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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堂要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食堂物資的驗收、出入、儲存、保管等日常工作,認真做好出入庫登記。嚴禁采購腐敗、變質、過期及標識不全的食品。
2. 食堂物資實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并按物資類別決定物資的儲存方式及擺放位置。
3 .食堂管理人員每周對食堂內的物資進行檢查,對地面、貨架、門窗、墻壁進行全面清潔。發現變質、破損、過期等物資要立即進行處理。
4 .入庫干雜調料要分類整理,嚴禁食品與非食品混放,堆放的食品隔墻(大于30厘米)、離地(大于20厘米),整齊存放,并標明品名及入庫的時間。檢查生產日期和有效期(保質期),按照“先進先出”發放原則予以發放。
5.食堂內所有的貨架、貨墩、貨柜都必須貼上標簽,在標簽上注明品名及規格,并在進出標簽備注欄上注明進貨批次、數量、日期及發貨的數量、日期。
6. 嚴格控制食堂內的溫度,隨時對食堂內的溫度進行檢查,保證通風良好,防止因溫度過高或受潮而引起庫存物質過早過期霉變。
7. 食堂內嚴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及原材料。禁止在食堂內存放私人物品及從事與食堂貯藏無關的活動。
8. 采購食品時必須向商家索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備案存檔。
9.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標出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10.運輸包裝、容器應符合衛生要求,運輸車輛應專用清潔,不得與有毒物、污物混運,防止交叉污染食品。
11.食品添加劑存放在固定場所或櫥柜并上鎖,包裝上應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專人保管。添加劑的使用須由專門制作加工人員操作,嚴禁其他人員擅自取用,對其使用種類及數量須由專人記錄在案。
12.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溫度范圍的要求,冰箱(柜)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以便于對其內部溫度的監測。
13. 食品冷藏、冷凍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存放,應有明顯區分標志。
14. 食品在冰箱(柜)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使用時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15. 用于冷藏、冷凍食品的冰箱(柜),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其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二、食品加工烹調制作管理制度
1. 操作人員更衣、洗手后,方可進入操作間進行加工,防止二次污染。
2. 加工前認真驗收加工原料是否符合質量,嚴禁加工不合格原料。
3. 待加工原料進行清洗后,分類存放,按存放時間進行先后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4. 加工植物類原料,應根據菜品及烹調的具體來定。對蔬菜原料進行撿摘剝削等加工處理;對容易去皮氧化的蔬菜要及時浸入水中,瀝干水分,存于相應盛器內。
5. 水產品和肉類產品加工應除盡污穢雜質,按用途進行原料加工,加工后嚴禁落地存放。冷凍食品應解凍后進行粗加工,加工時避免損傷鮮活水產品肉質。
6. 活禽類加工應放血完全、褪毛干凈、取內臟徹底;肉禽類清洗后無血、無毛,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保持清潔衛生,不同原材料進行分開加工,防止污染。
7. 配備有蓋的污物桶、臊水桶,每日工作后垃圾日產日清,污物桶、臊水桶存放點隨時保持干凈整潔,定期進行消毒殺菌。
8..烹制前,必須對烹制材料進行檢查,嚴禁烹制變質食品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
9. 熟食品應存放在專用的經過消毒的用具、餐具中。
10. 剩余熟食品放入熟食箱存放,存放超過四個小時的熟食品,回鍋后應徹底加熱煮透方可供應。
11. 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調料瓶、炊具、工具、用具、灶上、灶下、臺面清潔整理干凈,地面清掃拖凈。
12. 廚房管理人員下班時,應檢查各功能區域的衛生狀況,并做好記錄。
三、餐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 餐廳每日用完后的菜墩、菜刀必須放在適量的消毒液中進行浸泡,浸泡時間為15—30分鐘;不能進行浸泡的不銹鋼桌、不銹鋼架等用具必須定期用適量濃度消毒液進行擦拭。清洗餐具、用具時,應做到“四池分開”,并在水池的明顯位置注明標識。
2. 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過程中須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不得減少任何環節。
3. 清洗時,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滌劑,注入熱水,將洗潔劑攪拌均勻,水溫控制在40 C;在將餐具、用具內的雜物刮掉,放入水池浸泡5——10分鐘后進行清洗。
4. 洗凈后,凡能用蒸汽消毒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均應放入蒸車內進行消毒,蒸汽溫度大于或等于95 C,蒸煮時間為15——30分鐘;凡不能用蒸煮的塑料餐具、用具、器皿等,須用藥物浸泡進行消毒(藥物濃度參照說明書),浸泡時間為15—30分鐘。
5. 對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須收回洗碗間用清水沖洗,進行消毒后,方可再用。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干燥后,應放入指定的位置,并加蓋封閉,防止細菌浸入。
6. 洗碗間及消毒間必須保持整潔、衛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氣體、污物、易爆物品等。
7. 下班時,專職管理人員應鎖好餐具間及洗碗間的門窗。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員工須參加基礎衛生培訓、持有效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健康證時效為一年。
2.員工(待聘人員)辦理健康證須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3.員工(待聘人員)健康證辦理須本人進行,嚴禁代檢、代查;嚴格遵守體檢注意事項。
4.健康證到期再行體檢的員工,檢查未合格的應立即停崗,停崗期間禁止進入加工間、禁止與原材料接觸。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復查合格者則恢復原崗位工作;待聘人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員工在崗期間,健康證原件交個人保管,其復印件交食堂、餐廳統一存檔管理,以備查閱。
6. 健康證到期而未辦理的員工,應立即組織辦理,直至領取新的健康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7.衛生監督管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須經常對員工個人健康、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8.新員工須經崗前紀律、安全、衛生培訓后方可上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參加崗前培訓的,單位應另行安排時間為其進行“補課”。
9.每年對員工進行兩次以上系統的衛生知識培訓,每年至少有一次由衛生監督部門指導的培訓。
10 .單位結合季節特點,每年組織開展突發性傳染病、腸道疾病及其他季節性多發疾病專題知識培訓。
11. 待聘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后,經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在職員工參加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成績將與年終考核掛鉤。
五、衛生檢查及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1 .衛生管理人員每天不定時的對食堂及餐廳的大廳、外廳、后堂、用具、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并對存在的問題作好記錄,及時向食堂及餐廳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
2 .抽調相關衛生管理人員組成專項衛生檢查考評小組,每周五對食堂、餐廳及部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衛生檢查記錄。
3 .食堂、餐廳及各部門衛生狀況經多次通報仍未落實和完善的,衛生管理人員有權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批評和相應處罰;衛生執行情況將與年終考核掛鉤。
4 .所有檢查資料須在部門主任簽字確認后交與中心辦公室存檔備查。
5 .餐廳衛生由專人負責,定崗、定人、定區域。
6.餐廳每日清潔1—3次,每周定期進行衛生大掃除,并用殺蟲劑、消毒劑全面殺蟲及消毒。殺蟲劑要與消毒劑分開放置,并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7.員工在工作時,著裝要穿戴整潔,不得留長發、長指甲;不得用雙手接觸或沾染所盛裝食物的容器內部及食物成品,盡量使用專用的夾子、勺子等用具進行采用。
8.餐廳工作人員在上班前和入廁后,要徹底清潔、消毒雙手,保持雙手清潔衛生。
9. 擺放在餐廳的保潔設施應清潔衛生,非食品用具不得與食品用具混放。
六、食物留樣及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1.提供的每餐每樣食品都必須由專人負責留樣。每樣食品必須留足100克,分別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樣食品取樣后,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2.留樣食品冷卻后,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或蓋上),并在外面標明留樣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貼好標簽后必須立即存入專用留樣冰箱內。每餐必須作好留樣記錄,便于檢查。
3.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時間到滿后方可倒掉。
4.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其他食品。
5.經營場所發生食物中毒,應立即向衛生部門報告,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6.停止食物銷售,保護現場,封存可疑食品,關閉有關通道,控制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出、接觸。
第二條國家對食品輻照加工實行許可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輻照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和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放射工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五條申請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輻照室有良好的通風設施,輻照室內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濃度低于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限值;
(二)輻照室有多重安全聯鎖裝置和劑量監測裝置,對r輻照裝置還應備有迫降裝置,并保證各種裝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專業劑量測試人員、操作人員和防護人員以及衛生檢驗實驗室和常規劑量計;
(四)有輻照食品生產管理細則,工藝操作規程、安全守則,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合格的衛生防護用品,指導其正確使用,并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按要求配戴個人劑量計和報警儀。
第七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就業(上崗)前健康體檢,就業(上崗)后的定期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工作人員證》。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者不得上崗從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
第九條輻照設施的建造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條輻照裝置必須能準確調整運行速度,以滿足不同劑量范圍的要求。對輻照的食品應按良好的輻照工藝進行輻照。
第十一條對輻照設施衛生防護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依照《r輻照加工裝置衛生防護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章輻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條輻照新研制的輻照食品品種,由輻照加工單位或個人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發給輻照食品品種批準文號,批準文號為“衛食輻字()第號”。
第十三條研制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初審合格后由研制單位報衛生部審批。研制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及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四條研制10kGy以上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衛生部直接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毒理及輻解產物、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五條衛生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輻照食品衛生安全評價專家組,負責新研制的輻照食品的衛生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輻照加工必須按照規定的生產工藝進行,并按照輻照食品衛生標準實施檢驗,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輻照食品,不得出廠或者銷售。
嚴禁用輻照加工手段處理劣質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不得進行重復照射,但對下列食品可進行重復照射,其總的累積吸收劑量不得大于10kGy:
(一)為控制病蟲害而進行輻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類、豆類、脫水食品及類似產品;
(二)用低劑量(小干1kGy)輻照過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為達到預期效果,可將所需的全部吸收劑量分多次進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輻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條待輻照加工的食品與已輻照加工的食品應當分別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輻照食品在包裝上必須貼有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輻照食品標識(見附錄)。
第二十條定型包裝的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進口可能有霉變、生蟲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勵在口岸地進行輻照檢疫處理,以保障人體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設立的輻照食品檢測中心是全國輻照食品檢測的最高技術仲裁機構,是全國輻照食品技術指導中心。
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抽檢,抽檢結果千同年十月報衛生部,并由衛生部統一公布。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也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前兩款規定合并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過健康體檢或未經過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或《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及時辦理從業人員(含臨時工)的健康證,建立從業人員的健康檔案,并要求每學期限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傳染病因立即辭退。
3、嚴格并及時辦理或更換好衛生許可證。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轉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條轉基因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其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條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
第六條轉基因食品的生產企業須達到國家有關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
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
轉基因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保留轉基因食品進(出)貨記錄,包括進(出)貨單位、地址、數量,相關記錄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與營養質量評價
第七條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
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
第八條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
第九條衛生部設立轉基因食品專家委員會,負責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與營養質量的評價工作。委員會由食品安全、營養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衛生部根據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工作的需要,認定具備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對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與營養質量評價的驗證工作。
第三章申報與批準
第十一條生產或者進口轉基因食品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批準文件;
(三)企業標準;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證措施;
(五)設計包裝及標識樣稿;
(六)與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有關的技術資料;
(七)申請單位對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報告和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對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的驗證報告;
(八)其他有助于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與營養質量評價的資料。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
(一)轉基因食品的(物種)名稱;
(二)轉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與需要強調的功能;
(三)轉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與終產品種類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營養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飾的目的與預期技術效果,以及對食品產品特性的預期影響;
(五)基因供體的名稱、特性、食用史;載體物質的來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點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達產物的名稱、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達產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種表達產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據;
(八)可能產生的非期望效應(包括代謝產物的評價)。
第十三條申請進口轉基因食品的除必須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出口國(地區)政府批準在本國(地區)生產、經營、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衛生部自受理轉基因食品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批準的轉基因食品,由衛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品種目錄。
第四章標識
第十六條食品產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產物的,要標注“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轉基因食品來自潛在致敏食物的,還要標注“本品轉XX食物基因,對XX食物過敏者注意”。
第十七條轉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標注:
(一)定型包裝的,在標簽的明顯位置上標注;
(二)散裝的,在價簽上或另行設置的告示牌上標注;
(三)轉運的,在交運單上標注;
(四)進口的,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標注。
第十八條轉基因食品的標簽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療疾病;
(二)虛假、夸大宣傳產品的作用;
(三)衛生部規定的禁止標識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監督
第十九條衛生部對已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轉基因食品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重新評價:
(一)對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的科學認識發生改變的;
(二)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受到質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評價的。
第二十條衛生部對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認定的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檢驗機構須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規程及有關標準進行評價。
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于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由衛生部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收回認定資格。
第二十二條從事轉基因食品檢驗、評審和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三條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的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1
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中心產品部批準后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
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食品購進程序,確保中心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注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并明確有效期。
4
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
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
購進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嚴禁采購以下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食品.(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
二、貯存制度
1
所有入庫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后,方準入庫。
2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儲存于冷庫(溫度2-10℃),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于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于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均應有避光措施,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
食品應離地,隔墻10cm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
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發貨”牌,并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并處理。
三、銷售制度
1
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后方能上崗。
2
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夸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食品的宣傳。
3
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
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食品的質量。
四、售后服務制度
1
中心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后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
售后服務部應建立售后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中心相關部門。
3
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并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
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中心分管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
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于消費者監督。
6
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采納,并予以感謝。
7
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五、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
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六、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
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
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
應根據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于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并保證食品的質量。
4
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食品不得混垛。
5
倉庫內應保持干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墻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
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并作好記錄。
7
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
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
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體檢除常規項目外,應加做腸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轉氨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3
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4
中心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后,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
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員培訓制度
1
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
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中心批準后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
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
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
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6
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崗
位
職
責
一、部門負責人崗位職責
1
對中心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中心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
負責建立,健全中心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中心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
負責簽發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
負責對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中心購進的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
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中心內部的貫徹實施。
6
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中心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
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
每年負責安排中心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
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食品的質量。
5
保證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中心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中心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對購進的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食品的《批準證書》,《檢驗合格證》,對食品逐件驗收。
3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醬油、食醋等調味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廠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生產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符合規定要求;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和檢驗儀器;
(四)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貯存、運輸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持有健康證明,無從業禁忌疾?。?/p>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生產醬油、食醋等調味品的水源、糧食、食鹽、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生產的醬油、食醋等調味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七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發的調味品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生產醬油、食醋等調味品。
第八條從事醬油、食醋等調味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所批發調味品的產品合格證;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調味品的容器、包裝、工具和其他設備安全、無毒、衛生;
(三)有消毒和防鼠、防蠅、防蟲、防塵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從事調味品生產銷售的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商務行政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為:
(一)從業許可情況(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生產銷售設備設施情況;
(三)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第十條零售企業銷售醬油、食醋等調味品應當從取得調味品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批發企業進貨。直接從省外進貨的,應當經當地衛生監督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定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醬油、食醋等調味品應當實行定型包裝銷售。
第十二條商務行政部門在調味品檢查中的抽樣檢驗,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或銷售變質、劣質、假冒、超保質期限、感官性狀異常、摻雜使假或無廠家名稱、地點、生產日期的調味品。
第十四條商務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生產、銷售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規定條件的,可以建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商務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調味品生產銷售企業在法定時限內不備案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零售商未按規定渠道進貨的,予以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千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對零售企業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零售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實行定型包裝銷售的,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生產或銷售變質、超保質期限、劣質、假冒、摻雜使假或無廠家名稱、地點、生產日期調味品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六條在調味品的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由先立案的部門查處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于食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能夠有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進而能夠保證人們的身體健康。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食品衛生監督體制的改革完善,相關法規的制定者已經認識到,提高人們的健康意識,加強健康教育。才是保證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核心,故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效用。此外,健康教育的受眾人群不僅要包括食品消費者,也要包括相關食品從業人員,其既要保證消費者具備食品安全的意識,也要讓食品從業者在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下從事食品的加工、生產、銷售。進而能夠有效的完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體系。
1健康教育的基本內容以及開展方式
1.1加強法治教育在健康教育中,要緊抓法治教育,進而促使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食品從業人員產生威懾力,也能夠讓食品消費者具備一定的維權意識。依照目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情況來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相關食品加工、生產從業人員缺乏必備的法律、法規常識,沒有認識到食品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由于相關食品從業人員的法律素養偏低,經常會受到非法阻撓。而且,對于食品消費者來說,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受到食品危害時,除食品安全嚴重事故外,人們很少選擇追究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對于食品經營者以及食品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事實食品衛生監督的重要舉措。健康教育工作,應結合實際,注重學習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讓者具備一定的食品健康維權意識。也可以將身邊典型違規事例和違法案例制作成宣傳材料,對食品加工從業人員進行再教育。
1.2以加強道德素養為核心對于食品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教育,能夠對食品加工、從業人員形成一定的約束力,但是,并不能真正的提高食品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導致很多食品加工從業人員為躲避食品安全監督,從而建立較為隱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梢?,單一的法律約束不能夠從本質上解決食品健康問題。因而,在健康教育中應該以加強食品加工從業人員的道德素養為核心,使他們意識到食品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并且能夠讓他們了解食品安全問題對于人們身體的危害,使他們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道德感化教育為主,提高食品安全從業者的道德素質。促使其在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能夠遵守相關的操作流程,進而保障食品的安全衛生。
1.3注重社區衛生健康服務,健康教育策略多樣化對于健康教育的開展形式應該本著實用化、多樣化為核心,如可以組織食品安全衛生的學習活動、開展相關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知識競賽等等,教育手段也要體現出現代化,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制作健康教育的相關課件以及視頻,進而能夠讓教育內容體現出生動性的特點。此外,也要選擇合適的教育環境,可以在人群密度較大的地方開展一系列的健康知識講座。同時,也要依賴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構建食品健康教育平臺,進而能夠提升健康教育的廣度。作為居民社區管理中心,也要在社區內部利用各種傳媒渠道進行食品健康知識宣傳。
2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價值性作用
2.1健康教育有力促進了監督環境的形成食品衛生健康教育是保證《食品衛生法》得以落實的基礎,也是提升全民健康意識以及食品衛生素養的根本措施。政府所推出的相關的食品衛生監管措施對食品從業者僅能夠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衛生監督人員的監管能力也是極為有限的,但是真正監督效力的產生應給依靠與人民群眾健康意識的覺醒以及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對于《食品衛生法》的實施,既要加強相關人員監督執法的能力,也要完善的落實健康教育。進而塑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隨著近幾年,食品安全教育力度的不斷增強,人們對于食品衛生健康意識有所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得到了順利的展開,2008年——2012年間,食品衛生安全舉報案件逐年上升,食品安全的舉報內容也趨于全面,其中包括無照經營、偽劣食品的加工生產、食品摻假、食品污染等等。
2.2健康教育能夠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產生一定的約束力相關的健康教育能夠讓食品從業者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進而能夠讓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夠在從事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通過對食品違規生產、銷售案例的講解,也能夠搞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覺性??偟膩碚f,健康教育能夠激發出相關食品從業人員的積極主動性。
2.3健康教育能夠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升健康教育能夠有效地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安全性,并且也是對食品質量、衛生教育的重要補充。食品衛生質量的好壞與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是否掌握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的基本知識有著密切關系。
3總結
綜上,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價值作用,在健康教育的內容上,既要包含法治建設,也要包含道德素質建設,而且為了增強健康教育的質量,開展健康教育的手段也要體現出多元化、豐富性的特點,進而才能夠保證健康教育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生最大的效用。此外,相關部門也應該對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并且加強監管作用,從而在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一、當前餐飲業衛生方面的主要問題與不足
根據有關方面的統計,餐飲業的增長率要比其他行業高出十個百分點以上,可以說餐飲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中,占據了越來越多的有利市場份額,有著極其光明的發展前景。同時也必須認識到,目前的餐飲業衛生狀況還難以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衛生需求,餐飲單位自身管理水平和有關部門的監管水平也需要進一步提高。由于我國地緣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居民飲食習慣差異較大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企業規模、衛生意識、衛生條件、管理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方面水平參差不齊,食物中毒事故仍屢有發生。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餐飲業經營者對食品衛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尤其是一些小型餐飲業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較差、加工操作不規范、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嚴格,甚至存在無證無照經營的現象;二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城鄉結合部的學校和建筑工地食堂衛生狀況較差,學生、建筑工人飲食健康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起數、人數較多。四是消費者食品衛生意識不強,部分消費者貪圖便宜和方便,盲目選擇一些存在衛生隱患的無證攤販、小攤點就餐,同時還存在發生食物中毒后不能及時向衛生部門報告等問題。
二、提升餐飲行業衛生管理水平的措施
1、提升餐飲行業人員的衛生意識。良好的意識能夠帶動員工在日常的工作中踐行合理的工作準則,潛移默化中引領著員工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提升餐飲行業人員的衛生意識,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首先,餐飲店的服務人員的健康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服務員的外表形象以及語言衛生必須能夠展示良好的精神風貌,從而給顧客留下良好的衛生印象,這就需要餐飲店負責人要以身作則,以自己優秀的管理經驗以及個人形象影響員工、帶動員工,保持整體的講衛生、講文明的餐飲業形象;其次,要注重在日常的工作進程中培養員工的衛生意識,要不斷地加強衛生管理,相關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餐廳內外衛生狀況、廚房和廚師的衛生狀況以及服務員的衛生狀況等,一旦發現問題就要責令其立刻改正,以防留下后患。與此同時,餐廳經營者要經常將“衛生素質,人人有責,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思想灌輸到員工給員工,讓每一個員工既能夠監督被人,又能夠接受別人的監督,在共同監督和幫助的情況下促使餐廳的衛生日益完善;再者,要不斷地強化對服務人員的培訓,時時刻刻的通過情境模擬、實習等方式,促使員工意識到衛生服務的重要性,并且將有效的競爭機制引入到培訓進程中去,對于獲得優秀衛生服務的工作人員要給予充分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以便在更大的程度上調動員工積極地參與到餐飲業衛生建設和管理的熱情和主動積極性。
2、強化衛生管理制度。盡管已經存在了比較完備的餐飲業的衛生管理制度,但從不同的餐飲獨立經營機構的層面來看,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仍然有待完善。這就需要餐飲業的負責人要結合自身餐飲店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發展的要求,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衛生部門規定的管理標準,從餐廳環境、餐具、廚房、員工服務標準、食品管理等各個方面都作出合理標準的硬性的制度規定,為餐飲服務機構的各項工作提供強而有力的參考依據,督促各項工作朝著更規范化的方向邁進。還有,餐飲業負責人要不斷地總結經驗和借鑒精華,合理地吸取其他餐飲機構的管理標準和規范,并且鼓勵員工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積極地說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為管理制度的完善與改革提供活力。除此之外,餐飲業的衛生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借助全社會的力量才能有著更加堅實的基礎,因此,衛生制度的強化所需要的不僅是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同的餐飲行業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其他服務部門的共同參與,因此,餐飲機構要積極地與工商部門、城建部門、環保部門以及各社區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和交流,將這些部門的要求納入到衛生管理制度的完善進程中去,確保衛生管理制度更夠更加符合新時期餐飲行業發展的要求。
3、加強宣傳,強化監督。要想切實提高餐飲業衛生管理水平,政府部門要不斷地加強宣傳,強化監督,讓社會的大環境共同監督和促進餐飲業衛生管理。宣傳就是把影響食品安全的科學知識、管理制度、解決辦法以及先進經驗等內容灌輸給廣大餐飲業的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讓他們在更大的范圍內了解和掌握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運用315消費者權益日、食品衛生宣傳周、發放宣傳資料以及衛生圖板巡回展等豐富的活動,并且結合電視、廣播、網站以及報紙等宣傳媒體的力量,將宣傳工作與教育和新聞聯系起來,切實的加強宣傳,讓全社會共同關注餐飲業的衛生管理,提高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與此同時,要加強對不同的餐飲機構的監督力度,對不同的餐飲服務機構進行分類管理,派遣專業人員對餐飲服務機構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和檢查工作,并且協助各飯店、餐廳做好衛生整治工作,使得各個餐飲機構都能夠做到三個統一,即統一標準、統一標示、統一設施,在各項衛生管理達到全部規定標準的同時,也促進了自身的長足發展。
三、結束語:
在時代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餐飲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逐漸占據了更多有利的市場份額,謀求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社會進步的同時,餐飲衛生管理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如今,我國的餐飲業衛生管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但只要我們認真對待、積極采取措施,這些問題并非難以解決。政府部門、餐飲經營者以及社會大眾只要共同努力、協作,餐飲業的衛生管理水平就會日益提高,促進餐飲業的社會價值在更大的平臺上得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