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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7740(2010)02--0079--02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金是經濟發展的“血液”。加快農業產業化建設,離不開金融的支持,而農村金融發展離不開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完善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體系是我們亟待解決的任務。
一、金融生態
金融生態是指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Ⅲ。
2004年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先生在“中國經濟50人論壇”上發表《完善法律制度,改進金融生態》的演講,首次提出了“金融生態”和“金融生態環境”這兩個名詞。將生態學概念引人金融領域,提出“金融生態”的概念。他認為,“金融生態環境是指金融業運行的外部環境,它包括經濟環境,法制環境,信用環境,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等。”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從生態學觀點來看,金融生態是生態經濟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下,提供金融服務的主體(例如: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通過服務設施、服務手段和服務渠道對生態資源的綜合運用,可以充分體現生態理念,使消費者不斷強化自身的生態意識,進而進一步優化所處的金融生態環境。反之,則會損害生態,對金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金融生態主要是強調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也就是金融運行的一些基礎條件,它是金融主體同政治文化外部環境相互作用過程中形成,經過不斷的發展與完善能夠達到一種共同和結構的相對穩定,即金融生態平衡,表現了金融的自我調解能力。金融生態是一個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
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流動取決于“金融生態”。“金融生態”好,就會有更多的信貸資金向這個地方流動,形成資金聚集的“洼地效應”;反之,則會引發資金外流,削弱一個地方經濟的競爭力。因此,加強區域金融生態建設,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在中國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并將付諸實施。
二、中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
農村金融生態是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之間的彼此依存、交互影響與制約的動態系統。農村金融生態主體主要包括: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者―一所有涉農金融機構,目前主要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以及試點的各類金融組織;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消費者,主要是指農村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包括農戶、農村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縣鄉基層政府等。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指農村金融主體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法治、信用、市場、制度、政策等諸要素綜合構成的基礎條件。
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少數單位和個人道德觀念滑坡,誠信意識淡薄,產生賴債、逃債、廢債行為,一些欠貸戶互相觀望,長期拖欠貸款不還,給農村信用社業務帶來一定風險。加之近年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及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部分限制性行業及相關企業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貸款,或者由于市場價格波動,企業盈利能力下降,使企業貸款到期后不能償還,不同程度地會造成農村信用社債務懸空,信貸資產頻頻出現劣變,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貸款已經形成損失。
構建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系統有利于農村金融服務的供求平衡,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化解農村金融風險,促進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構建農業產業化的金融支持體系
(一)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體系
構建系統的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系統。用有限的金融資源最大限度地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必須明確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僅是政府或者金融機構的事,也不僅僅是財政支持所能根本解決的。只有明確政府、金融機構和農業企業各自的職責,才能更好地完善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體系。
(二)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的框架
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的基本框架應是:農業發展銀行在承擔糧油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同時,將農業開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國家政策性的扶持項目作為支持重點;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的系統優勢和資金優勢,打破區域界限,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信用社重點支持分散的農戶、個體收貯、運銷、加工企業,即農業產業化的產前產中部分,使之真正成為聯系農民的紐帶,發揮農村金融的主體作用。為構建這一基本框架,農村金融部門應發揮聯動優勢,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
(三)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的實施
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必須有步驟、有計劃地穩步推進。金融部門要堅持促進農民增收與加強自身發展相結合、因地制宜與因時制宜相結合、籌資多元與信貸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支持力度。
1,強化政府服務職能,加快基地建設,擴張主導產業,培植龍頭企業,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
一、引言
隨著全球變暖引起農業減產、土地荒漠化加速、極端天氣頻發等一系列溫室效應,各國政府及環保組織開始召開各種談判商討溫室效應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對農業和自然資源造成的負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是各國商討的代表結果之一,該議定書中明確提出各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具有商品的屬性和相應價值,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減緩氣候變化領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交易對象的“碳金融”市場。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銀行正式提出,廣義的碳金融指的是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一切有關的金融與經濟活動,通過金融市場互相交易原則使買賣雙方獲益,將環保義務化成經濟活動。碳金融創造性地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變為金融產品,為應對氣候危機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在某種程度上,農村生態環境破壞與全球氣候危機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源于粗放式經濟發展帶來的負外部效應,盡管前者更為特殊且范圍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農村生態環境所遭受的污染不僅源于城市化發展,也源于自身農業經濟的發展,解決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從而促進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務必要摒棄有破壞性質的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治理好溫室效應,大力發展高效低排的低碳農業。具體可以借鑒全球氣候危機處理的有關辦法,引進碳金融使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切實得到解決,同時利用金融手段解決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投融資困難等問題。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經濟的發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這個全新的概念,迄今對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綜合分析各有關學者的觀點,本文認為碳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地說,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關的服務及市場體系、財政、監管、金融等政策支持體系;狹義地說,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環保組織、企業等利益主體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的金融活動。
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發生多源于其較強的負外部性,也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這時政府開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處罰、信息不對稱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靈,這樣環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風險管理策略的基礎上,碳金融匯集了社會監督、政府管理及市場調節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完善治理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創新舉措,有助于實現農業生態環境與農業經濟的協調發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經濟效益、能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對各利益主體具備刺激性而非強制性、兼具微觀防治與宏觀調控功效等獨特作用,其在推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創新之處在于賦予溫室氣體一定價值,并在金融市場上促進碳信用的交易,將生產的負外部性轉為正外部性,推動了傳統高碳農業經濟發展模式向低碳發展模式的有利轉變。
三、運用SWOT分析農業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為我國農村經濟帶來了許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與我國經濟的發展相伴而生。作為我國經濟增長基礎性支柱產業的農業仍然處于低效低產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農業生產使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城市污染與工業向農村的逐步轉移更加劇了惡化的進程。因而,發展農業碳金融不僅有助于順利實現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更能有效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并促進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尋求農業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策略,接下來將運用SWOT方法對農業參與碳金融問題進行態勢分析。
1、我國發展農業碳金融的優勢
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與問卷設計
首先,本文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影響因素歸納至13個方面,包括基礎設施、政策法規、社會中介組織、社會信任、決策、組織、領導、控制、資源、產業、營銷、財務、文化,并假設以上方面對于創意農業金融支持具有直接的正向影響。最后,針對上述研究內容,形成了13個維度47個測量指標的分析框架,具體參見表1,并據此設計調查問卷。問卷設計中,對各變量依據其影響程度采用五級量表設問,設定“高”、“較高”、“一般”、“較低”、“低”5個取值刻度。
(二)預調查問卷信度、效度分析
1.預調查問卷的信度分析
在進行預調查之前,本研究征求了五位專家對預調查問卷文字描述及格式的意見,形成了預調查問卷;再向泉州、漳州、福州、廈門、武夷山等城市農業局、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創意農業企業的專家發放并收回50份預調查問卷。吳明隆﹙2003﹚認為,Cronbach?sAlpha與研究目的和測驗分數的運用相關。如果研究目的在于編制預測問卷或者測量某構思的先導性研究,信度系數在0.5至0.6就已足夠①。當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影響因素尚處于探索性研究階段。鑒于此,本文設定信度標準為a≥0.6。本文對預調查的數據進行測算,分析結果顯示,總量表以及各分量表的Alpha系數均大于原先設定的標準數值0.6,符合信度檢驗要求,證實問卷設計的創意農業金融支持影響因素能夠反映影響創意農業支持效果的概念。總量表的Alpha系數為0.968,明顯高于各分量表,代表此量表信度頗佳。
2.預調查問卷的效度分析
本研究實施預調查的目的是通過專家訪談,充分收集專家意見,并將意見納入預調查問卷,再通過數據分析以保證度量的表面效度。內容效度指度量是否涵蓋足夠具有代表性的變量﹙或題項﹚來度量所屬概念。而保證問卷內容效度的首選方法是由該研究領域的專家對量表進行反復評價,直至取得一致意見。本研究在多次咨詢資深專家的基礎上,最后形成預調查問卷。此外,問卷中的變量﹙或題項﹚均來自權威文獻,依據創意農業和金融支持的相關理論,對各因素的概念及操作化變量進行了充分的理論分析。
3.正式問卷調查過程及信度分析
在充分進行預調查的基礎上,本研究最終形成正式調查問卷。之后,于2012年79月向福州、泉州、廈門、漳州、龍巖、三明、南平、莆田、寧德九市農業局、林業局、人民銀行、銀監局、商業銀行、創意農業企業發放問卷400份。共回收355份,其中有效問卷329份,回收率為88.75%,有效率為92.67%,均達到研究設計取樣標準。本研究采用SPSS19.0統計分析軟件對所取得的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因子分析、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從實證角度肯定或否定研究假設,進而得出相關結論。信度是某一特定受試群測驗分數的特性,分數受不同受試者的影響。基于此,對已經回收的正式調查問卷,再次檢驗量表分數的信度。預調查階段已設定信度標準為Cronbach?salpha≥0.6。整理后各因素的Cronbach?salpha值如表2所示。從正式調查問卷的信度分析結果可知,表2各因素變量值較預調查時信度有所提高,均符合本文所設定之標準,說明正式問卷調查一致性程度較高。其中,決策的Cronbach?salpha值最高,為0.900。
數據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
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指標測量體系中的47個指標,即基礎設施﹙3個指標﹚、政策法規﹙3個指標﹚、社會中介組織﹙4個指標﹚、社會信任﹙4個指標﹚、決策﹙3個指標﹚、組織﹙3個指標﹚、領導﹙4個指標﹚、控制﹙3個指標﹚、資源﹙5個指標﹚、產業﹙4個指標﹚、營銷﹙4個指標﹚、財務﹙3個指標﹚、文化﹙4個指標﹚。運用SPSS19.0進行因子分析,從而提取最能影響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的主要因素。KMO和Bartlett的球形度檢驗結果顯示,KMO的值為0.950,根據KMO度量標準,在0.80~0.90被認為是極佳的。同時Bartlett的球形度檢驗的值為3560.501,說明相關系數矩陣和單位矩陣存在顯著差異。從此兩點可得出,原變量適合做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結果特征值表明,3個因子解釋了總體方差的75.033%,而3個因子的一致性Cronbach?salpha值分別為0.831、0.905和0.911,顯示因子內部一致性較好。依據有關因子對應各項目的含義,將3個因子分別命名為:創意農業組織、金融機構和社會環境。其中創意農業組織包括:產業、營銷、資源、財務、文化這5個因素;金融機構包括:決策、組織、領導、政策法規、控制這5個因素;社會環境包括社會中介組織、基礎設施、社會信任這3個因素。#p#分頁標題#e#
(二)相關分析
為探討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影響最為重要的關鍵變量,并驗證有關變量間的因果關系,應對這些影響因素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進行相關分析。分析結果表明,所有的相關系數均為正數,即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的13個影響因素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其中尤以營銷因素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相關性最為顯著,相關系數達到0.732﹙在p<0.01的水平上﹚,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與產業、財務、資源、文化、決策、組織、領導、社會信任、控制這9個因素存在著較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關系數在0.6000.706;而基礎設施、政策法規、社會中介組織等3個因素相關系數分別為0.568、0.542和0.511。同時,營銷、財務、產業、資源、文化與創意農業組織的相關性比社會環境與金融機構的相關性更顯著;基礎設施、社會中介組織、社會信任與社會環境的相關性比創意農業組織與金融機構的相關性更大;政策法規、決策、組織、領導、控制與金融機構的相關性比與社會環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相關性更顯著。下一步通過回歸分析檢驗各因素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的因果關系。
(三)回歸分析
各因素與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存在顯著的正線性相關。但是否為因果關系,需經回歸分析證明。
1.單變量回歸分析
回歸結果顯示,三個主要因子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有顯著影響。但分析表明,創意農業組織對金融支持的影響最大,調整后的R2=0.674,表示該因素單獨作用時,可解釋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67.4%,回歸系數為0.821,F檢驗通過,表示回歸模型具有統計意義;金融機構因子與社會環境因子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影響較小,R2分別為0.554和0.420,回歸系數為0.744和0.648,F檢驗均通過,表示回歸模型具有統計意義。可見各個影響因子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創意農業組織的影響是最主要的。
2.多元回歸分析
在多元回歸分析中,首先,用Durbin-Waston統計判斷是否存在序列相關。初步回歸結果輸出Durbin-Waston統計值為1.672,接近2,說明不存在序列相關。依據測算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標準化回歸方程是:金融支持績效=0.171營銷+0.195產業+0.107領導+0.219財務+0.112基礎設施+0.116控制+0.105文化可見,財務、營銷和產業等3個因子對金融支持績效的影響較為顯著,其余4個因子的標準系數均接近0.1,影響力相似。
結論與對策建
議通過上述數據統計分析,本研究對提出的假設進行了驗證。具體結果見表3。需要說明的是,本研究數據獲取以問卷調查分析為基礎,以行業相關人士的專業判斷作為變量取值樣本,側重反映的是被調查者就相關因素對被解釋變量產生影響的看法的一致或差異程度。上述假設驗證結果說明,基礎設施、領導、控制、產業、財務、營銷和文化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政策法規、社會中介組織、社會信任、決策、組織、資源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有影響但不顯著。財務對創意農業金融支持績效的影響最大,財務因子包含創意農業組織資產負債率、利潤率、現金流,這三個指標一方面表明財務狀況良好、利潤率高的創意農業組織在獲得金融支持時,能夠取得較好的績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財務指標是商業銀行在評估創意農業組織融資申請時最重視的一個環節。因此創意農業組織在獲得扶植政策的情況下,也應著力改善財務狀況,提高企業贏利能力,以獲得銀行持續的支持。
筆者認為,狹義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體(包括政府、企業以及環境保護組織等)間對溫室氣體(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權或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的金融活動;廣義的碳金融則是圍繞“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動,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場體系和服務體系,也包括財政、金融、監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體系。
研究碳金融在農業經濟中的理論意義
1碳金融研究的理論意義
現代金融理論從誕生至今已經具備了一套較為完備的理論框架,確立了其在經濟金融領域中的正統地位,并且在此基礎上逐漸向其他領域滲透。碳金融是現代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它是對傳統金融的延伸和升華。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農業經濟中發揮作用,以期在這方面發現其價值。
2碳金融是應對全球氣候危機問題的雙贏解決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國政府、各利益集團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公共問題的博弈結果,它創造性的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轉化為一種金融產品,并通過金融市場相互交易機制使買賣雙方獲益,從而將環境保護的義務轉化為一種經濟活動,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國經濟發展與溫室氣體減排的矛盾,刺激各國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將溫室氣體減排由呼吁和倡導轉變為實際行動。
3碳金融是我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核心支柱
我國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環境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尤其是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不甚合理,直接導致我國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若我國繼續保持快速的經濟發展,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將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要保證我國經濟的長足發展,必須發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經濟。
碳金融研究對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意義
一、“再工業化”理念提出背景
20世紀70年代,“再工業化”是針對德國魯爾地區、法國洛林地區、美國東北部地區和日本九州地區等重工業基地改造問題提出的。因此,“再工業化”不是一個新概念,本意是在對傳統工業基地的改造和振興中,對傳統工業進行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再工業化”理念再次重提,是基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工業在各產業中的地位不斷降低、工業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相對下降、大量工業性投資移師海外而國內投資相對不足的狀況提出的一種“回歸” 戰略,即重回實體經濟,使工業投資在國內集中,避免出現產業結構空洞化。很多專家認為,金融危機的根源在于近十年來美國經濟的“去工業化”,美國新的經濟增長必須依靠實體創新而非金融創新,因為金融創新導致了房地產市場泡沫破滅、金融市場過度擴張及金融資產過度升值、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混業經營風險無法控制等等。所以,美國總統奧巴馬提出了所謂“新經濟戰略”:美國經濟要轉向可持續的增長模式,即出口推動型增長和制造業增長,要讓美國回歸實體經濟,重新重視國內產業 尤其是制造業的發展。這也就是美國的“再工業化”戰略。
回顧美國產業經濟發展的過程,制造業曾被認為是“夕陽產業” 由于資源環境問題,傳統產業失寵于投資者;今天的美國,正實現著由過去把工業生產大量環節轉移海外的“去 工業化”到現在“再工業化”的快速轉身,這個調整和“轉身”令人關注。
應當看到,美國提出“再工業化”戰略,是一種現實的考量。盡管制造業在美國經濟中的比重只有15%左右,但由于經濟總量巨大,美國制造業在全球的份額仍高達20%左右,依然是世界第一制造業大國。現在,美國力圖通過“再工業化”重振本土工業,一方面是防止制造業萎縮失去世界創新領導者的地位,一方面是要通過產業升級化解高成本壓力,尋找像“智慧地球”一樣能夠支撐未來經濟增長的高端產業,而不是僅僅恢復傳統的制造業。
從這一點來看,美國“再工業化”戰略就是在加快傳統產業更新換代和科技進步的過程中,實現再一次依靠“再工業化”來推進實體經濟的轉身與復蘇。
二、“再工業化”內涵與實質
(一)“再工業化”基本內涵。隨著時代的變遷,“再工業化”的概念和內涵不斷豐富和變動。韋伯斯特詞典對“再工業化”的解釋是“一種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特別是通過政府的幫助來實現舊工業部門的復興的現代化并鼓勵新興工業部門的增長”;Roy Rothwell和Waiter Zegveld把“再工業化”定義為產業的結構轉型面向高附加值、知識密集要素和產品以及服務于新市場以新技術創新為主的產業等;Random House Una-bridged Dictionary對“再工業化”的解釋:通過政府幫助、稅收激勵、工廠和機器現代化等途徑實現的工業和工業社會的復興。
作為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是通過政府的幫助來實現舊工業部門的復興和鼓勵新興工業部門的增長。在國際金融危機大背景下,這一概念的再次盛行,反映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對過去那種“去工業化”發展模式的反思和重歸實體經濟的愿望。
(二)“再工業化”精神實質。美國所指的“再工業化”絕不僅是簡單的“實業回歸”,而是在二次工業化基礎上的三次工業化,實質是以高新技術為依托,發展高附加值的制造業,如先進制造技術、新能源、環保、信息等新興產業,從而重新擁有強大競爭力的新工業體系。這對于正在試圖轉型升級的中國制造業來說,無形中增加了新的發展障礙。
新興產業是未來工業發展的一個趨勢。由于圍繞新興產業所形成的產業群可能成為下一輪全球經濟繁榮的支撐點,因此是“再工業化”的主攻方向。從長期看,為在未來的競爭中保持領先優勢,各國需要加大在新興產業領域的技術研發,推動新技術在傳統制造業中的廣泛應用;從短期看,對新興產業的投資也有利于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危害。
三、“再工業化”理念對我國農業發展啟示
我國是農業大國,目前,農業也同樣存在“去農業化”的現象和發展趨勢。最近幾年,雖然我們國家在工業與其他產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業產值占總產是的比例很小,已經低于15%,但我們依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而且農業是我們經濟發展乃至社會生存的根基,尤其從從業角度看,農業發展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去農業化”不僅是農業高校發展之憂,更應該成為整個社會之憂。現在,我們對“去農業化”不加反思和行動,將來,“去農業化”可能會讓我們食不果腹,社會和諧也將受到威脅。
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發展歷史悠久的國家。大約在5000年前,青銅的冶煉和青銅工具的出現,以及后來鐵的冶煉和應用,使金屬工具得以應用,由此引發了勞動工具、土地加工、水利灌溉、施肥改土、耕作制度等一系列的革命性進展,逐步形成了精耕細作的技術體系,將原始農業推進到傳統農業時代,從而,創造了四千年輝煌的農業文明。然而,隨著近代科技革命,古代農業文明讓位于近代工業文明,農業進入了工業化農業時代。以無機能源為支撐的近代農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同時也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
改革開放以來,云南省金融業實現長足發展,有力支持了地區經濟社會建設。但是,相對于城市金融的高速增長,云南農村金融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都嚴重滯后。城鄉金融發展存在巨大差異說明云南金融存在顯著的城鄉二元結構特征,該特征既是導致二元經濟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二元經濟條件下經濟、金融資源配置嚴重扭曲的重要表現,從而制約了云南城鄉協調發展,以及“三農”問題的有效破解。農業供應鏈金融是近年來農業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型融資模式,與傳統農業貸款融資方式相比,這種融資模式改變了金融機構與農戶一對一的傳統授信方式。它著眼于整個農業供應鏈,以產業鏈中的農業企業為中心,以農業合作組織為依托,從農業生產資料購進到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為產業鏈整體運行提供金融支持。在這種模式下,農戶不再是分散孤立、高風險、低收益的信貸群體, 而是與農業企業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的優質客戶。農業供應鏈金融服務能夠有效化解農戶融資困難的問題,為解決云南省農村金融抑制問題提供思路。
一、農業供應鏈金融的理論內涵與運行模式解析
農業供應鏈金融是農業產業供應鏈理論與供應鏈金融理論相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服務于整個農業生產、流通環節的新型金融服務模式。對農業供應鏈金融理論內涵的理解需要從農業產業供應鏈與供應鏈金融兩個維度把握。根據物質有無生物屬性將農業產業供應鏈劃分為涉農供應鏈和工業連接型供應鏈。這種劃分方式對整個供應鏈的運營及物流管理都產生了根本的影響,但農業供應鏈的概念如同供應鏈的概念一樣,至今尚未在理論界得到統一。一般認為,農業價值鏈、涉農供應鏈、農產品供應鏈及農業物流網絡等概念相同,可統稱為農業供應鏈;它包含農業生產的產前采購環節、農副業的種植和養殖環節、農產品加工環節、流通環節及最終消費環節等;涉及所有組織和個人的網絡結構,即從“種子到餐桌”的過程。現代農業在經營上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以利益機制為聯結,以龍頭企業為核心,實行產銷一體化經營。龍頭企業是供應鏈中的核心企業,對整條鏈起主要的組織管理和控制作用,龍頭企業主導整個供應鏈對市場需求變化進行反應,也是鏈中利益分配的主導者。農業產業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進入方式有經銷商直接采購、批發中心集中交易、物流中心配送等方式。物流的方向是自上游到下游,而資金流向則是相反,由最下游的消費者到最上游的農戶,最終消費者是供應鏈資金流的最終來源。現代農業要求“物商分離”,由第三方物流企業(3PL)來執行產品由分散到集中、再配送到銷售終端的過程。3PL專業化物流服務可使物流成本和服務水平達到最佳平衡。
供應鏈金融是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一個專業領域,它構架于供應鏈管理和現代物流管理理念的基礎之上,利用對物流―資金流的控制,以及面向授信自償性來隔離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供應鏈金融運行框架很簡單,即銀行向自己的公司大客戶提供融資、理財服務和其他結算,同時向這些大客戶的供應商提供貸款及時收達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銷商提供預付款代付及存貨融資服務。傳統農業具有產業化程度低、行業集中度低、作業地點分散、交易不集中(現金交易為主)、物流自營等特點,難以達到供應鏈金融的應用條件。通過農業產業化建立農業生產前、中、后各個時期的緊密聯系,形成比較完整的、有機銜接的產業鏈條,以及組織化程度高,相對穩定、高效的農產品銷售和加工轉化渠道。大型的加工企業、經銷企業及具有規模效應的物流中心成為供應鏈的龍頭企業,為供應鏈金融的應用創造了條件。
二、云南省農業供應鏈金融體系的構建
農業供應鏈金融運行模式將各主體進行協調整合的組織機構及為各主體提供信用擔保的擔保機構處于整個供應鏈金融體系的中心位置,對于維持整個體系穩定與正常運轉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擔保機構的選擇與設計是構建整個供應鏈金融體系的核心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中國特色的以農業產業發展需求而產生的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界定了其法律組織屬性,其發展承載著云南農業產業發展的前景。作為供應鏈源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后將從供應鏈層面推進農業產業化的規模和質量發展,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僅牽涉著三農生產和消費循環,而且決定農業產業發展的前景。在傳統的“公司+農戶”或“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模式中,金融服務不能很好地開展,必要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農業產業鏈的本質上來說,創新和發展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基礎的金融業務、有效填補其中的金融空白將是農業發展的切實可行之路。
云南省供銷合作社歷史上以聯系農村和城鎮物資供應的方式,承擔農業流通體系和農村農業發展的重任,目前以重構農村流通體系(生產資料、農特產品、其他農業流通)為主要發展模式。該模式是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和工業化時代中,以“兩社一會”(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協會)為基礎,以“打造一個龍頭,建設兩個體系”為目標,以重構農村流通體系為重點,建立綜合廣泛而有效的農村供應鏈和銷售鏈系統并以此供銷合作系統為基礎構建全方位的農業促進服務體系。
具體來說,就是以云南省供銷合作社為核心,在農業生產和農產品供銷的環節中通過貿易融資形式形成金融服務支持。通過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二元模式,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金融服務的直接承載主體,直接對接金融服務,通過供銷合作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信用擔保、資產抵押,從而實現農業供應鏈環節的金融服務支持,這種金融服務模式也可以稱為供銷合作金融。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正規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憑借供銷合作社為農產品生產方提供低息、可靠、必要的金融服務;二是投入品供應商、貿易商或加工商以實物或現金的形式通過供銷合作社向農產品生產者提供貿易信貸;三是訂單農業中的龍頭企業通過供銷合作社向農戶提供貿易信貸;四是農產品生產者通過供銷合作社向農產品購買者以賒銷的形式提供貿易信貸。
由于供銷合作金融處于整個農業產業供應鏈的中間環節,即“農戶―農村合作組織―加工企業”或“農戶―農村合作組織―終端市場”環節,為供應鏈上下游環節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它是在原有“農戶―加工企業”或“農戶―終端市場”環節基礎上演變發展而來,其基礎和微觀對象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業組織方式,其主體宏觀對象就是供銷合作社的引導組織方式。因此,構建農業供應鏈金融體系首先需要構建以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及信用擔保機構共同參與的農產品供給金融服務機制。以供銷合作社為核心,通過掌握各個專業合作社的資信水平、農產品生產狀況等相關因素,向與之合作的擔保機構提供信用擔保,由農業價值鏈上各大流通環節參與方或金融機構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保證農業生產環節順利實施。對于金融機構,不僅需要考察直接融資者的能力,而且要從整體上整合所有主體的競爭力及風險,為產業鏈量身定做合適的融資產品。
三、云南省供銷合作金融的政策創新
按照《中國銀監會 農業部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09]1號)文件要求,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的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采取“宜戶則戶、宜社則社”的辦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實現“集中授信、隨用隨貸、柜臺辦理、余額控制”,做到一次申請、集中授信、循環使用的金融服務。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銀監會、農業部已將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了一個可以接受融資的主體,并且還要對此進行大力扶持。也就是說,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完全具備了接受農業融資服務的微觀主體。
云南省供銷合作社作為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直接管理機構,囊括了云南全省的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融資服務的宏觀主體。因此,云南省供銷合作社是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產品供應鏈金融層面的發展主體,也是發展延續云南流通金融體系的核心要素,是實施各項金融功能發展要求的必要載體。
依托于云南省供銷社成立的云南千社千品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其宗旨是利用云南省乃至全國供銷社系統的網絡優勢,服務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在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等重大項目對云南的支持,逐步把公司建設成為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平臺和農特產品的現代物流中心,使全省的農特產品快速進入全國物流體系,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切實助農增收。關于建立和引導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云南特色三農金融服務體系,需要做以下的政策創新。
第一,圍繞著云南省供銷合作社,通過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構建服務于農業專業合作社、以農產品供應鏈金融作為產品的投融資擔保公司。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實現政府引導基金對于農村金融流通環節的必要支持,為進一步推進農業流通金融市場化起到引導和帶動作用。通過成立擔保機構的方式破解農村農產品供給環節的難題,改善環節融資單一化、無序化、高利息化的金融現狀。
第二,云南省供銷合作社及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投融資擔保公司發起人,利用云南省供銷合作社現有資產,包括土地、資金、房產等,同時結合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資產對投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引導和帶動,利用云南省供銷合作社的國有政府背景接納和引導社會資金注入,構建以云南省供銷合作社和云南千社千品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以農業擔保業務為主線、服務于“三農”的投融資擔保公司。
第三,利用投融資擔保公司的平臺,依托農業擔保業務,盤活云南省供銷社投入公司的資產,將各類存量資產變為流動資產并根據金融產品的特性,不斷放大存量資產杠桿。
第四,以農產品供應鏈金融作為產品的投融資擔保公司的構建將充分發揮資金的兩級融資杠桿功能。第一級杠桿是政策引導資金引致省供銷社的盤活社有資產變成可融資資源,第二級杠桿是第一級杠桿后帶動的整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支持規模,切實做到金融服務深入基層,金融創新服務基層、金融資本回饋基層的金融創新服務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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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現狀
1.資源配置畫地為牢,金融機構間的市場競爭有失公平;
2.金融機構和政府之間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
3.農村金融市場出現“逆向選擇”,農村金融機構非農化傾向和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農村金融功能被弱化;
4.農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實施和傳導載體,農村金融功能無法具體落實。
概念內涵
是一種交易;
以信息為前提;
全賴信用維系。
制約因素
1.農村信用環境的缺失;
2.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的業務
存款、貸款、結算,理財、基金、保險、貴金屬、代收費等。
影響未來農村金融格局的重要因素
農村扶貧力度繼續加大;
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農民工返鄉創業;
互聯網金融向農村滲透。
中國農村金融的特點
1.服務的范圍比較廣,金融機構覆蓋了全國農村區域的90%,高于世界水平的40%;
2.貸款的農民占所有農民的30%,也遠遠高于其它國家;
3.周期性明顯。
存在的問題
金融機構少;
金融產品單一;
風控難。
目前主流的農村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
與電商業務配套的綜合金融服務;
通過農業產業鏈開展的金融服務;
第三方P2P平臺提供的貸款服務;
針對農機等利基市場的融資租賃服務。
市場規模
預測未來五年將超過萬億。
未來趨勢
“互聯網+”和政策紅利
闖入農村金融的互聯網大佬
阿里:“千縣萬村”計劃;
京東:牽手格萊珉,將京東的互聯網渠道、供應鏈資源和格萊珉的農村微金融服務經驗結合,在農村小額貸款業務領域展開合作;
宜信:“互聯網金融-谷雨戰略”;
翼龍貸;
文章編號:1008-4355(2011)02-0033-10
收稿日期:2011-02-16
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青藍工程”;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社基金項目“消費者權利的變遷研究”(2010SJB820001);常州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資助課題 “消費者權的理論與實證研究”(JW201006);常州大學博士科研啟動基金資助項目(ZMF10020075)
作者簡介:錢玉文(1971-),男,江蘇常州人,常州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劉永寶(1963-),男,江蘇泰州人,常州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中圖分類號:DF41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5
一、一則案例②提出的問題2005年11月1日,原告馬青之子錢進(系錢南雁、錢南鵬之父)在被告信泰證券營業部的207室內進行股票交易。因晾曬在窗臺上的鞋墊落到窗外平臺,錢進卸開207室窗戶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臺上欲撿回鞋墊,因平臺底板塌落而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級法院均認為涉案房屋內沒有通向平臺的門,常人據此應當能判斷窗外平臺不允許進入。加之207室的窗戶還有限位器限制窗戶開啟的幅度,在正常情況下,人們不可能通過窗口到達平臺。就正常認知水平而言,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證券公司、信泰證券營業部對207室窗外平臺的危險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證券營業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22號2樓207房間(開設的大戶室)炒股期間,意外墜樓身亡。被受人雖在經營者的經營場所發生意外,但其從事股票投資交易活動,是否屬于消費者仍然存在爭議。消費者
①文章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為《消法》)
②《馬青等訴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1期,第40-41頁。
是有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費者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可以明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司法實踐提供判案依據,否則,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分歧與爭議,可能出現性質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的情況,甚至大相徑庭,從而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統一性。如各地法院對“王海”知假買假是不是消費者的不同判決,認為“王海”知假買假屬于消費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統。持否定說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統,他們認為,“王海”知假買假不屬于消費者,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對“王海”知假買假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最經典的例子是:山東青島市民臧家平1996年在青島利群商廈買了100節懷疑有假的“日立”充電電池,后經國家級電源產品檢驗機構鑒定,這些電池的確是假冒劣質產品。當年底,他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商家。經過漫長的審判,2001年法院終審判決:臧家平購買電池的目的,并不是為生活消費,其行為不屬于正當消費行為。因此,臧家平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消費者。其要求被告雙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富有戲劇性的是:1998年,臧家平等人在當地幾家大藥店購買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國藥品商標的淋必治等藥品,并于1999年到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諸藥店。雖然在審理過程中,藥店認為臧家平等知假買假,目的是為了索賠,屬不正當消費。但法院并未采信,于2000年作出判決:藥店對臧家平加倍賠償購藥款并支付交通費、住宿費等。(參見:覃有土,晏宇橋.論消費者之義務[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1):99.)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統一性。“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將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理論研究引向深入。“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1]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的定義在理論與實務中均存有很多爭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社會現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何界定消費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標準來進行界定,這些問題都有待在理論和實務上作出闡明。
二、消費者主體范圍的擴張
(一)農村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
農民為了個人生活消費需要向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無可置疑地成為消費者并受《消法》的保護。但是,當農民以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因農業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時,他們是否仍然是消費者進而受《消法》的保護呢?
農村承包經營戶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從表面上看是為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而農業生產經營是在滿足農民自身的生活消費需要之外獲取收入的一種手段,具有經營性特征。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這種情況下的農村承包經營戶不應當是消費者。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絕大部分仍然處于個體或家庭經營,糧食收成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基本生活需要,還沒有進入到大規模的農場化經營階段,對于農業機械、農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尚不具有經營者所具備的知識和信息。農業產業處于弱勢地位,但農業產業又是國家的基礎產業,是國家糧食安全的生命線,國家應加大對農村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必要將這種交易關系中的農村消費者納入消費者的范疇,用《消法》加以保護。筆者認為,農村消費者應當包括個體農民、農民工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經營者相比,雖然對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處于不利地位,但并不明顯具有結構上的弱勢地位,作為法人組織體本身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因此不應被視為消費者,不能通過《消法》進行特殊保護。
在我國《消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適用《消法》的基礎上,一些地方性法規均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農村消費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如《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7)第42條規定:“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介紹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書面說明;對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農作物生長安全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危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方法。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農業生產技術及信息服務的經營者因過錯給消費者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43條規定了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的義務。《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9)第60條規定:“農民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膜、柴油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個人投資者在金融活動中消費者地位的確立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告訴我們,次級房貸的消費者是此次經濟危機的真正受害者,缺乏監管的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導致欺詐性貸款與掠奪性貸款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再加上金融衍生品泛濫成災,使得(消費者)個體投資者在事實上不能知情、即使知情也根本無法做出正確選擇的情形下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被趕出家門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金融業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2]。“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抵押貸款改革與反掠奪性貸款法》(2007),該法的主旨在于要求放貸人放貸時應考慮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且要求進行再融資的貸款必須對借款人產生凈的切實利益”[3]。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18日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規制改革 新基石:重構金融監管與規制),試圖實現五項關鍵目標,其中第3項就明確指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金融濫用行為之害。要重建對市場的信任,需要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實行有力和一致的規制與監管。我們不應將這種監督放在投機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應放在人們如何做出金融決定的實際數據上。必須增進透明度、簡單、公平、問責和對金融產品及服務的獲得[4]。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開始在金融領域里使用“消費者”的概念。事實上從1970年代以來,在金融領域里,“保護消費者利益已成為時尚”[5]。英國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Section 5 and 138,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英國金融服務局承擔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教育的主要職責,其于2004年正式啟動“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使英國成為第一個開展此項目的國家。始于2004年的TCF項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業務領域開展。項目目標包括六個方面:一是把公平對待消費者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二是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推廣及銷售產品和服務;三是為消費者提供清晰明確的信息,并確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時有效地傳達給消費者;四是向消費者提供滿足其個性化需求的咨詢服務;五是為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消費者的預期;六是不得在產品售后階段給消費者設置不合理的服務障礙(如消費者需要更換產品、更換服務提供商、索賠或投訴)。(參見:中國金融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課題組.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與教育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金融,2010,(12):59-60.)2009年6月公布的美國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規制改革 新基石:重構金融監管與規制)更是用大篇幅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金融濫用行為之害。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消費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漸擴大。在日本,“與生活沒有直接關系的投資”也基于“有助于確保將來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包含在消費者問題之中[6]。2001年4月實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規定:該法保護的對象為資訊弱勢之一方當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際,相對于金融機構的專業知識,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屬于資訊弱勢一方當事人。因此該法適用之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也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7]。在美國,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貸款、購買動產、不動產和各類服務的個人[8]。金融消費屬于美國《統一商法典》所規定的私人目的的消費行為。《德國侵害消費者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不作為(停止侵害)訴訟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法是指民法典中適用于如下行為的規定,如購買生活消費品、上門推銷、遠程銷售合同、短時租住合同、旅游合同、消費者信貸合同以及適用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服務、分期供貨合同和信貸中介合同的規定。根據著名的“雙峰”理論,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隨著“消費者”的概念在金融領域內的延伸與興起,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例如,可以借鑒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2001),將金融消費者規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
我國《商業銀行法》(2004)、《證券法》(2005)、《保險法》(2009)都在立法宗旨中提到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投資者應當享有的消費者主體身份,金融消費者概念未被我國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用。銀監會2003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后,確立了“四個監管目標”: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2006年施行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當“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這是我國立法機構對個人投資者在金融活動中消費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確認。
在學界,也有人呼吁,應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費者”的概念,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我國金融改革和制度設計的指導原則之一[9]。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上述所有的投資行為均屬于金融消費的范疇[1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判決適用了《民法通則》第126條、《消法》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04)第6條,認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證券公司大戶室炒股的投資者(股民)屬于消費者。筆者認同一審法院的判決。
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判斷
(一)消費者主體資格的要件標準
不同部門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體的基本預設――標準人的預設,“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要求,在規定相關權利與義務時,立法者需要確立一種抽象的‘標準人’作為法律主體的基本定位。”[11]法律主體就是從法律調整的角度對各種活動主體所進行的一種法律技術上的歸類。各部門法主體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創造一種新的主體,而是基于調整任務、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從各個不同的層面賦予主體以特殊的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一種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主體制度[12]。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判斷一方主體是否屬于消費者,其目的在于判斷該法律關系能否適用《消法》加以
調整。在現實社會中,任何個體社會成員的主體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會關系中表現為不同的主體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動中表現為國家的公民身份,在納稅活動中表現為納稅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動中表現為丈夫和妻子、父母與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動中,其主體身份是自然人;在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時,其身份即為行政相對人;在法院從事訴訟活動時,其身份是原告或被告,等等。這些不同的身份,發生著不同的法律關系,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一旦進入消費領域,其身份自然成為消費者或經營者,消費者依照《消法》享有權利。因此,對其進行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判斷,實質是用于確定其所從事的活動以及產生的關系,是否屬于《消法》的調整領域,能否適用《消法》。對于司法實務來說,這樣的判斷工作是正確適用《消法》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應僅限于自然人,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而不應當受《消法》的調整。理由如下:第一,《消法》之所以對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主要是因為個人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而言,其結構上的弱勢地位。第二,單位(法人組織)的“人格”是法律擬制的,它們本身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單位即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用于單位職員的福利消費,商品或服務的最終使用者、享用者仍是個體社會成員,承受消費權益的主體仍然是個人。因此,消費者只是對個人而言,不能包括單位(法人組織)。
消費者既是一個群體性的概念同時也是一個特定性的概念,消費者可分為整體消費者與個體消費者。根據我國《消法》第2章的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其中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人格尊嚴權、監督權等權利基本上都是針對具體的消費活動而規定的,即特定的個體社會成員在與特定的經營者從事消費活動、發生消費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但是,消費者的結社權、受教育權則與具體的消費活動無關,是針對所有的潛在消費者而規定的,并不完全適用于具體的消費活動與消費關系。根據我國《消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分為購買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務者。消費者主要是購買商品者與接受服務者,有關消費者權利保護的討論也主要是針對這兩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費者,在實踐中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與消費者的安全權、索賠權等權利相關。就我國目前的情形看,消費者中的群體差異是存在的,主要有區域差異、行業差異、交易方式差異等。區域差異主要表現為城鄉差異;行業差異主要表現為不同行業間的差異;交易方式差異表現為不同交易方式影響程度的差異。以區域差異為例,相對于經營者,農村消費者比城市消費者處于更嚴重的弱勢地位。其原因及表現主要在于:第一,信息獲取能力上的差異;第二,我國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很大;第三,執法資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執法資源被配置于城市執法過程中[13]。以消費者主體獲取信息的能力為標準,可分為一般消費者與“弱勢消費者”,“弱勢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是在信息獲取能力上明顯弱于一般消費者的消費者[14],可以概括為包括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失業人員,城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消費者、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障礙的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國人等。根據是否已經與經營者締結消費合同,可以將消費者分為現實消費者與潛在消費者。
(二)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的標準
空間范圍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個人在何種場合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形成一種消費關系從而成為消費者。僅就空間范圍的判斷而言,應當確立“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作為判斷的標準。
首先,這是《消法》的立法宗旨與立法精神所決定。《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給予其特殊的傾斜保護,且此種保護區別于傳統民法中的形式公平的基本價值目標。如果在所有的活動領域均賦予個體社會成員以消費者的身份并給予特殊保護,確實有利于其權益的維護,但賦予消費者以權利,勢必以經營者承擔義務為前提。消費者權利的實現,需要經營者履行義務相配合,因此必然需要考慮經營者履行義務的現實可行性與正當性。這就要求在規定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時,必須以經營者能夠控制為前提。因此,個體社會成員在何種場合才能轉化為消費者,應當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為標準。顯然,個體社會成員處于經營者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加以控制的范圍時,如商場的門外區域(只要不屬于經營者的控制范圍),其身份尚未轉化為消費者[15]。
其次,這是風險領域控制理論與合理配置責任的要求。“在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經營者應當了解其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性能,了解服務場地的實際情況,有能力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因此,根據危險控制理論,經營者應當對經營場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16]在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將有關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與責任配置給經營者,是符合正義的合理安排。法律的核心任務在于保護權利,但是并非只有《消法》才能保護人們的權利。在經營者控制力所不能及的范圍,我國的其他法律規范同樣賦予了相應的主體保護人們權利的義務。依據這些規范,人們的權利同樣能夠得到保護與救濟,而且這種保護與救濟也更為合理、公正。例如,某人進入酒店后,由于已經進入了經營者所能控制的領域,首先應當視為消費者;但是,經營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進入酒店是純粹為了休息而非進行消費活動,因此不能認定為消費者,不適用《消法》。但是,由于酒店的樓梯建造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該人受傷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酒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的道理適用于被經營者拒絕進入的消費者。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點左右,京城某公司職員周先生到羅杰斯餐廳用餐,該店實習經理以衣寇不整為由拒絕讓他就餐,還將其領到一個告示牌前,上面寫著:“為了維護多數顧客的利益,本餐廳保留選擇顧客的權利。”該經理還告訴他:在該餐廳,顧客就是顧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認為,他穿的T恤、短褲及拖鞋不屬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沒有侵犯其他顧客的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該餐廳賠禮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參見:李東.顧客到底是不是上帝[N].揚子晚報,2001-10-09.)這種情況一方面涉及消費者主體資格問題,另一方面涉及經營者有沒有選擇消費者的權利問題。在個案中,消費者資格的獲得需要以進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經營場所為前提條件,依照前文所述的空間判斷標準,如果該“消費者”已經進入了經營者控制的領域,應當成為消費者,享有《消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三)行為目的判斷:客觀行為標準
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17]生活消費包括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和享受型消費三個層次。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排列。當人們的生存型消費得到滿足后,就會追求精神性的發展型消費和享受型消費。我國自21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經全面進入小康,消費需求也在發生變化,已經遠遠超越了單純滿足個人生活需要的范圍,消費方式已經從生存型消費轉向發展、享受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包括物質性和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車正在快速進入我國城鄉普通家庭,人們更多追求休閑、娛樂、旅游及文化消費。發展型消費主要指教育消費,增加自己的人力資本,從而能夠在未來有更強的競爭力。各國基本都公認消費者的消費目的與消費性質在于生活消費而非生產消費。在目前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中,人們對于“目的判斷”問題的關注與討論,重點在于“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即購買商品是為了生活還是經營。《消法》第2、3條采用了不是消費者就是經營者的“二分法”,確實未預見到會發生以獲得雙倍賠償為目的的“買假索賠”案例[18]。立法者沒有想到會出現“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既不是為了從事經營,也不是為了生活消費,法律漏洞由此產生。《消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引發了“王海現象”,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們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誠然,對于消費決策主觀目的進行判斷是非常困難的,主要還是應該依據消費者的外部行為來推斷。因此,在目的判斷上,第一層次是是否具有購買目的,第二個層次才是購買目的是消費還是經營。
第一個層次的判斷應當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筆者認為,在是否具有消費目的的判斷上,應確立這樣的規則:當個體社會成員進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后,均應視為消費者,適用《消法》加以調整,除非經營者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具有消費目的
。
第二個層次的目的判斷,應進一步確定行為人是否為了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當個人不僅具有購買目的,而且也實際上從事了購買行為后,則其是否具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是第二個層次的目的判斷。這一目的判斷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15]195-196。“王海”式知假買假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是否是為了“生活消費呢”?如何來界定“生活消費”因此成為確定消費者的重要條件。
我國法學界對此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主客觀統一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動機或目的,客觀上必須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對于購買者是否以生活消費為其主觀目的,完全可以憑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即所謂的“經驗法則”加以判斷[18]403。二是客觀行為說,公民個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費的主觀目的正是通過“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19],只要此種商品或服務沒有被購買人當作生產資料使用或用于營利行為。按主客觀統一說,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因為根據“生活經驗法則”,一次購買、使用一部手機是正常的,如果一次購買六、七部手機,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因此不屬于“生活消費”。主客觀統一說即否定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有梁慧星、張嚴方、孔祥俊等。梁慧星認為,買假索賠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按照《消法》,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他的權益不受《消法》保護,而應當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保護[18]400。孔祥俊也認為:“倘若不是為消費目的而知假買假,在主體和因果關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法》上的保護意義。”[20]
按照客觀說,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知假買假者有購物消費行為,就應當視為消費者,至于他的動機和目的,購買者無告知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也無權要求購買者告知購買動機。客觀說即肯定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有王利明、楊立新等。王利明認為:“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他便是消費者。而他們與經營者所從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費者一方的交易。”[21]楊立新也認為:“應對消費者的范圍作較寬的理解,這樣才符合立法者關于制裁消費者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意。”[22]客觀行為標準從反面進行規定,強調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非營利性。
筆者贊同客觀行為說(肯定說),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場經濟生活中,消費者是與生產者、經營者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我國臺灣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將“企業經營者”作為法律概念,并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制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服務為營業者”。“企業經營者”和“經營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區別的。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事業的概念當然包括供方和需方,需求行為如果以加工生產或轉賣為目的,當然還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但如果只是滿足終局的需求,就是消費者,而非提供者[23]。消費者的客觀行為標準從反面進行規定,強調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非營利性要素。第二,主張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不符合平等對待“強而惠”的消費者與“弱而愚”的消費者的基本法理。第三,“王海”式知假買假者買假索賠體現了私人在法律實施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24]。經濟法的公共實施機制和私人實施機制之間主導與補充作用的發揮是常態下的經濟法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25]。《消法》私人實施機制是對政府失靈的一種社會救濟,是一種公益行為,是對政府運用公權力打假的一種有益補充與監督;私人實施機制有時比公共實施機制更有效率,能增強消費者的主體意識,形成競爭性的法律實施機制格局,可以說是利國利民。正如日本學者所言:“如果真正把國民當做實現正義、維護秩序的主體,那么國民影響裁判機構的行為就應當得到鼓勵,因為這種行為是通過法院這一公的渠道解決糾紛的一種努力,國家應當在國民的這種行為中感受到國民實現正義的生氣和支持國家的活力。”[26]因此,筆者認為“王海”知假買假應屬于消費者,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疑假買假者當然也是消費者。法學家何山買假獲雙賠: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積極倡導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從某商行買下兩幅徐悲鴻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被告出售國畫時有欺詐行為,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畫款2900元,增加賠償原告購畫價款的一倍賠償金2900元。法學家“以身試法”,在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疑假買假訴訟案。(參見: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30年回眸:典型判例[EB/OL].[2010-01-23].省略a.省略/web/llyj/newsShow.jsp?id
41450.)
四、消費者法律概念變遷的動因
(一)消費者概念變遷的經濟因素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各市場主體尤其是市場中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就有充分動力改進現有制度安排,制度變遷便因此而發生,明確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契約保護制度――消費者保護制度就成為一種可行的新制度安排[27],消費者主體從民事主體中分化演變出來。制度變遷一般是漸進的并且連續發生的過程。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在經濟上依賴于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供給上依賴于經營者。現代社會中的消費者并不完全符合經濟人的假設,不具備依經營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合理地為追求自己利益而行為的能力。消費者即使獲得充分信息,對這些信息的識別和處理能力依然存在天然的弱勢,消費者往往并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費決策。現代意義上的消費行為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消費個體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滿足消費者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增加個人財產。在現代社會中,金融消費已經與我們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費結為一體,居民的生活離不開金融服務,金融消費已成為不可或缺的現實存在。這就為采用“金融消費”、“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28]。但是,這都未脫離“私人消費目的”,因此還是與“專業性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本質的區別。金融消費是增進消費者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是現代經濟形態演變后消費行為方式拓展的必然結果。我國正處于經濟生活關系的根本變革之中,以前不動產的占有是私人生活的形態及其自由空間的基礎,而如今卻是動產,特別是以債權、證券和股權的形態,承擔著生活保障和生活構型的功能[29]。筆者認為,從積極鼓勵新型消費業發展的視角,應適度擴張“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按照主體要件標準和客觀行為標準,只要個人(而非機構投資者)從事金融交易行為出于“私人生活消費目的”,交易雙方存在著嚴重的信息偏在,交易雙方利益結構與地位明顯不對等,與強勢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的一方,都是消費者,都受《消法》的保護。
(二)消費者概念變遷的社會因素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商品或服務的種類不斷增多,在日益提高消費水平、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也埋下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隱患。隨著技術的發展,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不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不斷累積與放大。為了糾正消費者結構上的弱勢,需要不斷擴大消費者主體的保護范圍。消費者作為一個類型概念,在消費法律關系中始終處于從屬地位;作為個體概念,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是處于弱勢地位、具體時空的人。由于科學技術的革新、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比起以往消費者受到侵害的個別性、偶發性特點,現代社會消費者受侵害的現象呈現出許多新特點。現代消費經濟社會表現為大規模生產、大規模銷售、大規模消費、大規模侵權的現代消費型社會,現代消費經濟社會實質上也就是風險社會。危險責任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或組織從危險源中獲取利益并且對危險源享有控制可能(危險控制),則其應當就此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確立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標準符合風險社會中公共治理機制的要求。我國《侵權責任法》(2009)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里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場所責任就限定于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之內,體現了收益與責任的一致性。
五、消費者概念的重新界定
筆者認為,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有一定的要件與標準,不可隨意進行。從域外法的規定來看,它們在對消費者概念下定義時,主要有三個標準:一是強調消費者的主體要件。一般都認為消費者是指個體社會成員,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如美國、法國、德國、歐盟等。一些國家和地區沒有作明確規定,實際上并不完全否認單位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可能性,如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二是強調消費者的行為目的要件,即為了消費需要,以區別于生產消費與經營者。消費者的概念應該以非專門性、非營利性為構成要素。三是消費者從事的消費是最終的消費,消費的范圍包括商品和服務兩個方面,消費者并不限于直接的購買人,還包括最終的消費者或使用者。
經濟、社會的變遷與消費者主體的法律構建之間形成了永久的張力,使得對消費者概念的法律解析有了新的意義。正如英國諾丁漢大學的教授Peter Cartwright指出的:“可以設想一個非常寬泛的消費者概念,它來自于公民即消費者的思想。”[30]我國有學者提出:“消費者不僅僅是單個的主體,更是某一特殊共同體的一員,是集體人的一份子,這必然折射出他所歸屬的類群的集體氣質。所以對消費者的認定不能以單個的主體特質為標準,而應建立在普通個體的一般概念基礎上。”[31]從上述案例、制度、理論的互動分析探討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消費者權利主體的范圍,從個體消費者到農村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從為了生活消費目的擴展到證券投資者(股民)、保險消費者等金融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呈現出消費者主體外延不斷擴張的發展趨勢。影響消費者法律概念變遷的因素主要有經濟因素與社會因素,消費者概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深入開展而逐漸發生變遷。消費者既是群體概念也是個體概念。我國《消法》第2條的消費者概念可重新界定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于經營的人。國家工商總局2009年11月20日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非為生產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筆者基本認同征求意見稿第2條對消費者概念的法律界定。這一法律界定限縮了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要素,取消了“為了生活消費”的主觀目的限制,從反面加以限定,從而使得消費者概念的外延得以擴張。這就可以使得紛繁復雜經濟生活中的市場主體能夠各得其所,給人們的行為以合理法律預期,同時也能在司法實踐中做到定紛止爭、勝負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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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Consumer
QIAN Yu-wen, LIU Yong-bao
二、運用SWOT分析農業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為我國農村經濟帶來了許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與我國經濟的發展相伴而生。作為我國經濟增長基礎性支柱產業的農業仍然處于低效低產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農業生產使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城市污染與工業向農村的逐步轉移更加劇了惡化的進程。因而,發展農業碳金融不僅有助于順利實現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更能有效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并促進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尋求農業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策略,接下來將運用SWOT方法對農業參與碳金融問題進行態勢分析。
1、我國發展農業碳金融的優勢
首先,作為排碳大戶,我國農業的碳源非常豐富。據有關報告稱,溫室氣體的第二大重要來源是農業,而發展中國家可以運用農業固碳等技術全面發揮其農業70%的減排潛力。在不考慮農產品運輸過程中碳排放量及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加工生產的條件下,全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農業的排碳量約占17%,可見,我國農業的固碳及減碳潛力巨大。通過開展農業碳金融能夠為我國爭取更多碳減排量,或向需要額外購買碳排量的機構或國家出售碳信用,給我國農業發展提供更多獲取收益的機會。其次,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清潔發展機制)東道主國家,農業碳減排市場較廣,有著豐富的可供開發成CDM項目的資源。秸桿發電、生物質能、畜便甲烷收集利用等是目前已在我國得到開發的項目,且初見成效,未來更多的CDM項目將得到開發。作為農業大國,農業CDM模式在全國推廣開來意味著十分可觀的經濟效益。再次,農業固碳在緩解溫室氣體排放壓力上作用巨大。工業碳排放是發展經濟的現實需要,這時通過其他途徑部分轉化工業碳排量就十分必要。低碳農業可以實現在大量降低碳排量的同時發揮其固碳功效,如農田土壤固碳。我國可抓住碳金融這一機遇,使農業的固碳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提升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最后,我國開展農業碳金融項目將免受場地限制且成本較低。相比資源和空間小、人口密度大的城市,農村資源更豐富,在農村設立碳減排項目會更加可行。農村土地租賃成本低,土地廣闊,使碳減排項目建設免受場地限制且成本大大降低,這樣在碳減排量價格一定的條件下,項目成本的減少會對其在碳產品市場的競爭優勢有所提升。
2、我國發展農業碳金融的劣勢
其一,我國農村普遍缺乏高素質專業人才是農業碳金融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大多數農民只對農業生產的有關知識較為熟悉,卻對環境、金融等專業知識知之甚少,而作為農業碳金融專業人才對所有這些知識都應全面掌握,且要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上改進生產方式與技術,以便切實維護、管理并監控農業低碳項目的開展。人才缺乏給農業碳金融的發展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其二,農村基礎設施不健全是阻礙農業碳金融發展的又一因素。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使得農村在金融業發展、水電供應、農田水利、商業服務等設施條件上建設較為滯后,無法為農業碳金融的發展提供相應的農村金融體系支撐,進而使得低碳項目的建設得不到農村基礎設施的有力支持。其三,部分農民從思想上抵觸農業碳金融,不配合低碳項目的展開。農業碳金融能否在未來給農民帶來實在的經濟利益還未可知,農民對其能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等問題尚存懷疑,對于農業和工業來說,碳金融都是一場變革,部分農民的在農村引進低碳項目的過程中難以改變其舊有觀念,不贊同實施碳金融項目。其四,農業生產自身存在的經濟風險和自然災害風險加大了開發農業碳金融的難度。農民決策缺乏科學性、農業生產周期長、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增加了農業的經濟風險。同時,我國農業基礎一直比較薄弱,全球氣候變化引起的水資源短缺、自然災害頻發且抵御能力差等,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我國農業飽受自然風險。
3、我國發展農業碳金融的機遇
首先,目前我國減排形勢不容樂觀,利用金融杠桿發展碳金融已獲得初步成效。各大交易所的碳交易日益活躍,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得以成立,為CDM項目、碳匯和碳交易市場的規范打下基礎。低碳有關金融創新也有了新進展,未來將會更多地涉足農業領域。其次,農業碳金融有利于吸引發達國家的農業碳資金與技術,而農業經濟發展離不開資金與技術。通過引入CDM項目,我國農村可吸收國外先進的生態環境治理經驗與農業生產技術,同時在農業產業領域引入國外碳資金,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再者,碳金融明顯的杠桿效應促進了農業發展。農業碳金融的發展需要在遵循市場規則的基礎上以政府為導向,這是對農業金融發展的有益補充,也克服了政府獨自幫助農業進行低碳經濟轉型所帶來的高成本問題。最后,農業碳金融有利于緩解農村人口就業壓力,形成我國農業經濟的新增長點。農業碳金融交易機制較為復雜,涉及部門與機構眾多,其所產生的活動經濟收益有利于形成農業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農業低碳項目的運轉將產生大量人才需求,這將大大提振農村就業形勢,從根本上改善農村人口流動現象,最終促進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
4、我國發展農業碳金融的挑戰
第一,我國碳金融政策忽視了對農業領域的偏倚。當前我國重點開展的碳金融領域尚局限于化工、能源等產業,而與農業相關的生物質能所涉及的主要領域也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農業碳金融,農業CDM項目亦有邊緣化趨勢,使得碳金融在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中的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第二,在碳排放市場上我國較為被動,議價能力較弱。盡管我國的排放權最大,但在碳排放權交易整體產業鏈上我國仍處于最低端,中國企業出售碳排放權后無需承擔任何風險,所有損失均由買家承擔,企業的談判時經驗不足,國外制定碳減排標準,等等,都削弱了我國的議價能力。第三,城市加快了向農村轉移工業污染的步伐,這違背了農業碳金融的發展初衷。近年來各大城市為了緩解環境壓力,在犧牲農村生態環境的條件下轉移工業污染,使農業經濟發展面臨嚴重威脅。
一、引言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與特點
互聯網金融是指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來實現行業或者產I間的結合,創造更新的發展路徑。互聯網金融將互聯網技術運用到傳統金融行業中,或者說將互聯網技術植入到金融業務領域,總體來看,互聯網金融寄居于傳統金融上,而采用了互聯網的技術媒介。在目前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產品范圍越來越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客戶不再受制于當前的時空情況,具有廣闊的覆蓋面。有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錢包等豐富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這些產品和服務滿足客戶多樣化和個性化的需求,實現雙方的互惠互利。互聯網金融的網絡平臺,結合客戶需求的高效利用,通過一個簡單的程序來自動確定的價格信息,完成交易,擺脫傳統的手動操作機構的限制,高效、便捷、低成本并且沒有壟斷利潤。
(二)農村金融的概念與特點
農村金融不僅僅指金融機構,還包括金融交易、金融工具、金融功能、金融體系建設等,是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是以農村、農業、農民服務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利用金融服務,有償使用資金或者提供資金的一個系統,它不僅僅包括金融產品,也包括金融服務,不僅有傳統如銀行的金融機構,也有虛擬如P2P的互聯網金融,同時也包括農村金融性政策、H農補貼、農村創業等一切與金融有關的運動總稱。盡管近幾年來農村經濟發展快速,但金融的媒介作用并不突出,農村經濟主要與鄉村的工業經濟發展有關,農村金融起到的功能有限。雖然金融供給機構不斷增多,農民卻仍然融資難。農村合作社、農商行、村鎮銀行紛紛在農村地區建立起來,但其農民的服務還是停留在傳統的存、轉和小額信貸上,真正的農民創業型貸款、投資型貸款及其他服務很少,這不僅僅是農民無抵押無擔保,也是二者信息不對稱所在。農村地區農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農民對于農村金融熱情較低,認為農村金融并不能改善自己的經濟收入,也不能增加農村經濟,而只是方便在錢上的存取。造成這些原因主要是金融機構沒有深入開展農村金融與農民觀念轉變問題,要讓農村金融轉為實實在在的普惠金融。
(三)在互聯網金融的背景下農村金融轉型是必然趨勢
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推進寬帶下鄉工程,在全國推行“三網融合”,鼓勵電商創新發展。同時,移動終端的使用也大大降低了農村的門檻,農民是最大的受益者。據易觀智庫數據顯示,2013年一線城市的移動互聯網用戶占比13%,縣城和鄉鎮農村網民占比高達33%。網絡技術在農村的應用,已經為農村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悄然打開了一扇窗。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業與互聯網精神新興領域的結合體。在互聯網金融的背景下,傳統的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手段不能因為其方便滿足農民強大的金融需求,互聯網金融滲透到廣大農村已成為農村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阿里巴巴,京東為首的商業平臺以其強大的線上農村資源的金融服務最快速滲透廣大農村地區。農業、商業、郵政儲蓄銀行與信用合作社作為傳統銀行的代表,如果不盡快開展線上線下金融服務站和商店,未來將面臨的損失更多的農民客戶。
二、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農村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的傳統型、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屬于中國的農村金融機構,其多元化的服務缺乏,商業金融服務水平是不夠的,基本上局限于農業企業、農業項目、農村金融網絡的充分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的缺乏,很難在金融需求實現農村客戶,導致金融市場參與率不高的后果。農民文化素質不高,未能樹立正確的理財產品觀念,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加上民間借貸服務管理混亂,這也造成了民間借貸自身利益的不利影響。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
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積極建設新農村。然而,現代金融發展,只有政策性金融機構參與的私人金融機構和農戶的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政府,導致財政支農作用的限制,以及長期的政府支持政策的金融機構,但也削弱了民營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農村資金流動資金在農業和農村建設中的運用不足。
(三)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單一
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面對現代農業金融需求的增長,傳統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步消除,開始金融業務發展貸款、期貨、保險、證券、不充分整合農村金融和民間金融。同時,農村金融機構未能接受專業培訓,以掌握現代金融服務信息知識和技能的缺乏,因為現代農村市場越來越大,加強農業產業化的趨勢,因此必須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金融服務體系。
三、互聯網金融下農村金融發展的有效策略
(一)提升農村人們金融資本管理意識
在目前的相關政策、各行業的情況來看互聯網金融繼續進入農村,就必須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尤其要堅信農村互聯網金融業將獲得良好的發展。這主要是由于發展的潛力和改革空間巨大。過去,大部分農村家庭的資金管理意識不強,人們對儲蓄最基本的重視不夠,更談不上保險、股票和證券等金融產品。在2013,只有40%的家庭擁有活期儲蓄賬戶,其中大部分沒有儲蓄,也沒有養成儲蓄的好習慣。面對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如果把資本管理和相關金融產品的作用傳遞給廣大群眾的知識,幫助他們樹立良好的享受意識是首要任務。人們可以潛移默化地培養在教育普及財務管理意識、資本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教授,對財富管理轉移到人們使用的概念,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知識門戶的普及。在此基礎上,接受年輕人的能力逐漸形成理財觀念,樹立財富管理意識,使未來持有的資金合理用于企業、投資或其他金融業務。只有率先幫助人們樹立理財意識,才能把互聯網技術與互聯網技術結合起來,進一步研究和努力,借助互聯網優勢,才能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多元化發展。
(二)積極尋求合作與政策支持
金融業是比較復雜和明確的分工資本管理體制。在國內利率市場化和金融管制日益放松的環境下,各個地區和經濟個體獲得新的發展機遇,又帶來了新的利益增長點,所以應該更多的關注廣大的農村金融市場,挖掘潛在市場價值。在宏觀政策上看,由于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的不斷改革,加上互聯網金融的個人角色,開始專注于支持和幫助農村地區的小微企業,為個體經營者和小微企業帶來了發展的潛力。由于相關政策的出臺,當前經濟的發展越來越集中在欠發達鄉鎮的發展和鄉村經濟發達的城市,彼此之間的固定區域,行業之間良好的溝通與合作,為特色經濟的現代化發展和農村金融部門提供強大動力。
(三)創建個性金融發展模式
相比于城市,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因素很多,如交通不便、自然條件差和人為因素。人們只有深入了解該地區農村的現狀,才能更好地引入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具體形式。因此,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計劃在農村地區,我們必須首先對互聯網的廣泛普及,改革領域的個性問題,促進農民家庭法律網絡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的合理使用,積極參與融資、投資和儲蓄的活動,以提高人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的意識,基金的妥善管理,避免上當受騙,造成資金損失嚴重。對于經常參與自然災害的人,他們可以引導自己的儲蓄到網絡融資平臺,利用高收益的資本增加,以確保他們的財富的穩定和安全。政府部門的領導或相關人員在農村地區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以幫助家庭使家庭資本管理的合理方案,也可以與地方經濟發展相結合,遵循法律和資本融資法規,引導村民一起發家致富,優化財務結構,提高金融發展水平,合理發展金融發展空間。
四、總結
要促進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就要建立一套相適應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而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今天,利用互聯網金融扶持農村實體經濟,必將極大的促進農村金融普惠;有利于在農村金融市場中引入競爭與民間資本,通過互聯網金融建立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聯結,以解決農村金融市場中政府失靈,滿足農村中不同主體多層次的資金需求。但利用互聯網金融技術推動農村金融新發展,仍面臨如農村征信w系不健全、缺乏對互D網金融的風險系統監管政策以及新型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偏遠農村地區的可及性和使用等制約與挑戰。政府需要加快研究,落實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網絡風險監管、互聯網金融服務、規范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確保互聯網金融真正能支農。還需要進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盡快與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和容忍,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互聯網金融技術基礎上的不斷應用,接受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新的金融服務創新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松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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