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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監管的問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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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革軍著,貨幣政策傳導機制[N].北京:中國出版社,2001.
[2]楊瑞龍主編.國有治理結構創新的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陰癥結及對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中圖分類號:F830.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9)012-06-03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各國政府和學者對以往的金融監管理論以及監管體制進行了大量反思,在總結過去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G20、美國財政部、歐盟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發表了很多分析報告。對這些報告進行研究,可以看出當前全球金融監管發生的重要改變和面臨的一些重大問題,在此主要講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該不該限制金融業高管的薪酬
在過去的金融監管概念下,高管薪酬不屬于監管的法定內容。但是金融危機的爆發,讓限薪的呼聲愈發強烈,這一方的理論依據有三點首先,目前金融高管的薪酬機制過于獎勵短期財務業績,助長了高管的過度風險承擔行為,鼓勵過度投機。與此相對應,高管的職業生命有限,任期一般是五年或者十年。部分高管為了個人收入最大化而過度承擔的高風險業務,將由后繼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一一如存款人或投資者承擔。所以,很多人主張金融高管的薪酬應該是政府監管的內容。近期中國政府也出臺了規范央企高管薪酬的相關規定。其次,業績激勵與股價掛鉤使金融機構傾向于市值最大化,在有限責任制和金融安全網(如存款保險制度)下,股東對風險的容忍度可能高到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如存款人)的程度,從而對金融機構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和安全構成威脅。再次,鑒于金融業的高杠桿率,綜合考慮倍數和時間跨度因素,高管薪酬的“基薪+業績薪酬+期權”形式是否合適值得研究。因為金融高管的薪酬往往和市值掛鉤,加之期權激勵,由此引發的外部性有可能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比方說金融高管的基薪外收入可能是基薪的5倍乃至以上,那么大部分收入構成就必然與高風險業務表現相關。實際上,這些在有限任期中所創造的利潤所對應的風險在其任期內難以實現足夠對沖。
雖然限薪的理論很充分,但是在實踐中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可能因為過于嚴苛的限薪,使得金融人才流動到其他行業,降低了本行業的競爭力。因為金融高管的人力資本定價很困難,所以這是最難的一個問題。其次,如果金融機構在限薪行動上沒有協調一致,首先進行限薪的機構可能面臨“先發劣勢”,其員工可能流失到競爭對手。再次,監管者很難確定最佳薪酬水平,人才定價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案。最后,金融業內部不易平衡,不易尋得商業銀行和證券業人才定價的邊界。目前的解決方案是改革薪酬決定機制和薪酬結構,充分發揮公司治理機制的作用,特別是增加股東大會在高管薪酬上的發言權和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的獨立性:在業績評估中綜合考慮財務和非財務指標,非財務指標包括對風險管理制度、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遵守:鑒于經營管理的風險可能滯后較長時間才能體現出來,業績獎金大部分應采取公司股票或與股票掛鉤的形式遞延發放,并且可以被追回。
二、重新審視金融機構越大越好越強的觀點
金融機構應有適度規模,規模過大對機構本身和社會均不利,因為:首先,可能造成規模不經濟,超過管理邊界,使得“太復雜而不好管理”。例如龐大的資產負債表、眾多復雜的交易對手關系以及眾多利益相關者使得風險難以管理。其次,大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和支付系統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成為系統性風險的潛在根源。第三,“大而不能倒”或“太關聯而不能倒”,易產生道德風險,使得政府的隱性擔保助長金融機構的低效率和高風險承擔行為。
目前理論界對混業問題有了新看法。大家發現混業經營,不一定能通過分散利潤來源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也不一定能實現交叉銷售機會帶來的協同效應。相反,某一塊業務的問題可能把其他健康業務“拉下水”,比如A[G的CDS業務。同時有零售存款基礎的銀行進行高風險的證券自營交易業務,會增加存款保險制度的負擔。商業銀行的基礎性業務(存款,貸款、支付清算)具有社會基本功能,不宜與高風險業務混在一起。目前國際上有幾個分拆案例需要注意,例如花旗集團從”金融百貨超市”中相繼剝離零售經紀業務Smith Barney、商品交易業務Phibro和壽險業務Primerica荷蘭國際集團的剝離更加明顯,銀行和保險將被分拆,歐盟委員會裁定到2013年之前要把它的資產規模縮減到6000億歐元。
三、關于資本充足率監管問題
這個問題對于銀行下一步具體的經營有很大關系。首先,就是所謂的資本充足率存在的順周期問題。其次,現在對很多流動性風險的關注也不夠。另外,就是銀行資產當中很多交易類資產和證券化資產風險偏低,這樣資本充足率監管非常不夠。就此,有人提出對交易類資產和證券化資產的資本要求應該再增加,這會在目前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現實中,不可能無限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因為這會降低銀行信貸供給效率,增加實體經濟部門的融資成本。同時,這個增加對于銀行業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假如因為覺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或撥備率不夠,就一再追加,最后的結果就是使得這個行業很難存在利潤。
危機之后,針對交易類、證券類權重的計算、資本工具多樣化的選擇、資本構成的質量,巴塞爾新協議當中的順周期的改革、資本的緩沖機制這些問題,上述報告中已經提出了很多建議,大大地豐富了原來巴塞爾框架內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比如對資本構成和質量的重視,因為較優先股和次級債而言,普通股更能吸收虧損,保障銀行放貸能力,所以在金融危機中普遍強調有形股本權益(tangible common equity)的概念。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順周期性的改革也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由于市場風險框架中資本估算的基礎指標一一風險價值(VaR)的計量具有順周期性,因此,應使用壓力測試進行補充。同時,使用簡單,透明的杠桿率指標作為基于風險加權資產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的補充,將有助于控制經濟上行期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規模的過度擴張,兼具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的意義。而我們對流動性風險的認識也需要加深。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來自資產與負債的期限不匹配,即資產的期限長于負債或”借短貸長”,這是由銀行承擔的期限轉換功能決定的。就流動性風險的資產方來源而言,一些機構即通過變現資產進行流動
性管理,但金融危機表明,極端情況下市場流動性可能急劇惡化甚至消失,不”減價出售”很難達到變現資產的目的。就流動性風險的負債方來源而言,一些機構依賴短期限的批發性融資,而這些融資渠道是不穩定的,在信用緊縮時往往最先受到沖擊。
另外一個更有意思的變化就是廣義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廣義資本充足率監管包括資本金,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就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而言,一方面在貨幣政策調控方面的作用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卻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增加。我原來從事過這方面的工作,發現許多問題金融機構清算的時候,這是唯一的高質量資產,存款準備金實際上發揮了”強制緩沖資本”作用。廣義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不僅是資本充足率,而且是存款準備金加上存款保險。在銀行清算的時候,或者考察銀行資產穩定性的時候,其廣義資本可以作為其基礎。落實廣義資本充足率監管之后,資本充足率就可以根據經濟周期及時調整。事實上,存款準備金的調整與資本充足率監管相比更加靈活,存款準備金率調整有時候不僅僅是貨幣政策需要,同時也是為了金融機構穩定性的需要。這個理論的突破可以豐富我們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手段上的多樣化,也可以豐富銀行監管當局和貨幣政策當局在這方面的一些配合。未來資本充足率監管將來發展的情況可能會遠遠超出我們現在的想象。
四、對問題機構的處理機制
自從雷曼兄弟破產之后,歐美各國發現原有的系統性風險處理機制非常不夠,在危機處理的手段和方法上非常不足。當某個機構出現危機的時候,無論是中央銀行,還是監管當局,都很難搞清楚這個問題有多大,并且發現原來的監管信息和中央銀行持有信息根本不足以應付危機機構。所以,不是錢給的太多,就是給的不夠,或者定價不合理。這次美國財政部為首的美國監管當局在危機處理上,發明了很多資本市場適用的方法與手段,比如擔保機制、對于貨幣市場基金的保險、注資轉股,期權交易等等方法,包括現在很流行的壓力測試。對規模龐大、業務和結構復雜的金融機構,若要補充資本,監管當局不一定清楚資本缺口有多大,這是美國進行壓力測試的目的。
在本輪危機處理過程當中,不斷有新問題出現,比如跨國機構破產后不同國家存款者的償付問題、資本金缺口和信息不對稱等。監管當局和中央銀行在處理危機時,最難決策的問題就是問題機構流動性不足、面臨擠兌時,到底是應該救助還是讓其破產。美國規模較小的機構已經破產124家,而對于那些稍微大一點的銀行,在這次危機中,歐盟,美國以及其他國家,都首先采取了救助的方法,按我們中國說法,就是給再貸款。這樣的做法成本很大,而且對于原來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是有顛覆性的損失。所以,在問題機構的危機處理上,簡單的救助做法顯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需要研究新的危機處理辦法。目前新方法中比較典型的有英國金融服務局的恢復與處置計劃(“生前遺囑”)。即每個機構,尤其是大機構”活著”的時候就得想好其“死”即破產的那天怎么辦。也還要求有恢復計劃,要求金融機構說明:在嚴重壓力情況下其如何應對,包括資本恢復計劃和流動性恢復計劃,上述應對計劃的執行條件和步驟以及執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財務和運營上的障礙,應對最大交易對手的倒閉,說明如何及時地將客戶資產轉移到第三方,等等。
五、金融危機中國有化的作用
關鍵詞:
金融危機;國際金融;管理;法律問題
社會主義社會經濟發展逐步與世界整體經濟發展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管理的主要發展趨勢。美國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結構的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導致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結構變化較大,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改革,實現了新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適應世界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實現了國際經濟交易運行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穩定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管理環境,促使我國緊緊抓住世界經濟運行發展趨勢,穩步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一、金融危機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影響
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周期循環組成部分,金融危機導致了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國經濟發展在房貸、存款人、消費者、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資金運行狀態處于不穩定狀態,世界金融管理制度無法應用完善的監督控制系統進行資源應用監控,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發展狀態處于“一邊倒”的發展轉臺,金融投資管理風險性提高,社會經濟結構的運行穩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交易制度處于架空狀態,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的資本主義國家只能依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進行簡單資金運行,對世界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
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合理運行是促進世界經濟運行發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行的周期性的重要體現,隨著國際經濟全球化的運行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機影響下,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現為:
(一)監管作用下降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運行主要是以美元為核心的經濟貨幣交易形式,金融危機后,美元在國際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擊,世界各國經濟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結構也受到嚴重沖擊,導致世界各國經濟的運行發展結構出現較大的經濟管理問題,國際金融監管制在各國經濟運行監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經濟管理結構也受到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不同形勢的貨幣匯率問題中的管理體系存在漏洞,世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處于不完善被動管理狀態,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穩定流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管理主體單一
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交易平臺的恢復逐漸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發展方向,金融監管體制在進行分析控制應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主要是以資本主義國家為核心的經濟管理制度,金融危機后逐步興起的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應用舊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與世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脫節,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適度進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以適應多元化的經濟發展新模式,金融危機后,需實施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改革,引導不同經濟結構的科學性變革發展,為穩定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國家經濟管理比重
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結合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發展水平來看,傳統金融監管制度在實際經濟劃分中資本劃分的公平性較低,國家經濟管理比重在國際整體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較低,社會經濟交易的金融監管作用性較低,金融危機后,各國以國家經濟利益導向的金融監管制度受到嚴重沖沖擊,世界經濟交易秩序處于逐步變革階段,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實現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應當重新劃分國家經濟利益中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比重,推進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與全面性變革發展。
三、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基本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廣度延伸
從以上對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運行表現出來的問題和社會發展的整體經濟趨勢來看,對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變革。金融監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廣度的延伸,社會經濟管理中,以美元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多元化的經濟趨勢,需要強化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范圍,例如:金融貨幣交易結構進一步科學化分配,從國際交易金融債券等投資運行比重等因素進行分析,實現金融管理與國際金融交易同步變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資產債券的優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經濟交易中的作用,發揮金融監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法律結構逐步完善
國際經濟交易在金融危機后趨于多元化發展趨勢。實施金融監管制度的逐步優化。經濟發展是文化與政治發展的物質保障,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結構及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國際社會經濟實施新資本主義國家協議,近年來,國際金融管理體制的發展逐漸從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與國際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實施國際金融監制度各國之間的監督管理,為世界各國經濟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導,為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執行提供了制度結構保障。
(二)金融監管制度的社會性提高
從世界經濟變革發展的整體經濟發展趨勢來看,完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注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實際應用,注重金融貿易雙方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分析階段,從單一的注重貿易雙方的經濟效益向注重雙重效益的發展趨勢進行變革發展。例如: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實施國際金融監督管理中,注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交易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加強不同國家經濟交易的公平性和社會效益,進一步優化不同世界不同區域之間的合作共贏。例如:亞峰會議等地域性經濟金融發展的共贏長遠戰略合作,推進世界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與貿易。此外,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全面性改革與創新,實現例如買賣雙方經濟效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實力的綜合性應用,從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調節國際整體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中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國際公平交易新金融環境的建立與完善。
四、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啟示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經濟交易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相關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對促進我國經濟的長遠性發展,完善我國經濟發展結構,適應變革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現新常態經濟結構下不同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及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發展都有深遠的意義。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從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整體趨勢來看,在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模式下,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推進金融投資管理理念的全方位發展,結合國際經濟金融管理的基本運行發展趨勢,應用多元化經濟結構的變化理念分析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積極防范我國金融投資運行管理的風險,實現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相結合,例如我國經濟管理實施自由競爭為主體,國家運行宏觀調控,國家經濟金融交易要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發展新趨勢入手,積極做好我國經濟運行投資的國際投資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風險意識
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變革,促使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的風險意識。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從社會經濟中受到的后期影響進行分析,加強國家經濟金融運行的風險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對國家內部金融管理、債券投資管理、房地產管理、信貸應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資產管理,結合國際經濟運行發展情況及國家內部經濟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優化不同形式的經濟管理比重,推進不同經濟管理結構的科學性發展及不同形態的經濟管理模式綜合性發展。例如:我國實施金融企業新型資本運行協議,合理應用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進行國家經濟內部管理形式的逐步優化,從而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企業的風險意識,實現我國金融管理的科學性發展。
(三)合理應用國際金融關系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逐步完善,一方面,將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發展新趨勢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相適應,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應用金融危機后,逐步完善的國際經濟新環境,應用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保障我國經濟在國際金融交易結構中的利益,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發展與國際金融交易發展之間相適應。例如;我國開展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國家經濟結構中發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與人民幣交易匯率穩定之間關系進行分析控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新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制度,結合當前國際經濟發展整體經濟結構趨勢,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危機過后重建的改革重點進行分析,推進世界金融管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與發展,為建立相對完善的金融貿易環境提供理論指導。
參考文獻:
[1]徐文.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2011.
[2]劉澤云.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監管與政府財政角色安排.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
[3]戴瑩.證券信用評級監管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2.
[4]劉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羅斯中東歐轉軌國家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東北財經大學.2012.
[5]張志遠.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以及金融風險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學.2013.
[6]肖健明.開放條件下我國銀行業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構建.武漢大學.2010.
[7]郭金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危機市場化處置法律制度研究.遼寧大學.2014.
(一)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幣值穩定是貨幣實現區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幣值不穩,會導致該貨幣計價和結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幣風險。根據“三元悖論”,貨幣政策獨立性、匯率穩定性、資本完全流動性,選擇任意一個,就必須放棄其他兩個目標中的一個。基于此,我國要選擇匯率穩定來發展經濟并推動人民幣區域化。
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產品重要市場,人民幣投資產品和衍生產品品種日漸豐富,資產加速增長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幣貨幣期貨業務,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幣存款達6000億元。而且隨著人民幣進一步區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臺宣布擬推出相應離岸人民幣產品,人民幣流動性必然不斷增強,與外幣的替代程度將更高,那么我國通過采用貨幣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國內政策目標與國際目標沖突時的協調
人民幣區域化后,一方面要維持國內經濟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通過匯率與國際市場連接,影響世界經濟運轉,從而面臨國內與國際目標相悖時的協調問題。例如,當國內經濟增長過快時,國內市場有通貨膨脹壓力,需要減少貨幣供應量,而如果此時國際收支處于順差,表明國內利潤率較高,國際市場對本幣的需求就會增大,需要增加貨幣供應量,這時即出現了國內與國際目標的沖突。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內經濟狀況作出的政策決定就勢必與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要求存在矛盾。這要求區域化貨幣的發行國家能夠有效協調。實踐證明,造成日本產業“空洞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調整不能同時滿足國內政策目標和國際目標所致。
(三)金融風險放大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際資金流動將對我國直接產生影響,給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現在:第一,支付風險。離岸金融市場業務是非準備金化的,無法準確統計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幣存量,導致人民幣流動性的擴充無法節制,增加央行信貸管理難度,使境內銀行面臨境外巨額人民幣資金集中返存、大額提現的壓力,甚至引發支付危機。第二,投機風險。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投機者可以在國際市場籌集人民幣,選擇時機引發人民幣貶值預期形成金融沖擊,還可能通過金融鏈和產業鏈傳導到他國,引發世界經濟危機。俄國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就是例證。
目前離岸人民幣市場大部分點心債年期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匯率波動風險。大規模的套利,逃、套匯等投機活動發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幣存款利率香港為0.6%左右,境內為3%;人民幣債券的收益率比境內同類債券收益率約低50-200個基點,引發央行面臨對資本逃避、貨幣替代等現象的監管。
(四)金融監管難度加大
雖然人民幣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斷增強,中國政府也不斷出臺政策加以推動,但人民幣境內境外市場循環體系畢竟沒有完全搭建,還沒有形成存款、貸款、結算支付、資產管理、投資、匯率避險等全方位業務,缺乏足夠的投資渠道和品種。這使得區域化的人民幣體系存在著不完善不暢通的缺陷,會在一定時期內催生假幣、走私、洗錢等金融犯罪。
同時,隨著人民幣區域化程度的不斷增強,國內金融機構也會不斷擴大其國際業務,使得監管當局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監管內容也必然發生變化。當貨幣的離岸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客觀上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能隨之擴展到境外,而離岸貨幣流動在境外金融體系當中,監管當局對離岸貨幣的監測和控制更為復雜。
二、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金融監管內容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會逐步放大國際因素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一國貨幣當局在決定貨幣供應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貨幣政策時,要綜合考慮國內外兩個市場的因素。國際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濟運行平穩就會吸引國際資本并獲得鑄幣稅收入;經濟出現問題會引發資本外逃、貨幣替代等現象,甚至遭遇游資沖擊。
新加坡之所以能夠在周邊國家金融狀況不穩定、危機頻繁發生的環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政府始終沒有放松對國內金融市場進行相對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我國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進行金融監管,發揮人民幣區域化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一)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
區域化貨幣供應量的標準不易確定,不能單獨的以本國經濟發展或世界經濟發展為標準,而且貨幣的境外流通給監管和統計帶來相當的難度,復雜的國際市場也使貨幣當局不易準確判斷經濟走勢。當國際市場對該貨幣需求增加的時候,貨幣當局要有能力及時判斷,并增加相應的貨幣供應量,否則,該貨幣就會從國內市場流出,使國內市場貨幣供給不足,物價上漲,進而影響匯率水平,最終導致國際收支失衡,甚至引發貨幣區域化的逆轉。所以,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是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一項重要金融監管內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銀行以日元計價的跨境資產和負債總額年均增速60%以上,歐洲日元離岸市場成為境內銀行獲取短缺資金的新渠道,導致央行控制貨幣增速的措施在資產泡沫出現時期失效。
(二)貨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
中國已和蒙古、越南、緬甸等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啟動了人民幣和日元、韓元、盧布等貨幣的互換業務,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規模和范圍大幅度擴展,使得境內基礎貨幣投放的內生性越來越明顯,但從結構上看呈結算逆差的失衡狀態。
2011年銀行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2.08萬億元,同比增長3.1倍,收付比為1∶1.7,即我國進口企業對外支付大量人民幣,同時出口企業仍在收取大量外匯,使得外匯儲備增速提高,從而造成外匯占款途徑的貨幣供給大幅增長。因推行人民幣貿易結算,2010年造成外匯儲備被動增加近600億美元,基礎貨幣中外匯占款被動增加4000億元。貨幣當局要對人民幣的境外境內資產以及流動性做好統籌監測與管理,密切關注人民幣供應量是否合適和人民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并及時調控。
(三)利率和匯率的波動情況
資本具有趨利的本性。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使得資產的國際性替代增強,大規模短期資金得以迅速流動,進行投機性操作。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內外金融市場逐步融合,從而使人民幣的利率和匯率更易受到他國經濟震蕩的沖擊,境外人民幣資產的匯率和利率價格也會對境內形成沖擊。利率和匯率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人民幣和外幣的流動,大規模的資本流動會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影響人民幣的區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國內利率與國外利率,適當控制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使人民幣利率和匯率保持在基本適當的水平。
(四)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
離岸人民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使得以人民幣形態存在的熱錢大規模出現。為防止投機性資本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一定要對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始試點以來,伴隨著離岸人民幣流入國內成本的降低,不確定的資本流入流出都會給經濟帶來風險和沖擊。要分析流入國內的資本是投資性還是投機性的;是長期還是短期的;結構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增強資本項目的可控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保持資本項目尤其是短期資本項目的基本平衡。當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控制,防止資本的大幅度轉移對我國經濟的破壞。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規模龐大、高速流動的國際投資性資本活動頻繁。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還存在著金融體系脆弱、產業結構失衡等問題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可能引發國際游資的沖擊,對經濟造成巨大破壞。保證金融安全,才能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并進一步深化人民幣的區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況
借鑒國際經驗,一種貨幣處于流通廣度不斷擴大的進程中,必然伴隨假幣、恐怖融資及洗錢等金融犯罪問題的上升。目前,還有一定數量現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幣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人民幣離岸市場所擁有的優惠稅收制度、信息披露與保密政策、寬松的監管體制,加之地下錢莊和地攤銀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規模擴大,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
三、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監管對策
(一)適時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幣境內外循環體系
貨幣的供應、回籠及風險調控是通過一國的銀行系統和金融市場實現的。一個高度發達的貨幣境內外循環體系,不僅是有力推動貨幣國際化的載體,也是監管當局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平臺。人民幣區域化乃至國際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關領域的放開和相關渠道的搭建以及產品的推出必然有一個過程。
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任何貨幣活動有法可依。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趨利行為和擾亂金融市場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從目前來看,應該通過新建分支機構或行等途徑擴大商業銀行在境外的人民幣業務網絡,改變一些國家業已存在的人民幣業務由非正規途徑操縱的局面。將這些灰色業務納入正規銀行體系當中來,既能為監管當局的監測提供可靠來源,有利于監管當局的調控和應對,也能夠降低相應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擴大人民幣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國內相關部門協同監管體系
跨境資金的流動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各個部門的監管若不能有效銜接,就會出現監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監管。對于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國內各相關部門應該聯合起來,加強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海關、公安、商業銀行等涉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多部門協同參與的跨境資本流動監測和預警平臺,形成監管合力,明確各部門監測目標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平臺。
(三)加強與國際的監管合作
人民幣國際化使我國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國與其他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性增強,所以加強與其他國家在信息、處理、貨幣合作、目標政策的國際協調合作十分必要。我國應積極推動與人民幣跨境交易規模大的周邊國家建立雙邊貿易結算機制,這有利于監管當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調控,也有利于推進人民幣的進一步區域化。同時,積極參加國際性金融組織和合作機制,與其它國家在地區金融監管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參與并履行金融監管的國際性協議,根據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各國央行一起,聯手調控人民幣。
(四)動態調整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
人民幣實現區域化是個漸進過程,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也必然隨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金融開放的經濟體一般都采用間接化調控手段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間接調控伸縮性強,央行始終處于主動,可以隨時進入市場。因此,逐步實現央行調控手段的間接化,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率、利率、優惠利率、特種存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各層次貨幣供應量進行間接的合理控制,引導和調整人民幣利率和匯率水平。
同時,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規范的信貸管理機制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統計的覆蓋面、時效性和透明度,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兩個渠道建立金融系統的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問題,防范風險。
參考文獻:
在市場有效的理想環境下,市場參與者理性,個體自利行為使得“看不見的手”自動調節市場均衡,均衡的市場價格充分明確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時,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采取任其發展的態度,目的是排除造成市場非有效的因素,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少監管甚至不監管,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但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監管模式不適用。實施合理有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由此體現。其必要性有如下幾點:
第一,互聯網金融中,個體決策存在非理性。比如,在P2P平臺中,金融機構銷售的產品是針對借款者個人的貸款,由于投資需求者不一定能充分認識投資失敗對投資者個人的影響,即使P2P平臺明確說明借款者存在信用風險并且投資分散,這種網貸仍屬于高風險投資。第二,有些有害風險不一定會被市場紀律有效管理控制。目前我國風險定價機制在某種程度上是失效的,在這種大環境下,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推出高風險、高收益產品,用預期的高收益來吸引眼球,擴大發展,但不一定如實揭示風險,會潛在巨大的道德危險。第三,互聯網金融創新可能存在嚴重問題。
2.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特殊性
與傳統金融一樣,在互聯網金融中,風險指的仍是未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適用,從而相應監管邏輯也都適用。但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有兩個突出風險特征,在監管中要予以考慮。
二、當今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近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反映了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偏差。在過去兩年以P2P網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在無序中發展,在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非法集資、跑路等諸多亂象。來自監管機構的數據顯示,金融產品的網絡化趨勢加快了非法集資的擴散速度,2015年非法集資案件數達歷史頂峰,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成為非法集資重災區。其中投資理財類非法集資案件占全部新發案件中數的30%以上。一些平臺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要考慮到其業務性質發生了變化,只要涉及辦理存貸款業務,就需要接受特殊的監管。銀行有資本充足率、風險拔備等各方面的要求、而缺乏監管的平臺公司一旦出問題,只能通過借新來還舊,典型的“龐氏騙局”就出現了。因此對進行特殊的監管并不是一種歧視,也不是為了保護銀行的壟斷地位,而是這類機構一旦出了問題,其風險的外溢性就會很廣,因此為了防患于未然,互聯網金融監管極具重要性。
三、互聯網金融未來的發展走勢
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正在開展中,研究機構的數據顯示,自2015年6月,互聯網金融業的增長速度逐漸減慢。4月28日,新一期的“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發展指數”由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該指數以2014年1月份為基期100,到2015年11月該指數上升到390,隨后在12月下降到386。從同比看,互聯網金融指數增長速度從2015年6月開始緩和。從分類指數上看,互聯網金融各業務發展有明顯差異。其中,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基金指數增長趨穩,2015年增長率分別為41.0%和37.0%,相比2014年增速分別下降了10.9%和13.9%。投資指數增速在2015年年中開始迅速下降。而互聯網保險則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新風向。接下來幾年,互聯網金融格局將有更大的調整。
在政策上,監管趨嚴將是互聯網金融新常態,互聯網金融將在資產端向產業端下沉將是未來方向。具有優質資產端的公司將會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核心競爭力。網貸監管會在2016年收緊,一些野蠻生長期的平臺會提高內修、調整業務方向,否則就會被退出業務市場,這對行業的正向發展是有幫助的。因為一些大平臺出現事故,國家會在鼓勵金融創新方面變得謹慎。而隨著今年監管制度的到來,行業會加速分化,最終會推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意見及改善措施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系統
建立完備的監督監管體系,一是為了保證網絡交易安全性,必須設立并公開市場準入標準,目的既是保護投資者的身份信息和利益,也是為了提升入市企業競爭的公平性。二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注意掌握真實的數據資料,保證交易記錄的真實性。三是當網絡交易出現故障時,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追究分析交易雙方的責任,并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的實施和懲獎措施。
2.增強國民監督監管意識
宏觀上,受傳統計劃經濟觀念影響,利率市場化政策還不能被所有人接受和認可,微觀上,利率市場化受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等原因的影響,還不能全力發揮其調節作用,其中以“金融監管不完善”問題最為突出,是影響利率市場化政策廣泛、深入、有效實施的最主要原因;鑒于上述問題的存在,筆者對利率市場化背景下的我國金融監管問題進行了專門探討,在簡要闡釋我國利率市場化政策實施背景和發展狀況基礎上,分析了利率市場化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與挑戰,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挑戰探索性提出應對措施與改進建議;以期對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改進、完善,促進我國利率市場化政策的科學、有效實施有所貢獻。
一、我國利率市場化政策的實施背景及發展狀況
在我國正式實施利率市場化政策之前,我國對利率主要采取集中管制政策,該政策以管制范圍廣、種類多,管制下利率遠遠低于市場資金供求決定的均衡利率為主要特征,在該強大管制政策影響下,我國的資本積累、經濟增長等都受到嚴格限制和影響,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該背景下,我國政府積極制定與實施了利率市場化政策。但利率市場化政策在我國的實施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實施利率市場化政策的效果和目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利率市場化在我國的發展,從政策實施至今,概括起來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市場化,以1986年我國政府首次放開銀行間拆借利率為標志,正式肯定了銀行間資金拆借行為的合法性,對之后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較大范圍內利率市場化的實施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第二階段,債券市場中債券利率的市場化,債券市場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債券利率的市場化成為我國大范圍實施利率市場化的關鍵環節與重要一步,其中以1996年我國通過證券交易所實現國債的市場化為標志,之后金融債、企業債也開始并逐步實現了市場化;第三階段,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該階段也被稱為真正的利率市場化,只有真正放開銀行存貸款利率使之市場化,才能夠真正發揮利率市場化對我國金融發展的調節作用,以銀行存貸款浮動利率為標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的目標正在逐步、有序的實現。
二、利率市場化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與挑戰
總體上來說,我國金融監管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利率市場化喪失了獨立性,由于缺乏獨立進而導致政策實施的迷失,這主要緣于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強制性手段為主,特別是科學監管措施的缺乏,直接導致實施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出現“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亂管”現象,以及對利率市場化政策實施帶來諸多負面影響,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即利率市場化是一個“怪物”,應該敬而遠之。上述所謂的“怪物”認識可以說是非常不理性的,筆者認為,認真分析利率市場化對我國金融發展及監管有哪些影響或者說帶來了哪些具體問題,為后續問題解決打好基礎才是“正道”。利率市場化對我國經濟、金融體制的“融合性”提出了挑戰。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看,利率市場化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金融體制內容形成一個整體;這也要求利率市場化必須與其他經濟體制、金融體制內容相協調、融合,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金融體制與利率市場化之間協調性、融合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有必要采取措施促進二者之間的融合,促進利率市場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利率市場化將使銀行金融機構承擔更多數量、更多重的風險。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下,銀行金融機構將會承擔更多數量、更多重的風險,這也使得銀行金融機構也于自身利益考慮在“主觀”上不愿意實施利率市場化,雖然這些風險更多只是階段性的。這所謂的階段性風險,主要是指在實施利率市場化的初期,隨著利率的放開,銀行金融機構在短時期內承擔利率急速上升的階段,這可能會影響到銀行金融機構的收益及穩定性。利率市場化的實施以開放的信息環境為基礎,但信息流動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對稱,不可避免有信息不對稱情況的出現,這也是銀行要承擔更多數量、更多重風險的原因所在。
三、利率市場化下的我國金融監管改進措施與建議完善
金融監管是實現利率市場化目標的關鍵所在。針對影響、阻礙利率市場化實施的挑戰、問題,可以考慮分別采取如下措施嘗試改進、解決。首先,推進與利率市場化相關的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對于利率市場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經濟制、金融體制脫節、不能融合現象,集中力量改進、改革影響及阻礙利率市場化實施的“體制問題”,著力提升現有經濟體制、金融體制“融合性”,逐步化解利率市場化與現有經濟體制、金融體制之間的“矛盾”,為利率市場化的順利、成功實施鋪平道路;該措施或者該步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沒有該步驟的成功,就沒有后續利率市場化的成功。其次,建立、健全利率市場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就經濟的發展而言,其運行離不開法律保護,利率市場化變是如此,作為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最重要的一環,必須要保證實施利率市場化后銀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而這離不開法律的保護,在利率市場化環境下,也只有法律能夠保護銀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因此,從建立、健全利率市場化法律法規入手,為利率市場化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無疑是保護和促進利率市場化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利率市場化下我國完善金融監管的最主要著力點與出發點。
參考文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我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升級,對于貨幣的流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兩者之間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機制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經濟想要穩步發展,就必須處理好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而如何促進兩者保持平衡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想要促進我國經濟不斷的向前發展,就必須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針對于兩者之間的矛盾,本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于產生的矛盾給出了相應的治理辦法。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之間的沖突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并沒有得到統一,而是職權分離,這是一種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變遷過程。職權分離對于金融監管部門而言,在進行對銀行的監管會造成一定的阻礙,進而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致使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下降,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時存在偏差,各分支機構管理處于各自為政,各管各家的亂象,很多銀行的執行力度很差,對于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中央所頒布的政策很多都監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閣,毫無用處。特別是在中央執行新的貨幣政策時,在整個傳導或者縮短政策的過程中,銀行根本反應不過來,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場,中央與銀行之間的信息處于極度不對稱的局面,與之相關的分支機構失去了銀行的監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撐。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較弱,嚴格度不夠。更多的是往宏觀調控方面發展。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的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職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有著較為明顯的界定,兩者之間的相互協助很不理想,想要達到理想的協助狀態,還是需要時間不斷的進行磨合,在銀行監管的分離時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貨幣的傳導機制發展非常艱難,中央銀行想對貨幣進行傳導控制也是困難重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針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在宏觀調控的引導之下,中央銀行也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往往會進行收緊銀根的政策,貨幣的供應會全面減少。特別是在經濟蕭條時期,為了緩解國內貨幣的嚴重緊縮的現象,中央銀行會加大貨幣的供應量,以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平衡。這樣的協調方式是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發展所需而設定的,但是銀監會的協調方式卻存在很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兩者是相反的,基于此,兩者之間的沖突從未間斷過。
三、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過去,我國監管體制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在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中,金融市場也開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機構的形式多種多樣,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增強。這對于貨幣政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增強,兩者之的關系有很多地方都是處于交融的,兩者之間的矛盾開始得到緩解。事實上,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這促使兩者之間的協作關系邁向了全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面對多變的市場經濟,以及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應該改變自身的傳統管理模式,對于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各項風險進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積極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優秀的經驗,并針對于我國的基本國性來完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10(16).
盛碩.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金融創新[j].市場周
刊(理論研究),2010(7).
一、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理論基礎
在金融監管理論中,監管包括規制和監督兩個方面的內容。規制指在法律的授權下,由監管當局制定一系列法規和規章,規定金融中介機構進入、運營和退出的規則[1]。監督指金融監管當局或其他授權機構通過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監督既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落實[2]。金融監管理論在經歷了實踐的檢驗后得到了進一步的修正,逐漸走向成熟,為監管實踐提供了理論支持。
對于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理論基礎,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分析。
一是從金融監管法的目標方面分析。金融監管的目標由三項構成,即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金融體系公平有效競爭,提高金融體系效率。在以上三項目標中,前兩項可歸納為“穩定”目標,后一項可視為“效率”目標[3]。在金融體系中,“穩定”和“效率”一直存在矛盾沖突,因為要穩定金融體系,就要實行金融管制,這會導致金融機構運營成本增加,金融業的市場效率隨之下降;如果追求效率而不求穩定,又必然導致金融體系的混亂。分析中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規,可知中國金融監管在兼顧穩定和效率目標上,采取的是單一的穩定目標模式,只注重穩定金融秩序,在金融運行效率方面沒有相應的監管。在穩定目標的指導下,中國金融立法對正規金融系統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采取壓制的態度,造成了金融資源被少數銀行壟斷,直接導致中國金融業的低效率。所以,中國應該對內開放金融市場,允許民間金融的存在并將其合法化,增加金融競爭,提高金融效率。
二是從法經濟學方面分析。在經濟學中,均衡是指有關經濟主體在外部條件的約束下,各自達到最優的一種相對穩定狀態,具體說是供給和需求通過市場發揮作用,從而產生了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的狀態[4]。聯系到法律領域,法律均衡就是法律供求的均衡。在金融監管法領域,供求均衡定義為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供給適應法律的需求,沒有法律過剩和法律短缺,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而且法律的數量、內容和結構安排是大多數人所滿意的。在中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得不到制度的支持,無法合法地轉為經濟金融發展所用。而另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供給又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以上兩方面的問題導致了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處于一種非均衡的狀態,民營企業得不到大量的資金支持和多樣的金融服務。由于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缺位,中國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面臨巨大的風險,2011年溫州民間金融危機的爆發就是一個鮮活的例子。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應該開放民間金融市場,將民間金融合法化、規范化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現狀及困境
(一)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現狀
要分析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現狀需從政府的態度入手。中國金融業長期由國家壟斷,民間金融因為被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而常受到歧視和政策的打壓。然而,在這樣的生存環境下,中國的民間金融反而存在并迅猛發展,這使得政府的政策也開始逐漸趨暖。中國第一次正面肯定民間金融是在央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其指出要正確地認識民間金融在中國金融業起到的補充作用。其后,2005年出臺的《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非公36條”指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的非公有資本進入,并放寬股權比例的限制。隨后,央行在陜西、山西、貴州、四川四省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試點。隨著2005山西平遙的“日升隆”和“晉源泰”兩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式掛牌,小額貸款公司進入了“合法”行列,意味著中國民間金融開始從“地下”走到“地上”。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針對2011年溫州民間金融危機,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確定了溫州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浙江省溫州市將以此為契機,率全國之先開啟金融改革的新道路。
從以上事件的分析可知,中國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有較大轉變:由最初的打壓、限制到默許、放任,再到規范引導、適時管理。政府已經意識到民間金融在中國金融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采取了科學有效的態度。
2.法律現狀
雖然中國政府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有很大的轉變,但民間金融的法律現狀仍不樂觀,其法律地位并沒有獲得明確的認可。現有的關于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只將以下民間金融形式歸為合法,主要有:一部分民間借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與農業合作銀行、小額信貸、典當行等。對以上合法的民間金融形式,中國在法律法規中雖然有所提及但規定不全面,還有很多沒有解決的問題。例如,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司法解釋中,只作了簡單的規定,在其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中,稍有涉及但法律效力較低且不成體系。對于沒有列入合法行列的民間金融形式,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都存在抑制民間金融發展的傾向。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下,民間金融沒有也不可能被完全禁止,反而更多地走向隱蔽的地下,發展成為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盲區中的“灰色金融”。再者,金融領域的競爭十分激烈,灰色金融中很容易滋生出洗黑錢、腐敗等“黑色金融”,而監管當局在現今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取證,無疑是場惡性循環,增大了危機爆發的可能性。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困境
1.沒有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間金融一直被政府予以禁止。這與中國長期堅持的“重正規、輕非正規”的指導思想有關。當正規金融出現問題時,政府會予以扶持,而非正規金融的難題則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雖然中國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有過幾次轉變,甚至近年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需要對其存在已經默許,但從整體上來說從來沒有承認其合法地位。
由于國有金融資源的偏向性,正規的金融資源供給與市場需求嚴重不均衡,民間金融中地下錢莊、集資等事實的存在符合經濟人尋求獲利機會的本性,有其合理性。如果國家再片面地、一味地打擊取締民間金融,維持金融資源的嚴格壟斷,不僅浪費了法律資源,還增加了社會的交易成本。中國立法應該正視民間金融的作用,法律規范的制定要以事實為基礎并回到事實中去,這樣才能達到雙贏的效果。
2.民間金融立法上存在缺陷
現有的對民間金融進行監管的一些法規和制度較為零散,還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明確民間金融交易主體及民間金融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造成了民間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例如,1998年7月13日,由國務院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同時,該辦法將非法金融界定為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這就將許多民間金融形式都列入了非法的范圍,從根本上否認了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而且與《合同法》中合法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沖突。從《合同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可以得知,約定有息借貸但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利息的借貸不違法,而且一個企業向一個或多個公民借貸也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但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以上合法的民事行為可能會變成非法金融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不同位階的法律之間的不協調、甚至沖突,是中國民間金融立法上的缺陷之一。
另外,筆者認為中國民間金融立法還存在以下問題:法律對高利貸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民間金融的具體監管部門;缺乏有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融資服務體系不夠健全,導致企業融資困難;缺乏相應的信用制度,民間社會信用環境狀況較差,民間資金需求難以轉化為金融需求。
3.民間金融執法上存在不足
除了立法方面,中國民間金融的執法也存在不足。如果沒有法制的真正落實,非法民間融資的性質認定及司法執行就會受到損害;如果沒有多部委暢通的協調機制,處置非法民間融資的工作就會出現“無人監管”與“重復監管”并存的局面,并且削弱工作效率[5]。
民間金融執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現為多個執法主體并存,容易出現執法權沖突與真空現象。銀監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等都有可能成為民間金融執法上的主體。銀監部門只能對銀行業的金融活動實施監管,對企業、個人等非銀行領域無權介入,即使是非法融資行為也沒有權力進行監管,致使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難度加大。當出現非法融資行為,而又沒有群眾向工商部門舉報時,工商部門很難介入調查,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犯罪行為的調查。由于對民間金融的執法主體較多,各部門執法未能進行較好的溝通與協調,導致各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
綜上,中國現行的針對民間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論在立法還是執法上都存在不足,不管是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還是民法的相關規定,對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抑制性的,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環境面臨困境。
三、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完善對策
(一)完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原則
金融自由化是金融業發展的一大趨勢。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各國相繼破除了嚴格的金融管制制度設置。中國也相應更新了監管理念,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有針對性的適當調整。中國一向重視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卻忽視了效率和公平,而這些價值理念會對民間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完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必須轉變制度設計存在的價值理念問題,確立如下原則。
1.適度干預原則
戈德史密斯曾說過:發展經濟的同時要重視金融的發展,而且還應加快金融工具和金融組織的發展,盡量發揮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引致作用。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銀行系統在金融機構資產總額中的比例趨于下降,而其他各種金融機構的這一比例卻相應上升[6]。在把合理的民間金融納入正規金融體系之后,政府應該對其進行適度的引導和規范。因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只能是為克服市場失靈而進行的最低限度的干預,所以,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只能以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愿為前提,不能進行完全的干預。當民間金融發展出現問題時,若問題能夠通過市場自身得以解決,政府就不應該進行干預;若民間金融發展中出現金融風險、市場失靈、市場信息不充分、公共產品缺失等問題時,政府就應該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對民間金融進行干預是為了引導其更好更快地發展,政府只是起到一個監管和引導的作用,并不能代替民間金融的主體。
2.經濟安全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運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是否安全。2009年的金融危機,引發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這足以表明金融市場的安全對經濟安全的重要性。2011年中國溫州爆發的民間金融危機,引起了全國的關注,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較大。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法律監管時,要考慮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監管制度要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我們要正視民間金融對國有金融的壓力和積極作用,正確看待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競爭關系,開放金融市場,實行公平競爭。金融業要發展,風險肯定存在,不能因為有風險就不發展,我們要做的是將風險降到最低,效益提到最高。民間金融在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下,才能將其原本的優勢發揮出來,才能處于良性發展的軌道中,并進行相應的升級和轉型。
3.平衡協調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既是經濟法的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所決定的一項普遍原則,也是商法對商事關系規制的一項基本要求。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利益目標的統一[7]。從民間金融的商事規制視角看,在對民間金融監管進行立法時,要面臨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兩個問題,要平衡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和國家對金融安全方面的要求。在維護中國金融市場安全的基礎上,要盡量尊重經濟規律,允許民間金融在一定法律范圍內的發展。
(二)完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具體對策
1. 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
規范民間金融的首要前提是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社會分工的細化,金融市場必將進一步細化,像以前一樣僅僅依靠國有金融機構或者跨國外資金融機構難以滿足多元化的市場融資需要。民間金融靈活多變,表現形式多樣,在經過合理的引導和規范之后正好充當后備軍,不僅能提高中國整體的產業素質,還能有效減少民間金融采取不正當手段破壞社會法制和道德環境所帶來的危害。
中國民間金融的生命力十分頑強,在多次嚴厲打擊下仍能蓬勃發展,說明了民間金融的存在符合中國經濟發展方向和要求。我們應該及時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在賦予其合法地位時,還要注意區別對待不同的民間金融形式。以民間金融是否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為標準,可將民間金融劃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對于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灰色金融”應給予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加以合理的規范、正確的引導、積極的監管,促使其健康發展、不斷完善;對于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客觀要求的“黑色金融”,如高利貸、金融欺詐及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要堅決予以取締。
2. 建立健全市場準入機制
中國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很少,因為有許多投資渠道都存在身份不合法的問題,民間資本在利益的驅動下只能被迫轉入地下。筆者認為,中國應該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機制。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機制若設計較寬松,則能夠降低從事相應行業的成本,為經濟的發展注入更多的新活力。但進入門檻低導致的機構實力不均衡、不易管理問題也會隨之突顯;若設計較嚴格,則為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提供了保障,但成本會增加,一定程度上影響經濟的發展速度。所以,在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機制時,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設計,然后在運行中依據具體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一,在民間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方面,應盡量保持原有民間金融的多種形式并予以法律上的確定,而不是將形式進行完全的統一。如民間借貸本質上是合同關系,其特點是數額較小,且發生在一定區域內的具有一定社會關系的當事人之間,風險較小,一般由合同法調整即可。第二,在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要求方面,相比于正規金融,民間金融的業務規模小、影響力弱,因此對資金準入的門檻設定也要相應調低。同時,考慮到民間金融機構形式的多樣性,資金的準入門檻也應該設置多個標準。第三,在民間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方面,民間金融機構規范之初,其規模、實力、組織性等都不如正規金融機構,因此,業務范圍不宜擴大太快,應從基本的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等業務做起。
3.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競爭就是優勝劣汰的過程,保留高效率的經濟主體,淘汰不適應經濟發展的主體。因此,建立民間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對出現問題的民間金融機構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理顯得十分重要。目前,中國對正規金融的退出機制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對民間金融機構監管時并沒有建立其市場退出機制,《破產法》也沒有涉及民間金融機構倒閉時的處理條款,當民間金融機構出現資不抵債等問題時,經常是通過追加資本金的方式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這些措施遠遠不夠。
筆者認為,在退出機制方面,國家只需要根據對民間金融整體評估后設置一個退出的條件,市場自然會決定民營金融機構能不能繼續發展,該不該退出。進一步細化,可以對經營不合規的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兼并、聯合或者重組;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的民營金融機構可進行清理或者關閉。
建立退出機制時,應主要確立民間金融機構退出的標準和程序。正規金融的退出標準主要有合并、分立、公司章程規定、違法行為和資不抵債五種。在退出程序上,對不同經營情況的民間金融機構應給予不同的程序:當民間金融機構出現可能退出市場的情況時,首先應該由民間金融組織協會責令其進行整改,事前預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若經整改后依然沒有擺脫退出的標準,則此時進入退出程序,一般先考慮自動退出的方式,因為這種退出方式成本更低,且影響較小,由民間金融機構自己清算即可。不愿或不便自動退出的,由民間金融組織協會組織專門的清算機構對其進行債權債務清算,及時保護投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