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非遺的新措施匯總十篇

時間:2024-01-08 1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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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非遺的新措施

篇(1)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是指具體非遺項目的系統掌握者,并對非遺的傳承和發展具有一定影響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體。非遺的產生、傳承和發展主要由其載體即傳承人來完成的,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延續,非遺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與存在價值。

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過政府機構或經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認定并從制度上對其加以規制的非遺傳承人中的特定個體。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是非遺傳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對非遺的影響較一般傳承人更大,重視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是非遺傳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傳承人屬于廣義上非遺傳承人的范圍,代表性傳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遺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脫離非遺傳承人整體而獨立獲得發展。當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般意義上所提到的非遺傳承人為狹義的非遺傳承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結合的非遺傳承人保護制度,相關立法與文件主要對非遺傳承人的資格認定和取消、扶持及義務等問題進行規定。綜合分析相關規定,不難發現,非遺傳承人制度中的認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較大問題。

(一)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有缺陷

“傳承人”身份的被認定,是原生的民間音樂、最基層的民間音樂家等有史以來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層文化的重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非遺傳承人采取層級認定方式,非遺傳承人也分為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現僅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為例,來探討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依據是文化部45號令,研究該法規,可以發現當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至少存在以下問題:認定數目不明確;認定的條件較為抽象;認定程序不夠合理。具體敘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號令沒有明確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數量,《非遺法》關于非遺傳承人相關條文對此也予以回避。認定是給予支持的前提,認定的傳承人越多則對非遺傳承推廣的力度越大,一項非遺被認定并獲得支持的傳承人數目將直接影響該非遺的最終生存。非遺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間藝人,他們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傳,直接關系到某個“非遺”項目的興衰存亡,也只有認定支持更多的傳承人,才能通過群體力量延續非遺的生命。對特定項目的非遺,認定更多的傳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認定程序的申請推薦制不適合非遺實際。文化部45號令第4條規定,成為傳承人的方式應是自行申請或被推薦,以申請為主。非遺傳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間,無從了解相關制度,自愿申請方式根本不適合他們。非遺保護意識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眾和組織不會為其偶然發現的非遺傳承人去充當“認定”的推薦人。

此外,當前以政府為主導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申報是表格式申報,學院式評審,沒有進入田野的深度,更沒有細致地觀察到傳承人的豐富性和復雜性,也不利于將真正的傳承人納入到保護中來。只有進一步拓寬并完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才能將更多的真正的非遺傳承人納入到各級政府認定體系中來,并使其得到切實保護。

(二)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扶持力度不夠

我國對非遺傳承人保護扶持力度明顯不夠。首先體現在保護的廣度上,其僅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此舉排除了絕大多數的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國《非遺法》上的傳承人較為狹義,僅指各級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應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遺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一切人。”

其次,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得力。根據《非遺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該條明顯屬于任意性法律規范,各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無必然支持非遺傳承人的義務,而即使給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間。該條另一大缺陷是未規定國際上通行的應對傳承人進行培訓扶持,從而創新非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保護措施”條款中對“傳承人”就加上了“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說明,這意味著“教育”也是傳承人支持機制的重要內容。

其三,被認定的非遺傳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實保障的同時,還要承擔較大的義務。《非遺法》第31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在法理上,該條所規定的義務屬于“應當”的范疇,是強制性的,是所有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履行的,否則是要被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此外,現行《非遺法》對傳承人保護的不足還體現在保護不夠全面,僅體現為一定程度的經濟扶持,未提及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人身侵害從而對非遺本身造成無法彌補影響應否承擔特殊責任。對非遺傳承人的人身給予特定的行政保護乃至刑法保護,更能體現對非遺的重視。現行刑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只是停留在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階段上,還沒有對其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個特殊身份進行保護。

(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取消機制有違法理與情理

中國擁有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保護非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系統工程。將有限的資源用于保護更為重要的非遺是我國《非遺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取消不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正是基于這一緣由。然而,《非遺法》第31條規定的這一取消機制并不符合非遺保護本身。

1、取消資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據《非遺法》第31條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取消的緣由是其不履行第31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法定義務。國家及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實施以來,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實質上所享受的“保護”主要是榮譽稱號,政府并未在資金及稅收上給予認定的傳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有且必須有“主業”,其不可能在無切實保障的情況下全力無私支持非遺事業。相關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動輒以違反義務為由取消資格顯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傳承人的能力無法取消

“代表性傳承人”是一種榮譽資格,但更是對其內在能力這一事實的肯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并不取決于是否有這一稱號,其能力也不會因具有政府認定的資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資格”悖于非遺保護宗旨

取消“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無異于是對非遺傳承人施加的“恥辱性懲罰”,此舉不利于非遺的傳承,尤其是對于異常珍稀的國寶級代表性傳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強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遺”徹底滅失。

三、完善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

1、應合理確定認定數量

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有助于傳承者的精湛技藝被社會及時關注,讓年輕一代的學習者在政府的資助下拋去經濟上的后顧之憂,防止因為年齡和經濟的原因導致“人亡技失”。認定非遺傳承人的數量是非遺保護中的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當前制度上未明確認定數量且實踐中認定偏少。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等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在結合具體非遺項目的稀缺性、本地財政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給予更多非遺掌握者以“代表性傳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質支持。

2、構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認定啟動機制

現階段傳承人認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我們將這種方式稱為國家認定制。在這種認定制中,個人申請和他人推薦相結合的申報制是程序啟動的原因,但這種機制存在明顯弊端:此舉不適用于對政策不夠敏感的絕大多數“民間非遺掌握者”,也不利于調動社會發現推薦非遺傳承人的熱情。因此,應規定政府有發現和認定非遺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使其變被動為主動;應構建適當地針對“發現并推薦非遺傳承人的個人和單位”的激勵機制,激發全社會發現、尊重非遺傳承人的熱情;應將傳承人直接“登記”作為現行認定制度的補充程序。如日本等國家,在評定傳承人時,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組織申報外,還采取由傳承人直接“登記”的方式。

(二)加大對傳承人扶持的廣度和力度

1、應擴大對傳承人支持的廣度

認定是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前提,相對于被認定各類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更多的或許更有價值的非遺項目因未能被認定為“非遺代表性項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認,有選擇地對非遺傳承人進行支持是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國情,但在現有條件下,適度擴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遺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遺及其傳承人,無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該類非遺項目的普及和發展。進一步擴大傳承人支持的廣度還體現在應當擴大扶持門類。按照《非遺法》第30條規定,對傳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個領域,尚未涉及傳承人的培訓支持及傳承人對非遺創新的獎勵等重要領域。非物質文化的“變”是進化,而不是后退,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加以激勵。

2、應加大并有效落實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遺法》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支持尚未成為政府的法定義務,關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選擇的權利。非遺保護理念尚未被社會完全接受的情況下,單靠政府自覺自愿實現非遺保護的根本性改觀,顯然是不可能的。應當將《非遺法》第30條的“根據需要”改為“應當”,明確規定扶持非遺事業是政府應盡的法定義務;應當規定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非遺傳承人;應當規定在稅收等財政收入領域為非遺傳承人創造更為輕松的發展環境;應當對特定弱勢非遺傳承人群體的扶持給予單獨考慮。

(三)廢除傳承人的資格取消制度

篇(2)

今年是非遺保護工作的第十個年頭,也是非遺保護工作從推進階段向突破階段轉型的關鍵年頭,承前啟后。筆者作為基層非遺保護的一名工作者,站在新的起點、新的時期,更加清醒地意識到,肩上的擔子更重、責任更大。目前非遺保護工作還面臨著許多的困難和問題,有待我們去破解、去突破、去解決、去落實。比如:非遺的規劃編制問題、數據庫問題、人才隊伍建設問題、展示場館建設問題、后續保護問題、深度挖掘問題、運行機制問題、開發利用問題、機構編制問題、非遺生態問題、新農村非遺保護問題,以及鄉鎮站所、村兩委在非遺保護過程中的作用發揮問題等等,都需要我們廣大非遺工作者逐一認真地去分析、去思考。為此,筆者就如何實現非遺保護工作轉型升級提出如下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一、著手做好規劃編制

規劃是非遺保護工作的根本依據,是保障非遺資源有序發展、科學傳承的重要基礎。我們要根據國遺項目“八個一”要求,對國家級和省級名錄分門別類地編制中長期保護規劃。同時,要著手調研和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規劃》。《規劃》以10年為期限,以“非遺法”、“省非遺保護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以各級非遺名錄項目為重點,以保護、保存、傳承、傳播為主要任務,以政府主導、服務、保障為主要條件和手段,對非遺資源后續保護、深度挖掘、開發利用、活態傳承、文化生態等明確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保證非遺資源能夠依法保護、依法管理、依法利用,使其真正成為提升軟實力、增強凝聚力和文化認同感的重要資源。

二、著手提升硬件設施

各地經濟基礎不盡相同,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條件也有所不同。而非遺展廳、非遺傳習所、非教學基地等硬件設施,對發展和傳承非遺項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條件建成多層次的,能夠代表各地形象的,能夠促進各地項目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村級文化俱樂部、村級文化禮堂、村文化活動室等途徑,積極開辟非遺場館建設的新路子。特別是在“美麗鄉村”創建過程中,可以試行村級非遺傳承展演展示館建設,探索村級層面非遺保護的新措施、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著手培育人才隊伍

非遺保護工作的人才隊伍建設,主要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傳承人和民間藝人隊伍,二是非遺保護和管理隊伍。各地黨委、政府或文化部門應該及時出臺《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非遺中心、非遺館的人員結構,落實對傳承人保護、再傳人培養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時,每年舉辦一期由全縣各鄉鎮文化員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題培訓會,從鄉鎮一級層面對非遺保護知識進行同步更新,以加強對鄉鎮一級非遺保護工作的業務指導。在村一級層面,應該將重點加強對鄉土文化人才等非遺保護隊伍和非遺特色表演團隊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這批隊伍在村級非遺保護工作的引領作用。

篇(3)

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取得矚目成就,正在邁上新的臺階。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實踐的深入,對非遺本身及非遺傳承規律的認識還在深化中,各種有效的保護措施還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設也在充實完善中。我們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關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堅持有鑒別的對待、有揚棄的繼承,努力實現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之與現實文化相融相通。

非遺的“本質”

非遺的本質特征是:“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公約》的這段定義有三個關鍵要素:

一是“世代相傳”,強調這種文化遺產是現在還在延續的,而不是已經失傳或被時代舍棄的。申報人類非遺代表作時,要求重點說明:“當前該非遺項目對其所在社區的社會文化功能和意義”。

二是“互動”和“不斷地被再創造”,強調非遺是能動的實踐。這是非遺與文物的本質區別。跟什么“互動”?跟自然和歷史的變遷互動,跟社會環境和社會需求互動。什么是“再創造”?是在傳承實踐中不斷形成與當時環境相適應的內容與形式。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國的非遺將在保持歷史傳統的同時,越來越多地融入現代生活的內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續發展。

三是“認同感”和“持續感”。強調非遺的傳承實踐不僅能讓相關的人群體驗到共同秉承的傳統,同時也能夠讓人們持續地感受到文化多樣性仍在豐富,人類創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這里要注意到:多樣性和創造力,不僅指過去形成的遺產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也是指現在與今后的傳承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

非遺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傳承人群的主體地位貫穿遺產認定、保護和傳承的始終。《公約》和《非遺法》在定義非遺時,都用了一個關鍵詞:“視為”。《公約》的表述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非遺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這兩個“視為”,指出了非遺的價值認定主體,即:某種文化現象或表現形式是不是某個民族或社區、群體及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取決于他們自己是否認同。纏足不能被認為是非遺,不僅因為它是已被拋棄、沒有任何當代價值意義的歷史舊習,也因為它是強加給持有者的,從來就沒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認同。

非遺保護的“根本”

中國剪紙技藝是歷史悠久、流布廣泛的非遺項目。中國剪紙列入人類非遺代表作名錄,不是因為我國歷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紙圖案,而是因為剪紙活動深深融入了中國老百姓的社會生活和情感表達,是很多地方社區和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這一點,就不難把握非遺保護的對象以及政府在剪紙項目保護中的角色定位,即:保護和培育這種大眾文化生態,支持開展剪紙活動的習俗和社會實踐,讓中國的剪紙傳統及其技藝在當代生活中得到延續和發展。至于是沿用過去的圖樣,還是創作新的題材,是傳承人或愛好者在公序良俗規范下的文化表達權利。歷史上形成的豐富多彩的剪紙題材和樣式,顯示了中國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樣化的創造力。同樣,今天和明天的剪紙出現哪些新的題材和樣式,也將繼續反映廣大剪紙傳承人和愛好者的想象力與創造力。

保護非遺,最根本的是保護傳承實踐,保護傳承能力,保護傳承環境。根據《公約》和《非遺法》,保護(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認定、記錄、建檔、研究、保存、保護(protection)、傳播、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弘揚和振興等環節。這些環節構成了確保非遺生命力的完整保護鏈條,體現了保護措施和保護效果的深化。

一個非遺項目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主要從六點加以判斷。

第一,實踐活動是否持續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實踐方式,如手工技藝之于某些傳統工藝項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內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揚。

第五,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實踐、傳承及再創造權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傳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擴大。

工業化、城鎮化條件下的非遺保護

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非遺保護命題,本質上是文化傳承如何應對自然和社會環境變化的挑戰。政府要謹慎處理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態環境的可持續平衡,悉心維護和改善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條件。要切實防止和糾正不尊重文化遺產、輕視社區文化傳統、損害傳承人群權利的行為。對傳承環境或條件發生重大改變、傳承面臨嚴重困y的項目,應及時組織記錄其核心內容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獨到技藝,以利其他傳承人學習借鑒和研究,或在適當環境下實現復興。

非遺保護工作有一個重要理念:見人見物見生活。要支持非遺實踐回歸社區,回歸生活,讓非遺在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中得到體現和傳承。在傳統村落和歷史街區建設中,要盡量避免大量遷出原居民,人為切斷非遺傳承人群與當地民居、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有機聯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幫助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和當代實踐能力,擴大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非遺的認知和參與,努力擴大優秀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習人群。

用大歷史觀看待挑戰

傳統知識和技藝同樣是在長期實踐中從無到有,從單一到豐富,逐步積累增長的。這個過程沒有止境。一代代傳承群體和個人或潛心鉆研體悟,或與人切磋互鑒,或外出游歷取經,在學習、交流和實踐中參悟要領,取長補短,推陳出新。一種知識或技藝從甲地流傳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傳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這過程中新的技藝、作品、風格、流派和門類不斷涌現。正因如此,我們今天才能領略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多姿多彩,蔚為大觀。只要傳統還在發展,就不能人為規定某一個時間節點的知識和形態是傳統的終點。

再從中外文化關系史乃至人類文明發展的視野看,文化傳統的豐富與發展,與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員和生產技術流動密切相關,與不同文化、習俗、消費偏好的互動交流密切相關。在社會生活變化較小、人員流動較少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緩慢;在社會變遷劇烈、文化交流深入、貿易活動頻繁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明顯。而開歷史先河的重大文化發展創新,往往出現在變化的時代。因此,看待非遺面臨的時代挑戰,需要有大的歷史觀。

在發生重大歷史變遷的時代,文化傳統既面臨遭受沖擊、加速消失的現實威脅,同時也面臨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產生文化史上標志性風格或作品、產品的歷史機遇。不尊重遺產、不注重保護遺產、歪曲遺產文化意義和社會功能的做法,會導致遺產遭到損失和破壞;禁錮和扼制遺產持有者的創造性表達權利,也會窒息文化傳統的生命力,錯失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寶貴機遇。

如何用“一個”帶動“一片”?

能力建設直接關系非遺在時代變遷中的可持續發展。傳承人群的傳承與實踐能力包括對本地區、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深度,對非遺項目知識和技藝的掌握程度,進行再創造所必須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遺項目傳承實踐中獲得相應經濟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實施的非遺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著眼點正是幫助非遺持有者、從業者等傳承人群獲得和增強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強基礎、拓眼界、增學養”。

強基礎,是加深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了解,加深對本地、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和理解,當地人知當地文化;強化對所持項目知識、技藝和流變脈絡的認識與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時代變遷帶來的審美變化和社會需求變化,了解國內外行業動態。增學養,是豐富文化、藝術、材料等方面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這項工作受到傳承人群的普遍歡迎。參訓學員增長了學識,拓寬了眼界,提高了技藝,并且對所持項目的文化內涵有了更深的領悟,對自己手藝的價值和潛力有了更強的自信。一些學員回去后又自己辦班,把學習所得讓其他傳承人分享;有的則辦起了合作社,帶動更多的人傳承非遺,起到了培訓一個、帶動一片的效果。參與高校普遍認為,研培計劃不僅給傳承人群提供了實際幫助,也促進了大學與社區的互動,對于豐富學術積累、提升學科和專業建設水平、加強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增強文化傳承和創新能力,意義重大。

關于傳承人群的學習與傳承創新,有四個重要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非遺的傳承人和所有人一樣,都有學習新知識的權利。并不因為是傳承人就不需要學習,更不是承擔了傳承的義務就必須放棄學習新知識的權利。雖然現實情況是不少傳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傳承人群的自身結構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在不遠的將來,我國許多非遺項目的傳承將主要由受過學歷教育的人群來承擔。將文化傳統的傳承發展視為與現代教育不相容,是對非遺保護的誤讀。《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特別鼓勵”:“在高等院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促進開展跨學科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活動。”

第二,保持非遺項目的傳統特色與傳承人學習掌握新知識不是對立關系。剪紙、年畫、泥塑、面花等傳統手工藝術,其表現往往有較強的象征性。幫助傳承人獲得一些材料、色彩、構圖、造型方面的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輔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變他們的藝術表達習慣,而是幫助他們加深對所持項目技藝特點的理解,提高對材料、色彩和圖案、結構的把握和運用能力。俗話說,藝不壓身。多一門知識,就多一份技藝精進的可能;多一項技能,就多一片發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工藝美術大師,都有過在大學學習和參加高水平培訓的經歷。

第三,很多傳承人不是不想接觸新的知識和信息,而是沒有條件接觸;不是不愿改進材料、提高技藝,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學更好的技藝。有的剪紙藝人剪一頭牛很像,剪一匹馬就不像,是因為他看的牛多,見的馬少,也沒有專門學過畫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農村婦女照貓剪虎,不是這位婦女喜歡用貓去表現虎,而是她受種種條件所限,沒有機會看到真虎。我們不能為了照貓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讓她看到真虎,也不能為了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兒、孫女,都只能照著貓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裝企業研習的一批湘西繡娘,看到竟然有這么多顏色的線可用,都很有感觸。有的繡娘說:現在大紅大綠的顏色也是受材料的影響,因為當地農村只能買到很少幾種線,想繡什么顏色也做不了。在國家工業化、信息化的發展成果惠及城鄉各地時,傳承人群能不能獲取新知識和信息來豐富自己,提高技藝,進行創造性的表達,以實現對傳統文化更高水平的傳承?國家要不要給他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創造性表達是每個持有者和傳承人的權利,創新的內容和形式能不能成為傳統的一部分,則取決于人民大眾的選擇。人民大眾去蕪存菁的力量是強大的。他們會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斷哪些實踐、哪些技藝,哪些內容和形式、品種和題材的變化與更新,能給他們帶來情感的認同,帶來將過去與當下聯結起來的體驗。如此,他們會接受;反之,會排斥。有的當時不接受,過一段時間又被接受;有的當時接受甚至流傳開來,過一段時間又被摒棄;有的被認為脫離了原來的傳統,但又被更大范圍的社區和人群所認同,成槲幕多樣性之樹長出的新枝。這是文化傳統的大眾選擇和歷史積淀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脫穎而出、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傳統與時代特點結合得最好的。

篇(4)

中圖分類號:F5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10月頒布了《保護非遺公約》,公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的概念,學術界開始了對非遺各方面的研究。非遺的學術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遺的理論研究、非遺的保護與傳承、非遺的利用。非遺作為一種文化資源,其旅游開發利用逐漸受到學者的關注。近十年關于非遺旅游開發的相關研究逐漸增多,眾多學者對非遺旅游的保護與傳承、非遺旅游的開發模式等方面進行了研究。

1 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1.1 數據來源

文章選擇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知網的期刊庫,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為檢索項進行主題檢索,以2006年到2015年為時間節點,共檢索到相關文獻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碩論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選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關鍵詞進行整理,提取詞頻高于5的20個關鍵詞運用UCINET軟件進行社會網絡分析,得到結果如圖1。

通過圖1分析可以看出,非遺、旅游開發模式、旅游開發、旅游資源的連線較密集,即對非遺旅游開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開發、開發模式、旅游價值、原真性、旅游的保護與開發以及傳承上。

2 非遺旅游的研究內容

2.1 非遺保護與旅游研究

關于非遺的保護與旅游的研究,尤其是關于非遺原真性的保護問題是眾多學者最關注的方面。馬育倩、左曉麗[1]認為非遺和旅游是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通過發展旅游促進非遺的傳承與發展。在發展旅游的同時要注重保持非遺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臺―后臺”的發展模式,既要不斷創新非遺的舞臺表演形式,又要保護非遺的原生態環境。徐茜[2]以涼山彝族火把節為例,提出了火把節原真性保護與旅游開發和諧發展的具體策略,突出了旅游專業人員、原住民與當地政府在火把節原真性保護和旅游開發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從保護和傳承的視角分析了非遺旅游開發的必要性及對非遺保護的作用,他提出旅游開發可以為非遺提供保護資金、為其發展提供生存空間、為其傳承提供群眾基礎,同時還可以提升遺產旅游地的品牌與價值。顧金孚、王顯成[4]提出了保護性旅游開發應該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并提出要科學規劃非遺,合理分區,分類保護。適度引進高科技術對非遺進行保護。趙悅、石美玉[5]通過分析非遺的價值和多種保護途徑,提出了對非遺的保護性開發對策,并提出了一些開發模式以解決非遺保護與開發的矛盾。華春霞、賈鴻雁[6]從旅游系統的三大主體即旅游者、旅游資源和旅游業三個方面論述了非遺開發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開發對非遺的保護意義。但是并沒有提出具體的開發措施。鄧小燕運用了建構主義原真性理論,既注重旅游客體的原真性,又強調旅游主體即旅游者的自身的體驗。通過建構非遺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擺手舞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從動態和互動的角度出發,理解其是動態的復雜過程[7]。通過構建非遺原真性模型來分析非遺與旅游開發之間的互動和動態關系可以直觀的為非遺的保護和旅游開發提供指導方法。賈鴻雁[8]指出要實現非遺旅游的保護性開發,需要建立行政機制、經濟機制、規劃機制、教育科研機制、法制機制共同組成的保障機制來實現非遺的保護性旅游開發。但是作者并沒有提到高新技術對非遺保護性旅游開發的作用。非遺的保護與旅游的關系研究一直是學者們研究的重點。關于非遺旅游開發的沖突主要集中在旅游開發帶來的利益和破壞。

2.2 非遺旅游開發模式研究

非遺的保護與開發是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如何進行非遺的開發,眾多學者提出了一些開發模式。總體來說,非遺的開發模式可以概括為四種模式:靜態開發模式,即靜態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館、展覽館等;活態開發模式,即包括大型舞臺劇、生態博物館、民俗村、文化村、情景體驗等反方式;商品旅游開發模式,主要是通過紀念品、工藝品等形式來凸顯非遺的特色;綜合旅游開發模式,將非遺的類型結合起來進行組合開發,通過旅游資源的異質性特點來吸引旅游者。此外,闞如良[9]等提出了主題村落再造的開發模式,以主題村落為載體,保護非遺的原生態環境,主要通過活化傳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開發的手段形成生態文化博物村落,為傳統的手工技藝類的非遺旅游開發提供了借鑒意義。

雷蓉、胡北明[10]根據我國非遺的分類將其分為六大類,針對不同的非遺項目提出了各自有針對性的開發對策,為非遺的旅游開發提出了具體的開發模式。為其他非遺的開發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鑒意義。

非遺的旅游開發模式已經初具模型,可以為各種非遺的旅游開發提供理論依據。在借鑒各種開發模式的過程中,要注重非遺的原真性保護和活化傳承,保護非遺的原生態環境,促進非遺的保護與傳承。

2.3 非遺旅游評價研究

對非遺的旅游開發的評價包括適宜性評價、價值評價、開發潛力評估等方面。

肖剛等[11]指出非遺的旅游價值包括文化、審美、教育、科考、經濟和歷史價值。尹華光[12]等通過調查問卷提出了非遺旅游開發潛力評估的指標,這些指標包括利益相關者、旅游產品開發、遺產本身價值、遺產承載力共4項一級指標29項二級指標,為非遺旅游開發奠定了理論基礎。顧金孚、王顯成對非遺旅游資源價值評價的體系進行了初步研究。通過遺產旅游開發價值、遺產生態敏感度[13]等5個指標構建了旅游資源價值評價的體系,并通過實證研究對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等級分類。

2.4 非遺旅游多主體的研究

隨著對非遺旅游研究的深入,許多學者開始尋找不同的角度對非遺旅游進行研究。

虞陽、戴其文[14]從游客的角度來分析桂林非遺旅游開發的重點。通過對旅游對桂林非遺旅游和旅游產品的偏好,發現旅游者對傳統音樂類非遺很感興趣,其次是傳統舞蹈類。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歡的非遺旅游產品是主題公園的結論;游客基本上認同保護非遺的重要性并對以上幾點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和策略。這些理論分析為桂林非遺旅游的開發提供了積極地指導意義。

王紅寶、谷立霞[15]從旅游體驗的角度分析了非遺的旅游開發問題。文中突出了非遺的原真性和活態性的特點,構建了旅游體驗與非遺旅游開發的關系模型,強調非遺是旅游體驗的重要內容,以旅游體驗進行旅游開發是保護非遺的有效途徑。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體驗的非遺保護性旅游開發策略,更加關注游客的個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遺的活態性。

周麗潔、易偉新[16]從消費者響應的角度來分析非遺的旅游開發。消費者響應實質上是指消費者對非遺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反映效果,及消費者對非遺產品和服務產生的共鳴,使旅游者達到滿意的體驗效果。消費者響應重在強調旅游者對非遺產品和服務的體驗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費者響應的措施,即挖掘非遺的活態性,保護原真性,增加體驗性,關注消費者需求,注重非遺的教育和當地居民的參與性。作者從消費者響應的影響因素入手,為提高旅游者體驗滿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議和措施。

鄧小艷從文化傳承的角度來探討社區參與的非遺旅游開發。社區參與的研究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社區旅游是以社區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區+旅游”是社區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區參與旅游開發有利于保護非遺的生存空間,可以凸顯傳承主題的文化自覺意識,是當下非遺旅游開發的一種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趙榮[18]運用RMP理論以濟南市為例對非遺的旅游開發做出了研究。作者通過對濟南市非遺的旅游開發資源(R)、旅游開發市場(M)以及旅游開發產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推動的關系,并對此提出了具體的旅游開發措施。

秦美玉[19]從遺產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態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節為例,分寫了當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態度對非遺旅游開發的影響。通過調查問卷和SPSS分析法對問卷中的5個一級指標和22個二級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地緣條件差異導致火把節遺產發源地居民的旅游影響感知差異。

對于非遺旅游開發的研究已經不再局限于對非遺與旅游開發的保護性開發關系、開發模式的研究,對于不同主體和不同角度以及運用新理論對非遺的旅游開發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遺的保護以及旅游開發的順利進行,以期促進非遺的保護與旅游開發的互動關系。從消費者響應、旅游體驗、社區參與、旅游者感知、旅游體驗、旅游者、傳承人等多個利益主體等多角度研究非遺的旅游開發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遺的旅游開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結論

3.1 非遺保護與開發的互動關系

大部分學者都認同旅游開發是對非遺的一種保護途徑,有針對性地對非遺進行旅游開發,可以為非遺保護提供需要的資金、技術支持,增強群眾保護非遺的意識,為非遺提供發展空間,促進非遺的傳承。非遺保護的重點是要保留非遺的原真性。如何處理好各利益相關者的矛盾,保持非遺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遺處于原生態環境,需要非遺傳承人、當地居民、當地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遺旅游開發模式多樣化

非遺旅游的開發模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將多種非遺綜合開發,一類是按照非遺的分類進行個體開發。如表1、表2。

3.3 研究主體的多樣性

學者從多個主體角度研究非遺旅游。從多個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遺旅游開發的價值與應用。如表3。

3.4 非遺旅游價值評價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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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74-3520(2015)-10-00-02

2011年6月1日,我國首部“非遺”法正式施行,這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非遺”保護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將結束。

作為一個擁有5000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我國在“非遺”方面可謂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在 “非遺”保護工作上也面臨著困境和難題。

一、“非遺”保護現狀不容樂觀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但同時也忽視了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發展,許多千百年來相傳承的東西正在或已經從人們的生活中褪去。全國各地對于“非遺”保護的狀況都不一樣,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較差,也沒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非遺”保護工作的開展。

過去,我國在接受 “非遺”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慮和誤區,比如說很多人會有疑問:“傳統都是好的嗎?”再比如說有人也會問:“剪紙怎么成了無形文化呢?紙不是有形的嗎?這些年來,這種狀況逐步在好轉。我國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到地方政府乃至社會各界,都逐步認識到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報國家“非遺”名錄的積極性在高漲,做得也越來越專業,有一些舉措對于保護珍貴的“非遺”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在“非遺”受到普遍關注的同時,一些地方對于傳統文化的態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導“文化搭臺經濟唱戲”,一味地將“非遺”作為功利性賺錢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國很多地方在開發和宣傳“非遺”時,讓專家學者和民眾很是擔心。比如說某項“非遺”項目在性質上并不適宜公開表演和取悅游客,而是屬于較為嚴肅的民間儀式活動,它或許承載著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會功能,結果卻很可能被誤用了,讓人們去觀賞花哨的服飾以及熱鬧的場景。這樣一來,不僅會讓那些局外人“誤讀”其嚴肅的內涵,還會讓應該傳承這一“非遺”文化的人們,失去原來對這一儀式所應有的莊嚴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這屬于文化內核被誤用和置換了。這樣的傾向很令人擔心。這種純粹出于商業目的開發,通常都會走樣,因為這些人首先并不會去尊重文化,他們只會考慮如何將一項“非遺”包裝成商品賣出去,這就會對“非遺”造成很大沖擊。

二、《非遺法》的中國特色

《非遺法》共6章45條,包括了總則、非物質”非遺”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等5個方面。其中,設立了非物質”非遺”保護的3項重要制度,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與傳播制度。

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這是我國的一項較為特殊的制度,但是對于整個人類“非遺”保護工作都有積極的示范作用。我們在國際上也多次講過這一制度的意義和特點,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都對這一制度的創立和實踐有非常正面的評價,認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國特點,是中國在”非遺”保護實踐領域為人類社會摸索出來的一項有價值的可資借鑒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非遺”4級名錄制度,從鄉、縣、市再到國家,一路上來,能比較好地涵蓋我國境內各個民族的優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非遺”項目。這也方便了從國家層面較為全面地掌握“非遺”的“礦藏”。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是一級一級往上推薦的,這就能夠將那些最優秀的“非遺”進入到國家級名錄中來。可以說,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的設定,是“非遺”保護中國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

就傳承與傳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較重要的。目前,“非遺”受到了經濟全球一體化和文化整合的沖擊,傳統的生活方式受到沖擊,隨之而來的是附著在那些傳統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項的改變乃至消失。我們建立一套傳承與傳播的制度,是希望通過一種有效的運作方式,讓“非遺”能夠比較好地傳承下去,一些有基礎的項目甚至能得到比較好地復興,一些已經走出人們視線的文化項目也能盡可能地保留一些樣本。

三、“非遺”保護的措施

(一)落實領導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非遺”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非遺”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非遺”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非遺”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非遺”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非遺”保護協調機構。要建立“非遺”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非遺”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非遺”保護工作。

(二)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非遺”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非遺”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要嚴格依照保護“非遺”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非遺”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造成“非遺”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非遺”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非遺”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非遺”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非遺”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非遺”保護的積極性。加強“非遺”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

“非遺”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非遺”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非遺”保護工作水平。

篇(6)

1 邳州非遺產業化的自身條件

1.1 邳州非遺文化自身的價值

邳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即具有文教價值和經濟價值。一方面,邳州每一項非遺技藝都經歷了歷史沉淀,無形中已經化為邳州豐厚的文教資產,另一方面,文教資產在歷史的沉淀過程中又衍生經濟價值,它能夠更好地保護和發展邳州的文教價值。兩者互利共生,相輔相成。

1.2 邳州非遺開發的法律支持、政策扶持

非遺產業化一直是廣受爭議的焦點,因此在邳州非遺產業化措施實施之前,要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基礎,權威性的制度保護措施,以保證非遺產業化中生產、銷售過程的通暢化,讓非遺產業可持續發展,實現保護和發展雙管齊下,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1.3 邳州非遺的核心要素及市場化運作

邳州非遺產業化的最K目的是為了非遺文化的可持續發展,給非遺傳承人或非遺的相關群體帶來現實的經濟收益。要達到這樣的成果,一方面要抓住非遺傳承的核心要素――非遺傳承人,讓社會和政府同時對傳承人進行輔佐保護,使非遺傳承人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另一方面,在市場化經濟體制下,邳州應加快非遺產業鏈的建設,立足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開發,模仿高校非遺“三位一體”教學模式,將傳承人、非遺生產基地、市場化三方面有機結合,形成邳州非遺產業化的獨特體系。

2 邳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的難言之隱

2.1 傳承人的局限

時代在飛速發展,眾多邳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從手藝人變成了“守藝人”,他們未來得及與時代共進退,只單單用自己的手藝養活自己,面對產業化的沖擊,他們沒有積極應對,而采取一種偏激的保守措施,不肯接受非遺工藝的產業化發展,存在自我封閉的局限。

若想打破該局限,最為關鍵的是讓傳人主動迎合社會的新變化,做出適當的改變,使其手藝能夠在新時代里能夠繼續為時代所接受。在守護中求發展,才是民俗文化正確傳承方式。另一方面,傳承人的經濟水平和社會地位都處在較低范圍,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傳承人的傳承行為,阻礙了邳州非遺的多元發展。

2.2 非遺文化背后的利益紛爭

目前,邳州部分非遺工藝的發展如火如荼,但非遺發展背后的利益糾紛仍不容樂觀。部分非遺技藝者為爭得傳承人的頭銜而費心思,只為了當地政府給予的補助資金,非遺技藝傳承者的素質問題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企業盜用非遺傳承人的作品,賺取金錢,不理會傳承人的權益,不給予傳承人補償,忽視利益的合理分配問題,致使當地非遺傳承和發展進度緩慢。

2.3 傳統思想與產業化根深蒂固的矛盾

產業化是對于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其先進的工藝完全服務于資本。老手藝人堅守的是原始而純粹的手藝,是最根本的文化內涵。面對機器,面對產業化,手藝人選擇大都是拒之門外。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脆弱、非物質形態流變或無形、表現形式個性獨特、傳播擴散呈現民族地域等特點,因而決定了其不能完全像工業化產品一樣無限制地規模化、批量化、標準化生產,而更有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進行產業化,即使對其產業化也會前景暗淡、步履維艱且負面效果較大。

3 邳州非遺產業化品牌發展的對策

信息化社會的快速發展,讓邳州非遺文化的發展逐漸走向劣勢,邳州非遺的產業化應運而生,如何打造別具特色的邳州非遺文化品牌,讓更多的人了解、保護和傳承邳州非遺,成為邳州非遺文化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

3.1 充分利用現有媒體資源,加大對邳州非遺文化的宣傳力度

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讓媒體的消息傳播成為主力,借助媒體宣傳邳州非遺產業,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我們需要建立起集文化與技術于一體的邳州非遺宣傳方案,將邳州非遺文化的共性與個性集中體現,打造邳州非遺文化的特有品牌,營造邳州的非遺文化發展氛圍,實現非遺發展與宣傳的一體化效果。

3.2 深入對邳州非遺歷史背景的挖掘,創作“新非遺”,培養“新傳人”

每一項邳州非遺工藝都是歷史積淀而來,它們發展至今的背后都有其獨特的魅力故事。我們將這些背后的故事挖掘出來,在此基礎上,結合現代社會的審美觀念,創作最具邳州非遺特色的文化產品,不斷開拓邳州的非遺品牌類型,提高邳州非遺的含金量,將邳州非遺產業做大做好做強,讓非遺文化保持活態傳承。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積極發展新生力量作為邳州非遺文化的新一代傳承人,鼓勵他們個性發展,將本土化與個性化相結合,創作邳州“新非遺”。

3.3 建設及完善市場化經濟體制建設,篩選邳州適合開發的非遺項目

邳州非遺的市場化經濟體制建設,需要政府及文化部門的共同努力,在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建設過程的同時,還應設立非遺產業化所需的督查小組、審核部門,確保邳州非遺產業的市場化發展合理有序。另一方面,利潤的合理分配問題也亟待解決,傳承人、企業和政府應在三方利益協調合理化的情況下,再進行市場的發展,以免日后的沖突加劇。

市場化的發展要選取邳州合適的非遺工藝,不能一概而論,囫圇吞棗,降低邳州非遺產業化的效率,破壞邳州非遺工藝的本土化發展。

3.4 重視非遺傳承人

目前的社會發展過程中,與非遺文化有關的活動層出不窮,參加活動的經費也大相庭徑,這對有心將非遺文化傳承下去的傳承人來說,成了最實際的困難。邳州想要將非遺工藝產業化,就必須重視對傳承人的經濟支持,撥發專款,解決傳承人面臨的現實“危機”。另外,在獲知相關活動開辦時邀請相關非遺傳承人,讓傳承人有更多機會對外交流,豐富其作品的形式與內涵;將傳承人引入邳州高校,并頒發相關職位證書,讓傳承人進校園,把非遺文化帶給高校學子,培養傳承新生源,提升傳承人的社會地位。

針對邳州思想保守的非遺傳承人,應派遣相關從業人員對其勸解,解放思想,對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傳承人要致力于提升他們的素質,讓他們理解非遺產業化的原因,積極投身到邳州的文化建設中。

4 結語

邳州傳統民俗文化不勝枚舉、形色多樣,許多傳統手藝人在文化傳承的路上,舉步維艱,傳統傳承方式的局限變得顯而易見。順應時代潮流,做出適當改變以尋求突破,將邳州非遺文化產業品牌化創新,不但可以促進邳州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還可以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煥然新機,協同好地方經濟與文化的雙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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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儒;王釋云.《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內涵解讀與策略探析》[J];中國集體經濟,2010年01期.

[3]馮驥才.《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遭受第二輪破壞》[N].新華每日訊,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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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閆瑋.洛陽非遺產業化開發的條件及開發模式研究[J].區域經濟市場,2014,124(0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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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政府部門助推下,我國文化與地區旅游的可用資源有效整合已是文化領域、旅游事業今后長足進步的必然趨向。在此之前,文化、旅游二者資源開發的匹配程度差異明顯,社會各界對我國非遺保護、傳承與地區旅游開發這兩項話題聚焦重視程度同樣稍顯欠缺。但在新形勢下,我國市場經濟近年來的穩定增收,使社會大眾將注意目光落在區域旅游方面。加之我國非遺傳承力度不足,亟需大眾高度關注。因此,將非遺傳承與旅游文創產品二者緊密融合,不僅可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大幅提升,還能夠讓我國認識到非遺文化以商業產品這一流動載體大規模傳播主體保護、傳承的現實重要性,使雙方收獲到較為優質的社會、經濟效益。

一、非遺與文創產品關聯性的體現

(一)文化性質。我國非遺文化簡化來講就是將傳統工藝、經驗、精神、意志通過世代相傳的流傳方式傳承至今的傳統文化的集中表現形式。趨向成熟的現代化文創產品應持有基本且濃厚的深刻文化內涵作為進步、優化導向,是可充分體現出鮮明民族、地區特征的獨有文化符號。所以,“文化”也是前沿性文創產品的核心精髓。對此,在某種程度上,二者對于“文化性質”的理解具有一定相似性。(二)特征互補。非遺文化的顯著性特點為“非物質”,主要強調屬性中的非物質性,并注重突出物質本體具備的內涵品質而非外在表現形態,對民族先輩代代傳承下的文化遺產高度尊重其“原始面貌”。然而,將非遺文化引入產品領域運作中,難免需要依托實物載體將其“具化”呈現。而文創產品歸根結底就是流通商品,擁有實際物質特性。在產業運作、發展中,非遺文化可搭載文創產品實現高效宣揚、傳播。同樣,文創產品則可通過融入非遺文化,收獲到藝術、內涵、美觀、文化、精神等多種非物質性質的優良特點[1]。

二、非遺滲透文創產品開發的實踐途徑

(一)分類——直接及間接的應用。根據個體感知事物時運用的多感官,即嗅覺、聽覺、視覺、觸覺、味覺作為判定標準,文創產品富有的文化性創藝元素多半需通過直觀視覺被受眾悉數感知,其產品審美同樣也是視覺美觀鑒賞的動態過程。對此,視覺感、觀賞性強的非遺文化項目更契合被具化為文創產品。當然,還應按照非遺文化具體現況,對其采取恰當性轉變,讓其通過創新再創造實現可利用、可開發價值的獲取。以民間傳統知識為例,創意設計師可以漫畫的表現形式完成文創產品的設計創造,將傳統知識的其他感知方式匯聚于主觀視覺,加強非遺文化的可用、實用程度。(二)定位——內部及外部的調研。非遺屬性的文創產品應兼收并蓄地將非遺文化主旨思想、地區旅游主題項目、文創產品觀賞內涵及實用功能等元素側重“一體化”整合。另外,文創產品需流通于市場,所以還應具有實物商品的性質特點。依托產品設計常規性步驟、流程,非遺文創產品的開發定位還應周全考量現實性社會需要及當地實況。根據“市場外部調研——本土內部調研——文創產品定位”這一系統性、程序化的步驟流程,高質量完成文創產品的市場定位工作。其中外部調研內容可參考以下幾方面,如市場主流浪潮、同類產品、對標消費人群等;而內部調研則需全面考慮政府是否支持、本土大眾支持基數、可用企業資源等[2]。(三)開發——三元主體及一契二融。在推進非遺文創產品開發工作中,項目實施主體應由政府部門、非遺傳承人、產品設計師三方構成。以政府部門為主導管理,需將組織統籌、核心管理、方向把控、政策保證等責任逐一落實;非遺傳承人應“扮演”顧問角色,精準控制非遺文化在文創產品設計、開發中的文化內涵平衡點,規避其過度異化這一不良現象發生;產品設計師則應充當“智力主體”,多角度展示自身專業性現代設計主張、能力素養。非遺文創產品的設計應緊緊依靠各項實況,在設計工作中需根據“非遺契合旅游、非遺融入旅游、旅游融合非遺”這種系統方式兼顧思量具體作業方法。其中,“非遺契合旅游”核心意義為當地旅游區域項目主題與本土非遺文化應在地域性、文化性、整體發展規劃等方面持有互相的高度契合,繼而確保非遺文化可沒有阻礙、自然、通暢地結合于文創產品。如英國打造的莎士比亞小鎮,其推出的“莎士產品”就充分體現出了莎士比亞文化遺產完美契合當地旅游事業,使得文創產品可順暢地匹配于當地非遺文化;“非遺融入旅游”的關鍵所在是當地旅游事業當下發展狀態需較為成熟,將非遺文化視為“附加屬性”向地區旅游業、文創產品逐漸滲透。如我國安徽黃山旅游區主推的松樹文化,在該情況下,部分“徽州”文創產品應明確自身“點綴”意義的根本定位。“旅游融合非遺”則恰好“相反”,其基礎含義為當地非遺文化具有較高品牌性、影響力,“風頭”甚至“盛過”本土旅游業的發展。因此,應優先考慮實行資源整合工作,搭配非遺文化科學、合規地開發作業。深挖地區非遺文化蘊含的深刻內涵,將其作為文創產品開發的基本遵循原則。此外,按照當地經濟現況,可思量本土非遺旅游主題項目的多方位策劃。構造出地區專屬的“非遺生態圈”,通過非遺文化“權威性”高效帶動當地旅游事業發展。(四)推廣——單渠道及多渠道。在非遺文創產品的推廣運營方面,需靈活使用各類恰當性資源。謹慎選擇合作企業參與方,將非遺文創產品專線運營公司及時成立。構建出線上、線下兩種形式的產品營銷渠道、平臺,有效拓展產品營銷途徑。而產品營銷平臺可依托規模的實際大小劃定為“聯合營銷平臺、實體專賣店、聯合銷售商鋪、自動售賣機、線上銷售程序”等,為當地創造出結合實況可多選的售賣平臺組合條件、思路;銷售渠道的選擇可同樣可按照規模大小多元選用中間環節,即“生產加工方——產品商——產品批發商——產品零售商——產品消費終端群體”,全方位保障非遺旅游文創產品的流通通暢性,滿足消費群體、文創產品經濟利益、非遺傳承等各現實性需求[3]。

綜上所述,非遺資源作為當地的地域性關鍵文化資源之一,將其深度融合文創產品的系統化開發,實質意義就是通過生產、銷售活動保護非遺文化,面向社會進行大規模的活態傳承。另外,非遺性質的文創產品也是將我國傳統歷史文化與新時代流行主流元素有效銜接的特殊紐帶、橋梁,更是當地的品牌性文化名片。將非遺文創產品高質推廣,可增長地區的文化個性,實現非遺文化與文創產品的聯動、協同、創新發展。對此,工作人員應將深挖地區非遺文化鮮明特點作為非遺文創產品開發工作的基礎落腳點,設計出“別具一格”、非遺傳承觀念強烈、流通性高的文創產品。在保證其市場銷售量的同時,向大眾傳播非遺保護、傳承思想,助推我國文創產品、非遺文化領域的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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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區是內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的發祥地,是以蒙古族為主體的行政區域,承載著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故本文以呼和浩特玉泉區為研究對象,從考察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入手,引入社區教育模式,為玉泉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一個新思路。

一、玉泉區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

玉泉區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按照我國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規定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劃分,可分為:(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包括;王昭君傳說、月明樓的傳說、四眼井的傳說、御泉井的傳說和皮褲襠街的傳說等;(2)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包括大召壁畫和小黑河南臺什村民間山曲;(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包括: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藝、“蒙奧神”膏藥制作技藝、《夢回元古》皮囊酒壺制作工藝、《夢回元古》皮雕藝術花瓶制作工藝、民間木嵌技藝、傳統銀獎制作工藝、銅匠、手工皮毛制作工藝和王一帖膏藥等;(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包括查瑪、西水磨九曲燈和走山登高民俗傳統;(5)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大盛魁行商文化、青城德興源燒麥和慶春園肉油旋制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的保護應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建立保護名錄、民族之方式、以學術研究帶動保護、生產性方式保護、保護傳承人、多元文化教育方式。”目前,玉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正處于保護和開發的初級階段,尚未完全進入具體傳承階段,玉泉區已建立非遺保護名錄,截至2013年,玉泉區文化局與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合作,用了7年的時間,完成了對與玉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匯編工作,并出版了《呼和浩特玉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匯編]》一書。該書整理了玉泉區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傳承人、生存狀況、保護措施和申報情況,為下一步非遺的保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據筆者統計,玉泉區現有的23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9項非遺還處于收集整理階段;僅有9項有傳承人并采取了產業化的模式經營;4項基本并沒有保護措施,甚至4項沒有保護措施的非遺中,3項非遺已面臨瀕危的生存狀況。所以,對玉泉區的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要刻不容緩。除此之外,筆者了解到,玉泉區現階段正在準備重新撰寫《玉泉區志》,其中對非遺也將進行整理和記載。上述玉泉區對非遺的保護尚不全面深入,缺乏動態性和系統性,甚至由于某些非遺的生產性保護方式過分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文化的本質。換句話說,如果對某種文化進行比較優質的保護和開發,那么接下來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讓這種文化以最能融入人們生活的方式傳承下去,為世世代代人所學習和創新,使其與本民族融為一體,在這種情況下教育就扮演著不能替代的重要角色。“從根本上來說,非遺的保護和開發是為了文化傳承。教育傳承不僅能引發對民族活態文化的再認知,促進民族傳統文化整合發展,而且被視為現代社會保護非遺的最佳形式。”

二、玉泉區“非遺”的社區教育保護模式實施的必要性

通常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保護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社區教育)三個方面。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家庭結構和教育觀念發生了變化,出現了現代文化壓過傳統文化、經濟資源代替文化資源,而且少數民族進城務工人員增多,家庭教育面臨著由父母教育轉變為隔代教育,文化的傳承也就面臨著斷帶的危險。美國社會學家愛德華?希爾斯認為,一種文化要成為傳統,至少需要三代人的兩次延傳。顯然,家庭教育已不能夠滿足非遺的保護和傳承。

同樣學校教育也并不如人意,“隨著應試教育的價值導向、整齊劃一的課程設置和脫離現實生活的教育模式以及民族文化的整體性、宗教性、內隱性和群眾性特征,學校教育傳承民族文化出現傳承目的敷衍化、傳承內容碎片化和傳承過程形式化等問題”。

總之,對于非遺的保護和傳承途徑就應定位在社區教育中。首先,社區在一個人的一生的文化習得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且社區教育在地域上涵蓋了家庭和學校教育;在內容上補充了家庭及學校教育的不足;其本質與家庭及學校教育一樣都是為了充實人的精神生活,實現人的健康全面成長。

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利用的目的,不在于‘對’非遺進行守護,而應該在‘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守護和創造人類豐富生活之中得以發現”。而社區教育的本質功能是給社區內不同年齡、不同層次、不同職業的全體居民,提供盡可能優質的教育資源和多樣化的教育機會,滿足他們的教育學習需求。在滿足其教育需求的同時完成豐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生活質量。從這點看非遺保護與社區教育發揮著共同的價值,都是為了滿足社區居民的文化需求,實現人的發展。

總的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離不開社區教育,文化的保護要注重文化土壤的培養和培育,如果離開了其所產生的地域,其文化的進一步傳承和振興就無從談起。因此,要從社區的實際出發,堅持因地制宜,要立足于本地,服務于社區,選擇和設計適合本社區非遺保護的教育模式,利用當地資源優勢,充分體現地域特色。這樣才可以說是找到了文化保護的源頭,而不是斷章取義。另一方面,社區教育也同樣離不開非遺,尤其是在文化資源,特別是非遺資源豐富的少數民族地區,社區教育與非遺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關系,二者相互滲透,相互扶持。 玉泉區非遺社區教育保護模式的實踐途徑

社區教育作為非遺保護的一種模式,既包含了傳承人的保護又包含了多元文化教育模式。為了實現非遺在玉泉區能夠完整的、生態的、持續的、動態的保存下來并傳承下去,形成比較適應當地的、本土的又不片面的非遺保護和傳承的模式,玉泉區的社區教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實踐。

1.挖掘社區教育新資源

社區教育資源涉及其教育內容,教育主體及教育形式。之所以選擇社區教育來對非遺進行保護和傳承,是因為它能夠更好的調動并整合社區內和社區外的資源,那么為了更好的保護非遺,社區教育可以通過挖掘本地區社區的非遺教育資源來豐富社區教育內容。在非物質文化資源比較豐富的玉泉區,社區教育應該被賦予新的內容。

首先,充分利用社區學院和社區教育中心。玉泉區有兩所社區學院,分別是小召街道辦事處?五塔北街社區科普大學和內蒙古老年大學大南街辦事處小西街社區分校;此外,玉泉區擁有其小西街社區于2010年6月14日與呼和浩特市廣播電視大學聯合成立的社區教育學習中心等社區教育資源。應把兩者作為非遺保護和傳承的重要場地。

其次,把非遺傳承人作為社區教育人力資源納入社區教育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部分領域,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等,一般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承、延續和發展的。”所以,非遺在融入社區教育的過程中,傳承人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這樣不僅可以在經濟生活中對傳承人進行支持,還能在精神上給與鼓勵。以此為非遺的傳承人提供了更好的傳承空間和傳承條件,使其的傳承更便利,還能夠提升其社會聲望,并實現其自身價值。

再次,挖掘玉泉區中23項非遺中包含著的豐富的民族文化內涵及其傳承形式。在此基礎上,社區教育應把非遺的內容融入到社區學院和社區教育中心的課程設置中,豐富社區教育內容。社區教育內容可分為:職業謀生型、文化消費型和主體發展型。那么,玉泉區的非遺可按社區教育內容類型一次予以補充和充實。如針對職業謀生型的社區教育內容可融入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藝、“蒙奧神”膏藥制作技藝等技術培訓;文化消費型內容可融入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的學習;主體發展型內容根據社區居民的自身發展需要融入相應的非遺內容。這樣社區教育在內容上保護了非遺。

此外,玉泉區的非遺在融入社區教育內容和形式中時,最重要的是充分考慮社區居民的需求層次,不同年齡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區教育要根據不同的需求層次來引入其非遺內容,如針對青少年,設置講述民間傳說的方式去了解本民族或其他民族的文化,這樣會對其更有吸引力;針對老年人設置一些有關民間醫藥相關的非遺課程,包括“蒙奧神”膏藥制作技藝和王一帖膏藥等。這樣通過社區居民的充分參與,完成非遺在社區教育模式下進行保護。通過上述種種方式,不僅避免了社區教育形式過于僵化,內容缺乏吸引力的情況出現,而且可以讓社區居民體會自身文化的魅力,認同并欣賞其他民族的文化。

2.多元文化整合

玉泉區是由蒙古族、回族等少數民族以及漢族等民族構成,所以其文化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既有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有面臨現代文化的沖擊。玉泉區之所以選擇社區教育來保護非遺,是由于社區教育能夠在其本身的系統化之上,建立對民族文化整體化、系統化的保護,而不是斷裂的、分散的技能培訓。韓紅杰也認為教育應該形成一種具有生機的傳統文化整體氛圍的浸潤,不能僅僅把傳統文化的一部分特定表現形式和手段割裂出來進行技能型的培訓。由于這種教育太偏重形式,受教育者很難意識到這是一種文化的傳承。那么作為一種比較系統的非遺保護模式,一方面,社區教育完成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整合,實現非遺文化的縱向發展;另一方面,社區教育可聯系玉泉區各個社區內外各種資源,不僅可產生非遺自身力量的保護,還能借鑒其他地區非遺的保護形式,完成非遺橫向發展并實現文化創新。不僅如此,社區教育可整合或融合玉泉區各民族文化,在非遺保護和傳承的基礎上,促進玉泉區內各民族之間的民族關系發展,這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團結有重要意義。

3.充分利用社區的文化傳承場

非遺的保護離不開傳承,而傳承又離不開傳承方式和傳承場,那么社區教育作為一種傳承方式,針對不同的非遺形式,要選擇符合它的社區中的傳承場,如大召壁畫作為一種非遺,它的教育傳承場當然要在大召寺進行,因為只有在寺廟中這些非物質文化才能夠表達出他們的真實面貌。此外,儀式作為一個傳承場是不容忽視的,無論是宗教儀式還是祭祀儀式,都可以通過儀式進行非遺的教育,使民族的傳統文化包涵著的優秀民族宗教信念和價值觀,挾著本民族的各種深層心理與精神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深入人心。

總之,對擁有多項非遺的玉泉區而言,把社區教育引入其中,在保護非遺的同時,不僅能傳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文化,使不同民族文化之間進行交流、借鑒與融合,吸收各民族優秀文化成果并創新傳統的民族文化。又能豐富社區教育內容,實現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的新局面,特別是針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及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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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10月份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國務院也在2005年3月份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見》①。2011年2月25日,我國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通過并公布,這是繼“文物保護法”之后又一項重要法律。然而客觀地講我國保護“非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這給保護“非遺”工作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存在這些問題,相對滯后、薄弱的理論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則時有偏差,所以很難在完善、成熟的中國化系統理論上來開展保護“非遺”的相關工作。本文根據這一情況,著重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兩個概念進行了解釋,對保護“非遺”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且在此基礎上系統地反思國內保護“非遺”的實踐和理念,為相關工作提供了宏觀上的分析對策,以促進保護“非遺”工作的開展。

基本原則和理念

在“非遺”的理論體系里,有兩個核心的概念,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本文將重點解析“非遺”概念的外延、內涵與其基本原則。

《公約》在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作了如下的規定:被各個團體、群體以及個人看成是其文化遺產的所有的技能、表現形式、知識、表演、實踐以及和其相關的文化場所、工藝品、實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幾方面的內容:手工工藝方面的傳統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關的實踐、知識;表演藝術;節慶、社會風俗及禮儀;口頭的表述與傳說。從總體上看,其具有四個基本特點,分別是“生態性”、“民間性”、“活態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據論者的觀點,“活態性”指的是,較之于那些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具有鮮活、生動的特征,有著不斷變動的形態。“生活性”和“民間性”關系密切,因為“非遺”是民眾的集體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間生活里自發的傳承、出現與發展,源于民族的社會生活、文化環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維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間的生活相脫離,其生命力將無法鮮活。“生態性”指的是根據自然科學里的“生態”概念,來描述民間“非遺”的生存情況,其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區、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為基礎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習俗、語言等等,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特質和文化內涵;二是各區域的“非遺”形態與其所處的自然、人文環境一起營造出了和諧的文化生態圈。在《公約》里還規定了“非遺”理念的目標和主旨,即實現對人類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切實保護。在筆者看來,這里所說的保護并不僅僅是保護“非遺”現象,其需要從整體上保護“非遺”的生態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非遺”的目的。

我們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實踐活動,就必須科學地理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里明確表述了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該遺產每方面的立檔、確認、保存、研究、宣傳、保護、承傳、弘揚及振興”③。但《公約》沒有明確地規定保護“非遺”的原則、對象及主體,這給相關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非遺保護”的對象不僅僅只是《公約》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遺”現象的本體,比方說口頭的表述、傳說,其還涉及“非遺”所處的自然與人文環境、受眾以及傳承人等等。對于保護“非遺”的主體問題,各國的規定各異,然而其都規定了應構建各方面相互協作、責任清晰、主體明確的有效保護機制的內容。此外,保護“非遺”時應當遵循其自身原則。第一,應開展理解保護,也就是在準確地把握“非遺”形態的意義系統與符號體系的基礎上來保護“非遺”;第二,在開展保護工作時應遵循創新原則,這是由于只有增強“非遺”納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實現健康發展“非遺”的目標;第三,應遵循整體性原則,也就是將“非遺”作為整體文化來進行保護,切忌肢解式保護。

在對保護“非遺”工作的基本原則、對象及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后,我們還應當對保護“非遺”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說創新、革新、傳承、保存)進行辨析。原樣的傳承、保留文化遺產即為“保存”,其可以適用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但對動態文化的“非遺”來說,由于其處在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有著不斷變化的形態,所以在保護的時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樣之外,還應注重對其發展方面的保護。而“傳承”多指動態的口頭傳承,其是“非遺”形態得以保護的一條重要的途徑。“創新”指的是在處于不斷變化的生存環境里,“非遺”形態可以根據外部的變化情況來調節自我,且能夠根據文化本身發展的內在邏輯來進行演變。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這顯然有悖于“非遺”保護的主旨。通過對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們對保護“非遺”的內涵的準確把握④。

現階段國內保護“非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遺”的基本原則與觀念。需要強調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據聯合國與國務院的相關文件來制定保護“非遺”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護“非遺”方面所存在的觀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認識聯合國和國內的“非遺”規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區在開展保護“非遺”工作時還普遍存在措施靈活性不足的問題。由于國務院所頒布的關于保護“非遺”工作的文件只是對部分總原則進行了規定,所以各地區應當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設置方針對策,借助于多樣靈活的措施來保護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護“非遺”的觀念上存在誤區。國內在保護“非遺”時普遍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我國保護“非遺”的主體很多,其涉及各個不同的層面,比方學術界、政府、工商界、民眾、傳承人以及社區組織等等,若它們間可以實現高效的協作,勢必能產生強大的合力,進而完成對有效保護機制的構建。然而當前卻普遍存在不明確的責任分工這個問題:一是,部分區域保護“非遺”的工作成了少數文化投資商的經濟事務或者是少數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務,行政的領導擔當著保護的主體,比方說盡管評審“非遺”的委員會是有關領域的專家與文化廳等行政部門的同志一起組建起來的,然而真正的主體是各級部門的負責同志⑥。此外,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學科專家與民間的藝人不具有主體地位。這使評定“非遺”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實際相脫離。現階段的情況是,部分民間的文藝家協會能夠直接參與到相關的保護工作中來,學者、民間藝人的參與較少,這些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護“非遺”工作的順利開展。

同時,在保護“非遺”的工作中還存在不能準確地把握整體性原則的問題。部分區域在進行保護“非遺”的文件的制定時,常常忽視保護“非遺”的整體環境,未充分地意識到“非遺”是和自然、人文環境一同存在的整體的文化形態。雖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對文化空間的保護,然而其卻不同于整體性的保護理念。受此類模糊的保護觀念的影響,保護“非遺”的工作常常處于“碎片式”形態之中。

未能準確地把握保護“非遺”的主旨。激發人們對文化的保護意識,使文化的多樣性得以維護,確保人類文化能夠維持生態上的平衡是保護“非遺”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設置“非遺”的名錄,還是設置專項的基金,都僅僅只是最終目標得以實現的手段。所以在保護“非遺”時,我們不能將工作的核心與主要的目標設置成進入“省級”、“國家級”、“世界級”的“非遺”名錄中,這樣做只能是本末倒置,會使文化形態喪失健康的發展空間。所以,我們應該將“申遺”視作促進保護文化遺產工作的一個重要契機,且應把相應的保護工作放在首位,決不能將精力與財力一味地放在名錄的申請上,切忌過分地提高申遺工作的意義。

除此之外,還存在分級政策有悖于保護主旨的情況,部分區域根據國務院的文件,從2006 年開始著手制定涵蓋省、市、縣三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且明確規定只有那些進入了縣級名錄的才能進行更高層次的名錄的申請。在筆者看來,此類分級制度片面地劃分了不同類型的文化等級現象,這顯然不符合聯合國保護“非遺”工作的根本宗旨與目標。

有關國內保護“非遺”工作的幾點建議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開展理解保護工作。在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時,各地應重視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調查各種“非遺”形態,準確地理解其精神內核和文化內涵,切實做到理解保護。只有那種理解式地保護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護,如果對意義不能準確地把握,那么開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結果必定是毀滅、破壞。概況地講,我們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組織多種形式的民間藝術展覽、會演,同時要重視對各地區文化數據庫的建設;此外,還應當收集、整理各地區的文獻、史籍、地方志、家譜、民俗志及專題志等相關的資料,以期能夠深層地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原生”環境下維持“原生態”,打造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在保護“非遺”時,應從“原生”環境里對“原生態”進行保護。現階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記錄立體、搶救及時、整理分類、扶持有效”的方針,其通常會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針對“非遺”的有形形態的檔案,采用靜態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資料,或者是借助于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將民間藝人的生存狀態與表演過程等動態方面的因素錄制下來;此外,對“非遺”事項的單純保護,比方說組織表演藝術展演。顯然,只借助于這兩種保護措施還不夠。我們應在“活態”保護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立體、動態的保護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態和其相關的生存環境看成整體來進行保護,讓它們避免被主流意識形態與商品經濟異化。在實踐中,各地可以參考貴州等省的做法,進行生態保護館建設,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在部分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化資源的區域設置民俗博物館與生態博物館,開展動態保護活動,轉變博物館以往那種傳統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鎮(開封)、桃花塢(蘇州)及楊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畫為主題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開展非遺的整體保護工作時需要嚴格地遵循“生態性”原則。

應有效地整合社會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動保護理念向文化保護自覺意識的轉化。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考法國和日本在保護主體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為例,在保護活動里有許多民間組織的參與,且民俗學者與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在認定、審查、調查與研究“非遺”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國為使保護文化遺產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學性得以維護,設置了數以百計的相關單位,從事調查、收集資料與相關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應參考國外的成功經驗,可以設置與保護“非遺”工作相關的專家咨詢與科研機構,同時應重視發揮專家的作用。為使民間藝人在文化保護工作中的積極性得以充分的調動,我們可借鑒日本的經驗,出臺可行性強的措施,以激發藝人在文化傳承方面的積極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現階段,部分有著豐富的“非遺”資源的區域,經濟比較落后,藝人難以維持生計,對于這一問題我們應給予適當的幫助,解決其在技藝傳承方面的后顧之憂。

制定與地方實際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在保護“非遺”時,務必應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當地文化形態的特點相符的靈活的保護措施。此處我們舉個保護地方戲曲的例子⑧,在開展具體的保護工作時應注意下述幾方面的內容:第一,由于地方戲都有自身的舞臺表演程式與表演體系,因此其保護范圍不能局限于像穿著藝術、化妝、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規范等物質技術層面的內容;應當重視對其精神層面的精神意蘊、文化內涵及審美追求的保護,也就是應將“神”有效的保留下來;應盡可能地減少主流文化與商業文化對其的影響。第二,應重視保護和地方戲相關的審美觀念與語言環境,綜合地保護其相關的藝術構思手法、傳承人及口訣。此外,為了確保地方戲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能夠后繼有人,還應當充分利用學校這一重要的人才培養場所。

構建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要想順利地開展保護“非遺”的工作,就應當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由于自古以來民間文化在我國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襯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間音樂為例,長期以來其都被視為一種音樂素材來源,但其并不屬于主流音樂系統。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間文化的尊嚴與相關工作者的權益。

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的方式和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實踐中,我們應有效地區分調查“非遺”與調查“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在調查“非遺”時,應到調查地進行深入的調研,準確地把握當地文化現象中的精神內涵與其民眾的心理特質,從情感上聯絡調查對象,掌握好當地的情況,做好相關的記錄工作。與此不同的是,在調查那些物質文化遺產時,重視的是那些純技術層面的、靜態的工作。

現階段,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尚處初級階段,存在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然而我們應當正視這些問題,如此一來,才能主動地學習各方面的經驗,才能在反省中進行改進,才能推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健康發展,使我國的文化血脈得以傳承。

(作者為湖南涉外經濟學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項資助課題“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模式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2YBA201)

【注釋】

①楊勇勝:“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論”,《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頁。

②楊解君,賴超超:“公物上的權利(力)構成—公法與私法的雙重視點”,《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20~21頁。

③費安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基本思考”,《江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第33~34頁。

④王鳴明:“民族學視野中的少數民族戲劇”,《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第28~29頁。

⑤黎明:“論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源問題”,《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頁。

⑥鄭少華:“試論土著民的環境權”,《現代法學》,2005年第3期,第15~16頁。

篇(10)

現狀

蠟果制作者全北京僅存一人

近日,66歲的劉秀華剛剛完成了8只蠟制“芒果”的上色。這是老人為今年廟會做的準備。如今,作為蠟果制作技藝的傳承人,劉秀華是北京目前唯一能夠制作蠟果的手藝人。

蠟果曾是不少老北京人家中的裝飾品。這些用蠟制作的蘋果、橘子等各類水果,其形狀色澤均與真實水果極為相似。據劉秀華老伴聶福麟查閱相關文字考證,我國從宋朝時就有了蠟制品。清朝末年,蠟果已出現在北京的市集上,之后,部分手工藝者開始成立作坊工廠,擴大蠟果生產。

多項“非遺”傳承人年事已高

面臨失傳的“非遺”手藝,遠不僅是蠟果。記者調查發現,北京絹人、聯珠快書等“非遺”,均已進入“瀕危”狀態。在北京,總量1/3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在西城區。據官方統計,該區擁有國家級非遺保護項目36項、市級非遺保護項目67項、區級非遺保護項目162項。

數據顯示,這些“非遺”的傳承人,目前為200余人,平均年齡在65歲左右,歲數普遍偏大。由于部分傳承人年事已高、或有的陸續去世等原因,目前傳承能力較弱的非遺項目,占到了1/4到1/3,需要社會給予關注。

2013年,西城區專門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瀕危度,推出一系列保護措施。其中,最亟待保護的為“部分失傳”項目,傳承人或已經去世、項目無人傳承,或年邁體衰,或僅有一個傳承人,這樣的項目目前有10個;其次是“瀕臨失傳”項目,傳承人健在且有傳承能力,但不足3人,此類項目目前共有30個。

舉措

瀕危“非遺”將留存影像記錄

北京市文化局相關負責人曾介紹,他們為雕漆技藝等急需保護的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徒。今年內,市文化局還將完成部分“非遺”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

記者了解到,為挽救“非遺”文化基因,西城區啟動了“黑匣子保護體系”。對于目前名錄中的10項部分失傳項目與30項瀕臨失傳項目,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將通過影像、文字等方式,為其留下“基因庫”,讓未來對“非遺”仍有興趣的年輕人,可以接觸或學習到非遺項目的知識與技巧。

目前,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正在為部分瀕危非遺項目拍攝專題紀錄片。從目前已經制作好的幾部紀錄片來看,內容包括項目歷史淵源、傳承人及專家訪談、項目整體結構及教學等詳盡信息。

焦點

“非遺”都面臨哪些困境

成本高昂 變現能力有限

2006年,由西城區(當時的崇文區)申報的雕漆技藝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有著上千年歷史的雕漆工藝,其所耗原料與時間均不菲。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主任楊飛介紹,雕漆在胎上涂積漆料時必須逐層進行,涂一層、晾干后再涂一層,如此循環,每天只能刷1到2層。涂漆完畢后,再以刀,雕刻出山水、花卉、人物等浮雕紋樣。一系列工序下來,有些工藝品需要2到3年時間才能完成。

此外,因為運用純天然原材料,成本也十分高昂,“一克雕漆可能比一克黃金還貴”。楊飛說,雕漆漫長的工序與昂貴的身價,遇上現在快節奏的生活方式、偏時尚簡約的公眾審美,在市場上未必“吃香”。有些手藝人想做一個雕漆的展覽,但因無法對單個作品進行展出,而若展出較多作品,成本則負擔不起,因此一直難以實現。

社會變遷 漸失“用武之地”

有業內專家表示,“非遺”是民族文化傳承的重要部分與載體。不過,由于生產生活改變等各種原因,個別“非遺”的確面臨失傳的困境。

以蠟果為例,在物資匱乏的年代,水果曾是老百姓吃不起的奢侈品,以假亂真的蠟果因此擁有其民間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蠟果的身影漸漸從百姓家庭中淡出。

蠟果的制作工序復雜。劉秀華介紹,從制作模具到灌蠟、上色、風干,一個蠟果的完工需要半個月左右時間,且對制作者有著美術功底上的要求。直至目前,她仍沒有確定蠟果技藝的傳承人,對于何時能找到、或者到底能否找到,她心中沒譜。

專家認為,“非遺”在繼承傳統的同時,很多會適應時生相應變化。不過繼承與創新之間的“度”,因不同項目的情況而定。“有些項目傳承得很好,比如傳統民歌,我們對它進行創新,效果很好。但是很多項目歷史底蘊深厚,目前都沒有繼承好,怎么敢說去創新?”

傳承辛苦 難尋后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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