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3 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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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論文

篇(1)

2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對五大批發市場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其成效

2.1抓源頭,管大帶小,強化責任,嚴格監管

一是重點監管銷售大戶,抓大促小,優化市場交易環境。二是推進高風險食品備案準入工作。梳理分析歷年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事前跟蹤制度,隨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提前介入檢查。目前已建立月餅、大閘蟹等節令性食品,西瓜、臍橙、芒果等季節性食品的備案準入制度。

2.2推行“兩準入、兩備案、兩公示”制度,落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推動企業自律管理

一是在日常巡查中督促市場主辦單位采取主客體“兩準入”,廠家經營資質和檢測報告“兩備案”,通過LED顯示屏、公示欄等對進貨票據和檢疫證明“兩公示”等食品安全防控手段,強化食品市場主辦單位和經營商戶的主體責任。二是為便于商戶記錄食品進銷貨渠道,重新統一規范了《豐臺區食品經營進貨臺帳》、《豐臺區食品經營(批發)售貨臺帳》制式,要求批發商戶在建立進貨臺帳基礎上,必須建立銷貨臺帳,要求市場主辦單位和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臺帳登記等制度。

2.3發揮市場主辦單位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對鮮肉、豆制品和熟食等高風險食品和重點食品實行產銷聯合體管理制度

目前鮮肉聯合體引入定點屠宰廠12家,豆制品的“場廠掛鉤”生產企業21家,熟食“場廠掛鉤”生產企業31家,白條雞“場廠掛鉤”生產企業9家。引入生產廠家后,通過定期走訪、抽檢廠家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情況,及時發現并清退問題廠家,促進生產廠家、交易市場、經營商戶共同承擔和維護食品安全責任。針對牛羊肉市場交易混亂,私屠亂宰、注水、注膠現象屢禁不止,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率先在全市批發市場內引入有資質的牛羊肉生產廠家。截止到目前,新發地市場已經引入5家牛羊肉生產廠家,岳各莊市場引入1家牛肉生產廠家,廠家銷量穩定,日交易量達到15000公斤,羊肉2500公斤,分別占牛、羊肉市場交易量的88%和14%。

2.4推行夜間巡查和駐場監管機制,市場監管效能不斷提升

根據鮮肉市場夜間交易特點,在新發地、岳各莊等5個大型批發市場設立駐場辦公室,選派專人駐場監管,并在夜間交易時段對鮮肉批發行為進行錯峰監管,實施冷鏈吊掛運輸、索證索票檢查、胴體檢驗確認、水分含量和瘦肉精等快速檢測,確保鮮肉批發、交易等環節全程監控。通過確定夜間巡查和日常駐場監管的重點食品的關鍵風險點,形成與風險防控相匹配的巡查任務,進一步提升了對市場秩序風險的預見力、發現力和控制力。

2.5加強風險監測,嚴格風險控制

充分發揮區食品藥品安全監控中心—市場屬地食藥監管所檢測室—市場主辦單位自檢室—2輛流動快檢車和便攜式快檢箱的四級檢測體系作用對入市食品進行監測。一是統一監測計劃。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防止重復監測和監測真空。二是加大監測密度。食品快檢和抽樣檢測在3000個樣本以上,加大高風險領域、高風險產品“兩高”的抽檢頻次和覆蓋率。三是加強監測數據分析。制作季度食品檢測分析報告,對檢驗結果數據的深度分析和利用,從中找出數據之間的相關性,找到問題發生發展的規律性,真正形成發現風險、認定風險、控制風險、排除風險的有效機制,提高風險的防范和處置能力。2013年11月對新發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品區臍橙銷售區來自四川眉山地區的贛南臍橙進行檢查,通過快速檢測確定問題臍橙26萬斤,成功杜絕“催熟染色”贛南臍橙流入消費市場,確保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

2.6推進政務公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機制

定期向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通報重點食品的檢測分析、市場違法經營案例等情況,不斷規范經營者的進貨渠道,擴大市場內優質食品比例,從根本上提高市場食品安全水平。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對經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經營者實行信譽監管,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多次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市場實施約見談話制度。對約見談話不能糾正的實施依法處罰、核減核準項目。

3豐臺區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3.1源頭環節控制存在跨區域、跨部門的監管難題

目前五大食品批發市場內85%的食品來源于外埠,受外埠食品的產業發展、監管強度等因素影響,食品的源頭控制難度較大。以牛羊肉為例,目前牛羊肉尚未實現定點屠宰企業規模化的屠宰,在牛羊肉產地河北和天津地區,屠宰戶多為小型屠宰廠不成規模,數量較多且較為分散,源頭監管難度大,使得“牛羊肉場廠掛鉤”制度難以落實。

3.2市場自檢室利用率不高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檢測技術人員聘請難。市場工資水平低,專業技術人員留不住。二是設備維護費用和藥劑等消耗品費用高。市場自檢室建設,由政府購買前期檢測設備和檢測試劑,但僅夠檢測一段時間,后續的檢測費用(包括檢測試劑成本和采樣費)需要市場主辦方獨立承擔,市場主辦單位難以承受。三是批發市場經營的食品種類、批次、產地數據龐大,如果每品種、批次、產地的食品都檢測,買樣的費用也很高。四是檢測室不具備出具報告的檢測資質,檢測結果不能起到鑒定作用,只能作為參考數據,對于市場和經營戶沒有實際意義,主辦單位的積極性不高。

3.3物流配送、貯藏運輸環節存在管理漏洞

一是市場管理較為粗放。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更注重對場內環境衛生、保安、消防方面的管理,而對物流配送管理較松散,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完善的物流配送管理制度,對市場內物流缺乏及時有效的協調掌控機制。二是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目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內食品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行業發展和政府行為都缺乏法律的支撐和約束,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食品物流配送行業缺乏可有效指導其發展的制度基礎。三是運輸配送過程中食品質量安全沒有保障。生鮮肉、豆制品、禽蛋、水產品在運貨過程中對溫度要求較高,但目前市場上大部分運輸車輛為普通金杯,達不到與食物運輸相適應的持續恒溫或低溫數值標準要求,有的在關鍵物流節點缺少冷凍冷藏設施。而且,目前物流運輸環節主要是多家承運、拼裝貨運及零擔,往往由一家商戶配送至多家客戶,隨之產生由時間引發的食品質量問題。

3.4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員作用未充分發揮

《食品安全法》第32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目前情況來看,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都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市場管理員,但是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各項職責還有困難,需要進一步強化培訓,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管理員作用,促進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的自律。

4建設進京食品風險防控機制的思路

4.1從日常監督、駐場監管和錯峰巡查三個層面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食品批發市場的立體化、全天候監管

通過加強日常檢查,一方面重點監督市場主辦單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切實把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對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市場主辦單位采取行政告知、責令改正和依法查處等措施;另一方面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全力推進高風險食品雙備案制度,建立完善高風險食品的備案數據庫,對入市食品進行歸類追蹤監控,并梳理分析歷年的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事前跟蹤制度,隨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提前介入檢查。豐臺區食藥監管局推行駐場監管和夜間錯峰監管機制。駐場式監管強調的是監管的專一性和專業性。通過選派干部進駐市場逐一排查市場存在的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開展專一的監管工作,使駐場干部對市場實施實時監控的同時,有效提高了執法干部的監管專業性和發現問題的能力。錯峰執法強調的是針對性。針對轄區五大食品批發市場交易時間主要集中在夜間10點至次日早7點時段的特殊性,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同時推行了夜間錯峰監管巡查機制。夜間巡查的重點不僅是鮮肉、豆制品,也包含水產品、乳制品、肉制品、調味品、面制品、糖酒、醬腌制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冷藏冷凍食品、果汁飲料等幾大類高風險食品,同時對市場索證索票、“場廠掛鉤”、鮮肉冷藏運輸、市場交易設施及衛生環境等進行巡查,加大對不法分子利用夜間等監管時間盲點進行非法交易,從而使監管360度無死角。

4.2主動加強與外埠產地(廠家)的對接,防控輸入性風險

一是市場主辦方加強與外埠食品產業基地(農副產品基地)的對接,重點與山東、海南、河南、四川等重要農產品專業種養殖基地簽訂場地供銷掛鉤協議,簽署食品安全保障協議;二是與外埠的食藥監管部門建立聯動配合機制,食藥安委與當地食藥主管部門建立直通聯系渠道,形成從產地到市場的跨地區協作機制,由當地食藥主管部門監控種養殖生產的安全監控,由我區對入市農產品監控,發現問題食品及時相互通報,及時控制,嚴格市場準入,確保監管無縫銜接;三是對在市場內長期大量流通的重點食品實行主產地等級制度,摸清產地來源,定期進行重點監督檢測;四是對重點食品引進行業監管模式,在鮮肉、熟食、豆制品、豆芽菜產銷聯合體基礎上,考察牛羊肉生產廠家,與五大批發市場聯合組建牛羊肉產銷聯合體,延伸食品安全監管觸角,強化牛羊肉等重點食品的入市前控制,提高企業規范自律。

4.3提高五大食品批發市場自檢實驗室的利用率

通過社會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五大食品市場內上市食品進行自檢篩查,自查自糾,既能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信息上報,也能出具檢測資質報告,為商戶提供檢測報告,為執法部門提供不合格食品的檢測依據。同時還可以幫助市場取得一定收入,對檢測時的運轉進行補貼;政府也可以通過經費補助要求市場檢測室在正式檢測機構指導下對進入五大批發市場和轄區內的食品進行監測,確保食品安全度提升。

4.4組建食品物流配送行業性聯合組織

依托五大食品批發市場,牽頭批發市場內及與市場存在業務關聯的100多家食品物流配送企業,成立食品物流配送聯合會,把單一的經營個體組成一個強有力的行業組織通過強化行業自律,強化在食品查驗、索證索票、追溯體系、貯存運輸、銷售終端等各環節的操作規范,實現批發市場食品交易運輸的全程監管。

4.5建立五大批發食品市場食品安全辦公室例會制度

以市場食品安全辦公室為依托,建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例會制度,定期召開食品安全會議,市場負責人、食品安全辦公室成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全部參加會議。會議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日常監督檢查項目等內容進行針對性培訓,定期通報不合格食品立案、檢測等情況,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篇(2)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成因

1.市場規制的失靈。市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當下企業的經營策略仍是擴大市場份額,保證最大利潤,而沒有現代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場的規制,最終的結果只有規制的失靈。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市場不完全競爭。在食品市場上,幾家獨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個領域,如農副產品、乳制品、餐飲行業等,都有一個或幾個巨頭在控制著市場,在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市場定價方面都存在著壟斷行為。而這種不完全競爭導致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在這些行業巨頭里會形成龐大的利益鏈,采取各種方式攫取高額利潤,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被忽視甚至侵害。(2)信息不對稱。在經濟關系中永遠都存在著主被動,在商品買賣活動中,消費者無法具有與生產者相同層次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產者所獲利潤全來源于消費者,他們必須利用自己的主動地位從消費者那里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甚至不惜犧牲消費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3)負外部性問題。生產者的生產經營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負面影響,由于我國的監管不到位,導致他們對此沒有承擔任何成本,從而加大了不規范經營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最后所有的負面影響都由處于被動地位的消費者承擔。2.政府監管失靈。市場調節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種手段從宏觀上進行調控。而我國政府調控手段往往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甚至處于失靈的狀態。(1)監管體系的混亂。我國食品監管部門繁多,各個部門之間的管轄交叉競合。我國食品監管體系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個產品出現質量不合格的問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疑對此有管理權,而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此的懲罰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來如此混亂的監管職能分配,對食品安全現狀并不會發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級協調不力。在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溝通,上級對下級的指導并沒有做到位,上級制定的規章制度精神在下級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尤其是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區之間相互排擠,更加重了這種不協調性。(3)利益博弈論分析。根據法經濟學原理,社會中所有現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釋。在利益關系中,監管者與消費者本來應該是一致的,但現實中監管者往往和生產者站在了同一立場,其原因就是監管者更可能從生產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費者并沒有任何利益提供給監管者。

篇(3)

[2]吳恒.易糞相食:中國食品安全狀況調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3]張軍,姜偉,郎勝,陳興良.刑法縱橫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熊選國,任衛華.刑法罪名適用指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M].北京:中國人名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

[5]劉青青.關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監管對策研究[J].商品與質量,2012(3).

篇(4)

一、問題的提出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種權利。目前,教育界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未進行有效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比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識產權法律救濟。2002年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與自己所從教的小學之間的教案糾紛是我國首例教案著作權糾紛。原告訴稱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并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此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最后原告變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權為訴訟理由才使本案最終審結并獲勝。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屬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職務作品?教案本所有權與教案著作權之問的關系?等等。體育教案屬于教案中的一種,同樣屬于著作權客體。筆者企圖通過本文來喚起教育行政管理機部門、學校領導、體育教師的知識產權意識,切實保護體育教師的智力成果,激發體育教師的創新精神,進行創造性工作,以實現教學目標,提高教學質量。

二、體育教案的含義

體育教案(也稱體育課時計劃)是體育教師根據教學目標、教學對象、教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設計出的教學基本結構和過程的書面表達形式。教案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體育教師所具有的體育課程教學理念,體現了體育教師對學習領域的有關學習水平目標及其內容標準的認識和理解,凝聚著體育教師對學習對象、教學條件、組織形式和方法等鉆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教師的教學風格。體育教案包括紙質教案或電子版教案、多媒體課件等形式。體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課時安排、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板書設計、場地利用、教學組織、教學進程、運動負荷、課的密度、學習評價、體育繪圖、錄音資料、錄像資料、攝影資料、學習資源、參考書目、體育作業等具體內容。

三、體育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所有權

1.體育教案具有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所保護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或者說,著作權是通過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來達到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權伴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

(1)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體育教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做出明文規定,但是,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解讀,可以判斷體育教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學作品;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插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依據以上法律條文,體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圖形、圖畫、影像資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復制、保存、出版。因此,體育教案無疑屬于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范疇。同時,體育教案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u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范圍,包括3類:(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顯然,體育教案不在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之內,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體育教案是一個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個部分如體育繪圖、攝影資料、板書設計等可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來看待,都有著作權。體育教案的任何組成要素如圖形、文字、照片、錄音、動畫、錄像等都是作品,對其利用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著作權糾紛。

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斷體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體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獨創性,其次要看體育教案內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保存、復制。

第一、體育教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許多國家對于私人之間的通信、日記、律師的辯護詞、法官的判決詞等進行保護,其立法著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而不強調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在我國的著作權實務中,將節目預告表、火車時刻表等列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也不是保護預告表、時刻表的內容,而在于這些作品的獨創性編排形式。體育教師教案是體育教師對所教授的動作要領理解與表達,對教學時間、課的密度、運動負荷等合理的安排,是體育教師個性化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獨創性。

新的體育教學改革更加強調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激發學生的創造精神,促使體育教師進行體育教學的創新,體育教師由傳統的“由傳統的‘經驗辛苦型’向‘研究創新型’轉變”。“年年重復舊教案”、“陳陳相襲老一套”的做法已經沒有出路了,體育教案的編寫必須兼顧諸多要素:教學對象——學生在性別、體育基礎、興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課程標準》實施后,國家不再制訂、編寫統一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師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進行教學,必須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進行選擇、取舍、比較、綜合;教學空間和形式開放,必須采取有效的教學組織形式;各地地理境氣候的不同、教學器材設施條件的不足等客觀現實需要體育教師開動腦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體育教學資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之下,許多體育項目需要經過改造后才能進入課堂,成為學生的體育鍛煉項目;等等。這些因素決定了體育教師必須進行創造性地工作,教案設計要切合實際,實事求是。體育教案很個性化,它凝結著體育教師對體育課的教學經驗和對某些問題的獨特見解,優秀教案不僅具有獨創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創造性。總之,體育教案是體育教師獨創性的無形智力成果。

第二、體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教案分紙質教案和電子版教案。體育教案以文字、圖形、圖畫、照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識產權的容易被復制的特點,可以以抄寫、印刷、拓印、復印、錄音、錄像、翻拍、翻錄等形式進行復制、保存、出版。電子版教案的復制甚至無需成本,只需在電腦上點擊“復制”和“粘貼”按鈕就完成復制。非法復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給體育教案的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因此,體育教案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體育教師對其教案擁有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便復制和出版,體育教師有權維護自己教案的版權。教育出版機構出版的體育教師教案書籍和名師教案不可以隨便盜版復制。

(2)體育教案是職務作品

體育教案雖然可以成為作品,但是該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誰,學校與教師之間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教案著作權的歸屬取決于該作品的性質。

首先,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法人對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權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權。教案是教師為課堂教學所撰寫的一種作品,是教師思想的結晶和人格的體現,它不是在學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寫的好壞一般也不是由學校來承擔責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構成要件,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應屬于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應當履行的職責。”教師撰寫教案是其本職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是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尚沒有明確規定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一般情況下,學校和教師之間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也沒有合同約定。

第二種情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將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歸法人所有,按照當時的立法意圖,主要是因為上述條件下產生的上述作品不適宜由公民個人享有著作權,例如,工程設計包括建筑、橋梁、道路、水庫等,由具體設計人享有著作權顯然是不合適;產品設計圖為工業用途,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如專利法、技術秘密法等的規范,由設計人享有著作權也是不合適的。地圖是國家正式出版物,與一般圖書不同,個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權;企業投資生產的計算機軟件也不能由個人擁有著作權。教案顯然不能歸人上述作品。

第三種情況:其余情況下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都歸個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歸人本文上述的兩種情況,那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教案的著作權只能歸教師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在學校和教師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教案的著作權應歸撰寫該教案的教師所有。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學校依然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教案,比如說學校將其教師撰寫的優秀教案作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師作為教學的參考,就不能認為是侵犯了教師的著作權。同時,在教案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教師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其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教案。

2.體育教師享有教案本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獨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過占用、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實現其作為物之所有人之應享利益的權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種物品,具有使用價值,其使用價值通過教師撰寫教案而不斷被消耗,結果產生了一個新的物品——體育教案本,教師成為新物的所有人。一節課要寫一份教案,教師憑借教案進行課堂教學,完成教學任務后,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隨著教學任務的完成(通常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結束),教案本由學校所有的物品就變成了教師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由學校“公有”變成教師“私有”。此時,教案本的使用價值主要是其所承載的無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經使用轉移過來的使用價值顯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計。從法理上講,只有將教案本的所有權和教案的著作權相結合由教師享有,才能使教師切實享有著作權。在執行教學任務期間,教師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除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權,學校作為單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權和優先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學校對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為,不能改變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教學任務完成后(體育教案完成兩年后),教師則享有完全的著作權。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由于教案是一種無形財產,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時,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教師有權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提起財產侵權之訴,可以主張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救濟。

學校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行使管理的職責,對教案進行檢查監督、質量評價、評優評先、優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隨意更改、隱匿、毀滅、出賣體育教案。當體育教師教學任務完成后,其職務任務就結束了,教案本也變成了教師的所有物。此時,學校對體育教案的利用要堅持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

四、體育教案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今后在著作權法修改時,要明確毀失著作權的(唯一)物質載體同樣構成侵犯著作權,而在訴訟程序法當中則明確證明著作權物質載體非唯一性的舉證責任由被訴的侵權人承擔。體育教師因教學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時要注明出處。使用他人體育教案要征求其許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體育教案要取得許可使用權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稿酬。

篇(5)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參考文獻:

[1]蒲民等著:《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特點分析》,《中國標準化》,2006年,第19一20頁.

[2]張濤著:《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22頁.

[3]石揚令等著:《我國食物消費分析與預測》,我國農業出版社,2004,5(30).

[4]顏景辰等著:《加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歐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007年第10期.

[6]張小勇等著:《中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對天津市消費者的調查與分析》[J].中國農村觀察,2004,(9):35.

[7]李凱年著:《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突出解決任重道遠》,載《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審視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過20萬人》,http://.cn.

[9]羅麗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業衛生現狀及管理對策》,載《中國公共衛生》2001.

[10]賈敬敦著:《中國食品女全態勢分析》,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12.

[11]錢貴明著:《論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12]葛少鋒著:《關于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的幾點思考》,載《社科縱橫》2002年.

[13]程東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體系研究》,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場中的安全問題及對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學.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艷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論》,中國計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17]王世洲著:《從比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長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長健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及對策》,法治論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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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模化是食品生產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模化生產,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模化經營。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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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10.6

5.李靜.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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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篇(8)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篇(9)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9-0164-0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類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罪名。本類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廣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涵蓋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本文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與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議。

1 調整罪名的體系定位

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但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地侵犯了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安全。犯罪的主要客體決定著犯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歸屬。現行《刑法》將本類犯罪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顯然立法者認為本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而非公共安全。但這種劃分未必合理。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個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無疑屬于公共安全的范疇。從客體的本質屬性上看,兩罪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并無二致,即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不管是基于質的考慮還是量的考慮,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為重要。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群體很廣,社會危害極大,所以對其犯罪的界定應該與普通犯罪區分,將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適。[1]

此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典型的經濟犯罪,屬于行政犯范疇,故各國刑法通常都是將其規定為實害犯而非危險犯。而我國《刑法》將狹義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為行為犯、危險犯,顯然這種立法設計在學理邏輯上存在嚴重矛盾。還有一點,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規定了死刑。在當今世界各國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已達共識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將食品安全犯罪作為經濟犯罪加以規制,勢必會陷入應否廢除食品安全犯罪死刑設置的兩難局面。[2]因此,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其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調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還可以妥善地解決上述難題。

2 擴充行為類型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規制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三種類型。而《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制生產和銷售行為。相比之下,《刑法》規制的行為類型比較狹窄,規制的范圍并不周延。《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經營行為界定為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主要包括運輸、儲藏、銷售等行為。申言之,經營行為是由一系列的行為組成的,包括貨物的采購、銷售、運輸、儲存、管理等方面的活動。可見,銷售行為僅僅是經營行為中的一種,二者在邏輯上屬于種屬關系。[3]顯然,經營的范圍比銷售更為廣泛,兩者不是可以隨意替換的同一概念。此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采購行為、檢驗行為和儲存行為對食品安全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但《刑法》并未對上述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制,這必然會導致犯罪的行為類型不周延,不利于嚴懲現實中種類多樣化的食品犯罪。[4]綜上,有必要將《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銷售”改為“經營”,從而實現《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對接,嚴密刑事法網,避免刑法規制上的漏洞。

3 修改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為危險犯,而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為行為犯。可見,后罪的入罪門檻明顯比前罪低。這種立法設計所帶來的弊端十分明顯:一方面,二罪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太大差別,故不宜在犯罪形態上作區分;另一方面,實踐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數量與比例遠遠大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險狀態難以確證,造成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大量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么懲治不了,要么輕描淡寫,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該類犯罪分子,不利于嚴懲和打擊此類罪犯。[5]因此,有必要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

4 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除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屬于過失犯罪之外,其余均為故意犯罪。對于過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或以法無明文為由不追究刑事責任,或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過失犯罪論處,甚至降低證明標準直接以故意犯罪定罪處罰,司法適用十分混亂,不利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預防與懲治。現代風險社會面臨的危險具有不確定性、潛在性、隱蔽性等特點,如果刑法仍然堅持故意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必將無法妥善應對現代社會存在的各種風險。事實上,在各國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對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過失危險犯,美國甚至在涉及食品、乳制品、藥品、酒類等方面還規定了嚴格責任。[6]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是否應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過失危險犯、嚴格責任有待進一步探討,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刑法》仍舊恪守故意犯罪這種單一立法模式,顯然不利于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態勢。如果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展到過失,那么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將更加全面、有力。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過失類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條款,完善我國刑法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體系,有效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5 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

現行《刑法》對狹義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配置模式是“并處罰金”。這種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罰金刑的適用完全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顯然存在諸多弊端。要想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必須細化并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為體現與《食品安全法》的對接,筆者認為可以效仿該法對行政罰款的規定,完善食品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罰款的適用標準,并規定了罰款的最低限額,以此克服貨值金額比較少的情形下罰款力度不夠的弊端,充分體現了對食品的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嚴懲。因此,《刑法》也應當明確罰金刑的適用標準,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標準,加大罰金刑的懲罰力度。有效避免罰金刑的處罰力度明顯低于行政罰款,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還要嚴厲這種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做到罪刑相當。

總之,食品安全本質上是公共安全領域中一個重大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面對當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嚴密法網,同時適當加大懲罰力度是充分保障食品安全、有效懲治與預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當然要求與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汪冬泉,吳超.論我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之完善[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2013(6):3.

[2][4]利子平,石聚航.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徑[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7):4.

篇(10)

侵害消費者安全權事件與日俱增,據統計,我國每年食物中毒報告例數約為2-4萬人,專家估計這個數字尚不到實際發生數的I/10,也就是說我國每年食物中毒例數至少在20-40萬人。這些觸目驚心的事件和數字警示我們: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視,維護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任重而道遠。

一、食品安全權的提出

安全權是最早的消費者權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費者權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向國會提出的消費者權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費者享有消費安全的權利。1985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為首要條款。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2008年2月28日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筆者將《肖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安全權與《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聯系,提出一個設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項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規定一個基礎權力一食品安全權。食品安全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權利,但又超越消費者權利”。

二、食品安全權的性質和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是食品安全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人們在食品消費中所享有的權利,體現的是消費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權的性質

1.從權力的形態上看,食品安全權也被稱為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一種頗具個人化特征的權利種類,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對事物的道德認識,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可以用來遵循,就不能用它來作為分析標準,如同我們不能用一種道德性權利來作為裁決標準,我們更不能把一種道德訴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據一種道德訴求來裁決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權應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2.從權利客體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權關注的是消費行為,而不是消費者。即這種權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費者的特定行為,而不是消費者這一特殊主體的身份。”消費行為是在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產生和實施的與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相關聯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法行為,因此,基于這種行為而生的食品安全權就自然取得了經濟法權利的屬性。

(二)食品安全權的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它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器官完整以及身體的生理機能和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它有兩層含義:

(1)生命安全權。生命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為人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本,人的生命”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權。健康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健康狀況不受侵害的權利。健康是人體維持生命正常活動的基礎。

2.財產安全權。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這里的財產安全權既包括消費者在消費食品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食品安全權的正當行使

在“消費者主權”的時代,消費者在強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應珍視他人的權利,在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自己也應做到誠實、寬容,正當行使權利。

(一)了解消費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首先,任何權利都是在一定范圍內行使的權利,因此需要正確解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消費者享有哪些法定權力,這是正當行使權利的前提。

其次,消費者要建立正當的權利意識。這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及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執法、司法和法制宣傳的工作中要強調消費者要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二)正當行使食品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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