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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保監會出臺的《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顯現。在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部分保險公司率先轉變保險經營思路,組建保險控股集團或參股其他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外資保險機構即將大舉進入之際,認清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利弊得失、明確其風險所在、探求風險控制的策略,對于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無疑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優勢
1.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要想達到效用最大化,生產要素就必須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險混業經營可以使保險公司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共享客戶資源,使生產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得到充分流動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將具備超強的競爭力而成為金融市場中的多面手、巨無霸。從社會資金運行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的資金和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相互流動,共同促進社會儲蓄高效率地向投資轉化,更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規模效應。規模效應又稱規模經濟,即因規模增大帶來的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在生產規模擴大后,變動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單位產品成本就會下降,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就會上升。保險公司參股銀行、證券首先擴大了業務經營范圍,使企業的營業收入增加。其次保險公司通過混業經營有利于減少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更為深入地挖掘信息價值、更為廣泛地分攤管理費用,以及更為充分地發揮信譽功效,有利于節約交易費用,分散風險,增加營業利潤。再之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保險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合并財務報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及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降低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虧,在最優化的利潤規模下進行納稅,可以起到合理避稅、獲得最佳納稅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產生協同效應。協同效應是指企業生產、營銷、管理的不同環節、不同階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資源而產生的整體效應。從事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通過多元化的收購兼并,尤其是銀保合作,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可以產生巨大的協同效應,包括管理上的協同效應和財務上的協同效應。實行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首先通過地區的互補性、業務的互補性和業務交叉性產生所謂的交叉業務上的優勢互補,形成范圍經濟;其次銀保相互參股后產品單位成本隨著采購、生產、營銷等規模擴大而下降,形成規模經濟;再之保險參股銀行之后,可以利用銀行強大的網絡、人才等資源,減少保險公司重復的崗位、重復的設備等而節省相應的資源,從而達到流程、業務、結構優化或重組。而且保險公司通過成本的節約提高收入、改進服務質量,通過納稅籌劃可以產生財務上的協同價值,從而大幅度降低保險業務經營的成本和費用,可取得比經營單一的保險業務更高的營業收入;同時由于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具有不同的周期,綜合化經營削平了收益的波動,有利于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的經營業績和持續經營。
4.有利于保險創新。保險公司參(控)股或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實行混業經營,能夠更方便快捷地開發和銷售更多復合性的保險產品,滿足消費者對投資理財產品需求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來保險公司和銀行推出的某些投資理財產品,就是結合了銀行和保險的優勢而設計的,不僅滿足了投資者投資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滿足了投資者儲蓄的需要。保險公司混業經營不僅在保險產品方面做到了創新,而且在銷售渠道、技術手段等方面也實現了創新,如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推出的銀保業務,銀行、證券、保險三方合作的投資聯結型保險等。
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劣勢
1.易形成壟斷經營。保險控股集團內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參股的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就易限定客戶選擇的服務機構或者向客戶強制銷售與之相關的金融產品。作為全能型的機構,在資金實力、品牌宣傳、營銷網絡、費用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在市場上混業經營者會對那些單一業務的經營者形成擠壓[2],進而形成壟斷。
2.經營風險增加。保險混業經營不僅易形成競爭壟斷,而且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混業經營還會使風險不斷地集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混業經營主要是通過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組建保險控股集團等方式進行的。保險入股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一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三是因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四是有可能產生資本重復計算等。對于組建保險控股集團的企業而言,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集團內部交易風險的集中,因為控股集團內部可以實現資源共享,不同業務部門的聯系日益增強,不再相互獨立,形成一個業務和資金鏈,當某個業務部門經營出現虧損或者失敗之時,風險將會沿著這個鏈條傳播到其他的部門,從而使風險快速傳播。美國“次貸”危機所引起全球經濟危機很真實地演示了風險的可傳播性及傳染性。
3.監管難度加大。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給我國監管機構帶來的首要難題就是監管難度的加大。監管難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于我國對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嚴格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我國現在的國情是混業經營正處在萌芽狀態,這種模式可能會導致監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難,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降低監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險與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帶來風險的集中與風險蔓延,而金融監管機構對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復雜性難以辨別,對風險不易判斷,監管難度將大大增加。如美國的“次債”危機和法國興業銀行的慘劇,都清楚地告訴我們在混業經營中內部的風險防范與外部監管至關重要,它們往往決定著一個金融機構的生死。
三、保險混業經營的風險控制
1.健全信息傳遞機制。信息不對稱往往是風險產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開與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必須健全信息的傳遞機制,增強經營和監管的透明度。對于健全信息的傳遞機制,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層面要做到保險控股集團內部各子公司的信息應該透明、清晰,及時對相應的風險進行控制;第二層面是對客戶和監管部門應做到信息公開,不能誤導客戶,讓客戶在信息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自由選擇,亦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收集相應的風險信息和調整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地帶;第三層面是應加強國際間信息的交流,如今國際間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國入世以后,中國金融向外國投資者敞開了大門,國際間合作加強的同時風險更易在國際間傳遞與放大,因此只有加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暢前提下的合作監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國金融活動的監管。
2.構建風險評級機制。構建風險評級機制是實行風險分級監管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構建風險評級指標不應照搬照抄外國的經驗,而應在借鑒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公司風險評級機制。在制定風險評級機制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風險指標的制定不僅要重視各個財務性指標,更應重視那些非財務性的指標,應當把社會效益等非量化的綜合因素考慮在其中;(2)對于控股公司風險的評級除了應區分存款類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更應重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潛在影響評估;(3)對風險的評估不僅要重視靜態的分析更要重視動態指標的分析。
3.設置內部交易防火墻。對于保險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內部交易風險和關聯交易的監管一直是擺在金融機構面前的一道難題,目前國內學者對內部交易監管的策略傾向于設置內部交易防火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首先要通過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類別的內部交易風險進行評估,從而確立適當的防火墻“級別”;然后再具體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交易性質、規模等內容提出要求,對高管人員之間相互兼職等公司治理內容提出規范[4]。筆者認為對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所帶來的風險,除了要控制總量以外,還應在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控制,通過控制渠道循序漸進地控制總量,更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但是該方法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各交易的環節以及在各環節如何設置防火墻。
4.加強過渡期外部監管。我國目前處于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時期,因此對于保險公司的外部監管結構,我們既不應再完全實行過去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也不應完全照搬國外綜合集中監管的模式,而應結合過渡時期的具體情況建立過渡時期的監管模式。首先我們應該了解過渡時期保險業混業經營的情況,目前保險公司實行混業經營的方式一是組建保險控股集團,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二是采取保險、證券、銀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國的分業監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應該有所創新,對于這種新的經營模式人民銀行應該在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之間組建一個協調機制,讓三者能夠信息共享,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發生。當然構建我國的監管體系,離不開嚴格的立法,對于目前我國這種保險控股集團的混業經營還未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出臺,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讓監管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洪琛。金融混業背景下中國保險業經營的模式選擇[J]。現代經濟,2009(4):82.
如何參與金融綜合經營、在金融綜合經營的浪潮中謀求生存和成長,中小保險公司要把握好以下問題。
一、明確的戰略是參與綜合經營的首要前提
綜合經營被認為是傳統保險向現代保險發展的里程碑,但這并不意味著綜合經營是萬能的、是中小保險公司發展的唯一途徑。相反的,堅持保險經營的專業化方向,依靠領先的技術實力和不斷創新的產品服務而取得成功的中小保險公司在國際市場上比比皆是。因此,我國中小保險公司在面對綜合經營時首先要明確自己未來的發展戰略。
核心競爭力是戰略的基礎和決定因素,中小保險公司在決策是否參與綜合經營,何時以及如何參與綜合經營的戰略時,關鍵在于對自身資源、人才、技術、產品、文化等核心競爭力要素的準確把握。
中小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要圍繞公司核心競爭力展開,必須以促進保險主業與核心業務的增長和發展為首要條件。保險巨擎aig的倒下,可以歸結為創新過度、監管缺位、投資失誤等多種原因,但將綜合經營范圍拓展至非核心競爭力領域是aig的根本性戰略失誤。
二、合作伙伴的選擇是成功的必要條件
一旦確定了綜合經營的發展方向,中小保險公司就要綜合全面地考慮合作伙伴選擇問題。只有主動謀劃、尋找適合自己的合作伙伴,才有望在綜合經營過程中實現合作雙方的“共贏”。
不論是選擇與銀行的“銀保合作”,還是選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保保合作”,中小保險公司首先要考察的是與對方的戰略匹配度。戰略匹配包括縱向匹配和橫向匹配。縱向匹配主要是能力和資源兩方面的匹配,“保保合作”時中小保險公司要考慮對方是否具有自己缺少的核心技術能力、研發能力,銀保合作中要分析銀行是否具有自己急需的銷售網絡資源、人才資源;橫向匹配包括企業發展階段和文化兩方面的匹配。一般來說,發展較為成熟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業務規模逐步穩定,內部管理趨于規范,更適宜成為中小保險公司的合作對象。企業文化匹配是雙方文化整合的基礎,選擇與自身文化越接近、共同點越多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合作,雙方的融合就越快,綜合經營中新孕育的文化就越能盡早發揮作用。
三、合作方式是決定雙方合作程度的關鍵要素
從國際經驗來看,目前綜合經營特別是銀保合作模式主要有四種:協議、戰略聯盟、資本合作和金融集團。
協議是最簡單、淺層次的合作方式,其特點是合作雙方自由度大,中小保險公司可以利用銀行的網絡渠道銷售自己的產品,但是在銷售利潤方面控制權較少。該種方式非常適合那些剛剛設立不久,需要盡快提升市場份額的中小保險公司。
戰略聯盟中,中小保險公司不僅可以利用銀行的網點銷售產品,而且雙方的合作領域還會擴展到聯合的產品開發,中小保險公司會針對銀行客戶專門設計產品與服務。合資的中小保險公司往往具有外方提供的產品定價技術,風險管理能力強,但缺乏成熟的銷售網絡和國內市場的運作經驗,比較適合采取戰略聯盟這種合作方式,既可以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又能借機提升公司的業務規模。
資本合作是目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廣泛使用的一種合作方式。銀行或大型的保險集團通過對中小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成為后者的股東,實現雙方的資源共享、風險分擔。
受本次金融危機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的新增資本顯著減少,再加上監管層面各項政策措施不斷收緊,中小保險公司普遍感受到了資本壓力,有部分公司甚至出現了償付能力問題。對這部分公司而言,通過資本合作,引入外來資金,不僅有助于保持公司持續、穩定經營,而且能起到優化股權關系,改善資本結構的作用。
綜合經營的高級形式是金融集團或曰金融控股公司。在此種方式中,中小保險公司可以作為集團下屬的子公司,進行專業的保險經營運作,集團還可能同時擁有銀行、證券等其他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間戰略共享、資源共享、文化共享,實現“集團混業,經營分業”發展模式。這是我國綜合經營的發展方向,中小保險公司應多加關注,適時擇機參與其中,促進自身的發展。
四、盈利模式的整合是綜合經營的主要內容
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不斷深化與發展,中小保險公司不僅要面臨國內外同行的沖擊,而且在某些產品領域還需要同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進行競爭,業務的利潤被不斷削薄,依賴傳統“承保-投資”的盈利模式很難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發展。綜合經營無疑能夠優化和提升現在中小保險公司的盈利渠道,如何在綜合經營框架下實現合作雙方盈利模式的整合,是中小保險公司參與綜合經營的主要內容。
中小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的合作中,既有整合業務模式,也有分離業務模式。前者如荷蘭國際集團(ing)。ing的前身是荷蘭國民人壽保險公司和荷蘭郵政銀行集團,兩者合作后通過業務模式的整合,將保險業務與銀行業務置于同一管理中心下,對資產管理和資本市場等業務實行統一的事業部管理制,實現了業務和盈利模式的整合。英國巴克萊銀行比較成功地采用了分離業務模式。其旗下的巴克萊人壽一開始就與銀行業務相分離,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我國中小保險公司宜采用前一種模式,通過改變或改善現有業務流程推動業務整合,動態實現銀行與保險業務價值鏈的全面協同,從而達到共同創造價值,共同分享收益的“共贏”局面。
農業產業化經營必然要求規模化、專業化和集約化,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運行模式通常為:資料供應商提供生產資料,農戶通過加入農業合作社在初始生產環節精耕細作,農業初級產品流通到加工企業,結合一定技術工藝加工成最終產品,再交由流通企業負責向市場銷售。農業價值鏈融資能夠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在這種融資模式下,將原先金融機構對中小農戶和中小農業企業的信用評級,內化到產業鏈中的各個企業的商業信用評級,同一條農業產業鏈中的企業,由于商業往來或關聯關系,彼此間相對了解,對其他企業的經營風險能夠相對準確地評估和規避。而且在農業價值鏈中,核心企業或龍頭企業憑借良好的經營效益和優良的信用條件,能夠優先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然后再根據產業鏈中各環節融資主體的商業往來關系與商業合作情況,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中小農戶和中小農業企業提供商業信用、預付賬款等形式的資金信貸支持,進而增強農業產業鏈整體的融資能力。
2中國農業價值鏈融資模式及案例分析
農業價值鏈融資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內部融資是農業產業經營價值鏈中的龍頭企業對其他環節的融資主體提供商業信貸,而外部融資是金融機構對農業產業經營價值鏈中的融資主體提供融資支持。內部融資又可以分為2種模式。第一種,是在農業價值鏈中,金融機構以能夠主導價值鏈中其他企業生產經營的龍頭企業的信用為基礎(訂單抵押或龍頭企業信用擔保的方式),對價值鏈中其他融資需求主體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表現為對信用等級較低的農戶、中小企業以保兌倉、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提供信貸支持。山東省壽光市是中國重要的蔬菜生產基地及集散地,當地農業龍頭企業新世紀種苗公司,組建了菜香坊專業合作社,與10戶農戶簽訂為期2年的蔬菜種植收購合同。壽光農村商業銀行通過對新世紀種苗公司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后,確定授信額度,與菜香坊專業合作社的農戶簽訂《借款合同》,將農戶與合作社簽訂的訂單交到農業主管部門登記,然后由銀行直接向農戶發放貸款。第二種,是金融機構僅對農業價值鏈中的龍頭企業根據信用評估提供金融支持,由龍頭企業對價值鏈中其他融資需求主體給予金融支持。在這種模式下,龍頭企業擁有大量信貸資金,結合對農業價值鏈中采購、生產、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經營經驗和分析結論,對價值鏈上各個環節的融資主體,提供生產資料、訂金、預付款項、商業信用甚至直接貸款等金融支持。
外部的金融機構只需重點關注居于價值鏈核心地位的龍頭企業,追蹤其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等。而在價值鏈內部,龍頭企業與中小企業、農戶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關系,龍頭企業從中獲得穩定的原材料供應,中小企業和農戶則得到增值服務、信貸支持和銷路保障。山東省壽光市的“燎原”農業合作社就采用這種模式為蔬菜農戶提供貸款支持,農戶被合作社推薦為使用訂單的貸款戶,貸款時通過合作社向銀行提供訂單協議等資料,從合作社獲取信貸資金。“燎原”農業合作社不僅在采購環節采用訂單融資模式,在銷售環節同樣采用訂單融資模式,如2011年就憑借與超市訂下的5400t蔬菜訂單,獲得了500萬元的信貸支持。壽光農村商業銀行通過監測“燎原”農業合作社的資金流動態,貸款風險被大大降低。壽光市還出臺了《農產品訂單質押貸款暫行辦法》,當地政府承諾按訂單融資新增額的1.5%提供風險補償,壽光農村商業銀行對訂單融資的客戶也給予了優惠利率。此外,人民銀行壽光市支行還將保險機制引入訂單融資模式中,進一步提高了信貸雙方的保障程度。這種農業價值鏈融資模式,以“金融支持訂單,訂單穩定生產,生產穩定價格”的思路支持現代農業發展,深化金融業與農業產業的結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應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3中國農業價值鏈融資問題分析
總體上看,中國農業價值鏈中的生產環節、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銜接度較差,貸款資金回收保障程度較低,削弱了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的意愿,嚴重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3]。
3.1貸款資金期限短
農業產業化經營周期包括原材料的播種和收獲、農產品的初級加工以及深加工、農產品銷售、農業技術研發,農用機械供給等環節,導致經營周期較長,相關融資主體對資金需求的期限也較長。而目前金融機構對農業融資主體的信貸資金期限較短,無法滿足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需要。
3.2價值鏈各環節融資不均衡
目前金融機構對農業價值鏈的金融支持,側重于前端的生產環節和后端的銷售環節,對中間的加工環節的金融支持較少。而農業價值鏈中各個環節是相輔相成、互相關聯的,大量的中小企業集中在加工環節,其規模小、盈利低、風險大的特點導致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較少,嚴重制約了其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也降低了整個農業價值鏈的經營效益。
3.3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對中小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融資引導性較差,金融機構投入支農信貸領域的積極性不高;其次,資本市場并沒有為中小農業企業設立上市板塊,上市融資的多是大型農業龍頭企業,中小農業企業很難從資本市場上獲取融資;最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數量偏少且布局不合理,難以滿足農業產業化的需要[4]。
3.4融資模式相對單一
目前中國農業價值鏈融資模式主要是訂單融資和“公司+農戶”融資2種模式,對農業產業化進程的推動作用不夠充分,而且限制了金融服務渠道的多樣性。
3.5基礎設施融資支持力度不足
在中國農業價值鏈中,農業基礎設施融資基本由政府擔保,商業擔保較少,導致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政策性信貸依賴程度高,不利于企業資金和社會資本的有效介入,制約了農業基礎設施的改善。
4荷蘭農業價值鏈融資的經驗分析
在農業產業化非常發達的荷蘭,荷蘭合作銀行90%的客戶集中在農業與食品行業,是一家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服務機構,在荷蘭農業價值鏈融資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1秉持與客戶長期合作的理念
荷蘭合作銀行把與客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作為首要經營理念,將提供農業金融服務作為自身最重要的業務活動。荷蘭合作銀行重視與客戶共同發展,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關注客戶的發展計劃、經營能力、技術水平等,從中選擇具有成長潛力的客戶發展為長期合作關系。
4.2提升專業化水平
荷蘭合作銀行組建了專業研究團隊,重視積累農業專業知識,開展農業產業研究,并將研究成果應用于風險控制和營銷工作。同時,荷蘭合作銀行積極為客戶提供專業知識咨詢和指導服務,從而加強對客戶產業鏈的了解程度和掌控能力,在幫助客戶提高收益的同時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
4.3提供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荷蘭合作銀行向客戶提供覆蓋農業價值鏈所有環節的金融服務和產品,不僅包括傳統的信貸、農業產品交易融資、融資租賃等項目,還包括農業行業研究咨詢、全球客戶解決方案、收購及兼并、上市融資等衍生服務[5]。
4.4加強風險防控
荷蘭合作銀行在對融資主體的現金流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采用交易合同分析法、歷史交易記錄分析法、現金流及收益估算法、客戶投入產出分析法、批量化調查、單戶績效與行業平均水準對比評價等方法,找出農業價值鏈各環節的風險點并加以有效防控,大大降低了金融風險。
5發展中國農業價值鏈融資的對策
5.1實施技術援助提高還款率
中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由于經營主體缺乏相關技術,管理水平落后,導致農業產業鏈效益低下,影響還款率,進而影響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的積極性。國內金融機構可以效仿荷蘭合作銀行,為貸款客戶提供農業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增值服務,從而提高農產品質量,實現價值增值,以此降低融資主體的還款風險。涉農商業銀行可以考慮聯合地方政府,提供農業專業技術的培訓,并將參加技術培訓作為獲得融資的條件之一[6]。
5.2利用通信技術提高融資效率
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利用通信技術建立農業價值鏈信息交流平臺,促進農業價值鏈各環節的信息共享,也能使金融機構及時獲取并了解整個價值鏈的信息流,有效提高信息傳遞效率,獲得較為準確的信用記錄,降低金融成本和經營成本。此外,農業價值鏈信息化的深入,能夠促進價值鏈中融資主體的互相擔保,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和信貸風險,還有利于農業生產技術等信息在價值鏈中的傳播,改善中小農業企業和農戶的生產狀況,從而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效益。
5.3關注融資主體經營狀況
在農業價值鏈中,終端環節擁有通過銷售將農產品轉化為資金的能力,為整個價值鏈帶來利潤和現金流,因此終端市場的銷售情況、農產品市場的開發利用情況是金融機構應當關注的重點。金融機構在信貸調查過程中,應當對當地農產品市場進行調研,并詳細了解政府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扶持政策,從而增強對融資主體經營實力的了解,降低放貸風險。同時,地方政府應當積極聯合私營機構、出口商、農業龍頭企業,為當地農產品開辟銷路,也有助于提高當地農業價值鏈的融資效率。
5.4增強農業價值鏈內部協調性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價值鏈中各經營主體之間的關聯性與運作領域的了解,才能有效地分析農業價值鏈中現金流的周轉情況,針對不同融資主體提供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機構應當主動增強農業價值鏈內部經營主體間的協調性,采用貸款合約等方式促使經營主體的經濟行為符合農業價值鏈的整體利益,從而提高農業價值鏈的盈利能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
6發展中國農業價值鏈融資的配套措施
由于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農業價值鏈融資的推廣還有較大難度,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對價值鏈融資的扶植力度,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在農業價值鏈融資中的基礎性作用。
6.1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農業價值鏈融資服務
政府不僅要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金融服務,還要將融資服務擴展到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科技研究兩個領域。中國人民銀行要在農業領域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再貸款,要求商業銀行出臺政策簡化農業價值鏈融資主體的貸款手續,對其進行分級管理,提供差別化的金融服務,使信貸支持方式更加靈活,進而提高信貸支持的效率和質量。
6.2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價值鏈融資
采用政府搭建招商平臺、宏觀調控、財稅政策等手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價值鏈融資,以擴大農業價值鏈融資渠道。首先,政府應當放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政策限制,鼓勵建立和發展農業股份制企業,重點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建立符合當地農業特色的農業價值鏈,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其次,政府應當積極引進工商業資本進入農業領域,一方面有助于解決農業產業化的資金短缺問題,另一方面,工商業資本能夠提供市場銷售、產業整合、技術援助等增值服務,有利于擴大農產品的銷售渠道,提高農業產業化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最后,應當加強對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以委托———機制促進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使靈活、便捷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切實發揮作用。
一、醫保基金管理和運用的現狀
社保醫保是一項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如何管理和能否真正起到老百姓對疾病醫治保障及基金使用的健康、安全,是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思考和努力完成的工作。醫保管理,目前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由社保部門單一管理;一種是以社保部門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為輔的管理模式。以筆者粗淺認識,社保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管理模式越發煥發生機。
二、社保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管理是未來管理的發展方向
醫保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是未來管理的發展方向。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理由:
(一)行政管理體制的優點和缺點
行政管理體制優勢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方向把控上明確;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原則,號召力和權威性強,有利于統籌社會各種要素,形成管理、服務平臺。這是商業保險公司無法做到的,這種合作是將各自優勢充分發揮,將短板相互彌補的方法。
單一行政管理的缺點是存在機制上的問題,難以克服和形成管理瓶頸。比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行政體制是以不違反行政規定為原則,對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迫切性往往沒有商業經營機制強烈,公司經營模式恰恰是一種過程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在經營目標確立的前提下,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對問題的解決是一種內生機制,有利于經營過程處理各種問題。
(二)解決了人員瓶頸及用人機制問題
公司經營模式解決了用人和進出瓶頸。行政體制用人以級別和定員為依據,用人增加是十分繁雜的事情,牽涉到多個部門,流程很長,制約了醫保工作對人員的需求,特別是醫保管理需要大量懂管理、會醫學、會電腦的專業人才。行政是一種能進不能出體制,不利于形成人員狀態的激發、留住優秀人才和個別不適應人員的流出等。
經營體制以經營目標為用人準則,只要是經營成本能夠承受,按實際工作需要去確定進多少人和進什么人。用人過程執行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各個崗位人員進行考核,個別不適應崗位人員,執行退出制度,形成能進能出,對人員保持狀態,優秀人才產生和使用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三、商業保險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是管好醫保基金的合理制度
(一)成本核算制度具有目標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特點
成本核算制度是商業公司的基本制度,支撐點是經營目標。一旦明確了,整個經營活動以此展開,包括每個環節,每個階段都有具體的目標。成本核算制度有方向性明確和具體細致的特點,在哪一個階段都能分析出偏離目標的各種因素,及時地指導下一步工作,能迅速地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行政管理體制側重于原則性目標,比如說“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也是目標,在實現操作中不好界定,不好具體落實,更不利于細化到各個環節。例如成本核算制度對成本的分析,通過橫向和縱向比較,如果嚴重偏離各地方和其它時段的數據,找出原因,將不合理原因排列,并作出解決方案。工作指向明確,可操作性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成為一對有機的整體。
(二)成本核算制度能圍繞經營目標,有利于對各個環節、各個階段進行細化管理
成本核算制度的落實,為細化管理奠定了基礎:核算制度要求對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及計算結果,每個環節、每個階段都可以通過核算數據掌握結果。以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實時掌握每個環節、每個階段的經營情況,以及暴露的問題,甚至對特定的環節、特定的階段進行專項監控或重點監控,使得管理和監控可以在細節性和重點方向上隨目標需要而變化,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沒有成本核算這個基礎,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成本核算制度對各經營中問題的處理統籌兼顧,整體性和機動性較強
經營管理模式是圍繞經營目標展開,各個環節,各個階段都是目標落實的一種體現,哪里違背了目標方向,都會自覺地、迅速地糾正,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當部分(即某個環節或某個階段)出現了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影響到目標實現時,會根據需要調動整體的各種力量(甚至外部力量)加以解決,在處理問題上是互為聯通,互相調配,投放資源可大可小,機動靈活,是一種有機關系。
經營管理模式自覺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增強經營者的經營意識和注重強度,形成實現目標和解決問題的主動性和沖動,一環扣一環,成為一個環環緊拉的鏈條,持續運轉。
在具體目標的執行上,經營管理模式更能適應市場化運轉,更能應對醫保工作的具體需求,也更能調動各種要素,因此醫保管理部門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經營模式,給這項工作的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經營者的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
成本核算以“提高效率、減少成本”為宗旨的一套管理手段,對成本的反應是最敏感的。在核算過程中暴露的效率、成本方面的問題,特別是發現效率有提升空間和成本有下降空間的情況下,本質上會產生強烈的沖動并會迅速作出評估,符合投入產出和成本核算原則,有技術力量配套前提下,會積極推進。例如數據化管理,可以將人力無法管到和管好的地方管起來,避免管理死角,這本身會大大遏制跑、冒、滴、漏現象,大大壓制虛假行為,詐騙行為,減少不必要的賠付,降低成本效果顯著。行政體制雖然也重視技術和管理創新,但考核的角度不同,主動要求創新沒有經營者那么強烈。至于投入,行政體制還要經過繁雜審批過程,都會或多或少影響了時效,弱化了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模式從管理機制上形成了明確的目標,統一有機的運轉機制;在管理層次上既從整體著眼,細節入手,并創造了創新的動力,是項目執行和運轉的必然選擇,相信在醫保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這種結合的道路將會越來越充滿活力。
四、佛山醫保工作的一些實踐體會
(一)堅持以社保局為主導的管理原則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經營原則。醫保基金是服務于廣大老百姓疾病保障的資金,是一項民生工程,其運用必須保證用于此目的和范圍,即使委托第三方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管理,也要服從于這個原則。社保部門委托商業公司的同時,規定了此項原則,商業保險公司在年度產生的利潤如超出限定的比例,必須向基金返還。
2.社保部門是醫保管理的主體。無論是組織機構的建立和運轉,管理制度的制訂、管理人員的招聘以及對醫院行為的管控都是在社保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商業保險公司側重于日常的運轉和過程管理。
(二)充分運用第三方――商業保險公司,形成經營機制
1.2013年,由政府組織招標,引入了全國最大商業保險公司――人保財險參與醫保的經營。引入商業保險公司是形成公司經營機制,達到管好用好醫保基金的目的。
2.公司經營機制主要體現在實行了嚴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對經營的全過程、各環節進行核算。第一項工作是經營目標的確定,結合過往年份支出成本和價格變化等因素而訂立的。第二項工作在目標明確的基礎上進行年度企業行為規劃,將目標分解到各個環節,制定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主要工作需要開展的步驟和人、財、物的調配。第三項工作是做好預算,將全過程資金的來源和支出在各個部分、各個環節作出一個整體的、能照顧各方、各因素的總體平衡的規劃。第四項工作是在人力資源上做好配置,結合年度指標、主要工作和年度預算,制定出各部分、各崗位的考核辦法。以上這些工作的貫徹,為全年的過程管控明確了方向和目標,建立了經營機制的始點,使管理更為緊湊、合理 ,效率提高。
3.充分運用公司經營的管理手段進行過程管控。過程管控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手段。細節決定成敗,將過程管控放在公司管理的重要位置,主要安排有:(1)對各個環節進行數據分析;(2)對數據異常和主要問題進行重點監控。比如對醫療費用異常增加的醫院、人均醫療費異常增加的醫院,采取專家會診的方式,對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剖析。對判斷疾病的指征是否符合要求,治療的方法和用藥是否符合治療規則。屬不按規定,存在做假、擴大治療和用藥的,交社保部門按章查處。以上工作遏制了大規模不規范行為。通過派駐各醫院的工作人員,加強對病人行為的監督,對假住院等不符合醫保報銷規定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使一些為提高收入、以掛床收治病人等行為得到控制。
公司機制的形成,有效地減少了假、跑、冒、滴、漏,凈化了經營的環境,更好地保證了醫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健康、安全。
五、管理的效果
(一)保證了基金運轉健康
佛山醫保從2008年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管理以來,保持每年收支平衡,沒有出現虧損,據了解,有些地區出現不同程度的收支不平衡,最終需要加大基金的征收數額。
(二)社保管控的環境良好
由于加強了管控,以及向醫院及病人的宣傳、溝通,絕大多數醫院、醫生和病人能規范行為,對醫保工作給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出現較為凈化的、有利于醫保工作健康開展的環境。
(三)管理制度和機制通過多年的實踐和改進,逐步完善
1 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 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 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 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保險是一種影響風險配置的制度安排,而風險是目標實現過程中不確定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會影響目標的實現。從車險在收入和盈利規模中的占比可以看出,車險在財險企業的經營目標中占絕大的比重,因此車險的經營風險管理,是財險企業的生命線。雖然當前車險的經營經過幾年的波折已經趨于理性和規范,但是經營的環境依然不容樂觀,例如持續的通漲及不正當的競爭;陳舊的經營理念也有待于進一步更新,例如“做大不做強”、保費規模偏好和企業內外的逆向淘汰機制,加之信息平臺的不完善和國際債務危機等,車險目前的經營仍然風險叢生,嚴重影響著車險乃至財險企業的經營目標和財務目標的實現。本文擬從精細化管理的角度對當前車險經營風險的控制提出分析和建議。
一、車險經營風險的種類
按照風險因素的分布,車險的經營風險可以分為環境風險和流程風險。環境風險的影響因素存在于車險(財險)企業經營流程之外的經營環境中,因此企業雖然可以進行管理,包括識別和評估,并將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難以從事精細化管理。精細化管理主要針對流程風險,也就是影響因素存在于車險企業經營流程中的風險。
(一)車險經營的環境風險識別
通漲風險。由于汽車的生產和銷售成本提高,油價和停車等使用成本的上升,車市低迷導致車險新保業務下滑;通漲也影響車險消費者的購買力和價格敏感度;對于車險企業,通漲引起經營費用和賠付成本的提高,使綜合成本率居高不下影響財務績效,為了維持監管要求的賠付能力,企業需要支付更高的資金成本,包括借款費用或機會成本。
產業鏈風險。車險所在的汽車產業鏈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是汽車生產(銷售)商,車險企業處于相對弱勢,受汽車生產(銷售)商控制的4S店享有汽車和車險消費者的信賴和大量的客戶資源,從車(財)險企業那兒無風險地獲取較高的手續費收益;而在為車險消費者提供高品質維修服務的同時,從保險賠款中分享高額的維修費用;汽車生產(銷售)商協同(控制)4S店構建原廠零配件的供應壁壘,從作為最大買家的車險企業那兒賺取高額利潤(實踐中車損險賠款70%用于零配件購買,30%用于維修);甚至汽車生產(銷售)商投資整合車險企業以控制產業鏈在我國也有事例,例如2005年上汽集團作為第一大股東投資成立安邦保險。總之,車險企業在產業鏈中與汽車生產(銷售)商及4S店的利益博弈中處于弱勢,所受的利益損害不可小視。
環境風險除了上面所舉的通漲風險和產業鏈風險,還有各種其他的風險,如不正當競爭風險、監管和政策風險以及行業風險等,限于篇幅不加贅述。
(二)車險經營的流程風險識別
車險經營的流程由諸多環節組成,按順序可以劃分為產品設計、展業銷售、核保承保、再保險、理賠、追責和考評等。考慮到有些風險事件與若干個經營環節相關,本文不按照上述環節的順序,而是從經營風險事件分析的需要,直接對在實踐中比較突出的若干風險事件進行敘述。
定價風險。為了回應車險市場上“高保低賠”的問題,保監會2011年了《加強商業車險費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同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金額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還制定了車輛參考折舊系數等數據。這無疑是對車險市場定價行為的一種規范,但也必須注意到它在實踐中的風險。首先,在欠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公允價值由 “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共同確定,而兩者確定的隨意性較大,這給道德風險留有作用空間。其次,車輛“折舊系數”只是一種必要的假定,眾所周知資產的價值損耗有使用損耗、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等不同的方式,假定車輛的價值屬于使用損耗(會計上一般如此),就可以以公里數來定折舊,但此時自然損耗和無形損耗就被忽略,而事實上在技術進步飛速的今天,車輛的技術含量也越來越高,忽略其無形損耗顯然不合理,所以將統一的“折舊系數”用于車險定價過程,消費者或車險企業利益受損的風險值得注意。
理賠風險。一是道德風險,隨著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上升,涉及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也急劇攀升,各種法規及制度必然會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一些個人或組織受利益的驅動導致主觀心理行為和道德觀念扭曲,利用這些漏洞,進行惡意騙保非法牟利,致使保險企業受到損失,同時也損害了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社會公平遭到破壞。二是償付能力風險。原來的做法是按照機動車實際價值投保,當被保險車輛發生非整車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按照實際修復費用乘以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仍需自擔部分修復費用。行業協會2011年《示范條款》中的損失賠償基礎是“實際修復費用”,而非此前的“按比例賠償”,若按照現行費率標準繼續承保車險業務,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面臨較大風險。三是“代位求償”責任下的法律風險,《保險法》65條第一、二款明確了保險人對于第三方的代位賠償責任,加強了對第三者或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但對于車險企業來講,將面臨法律風險。第三者和被保險人之間賠償責任的確定,如果是普通協商達成的結果,且在無法找到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明協議的真偽以及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向第三者支付賠償款等;保險人如未及時核定保險責任或未及時給付保險金,將會影響到保險人的理賠時效,車險企業將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為延遲賠償付出代價。
1.1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質的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現,也是保險公司最大價值實現的重要因素。理賠工作的優質性直接影響公司在市場上的信譽,是贏得客戶信任和支持的法寶,直接影響公司經濟效益的增加,是保險公司實現可持續性健康發展的需要。
1.2保險公司規范保險經營的需要
保險公司的經營在任一環節上的工作疏漏都會在理賠的環節中表現出來,這也就使得理賠環節的風險加大。加強理賠風險管理,能夠將公司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出來,使公司及時發現風險,找出問題所在,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經營管理工作。可以說,理賠風險的控制也是對保險公司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檢驗的標桿。
1.3防止錯誤理賠和騙賠
保險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騙賠案件,加強理賠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僅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同時能夠有效的減少保險欺詐,降低錯誤理賠的發生率,是保險行業、保險公司免受損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
風險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支持。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對理賠風險的管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層出不窮的理賠糾紛反映出保險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此,加強保險理賠的風險管理,對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
2.保險公司理賠環節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理賠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風險意識有待提高
從現今保險公司理賠環節中的風險管理來看,在對理賠工作的處理上,保險公司缺乏風險管理的認識,單方面的追求保險業務量的增加,忽視了理賠風險的處理。公司理賠部門缺乏既有過硬的理賠業務素質,又具有風險管理經驗的復合型人才,理賠部門對理賠風險的研究也明顯不到位,在理賠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認識。同時,受有限的風險認知能力和技術能力的限制,對于風險分析和評價的水平較低,無法抓住風險管理工作的重點。絕大多少的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上都缺乏系統、科學、完善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即使有的保險公司建立風險控制機制,也常常因為營銷業務的影響而流于形式,沒能真正的貫徹落實,形同虛設。另外保險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和過于原則性也使保險理賠的法律基礎中存在較多漏洞,為理賠工作帶來很多風險和糾紛。
2.2理賠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對風險防范不足
保險公司內部理賠制度不完善、不明確,工作規范不全面,在進行理賠的處理中隨意性強。在個別保險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調查和核賠兩個崗位職務,這就給假理賠提供了契機,增加了理賠環節的風險。保險公司內部對理賠工作人員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獎懲制度,個別理賠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為理賠工作帶來風險的同時也增加了理賠的困難。理賠調查的不深入,調查手段和技術的落后給保險公司帶來了訴訟的風險。隨著保險欺詐案件的層出不窮,也反映出了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在風險防范方面認識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險理賠環節的風險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層次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采用分層次的理賠風險管理辦法,可將其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為宏觀監管,側重于原則性,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對保險法加以完善,保證保險理賠工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對理賠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第二層為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制定行業規范,建立健全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共同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對公司的理賠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第三層為社會監督,通過定期向社會披露保險理賠的信息,促進保險理賠的透明化發展,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第四層為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保險公司在內部建立健全理賠風險管理體制,明確目標,并將制度認真貫徹和落實,達到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定位”(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 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 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 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其二,實行適度稅收優惠,增強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若干意見》中提出:“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對創新型保險產品,尤其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實行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新型壽險產品投資收益的營業稅、部分減免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創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能夠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
其三,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為創新型保險產品提供生存和發展空間。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對養老金產品保費稅后列支的做法,實行國際上通用的稅前列支政策,可以極大的增強事業單位和個人對補充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需求,從而拉動保險企業開展這些領域的創新。再如,改變目前分紅型保險的紅利來自于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而投資者所獲紅利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課稅的作法,也可以為分紅型產品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提供“公共產品”。通過為保險企業創新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來激勵創新,既能有力推動保險企業的創新活動,又有利于保險新產品、新技術在行業內推廣。我國保險業要加快創新步伐,政府必須加大對創新的投入,廣泛利用行業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為保險市場主體提供從事創新活動相關的“公共產品”。具體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業力量,為保險創新提供技術支持。從保險經營的技術角度看,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組織。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只有積累大量的經驗數據和風險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質風險標的,才能降低承保風險的不確定性,穩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而單個保險機構受業務范圍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對新的風險領域常常是無能為力的。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應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集合產、學、研等多方力量,大力開展保險應用型研究,為保險經營提供更多、更好的技術支持,為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公共產品”服務,如壽險行業經驗生命表的編制、重要險種保險標的風險因素信息庫建設、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等等。
其二,加強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增加創新型人才的供給。保險創新需要大量高素質、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才,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依靠單個保險企業也是難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增加人才供給成為了當務之急。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供參考思路有兩條:一是,由中國保監會或保險學會出面采用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在國內高校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若干個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基地,增加專門人才的供給;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通過國際間的人才交流,進一步提升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
其三,建立創新風險的補償和轉嫁機制。創新本身蘊涵著風險,特別是的創新的失敗將給創新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創新者寧愿放棄創新,以規避創新可能失敗的潛在風險。所以,創新的動力需要一定的激勵和保護措施作為保證,以使創新者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稱。創新風險的補償機制的設想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稅收優惠,使保險企業創新的成本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二是由各保險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創新風險補償基金,對因創新失敗導致虧損的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三是大力發展再保險市場,鼓勵再保險公司開發各類承擔財務風險的再保險產品,從而為保險公司創新風險建立轉嫁機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說的稅收政策與提供公共產品之外,政策還可以利用其他多種政策手段來激勵保險業自主創新。這些措施包括:①對政策性保險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為鼓勵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產品的創新與發展,政府應當加強對這些險種的財政支持力度,必要時可以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②推廣法定責任保險。政府以立法強制的方式推廣責任保險,如公共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既有利于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也為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從而有利于激發保險企業創新的熱情。③政府采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本身對保險也存在較大的保險需求,通過保險的政府采購行業,尤其是對一些新型的保險產品(如新型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采購,既有利于節省財政支出,也能對公眾的保險消費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1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其二,實行適度稅收優惠,增強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若干意見》中提出:“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對創新型保險產品,尤其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實行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新型壽險產品投資收益的營業稅、部分減免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創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能夠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
其三,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為創新型保險產品提供生存和發展空間。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對養老金產品保費稅后列支的做法,實行國際上通用的稅前列支政策,可以極大的增強事業單位和個人對補充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需求,從而拉動保險企業開展這些領域的創新。再如,改變目前分紅型保險的紅利來自于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而投資者所獲紅利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課稅的作法,也可以為分紅型產品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提供“公共產品”。通過為保險企業創新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來激勵創新,既能有力推動保險企業的創新活動,又有利于保險新產品、新技術在行業內推廣。我國保險業要加快創新步伐,政府必須加大對創新的投入,廣泛利用行業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為保險市場主體提供從事創新活動相關的“公共產品”。具體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業力量,為保險創新提供技術支持。從保險經營的技術角度看,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組織。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只有積累大量的經驗數據和風險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質風險標的,才能降低承保風險的不確定性,穩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而單個保險機構受業務范圍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對新的風險領域常常是無能為力的。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應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集合產、學、研等多方力量,大力開展保險應用型研究,為保險經營提供更多、更好的技術支持,為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公共產品”服務,如壽險行業經驗生命表的編制、重要險種保險標的風險因素信息庫建設、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