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加強契稅征管措施匯總十篇

時間:2023-11-17 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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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加強契稅征管措施

篇(1)

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在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縣規劃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在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在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在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在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在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在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否則,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產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6、縣公安局:負責房屋租賃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縣公安局應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對城鄉沿街門店的租賃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審核,建立征管檔案,督促房主到縣地稅局繳納房屋租賃營業稅,對拒不繳納的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縣交警隊:負責全縣車輛營運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50萬元。即:在車輛年審時,縣交警隊應對車主車輛營運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核,督促車主到縣地稅局一次性繳納車輛營運稅,在車主繳清車輛營運稅后,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審手續,否則,不得進行車輛年審。

二、征管責任

1、各協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把好稅收源頭控制關,從源頭上杜絕稅款的流失。

2、征管職能部門要在幫助和指導協管單位搞好稅收協管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積極主動地尋找稅源,切實抓好稅收征管,保證完成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

3、縣內各單位在支付涉稅款項時,應對支出票據進行嚴格審核,把好兩個關口,一是單位應稅行為所換開的稅務票據必須是*縣稅務機關開具的,否則,不得支付款項;二是要按照“款清稅清和款、稅同步”的原則支付款項,不得在未交稅的情況下預借任何資金,因單位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由該單位繳納所欠稅款,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篇(2)

一、契稅的概念及職能定位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一種行為稅,是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對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職能定位:

1.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

契稅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首先體現在課稅范圍的廣泛性上。凡土地權屬的出讓、轉讓、房屋權屬的買賣、贈與和交換,均為契稅征稅范圍。其次,體現在取得收入的及時性上。

2.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職能

契稅與房地產市場聯系緊密,是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來,針對房價上漲過快,市場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國家連續出臺多項調控措施,契稅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契稅在政策上基本體現了“保護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的差別化調控思路,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契稅對不同類型的房屋適應不同的稅率,即對于高檔、豪華房屋,適用高稅率,且沒有減免優惠,對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適用低稅率,且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減免優惠,間接體現了對高收入者多收稅,對中低收入者少收稅或不收稅的思路。

二、契稅風險管理及風險分析

稅收風險是由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稅收征管結果的不確定性。稅務機關管理資源的有限性和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復雜性加劇了這種不確定性。

(一)契稅風險管理:

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繳納契稅過程中,通過對納稅人申報、征收機關管理以及相關協稅部門配合等諸多方面全過程進行分析,結合契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判斷可能導致契稅政策執行偏差、稅收收入流失、影響征收機關形象的各種因素,采取相應管控措施規避風險,最大可能減少損失,切實提高契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管理過程。

(二)契稅風險分析:

契稅風險主要來源于:納稅人方面: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提供假合同、假發票、更改合同簽訂日期和發票金額;更改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騙取國家稅收優惠。征收機關方面:未按工作職責及流程辦理減免稅造成執法錯誤;稅收征管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理解偏差,或者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造成國家稅款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相關協作單位:“先稅后證”把關不嚴、未稅先證;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評估報告,幫助納稅人逃避國家稅收。

三、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工作基本情況、風險探究與思考

(一)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工作基本情況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恢復契稅直征是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當時契稅征收只設置一個直征點,隸屬于地方稅科。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迅速發展和大眾對住房的剛性需求及投資需求加強,房地產交易日益火爆,從2007年開始,為了更好的服務納稅人,直征點變成獨立稅務所。下面是海淀地稅局從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稅征收情況:

圖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稅增長的過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達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達到93.92%。

目前海淀區的契稅申報繳納主要分兩種情況:由購房者個人自行申報繳納契稅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辦理繳納契稅。北京市的房地產交易契稅是在辦理產權證前開始申報,即“先稅后證”,有利于發揮契稅的“把手”作用,充分體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的優勢。契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稅種中,契稅是增幅最快、潛力最大的稅種。

(二)海淀地稅局契稅征管業務流程

我局契稅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辦理:

收件。采取個人申報和集體申報兩種契稅申報方式。

審理。專管員根據申報資料,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實納金額,并錄入系統,打印。對城市拆遷戶、出售已購公房初審抵扣稅所需資料,出具契稅核定通知書。

復核。復核員根據已錄入契稅申報表,核對原件、核對適用計稅政策是否準確(包括地區指導價的查詢等)、核對實納稅額、核對繳款單、開票。

歸檔。各種涉稅資料、票據等歸檔,序時裝訂。

(三)海淀地稅局契稅征收風險探究

1.稅務機關內部風險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統方面――個人契稅減免的核心征管系統存在風險。 契稅減免,指國家相繼出臺的一些契稅優惠政策,其中涉及到個人的主要包括拆遷后再購房契稅減免、已購公房出售后再購房契稅減免的不征契稅等減免政策。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展和稅收政策調整步伐的加快,個人契稅減免在錄入過程中,逐漸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統存在某些與實際脫節的問題,雖然發現問題時已啟動了應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統如不改進,會嚴重影響窗口人員的受理速度,延長納稅人等候時間,導致投訴等納稅服務風險頻發,影響整個契稅減免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一致性,也制約了電子化辦公的進程。當前個人契稅減免錄入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在公房減免契稅核定通知書方面。根據文件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其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新購各類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換差額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基層稅務人員在受理減免契稅錄入過程中發現不夠免且退稅, 不夠免稅且補稅的情況下核心征管系統存在不能自動帶出核定通知書的問題。

b)稅收政策銜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稅有關扣除項目政策規定與契稅減免辦理程序的銜接問題。實際工作中,若納稅人欲出售非住宅房產,先辦理購房環節的契稅減免手續,還是先繳納售房環節的土增稅,其繳納稅款截然不同。

第一種辦稅方法:購房――辦理契稅減免手續――辦產權證――賣房――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可抵減契稅減免金額)――結果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種辦稅方法:購房――繳納契稅――辦產權證――賣房――繳納土地增值稅(可抵減契稅金額)――辦理契稅減免退稅手續――結果可少繳納土地增值稅。

2.稅務機關外部風險

特殊商品房地區指導價“項目”界定范圍不清晰甚至錯誤,核定的計稅價格有誤,急需部門協作,提升征管質效。

許多小區計稅軟件規定不準確,范圍過寬或過窄很難判斷是否特殊小區,造成計稅價格過高或過低,導致多征或少征稅款。

(四)海淀地稅局契稅風險的措施與對策

為正確處理上述契稅風險對征管工作的影響,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稅風險,優化稅收環境,進一步提高征管質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對策:

1.措施――自制“契稅核定通知書”格式

2.對策:

a)上級完善核心征管系統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盤反復使用自制文書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統中。凡是公房不夠免戶,“契稅核定通知書”稅務機關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檔案中備查,在該戶契稅申報中查詢不到“契稅核定通知書”,造成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稅減免工作不夠嚴謹。

b)系統升級方案的思考

根據以上分析及實際工作情況,系統升級方案是:公免情況下,“計稅依據”項目,改系統默認“差額”為“全額”,增加“公房減免金額”,這樣,讓系統自動帶出數據,“應征稅額”或有“差額”,或“無差額”即為0.00元。此時“契稅核定通知書”系統自動帶出。同時增加“公房減免金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等項目,形成一種邏輯關系:

計稅依據全額*契稅稅率-減免金額=應征稅額 (3―1)

應征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3―2)

這樣,無論是公免夠免不夠免,都為同一種邏輯關系,最好這種邏輯關系能在“契稅核定通知書”中體現出來。

C)稅收政策的銜接。稅收政策的制定,各稅種之間要有高度的協調性,不能過于片面,相互脫節。無論先辦契稅減免,還是先辦售房環節土增稅,其征稅結果應一致。

D)為了更加準確的核定房屋價格,減少人為因素,建議市建委完善市場指導價軟件功能,同時準確表達特殊商品房項目名稱,將計稅價格軟件實現和單點系統連接,將核定后的價格帶入到系統中計算稅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結論及建議

(一)上級機關加強調研力度,出臺合理的稅收政策,解決目前突出的問題。

針對目前房地產交易量不斷擴大的事實,現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經不能完全解決日益凸顯的矛盾。因此,上級部門應該多做調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當前形勢和事實的政策,減輕基層人員的工作壓力,緩解征納雙方的矛盾,共同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二)整合資源,優化系統。

針對目前出現的流程設置問題,系統分散問題,應該利用科學的手段,完善系統,整合資源,與相關部門做到信息共享。軟件隨時更新,隨時升級,規范數據,做到邏輯關系對應,減少納稅人排隊等候時間,提高辦稅效率,更好地提高納稅服務質量。

(三)加強各稅種之間聯動機制,促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發展。

篇(3)

全市地稅系統廣大干部職工要迎難而上,堅定信心,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全省、全市財稅和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上來,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對經濟形勢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圍繞上級總體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從經濟發展、稅收政策、加強征管、提升服務上找稅源,全力抓好組織收入工作不動搖。堅決貫徹組織收入原則,切實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努力提升稅種管理水平,深入推進信息管稅,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務實的作風,確保我市地稅收入平穩增長。

2.守住底線,堅持依法治稅的組織收入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秩序提高稅收收入質量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秩序,提高稅收收入質量。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及時足額地組織稅收收入,做到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堅持組織收入原則,依法依規組織收入。堅決防止采取空轉、財政墊付稅款、違規調庫、轉引稅款等非法手段虛增收入,堅決避免突擊收稅、預征稅款,正確處理組織收入與收入質量的關系,切實保證稅收收入質量。

3.深入基層,加強組織收入工作的領導和調度

一是全面摸清稅源狀況,切實掌握稅源動態。按照2015年稅源調查,認真進行分析,以做到“心中有數”。二是進一步加大工作督導力度。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隊赴掛點單位督導組織收入工作,了解各征收單位組織收入工作進度、當地稅源結構狀況及發展趨勢、影響組織收入的重大因素、完成收入目標的具體措施等,幫助解決和合理督導各地的組織收入工作,力爭完成全年地稅收入任務。三是加強收入均衡入庫,要求各單位及時上報組織收入異常情況,以便市局及時掌握稅源變化情況,促進全市地方稅收收入均衡入庫。

4.多管齊下,強化稅收征管和挖潛增收措施

一是繼續加強國地稅聯合辦稅工作。切實落實總局《國地稅合作工作規范(1.0版)》,強化合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信息交換機制;狠抓落實,推進涉稅共享,積極推行互設窗口、共同進駐、委托代征、信息共享等模式,力爭在營改增之前地稅派駐國稅大廳全部到位。

二是深入推進綜合治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全面推進綜合治稅工作的通知》,加強重點稅源管控力度。同時,對各縣(市、區)綜合治稅信息平臺上線運行提出了時限要求,確保年底前實現綜合治稅平臺由市本級向全市范圍覆蓋。

三是有序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我市借鑒上饒等市局風險管理平臺上線經驗,引進風險管理平臺,下半年將加快風險管理平臺上線工作;貫徹省、市局全員查找風險點工作方案,培養全員風險管理意識。

四是做好營改增清理工作。盡早做好準備工作,全面摸清稅源,按照《XX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擬“營改增”行業地方稅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序開展“營改增”行業的“三清”工作。

五是積極推進“以地控稅”工作。主動向政府匯報,爭取高位推動,加強與國土部門的溝通聯系,摸清地籍情況,按照與國土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以地控稅以稅節地”推廣工作實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有效加強稅源監控,促進地方稅收穩定增長。

篇(4)

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是中央實施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八部委《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通知》(建稽[]87號)的重要舉措。實施房地產業諸稅種間的有機銜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體現。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都要緊緊圍繞服從和服務于僑區經濟建設大局,共同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實質性進展,以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強配合,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管理協稅保稅網絡。

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積極溝通,加強配合,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大力推進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實行“先稅后證”制度,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應按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財政部門、國稅、地稅機關應及時辦理完稅或減免稅手續并開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在開具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證明時,應注明申請標的權屬證號或特征。對申請人申請土地或房屋的產權登記事項不屬于納稅范圍的,由申請人出具不屬于納稅范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核心是信息的一體化應用,關鍵是建立部門信息定期傳遞機制,通過房地產諸方面、諸環節信息的順暢收集、傳遞和共享,為稅源監控、申報審核以及稅務稽查服務。因此,各部門要建立完善的房地產信息資源提供的正常通道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地籍資料、基準地價資料、房屋產權資料、房地產開發、交易登記信息、房地產稅收征收情況等的信息共享。具體而言:

國土資源部門應向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提供:土地出讓信息,包括項目名稱、供地批復文號、項目用地批準日期、受讓人名稱、供地面積、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出讓金價款等;土地使用權轉讓信息,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名稱、轉讓方式、轉讓價款、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費用等;基準地價、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等;地籍登記信息。

規劃(房管)部門應向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坐落、開發企業名稱、聯系方式、項目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用途、施工單位、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等;房屋交易信息,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信息,含項目名稱、坐落、建筑用途、批準預售面積、批準預售時間等;交易標的房屋情況,包括坐落、建筑面積、權利來源、合同價格等。

財政部門應向地稅部門提供:納稅人交納契稅的信息,包括轉讓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稱、識別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轉讓時間、面積、坐落地等信息;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納稅人的房屋價格評定表。

國、地稅務機關對從以上有關部門取得的信息資料,只能用于征稅目的,并有責任按有關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同時,根據有關部門的管理工作需要,提供房地產稅收征收情況等信息。

三、整合資源,創新方式,扎實推進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房管)、國土資源、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要在開發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積極主動地加強與開發區管委會的匯報溝通,合力構建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稅網絡,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全面加強和落實我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定期召開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的具體措施和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建立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長效機制,形成“政府監督、部門配合、財稅征收”的稅收協作管理模式。同時,各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牽頭單位,加強內部各職能部門協作與配合。

(二)整合社會資源。財稅部門應建立涉稅信息內部傳遞制度,應將定期從國土、規劃(房管)、工商等部門取得的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和征管部門,全面運用于日常管征、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工作。同時,地稅部門應加強銷售不動產發票管理,實現“以票控稅”;全面落實存量房地產交易相關稅收政策,加快“一窗式”征收模式進程。

(三)創新管理方式。開發全區統一的房地產稅收管理軟件,充分運用部門信息資源和相關信息,建設“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數據規范、信息共享”的綜合數據庫,通過應用功能模塊細化商品房銷售、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出租、房地產保有等各個環節的房地產稅收管理,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土地增值稅清算以及納稅評估等管理功能。

四、明確房地產一級、二級市場交易契稅、營業稅計稅價格。

篇(5)

(一)橫向崗責體系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區地稅系統立足于打基礎、建平臺、管長遠,把建立橫向崗責體系作為貫徹實踐工作主線和創新機制的突破口,認真研究破解工作中動力不足、責任不清、落實不夠、監督不力等難題,通過明晰崗位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強化評議考核等工作,使得干部職工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實現較大轉變,責任意識、互動意識和工作的壓力感、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促進了各項工作責任的落實。

(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卓有實效。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作為第一批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試點單位,以局黨組確定的“服務科學發展,創新發展機制”為主題,在集中學習培訓、深入調查研究、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以來地稅事業發展的基本經驗,深入分析查找影響和制約稅收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總結提煉學習實踐活動形成的共識,統籌謀劃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確加強黨組自身建設的主要任務,著力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了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三)稅收管理基礎全面加強。全系統廣泛推行《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認真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征管流程,統一了區、地、縣三級稅收執法質量考核管理體系,健全了納稅申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稅收分析、稅收預警等工作體制機制,征管質量和效率普遍提高。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大力推行分層次、分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措施,較好地解決了稅收管理粗放的問題。全區房地產稅收收入實現歷史最好水平,二手房交易和土地出讓、轉讓環節的契稅征管實現了新突破。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進展順利,匯算查補企業所得稅近5億元。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增長28%,人均扣(繳)稅款同比增長96%。稅收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速,全系統征管信息數據省級集中和綜合征管軟件推廣上線工作進展順利。

(四)依法治稅工作扎實推進。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調整政策平穩實施。關于調整、取消和限制礦產開發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得到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采納;關于協調解決西氣東輸二線稅收問題的建議得到落實,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已在烏魯木齊注冊登記并開始申報納稅,預計每年可給自治區帶來2億元以上的稅收收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廳、交通廳協商,提出由各級運管機構協助加強道路運輸業稅收征管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執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明確了礦產勘察、開發和礦山轉讓營業稅若干稅收政策。個人住房交易稅收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全國第17個稅收宣傳月活動推陳出新,增強了公民的稅法遵從度。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對平安保險、煙草、中國工商銀行和房地產及建筑行業實施重點檢查,查辦了一批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發票打假專項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果,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85起,打掉違法犯罪團伙21個,追繳稅款和罰款3241.57萬元,促進了納稅秩序和稅收環境的好轉。

(五)干部隊伍建設取得新的進展。研究制定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一個意見,十一個辦法”,為規范全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入貫徹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積極營造公道正派的選人用人環境,全系統77名處級干部調整補缺工作反響良好。加強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舉辦地、縣局黨組書記民主集中制研討班,有力地推動了各級黨組班子對民主集中制的學習實踐。開展大規模干部教育培訓,全年舉辦各類培訓班26期,受訓2156人次。開展“南干北學”掛職學習,召開“漢語標兵”現場觀摩會,組織全系統崗位技能大練兵、大比武活動,對提高各族干部崗位技能和綜合素質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

(六)反腐糾風工作不斷深入。召開案例分析通報會,并結合第十個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月活動,以案為鑒,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地稅核心價值理念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增強了地稅干部的政策觀念、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認真貫徹中央建立懲防體系《工作規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落實。積極創新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巡視檢查工作力度,對地(州、市)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更加嚴格。開展稅款過渡賬戶清理和稅收票證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積極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24個單位被命名為自治區級“政風行風示范窗口”。

(七)精神文明建設再創佳績。廣泛開展公民道德建設月和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組織進行“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法律尊嚴”的大討論。組織干部職工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和交納特殊黨費254萬元。全系統有46家單位榮獲自治區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機關工會成為自治區各廳局首家被全國總工會表彰的“模范職工之家”,全區地稅系統跨入自治區級文明行業。

二、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用科學發展觀觀審視全區地稅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學發展和制約科學發展的問題。一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稅收管理全面認識研究不夠,經濟稅收的理念不足。一些基層單位和干部存在單純的稅收任務觀點,考慮問題不全面,發展思路不寬闊。二是切合*民族區域實際的稅收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工作動力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平均主義的問題還程度不同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層地稅部門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還有差距,特別是黨組集體領導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四是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繼續加強,隊伍素質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五是開拓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對創新體制機制存在畏難情緒和觀望思想。六是一些影響地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問題,如:基本建設滯后、編制不夠、人手緊缺、一些機構設置和隊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期待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關心下協調解決。

針對以上問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通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討論分析,并在認真總結以往工作成績、借鑒寶貴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做好今后稅收工作,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思路和共識。

(一)堅持貫徹創新機制的發展思路,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創新機制是全區地稅系統“工作主線”的核心,它的突破口是建立崗責體系,特別是建立橫向崗責體系。要進一步堅定信心,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和重大舉措,用崗責體系來推進工作、檢驗成效,保證稅收任務完成和各項工作的發展。同時,要努力實現崗責體系建設和貫徹落實核心價值理念“雙輪驅動、兩翼齊飛”,全面實施文化管理,系統、協調地解決“責任缺失”問題。

(二)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不動搖,強化經濟稅收理念,努力實現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平穩較快增長。要正確把握經濟與稅收的關系,把稅收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思考、謀劃、推進和考量,堅持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中心,統籌協調強化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

(三)堅持依法治稅,把稅收執法體系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始終。要認真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妥善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稅收與經濟等方面的關系,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和諧稅務建設,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切實把依法治稅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

(四)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自身建設;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動力,團結凝聚全體干部力量;以“三能”為基本要求,促進干部綜合能力素質的提升;以“三風”為正確導向,弘揚隊伍清風正氣;以“三嚴”為管理理念,從嚴治隊,打造過硬的干部隊伍;以落實“地稅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推動系統文明建設、文化建設上新水平。

篇(6)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共同研究強化土地稅收征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對于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后,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土地稅收數據庫內的信息。要定期將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的地籍資料等相關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并進一步規范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土地管理。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五、為了方便納稅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有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成果,合理劃分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和稅額標準,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提供現有稅源登記檔案及稅源數據庫中有關房地產價值等信息。

省級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資料,對全省范圍內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等定級和確定適用稅額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各市、縣、鎮的稅額標準進行綜合平衡,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分等定級和確定的稅額標準能夠客觀反映各地間地價和土地收益的差別。

篇(7)

1、建立會計核算標準規范,實現會計核算的標準化管理。財務部根據房地產項目核算的需要、根據納稅申報的需要、根據資金預算的需要,設計了一套會計科目表,制定了詳細的二級和三級明細科目,并且對各個科目的核算范圍進行了清晰的約定。同時還啟用一本房地產會計核算的教科書做為財務部做帳的參考書。有了這一套會計科目表和參考書就保證了會計核算口徑的統一性、一貫性和連續性;有了這套會計核算標準規范可以使我公司的帳務不管什么時候去看這套帳都象是一個人做出來的,有了這套會計核算標準規范也使得新的會計人員能快速上手公司的帳務。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我們設的明細科目和項目輔助核算能直接快速地計算出某個房開細項的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稅金,迅速地計算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使得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清算工作變得輕松、快捷、明了。我公司的會計科目設置得到了集團領導的好評。

2、重新對原有的會計核算流程進行了梳理和制定,現在的財務部內部會計核算流程更加突出了內部控制,明確了各個流程所占用的時間,對什么時候出什么表、出什么帳、出什么憑證,憑證如何傳輸都做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保證了財務信息能有序地、按時、按質地提供出來。采用新的工作流程后,工作效率提高了,各崗位的矛盾和扯皮現象減少了,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得到了有效地保障。使我公司上報集團財務部的各類財務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均達到集團財務部的要求。

3、加強各業務單位及往來單位帳目的清理核對工作,定時與各單位打電話或發傳真來清理核對帳目,使得我公司xx戶客戶往來和xx戶的供應商往來帳目清楚準確。同時加強應收往來款的追討,在年內追回了xx的往來款xx萬元。

4、除此之外,財務部組織全體員工在20xx年共完成了:收取xx二期回籠房款xx億元,契稅維修基金xx萬,審核原始憑證x萬多張,填制、復核,整理裝訂記帳憑證xx張。出具統計報表xx份出具納稅申報表xx張,稅源統計表xx張。出具xx集團、xx集團相關財務報表xx張,出具預算報表xx張等。

二、 融資、預算與資金管理工作

資金對于企業來說,就如“血液”對于人體一樣重要。特別是房地產業進入了新一輪行業周期的歷史時刻,國家為調控房地產的經濟泡沫,通過各種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稅收政策、土地政策來進行宏觀調控,目的就是為了抬高房地產業的資金門檻,對整個房地產業進行重新洗牌。再加上我公司要按計劃完成xx改制投產、工業項目的全面掛牌啟動,xx的前期開發。最嚴重的是xx年樓市低迷,今年的銷售大大低于預期,使得我公司的資金“造血”功能極為不暢。使得我公司隨時面臨“缺血”的風險。所以對于20xx年財務部來說,如何做好融資?如何做好資金預算?如何做好資金管理成了財務部擺在第一位的頭等大事。為此,財務部也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好相關資金管理工作,盡最大努力去幫助企業渡過資金難關。

1、財務部加強與七家商業銀行的聯系,與各家銀行逐一進行談判和溝通,不斷尋找和觸碰各商業銀行的底線。可由于受到國家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的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資金流動性大大降低,這使得商業銀行為降低經營風險,在核準貸款的時候會顯得更加小心謹慎,特別是對于房地產企業是慎之又慎。20xx年xx市各商業銀行對房地產業的貸款總量較去年已經下降xx%。就是在這樣一個非常惡劣的融資環境下,財務部并沒有被眼前的困難所嚇倒,反而在我公司資產總額和實收資本不足的情況下運用智慧、勇于創新與各家銀行展開艱苦的商業談判。這其中與銀行的各級主管領導洽談、會餐、應酬,跑了多少次銀行、復印準備了多少授信資料,加了多少次班,犧牲了多少業余時間,財務人員已經無法用數字去統計了。值得高興的是,最終財務部在公司領導的正確指導下,憑借在工作中總結出來的談判技巧在公司最有利的時點完成了在x行的x億元房開貸款、xx萬元工業項目貸款和xx萬元額度的承兌匯票,完成了xx行的xx萬元的工業貸款,完成了一個個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我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和項目實收資本占總投比例均沒有完全達到銀行的信貸條件。同時為公司爭取了最大的土地抵押率和最低的銀行利率。毫無疑問,xx財務部可以驕傲地說,在融資方面,xx年xx財務部走在了同行業財務部的前面。

2、預算執行方面,在公司領導的大力推動下,在財務部的積極組織下,目前公司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已經融入到各個部門的日常工作當中,各個部門已經能熟練的運用全面預算這一管理工具來管理各個部門的資金流。財務部還定期組織預算差異分析會議,總結討論預算差異產生的原因,提高了各個部門對財務數據的重視程度。目前各個部門在財務部的組織下積極投入地參與全面預算管理,為來年的全面預算的編制和推行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正是因為有了全面預算,才使得公司領導對資金調度能做到心中有數,提前對資金進行合理的統籌安排。

3、在年初資金充裕時,根據已編制的預算,在較短時間內比較各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從各家銀行中選出與x行簽訂了購買xx萬理財產品,六個月利率為xx%,為公司獲得理財收益94.6萬元。另外利用閑散資金,在x行理財x次每次分別為x萬元(x天)、x萬元(x天)、x萬元(x天),共獲得理財收益xx元。在x行理財x次,每次xx萬元分別為xx天和xx天,獲得理財收益xx。1月開始ipo打新股,投入xx萬元,獲得理財收益xx萬元。使得公司全年獲得理財收益為xxx萬元。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

4、充分使用承兌匯票支付工程款,降低資金使用成本。20xx年財務部共辦理承兌匯票xx筆,充分用足商行xx萬的承兌匯票的授信額度。

5、在日常資金管理上,財務部重點加強了以下工作:與各家銀行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幫助公司實時了解公司的銀行存款狀況;建立了資金日報體系,每日向公司領導上報頭天的公司資金狀況,為公司領導進行資金調度提供了依據;每月定期編制各家銀行的銀行余額調節表,保證了公司資金的準確性和安全性;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在大量收款的幾天,每天核對收款收據與銀行繳款單和進帳單,保證了資金收取的準確性;在付款流程上增加了資金經理對出納填制的支票和進帳單的復核程序;通過這一系列的工作,使得公司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上的準確性和安全性大大提高,使財務部在資金管理的規范化管理方面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三、涉稅管理工作

由于房地產企業涉稅環節特別多,相關稅收政策也非常繁雜,征稅較重,這使得納稅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成本支出。在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下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減少納稅支出,是財務部涉稅管理的首要工作。這要求財務部在事先、事中對各項經濟業務進行審核、籌劃將各項納稅支出降到最低。凡事有矛必有盾,在降低納稅支出的同時還要規避涉稅風險。實現公司經濟業務的涉稅低風險甚至零風險是涉稅管理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公司在接受稅務稽查時會面臨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1、日常稽查。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門主要負責的對管轄區域內企業日常情況進行的檢查,要求被檢查的公司數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2、專項稽查。專項稽查是指根據上級稅務部門的部署,對某個行業、某個地區、某個產品、某項減免稅政策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3、舉報稽查。舉報稽查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征管法的規定,都可以舉報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在接到舉報以后,采取一些措施對納稅人進行檢查。下面就對財務部xx年所做的主要涉稅管理工作進行回顧。

1、審核各類收入和付款合同。由于將財務審核加入到了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訂環節,使得財務部在業務發生之初就能進行納稅評估和納稅籌劃。xx年財務部共審核相關經濟合同xx份。

2、xx月,財務部與稅務局充分溝通后認為我公司必須主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因為目前國家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將查得更細。如果等到明年清算條件成立由稅務局進場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很可能會增加納稅支出。財務部征求公司領導和集團財務部的同意后組織人員進行了xx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3、通過分析國家增值稅的發展趨勢,工業項目的所有購進設備均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設備的增值稅開票時間拖到xx年,這樣就可以在XX年享受新的消費型增值稅的好處,為公司爭取了xx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好處。

4、通過對銷售部員工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進行合理籌劃,不僅使公司按按稅收法規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又保障了員工的利益,使公司的大部門員工少交了xx元個人所得稅,增加了員工的稅后收益,得到了廣大員工的稱贊和好評。

5、定期將各類大額的工程發票送到稅局進行發票真偽鑒定。由于房地產公司收到的發票金額巨大、數量和種類繁多,一旦收到假票將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涉稅風險。為控制這一風險,財務部定期組織人員將相關發票送往稅局進行真偽鑒定。

6、x月x日—x日xx市稽查局對我公司進行稅務稽查,要求我公司填寫xx-xx各稅種稅款交納明細,再根據情況進行實地稅務檢查。財務部立即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全面稅務自查,一方面積極與征管稅務局溝通,取得征管稅務局的理解和幫助,另一方面主動與稽查局相關人員聯系,建立了良好的人際關系。最后,由于及時將未交足的稅款補交到征管地稅局,避免了稽查局到公司進行實地稅務檢查的涉稅風險。

7、x月份xx國稅局來到我公司就我公司xx年的所得稅申報表列示的銷售收入xx萬元,對應的成本只有xx萬元提出質疑,要求立即出具收入確認的證明,即文件xx區的主體竣工證明,否則xx區對應的收入xx萬元不能予以確認。由于涉及調減我公司申報的所得稅xx萬元,財務部立刻將這一潛在的巨大涉稅風險匯報給集團財務部,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偷稅金額超過全年納稅總額的10%將被定為偷稅罪。根據集團財務部的指示,財務部立即組織財務人員重新對xx年的所得稅重新進行清算和填報申報表,另一方面積極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并取得稅局相關主管領導的理解,只是調整了納稅申報表,并沒有認為我們惡意提前確認收入、濫用所得稅優惠政策。這也證明了財務部平時與稅務局的溝通做得比較到位,才不至于發生重大的涉稅風險。

8、通過與地稅主管稅務局主管領導的良好溝通,財務部積極爭取納稅a級企業,目前稅局的相關領導已經承諾明年將會將我公司申報納稅a級企業。如果申請納稅a級企業成功,就將意味著稅局將二年內不來公司查帳,一是為為公司營造良好、寬松的納稅環境。二是為公司獲得了榮譽,為公司與xx政府部門溝通談判增添了一項重要法碼。

9、加強了涉稅管理的資料收集和檔案管理工作。在崗位職責中加入了稅收政策的收集、整理、匯編工作,每月定期到稅局網站上更新下載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整理匯編。財務部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所得稅申報、稅務自查、日常申報時,將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把過程列出來,做為公司的涉稅相關文件進行歸檔。為了以后進行涉稅管理時提供一份原始參考資料,也為了以后新的財務管理人員能夠快速地了解了公司的相關涉稅管理工作提供備查。

四、財務分析與風險預警工作

財務分析是以財務報告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為依據,采用一系列專門的分析技術和方法,對企業等經濟組織過去和現在有關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分配活動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增長能力狀況等進行分析與評價的經濟管理活動。它為了解企業過去、評價企業現狀、預測企業未來,做出正確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或依據。

過去我公司的財務分析幾乎是一片空白。但是企業的規模越來越大,資金調度也越來越大,如果沒有財務分析對企業的運營狀況進行一個理性的評價和分析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公司領導對此非常的重視,對財務部也提出了殷切的期望。有要求才有提高,財務部在編寫財務分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在網上大量收集相關資料,包括房地產的相關經濟政策,對比分析各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在x月份出了一份xx公司上半年的財務分析。所幸得到了公司領導和其他各部門同仁的認可。

篇(8)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篇(9)

(一)、積極開展稅法宣傳

土地增值稅與其他稅種相比,納稅環節復雜,對納稅人而言,較為陌生,在納稅申報等方面不易引起重視。我局針對這一情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宣傳材料等媒體進行廣泛的稅法宣傳。20__年,我局印發了1000份關于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實施辦法及二手房交易相關涉稅事宜的宣傳材料發放給納稅人,并把房地產交易的相關稅收政策在修水電視臺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播映,在修水報辦了一期專版。通過廣泛的稅法宣傳,讓廣大納稅人認識了土地增值稅這一稅種,知道了該怎樣繳納,什么時候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加強部門配合,實現土地增值稅的一體化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統一安排,我們以契稅征管為把手,推進社會綜合治稅體系,全面推行土地增值稅一體化管理。一是取得政府支持,建立社會綜合治稅體系。20__年8月,縣政府全文轉發了《修水縣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操作辦法》,明確了財政、房管、建設、土管等單位的相關責任,制定了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具體措施及獎勵措施,并由分管財稅的副縣長牽頭,定期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反饋信息,研究土地增值稅的征管政策。二是加強與財政部門的配合,在修水,契稅由財政部門征收,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源泉控管,做到先稅后證,我局多次與財政局協商,由財政局專門成立契稅征稅所,并派駐六名干部長年在我局的征收大廳上班,凡辦理契稅證的,必須先到地稅窗口開具稅票和房地產銷售專用發票。一定要憑地稅機關開具的稅票及房地產銷售發票。三是加強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配合協作。房產交易和發放房產證是土地增值稅控管的核心環節,我局通過與房產管理部門聯系,以政府發文、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了聯合控管的方式。在房產交易中心設立房地產稅收審核崗,實地參與房地產計稅價值的評估認定工作,并與房管部門實現了信息交換制度。四是取得國土資源部門支持配合。對土地轉讓環節的土地增值稅在過去管理上存在的一個最大障礙就是信息不通、征繳滯后。因此,我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管理特點,與國土資源部門協商,只要國土資源部門將用地通知書一下發給用地人,國土資源部門就迅速將存量地和非存量地的信息傳遞給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對相關用地人的有關稅收及時進行跟蹤介入,實現了土地增值稅的前置管理。

(三)、實行土地增值稅的精細化管理

我局將土地增值稅的管理細化到每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每一個商住小區、每一棟樓、每一套住房及鋪面,根據每一個小區的平面圖設立了房地產銷售明細帳、發票開具明細帳,及時掌握了土地增值稅的稅源情況。形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按項目進行監控、房源控制稅源、管理增加稅收”的基本思路,積累了房地產稅收精細化管理的有效經驗,找到了潛在稅源向現實稅收轉化的最佳著力點。

(四)、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預征及項目完成清算制度

我局在納稅人辦理的納稅申報和發票開具環節,嚴格審核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銷售收入、預售收入是否按鋪面1、住房0.5預繳了土地增值稅。在省局20__年7月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調整后,我們嚴格按照文件的執行時間,對各個房地產企業的收入在文件執行的前后進行了清理,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進行了土地增值稅的補征、補繳。對完工的項目,我們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了清算。

(五)、持之以恒地進行納稅評估工作

我們視納稅評估工作為該項稅源管理的主要手段。20__年,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成本管理混亂、重費輕稅的現象,進行了一次納稅評估,通過評估,共追繳土地增值稅127890元,基本改變了房地產行業土地增值稅申報質量不高、欠稅較大的現狀。

(六)、精細組織,深入開展房地產稅收專項檢查

根據市局的部署,我局高度

重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通過檢查,我們發現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房款、銀行按揭房款、房地置換、安置回遷超面積售房款、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確定原則確定收入,有虛列開發成本、多轉銷售成本、多列產品銷售費用的現象。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嚴格《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20__年,共查補土地增值稅78100元,罰款18900元。

二、土地增值稅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在計算轉讓房地產增值額時,涉及收入的確定和成本費用的扣除,稅務人員和納稅人都難以掌握。

(二)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難以監控。由于房地產企業利潤率高,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相對較低,一些開發企業故意拖延項目竣工決算和完工時間,躲避土地增值稅的結算。

(三)轉讓形式多樣化,難以正確計稅。房地產轉讓形式多種多樣,有一次性銷售一次性收款的,有采用預收款方式的,有采用“返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有采用“以地換房”形式銷售的,由于房地產銷售轉讓形式多樣、復雜多變,給地稅部門確認納稅人、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四)稅務人員參差不齊,跟不上管理的要求。由于土地增值稅具有收益性質的特征,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熟悉稅收法律、法規,又要熟悉掌握財務會計知識,還要懂房地產開發的經營管理知識,這對稅務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給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強化實戰培訓。由于房地產轉讓形式多樣化,計稅過程比較煩瑣,我們應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對稅收管理人員、企業辦稅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重點就土地增值稅的收入確定、扣除項目計算、申報方式和有關財務會計知識進行講解,使稅收管理員和企業辦稅人員能熟練掌握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和申報方式,消除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取得納稅人的廣泛理解和支持。

(二)實行以票控稅。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屋收取預收款時,須向購房者開具“房地產業預收款專用收據”;購房者在繳齊房款后,憑專用收據索要機開“房地產業專用發票”;財政、房管部門看到專用發票,才給購房者辦理契稅證及房屋產權證。

篇(10)

這兩起案件有著驚人的相似,它們反映出二手房交易稅收征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中介參與、與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勾結規避稅收的問題非常值得注意。

“陰陽合同”現象普遍

房屋中介為了獲得客戶,在激烈的競爭中求生存,在二手房稅收中采取不法手段,與房產交易當事人、稅務人員勾結規避稅收。

房屋中介偷逃稅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種:一是對新購買的住房未辦理產權證就再次轉讓,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購房者重新簽訂合同,使二手房轉讓變成新房銷售,不僅使原購房者未繳納契稅,而且逃避了再上市轉讓應納的其他各稅。二是房屋中介唆使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實際成交合同,另一份為辦理相關稅費的合同,從中逃避稅款。三是對不足兩年進行上市交易的房屋實施“以租代售”,即房屋中介在為買賣雙方時將原購房合同改簽為租賃合同等。

據了解,二手房交易中“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現象普遍。據犯罪嫌疑人交代,做低房屋價格申報納稅已經成為業內公開的“秘密”。為了達成促進交易和少繳稅費的目的,房地產經紀組織與上下家惡意串通,申報納稅價格與實際成交價相差甚遠,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究其原因,一方面,二手房交易是以交易金額為計稅依據,買賣雙方合同價格的真偽直接影響稅收收入。但是,目前,二手房的交易價格沒有明確的標準,二手房的成交價格也很難核實。一些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收,合謀降低合同成交價格。房地產經紀組織為促成二手房交易成功,最大限度地壓低納稅申報價格是有效的手段。

中介與稅務人員串通逃稅

按照法律規定,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因此,具體負責的稅務人員就成為被拉攏腐蝕的重點對象,形成中介與稅務人員串通偷逃稅款的現象。

按照規定,征稅有受理、審核和審批三個環節,分別由三個崗位辦理,但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人受理、審核,事后由他人在納稅申報表上補簽意見的現象。由于二手房交易的價格不需要房管部門審核、備案,賣方在保證實際成交價格的前提下,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多數愿意幫助買方壓低納稅價格,偷逃稅收。稅務部門在審核上流于形式,或省略審核環節,或顛倒審核順序,極易引發瀆職犯罪。

另外,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給了稅務工作人員權力尋租的空間。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二手房交易稅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房產交易的價格處理存在任意性。由于目前相關法律的內容操作性不強,在價格認定上標準不明確,給稅務人員以可乘之機,或與中介機構、房屋買賣雙方串通壓低價格、或者放寬區域價格的最低標準適用。導致房產交易中課稅對象價格失真,影響國家稅收,而工作人員卻利用房產交易機會獲得非法利益。

二手房交易反避稅建議

嚴格審批流程,健全監督機制

為防止人為操作擅自減免稅現象的發生,應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審批流程。嚴格審核程序關和事后監督也是重要環節。程序公正是行政行為公正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最有效的手段。應建立房屋交易鏈條體系,“先稅后證”。實行稽查約談和重點稽查,幫助和促進納稅人提高自核自繳的能力和納稅遵從度。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虛假交易

對合同銷售價格與測定價接近的實行查驗征收。對合同銷售價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又無正當理由的,實行核定征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將稅收征管信息和房產部門的權屬登記信息進行比較、分析,防止漏征漏管。

此外,還可以加大群眾的舉報力度,并對舉報人實施一定獎勵。

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管

目前,對房地產經紀組織的監管,無論是政府主管部門的直接監管,還是由行業協會進行的自律性監管,都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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