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基本法律法規知識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7 17: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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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基本法律法規知識

篇(1)

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高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緊緊圍繞城市管理的中心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加強公民城市化意識教育,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保障和促進我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構建和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總體目標

以實現和諧城市管理為目標,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意識,自覺學法、守法、用法,進一步健全普法機制,拓展普法理念,創新普法方式方法,不斷促進和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科學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斷拓展城市管理普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全面實現城管事業的法制化管理。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深入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教育學習活動。有重點、有針對性、有實效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城管干部職工中持續性地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宣傳教育,學習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增強干部職工的法制理論水平,增強愛國意識、民主和法治觀念、國家安全和統一意識,在學好用好憲法的基礎上,用法制理論指導工作實踐,實現法制教育與城管工作實際的有機統一,使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制理論水平與依法決策、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增強。

(二)深入開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加強普法教育,宣傳城管法規,提高群眾的文明意識,是實現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礎。必須重視群眾的法制教育,增強群眾的城管法制意識,提高文明素質,使群眾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工作,順利推進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進程。要組織形式活潑、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城管法規。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廣泛開展群眾性創建活動,發動群眾都來做城市美容師,動員市民自己動手、美化家園。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自覺性,努力營造全民依法管理和維護城市秩序的氛圍。

(三)深入開展重點領域特定對象普法教育工作。在普法教育的過程中,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結合局“三進一發揮”活動,扎實開展法制教育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活動,使城市管理法制化理念不斷深入社會各個層面。

一是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執政能力的實施意見》(侖司[20*]1號)文件精神,堅持局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一年組織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學法各不少于4次,公職人員全年學法時間確保不少于40學時,結合每年區公職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對全系統職工工作進行相應的考核;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對所有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并組織一年一度的法律法規考試,促進他們的依法執法能力。

二是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青少年可塑性強,是未來城市的主人。局屬各單位尤其各基層執法中隊要認真實施《關于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侖普辦[20*]9號)文件相關要求,開展“小手牽大手”主題活動,扎實推進“城管進學校”工作。在與華山小學、紹成小學等學校共建城管學校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走訪管轄區內的中小學校,組建起全*少年城管學校網絡,通過小小城管上街執法勸導不文明行為,在校園中引入城管小課堂等方法,不斷增加青少年的法制意識。園林處可通過和執法中隊結合,共同在校園中開展“同在藍天下”的愛綠護綠行動,增強青少年環保方面的法制意識和文明意識。

三是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教育。外來用工人員的法制教育按照“誰主管、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新*人”普法機制。選擇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地銀杏社區開展外來務工群眾城市化意識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實現從“外來人”到“新*人”的轉變。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城市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途徑和方式,不斷增強外來務工群眾的公民道德意識、法律意識、文明意識。

四是要加強特殊行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普法教育。區燃氣辦要重點抓好燃氣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經營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組織2次以上教育和培訓。增強燃氣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觀念。

四、相關要求

篇(2)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312-02

1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概況

中小企業是我國企業的主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65%的發明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80%的新產品是由中小企業完成的。中小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低下的現狀令人擔憂。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學合理、體系完整、高效運行、能激勵、促進、保護、支撐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制建設。

2 制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原因

一是我國關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門立法缺失。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法,未能使技術創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這與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是極不相稱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規定過于抽象,不便操作。《科技進步法》經過修改,有了一定完善,如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明確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等。但是依然不夠具體,難以徹底貫徹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國家產業政策,難以明確各方主體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的權利、義務,無法充分激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

二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立法不系統,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密切相關的一些亟待法律調整的領域還無法可依,例如,風險投資、基礎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需要包含投資、服務、人才、市場環境等多方面內容在內的專門立法系統來保障。同時,許多關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立法還只是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乃至政策文件,權威性不高,約束力不強。

三是中小企業立法抽象,可操作性不強。我國科技立法過于原則化,顯得模糊不清且過于籠統,因此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比如《中小企業促進法》在政策方面提出政府對中小企業附有一系列扶持義務,但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違反規定,沒有給予中小企業必要的支持,政府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該法律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就變得非常差。

四是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監督落實不嚴。目前我國的許多司法和執法人員對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科技知識知之甚少,缺乏專門的科技法律人才。另外,在科技領域不規范執法比較嚴重。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執法者素質有待提高,法律意識不強;二是執法者的執法能力不足,執法力度不深;三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多頭執法造成監管真空。在執法監督和落實方面,對科技領域法律執行的監督缺少完善的監督體系和制度保障。例如科技進步法規定的每年用于科技的投入,按照多少幅度增長,實際上并沒有做到。通過合適的途徑與法律手段來保障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目的很難達到。科技創新立法從軟倡導轉變成為真正的硬約束,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3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對策

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面臨的問題,為了切實有效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需要進行以下方面進行法治創新舉措,全面立法,加強執法,以激發中小企業進行自主創新活動的積極性,保障和推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3.1 制定專門立法保障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從基礎和全局上衡量,應先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確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國家發展中小企業的基本方針和政策,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管理體制以及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從具體和專門規范的層次,應制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法》。我國應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盡快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發展規律的專門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就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經費投入、風險保障、戰略計劃、成果轉讓和使用、國家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各種支持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而具體的法律規定。

3.2 完善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保護體系勢在必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的過程,一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法不可能單獨完成保障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重任,必須與其他的法律法規相互配合。因此,完善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比較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規諸如知識產權法、風險投資法、財政稅收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宏觀調控法等等,都應當盡快完善。

具體而言,競爭法要為中小企業的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金融法要有對高技術風險投資企業的支持,稅法應體現國家對自主創新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政府采購法需體現政府采購對創新企業的支持和引導,環境法要有激勵企業創新的相關規定等。可以通過立法保障企業與公共機構進行技術合作,加強聯合研究推進“產學研”一體化 。中小企業科技投入法、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法、中小企業產業振興法、中小企業技術轉讓法等等都亟待制定,以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體系。

3.3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需明確具體,增強操作性和實用性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需要改革立法技術,條文應明確具體,權責明晰。對于各方主體,應做到切實有法可依,可操作,可適用。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執行辦法,執行文件,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為了保障操作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需要不斷完善與修改。當今技術創新日新月異,新問題層出不窮。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立法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和預警性的觀念,另一方面要順應科技發展的客觀規律,根據情況的不斷變化和新問題的出現,適時適當地對原有法律進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我國還必須按照WTO的要求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體系。

比如修改后的《科技進步法》設立了創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但創新基金如何發揮作用?有關學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細化:一是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引導地方政府、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的投入,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發展的需求與創新基金總額不足的矛盾。二是國家創新基金與地方創新基金之間應建立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協同機制。三是創新基金應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創新項目的不同特點進行支持,并引導社會資金廣泛參與,構建一條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和成長的鏈條。

3.4 加強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的執行與監督落實

針對執法環節產生的問題,需對癥下藥,各個擊破,來加以解決。首先應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執法人員應加強科技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其次,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下,工商、稅務、城管等政府職能部門應改進執法方式,尤其應該轉變執法理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執法部門應在加大執法深度,提高執法能力上下足功夫。再次,執法資源配置要合理,各部門管理領域明確,積極做好分工配合,對技術創新各環節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還有執法要公平,對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實行無差別執法,提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空間。

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執行的監督落實方面,必須要加強對執法者執法的監督,應包括專門監督與公眾監督等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需建立完善的監督制度與體系,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的合法執行并落實到位。比如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落實的報告與審計,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4 結語

創新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發展的不竭動力,促進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對我國能否順利地轉變為創新型國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有著深遠的意義。從法律層面分析,必須從健全法律制度、規范執法手段、完善法律監督等方面來凸顯法律支持,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良好法治環境,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律體系。面對21世紀的挑戰,希望我國中小企業在未來能夠真正挑起創新強國的重任。

參考文獻

[1]曉亮.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現狀,地位和對策.中小企業發展――挑戰與對策[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2]黎懋明. 構建支持中小企業創新鏈條[N].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2009-12-14.

篇(3)

一、常熟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現狀

據調查,近10 年,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大幅度增加。數據顯示, 目前我國人均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為440 kg,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生量達1.5 億t, 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長, 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 億t,約有2/3 的城市陷入垃圾圍城的困境。

為有效解決垃圾回收問題,常熟市城管局環衛部門作為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積極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垃圾分類收集率也相對有所提高。

但據相關統計, 2013年常熟三環路以內城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總量足有16.9萬t,這些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卻與它消耗的龐大資源不成正比。市民參與度不夠、分類習慣難以形成、缺乏系統性的垃圾分類收集清運處理運行機制等嚴峻問題,也呈現在我們的面前。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們小組走訪了常熟市環保局,并就有關問題向環保局的王主任進行了咨詢,同時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和新聞網站、問卷調查,對垃圾分類回收產生問題的原因總結如下:

(一)從總體政策層面:相關人士指出,與發達國家相比,沒有形成相應的垃圾分類配套法規。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固體廢物污染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規定了垃圾的回收處理規范、懲獎條例,設立相關部門進行主管,但至今仍存在不少問題。

(二)從城市居民層面:據調查,近八成的城市居民平日沒有分類扔垃圾的意識和想法,居民對于垃圾分類的標識關注度不高,僅為了尋求方便,很少注意是否按分類垃圾桶扔垃圾,甚至有人認為只要投入垃圾桶,就是環保,以至于所有的分類垃圾桶內的垃圾都是混裝,使得后續的分類尤為復雜,甚至無法進行。

(三)從垃圾處理站層面:垃圾最終的篩選過于粗略,處理的基礎設備及資金較為匱乏。我們走訪發現垃圾最終只會進行粗略的篩選,只是從利益的角度出發,挑選出可直接利用或變賣的垃圾,其余垃圾會一齊焚燒供于發電,雖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垃圾利用,但還是造成了大量可利用垃圾資源的浪費。

綜合而言,主要原因有三點:分類方式欠科學,可操作性差;后續分類運輸和處置的硬件設施不配套;公眾環保意識及分類收集相關知識缺乏。

三、日韓垃圾分類回收對比及借鑒

相比較其他國家而言,日韓兩國在垃圾分類回收方面有顯著成效,他們都有著一套針對本國實際情況的分類回收方式,垃圾回收利用比率很高。對比探索韓日兩個發達國家的垃圾分類回收方式,對我國垃圾分類回收問題有所借鑒。

(一)、韓國

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韓國就設立了關于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廢棄物管理法》1995年,韓國開始在全國內實施“垃圾手續費從量制度”。2000年,韓國又推出了“垃圾違法投放舉報獎勵制度”,不斷提高公民對于依法投放垃圾的意識。

在韓國垃圾分類管理有著非常細致的運作方式。首先是分類收集:將家庭垃圾分為食物垃圾,普通垃圾和再利用垃圾分別搜集。其次是分類運輸,對于大型的廢棄垃圾首先被運輸到地方政府進行臨時保管,再區分可利用與不可利用;可利用的再利用,不可利用的垃圾經過破碎裝置破碎后焚燒或者填埋。在這樣細致的處理方式下,垃圾中可以利用成分被很大程度的利用起來,不可利用成分也通過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日本

日本政府對于垃圾處理本著3R原則,先后制定了三層法律,一是2000年12月份公布的《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二是2001年4月開始實施的《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和《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 。三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即《家用電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通過這三層法律的規定,對公民平時生活中所產生的垃圾進行系統的管理。

日本的家庭垃圾是要在家中完成分類的。垃圾通常被分為四類:一般垃圾、可燃性資源垃圾、不燃性資源垃圾、可破碎處理的大件垃圾。日本很早就對中小學進行環境教育,把垃圾問題納入到小學社會課課本。

對比韓、日兩個國家,對于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理,有著共性同時也存在著不同點。兩個國家都是以法律制度作為有利保障。兩國都在喚醒民眾垃圾分類的意識上花了很大的努力,對于垃圾分類回收之后的處理方式都有詳盡、科學的處理方案。

四、對于常熟市垃圾分類回收的建議措施

首先,政府應高度重視垃圾分類回收的問題,制定詳細的垃圾處理政策,實行垃圾分類獎勵制度。提供給居民足夠的垃圾分類設施,增加垃圾回收站、垃圾運輸車輛等。同時政府應轉變思路,從只重視經濟發展到重視居民的生活質量,更加人性化、效率化地為人民服務。

其次,教育宣傳方面,相關部門如應積極配合。如在社區、學校、公交車站臺等明顯的公共場所設立廣告牌;另外要將垃圾分類知識帶進課堂;向本市各小初高校征集垃圾回收宣傳標語、舉行關于垃圾分類回收的征文比賽等;社區積極開展相關講座及活動。同時利用大眾媒體進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再次,重視非政府(NGO)力量。特別是關于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它們更具有專業性、組織性,能更加有效地引導人們采取更合理的措施。

最后,最重要的還是居民的力量。居民應主動去了解垃圾分類的好處及分類方式,培養個人素質,將垃圾分類回收形成一種行為習慣,并將這種優良的習慣一代一代地繼承下去。

這是一場比較漫長的改革,但這場改革的勝利者無疑是整個地球。為了我們的環境與后代,做好垃圾分類工作,實在是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篇(4)

通常情況下,城建檔案館的專域性收藏積累功能、常態化保管保護功能和全方位社會服務功能合稱為城建檔案館的基本功能,它受社會制度和一定歷史階段的影響較小,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城建檔案館基本功能只有量的不同,而無質的區別。

(二)拓展功能

城建檔案館的拓展功能是指其基本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會環境下的外在實現形式具有明顯的時代特點,隨著社會制度和發展階段的不同而變化、發展和調整。現階段城建檔案館作為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機構,不僅具備城建檔案收集、管理、利用的基本功能,還具備了可以幫助資政襄政以及推進民主政治的行政管理功能;傳承歷史文化以及文化休閑的歷史文化功能;繁榮科研和發展經濟的學術研究功能;傳播知識信息的信息傳輸功能這四項拓展功能。

二、實現城建檔案館功能的障礙表現

(一)城建檔案館檔案實體管理的障礙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牽涉單位多,有城管部門、水務部門、供電部門等部門以及規劃部門等政府管理部門,直接導致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相對薄弱;而一些重點工程、外資工程,由于它“地位特殊”,享受政府“特殊政策”,并受到各級領導的“格外重視”,同時受社會各界“特別關注”,致使建設審批程序被“簡化”;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對施工過程中記錄的各項內容不全、不準、缺項、簽章手續不齊等問題常常發生,而使得最后接收檔案的城建檔案館館藏檔案質量參差不齊。

(二)城建檔案館制度管理的障礙

城建檔案館作為科學技術事業機構,其基礎工作薄弱,業務水平不高。建設、施工單位對城建檔案的意義和作用了解不夠,導致建設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歸檔不及時、不準確,且損壞、丟失、歸檔內容不全、整理不規范等現象普遍。過去,城建檔案接收進館這一項工作主要靠經濟手段。取消城建檔案保證金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來接收城建檔案。但是,從各個城建檔案館接收進館的城建檔案數量和質量看,它的力度顯然是不夠的。由于缺乏行政執法權力,從而造成組織體制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雖然國家頒布了《檔案法》、《城市規劃法》和《城建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使城建檔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和保證,但是在現實中并不能滿足城建檔案工作需要,使得城建檔案法制建設仍然落后于其他立法工作。

(三)城建檔案館設施建設的障礙

當前部分城市的城建檔案館硬件設施建設水平落后,庫房緊張、設備短缺以及人手不足是常態問題。同時城建檔案館的信息化建設緩慢,信息公開與檔案保密之間存在矛盾。城建檔案館保存的是國家在城市建設以及規劃管理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資料。這些文件資料是國家的財富。而與之矛盾的是城建檔案館需要分批分期地向社會工作開放檔案,這樣才能使得城建檔案的價值發揮出來。

三、實現城建檔案館功能的基本措施

針對實現城建檔案館功能構成中客觀存在的障礙表現,應當從觀念、制度、設施以及人才等三個方面的建設入手。

(一)加強觀念建設

需要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利用者的服務意識;增強民眾的城建檔案意識,通過各種聲像展覽、窗口展示等渠道,宣傳和展示城市形象,開闊了民眾的視野,擴大了城建檔案工作的社會影響,更起到了謳歌成就、鼓舞人心、聚集關注、推動城市及城建檔案館發展的作用;強化參與意識,使民眾參與到城建檔案工作中去,不僅提高了民眾城建檔案意識,也提高了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

(二)加強制度建設

1961年1月國務院批準《關于加強管理城市基本建設檔案的意見》,1980年12月國務院批準《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以及最近幾年又連續了一系列的有關城建檔案工作的文件,這些都是建立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律依據。但是有了基本法規,不少實際工作還是很難具體落實的。各個城市依據各個城市的城建檔案館工作現狀,必須制訂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同時,對于社會中存在的違反城建檔案法律法規的現象,要依照法律給予相應的處罰,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強化檔案管理機構的權威性,讓人們從觀念上真正重視城建檔案執法,加強執法過程中工作職責的履行力度,避免執法不力的現象發生。

篇(5)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在當今發展的新形勢下,城市規劃作為一個城市發展的前提,必須不斷發展,才能加快城市發展,更好更快適應新環境下的挑戰。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是否到位關系著城市規劃能否全面協調正常地運行,關系著城市建設能否有序推進,關系著城市各項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因此,我們應該提高現代城市規劃的管理,讓我們的城市能夠發展的更好。

1 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意義

城市規劃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和綜合性工作。城市規劃管理通過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合理配置空間資源,規范城市建設行為,從而營造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城市環境。城市規劃管理涉及的內容非常多,主要包括規劃制定、修改、許可、實施、監管、驗收、投訴處理等一系列過程,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加強管理。一個完美的規劃藍圖的實現,必須要求每一環節都是盡善盡美的。

城市規劃管理通過制定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選擇合理建設地址,提供規劃設計的條件,審核建筑的設計方案等途徑來規范城市建設行為。在建筑設計過程中,設計者往往是受開發商的影響,為滿足開發單位的經濟利益追求,輕視公共利益,甚至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等。因此,我們必須要完善城市規劃管理,來限制不良的開發建設行為以及設計活動等,切實發揮城市的公共政策性。

2 城市規劃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分析

2.1 城市規劃設計存在的缺陷

城市是由人類的經濟、文化、政治、生活等各類活動組成,規劃的目標任務就是要想實現這些方面的和諧共存與和諧發展,因此是一件很難的事,這對規劃設計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實上,由于很多城市規劃師雖然具備豐富的規劃專業知識,但是往往拘泥于總體規劃的限制,缺少預見性。不少地方政府在城市規劃時缺少對城市發展速度、發展重點、發展方向及發展時間與規模等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論證,所提出的城市定位與現實脫節,經常發生變更。導致城市規劃方案在設計上就存在著許多缺陷。

2.2 過度開發和重復建設的問題

近幾年,房地產業過熱,開發無序,在某些城市,存量房產越來越多,可能給城市帶來嚴重的后果。基礎設施的重復建設現象比較嚴重,“拉鏈式”馬路現象還較為常見,房屋不到50年就拆除的現象也較為普遍,這不僅僅造成了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浪費,給居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了影響,對環境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缺少前瞻性和系統性。城市道路、電網、給水排水網、電訊網等的建設各自為政,缺乏總體的預測、總體規劃、總體協調,多種管道的鋪設帶來重復開挖路面的現象較為嚴重。

2.3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力度不夠

城市規劃監督機制還不完善,規劃部門和城管部門以及國土執法部門的合作方面還不夠到位,出現管理的漏洞和盲區,或者職責不清,甚至出現互相扯皮,導致規劃管理體制不順,干擾了正常的規劃管理體制,使城市建設喪失了原有的整體性和統一性。監督不力,使得規劃實施走樣,規劃效果大打折扣。

2.4 規劃缺乏公眾參與

長期以來,規劃工作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脫節的現象,尤其面對快速發展的城市化進程,規劃管理上面臨的問題更為突出。市民常常抱怨對城市規劃的不清楚或認為規劃內容的不切實際、好看不好用,而規劃人員則認為社會公眾們只顧眼前利益、忽視長遠發展。實際上,無論是建設單位,設計師還是規劃管理部門都是缺乏規劃方案的公示公開,缺少征求群眾意見的過程,應進一步推廣陽光規劃。

3 新形勢下解決城市規劃管理問題的方法

解決城市規劃管理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3.1 完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做到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能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完善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要以《城鄉規劃法》為核心,做到基本法與單項法相配套,國家法與地方法相配套、行政管理法規文件與技術管理法規文件相配套。通過法律手段,保證城市規劃的合理制定和科學實施,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不斷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協調職能。日常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事,逐漸實現城市規劃審批法制化、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化,形成一套符合法律法規的規范性管理體系,逐漸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3.2 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就目前城市規劃隊伍的實際情況看,崗位培訓工作任務還比較艱巨、緊迫。相對于快速發展的城市建設現狀,城市規劃專業人才缺乏,有著專業背景的城市規劃管理人員還很缺乏,尤其在縣級和鄉鎮級更是人才匱乏,跟不上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政府應該高度重視和支撐城市建設規劃隊伍的整體素質,要提高管理人員理論與實踐水平。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定期舉辦“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交流”、“城市建筑規劃設計”、“村鎮規劃”等專業培訓班,不斷改善在崗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結構,同時鼓勵更多的員工通過第二學歷培養、高等院校進修,設計院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3.3 堅持科學有序發展

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從本城市的實際出發,探索適合本城市發展的管理模式。現有的規劃管理中,存在較為嚴重的浪費行為,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因此,我們在今后的建設中,應該樹立良好的節約意識,形成合理的空間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同時,還要量力而行,減少浪費,節約成本,全面實現城市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3.4 加強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城市規劃,其本質是要通過公眾對規劃制定和實施全過程的主動參與,更好地保證規劃行為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性,使規劃能切實體現廣大公眾的利益要求,并確保規劃工作的成功實施。城市的規劃管理涉及多重主體,除政府外,還有開發商,投資者,公民等有密切關系的群體。城市規劃要符合大眾的利益,做到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城市規劃要著重對資源合理分配,特別是稀缺資源。居民是城市的主體,他們最有發言權,對于城市的文化很多東西還是很有見解的。因此,在城市規劃中,要充分利用公眾的參與權、監督權,積極吸納公眾的合理的建議,使規劃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實際,更合理和可實施。

4 結語

在城市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為了讓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能夠更好地實施,工作人員就必須不斷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明確規劃的目標任務與要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城市規劃的管理具有前瞻的指導作用。在具體的規劃管理中,要不斷完善規劃管理制度,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充分調動能夠使用的資源,并且廣征建議,使我們的城市規劃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從而建設一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城市。

參考文獻:

[1]梁兆佳.城市規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及對策研究[J].東方企業文化,2012(16)

[2]梁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思考[J].唐山師范學院學報,2010

篇(6)

【關鍵詞】城管;暴力;柔性

【Abstract】The city tube law-enforcing departments are shouldering the city management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but in the city tube law enforcement the violence law enforcement, the violence anti-method event sometimes occur. The city tube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want to explore the flexible positively law enforcement way, the academic society and use the rigid method and the flexible method union, to avoid the city tube and the relative person’s positive intense conflict, thus promotes the city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nd the science development.

【Key words】Urban Management;Violence;Flexible

城市和諧發展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城管執法部門肩負著城市管理的重要職責,面臨著嚴峻挑戰。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管理滯后于城市建設發展、城管執法與城市管理和人民群眾的需求不相適應等問題日益顯現,暴力執法、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帶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城管柔性執法就是一個解決這種困境的有價值的探索。

1 柔性執法的內涵

《說文解字》注:“凡木曲者可直,直者可曲,曰柔。” 柔,木曲直也。現代漢語字典中柔字有①軟、②使變軟、③柔和的意思,柔性執法的柔主要取柔和的意思。在傳統行政法理論中, 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是強制。但是,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證明,行政權的作用并不是萬能的,它會因為一方的對抗或者無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現代行政法理論與行政法實踐的發展, 要求行政機關盡可能少地運用強制手段來推行行政執法, 而需要更多地采用權力色彩較弱的行政手段來使相對一方主動參與, 實現行政目的, 或者自愿服從行政機關的意志。[1]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柔性行政。所謂柔性行政執法, 是指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運用非強制手段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主要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解、行政獎勵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新型行政行為的總稱。

2 針對城管執法的現狀提出柔性執法的必要性

2.1 城管執法對象具有復雜和廣泛的特征:

城管涉及的領域廣泛,主要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全部處罰權,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城市停車管理、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處罰權;旅游管理方面對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行為的處罰權。

對象涉及亂丟垃圾的居民、施工工人、街頭的小商販、無照經營的車、無照的導游等。對象的層次一般處于社會下層,經濟收入比較低,文明素養偏低。傳統單一的強制手段進行管理不能適應城管管理對象的復雜廣泛性的特征,要求執法方式多樣化、人性化,柔性執法的方式。

2.2 城管存在暴力執法的現狀

(1)對執法對象暴力侵害:

暴有著幾種意思:強大而突然來的,又猛又急的;過分急躁的;兇惡殘酷的;橫蹋,損害;鼓起來,突出;徒手搏擊。當城管的執法與暴力相連時,那么與相對人的激烈沖突就難免會發生。現實中城管執法中會出現輕則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進行人身攻擊和辱罵,重則對執法對象拳腳相加,沒收執法對象所有的合法生產資料,更有甚者將執法對象暴力致死。執法對象的人權和財產權經常遭受城管的侵害,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成為城管違法行政的顯著特征。

(2)執法手段的非人性化:

從人性學的角度,人的自然屬性的三個定律:①人的生理層面的自然屬性是人類總是要求擁有快樂而不是痛苦。②人的心理層面的自然屬性是人類總是要求得到尊重而不是貶抑。③人的心靈層面的自然屬性是人類總是希望有長久的目標而不是虛度一生。人的社會屬性的三個定律:①對行為后果的考慮。②對自己長遠目標的考慮。③對人生價值的考慮。城管在執法時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剝奪執法對象生產資料的方式,采用強制手段迫使其停止經營,以達到執法目的。某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單純收繳罰款,執法對象在被罰款后依舊可以從事其違規的商業活動。城管執法手段單一、粗暴,不考慮執法對象的生活境況、合法權利,市民的購買需求、生活需求和執法的成效,完全違背了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從而城管執法手段的非人性化是城管違法行政的又一顯著特征。[2]

2.3 柔性執法可改善城管執法的方式:隨著世界范圍內出現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發展趨勢,傳統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轉向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為主的現代行政,行政管理方法的創新發展成為巨大的社會需求和發展動力。我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9 條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這是行政方法創新發展的重要內容,是風險小、成本低、操作簡便、效果明顯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可靠路徑。

柔性執法主要是指以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柔性的方式執法,具有參與性、互動性、協商性和可選擇性,追求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官民關系,實現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總體平衡,是適應這種民主化發展趨勢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

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城管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積極探索新型適用且符合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的城管執法方式,除繼續依法采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傳統的強制性管理方式以外,還應積極探索、靈活采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資助、說服教育等非強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學會將剛性手段與柔性手段結合并用。這符合當代行政管理民主化、人性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有利于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 城管柔性執法中應樹立的理念

3.1 以人為本理念。以人為本,作為一種社會思潮和價值觀念,古已有之。我國古代思想家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天地之間,莫貴于人”,強調要利民、裕民、養民、惠民。近代西方人本主義反對迷信、崇尚科學,反對專制、崇尚自由,反對神性、張揚人性。在科學闡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同時,也指明了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規律,強調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人民群眾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創造了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

在當代中國,我們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來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始終是最緊要的。堅持以人為本,就要牢記黨的根本宗旨,始終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最高標準。

城管柔性執法就是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意味著城管執法要以人為中心, 關注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價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權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體現人性,要考慮人情,要尊重人權,不能忽視人的需要。把人當成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等等規范價值得以產生的價值源泉,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能片面強調“依法執法”和法律上賦予的職能,。我們知道城管執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城市的整潔和文明,但嚴格執法不意味著只有冷漠才能代表法律的公正。在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背后更多的應是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法治社會更需要人性化的執法方式。現實中,一些執法部門往往更多地注重結果, 而不太注意過程和細節; 往往過于強調法律的剛性和威懾力, 而相對忽略法律本身應有的人文關懷。這種威嚴有余、人情味不足的執法手段,既不符合現代文明的要求, 也與現代法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理相悖。[3]

3.2 和諧理念:西方的“和諧”理念有:①畢達哥拉斯認為,“整個天就是一個和諧”。②赫拉克利特認為,和諧產生于對立的東西。③文藝復興后許多思想家都把“和諧”視為重要的哲學范疇。④馬克思真正把握了“和諧”理念,提倡社會和諧。中國古代的“和諧”理念:①“和而不同”、事物的對立統一,即具有差異性的不同事物的結合、統一、共存。②政治和諧,一種社會政治安定狀態。③遵循事物發展客觀規律,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總之,和諧是指對自然和人類社會變化、發展規律的認識,是人們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處事的價值觀、方法論。

和諧作為一種基本價值觀或價值理念, 體現人與人、人與自然的一種合理關系。城管執法的最佳狀態是和諧,即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和諧,執法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 執法權力與執法責任的和諧, 合法與合理的和諧, 實體與程序的和諧, 管理與服務的和諧。[7]其中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和諧尤為重要, 具體體現為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融洽、共贏的關系。而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無理執法等現象都是與和諧理念相悖的, 為此, 和諧執法要求執法者態度上要與民為善, 目的上要促進和諧, 而不是持敵視態度視執法對象為敵人, 視執法權為特權、強權。其實, 只要執法機關樹立和諧執法理念, 以一種恰當的方式進行執法, 完全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效果。和諧理念,從營造和諧社會,促進執法主體與被管理主體之間關系的和諧的角度。柔性執法以此為理念可以避免執法主體與被管理主體之間的直接沖突,從而促進其關系的和諧。

4 城管可采用的柔性執法方式

城管采用的柔性執法方式主要有: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主要是從調動被管理者的能動性的角度,使被管理者能夠積極配合城管執法。

4.1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在其職權范圍內,以非公權力任意手段,主動采取的事實行為,取得相對人同意或協助,要求相對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作用。主要體現在:(1)勸告、說服。勸告即城管主動和善意地勸說行政相對人不要進行某種活動, 以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說服即通過語重心長、耐心細致地講解道理, 使相對人心悅誠服地配合執法機關去實現行政目標。(2)指點、提醒。即城管針對行政相對人容易疏忽和出錯之處,以平等身份從旁提醒, 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 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如城管對于初次違法的相對人給予提醒,而不是立即給予處罰,這樣有助于緩解執法中與相對人的沖突。(3)協商、溝通。即城管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商量討論、交換意見, 以就某個事項取得一致意見,使行政相對人對執法機關某些活動的理解和主動配合, 促使某些較大、較復雜的問題獲得較好解決。[4]

4.2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城管可以與特定的商戶簽訂行政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商戶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4.3 行政獎勵:指行政機關依法對模范守法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精神鼓勵的執法手段, 它以正面、積極的方式引導、鼓勵相對人參與執法事務, 具有強大的教育和導向作用, 有利于形成一種良好的守法的氛圍具體的執法形式。城管在具體的執法中對表現良好的執法對象給予精神獎勵,如頒發守法商戶等證書,這樣可以增加商戶的信譽度,促進其積極守法、配合執法。

5 實現城管柔性執法的措施

5.1 主觀上運用迂回思維法和系統思維法來實現。

世界萬物是彼此聯系的,運用迂回思維法從別的領域尋求啟發、方法,可以突破本領域常有的“思維定勢”,打破“專業障礙”,從而解決問題,或者對問題作出新穎的解釋。它是沿著正向思維旁側開拓出新思路的一種創造性思維。如果能用直線思維求解,那是再好不過的了,因為直接求解的思路最短。但是許多問題的求解靠直線思維是難以如愿的,這時采用迂回型思維去觀察思考,或許能使問題迎刃而解。城管在進行管理中是對于目標的實現可采用多步到位法,改變傳統的一步到位法,即發現問題就出發。如城管處罰按情節和步驟進行,而不是對違法行為立刻處罰,給相對人一個緩沖期;這樣對于緩解城管與相對人之間的對抗沖突是有利的。因為城管的管理對象普遍處于社會下層,城管的管理往往觸及他們的謀生手段,所以可以盡可能的給予相對人以充分的思想準備再進行處罰。當然這種緩沖并不是不處罰,對于屢教不改的相對人仍應制裁,這樣才能達到管理的目的。

系統思維法從整體出發或從綜合的觀點出發,從而達到最優化大處著眼,為了實現目標,要注意從系統論的角度解決與目標問題相關的問題,從而更好地解決目標問題。對于城管進行城市管理,不能單單從表層來看問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不是好地解決方式。城管要了解表層之下有深層次的原因,把要解決問題的相關問題都要考慮,從而系統地解決問題。比如對小商販的管理,單純的驅趕只是暫時的,“打游擊”“貓捉老鼠”的游戲是城管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就要從根源上解決小商販要生存,要有擺攤的空間的需求,積極地聯系地方,為他們的生存考慮。市容是城市的面貌的體現,城管執法也是政府形象的體現,城管積極地為相對人服務也是構建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5.2 客觀上采取被動變主動的執法方式,懲罰變幫助的執法方式。

城管改變被動地發現違法才采取行動,要主動地去發現執法對象的問題主動解決;對于解決的方法改變傳統的制裁、懲罰的手段,采取幫助執法對象解決其基本的生存問題入手,從而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對于有些亂倒垃圾的居民,要考慮它們是不是因為附近沒有垃圾桶,所以倒垃圾不方便,那么就要安置垃圾桶來解決問題,而不僅僅用處罰來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過年過節領導都要到一些貧困家庭走訪,以增進與基層群眾的情感交流。城管也應經常主動地去和管理對象進行情感交流,有了情感作基礎,管理起來就會減少很多阻力。地方政府和一些群眾自治組織中運用的調解的方法可以在城管中運用,調解是以講解法律、說服教育、排解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活動。調解是適應我國國情的方式,因為我國民眾信奉“和為貴”,對于城管管理中發生的城管與相對人之間或城管在管理中發生的相對人之間的糾紛,用調解的方法去解決,往往會達到好的效果,因為這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形成了一致意見,他們往往會自覺遵守,這樣比外在強制力實現目標會產生更好的效果。外在強制力使用往往是治標,但不能治本,不能起到讓相對人心服口服的效果。所以運用柔性的執法方式,注重情感交流,就可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5.3 借鑒企業的柔性管理理念和方式。

企業“柔性管理”以“人性化”為標志,它注重平等和尊重、創造和直覺、主動和企業精神、遠見和價值控制,為用戶提供質優、價格適中的產品和服務。它是通過講求管理軟化,以管理的柔性化更加激發人的主觀能動作用,以適應知識經濟“剛性競爭”的需要。企業的柔性管理以滿足顧客的需求和偏好為經營導向,關鍵在于確定如何創造提升顧客價值的方案、如何解決顧客所關注的問題的方案。對于城管的管理,要充分了解被管理者的需求,比如小商販是為了生存,還是有的居民臨時用臨街的住房經營;附近居民是更多地考慮買東西方便,還是更多考慮周圍環境的整潔。在了解被管理者需求的基礎上,制定解決問題的方案,這樣才能更有針對性,更好地解決問題。

直接定制是企業柔性管理的重要的營銷模式。直接定制是根據個人的特定需求來進行市場營銷組合,以滿足每位顧客特定需求的一種營銷方式,其最突出的特點是根據顧客的特殊要求來進行產品生產。城管管理的對象廣泛,不同領域對象有不同的特點。對于不同領域的對象要注意結合他們各自的特點采取柔性的執法方式,這樣比強制的執法方式更靈活,但對于有些被管理者雖多次勸說仍屢教不改的應該實施制裁。

6 結論

城管職能部門對城市管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對于城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用柔性執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就需要圍繞以人為本、和諧理念,探索城管柔性執法的具體方式的應用,從而促進城市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 羅豪才,崔卓蘭.論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及相互關系[J].中國法學, 1993年第3期:7~8

篇(7)

一、社區消防的特點和意義

(一)新形勢下社區消防工作的特點

1、社區自主性。目前,社區建設是以居民委員會轄區為基本單元開展的,其基本特征是讓社區居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務。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按照群眾的意愿自主發展,按國家政策法規做好相關工作,為依法行政、落實管理目標創造有利條件,實現國家管理與基層社會的良性互動。所以,公安消防機構在開展社區消防工作時,必須樹立群眾自治理念,依靠社區群眾,尊重群眾意愿,重視和發揮群眾組織的作用,把挖掘和利用社區資源,整合社區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強化社區消防功能,作為做好社區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礎。

2、政府指導性。作為政府機構的公安消防機構,隨著社區消防工作的迅速發展,引起公安消防機構在社區消防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發生了相應地變化,公安消防機構不再扮演包辦、管理的領導角色,而是處于指導、協助、服務社區消防建設的地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社區消防建設中既要看到城市社區消防工作的發展方向是消防工作自治,在具體工作中充分尊重和考慮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避免短期行為,又要防止片面強調社區自治,單純認為社區消防工作是社區的事情,社區居民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不積極履行推動和參與社區消防建設的職能。

3、工作群眾性。社區建設作為我國推進城市基層社會民主化進程的重要途徑,其發展目標就是要充分調動社區居民、單位的積極性,依靠自身力量,對社區公共事務實施自我管理。而這一目標也正是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內涵所在,即組織和動員社區單位、群眾廣泛參與,挖掘社區資源,整合社區力量,自己管理自己的消防事務,維護消防安全,實現社區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達到有效預防和控制火災的目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城市社區消防工作的本質特征仍然是群防群治。

(二)推進社區消防的重要意義

1、建立社區消防安全體系是配合現代城市的發展和管理方式的變革的需要。城市化是一個國家進入工業化、現代化社會的基本特征和標志,它反映出國民總人口中城市人口的變化規律。據國家城市建設統計公報,我國城市發展進程迅速,2001年底全國有城市688個,城市人口39590萬人,城市面積832817.

6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為32.9%(上述數字不包括建制鎮和集鎮)。根據中國科學院與民政部"中國城市預測與規劃"課題研究組研究預測,2010年中國城市化水平將為42%左右,今后10年我國每年城市化水平將提高0.8-1個百分點,每年新增城鎮人口1000萬以上,我國城市化將進入一個高速發展時期,其中沿海多數地方的城市化水平高達50%-60%,而西部大多數省區城市化水平將保持在30%-40%之間。我國城市的建設和改革適應了社會市場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社區服務體系。城市住宅小區的興起,極大地推動了社區的發展。由不同文化、不同職業、不同單位而組成的、居住在同一社區的社會群體,特別是城市居民對社區服務的依賴性越來越強,依托社區開展消防工作,積極適應中國城市建設和發展的特點,建立全新的、真正大眾化的,富有時代特色的人性化的大消防的格局,是各級消防部門必須重視的問題。

2、立足社區開展消防工作,是適應當今世界消防社會化發展趨勢的需要。適應國際社會關系可持續發展的潮流,努力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為我們探索和拓展城市社區消防工作的新領域提供了契機。開展社區消防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區消防安全體系是當今西方發達國家的一貫做法,也是其社區工作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們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我國城市社區消防建設將產生重大影響,也是我國社區消防應該學習和借鑒的。如在日本,社區建立了完善的防災體系,不僅有完備的防災、救災基礎設施和器材,而且社區消防文化氛圍十分濃厚,他們在社區和市民中倡導"自己居住的地方應由自己來保護"的理念,以及社區消防宣傳、防災、救災體驗和演習、消防紀念和表彰大會、消防志愿者活動等,吸引了廣大市民積極參與防災、救災事業,營造了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這些做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觀念,符合社會發展的主題,代表著當今城市社區消防建設和發展的潮流。因此,重視社區消防工作,營造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社區消防管理經驗,是適應當今世界消防社會化發展趨勢的需要,符合我國加入WTO后社區建設與國際接軌的潮流。

3、推進社區消防工作是優化居民生活環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城市社區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社會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為宗旨,把服務社區作為社區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當前隨著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普遍提高,居民對人身安全和家庭財產防火越來越重視,人們希望遠離火災,而消防安全又是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需要幫助的問題,以社區為依托,以"火災發生少"為目標,進一步加強社區消防建設,強化城市基層消防工作,明確社區消防管理和服務職能,幫助解決居民生活中遇到的消防問題,發展社區消防文化,建立安全穩定的社區消防安全新秩序,實行社區消防自治,做到消防安全人人參與,可以及時消防火災隱患,最大限度地優化居民生活環境,為安全生存的空間提供有力保障,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區健康的發展的目的。

二、社區消防管理的模式以及存在不足

(一)社區消防的管理模式

根據社區管理活動中主體角色不同,可以將社區消防管理分成企業主導型管理模式、政府主導型管理模式、市場主導型管理模式、社會主導型管理模式四種類型。

1、企業主導型消防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企業對社區內各種基礎性設施享有所有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參與下,企業直接或間接行使社區消防管理職能的管理模式,企業主導型社區消防管理模式是典型的企業辦社會的模式,在企業的基礎上建立社區消防。然后,企業對社區消防進行管理。企業主導型管理模式是企業對社區消防實行直線管理,融社區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消防宣傳教育服務于一體,由企業房產、保衛、宣傳等有關部門實施統一管理,對社區內消防設施器材安裝、配備、維修、管理、使用,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社區內的各項消防事務實施一條龍服務,政府、社會、市場在單位社區內消防管理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有社區消防的各項活動基本上由企業包辦。

2、政府主導型消防管理模式。這種社區消防管理模式是以政府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現階段主要是以市轄區人民政府下派的街道辦事處為主體,在居委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等各種社區消防主體的共同參與配合下對社區的消防設施器材安裝、配備、維修、管理、使用,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各項消防事務進行管理。上海市人大1997年1月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規定了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①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體系,開展社區服務,提高居民生活質量;②舉辦文化、教育、體育和娛樂活動,普及科學法律知識,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質;③開展綠化的保護和建設工作,維護社區整潔,優化生活環境;④健全治安防范網絡,創建安定社會秩序;⑤其他社區建設工作。因社區消防是社區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從法律上確立了以街道辦事處為核心的政府主導型社區消防管理模式的地位。

3、市場主導型消防管理模式。這一模式又可稱“物業管理模式”。它是在城市綜合開發的基礎上,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起來的一種經營性的社區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包括以下內容:⑴由物業管理部門依照法規、合同對統一規劃開發的新建設住宅小區的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以經營的方式進行集中管理,向居住人提供多方面的消防服務。⑵小區消防管理通常采用簽訂消防承包責任書和承諾的方式將具體任務落實到崗位管理人員身上。⑶對住宅小區中消防方面的社會管理、行政管理職能由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消防等有關方面配合進行。

4、社會主導型消防管理模式。這一管理模式可稱自治模式,以社區居民委員會為核心,聯合社區內其他各種主體(非政府組織、新經濟組織、企業、個人)一起,共同參與社區消防事務的管理,實行真正的民主自治的消防管理模式。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內的基層民主形式.在社區中以居委會為核心,挖掘社區中各項潛在的消防資源,共同建設社區消防,為社區的消防建設服務。社區內的各項社區消防事務由社區居委會及其他成員按社區的各項規則辦理,社區消防的管理經費由社區成員通過各種渠道籌集。國家對社區消防事務的管理,以社區內各種組織、團體等為載體,運用法律、經濟的手段,從宏觀上對社區消防的工作進行指導,引導社區消防建設和發展。

(二)社區消防存在的不足

縱觀各類不同的社區管理模式,其共同存在的不足有:

1、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由于我國的學校教育課程里對消防安全知識的普及幾乎是空白和消防宣傳教育的不到位,人們對消防的了解,只是通過日常生活中的接觸和單位的安全培訓。因此,社區居民的整體消防安全防范意識薄弱,自防自救的能力差,有的居民對消防一無所知,不會使用任何滅火器材,缺乏在火災情況下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甚至不知道消防隊是干什么的,火警電話是多少。社區居民對社區消防建設工作也不接受、不支持,聽之任之,阻礙了消防進社區持續發展。有的社區從領導到居民,他們對“消防進社區”活動的目的、意義不夠明確,對開展這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因此,在社區消防建設中,這些人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都不夠高,認為那是消防部門的事,與己無關,你上頭要啥就干啥,大家跟“風”行事。這種表面上“熱鬧”的現象,事實上只能是“曇花一現”。到頭來,各相關部門投入大量精力、人力乃至財力得到的結果,必然是“雷聲大”而“雨點小”,社區消防工作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實際效果。另外社區消防宣傳教育資金落實困難也是制約社區消防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各街道辦事處,在消防宣傳教育資金上可謂捉襟見肘,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往往只能是走過場,搞形式,社區居民受到的教育不多,效果不大。

2、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一是現有的《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都只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了籠統的規定,而對社區怎樣做、做到什么程度等均未明確,所以從法律角度而言,社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法律規定不明的難度。正緣于此,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在市、區兩級都基本得到了積極有效的貫徹落實,而在街道和社區一級,由于缺乏專門的消防機構具體操作,組織上沒有了保證。大部分社區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是通過簽訂“鄉規”、“民約”等形式,與轄區單位及居民群眾等建立協調關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采用這樣的體制和方法管理消防,用一時可能有效,但長此以往,沒有了規矩勢必難成“方圓”,使社區消防建設要么停滯不前,要么流于形式成“花瓶”,起不到“保一方平安”的實際作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雖然規定了居民住宅區地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等等,但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各地也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致使該規定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操作性不強。例如物業管理單位如果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受到怎樣的處罰,由誰來處罰以及如果居民區沒有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由誰來管理等等問題均不明確。二是《消防法》對于建立社會消防管理體系缺乏宏觀整體制約和保障,不利于社會消防管理機制的長效建立。《消防法》雖然明確由各級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負責,也規定了教育、勞動、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主管部門在消防工作中的法定職責,但是缺少有效的整體制約和保障機制,各行政主管部門實際操作中也是按照本部門相關基本法律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執法。同時,《消防法》設定的法律義務,不能有效地與其他法律進行配合,其他的法律也沒有相應的消防規定,這樣不利于糾正人們慣常認為的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的傳統思維模式,消防部門既要向政府爭取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部隊裝備建設投入,又要和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理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審批前置等諸多問題,更要承擔著對社會面的監督管理職責,工作被動。

3、社區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一是社區體制改革后,社區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轉化為社會服務職能,由于受傳統習慣影響,不少社區沒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社區服務的內容,仍然依靠上級會議、通知等行政命令開展工作,注重工作的突擊性,忽視工作的連續性,工作方法和手段單一,缺乏長效管理措施。譬如消防宣傳工作,有的社區僅在“安全月”、“119消防宣傳日”期間開展幾次活動,沒有將消防宣傳納入社區教育等日常性基礎工作。二是工作運行機制整體還不協調,橫向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往往注重抓好具體工作落實,忽視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消防規劃的完善等工作,對全局性工作的把握和參與程度不夠,導致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具體工作增多,未能形成良性工作運行機制。派出所、社區、物業公司、業主之間也有類似問題,由于缺乏溝通協調,時常出現各自為政的局面,使消防工作難以落實到位。部分社區居委會沒有將消防組織網絡建設延伸到居民小組、樓道、經營單位,也沒有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安全責任制,責任職責不能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居民家庭,使得社區自身在管理過程中缺乏規范性、自主性,各級消防安全職責還不夠明確,直接影響到消防工作的有效落實,而社區消防管理人員工作制度往往沿襲了以前的保安人員工作體制,不要說怎么去定期維護、檢測、操作消防設施,有些管理人員竟連滅火器的使用和判斷是否過期都不知道,加之沒有明確的獎勵機制,難以將消防安全管理經常化,制度化。此外,公安派出所在對社區業主實施消防監督的過程中,由于社區民警承擔著專項治理、治安防范等大量工作,在社區工作的時間一般很難達到規定要求,同時由于重罰輕獎的考核機制,使社區民警對消防執法的積極性不高,與嚴格執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4、社區消防基礎建設薄弱。一是基礎設施建設先天不足。許多場所的消防設計未引起設計人員的重視,設計人員只是一味地根據甲方要求的建筑布局、設想來設計,并未考慮消防安全。有些建筑施工中標單位因自己沒有消防資質,便掛靠其它有資質的單位,而施工仍然是原班人馬,造成工程施工質量粗劣,給消防安全帶來隱患。二是社區消防硬件設施不夠完備。在城區內規劃的新建社區的消防基礎設施還比較完善,而且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是經濟落后的老城區社區消防建設“先天不足”,電器線路老化、消防水源缺乏、亂搭亂建、占用消防通道、群眾消防意識淡薄等現象十分普遍,消防基礎設施十分薄弱,大多數社區滅火器材等設施配置較少,少數社區即使配置了,也是量少質差,甚至失效過期;有些社區盡管安裝了室內消火栓,但水帶、水槍沒有配備到位,參差不齊,有的甚至形同虛設,毫無作用。硬件設施的缺乏和保管不當,一旦發生火災,就難以進行火災初期的有效撲救。在如有的社區為便于管理,禁止機動車輛隨意進入,便在社區入口安上鐵柵欄、石礅等,只能讓行人通過,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從而在萬一發生火災的情況下,消防車也不能順利進入社區內部,進行撲救。此外,社區內的一些菜市場、小地攤、書報亭、修車攤等也見縫插針,占用著消防通道。社區內的建筑一般都是一個單元一個疏散樓梯,對于每一戶居民來講特別是在六層及六層以下的單元或住宅中,只有唯一的一個疏散樓梯,一個安全出口。而有的居民經常將家中的自行車、破舊家具、紙箱等堆放在樓梯間和通道上,甚至在通道上搭蓋廚房、儲藏室,嚴重占用了疏散樓梯。

如果底層住戶發生火災,樓上各層人員將難以從疏散樓梯順利疏散。再者現在許多居民為了家中防盜,在門窗上均安裝了比較堅固的防盜門和鐵欄桿,這樣既不利于安全疏散,也不利于消防人員進行火災撲救。有的社區由于規模小、開發早,根本未設置一只室外消火栓。住宅樓特別是七層以下單元式住宅、六層以下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根本沒有任何室內消防設施和器材。即使是超過七層的單元式住宅和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以及底部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了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但由于開發公司或物業管理部門對此疏于管理,不按照維修、檢測、保養,再加上居民的挪用,不法分子的盜竊等原因,使住宅樓內消防設施損壞丟失嚴重,絕大部分都不能正常使用。此外,由于居民的消防意識薄弱,幾乎沒有居民家庭中配有小型滅火器材。從而導致了整個社區內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嚴重不足,不能有效地進行初起火災的撲救,極易使小火釀成火災。三是社區物業管理部門經費不足導致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難以為繼。由于物業管理中存在的運作機制不規范、整體水平低等原因,物管費收繳率低,用于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上的更是屈指可數,部分物業管理公司面臨生存危機,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更是舉步維艱,造成消防設施失管失修問題嚴重。部分社區消火栓損壞、消防器材被盜現象時有發生,物業管理公司對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積極性不高,投入較少。部分經營較好的物業的消防設施維護費主要依靠政府撥一點、社區籌一點、共建單位出一點的辦法加以解決,而部分長期虧損的物業公司消防設施維護費主要來源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補貼,房產開發公司出資的目的是從售房的實際需要出發的,社區內住房一旦售完,開發公司勢必停止補貼,因此物業公司無法長期保證消防設施維護費用的落實,這將直接影響到社區居民火災撲救。

三、做好社區消防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一)以廣泛深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居民和物業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

一是建立社區消防宣傳網絡社區消防宣傳工作,應在已有社區組織機構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消防宣傳網絡。社區消防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宣傳活動的開展。只有依托這種完善的社區消防管理網絡,才能使社區消防宣傳工作的全面開展得以實現。二是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每個社區要在人員集中或休閑場所建立消防宣傳欄,有條件的可建立“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中心”、消防畫廊、消防公益廣告欄,要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寓教于樂的消防文體娛樂活動。各社區可借助社區內的人文景觀、文化廣場等場所,組織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要針對不同季節、不同群體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與此同時,各社區可將對外開放的消防站作為重要的消防宣傳教育陣地之一,組織群眾定期到消防站參觀、體驗消防生活,接受消防教育。各社區領導機構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增強新聞單位對社區消防宣傳的關注力度,在提高人民群眾對社區消防宣傳工作重要性認識的基礎上,增強消防意識,通過消防宣傳陣地,在社區營造濃厚的消防宣傳氛圍。社區內應普遍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宣傳櫥窗、消防畫廊等,統一在每個居民樓道設置“119”消防警示牌。充分利用社區文化宣傳機構、場所和有線廣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各社區應在圖書室、老年活動室、社區報刊中增加消防方面的內容;在公共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室、消防畫廊等;在每個居民樓道設置警示牌、居民防火公約;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室,提供各種消防法規、書籍和畫冊供群眾閱讀,定期播放消防安全VCD宣傳片;利用社區培訓家庭防火員,發行《社區消防安全簡報》;社區志愿消防巡邏人員每天早晚鳴響防火警示笛,提醒居民關閉“三源”(電源、氣源、火源),防止火災。各社區在寒暑假期間應組織少年兒童進行防火教育,召集老弱病殘人員向其講授防火常識,舉辦廣場文化活動、社區文藝匯演,結合季節火災特點和重大節日,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區服務活動室、社區廣場等現有文化活動設施,組織開展貼近社區、貼近群眾、貼近生活和喜聞樂見的消防宣傳活動,將消防知識融入其中,做到寓教于樂。公安消防機構也要加大社區消防宣傳力度。消防站應對社會開放,定期接納社區群眾進行參觀,開展火場逃生訓練,使其增強對消防知識的了解。公安消防部門還可以開通消防熱線,隨時接待群眾的消防投拆和消防咨詢,通過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使消防宣傳活動更加貼近群眾,貼近生活。三是提高物業人員的消防技能.對社區內物業的相關人員要進行專門的集中培訓,使之更多地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火災撲救與組織施救技能,提高對社區內公共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養技能,能夠在檢查中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制定相應的技術認證考試來規范和保證社區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的素質,從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上海市就充分發揮上海消防學校的固有資源,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化學危險品“三員”、公眾聚集場所經營人員等各類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技能的專業培訓,兩年內共計培訓各類人員8萬多人,大大提高了消防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另外,建議社區內的單位和家庭參加火災保險,以提高其抗御災害的能力。

(二)加快保障社區消防安全及消防事業發展的法規建設。

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居民社區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管理職責,填補了長期居民社區消防工作無人管理的空白,但還沒有統一的社區建設國家消防安全標準,社區消防安全管理效果仍然參差不齊,使城市居民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很難進入標準化,法制化軌道。因此,針對社區消防法治不健全,應盡快制定出高質量、經得起時間和實踐檢驗的、與《消防法》銜接配套的社區消防法規體系,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可根據《消防法》出臺相應的規定,逐步使社區消防工作的各個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對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機構、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派出所和居民個人應盡的義務和職責要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規定下來,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明確民政、城建、工商、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根據社區消防建設的內容和要求,負有建設、指導、協調和服務的職責;明確公安派出所實行責任區民警包片負責制,督促轄區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職責、開展防火檢查,切實發揮公安派出所的監督作用;明確消防處(科)要加強社區消防業務指導,督促檢查社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對社區內的單位實行抽查,消除火災隱患;明確規定轄區消防中隊要做好消防站開放工作,對轄區內單位、居民住宅區底數清、情況明,制定滅火預案并實施演練;明確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將社區消防建設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內容;制定社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指導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消防管理工作;與駐區單位簽訂防火安全責任狀等;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制定防火公約,定期對社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宅樓院及消防通道開展防火檢查,對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等。特別是當因其不履行其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時,應處以什么樣的處罰要有較詳細地規定。并根據社區的規模、性質,特別是針對新建社區和老城區的特點,分層次對消防組織建設、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車庫等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定相應的規定,《規定》要把握好尺度,不宜過細,既要有普遍性,又要靈活性。對新建社區消防軟硬件建設要堅持高標準,有條件的社區要建立視頻監控系統,把實現規范化管理作為這類社區消防安全的主要目標;對老城區以及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社區,重點從軟件上下功夫,突出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嚴格細化各項規章制度;對車庫等配套設施不健全的老城區和建設相對較晚的社區,在政府未統一規劃建設停車場的情況下,可會同城管、“創建辦”等部門,利用小區空地,采取劃線管理的臨時措施,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如上海就根據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召開的濟南會議精神,在立足本市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消防工作的意見》、《社區消防工作建設標準》《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文件,以建立社區消防工作三級網絡、推進“八個一”工程和強化消防工作責任制為重點,確定了五年社區消防建設工作目標,并在03年內及時總結和推廣了黃浦、長寧等區試點工作經驗,實現全市100%的社區消防工作達標.

在單獨制定《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困難的情況下,也可將消防安全納入社區其他管理規定中。社區自身也要建立、健全具體的社區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聯席會議制度、消防宣傳制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等。建立社區消防檔案,對社區單位、住宅小區、重點轄區分別登記、造冊建檔,實現社區消防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另外,在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還可以編寫《社區消防工作指南》、《社區消防工作手冊》等,用于指導社區的消防實踐工作。

(三)要從源頭上建章立制,進一步細化規范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消防工作制度落實到位,主要是加強社區消防的制度建設,明確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辦公室、警務室等機構及社區消防安全責任人、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類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和落實社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例會、宣傳教育、防火巡查檢查與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設施管理、火災撲救等制度,規范社區消防管理。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召集不少于一次的年度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社區每年與駐區單位、物業公司和居民住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推動社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通過制度建設,形成以街道辦事處為主導,以居委會為依托,社區單位、行業部門、廣大群眾共同參與的社區消防工作運作機制。主要是建立如下機制:

1、互動機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社區之間要形成一種雙向互動的工作關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履行其管理職能時,與被管理者一般都是單向互動,即定期向被管理者下發文件、傳達指示,公布信息,這種單向的互動能使被管理者及時了解政府的政策傾向和政策動態。但社區消防建設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過程,如果只有單向的信息傳遞,而沒有良好的信息反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就可能會出現偏差,同時單向的信息流通也不利于社區消防建設的協調發展。因此,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制定定期走訪制度,或者定期、不定期地與社區進行交流、溝通,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形成良性的互動機制,共同推進社區消防建設工作。

2、服務機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務之中,通過服務促進管理,增強社區消防建設的活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為社區消防建設提供多方面的服務,包括政策服務、協調服務、引導服務、宣傳服務。一是政策服務,即制定出臺規章制度,為社區消防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支持社區依靠自身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火災事故防范功能,解決社區消防安全問題,為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協調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二是協調服務,即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其完善組織建設,實現責、權一致,積極幫助解決社區消防建設中遇到的現實困難,使其充分發揮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幫助社區健全各類消防組織,主要應建好“四張網”:一要建好組織管理網。通過頒發消防責任任命書、簽訂責任狀等形式,構建社區、居民小組、樓道三級管理網絡,負責社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同時,明確物業管理部門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和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二要建好自救網。把社區義務消防組織建設作為撲救社區初起火災的一支重要力量加以發展,組織婦女、物業管理人員、社區服務管理人員、經營業主等常備力量,定期開展滅火演練,提高社區撲救火災的能力。三要建好防護網。在發揮社區保安作用的基礎上,把黨員干部、離退休人員、共青團員等骨干力量組織起來,建立消防志愿巡邏隊、義務值勤隊,增加消防巡查密度,進一步嚴密火災防護網絡。四要建好監控網。通過采取加大返還罰款額比例的措施,調動派出所、社區民警做好社區消防監督工作的積極性,依法強化對社區業主的消防監控。同時,在社區保潔員、收費員等服務人員中建立松散型的流動消防監控網,使其成為安全防范的“耳目”,派出所定期組織活動,了解掌握社區治安、消防動態,形成固定和流動相結合、縱向與橫向相結合的立體組織網絡,夯實社區消防工作基礎;三是引導服務,即引導其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區資源,整合駐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共同參與和推動社區消防建設;四是宣傳服務,即社區消防建設要通過社區居民自治才能得以實現,因此,必須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消防建設。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利用電視臺、電臺、報刊等各種新聞媒體,著重宣傳社區消防建設在新形勢下的重要作用和意義,還可以舉辦“社區消防建設義務服務日”等活動,為社區提供相關的信息咨詢服務,擴大影響,進一步推進社區消防建設工作。

3、監督機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充分履行監督職責,是社區消防建設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監督可分為法律監督和過程監督。一是法律監督,即社區消防建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要監督社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二是過程監督,即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參與社區消防建設的重大活動,定期到社區進行走訪調查,聽取社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和情況反映,了解社區消防建設工作的進展情況,督促落實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工作任務。

4、激勵機制。社區消防建設具有自主性、社會性和群眾性,為發揮社區的主觀能動性,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社區三方面都要運用激勵手段來推動和鼓勵社區消防工作。可采取目標激勵、精神與物質激勵和情感激勵三種方法。一是目標激勵,即制定一個明確的目標,是各地積極開展社區消防建設各項活動的內在動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幫助社區不斷確立新的目標,不斷推動社區消防建設的進程;二是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即要及時總結社區消防建設所取得的成效,定期總結表彰工作成績突出的社區,有條件的可適當采用物質激勵。社區也可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對參加社區消防建設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獎勵;三是情感激勵,即社區和政府職能部門要實行以聯絡社區消防建設工作人員的情感為基礎的管理方式,主動與社區消防建設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與協作,關心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打造社區消防建設的良好發展局面。上海市公安局就充分利用激勵機制,制訂出臺了《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明確了派出所第三級消防監督工作的范圍和權限,并對1000余名專(兼)管消防民警進行了業務技能培訓,同時,結合公安警務機制改革,把社區火災控制指標列入了社區等民警的目標量化考核范圍,有效地發揮了基層一線民警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的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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