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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監管趨勢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 美國: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29年美國股市發生暴跌,隨后美國陷入了一場空前絕后的經濟危機,股市、銀行體系幾乎全面崩潰,公眾對銀行行為表現出極度的憤怒和不信任。在這樣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下,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范政權與銀行業之間關系的一些條款被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根據該法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也不能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證券發行、證券包銷、證券零售、證券經紀等業務;商業銀行的員工不得在各種投資銀行機構兼職;商業銀行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銀行或附屬機構。這些規定使銀行與證券公司在機構、人員、業務范圍上嚴格區分開來。隨后,美國國會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從而逐步形成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紀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趨勢席卷全球,外資銀行大舉進入美國,對美國金融市場進行前所未有的沖擊。由于分業經營的限制,美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日益下降。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被迫進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國銀行競爭力,推動金融業發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案》等有關法律,放開了存款貨幣銀行的利率上限,從法律上允許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適當融合。
經過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基礎正逐漸消失,分業經營制度也已經不斷地被現實所突破。進入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呼聲越來越高。與此同時,銀行業的并購浪潮大大改變了國際銀行業的整體格局,并購的規模、金額不斷擴大,跨行業、跨國界的并購成為新的熱點。在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聯儲于1997年初修改了《銀行持股公司法》中的個別條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銀行兼并和開展非銀行業務的申請和審批程度,取消了許多對銀行從事非銀行業務的限制,商業銀行能更自由地從事財務和投資顧問活動、證券經紀活動、證券私募發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銀行業務。更重要的是,美聯儲擴大了銀行持股公司附屬機構可以承銷和交易證券的范圍,并大大減少了可能降低這些業務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美國正式宣告實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制度。j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頒布標志著當今金融法律已經從規范金融活動過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風險,并向推動金融市場主體的聯合、競爭和效率方向發展。該法案體系龐大,內容涉及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業活動的具體規范以及在權利和程序方面的具體可操作規范,其要點包括(1)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聯合經營,加強金融機構的競爭;(2)強化銀行業與工商業的分離,實現金融體制的現代化;(#)保留并擴展監管機構,加強金融監管;(4)強調消費者保護;(5)強調對小企業和農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6)以法律形式作出對有關課題進行研究的明確要求。k這一法案的誕生,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給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監管方法上,由個別監管轉向了綜合監管,確立了功能性監管的模式,這些都對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而影響到世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
(二) 英國:高度集中的單一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自律,它建立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礎上。這種自律監管方式的優點在于靈活、較有彈性,缺陷是人為因素比較明顯。
1979年10月英國頒布了《1979年銀行法》,是其銀行監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嘗試,但該銀行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英格蘭銀行傳統的監管方式,因為在處理具體事件時,銀行法賦予了英格蘭銀行廣泛的自決權,在解釋、評價和管理等方面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使得監管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了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一時間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跡象。為了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1986年10月27日,英國政府出臺了《金融服務法》,該法案的出臺被稱為“大爆炸”(BigBang),它允許銀行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成為沒有業務界限,無所不包的金融集團,它有效地改變了英國金融市場的結構,促進了市場的全面競爭,使英國金融市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英國金融市場上再度出現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監管體系上,英國在該法案的基礎上成立了證券投資委員會(SIB),對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從事證券活動的自我規范組織進行監管,從而形成了自律管理與立法監管相結合的模式。l然而,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卻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英格蘭銀行仍保留了對銀行的監管權,暴露出來的問題是對那些擁有大量非銀行業務的銀行集團的監管尤為薄弱,以至發生了巴林銀行倒閉事件。
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歐元的誕生,英國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體制改革的方案。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剝離出去,把對銀行監管的責任從英格蘭銀行轉移到證券投資委員會,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監管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1998年6月,英國通過了新的《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職能限定在執行貨幣政策,發展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的范圍內。1998年7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頒布,在經歷了多達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終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準,從而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這一整套新的“游戲規則”宣告了英國傳統的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全面讓位,取而代之的是單一的巨大金融監管機構,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國:“全能銀行”模式
1948年德國進行了貨幣改革,之后頒布了《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德意志銀行法》使德國在戰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較健全的貨幣制度和金融體系,制定了相對穩定的金融貨幣政策和有力的監管措施,為德國戰后經濟恢復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的《銀行法》授權建立了聯邦銀行監管局,它是一個獨立的聯邦監管機構,直接隸屬于財政部,多年來在德國銀行監管中發揮著中心作用。根據《銀行法》第6條,銀監局的首要任務是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金融監管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種風險因素。同時《銀行法》第7條明確規定了聯邦銀行依法擁有對金融機構日常監管的職能。這樣,聯邦銀行監管局和聯邦銀行分別側重于微觀金融機構的具體監管和宏觀金融市場的監管,共同負責德國銀行業的監管。
總體而言,德國金融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全能銀行”。根據德國《銀行法》,全能銀行的經營范圍不僅包括存款業務、貸款業務、貼現業務,而且還包括信托業務、證券業務、投資業務、擔保業務、匯總業務、財務業務、金融租賃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甚至還可以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這種全能銀行制不僅便利了銀行體系向工商企業提供廣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務,同時也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保證銀行利潤的穩定增長及銀行穩健經營。
然而,90年代德國金融業在內外競爭的壓力之下,也開始尋求改革之路,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監管局,根據原有的《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和《德國證券交易法》三部實體法,履行對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的職能。金融監管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第一,確保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第二,確保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第三,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此外,在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確立之后,德意志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頒布的《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在未改變聯邦銀行的基本職能的前提下,確立了新的德國聯邦銀行的體系。m
(四)日本:從“分業”到“混業”
二戰后,為了恢復在戰爭中受到重創的經濟,治理惡性通貨膨脹,同時也由于美國在政治、經濟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種限制型金融體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分離。1947年3月公布的《證券交易法》第65條就明確規定,嚴禁銀行辦理證券業務。這樣,銀行與證券公司形成相互隔離的關系。二是對銀行進行“長短分離”,區分長期融資銀行與短期融資銀行,以實現銀行與信托的分離。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浪潮的沖擊下,日本的分業監管逐漸松綁。1981年修改銀行法,允許銀行經辦有價證券,特別是銀行可以經營公共債的買賣,辦理有關新公共債的募集等業務。由此,打破了證券公司獨家經營有價證券買賣的格局,這是日本金融制度進入綜合掛時期的一個重要標志。1992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實施,允許銀行、證券、信托三種不同形態的金融機構能夠以“異業子公司”方式相互滲透,實行業務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經濟審議行動計劃委員會下設的金融工作小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種限制為中心內容,題為《搞活我國金融系統》的報告,該報告從實現廣泛競爭、資產交易自由化、緩和限制、改革監督體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從而揭開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將金融控股公司確立為各項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目標,并致力于加強金融商品、業務和組織形態的自由化和多樣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對各類金融子公司業務范圍的限制及普通銀行長短期業務領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業經營高級階段轉變的過程。n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在分析了以上各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演變之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金融全球化這個大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都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監管的回歸,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管制循環,而是監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礎上的監管。各國的金融監管立法都是順應國內國際金融實踐的產物,法律制度的趨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監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一)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
金融監管目標的確立是金融監管的核心問題,它決定了具體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的制定和實施。20世紀70年代以前,國際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來,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理論逐漸占了上風。各國的監管當局積極應對這一趨勢,調整監管目標,除了繼續以市場的不完全性為出發點研究金融監管問題之外,也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獨特性, 金融監管實踐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這一方面順應了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提高了經營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的增強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機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礎上的。
(二)金融監管結構向綜合性、統一性發展
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金融機構間的接線越來越模糊,原來實行分業經營制度的各國都紛紛打破限制,許多金融機構一方面通過金融創新繞開管制,另一方面則通過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從事非銀行業務,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也采取統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國的監管當局都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對各類風險實施全面管理,成為金融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各國金融立法在數年內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為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轉變提供合法性論證。
(三)實行功能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同時它可以克服多個監管機構所造成的重復和交叉管理,用統一的尺度來管理各類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功能監管順應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的趨勢。美國、英國和日本不論他們在金融監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監管立法中都確立了實行功能型監管,而且他們的立法實踐也說明功能監管可以適應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
(四) 監管與自律并重
全球金融監管框架改革。防范系統性風險。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都將防范系統性風險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國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不僅負責監測和處理系統性風險,還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提出在資本金、流動性和杠桿率等方面的監管建議。歐盟將建立一個主要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整合監管框架。危機之前,美國采取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造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整合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歐盟成立了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證券市場和保險業實施監管。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案,賦予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管理局更多的金融監管職責。
二、當前世界上主要的金融監管形式及其比較分析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對于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不論是審慎監管,還是業務監管,均是由一個統一的超級監管機構負責。目前,采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地區正在增加,韓國、中國臺灣等也都開始采用這種模式。
2.傘形+功能形監管模式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頒布后,美國改進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一種介于分業監管和統一綜合監管中間狀態的新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據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主要功能監管機構的監管;而聯邦儲備理事會為金融控股公司傘狀監管者。
3.牽頭監管模式
這類監管模式介于統一綜合監管和分業監管之間。牽頭監管模式是在實行分業監管的同時,由幾個主要監管機構建立及時磋商協調機制,并指定某一監管機構為主或作為牽頭監管機構,負責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監管模式。
4.雙峰式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另一類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監管,澳大利亞和奧地利是這種模式的代表。
三、目前我國金融形勢的新變化以及監管模式的不適應
在經濟、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國際大趨勢的影響下,我國金融業市場化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匯率的彈性逐步增強,同時,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在加快; 三大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在境內外成功上市并且剛剛召開的第三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確定了中國農業銀行的股改計劃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場出現轉折性變化,市場功能進一步完善。此外,為了履行加入WTO時的承諾,我國于2006年12月11日徹底的放開了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限制。
以上這些金融形勢的變化會加強金融創新的步伐,同時金融的混業經營趨勢必將加快,因此在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模式下,若不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必會出現大量的金融監管真空以及重疊地帶,而這些都不利于維持我國金融業的穩定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且主要表現為:跨市場金融產品的迅速發展要求;金融領域出現“宏觀分業,微觀混業”的新局面的要求;我國金融市場全方位開放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總之,在目前的金融形勢下,若仍然采用之前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將不可避免的出現監管真空以及多頭監管而造成金融監管乃至金融的低效率。
四、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性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問題
一、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20世紀末,以英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紛紛為混業經營體制所替代,各金融機構間傳統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機構出現了同質化,產生金融風險的單位數量迅速膨脹。現代金融風險在規模、結構、傳導機制、發生頻率、擴散速度等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變化特征,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頻率加快,數量增多,風險規模與風險損失出現擴大化的趨勢,風險傳導速度加快、范圍擴大、系統影響加重,同時引發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技術性因素上升,風險高度復雜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
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網絡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這些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同時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
三、強調監管角度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
功能監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形式和內容存在易變性,相對于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形式而言,金融體系基本功能很少隨時間和地點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具有相對穩定性。因而過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現在可能出現問題。一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的名稱雖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其性質和職能已發生很大變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傳統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定、職能定位上可能出現較大差別。三是對金融基本功能而言,執行某項功能的載體有許多,而且同一機構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從長期趨勢來看,金融產品正不斷地從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場轉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對金融功能進行監管,而不是傳統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實施功能監管而不是分機構監管,可以增強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減少尋租活動的機會,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四、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開始高度關注公司的內部控制,盡管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諸多監管原則和標準,但這種監管畢竟是外部的,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還在于其自身能否實施有效的內部管理,否則不僅不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防范與控制,同時還會增加監管的無效成本,增加投入的人力物力,卻達不到預期的監管效果,結果是阻礙金融機構的發展。各國監管當局在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時,特別強調各金融機構應建立和使用內部評級體系與風險管理模型,通過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對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進行統一授信;同時,借助風險管理模型來識別、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監管理論的發展及各國經驗均證明,外部監管既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五、監管區域從國內監管轉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
近年來,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成為金融監管當局不能忽視的監管對象。在監管的區域上,從一個國家的國內監管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轉變。金融業的國際化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為了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和離岸業務,各國監管當局紛紛實行了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即對同是經營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境內外機構和境內外業務的并表監管。目前已有的經驗表明,這種跨國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監管真空的出現,因而是有效的。第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日益增加。因此,隨著金融體系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監管區域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轉變是勢在必行的。
六、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
不能充分的披露金融信息將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累積。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
七、強調監管手段從傳統監管技術向現代監管技術轉變
由于金融創新和網絡銀行的迅速發展,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逐漸上升;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產品收益風險計量的技術性程度加深;金融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工程的應用,使得金融監管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道德風險和抽象會計原則導致金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單憑直覺經驗已經難以有效監管規模日益巨大和加速變化的各種金融活動,對于金融監管的技術創新要求與日俱增。監管技術的現代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針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廣泛運用,監管當局開始對銀行業技術進行適當監管。二是針對日益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的計算和計量技術日益復雜和精確。三是現場和非現場稽查并重,并把建立有效監管系統作為重要手段。許多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充分利用計算機或計量模型監管系統來收集和處理金融信息資料,評價和預測金融運行狀況。此外,外部審計師更多地介入金融監管過程也成為當今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
八、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
隨著制毒販毒等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九、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與創新才剛剛開始,為適應建立開放型經濟的需要,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對其實施全方位的監管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吸收和借鑒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與教訓,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制度創新必須建立在市場運行法則的基礎上才能達到有效性和穩定性兼顧的目的。金融環境是復雜多變的,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金融活動的特征亦是不同的,因而監管制度應該能在發展變化的環境中自我調整、自我適應,既要防止監管松懈帶來的風險擴大化,又要避免不計成本的監管帶來的負面效應。要實施具有彈性的監管策略,依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適時變革金融監管制度,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目前首先需要從強化監管的經濟手段、減少行政審批手續入手,加快各種金融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采取多種方式培訓監管人員,轉變他們的思想觀念,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機構和國際監管組織的溝通與合作,以盡快適應我國建立開放型經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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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防范與控制漸趨成為金融監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而金融領域又是競爭最激烈,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加之金融行業自身的脆弱性,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風險與金融形影相隨。因此,金融風險的積攢和蔓延,勢必對全球經濟造成致命的打擊。尤其是在當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的核心和焦點。風險監管作為新的監管理念,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
(一)金融全球化與風險監管
金融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的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市場主體的日益國際化,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這都促使國際金融市場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風險,使風險得以蔓延和擴張,并難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環節一旦發生問題,將直接對全球經濟形成巨大沖擊,從而加劇金融風險。金融全球化還直接導致任何單純一國監管的低效,加之金融業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金融風險跨國感染和蔓延的機會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國次貸危機已迅速蔓延和擴展,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這充分說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安全與穩定,建立和健全以風險防范與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法律制度作為依托和保障至關重要。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隨著信息技術以及統計學的不斷進步,人們認識和預測風險的能力越來越強,縮小了不確定性的范圍,減少了不確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時,由于各種各樣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現,人們還來不及了解其影響時已不得不去適應它,因而,又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新的潛在風險,正是因為大量不確定性的產生和存在,人類始終面對著一個充滿挑戰、機遇及危險的世界。隨著當今金融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快以及金融創新的日益很活躍,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金融創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不僅包含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時也包含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組織、范圍和功能的創新。金融創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增長,同時也使金融市場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分類,對傳統的金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對金融創新發展的制約和束縛。金融監管需要在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中不斷變革和加強。金融創新是傳統的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日漸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務業中管制因素和管理體制的變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競爭的反映。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無疑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規模效益,兩者的相互促進形成了金融業在全球范圍內更加激烈的競爭,導致了金融業務更加復雜、金融行為瞬息萬變、金融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大增加,風險防范和控制的任務更加嚴峻。
(三)金融自由化與風險監管
20世紀70年代,麥金農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論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論基礎,由此也揭開了發展中國家以金融自由化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與此同時,為擺脫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帶來的窘境,主張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義政策也成為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內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與放松管制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法創新的發展,活躍了資本,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客觀上也導致了金融機構更多的冒險行為,利率自由化、混業經營范圍的擴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集中了更高的風險和投機性。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導致更為嚴重的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而完善且執行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國的制度質量,從而減少金融自由化所引發的金融脆化現象。因此,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就是金融監管法要以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核心和重點。建立和健全風險監管法律制度。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漸趨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顧百年來金融理論演進和全球金融發展的歷史,金融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劇。現代金融及金融理論的發展與傳統的金融及金融理論已經不能同日而語,“此金融而非彼金融”?,F代金融表現出極強的脆弱性、結構的高度復雜性、巨大的負外部性、日益明顯的虛擬性和獨立性,加上金融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開放性、流動性和全球性,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波動與危機迅猛的跨國界傳導,傳染性與破壞性極強,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風險的迅速全面升級。面對這種金融風險全球化的趨勢,單個國家面臨著日益艱巨和復雜的金融監管壓力,單單依靠某個國家內部監管當局的力量越來越難以實現對本國金融業的有效監管,為了避免監管信息采集、檢查和處置工作的重復成本,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監管無效和失靈,以及由于各國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差異所帶來的監管沖突,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就日益凸現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52屆年會講演上指出:“在許多問題上,各國努力與國際支持相結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難都超出了各國自行解決的能力范圍?!边@句話用在金融監管方面尤為恰當和貼切。在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建立和健全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實現,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減緩金融全球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全球傳染效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業安全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發展進程中,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視,已成為一個明顯趨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國際金融監管領域合作與協調的主要有效實現方式是國際組織的建立及達成的諸多法律文件,各種國際會議和論壇的召開。國際金融監管最初表現為銀行監管者之間的雙邊接觸,后來逐步擴展到金融的各個領域。1975年。在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框架內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交流金融監管信息,制定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各國監管當局間的國際合作和協調,維護國際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
所說的“巴塞爾協議”)。1997年9月又正式頒布實施了更為重要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84年,證券監管者國際組織(IOSCO)成立,是國際證券業監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發表了《里約宣言》、《監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對證券和期貨監管者所產生問題的報告》和《承諾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監管標準和相互合作與援助基本原則的決議》。1992年,保險監管國際協會(IAIS)成立,制定和頒布了《新興市場經濟保險規則及監督指南》。為了對有可能阻礙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協調,以推進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WTO對金融監管法律也進行了國際協調。1993年12月,締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達成了《金融服務承諾諒解》,1997年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協議》(FSA)等文件。各國際金融領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斷的適應新的國際金融形勢,不斷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監管機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信息共享與合作及技術性和程序性的安排還是比較普遍的,主要表現為諒解備忘錄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備忘錄(FIMOUS),前者通常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條件,通常包括獲取彼此所擁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規定,而金融信息備忘錄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備忘錄,規定獲取更一般信息的條款,或進一步規定關于國際經營企業風險評估認定的常規報告要求。以上這些都說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全球金融安全、健康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為大勢所趨。但在此方面有兩個問題要引起注意:1、堅持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并不是否認國家經濟原則,也更不是對國家原則的質疑和動搖,也更不代表就是現在較為流行的“弱化論”和“讓渡論”的擁護者。各國要在堅持國家經濟,公平和互利的基礎上,本著“雙贏,互惠”的目的進行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與協調,這樣才能真正的維護本國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全球金融安全與穩定。2、目前普遍認為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具有軟法的性質,由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是否實施,但絕不能以此忽視,甚至否定這種軟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國的彼此依賴性加大,軟法的效力雖然不直接來自于各個單個國家的強制力,但是,國際法制的創設過程也就是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博弈與較量的過程,其具有規范效力,軟法一經形成,相應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會遭到輿論的譴責,紀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體開除等制裁。因此。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雖然不具有法的強制約束力。但卻對各國有著更高的吸引力,更應受到廣泛的信奉、認可和遵守。
三、動態性金融監管和系統性金融監管相結合
(一)系統性金融監管立法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動態的運動本質,隨著資本和加速運作,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尤其是在金融創新日益活躍的情況下,金融創新形成了以資金鏈為基礎的競爭關系,各金融機構之間表現出更強的相關性和連動性。當一個機構出現問題時。就會迅速波及其它機構,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進而危機到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創新,在提高金融活動效率的同時,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風險。如:股票指數交易、期權、期貨交易等。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顯著的杠桿效應,在產生風險時,這種杠桿效應的存在更使風險倍增。金融風險更呈現系統性擴張和蔓延的特征。
所謂的系統性風險,一般就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的,指的是通過單個金融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其在規模和性質上,均大于個體金融風險的簡單相加,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染等顯著特征,往往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致命的影響和威脅,最終導致全球性經濟危機的爆發。20世紀末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近期始發于美國次貸危機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機使系統性風險監管問題受到高度關注。2008年3月,我國央行、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該正確處理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金融系統各部門要密切關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狀況,各部委應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進一步提高金融風險預警能力,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這充分說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風險從其一產生,就不可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特定領域,在金融監管中確立系統性監管的理念,將監管視野擴大,用系統的、全局性的思維去設計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立法趨勢。
(二)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
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在當前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系統性風險凸現的背景下,與時俱進的重視動態金融監管非常重要。將動態性監管與系統性監管相結合,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趨勢。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的本質特征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信息化監管。金融市場是信息高度不對稱的不完全市場,金融風險又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實、及時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監管部門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直接導致了信息供給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者就很難做出使監管資源最優化的決策,極大的妨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備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對信息公開制度作過這樣的評價:“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崇,陽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辫b于此,為了提升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國際社會近年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保險業協會及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組成的工作小組,出臺了《多方工作小組關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終報告》文件,對完善金融機構信息公開披露專門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與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經過長達5年的修訂后,巴塞爾監管委員會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在新資本協議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中,就明確說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過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并對相關的要求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及時化監管。監管信息,監管措施及政策的實施,都具有時效性,動態監管要求及時的收集監管信息,并及時進行信息的鑒證、掃描與分析,及時編制信息報告,并將監管信息及時高效傳遞或披露,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有關的監管決策層并迅速轉化為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行為。時滯的信息以及監管措施,難以真正起到實效,會導致監管成本的增
加。監管低效,甚至對金融風險的積聚和擴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4、持續性監管。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應在監管中不斷的自我改進和完善,與時俱進,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監管。動態性監管應是持續性的監管,一是應著眼于監管的方案、程序、技術的不斷調整與修正,以適應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發揮激勵相容機制在金融監管領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機構自身對風險與缺陷的持續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穩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的需要。
5、預防性監管。金融監管的時滯性普遍存在,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在風險充分暴露,大規模蔓延時才監管,容易導致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低效。因此,針對當前金融風險與日俱增的客觀現實,為了避免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世界金融的安全與穩定,“預防性金融監管”制度的確立日益重要。金融業“預防性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最初主要是以單純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進行的。199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監管”方式。但仍然延續了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爾金融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以內部模型監管方法替代了“標準化監管”,但內部模型監管方法卻被稱作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沒有完全解決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弊端,而且在內部模型監管的運用上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隨著信息經濟學在產業經濟學中的應用,作為非對稱信息博弈研究和運用的成果,金融監管領域產生了預先承諾方法,體現了動態監管的理念,以實現預防性金融監管的高效為目標,將成為金融監管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10—0043—05
金融綜合化經營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勢。加入WTO后,隨著全能型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分業經營制度成了國內金融機構發展的嚴重桎梏,綜合經營成為我國金融發展的內在需求。我國雖未明確調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但隨著綜合經營試點的積極穩步推進,加強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已成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共識,本文通過比較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分析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探索我國的金融監管變革需求,試對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變革問題做深入研究。
一、綜合經營趨勢下國際金融監管的改革經驗分析
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各有特色,多數國家對銀行業采取單獨監管,其金融監管模式大致可分3類:1.多重機構分業監管,通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多重監管機構分別對金融機構按照業務類型進行監管,如美國的“雙線多頭”“傘”式監管;2.單一全能機構統一監管,即由一家全能監管機構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如英國金融服務局、意大利銀行、荷蘭銀行、比利時銀行委員會、日本金融監督廳、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印度儲備銀行等;3.建立在協調制下的分業監管,即在保持各分業監管機構獨立行使監管權的同時,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機構,加強監管協調,促進監管合作,實現綜合性監管。
(一)多重機構,分業監管——美國“雙線多頭”的“傘”式監管
1.次貸危機前美國的金融監管
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打破了金融分業經營堅冰,宣告正式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在允許金融混業經營的同時,該法案還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框架進行了改革。規定聯邦儲備體系(FED)作為上層綜合監管機構,是“傘”式監管人。法案規定各類監管機構依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功能不同歸口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由聯邦儲備體系對其全部經營活動實施整體性綜合監管,并對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限制性監管事務時,享有必要情況下的裁決權。聯邦儲備體系作為“傘”式監管人,應與按職能劃分的分業監管機構互通信息,加強綜合監管者與分業監管者之間的聯系與合作。由此建立了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雙線多頭”“傘”式監管①。(1)銀行的監管。聯邦儲備體系(FED)、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三大聯邦機構和分設在50個州的銀行廳共同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即任何一家美國銀行均受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監管機構的監管。其中,聯邦儲備體系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會員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貨幣監理署對國會負責,主要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為商業銀行的存款提供保險的同時,也行使一定的監管職能。中央與地方的監管職能劃分,則以銀行注冊為劃分依據,各州和聯邦分別對在州和聯邦注冊的銀行進行監管。(2)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分業原則,對保險、證券、基金、期貨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別由證券監督委員會(SEC)、聯邦保險署(SIC)及期貨交易委員會(CFFC)監管。(3)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負責創新金融產品的審定,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創新證券產品的審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創新保險產品的審定。
2.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
混業經營下分業監管的“雙線多頭”的“傘”式監管體制,造成美國金融監管的錯位與滯后,且其監管體系機構眾多,權力分散,監管職能重疊。由于金融業務創新往往涉及多個業務領域,混業經營條件下各類金融業務在現實經營中又存在相互交織,致使看似每一業務領域都有專職機構監管的表象下,很多業務交叉領域卻易出現監管真空??此品止っ鞔_的監管體制下,由于混業經營,分業監管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和交叉監管現象嚴重,直接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增加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監管缺失和監管效率低下。次貸危機的爆發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美國式金融監管問題的爆發。次貸危機后,美國政府著手推進金融監管改革,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增加了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同時,促進各機構的監管協同和跨部門合作;加強美聯儲的監管權,在銀行控股公司外,將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使其監管擴大到所有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機構;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統一了對擁有聯邦執照銀行的監管,規定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應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增加了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此次監管改革無疑極大地提高了美國金融監管的效率和安全性,但改革仍存缺憾,如在最近幾次危機中興風作浪的對沖基金的監管雖有所加強,雖要求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但實際上由于對沖基金本身的特點,監管措施很難有效實施,且監管主體仍不夠明晰。另外,監管和創新的博弈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而對創新產品的風險監管不力也極易導致大面積金融風險,因此對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均期待更加靈活。此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亦成為此次危機爆出的問題,但顯然目前尚無合理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根據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藍圖》規劃,下一步有望改制當前的分業監管部門改制,進一步加強監管的統一性和協同性,雙線制監管或逐步改變為中央統一監管,并最終建立起以三大監管機構為主的“目標導向型”監管模式,即市場穩定性監管機構、審慎監管機構和商業運營監管機構。
(二)單一全能機構,統一監管
在金融綜合化經營趨勢下,除美國之外多數發達國家亦改革了其金融監管體系,將原來分散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組建成統一的金融監管者,2008年以來金融危機的經驗說明,統一金融監管不僅更有利于金融創新和對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也更利于金融風險的監控。
1.英國——“單線多頭式”金融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典型的單線多頭式②監管,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是由英格蘭銀行監管部、證券與投資理事會合并成立,并融合了原個人投資管理局、投資管理監管組織、住房信貸機構委員會、互助金融機構委員會、互助金融機構登記處、證券期貨管理局以及保險局7個監管機構的職能。2000年6月,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以法律形式確定FSA是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的執法機構。FSA下設大金融集團處、吸收存款處、保險公司處、投資公司處、市場與交易所處。根據FSMA規定,FSA集對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期貨、保險、信托、租賃等各種金融監管功能于一身,對英國境內所有從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及并購,英國銀行業集中和壟斷程度均非常高,其實行分業經營,監管體制也采取單線多頭式監管,統一監管不僅節約了人力和技術投入,還通過共享監管信息降低監管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其他如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等也均采取了統一監管模式。
2.日本——“一線多頭式”金融監管
二戰后,日本逐漸形成了以大藏省為主體,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共同行使監管權的“一線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耙痪€”是指日本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權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級,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共同行使,且大藏省居于絕對主導地位?!岸囝^”是指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權由大藏省所屬的銀行局、證券局、國際金融局和日本銀行協商共同行使。隨著世界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的進程,日本的監管體制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危及了日本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促使日本政府對其監管體系進行改革。
1990年日本金融監管體系經歷了一次改革。1998年6月,日本政府最終將銀行局、證券局、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從大藏省中分離出來,組建了金融監督廳。金融監督廳負責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監管,由總理府直接管轄,是總理府的外設局。此次權力剝離后,大藏省只負責金融政策制定,金融企業財務制度檢查,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等職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組建了旨在整頓金融秩序、重組金融組織、再造金融體系的臨時性機構——金融再生委員會,負責執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及金融機構破產和危機管理等方面的案件,及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等幾家大型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的處置,并將金融監督廳劃至金融再生委員會下,原監督職能不變。存款保險機構改由大藏省與金融再生委員會共同監管,大藏省其他監管職能不變。至此,大藏省的金融監管職能已被大幅削減。2000年,日本金融監管體系經歷了再次改革。首先,將原由地方政府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權收歸中央政府機構——金融監督廳行使,并以金融監督廳為基礎成立為金融廳,大藏省除存款保險機構的協同監管權,及參與破產處置和危機管理的制度性決策權外,其余監管權如金融政策制定、企業財務制度檢查等,劃至金融廳。2001年金融再生委員會被撤銷,對瀕臨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置權也劃歸金融廳。金融廳也由總理府的外設局升級為內閣府的外設局,獨立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原金融監管的集權機構大藏省改革為財務省,保留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協同監管職能,財務省下屬各地方財務局接受金融廳委托行使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權。
(三)建立在協調制下的分業監管——澳大利亞“雙峰式”監管
受20世紀90年代國際金融體系動蕩和經濟增速放緩等因素影響,為增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控制,澳大利亞在1998年變革了其金融監管體系,形成了獨立于英、美模式的“雙峰式”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依據監管目標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針對不同金融業務實施監管。澳大利亞的監管模式通常被稱為“雙峰式”監管,是一種根據職責功能,而非按金融機構類型設立的監管體系。
“一峰”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APRA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承接了原澳聯儲、保險和退休金委員會及州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負責對儲蓄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友好協會、養老基金等的監管。其通過制定和完善監管政策、許可制度、制定監管標準等方式進行監管,主要目標是保障上述機構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競爭性?!傲硪环濉笔鞘袌鲂袨楹托畔⑴兜谋O管機構(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ASIC)。ASIC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成立于1991年,負責對金融市場、金融中介機構、金融產品等的監管,同時還負責消費者在領取退休金、保險金、保證金及社會信用方面維權。澳大利亞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n, RBA)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通過扮演“最后貸款人”維持金融體系穩定性,監管并維持支付清算體系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以此為基礎,由財政部牽頭,聯合RBA、ASIC和APRA一起組建了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機構理事會(the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監管機構之間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明確彼此的職責,促進信息交流,加強監管協作,避免重疊交叉或出現真空,以實現有效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作為一個非正式主體,監管理事會為其成員提供服務,組織各種論壇,探討金融監管議題,成員之間經常交換金融監管信息,密切關注金融體系的變化趨勢,尤其是科技發展、金融服務、全球化對金融體系產生的影響,避免各種職責之間的重疊;降低監管成本,有效促進金融監管改革。
根據監管職能不同,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機構還包括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澳大利亞公司與金融服務委員會(ACFSC)、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澳大利亞股票交易所(ASX)、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復審委員會(FIRB)等。其監管特點是,根據監管目標進行監管,各類監管機構各負其責,并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的監管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使得各監管機構既保持在其監管領域內的監管獨立性和競爭性,又能形成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制約,還通過協調機制保持了監管的協調性,降低了多重機構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避免形成重復監管或出現監管真空。
二、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問題
源于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一行三會”制分業監管格局在我國運行10年來,通過對各類金融業務的專業化監管,對金融穩定做出了貢獻,但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發展,其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制約性日益凸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問題,簡述如下。
1.金融綜合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導致監管成本大幅增加。監管成本增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綜合經營,而監管分業致使監管的運行成本,包括監管的人員成本、技術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分業監管機構各自為政,各類監管政策協調性差,導致被監管金融機構的制度成本明顯增加。由于各監管部門相互獨立難以對各類具體監管達到共識,且各類金融監管政策各異,監管技術、指標、手段、措施等不統一,使金融企業綜合經營的制度成本大幅增加。
2.易形成本位主義監管。一方面,分業監管機構在制訂本領域監管政策時,受監管機構部門利益制約,很難從全局出發考慮金融體系整體利益,往往以自身本位利益為先;另一方面,在金融交叉業務領域,各監管機構之間又存在爭奪監管利益,推卸監管責任的激勵,從而降低監管效率。
3.易形成監管真空。根據分業監管相關規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相應行業行使監管權,這種看似歸口清晰的分業監管制度,卻極易形成監管真空。一是目前我國的監管立法尚不完善,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監管立法行業屬性明顯,難以避免立法的漏洞與空白。二是無論分業監管制度如何詳盡,都難以囊括各類機構和業務的監管權歸屬。三是綜合經營中出現的新型監管問題監管權歸屬不明。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根據分業監管制度對其集團公司根據主營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對其所屬機構則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但由于一些以產業資本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市場主體身份不明確,致使出現監管真空。四是創新金融產品往往綜合了各類金融功能,涉及多個監管領域,難以明確歸口,也易出現監管真空。
4.缺乏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分業監管,使得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缺乏綜合統計,易導致個體風險規范下的總體風險失控和系統性風險加劇。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各監管機構監管政策的制定僅考慮其監管權所屬領域的風險和問題,而缺乏全盤性綜合考量,難以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控。
綜上述可見,金融綜合下的分業監管,要么存在交叉監管、重復監管現象,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監管沖突,導致監管成本增加;要么出現三不管地帶,形成監管真空;加上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監管標準、監管指標、管理技術等各異,又缺少監管協作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不能形成監管合力;且各監管機構又易各自為政,使得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監管缺失,因此,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分業監管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穩定目標的實現。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策略建議
綜合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結構特點,考慮到建立一套與綜合經營相配套的金融監管體系,往往需要耗費數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當前的金融監管結構難以適應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監管弊病頻頻暴露,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可考慮分“三步走”。
1.第一步,不改“一行三會”制監管結構的前提下,盡快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改變“一行三會”在我國發展10多年來,各監管機構均積累了不少本領域的監管經驗,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監管模式。鑒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非一日之功,為適應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發展,較簡單易行的辦法是在不改變當前監管體系架構,不新增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可盡快建立一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可由國務院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參與,建立一種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管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各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的協調,增進各類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性。確立監管信息的有限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明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避免監管沖突,減少重復監管,彌補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效率,并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甄別,提出監管方案。在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同一金融監管往往同時開展多種金融業務,我國現行的以機構屬性劃分監管機構的做法已遠不能適應國內的金融發展的監管需求,有必要重新根據功能來劃分金融監管,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2.第二步,作為過渡,對目前的“一行三會”制監管體系進行微調
建立綜合協調機構,實行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為多元化監管向一元化監管過渡,功能性監管向目標式監管過渡做鋪墊。綜合經營趨勢下,隨著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為適應未來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全面放開,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復雜化,改革現有“一行三會”制金融監管體系將是我國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建立一元化綜合監管機構,既能對綜合經營中的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監管,又能保障各類監管之間的密切配合。但類似機構的建立既需要多方調研,又需要充分的實踐以證明其在我國的可行性。
為此,可借鑒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經驗,對當前的“一行三會”式監管體系進行微調,在國務院下設一個綜合性監管協調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金融監管工作。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國家宏觀監管政策的制定,及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的監管,建立中國金融監管數據庫,匯總各類監管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推動“一行三會”調整其現有的機構式監管向功能式監管過渡,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以適應金融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及人民幣國際化步伐的邁進。作為分業監管機構“一行三會”仍各自獨立地負責相應領域監管政策制定及金融監管的實施,與以往不同的是,各分業監管機構制訂監管政策應經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批準或向其備案。
同時,借鑒美國金融改革經驗,進一步調整功能性監管框架,提高監管技術水平,逐步向目標性監管轉變,為下一步實現統一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3.第三步,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實施基于目標的統一金融監管
積累綜合性監管協調下各機構分業監管的經驗,未來可考慮建立統一監管機構。具體可在國務院下設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統一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形成“一行一會”制金融監管結構。
金融監管委員會下可分設宏觀局、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宏觀局負責制訂宏觀性金融監管政策,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分別行使目前三會的監管職能。對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子公司的監管,由相應監管局根據該公司的主營金融業務類別,分別歸口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母公司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監管局實施并表綜合監管,母公司主營業務非金融業務的,由委員會綜合考慮母公司旗下金融業務情況指定并表綜合監管機構。
完成功能性監管向目標式監管的轉變,由金融監管委員會負責確立總體監管目標,制定并協調各類監管政策,并以此為依據確立各分類監管目標,并由各監管局分別實施、相互協調,共同保障總體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
注釋
①雙線多頭式,又稱“二元多頭”式監管指中央和地方都對金融機構有監管權,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的職能。②又稱一元多頭式金融監管,這種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家或兩家以上機構共同負責金融業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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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現代化法案》中專門列出一章規定和解釋了功能監管,其中對經紀人和交易商、對銀行投資公司業務活動及銀行控股公司業務活動監管、對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職能協調都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被認為是功能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的正式確認。
功能監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形式和內容存在易變性,過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現在可能出現問題。一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的名稱雖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其性質和職能已發生很大變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傳統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定、職能定位上可能出現較大差別。三是對金融基本功能而言,執行某項功能的載體(機構)有許多,既可以由銀行、保險、信托、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執行,也可由證券市場和金融衍生品來執行,而且同一機構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從長期趨勢來看,金融產品正不斷地從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場轉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對金融功能進行監管,而不是傳統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強調功能監管還因為,相對于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形式而言,金融體系基本功能很少隨時間和地點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而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而言,金融體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機構提供了便利商品、勞務和資產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分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各種機制,匯聚資金并投向大規模的無法分割的投資項目,或者通過細分企業的股權來幫助企業實現分散化。(3)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促使經濟資源跨時間、地域和產業轉移的方法和機制。(4)風險管理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應付不測和控制風險的手段和途徑。(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價格信號,幫助協調不同經濟部門的非集中化決策。(6)解決激勵問題。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而且存在委托關系,金融體系則提供了解決其中激勵問題的渠道。
實施功能監管而不是分機構監管,可以增強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減少尋租活動的機會,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二、監管重心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20世紀末,以英、美、日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紛紛為混業經營體制所替代,各金融機構間傳統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機構出現了同質化,產生金融風險的單位數量迅速膨脹。同時,金融市場復雜多變,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一是金融市場內部結構層次越來越豐富,金融衍生產品規模急增。二是金融機構網絡化,特別是網絡銀行(業務)迅速發展,金融機構普遍采用了網上交易。三是表外業務日益增大。一些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已成為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比例達到40%甚至70%。這些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而且更易擴散。另外,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為大規模資金跨國迅速調撥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增強了國際金融風險。
現代金融風險在風險規模、風險結構及傳導機制、發生頻率、擴散速度等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變化特征。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頻率加快,數量增多,風險規模與風險損失出現了擴大化的趨勢,而且金融風險傳導速度加快、范圍擴大、系統影響加重。同時就引發金融風險的原因來講,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技術性原因上升,風險因素高度復雜化。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案、東南亞金融危機、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危機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這就促使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重心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全面有效的風險監管轉變。
風險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重點監管。它是在識別、度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監管措施。目前的風險監管主要的特點是:(1)強調各類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各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建立綜合性的風險監管內控機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2)強調系統全方位的風險監管。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發揮內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應建立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監控規程,建立風險測算與監控系統以及獨立控制機制,同時監管機構應及時、全面地掌握風險信息。(3)在風險預防方面,強調對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事先預防措施和事后性保護措施。(4)在外匯管理方面,強化對各種(表內外)外匯風險進行全面而充分地監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強化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6)在改善內部風險管理方面,強調高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銀行的總體政策設計;明確管理風險和經營衍生業務的權力和責任;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風險程度對業務和資產進行評估;重視報告資料的可靠性和及時性;在整個交易規?;A上進行風險衡量與匯總;進行風險測試,包括對不利事件的識別和潛在風險的檢驗,以及對銀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評估;定期審查監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監管區域從國內監管轉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
近年來,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成為金融監管當局不能忽視的監管對象。在監管的區域上,從一個國家的國內監管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轉變。金融業的國際化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為了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和離岸業務,各國監管當局紛紛實行了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即對同是經營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境內外機構和境內外業務的并表監管。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對一家跨國經營的銀行的監管必須在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一般來說,母國監管當局要負責對資本充足率、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進行監管;同時,母國和東道國應對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經驗表明,這種跨國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監管真空的出現,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都把金融機構的母國金融監管水平和質量作為重要標準。二是各種國際性金融組織在進行重組和調整后,其影響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三是國際監管合作逐步進入了制度化階段,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國際性制度約束日益成為各國金融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四是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日趨統一,其統一性、權威性、嚴肅性和協調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五是旨在協調國際匯率、短期資本流動和防止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監管合作趨勢不斷加強。
四、監管模式從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銀行開始突破貨幣市場展業的限制,紛紛向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滲透,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轉向了混業經營體制。英國、日本分別于1986年和1996年通過相應法律,打破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界限,實行混業經營體制。美國也在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開始進行混業經營的時代?;鞓I經營的局面帶來了金融機構的多樣化,使得原先按監管對象設置監管機構的原則受到挑戰。同時,金融機構的同質化,則突出了進行統一監管的必要性。
統一監管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方式,其重要表現之一是統一監管機構。20世紀初,各國一般由中央銀行統一貨幣的發行。由于證券融資市場份額不大,金融監管的職責統一在中央銀行。二戰以后,中央銀行更多地承擔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等職能。20世紀60、70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導致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中央銀行承擔,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監管則由證券監管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機構承擔,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來承擔。到20世紀90年代,人們逐步達成共識,認為中央銀行的主要任務就是長期致力于維持物價的穩定。于是,一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紛紛開始進行中央銀行制度改革,在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交由另外的政府專門機構承擔。
在沒有設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各金融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合作也得到加強。例如在美國,雖然是分散監管,但通過指定牽頭監管者的辦法,由某個監管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的整體監管(如美國由美聯儲牽頭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性監管),其他監管機構負責提供專業和具體的監管報告。再如,英國通過在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局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MOU)的辦法,對監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監管機構間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機制,統一監管能順利實現。
五、監管手段從傳統監管技術向現代監管技術轉變
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金融創新和網絡銀行(電子銀行)的迅速發展,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逐漸上升。同時,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些新的金融產品的收益風險計量的技術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工程的應用,使得金融監管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加之由于道德風險和抽象會計原則本身所導致的金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嚴重影響,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單憑直覺經驗已經難以有效監管規模日益巨大和加速變化的各種金融活動,對于金融監管的技術創新要求與日俱增。監管技術的現代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針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廣泛運用,監管當局開始對銀行業技術進行適當監管。例如美國雖然對網絡銀行采取了審慎寬松的政策,但在監管實踐中強調網絡和交易的安全、維護銀行經營的穩健和對客戶的保護。美聯儲曾以銀行監管與規則部信函方式規定了信息外購與交易程序、信息技術檢查頻率、信息技術的評估、網絡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規則和備忘錄提出了交易網站指引,規定了電子操作最終規程、信息技術檢查程序等。
金融機制改革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金融結構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受經濟體制的影響、金融改革滯后的約束以及金融機構治理結構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充分和技術進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約,我國金融創新速度相對落后,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又將為金融創新及金融發展帶來新的機遇,金融創新定會進入新的周潮,與此同時,由大量金融業務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及不斷增加的混合經營趨勢,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
一、我國金融機制改革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量將迅速擴大,需求層次不斷提高,金融創新將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外資金融機構廣泛介入我國金融市場,將直接帶來創新業務,競爭的加劇也將迫使國內金融機結構加快創新步伐,同對,受國際金融發展趨勢的影響,我國金融管制必將趨于放松,寬松的外部環境也將推進金融創新的發展。毋庸置疑,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創新將進入一個發展,并將成為推動我國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
1.在現行金融管制范圍內的金融業務創新將出現突破性進展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將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全面業務競爭。外資金融機構的母公司均為實力雄厚、經營歷史久遠、技術先進的跨國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獲取優勢,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種金融創新業務,如資產管理、現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資服務、商人銀行等,以優質服務爭取優質客戶;還將以先進技術挖掘國內金融機構尚未開發的潛在優質客戶——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擴大在傳統金融業務和中介服務中的市場份額,為了在競爭中求取生存,獲取發展空間,國內金融機構也將在國外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示范效應的帶動下迅速跟進,從而推動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深化發展。
2.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擴大金融創新的業務范圍
目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在逐步拓展,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已實現自由化。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進程也必將加快,而一旦實現利率自由化,實體經濟與金融機構將產生對規避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的需求,與利率相關的金融業務創新必將應運而生。如何調整利率抵押貸款、浮動利率抵押貸款、背靠背貸款以及可實現儲蓄收益最大化的現金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技術等都是金融界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顆。
3.資產證券化和證券投資機構化將成為金融發展的新興領域
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很高,蘊藏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1999年剝離1.4萬億不良資產之后,目前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仍在25%以上。為化解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1999年,我國金融機構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等方式專門處理已剝離的1.4萬億銀行不良資產,但面對巨額的且不斷增加的不良資產,僅僅通過債轉股和出售等方式顯然不能滿足金融業盡快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提高自身競爭力的現實需求。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正在考慮用資產證券化這一當今國際金融業流行的方式優化資產結構,降低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必將成為未來我國金融市場重要的業務創新領域,資產證券化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崛起也將為機構投資者提供重要的發展機遇,同時,國外保險、證券投資機構的涌入也將加快國內投資者的發展壯大。與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樣,我國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也將不斷增強。
4.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成為必然的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對外貿易的規模會迅速擴大,國際市場波動對國內市場的影響不斷深化,國內企業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同時將面臨更多、更直接的國際市場風險,對規避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貨、外匯期貨、匯率期權、遠期外匯交易等,會產生日益強大的需求;外資流入規模的不斷擴大、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及其與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也會引起對匯率、貨幣衍生工具以及互換交易的需求;為完善國內股票市場,引進期權交易也是現實需求。因此,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將成為我國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選擇。
5.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
我國日前仍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受制于這一原則只能在各自經營業務范同內進行,但逃避監管以獲取競爭優勢始終是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活動的主要動力之一。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介入和同內金融市場壟斷格局的打破,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將加劇,各金融機構為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空間,必然將通過業務創新規避或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走向混業經營。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通過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戰略結盟是當前不同金融機構實現資金融通和業務相互滲透的合法途徑。這一合作方式將會進一步深化發展;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母公司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財團,即使母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按中國金融法規從事嚴格的分業經營,但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仍可通過母公司實現混業經營。當前,外資金融機構介入國內金融市場的重要方式是收購、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資金融機構借助上述兩種方式將進一步增強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是雙向的,即外資金融機構將廣泛介入國內金融市場,國內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進入世界金融市場,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業多數已實行混業經營制度,內資金融機構即使在國內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其國外分支機構也將進行混業經營,國內部分金融機構將因此而成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
二、金融業務創新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
金融適度發展是經濟實現最優增長的必要條件,而金融發展,特別是適應實體經濟結構升級而進行的金融結構提升,又是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實現的。因此,從促進經濟增長的角度看,金融監管機構應鼓勵而非限制金融機構為滿足個體經濟需求而進行的金融、業務創新活動,但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許多在成熟市場條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新的環境內推出,依然會產生新的風險;對不熟悉多數金融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是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工具發展,也會對我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嚴峻挑戰。這種挑戰是:其一,在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又難以在短期內迅速化解的情況,金融監管機構如何把握創新與發展的關系以及如何避免國內金融機構盲目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其二,如何處理同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關系。如果片面抑制國內金融機構的創新業務——譬如當前對內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需要審批,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沒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規定,這會使內資金融機構在與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而沒有持續發展的支持,內資金融機構更難以化解現存的不良資產,有引發內資金融機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危險,并會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業務創新引致的混業經營趨勢必然會對當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沖擊。如何改革金融監管體制以順應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課題之一。
為了化解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改革與完善國有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手段盡快剝離和外置國有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其次,應改變監管理念,實現從管制為主向監督為主的轉變,不斷增強市場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再次,統一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創新業務的管理,對傳統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予以鼓勵以促進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的深化,對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必要限制,根據實體經濟發展需求和監管機構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逐步推進,以控制金融風險。最后,改革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的職能體制。
參考文獻:
邵敏.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中的運用[J]國際金融研究,1999(3).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9-0032-04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頻繁。根據危機爆發的先后順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國奧蘭治縣破產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初英國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里昂信貸銀行巨額虧損,1996年底阿爾巴尼亞金融危機,1997年初英國國民西敏士銀行巨額虧損和年中亞洲金融危機,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瀕臨倒閉,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機,2001年阿根廷經濟金融危機。這些危機往往都有涉及金額大,波及范圍廣,造成的損失嚴重的特點,它們的影響不僅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大量金融危機使金融監管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按照金融監管所涵蓋范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隨著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對象日益擴大,狹義的金融監管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金融監管擬采用一種廣義上的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1]這一定義包括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實踐的抽象總結。
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僅8個主要發達國家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達55.5%。,他們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總結往往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方向。[2]由于時代背景和經濟金融條件不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很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理論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它的發展變化以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發展變化為依托。對金融監管理論影響最大的兩大經濟學理論體系是18世紀70年代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和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們分別成為金融監管是放任自由還是加強政府干預的理論來源。20世紀30年代以前,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盛行并占據統治地位,金融監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則是凱恩斯主義獨領的時代,政府普遍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得到“復興”,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因此大行其道。進入90年代后,隨著大量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開始審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從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中尋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對金融監管理論發展的總體評述,不過,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時代特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給不充分、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由于信息對于金融交易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對稱還是信息不完全都會導致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損失。以“貸款人――銀行――存款人”這一關系鏈為例,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貸款人具有信息優勢,銀行很難確切地知道貸款人的真實狀況和貸款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情況;而從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銀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銀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貸款人使用的狀況。這就有可能出現貸款人把風險或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風險或損失不適當地轉嫁給存款人,同樣,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與債權人之間,也會出現類似情況。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因此,考察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必然遇到統一性不足而多樣化的困難。為此,下文將以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作為分析框架,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做一些分析。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
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因此,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3]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這一觀點的另一佐證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監管進行連篇累牘的論述,但對商業銀行如何從監管中獲取收益的論述卻顯得很不充分。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
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近年來,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例如,在歐元區國家中,由于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不復存在,有一半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另外,根據1999年各國中央銀行公開出版物顯示,只有35%的工業化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內,而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則把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之外。[4]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從分散化監管向集中監管轉化。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監管依據的新趨勢
為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每個國家都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依據。毫無疑問,這些金融監管法帶有顯著的國別特征。但就西方國家整體而言,其監管依據卻有很大的共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和1997年9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對穩定金融體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銀行監管文獻。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銀行經營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和風險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越來越滯后于風險監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經過長達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巴塞爾協議Ⅱ)。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雖然目前很多國家還不具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但是隨著2006年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十國集團①的實施,將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效仿。
4.監管對象的新趨勢
20世紀早期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達國家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了大量非金融機構,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場迅速膨脹,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與日俱增,這些現象的出現都使金融監管對象日益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
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現在機構類型日趨多樣化,發展迅猛,并且其資產和負債規模所占的比重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資產重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銀行、證券、信托以及保險業務、長短期批發零售業務、政策性業務等都是相互分離的,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因此,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濟影響和貨幣供給兩方面考慮,金融監管當局都不得不重視和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5.監管方式的新趨勢
20世紀上半葉,金融學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20世紀后半葉,金融界發生了兩次華爾街革命②,工程思維被引入金融學,標志著金融學進入了定量分析階段。一些人開始利用數學工具研究金融,進行數學建模、理論分析、數值計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并用以指導實踐。但是模型化監管雖然代表一種先進的管理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具體地說,這種監管方法可能會使銀行建立兩套模型:一套用于內部風險評價的模型,該模型不遵照監管當局的參數標準,而是采用該領域內的最新技術,用于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另一套模型僅僅用于決定監管資本,這套模型完全遵照監管者的要求而設定。也就是說,采用這種監管方法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相一致。
為了克服這種缺陷,許多經濟學家在VAR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提出了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該方案的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例如一個季度),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當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
預先承諾法能夠將銀行出于內部風險管理目的而計算出的風險價值同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而要求銀行確定的資本要求有效地聯系起來。在預先承諾法中,每個銀行預先承諾的資本數量是根據其特有的市場狀況、經營環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場上業務水平作出的,因此解決了“一刀切”的問題?;谶@兩點考慮,1995年10月31日美國清算機構的成員銀行在給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信中建議聯儲及其他監管機構考慮實施PCA方案。雖然這一方法尚未被納入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文件,但從中可以看出未來金融監管的基本精神――內外監管相結合,但更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調動和發揮。
三、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發達的金融市場,他們對金融監管理論的探索和實踐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趨勢對國際金融界具有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金融監管予重要的啟示。
從監管理論上講,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時刻關注經濟學和金融學發展的新理論,并在實踐中善于吸收和應用這些理論。信息經濟學作為現階段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國金融界應高度重視,在實踐中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場的不公正。
從監管實踐上講,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各要素的變遷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對我國金融監管具有借鑒作用。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對我國監管目標的啟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作為西方國家監管目標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尤其適用。目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各種經濟金融制度還不健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仍然應該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為首要目標。
二是對我國監管主體的啟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用分業監管的模式,即銀行、證券、保險分別設置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加以監督管理。從全球看,雖然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監管的趨勢,但多數國家(82%)仍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監管體制,有72%的國家的中央銀行仍然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5]因此,我國不應該隨波逐流,而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是對我國監管依據的啟示。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舊巴塞爾協議對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國性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8%的銀行共計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實施新巴塞爾協議需要比較苛刻的條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數據庫的建設,熟悉新巴塞爾協議的人才的培養以及高額的實施成本等,我國目前及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頭幾年里,仍將重點實施好舊巴塞爾協議,并逐漸將“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納入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以期向新巴塞爾協議靠攏。
四是對我國監管對象的啟示。由于非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跨國銀行及非銀行跨國機構在現代金融領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忽視對這些監管對象的監管或者監管不當,也會像商業銀行一樣誘發金融風險,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中國第二大外幣債券發行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GITIC)因為負債累累和支付危機于1998年宣布破產倒閉,引起海內外震驚。這提醒我國今后要針對金融監管對象的變化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是對監管方式的啟示。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谝陨显?,我國金融監方式要積極吸收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逐漸向數字化模型化監管轉變,為以后更高級的承諾式監管做好準備。當然,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匆忙上陣,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走循序漸進的道路,防止不切實際的跟進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
注釋:
①十國集團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
②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馬科威茨提出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第一次明確地用數學工具給出了在一定風險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資多種證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資方法,引發了第一次“華爾街革命”,馬科威茨因此獲得了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1973年,布萊克和斯克爾斯用數學方法給出了期權定價公式,推動了期權交易的發展,期權交易很快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參考文獻:
[1][3] 韓漢君、王振富、丁忠明編著.金融監管[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還要求具備與金融監管相適應的經濟法規,如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私有財產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證,還要有綜合的完善的會計準則。目前,我國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都已頒布,但破產法、私有財產法還遠不完善;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應收利息計入損益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銀行監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均已頒布,但至今針對銀行的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監管的內容、監管的具體手段、以及處理辦法等仍無明確的法規可供遵循。
(三)缺少標準化、系統化的指標體系和準則
目前,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極不健全,如基層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如何考核,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理等等都無明確的指標和法律可供參照。其次,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建立效率型的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但監管本身不能夠絕對保證銀行倒閉的零風險。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最大限度加強防范風險的同時,也在利用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幾百上千家的銀行建立和倒閉,不是由于監管松懈導致,而是效率型監管思維的具體表現。但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也顯得十分僵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壟斷可能帶來的風險,卻也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無法進行開放式的并表監管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在第23條和24條、25條原則中,特別強調了母國和東道國對其監管對象實施并表監管的重要意義。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海外分支機構大量增加,與此同時,外資金融在國內的獨資、合資機構中得到迅速增長。金融全球化也表現為金融風險的國際化,母國和東道國對監管對象的全方位監管是國際銀行業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但目前,由于依據的法規不同、會計準則不同,我國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國內業務和海外業務,難以在并表的基礎上對海外中資機構進行監管。
二、建立綜合型金融監管模式
(一)完善我國宏觀審慎金融監管框架
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明確自己的監管職能,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對維護金融的穩定和高效運行有著重要意義。以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為出發點,應賦予中央銀行對金融系統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部門的監管權,通過制度的改革進一步確立央行在審慎監管中的地位。與此同時,加快建立前期預警系統,加強事前監管能力,進一步明確金融穩定指標,對不良的金融行為和資金做好提前預防措施,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對系統采取必要的實況測試,防止類似雷曼公司的破產重演。
(二)理順金融監管體系,不留監管真空
將目前分業監管模式作為出發點,制定相應的制度規范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業務,同時在制度上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消除在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因權責不明所形成的盲區和真空。
(三)完善中央銀行以及其他監管機構的信息協調機制
金融機構往往有著復雜而廣泛分布的組織機構,因此監管機構以及中央銀行之間及時的信息交流與加強監管合作,對形成高效有序的監管十分重要,中央銀行及時公布重大宏觀層面的金融信息,同時監管機構及時向中央銀行匯報重大的微觀監管信息,以此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監管的效率,這樣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監管對象的詳細情況,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同時也有利于中央銀行制定較為完善的貨幣政策。
(四)建立與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以法律作為搶救和制裁的工具可以作為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最后防線。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管理的基本依據是現存的金融監管法律,金融監管法律的進一步完善能夠對金融機構進行精確高效的監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當前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下,通過營造良好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基礎,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對金融監管的法制化建設尤為重要。堅實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保障,對實現提高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定的運行,構建并最終達到綜合監管模式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五)增強國際間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