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管理實施細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29 16: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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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理實施細則

篇(1)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模式的優缺點

1.傳統項目管理模式。傳統項目管理模式即設計一招標一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Method,DBB)。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實施順序來進行各項工作,前一階段完成后才進行下一個階段的工作。在項目前期,業主委托建筑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策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各項有關工作,待項目評估立項后再交由設計方進行設計,在設計工作完成或基本完成后再進行施工招標文件準備,隨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并與其訂立工程施工合同。該模式的優點是:應用時間長、范圍廣,管理方法已經十分成熟,各參與方對該模式的相關程序也比較熟悉;在施工設計圖完成后再進行招標和施工,業主的要求可以非常細致的貫徹到設計中去,業主對設計環節的控制力強;各部分工程發包都有相應的圖紙作為投標報價的基礎,因此報價有依據,也方便了業主對費用的控制:DBB模式采用接受程度很高的標準合同文本,簡化了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業主通常只需要簽訂一份施工總承包合同,其他諸如施工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等都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因此招標和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大大減少。該模式缺點有:就是建設周期長。因為該模式嚴格采用設計―招標―施工的程序,總是直線進行,而不是各程序之間進行適當的交叉,因此工程進度慢,工期長;設計與施工脫節。設計方與施工方缺乏有效溝通,導致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當出現質量事故時,設計方和施工方容易互相推諉責任,引起糾紛和爭議。另外在設計階段,很多設計專業人員為了追求設計效果而忽略了對工程成本的控制,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更是容易引起高額的工程索賠等;在傳統的總價合同中,各分包商是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因此業主對分包商的控制能力弱。

2.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簡稱CM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由業主委托一家能提供CM服務的專業公司或咨詢事務所來為他做施工階段的全面管理,其中CM經理會在設計階段就參與進來為業主提供咨詢建議,增加設計與施工的銜接性,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再負責監督管理。從而采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的生產組織方式進行施工管理,可以大大縮短建設周期。CM項目管理模式有下列優點:CM模式下采用快速路徑法組織設計施工,可以大大縮短工期,這也是CM模式的基本出發點;通過CM單位在設計階段的作用,可以減少在施工階段因為修改設計而給工程造成的延誤,以及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索賠。該項目管理模式的主要缺點是:需要分階段進行多次招標,加大了協調工作量,工程造價控制相對較難;發包人在選擇CM單位時,對CM單位的綜合實力、信用情況、風險預測能力等方面也有較高要求。

3.設計―建造模式。設計―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DB模式)的運作方式為:在項目原則確定了以后,根據項目本身特點,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DB承包人。DB模式是一種簡練的項目管理模式,在以房屋建筑為主的民用建筑項目中運用的較多。在這種模式下,業主和DB承包商能夠密切合作,完成項目的規劃、設計、成本控制、進度安排等工作。這種模式具有如下優點:使用一個承包商對整個工程項目負責,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縮短工期;減少由于設計錯誤、疏忽和解釋爭議引起的變更,可節省成本:DB承包商對整個項目承擔責任,當建設過程出現問題時,DB承包商無法在發包人面前推卸責任,業主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同時業主還能從包干報價費用和時間的節約等方面得到好處;發包人與承包人直接聯系,有利于雙方之間的溝通交流,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指令可以及時有效的作出反應,發包人的意志能夠得到準確的貫徹;承包人負責設計、施工計劃、組織和控制,因此,可以合理進行工作搭接,開展平行作業,并擴大平行作業的范圍,能夠有效縮短工期。DB模式的主要缺點是:業主無法參與設計單位的選擇,同時對設計細節的控制能力比較弱:由同一實體負責設計與施工,減弱了工程師與承包商之間的檢查和制衡作用。

二、建設工程管理模式的選擇

具體地說,在選擇項目管理模式時,我們需要考慮項目的復雜程度、項目實施戰略、合同方式等方面因素。由于DBB模式、DB模式、CM模式在國際上和國內應用都比較廣泛,本文主要對這三種模式各方面的特點進行對比分析,進而將其適合的工程項目一一對應,用表格的方式將不同建設工程項目采用不同管理模式加以歸納。

1.項目復雜程度

項目的復雜程度是確定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為項目管理模式的適用范圍往往是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來確定的。

2.業主的實施戰略

項目的實施戰略由業主的技術水平、管理能力決定,如果業主自身的技術水平與項目的復雜程度相適宜,且管理能力較強,就傾向于自主管理。反之,就應聘請咨詢或項目管理機構。同時,在不同的項目管理模式中,業主責、權、利的分配與風險分擔也是不同的。

3.合同方式的選擇

篇(2)

第三條  實行招標投標(包括議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的招標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單位名稱及其基本情況;

(二)工程概況;

(三)項目批文及資金落實證明文件;

(四)招標方式及對投標單位的技術資質要求,屬邀請招標的,需提出擬邀投標單位的名稱;

(五)評標定標辦法;

(六)標底的審核方案;

(七)招標評標小組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職稱及成員單位名稱、人數。

第四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的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包括營業執照和技術資質等級證書,企業現有固定資產、流動資金、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水平等情況;

(二)本單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規模、質量、工期、安全及履約信譽等情況。

投標申請經招標單位同意后,發給招標文件。

第五條  評標定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主持。

招標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銀行等單位單數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大中型項目或技術性要求較高的項目,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標工作。

第六條  施工、設備供應投標保證金為標價的2%,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投標單位沒有按招標書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無效。設計、項目建設總承包、建設監理等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自行確定。

投標單位也可提交其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可從工程投資中提取標價2‰以下的資金,作為招標活動的開支。

第八條  外省依法登記注冊從事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向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和跨地區的合作項目,如本省無投資方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

(二)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可靠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設計基礎資料;

(三)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設計方案及其主要技術指標和工藝要求;

(三)設計進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術和工藝要求;

(五)工程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六)設計費用取費辦法和數額。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建設資金(含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銀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文件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承發包方式;

(二)施工條件及施工技術、工藝、質量要求;

(三)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材料與設備供應及價款結算方式;

(五)建設工期,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六)標價計算依據及取費等級標準;

(七)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  施工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承包內容、投標價、工期、鋼材水泥用量和對合同草案的確認程度等。一個投標書只準有一個投標價;

(二)分部或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預算表;

(三)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組織機構,包括工地負責人和質量員、安全員的姓名、職務、職稱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十六條  實行設備供應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建設資金(含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銀行;

(二)具有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所附的設備清單,專用、非標設備應有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第十七條  設備供應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承發包方式(含設備的提取、運輸、安裝、調試、驗收等);

(二)招標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技術參數、性能、交貨日期,非標設備的設計圖紙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匯等情況;

(四)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安排,投標保證金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條  設備供應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投標單價和對合同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供應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性能、技術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隨機所附備品、配件;

(三)供應設備的數量,報價清單及交貨日期、地點;

(四)售后服務范圍及期限。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建設總承包招標投標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計劃文件或設計任務書已獲批準;

(二)建設資金和地點已經落實。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批準的計劃文件或設計任務書;

(三)建設工期要求及其階段性安排;

(四)材料與設備供應及價款結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六)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概況、承包內容、承包價(即投標價)、建設工期及其階段性安排、對合同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分部或分項工程、單位工程估算或預算;

(三)設計方案及其技術指標和工藝要求;

(四)工程進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的安排;

(六)項目總承包的組織機構和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實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二)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已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理招標文件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的業務范圍、主要技術、工藝質量要求;

(三)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單位概況、承擔監理的業務范圍,對合同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監理費用取費方式和總費用;

(三)實施監理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的配備;

(四)實施監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后,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承包的建設工程被評定為優質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政府確認的特殊工程下達給該單位承包;對檢舉或揭發擅自將工程發包、轉包的單位或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獎勵,獎勵金從招標的活動經費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招標單位泄露標底,在開工前被查實的,原標底無效,所簽合同中止,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招標,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招標單位承擔;在開工后被查實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中標,在開工前被查實的,中標無效,所簽合同中止,由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三)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中標,在開工后被查實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招標單位重新商定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四)對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5000元至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或分包單位違反《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不準開工,已開工的,停止施工,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報批評,并重新組織招標投標。

篇(3)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建筑工程現場規范管理的意義

民用建設工程同樣是一個投入、產出的過程,無論從事哪一類建設工程,其目的均是為了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建筑工程的生產者也就是承建單位必須在一個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下才能從事最合理的生產。以一棟民用建筑物的建成過程為例,生產者通過建筑過程獲得了自身的生產利潤,投資者通過組織各個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取得相應的銷售利潤,而使用者即購房業主通過購買房屋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質量。建設工程管理能夠在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對施工方的建設行為進行約束;加之建設工程的目標實現不僅要求保質保量,而且有大幅度突破投資預算和不嚴重損壞環境等方面的限制,這要求整個建設工程必須從立項、論證、勘察設計、施工、竣工等過程中,參建各方均能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實現這一目標如單純依靠建設、施工兩方的自覺行為,難以避免部分建設、施工單位追求短期經濟利益而忽視工程質量的行為。參照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徹底解決建設工程在投資、進度、質量的保證和自然、社會環境的保護等方面的問題,除必要的政府干預之外,更好的手段是引入社會咨詢服務體系的參與和管理,由于這種規范管理的形式不僅體現于建設工程管理體系的內在性,而且還表現為全過程的貫穿性,使得建設工程的現場規范管理和控制功能顯得極為重要,已成為我國建設工程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之一。

2、建設工程現場規范管理的內容

按規范管理的原則,管理對建設項目的參與,必須依循建設工程管理制的要求,規范地從事管理責任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其主要內容是:項目管理機構、設施的建立;制定管理規劃及管理實施細則;實施施工階段的管理;規范施工合同的管理;建立施工過程管理資料的管理體系;設置設備采購管理并參與設備的監造。

2.1項目管理部門的確認必須經過招投標

這項制度直接影響現場管理的規范性,也體現了建設單位對項目管理部門管理能力的選擇權力。有了這項制度,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等級、工期、投資數額以及技術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正確選擇管理單位、總管理工程師,如有必要還可以細化到整個管理部門的基本組成和配套設施的使用。這樣做有利于實現管理目標的控制、施工合同以及供貨合同的管理、參建各方決策機構的建立和信息的溝通,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速公平交易有形市場的建設和建設工程管理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2.2管理規劃及實施細則應該結合工程實際制訂具體內容

要按照《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及其配套的規范表格進行監督管理,其積極含義在于:能節省項目編寫“規范”及“細則”的精力和時間;易于在同行中或與建設、施工單位間進行信息交流;標準規范的書寫格式符合哲學上“形式上的相對,內容上的豐富多變”的范疇定義,也符合規范管理的要求。

2.3實施施工階段的管理

施工階段的管理工作是建設工程現場管理的主要內容和關鍵環節,本文僅就施工準備階段的管理工作、工地例會、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竣工驗收四個關鍵環節的內容加以分析和論述。

一是施工準備階段的管理工作。該階段的工作表現為建設工程管理對施工單位和對自身的事前規范管理特征,不僅能夠體現管理部門的技術管理能力,還考驗了其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控制能力。要求管理人員通過參與“技術交底”會議等活動,按各自的分工,熟悉項目的技術要求,掌握總承包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及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合同管理”的相應要求,檢查分包單位及施工隊的資質狀況;核實施工許可條件,如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準備簽發“開工令”。可見,準備工作的充分與否是管理簽認開工令的必要條件。

二是工地例會。這一工作內容在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已形成相應的制度。作為管理,應正確地認識到它是信息交流和關系協調的重要場合,所以要做好會前準備,列出在執行合同發生分歧的問題的動議;簽發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注意引導甲、乙雙方圍繞動議進行討論,并提出協調意見;做好會議記錄,并作為重要資料備檔。通過例會方式解決問題是強調透明化、規范化操作的基本方式。

三是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建設工程是一個周期長、影響因素較多的實施過程,建設單位在施工階段引入管理機制,就是要讓這一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建設工程管理的職責是在工程目標實現的同時,保證工程質量能夠達到設計要求,并使投資和進度不會明顯地偏離事先設計的計劃范圍。由于控制工作的三個對象(投資、進度、質量)的創造和完成主體是施工單位,而不是工程管理,所以控制工作只是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其工作的特點是對施工單位的工作成果加以分析、認定和考核。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項目管理部門在此時的權力、職責,集中于對分項、分部施工和計劃的完成情況、工程質量驗收、各種報表以及各種上報資料的“簽認”上。因此,控制工作是管理規范管理的主題,也是建設工程管理是否能夠協助建設單位實現建設目標的基礎考核依據。

四是竣工驗收。該階段工作的重點是工程質量的驗收,其依據是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分項和分部要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最后由總監和管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單位工程質量評估等竣工驗收報告審核簽字。

3、建設工程管理現場規范管理的落實與檢查

3.1落實現場各項負責及管理制度

鑒于建設工程管理的高科技工作特點,要指定懂技術的專門人員開展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核心仍是為建設項目提供質量保證,因而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是管理現場規范管理的重點。落實這一制度主要分如下三個工作內容:審查、監督施工單位質保體系的建立和執行;施工階段各種與工程質量有關的規范表格、資料的簽署和記錄;通過旁站、巡視、平行檢驗、見證取樣等職責的履行,對材料、施工工藝等質量問題的發現和整改。規范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一直是建設行業各項工作的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第六章即專為質量管理設置,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更是通篇為其專設,國家、省、市、縣等各級政府圍繞著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所設置的管理規章和文件則是年年皆出、不斷更新,監督、檢驗、驗收機構可謂之是層層重疊、名目繁多。但是,能對施工現場施行具體監控且負有連帶責任者,僅是建設工程管理,可見管理在工程質量保證工作中的地位之重要。要建立現場管理部門的管理制度。由于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需求和人員的技術所長各有不同,可根據具體工程的特點建立項目管理部門專設的規章制度。常見的有管理人員考勤制度、具體人員的工作負責制度,例會或其它會議的記錄存放制度、文檔管理制度等等,這些也是落實現場規范管理的保障。管理工作要講求效果。對于管理工作效果的評價,主要有施工階段的管理記錄,包括對施工各類問題的發現及整改、解決措施的落實等情況;各項工作(特別是決策工作)的參與情況;項目完工備案時上交資料的完整與否。

3.2對現場規范管理的檢查方法

現場規范管理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管理部門形象:辦公場所和設施、人員到位情況;文字資料:管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合同備案情況、法人委托書、有關質量控制及報驗資料、會議紀要等;文檔管理情況;反映市場行為的記錄:開工報告及開工令,對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及考核記錄;其它情況的備案:工程量審批、進度計劃審批等。

一是入庫管理檢查。當項目管理部門成立、領取到項目管理證時,管理部門應派人前往相關管理部門辦理入庫登一記,內容包括工程項目等級,合同期限、管理內容、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狀況等。

篇(4)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簡稱計價規范)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自開始實施至現在,多數同行認為采用新計價規范,其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實結算,少數同行認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結合合同條款及計價規范來處理,特別是在合同中未約定的情況,對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如何結算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筆者經過反復閱讀計價規范和在工程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以歸類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合同中約定了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第二種情況:在合同中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針對上述兩種情況,談談筆者的想法及觀點。

一、在合同中約定了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

一般情況來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組成及解釋順序為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其他合同文件。計價規范屬于合同的技術標準和要求,解釋順序在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之后,應以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為準,所以無論對計價規范的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何種理解,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辦理結算。

二、在合同中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

如在合同中未約定,其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結算應依據計價規范相關規定執行,因為計價規范屬于合同的技術標準。自計價規范實施至現在,很多同行們認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同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宣貫輔導教材》第67頁也這樣解釋,這是從計價規范的“可計量”三個字得出來的結論,沒有全面、系統地閱讀與理解。筆者在計價規范開始實施也是這樣理解,曾經在招標答疑期間,以標前疑問形式向招標方提出可計量的技術措施項目沒有工程量,請招標方補充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工程量,最終招標方按標前疑問的要求補充了工程量,當收到答疑時,心里還美滋滋的,后來對計價規范重新閱讀與理解,得出的結論與以前的理解相反,主要依據如下:

1、清單編制

計價規范第3.3.2條:“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則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只提供“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其工程量不需要提供,投標單位應依據計價規范4.3.5條自主確定工程數量,由投標單位填寫的數量風險應由投標單位承擔,不應由招標人承擔。筆者以前以標前疑問形式向招標方提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沒有工程量是不對的。

2、投標報價

計價規范第4.3.5條:“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特別強調“自主確定”。即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工程量應由投標單位根據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填寫,也可以對措施項目進行增補,則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價格的風險不應由招標人承擔,應由投標單位承擔。如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由發包人提供,出現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不足,根據計價規范第4.3.5條“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投標單位也應該自行補充。

杭州、臺州等地區管理部門依據計價規范編制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措施項目清單費用,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和投標人自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填報數量和價格,不發生的措施項目金額以“O”計價。投標人可補充措施項目”,說明部分地區管理部門與本文的理解是一致的。

3、措施項目調整

應依據計價規范4.7.4 條“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所以只有發生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的工程變更,才能調整措施項目費用。

4、竣工結算

計價規范4.8.4條“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4.8.5條“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在計價規范中分部分項工程明確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綜合單價結算,措施項目費(含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結算,而不是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綜合單價。

綜合上述,在清單編制階段,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不提供工程量;在投標報價階段,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工程量及綜合單價,工程量由投標人填寫;措施項目調整只有在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可以調整措施費用;特別是竣工結算,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應按第4.7.4條原則調整。所以合同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在未發生變更或漏項的情況下,可計量的措施項目費用不應調整,統稱為包干。如發生變更或漏項的情況,只能調整變更和漏項部分的措施費用。

參考文獻:《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宣貫輔導教材(GB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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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ve specific aim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its are professional is more outstanding,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thods of program are obviously reflect. The same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will be for category and supervisory staff technology quality obviously differences are. In order to make most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ck of feasibility and targeted, can't work to a reasonable effective guidance. Modular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supervision into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and check list directory, so can make supervision rules has feasibility, be helpful for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upervision work, make the work efficiency was improved.

Key words: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ervision, modular management, this paper

中圖分類號:U4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監理實施細則的概況

細則的含義是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而監理實施細則是在監理規劃的基礎上,由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針對建設工程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實施的操作性文件。由此可見,監理實施細則所體現的是項目監理機構對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那么質量控制工作方面的監理實施細則在編制要求就必須體現質量控制工作的各個環節,應做到具體化、規范化、統一化、程式化、格式化。

1、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編制程序、依據及作用

細則內容:

(1)工程概況

(2)本工程的特點及擬采取的監理措施

(3)監理工作流程

(4)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5)監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編制程序:

(1)施工準備的階段,在工程施工之前,編制對承包人的準備工作做具體地檢查和說明檢查內容;編制對承包人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查方法。

(2)施工階段,各質量控制點位置的明確;編制對質量控制點檢查的方法和工程的質量進行控制;對質量通病提出預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進行預控。

(3)指導質量監理的工作內容,如何進行動態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4)明確施工質量監理的方法,即檢抽樣試驗、查核實、檢測與測量、工地巡視、旁站、簽發指令文件的適用范圍;對各個階段及施工中各個環節各道工序進行系統的、嚴格的、全面的質量管理和監督,保證達到質量監理的目標。

(5)突出重點,書寫如何對工程的重點、難點進行質量控制,如何處理和預防施工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

(6)制定工作流程來指導工程的監理和施工,規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動,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和統一承包人及管理的工作步驟。

編制依據:

(1)已經被批準的監理規劃

(2)和專業工程相關的設計文件、標準及技術資料

(3)工程項目的組織設計

細則作用:

(1)對業主的作用:監理委托合同確定了業主和監理的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監理代表著業主的利益工作。監理實施細則是監理工作指導性資料,體現了監理單位對項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術水平。詳實和針對性較強的監理實施細則可以消除業主對監理工作能力的疑慮,增強信任感,有利于業主對監理工作的支持。

(2)對承包人的作用:監理實施細則下發后,能使承包人清楚各分項工程的監理方法和控制程序。在實際工作中能加強和監理的聯系、溝通,明確各質量控制點的檢查方法與檢驗程序,在做好自檢的基礎上,為監理的抽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監理實施細則中對工程質量的難點、重點通病及都有應急和預防處理措施。這對承包人起著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時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問題,如何預防質量通病的產生,避免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及延誤工期。加強承包人的自檢工作,完善質量的保證體系,進行全面的質量管理,提高整體的管理水平。

(3)對監理的作用:對監理工作進行指導,使其進行更好地質量控制。使監理增加對本工程的熟悉和認識程度,開展針對性地監理的工作。監理實施細則中質量難點、重點及通病的分析及預控措施,在施工中能使現場監理人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利于保證工程的質量,使監理的監理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得到提高。

2、監理實施細則在實際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1)在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時,專業工程的特點闡述存在缺陷或漏項

(2)監理工作的流程混亂不合理

(3)監理工作控制的方法、要點和措施不具有針對性

(4)工程項目目標的描述沒有體現

(5)管理層不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工程進行檢查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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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業主職責

(1)負責項目建設的前期手續報批工作,如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規劃許可、用地勘界、征地告知、社保審核、工程可行性報告(項目立項)、工程項目方案設計、地質勘探、施工圖設計、圖紙審查和工程招投標等前期手續。

(2)負責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細則起草和報批工作。

(3)負責組織對項目用地范圍的放樣。

(4)負責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協調,對影響全局的問題,無法解決的提交項目征遷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5)負責項目征地、房屋拆遷、地上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款的審核和撥付工作。

(6)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進度款審核和撥付工作。同時負責召集相關部門按規定對工程管理過程中上報工程變更進行研究按規定批準。

(7)負責項目凈地后的工程建設(安置區建設除外)。

2、所在鄉鎮職責

(1)負責征地拆遷全面工作。根據項目建設審批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細則開展征遷工作。

(2)負責按項目建設審批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細則與被征遷戶進行談判,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按規定簽訂后由項目業主審核蓋章。

(3)負責項目建設范圍內土地的管理,牽頭組織清理群眾借機進行搶建搶栽搶種行為。

(4)負責做好與項目建設有關的群眾思想工作,確保項目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5)負責按規定委托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的選擇和合同簽訂工作。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鄉鎮所有,用于雇傭拆遷隊伍費用,不足部分從房屋拆遷服務費提取;委托評估公司費用由項目業主支出。

(6)負責對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果樹及墳墓等地上物進行丈量清點、登記造冊,公示后發放補償款。負責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丈量、評估、補償、安置的認定;同時項目業主和相關部門派員全過程參與征遷審核工作。

(7)負責交付征遷后的凈地供項目業主工程建設。

(8)負責由項目業主經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后移交的安置房建設。負責安置房建設的現場管理、組織拆遷戶代表參與安置房工程建設。負責工程進度款、工程變更申報等工作。

(9)負責安置房差價款收取、回遷。

3、國土部門

(1)負責項目用地審批手續的辦理。

(2)協助項目所在地鄉鎮、項目業主開展被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地上構筑物、附著物的丈量確認和內業資料審核等工作。

二、關于征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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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建筑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之一,近年來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以及地位都不斷增強,成為了能夠帶動整個經濟指數增長、經濟結構升級的產業。自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實施以來,盡管大部分地區的施工都能按照條例的規定,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檢查制度并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但是由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目前還不夠健全,而且項目參與方對于施工安全的重視和認識都還不夠,當然也就造成了當前安全管理工作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而在施工現場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也很多,這些因素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都極為不利。

以下,我們將針對這些問題,從安全管理的觀念以及管理手段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以實現房地產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規范化。

1 安全管理的觀念

安全管理,是指項目建設方對于工程施工進行安全控制并且承擔安全責任的總稱,就是具有一定資質的建設單位往施工現場派駐有相應資質與經驗的工程師或是管理人員,依據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相關設計、施工文件及合同的規定和條款,對項目施工全過程實施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并且對施工現場的人員、機械、材料、環境等方面,通過經濟、技術、法律等方法,保證施工過程中的作業行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消除事故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把工程安全風險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一)系統安全工程的觀念

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員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事故隱患的根本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果各級安全管理人員都能將工作做到位,那么許多生產事故也都可以避免了。因此我們有必要推行“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使建設單位提高自身安全管理的認識水平,在施工過程中對于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從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

(二)以小組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觀念

按照每一道工序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分組,只要每個小組能夠長久地維持本組安全施工的狀態,那么整個施工現場的安全就得到了控制。除了物質條件和環境條件以外,影響現場施工的效率以及生產安全的因素還包括了現場施工人員的工作狀態。按照生理學的觀點來看,每個工人的體力、情緒以及精力都有可能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出現低潮期。另外,工人的情緒和身體狀況也可能會受到個人本身私事的影響。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安全生產隱患的出現,在施工現場,管理者就必須對這些因素進行監督和制約,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調配施工任務以保障施工安全,實現施工事故的預防。

(三)事前預防的觀念

任何事故都可以做到防范于未然,在建筑施工現場,只要時刻保持警惕,做好監督,就可以及時地采取措施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因此現場施工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事前預防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解決。

2 房地產建設中實施安全管理必要性

從房地產業的發展形勢來看,項目建設的施工安全必須得到充分的重視,實施工程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保障建筑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人為本,百年大計”,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一旦發生工程安全事故,必然會給國家和人們帶來生命以及財產的損失。在當前我國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下,通過建立安全管理制,對工程建設實施合理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保證工程進度、質量

利用工程安全管理制還能夠實現工程效益的最大化,建筑工程師可以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既保證了工程的質量,又能有效避免或減少發生工程安全事故。如此一來,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工程的進度也得到了控制,使其按照進度計劃來順利的開展。

另外,工程的投資施工的安全也有著一定的影響。盡管為了保證工程的施工安全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但是與發生安全事故后所引發的資金投入相比,卻是小巫見大巫了。通過少量資金的投入,既能夠保證施工的質量,還能減少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因此,建立一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既有利于工程質量的保證,也有利于施工進度的控制,還有利于正常回收房地產項目的投資效益。

(三)有利于約束和規范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生產行為

在安全管理的實施過程當中,通過工程師或是管理人員對房地產項目的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掌控,可以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進行動態了解。一旦發現有缺乏安全性的生產行為時,能夠及時進行監督和指正,進而有效地對施工安全行為進行規范化,合理制止已經出現的不安全施工作業,最大限度地預防不安全施工所帶來的嚴重后果。

此外,許多建設單位的安全觀念之所以薄弱,都是因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工程的安全責任長期以來都并未涉及到建設單位。因此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賠償的條例。當建設單位出現不安全行為時,作為被委托的管理單位有義務及時地向建設單位提出適當的建議,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3 房地產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

實施安全管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具體的六個步驟所列如下:

3.1 確定項目總管理工程師,建立安全管理的項目管理機構。只有責任分明,責任到人,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順利展開。因此,根據項目情況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行使安全管理職責是首要條件。

3.2 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規劃。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規劃是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在安全管理大綱的基礎上,由總管理工程師及專業管理工程師參與負責批準的,開展工程安全管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3.3 制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在安全管理規劃的指導下,由專業管理工程師編寫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總管理工程師批準實施。實施細則指導具體的安全管理行為。

3.4 實施安全管理。實施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應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安全管理的目標可分段逐步實現;明確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的職責分工,協調關系;管理人員應深入去了解施工現場,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做好驗收的規范化。

3.5 參與驗收,簽署工程管理意見。工程管理單位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并簽署工程管理單位對本工程及承包單位的管理意見。

3.6 安全管理工作總結。施工完畢后,管理人員可對施工過程進行總結,其主要內容可包括合同履約情況、工程變更情況、管理情況等,以及本次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施工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如此將每一次施工管理的日程與經驗都形成文件,便可為日后其他項目的安全管理積累經驗。

4 小結

由于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直接關系項目的效益,因此建設方應當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從安全生產觀念規范化、安全例行工作規范化、現場安全設施的規范化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的規范化等方面入手,做到切實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工作規范化,從而減少和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機率。

參考文獻

[1]鐘春元,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現狀及分析[J],山西建筑,2005(2)

[2]張輝,談質量目標管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應用[J],陜西建筑,2007(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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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有些以街道為業主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小的項目,不實行招、投標,或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根本不同一家,這就折射出一些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了收取管理費,允許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掛靠其名下,以他的名義承攬工程,但事實上這些施工單位沒有技術和資質,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無實、虛有其表的偽施工企業。這些管理問題都是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也給工程監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建筑材料質量參差不齊

目前,材料質量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鋼材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一方面是鋼材本身材質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把質量檢驗關。(2)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質量不穩定。拿橋梁橡膠支座為例,有一省道工程交工驗收時,競然有超過60%的橋梁橡膠支座不合格。(3)機械設備包括設計設施、施工機具、檢測設備等,這些設備是現代化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設施。但在施工中未進行動態管理,未及時更新和檢修設備,定期校核計量用具、機械設備故障,這也給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

二、提高公路工程監管的幾點建議

針對公路工程中存在的種種監管問題和不足,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效益,保證施工中的安全監管和建成公路的使用質量,在施工中必須要要對工程施工進行合理、科學的監管,從而保障道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在施工中常見的加強措施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規章

2012年,隨著省政府300號令的頒布,省廳相繼出臺了《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規定,這些都為我們以后在工程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貫穿整個工程建設全過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制度應跟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更新,我們盼望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是集工程開發、質量監督、工程監理三種管理方法之優點,能實現工程質量形成過程各階段各自職能與其參建施工單位之間的內部聯系并行成一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使其能在工程管理和施工管理中互相配合和互相傳遞信息,從保證工程整體最佳效益出發,在施工準備、建材采購、工序控制、檢驗試驗、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產品保護等各質量環節中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和指導作用[1]。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

根據《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暫行規定》、《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嚴格監管施工現場,加強對安全生產人員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別是一線班組人員的安全交底程度等,規范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監理應嚴格審批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不走過場,從源頭把關。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是否配備了足夠的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提供了負責安全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得力;施工安全標志標牌準備是否規范齊全等,對準備不充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單位,不予審批。充分發揮企業自查和安全監督的作用。

(三)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管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應及時調整思路,省政府300號令的亮點之一就是在工程交(竣)工驗收階段引入了檢測數據市場化,重要部位的檢測數據交由中介機構來完成。突出建設單位是工程實施的主體責任單位。建設單位要重視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展的支持,充分依靠、發揮它們對質量監督的技術輔助作用,同時也要加強對其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以此來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實體質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目的。也就是說,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應對工程質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評價,而是通過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作合格結論進行抽檢核查的方式來間接達到調控目的。

(四)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

公路施工的安全問題“無時不在”,施工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只有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及全部施工人員都把安全意識徹底落實到自身身上,才能有效的杜絕道路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路政大隊應定期召開施工安全會,組織施工單位學習公路施工作業環境的特點、違章施工作業的危害性以及《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施工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規程。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要求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緊繃安全弦,使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真正做到規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經常化[2]。(五)加強質監機構的力量從事公路工程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同于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專業人員,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求具有與所從事專業相適應的理論知識,要有工程一線施工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我省縣級質監督機構起步晚,力量弱,加強人才引進和提高專業水平是今后發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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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要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安全監理責任既沒有法律基礎,又沒有概念內涵更不具現實意義。實際上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只能承擔服務責任。

一、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

(一)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機理

所謂工程監理行為就是指監理工程師或者某些工作人員做出的可能影響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這種影響有多種形式,譬如產生、變更或者解除。通常情況下工程監理行為有很多種,其中最主要也最為常見的有兩種:工程監理單位所發生的單位行為;監理工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具體的工程監理行為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會受到一些約束條件的限制,必須要在工程監理委托合同范圍內加以執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合同中約定內容就是構成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約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設監理的實際行為背離了合同中有關安全方面的約束內容,導致工程建設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失,那么工程建設監理方就必須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也就是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產生的原因。通過上述分析,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實質上就是工程監理行為違背了其約束體系的限制。

(二)工程監理的行為約束體系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建設監理一定要充分認識到自身所承擔的責任,全面有效的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充分理解工程監理行為約束體系的具體內容。同時也要對工程監理行為約束體系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夠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所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據此,從理論上來說,工程監理委托合同中的內容就是行為約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具體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行為約束體系的內容會發生一定程度的擴充或者變化,不僅包括合同原有內容,同時還包括法律法規等相關內容的約束。工程管理學界通常情況下會將這兩種約束分別定義為合同條款約束和合同條款約束。

二、安全監理應注意的問題

(一)安全監理不同于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都明確的規定了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規定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法》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的法律,第19條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督促施工單位。這兩部法律都沒有提到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提供咨詢服務,是智力產品,不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是《安全生產法》中提到的安全責任主體。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規定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的第一部法規,其第14條提到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只要監理單位能夠按照合同認真履行職責,并按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正常開展監理工作,業主方盡量不要過多參與監理工作,指揮監理人員做這做那,影響監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將監理架空起來直接與施工單位打交道,使施工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搞好工作的一種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責任”中有19條之多。

(二)安全監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機構的工作.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或設備制造廠商委托安全中介機構,這是最大的不同。雖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術服務,但是,對建設工程來說,服務對象不同。安全中介機構一般承擔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環境或者制造的設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安全監理代表業主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單位的行為遵紀守法,保證建設工程實現“質優價廉、安全按時”的目標。

(三)安全監理又不同于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權力,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如批準、核準、認可、注冊、頒發證照等,其工作是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同樣具有監察作用。安全監管部門不能依托安全監理來行使執法權力。監理單位是獨立法人的企業實體,安全監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不遵守行為進行處理和經濟罰款,但是監理單位沒有公權力,不能降低施工單位的資質,只有對施工單位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搞好工作的一種手段,可以利用國家安全行政監管部門執法公權力的影響,解決安全監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三、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前景

(一)準確定位工程監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監理

我國工程監理企業應屬于以為業主服務為主的咨詢服務單位,業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監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監理合同》)與工程監理人員簽訂協議,監理工程師接受業主的委托來管理和監理相關項目,為其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我國的《建筑法》認為工程監理應是代表建設方而執業的單位,在工程的工期、資金以及施工質量等方面對承包方進行監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被統一定位為業主的委托單位,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技術標準、合同和設計文件來試試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幫助業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實現工程的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工程監理單位要順應時代的進步和發展,增強服務意識、轉變服務理念,以得到業主的認可、提高行業地位。同時,工程監理行業作為獨立的法人,還要堅持在實施監理時保持獨立性,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到公平、公正的執業。

(2)恰當界定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我國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產法》對于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在《安全條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關監理工程師在管理安全生產的現場操作中應承擔的責任有相應的規定。如有關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規定。與此同時,有關工程監理的實施細則也亟待出臺,準確定義了工程監理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以免工程監理需承擔的安全責任被過分擴大,而不利于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

(二)全過程的監理

我國市場經濟體質存在不健全的環節、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以及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模式面臨革命,使得工程監理迎來了發展的機遇,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工程監理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和競爭觀念等,不斷開拓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力爭從單一的監理施工階段向管理建設工程全過程轉變,運通現代管理理論以及先進的工程監理技術手段和方法,為業主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

(三)提高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總體素質

提高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總體素質對于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來說,是一項艱巨而關鍵的大工程,必須通過制定長期規劃來實現。其具體解決途徑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通過鼓勵不同水平的工程監理人接受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來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通過與其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比較好的國家交換、交流,取長補短,以達到和國家接軌的目標。和高校合作設置監理專業,培育專業的優秀人才。盡量促成工程監理行業的收費標準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專業人才加入工程監理行業。

(四)工程監理兼顧管理

政策法規引導在國家工程管理的實踐中,大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和全過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來承擔,而在我國國內工程的管理和監理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公司來承擔。國家建設部出臺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對工程監理企業的管理和監理功能做了相應指導。可見,將工程監理和管理相兼顧,是適應建筑市場不斷發展的要求,也將是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結語

綜上所述,在監理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管理,并與相應的文件與法律規定進行科學驗收,嚴格監理施工階段的各個環節,實現工程管理中工程監理作用的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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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

2.工程建設實施中質量低劣、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等問題。

二、調研項目:

1.水利建筑,關系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庫除險加固、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中央和地方投資項目。

3.擴內需項目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

4.其他建筑項目。

我市工程招投標工作和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招投標方面:

1.有的工程招標機構服務質量不高

目前,我市上還存在一些招標機構為承擔項目而

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無理要求的現象,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據項目法人反映,有的招標機構存在工作態度傲慢、工作不主動,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偏高等不良現象。

2.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脫節

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過程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2部分,但二者在實踐操作中卻存在脫節問題。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由招標機構完成,而招標機構缺乏施工整個管理過程的經驗;另一方面,承包合同管理主要由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單位又沒有參與招標工作,造成了招標工作與合同管理不同一個主體,沒有連續性,形成了脫節,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是不利的。

3.存在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

目前,我市建筑市場還存在一些私人工頭靠掛靠公司,以公司名譽進行參與工程投標的現象。同時,也存在一些建筑公司,專門靠他人來掛靠,從中收取一定管理費以賴生存的現象。由此衍生出的間題是:一旦中標,原投標書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等被偷偷更換,造成個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遲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的管理職能。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及時到位,將給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煩和困難,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打了折扣并存在隱患。

四、改進建議

1.依法招標。

為保證我市工程招標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等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工作開展情況、收費標準及依據、單位信譽等基本情況的跟蹤等。加強對工程招投標活動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監督,主要是對招投標活動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招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違規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借,督促和檢查工程各項目單位按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完成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2.熟悉文件合同。

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要重視并及時熟悉招標文件和施工有關合同,必要時專門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組織合同學習,才能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盡快地履行管理職責,

盡量減少合同管理工作的問題,減少因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的麻煩,使工程施工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沒有實質性差異,基本符合招標階段要求達到的目的。

3.出臺政策。

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整頓內建筑市場,杜絕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招標投標管理站將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投標中承諾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及時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內容進行實地考核,對原則上違反原投標承諾的、沒有派遣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管理的、實際存在掛靠現象的施工單位采取限時限制參加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并予以通報,以維護招標投標工作的合法性和嚴肅性,為確保我市工程施工質量與施工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質量安全方面:

通過本次專項調研工作后我們認為,建設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產品,它的質量水平高低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從體制機制完善的角度進行考量,正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從政府監管層面看,作用發揮尚不充分

我市建筑質量安全機構權威性的不足對監管職能的發揮造成一定影響。同時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及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內容、方法、手段與當前建設工程規模大、標準高、分布散、專業性強的情況尚有一定距離。

2.從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看,責任意識需加強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建設單位是建設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但少數建設單位考慮較多的是經濟利益和工程進度。個別單位“低價中標”后,往往是盡可能的節省建設成本,忽視安全質量投入、壓縮工程造價、降低使用建材的標準、隨意壓縮工期、分包轉包給施工單位時不注重對方的資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質量。個別建設工程招投標后不按有關價格規定簽訂監理合同,不顧成本壓低監理價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應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由于監理方受聘于建設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監理人員的待遇較低,人才流失嚴重,技術能力不強,造成一些建設項目中的監理單位難以對工程實施有效的監管,無法發揮監理應有作用。同時,現行市場準入制度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嚴謹的規范操作,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3.從關鍵環節看,竣工驗收管理需完善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建設工程于2000年4月開始實施備案管理,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不利于嚴格按照規范標準開展此項工作。

六、改進建議

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應著力于抓源頭、抓事前、抓控制,在當前城市建設大發展的背景下,須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的監管,建立責任追究制,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新的體制和機制。

(一)制定實施細則,增加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設工程管理,我國已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增補、修訂了大量的技術標準,但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議有關方面根據“建筑法”,抓緊制訂有關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行政法規,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工程質量行為責任制等納入法制軌道。同時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和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制定的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

(二)充實管理機構,提升政府監管的權威性

在當前建設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監管程序較為復雜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的監管職能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門的工作地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應與全市、我市的建設狀況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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