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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1.禁止性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概括起來,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禁止性的財政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2.可訴補貼。可訴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實施的補貼,但如果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受損的成員方可以向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提起申訴。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條、第6條對使用可訴補貼的“度”作出具體界定。即使用可訴補貼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況發生:(1)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的產品進口;(2)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對第三成員方的出口;(3)補貼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價、壓價或銷售量減少;(4)實施補貼后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增加。
可訴補貼措施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實施,是因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國在一定時期為了使國民經濟相對平衡發展,總是需要扶助某些企業,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訴的補貼時,有可能使受補貼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競爭能力或在國內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進口替代能力,從而扭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損害別國對外貿易的利益,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又對可訴的補貼予以限制。
可訴補貼并不一定意味著必須取消,一般來說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條件,該種可訴補貼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該種補貼必須要具有專向性。〈〈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挑選一個或幾個特定公司進行補貼)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產業部門進行補貼)和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生產進行補貼)三種專向性標準。由此看來,我國現行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大多具有專向性,有可能構成可訴補貼。第二,該種補貼必須被某個成員國。第三,該補貼必須被證明對成員國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3.不可訴補貼。主要包括木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給予基礎研究的援補貼、給予貧困地區的補貼、為適應新環境而實施的補貼,以及用于鼓勵農業研究開發、鼓勵農民退休等方面的“綠箱”補貼。不可訴補貼不專門針對出口,是WTO規則允許的措施,這為我們采取適當的稅收優惠,發揮調控作用提供了空間。不可訴補貼包括,為鼓勵某個產業的企業進行R&D投資、開展技術創新,可以對R&D投資占銷售額比重設立一個標準,對超過標準的企業實行非專向性補貼;大規模增加對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的科研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基礎工業研究費用的50%或應用研究費用的25%;增加西部大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結構調整、教育科研的補貼;對環保性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一次性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改造工程費用的20%。
二、調整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的思路
根據《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承諾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
(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
1.取消出口補貼。根據協議書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將在加入時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a)項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為此,中國到加入時為止,將停止維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補貼計劃,并自加入時起,停止在此類計劃下作出額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稅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這一承諾涵蓋各級政府所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觀出口義務而給予。這就意味著財政必須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或通過稅收形式的間接補貼。這種針對出口的補貼在當前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主要指政府視企業的出口實績給予補貼、貼息和獎勵。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1998年安排專項資金1200萬元,對水泥、凍雞、罐頭、服裝、水產品等出口商品進行貼息;河北省出臺的對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3元人民幣政策,對紡織品、服裝、鞋、箱包、玩具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5元人民幣政策,對機電、高新技術產品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4元人民幣政策,對一般貿易出口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收匯每美元貼息0.02元人民幣政策。
(2)取消針對出口的間接補貼。主要指根據企業的出口情況,用稅收政策即減免部分或全部企業所得稅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種間接補貼。例如,經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政策法規仍有出口實績的補貼的規定:“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取消進口替代方面的補貼。根據《中國加入WTOI作組報告書》第168段,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b)項范圍內的、視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情況而給予的補貼。當前我國存在用稅收支持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的補貼,包括減免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入所納稅額進行更多抵扣,對此類設備投入的增值稅予以全額抵扣,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形式。例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從1999年起,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0年1月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免稅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規則,防止國外企業對我國提出反補貼,要在過渡期內取消。
3.取消對農產品出口的補貼。根據我國政府的承諾,中國的農產品出口政策將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加入WTO后我國必須立即取消對農產品出口補貼,包括價格補貼、實物補貼,以及對出口產品加工、倉儲、運輸的補貼。目前我國在玉米、大米、小麥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財政補貼,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萬噸,每噸補貼378元。
(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是利用一些WTO允許的補貼,合理支持本國工商業。有操作性的可訴補貼有:政府對某項產品實行不超過從價總額5%的補貼;對某項產業實行小額補貼以彌補經營性虧損;為解決某個大企業長期發展,避免產生嚴重社會問題而提供一次性補貼;對一些規模有限、影響相對較小的企業直接免除政府債務,或授予補貼以抵消應付債款。對于可訴補貼的運用關鍵是要把握好補貼的范圍和“度”,避免對我國出口產品。
當前在可訴補貼方面值得關注的是科技補貼。加入WTO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R&D補貼條款將對我國的科技支出產生較大沖擊。我國多數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階段,將不同程度地面臨著不可的補貼條款或被禁止的補貼條款的約束,必須對我國科技支出結構進行調整。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規定:在商業性R&D中,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不能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兩類之間的R&D活動不得超過合法成本的62.5%;當工業研究或競爭前開發活動的補貼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間的為62.5%)時,也就成為可補貼。
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支出狀況,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應用研究、實驗開發和成果應用研究,具有明顯的促進出口或進口替代作用,屬于禁止的補貼或可的補貼范圍,加入WTO后,必須對超出不可條款范圍的財政補貼進行調整,否則,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
1.增加對落后地區的補貼。由于目前我國人均收入與西部收入的差距已達到“不可訴補貼”中對落后地區補貼的標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超過全國平均國民生產總值的85%等條件),我國的地區傾斜政策應由“東高西低”改為“西高東低”,可以對這些地區的產業和企業采取補貼政策。如稅收優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經濟的發展。
2.增加環保補貼。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的對外貿易發展模式,不僅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的惡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國際綠色消費浪潮的挑戰,嚴重制約著我國外貿的發展。當今我國生態環境惡化已成為突出的問題之一,體現在:土地退化,森林環境功能減弱,水資源危機,環境污染嚴重,自然災害頻發等,這已經嚴重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同時,隨著綠色需求的增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屢屢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環境問題不解決,產品出口將越來越困難。因此,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實際上就是保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在制定政策時要注重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還林、退耕還草、企業環保技術改造等有利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一、農業財政政策的基本目標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無不強調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作用。作為宏觀調控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農業財政政策,更是各國政府用于支持和保護農業,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主要手段。雖然各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但政府農業財政政策的目標大體是一致的,主要目標有三個:
1、生產目標。
即促進農業增產。在二戰前后,發達國家中的很多國家農產品都不足,例如歐洲的法國、德國、瑞典等國,亞洲的日本等國,各屆政府都很重視農業的增產和農產品的自求平衡。例如,自20世紀30年代至今,歷屆瑞典政府都把建立一個穩定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體系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以保證國內主要農產品的自給有余,特別是保證國家緊急狀態下如戰爭時期的糧食供應。日本至今仍把農業增產作為主要的政策目標政策內容,以滿足國內農產品的需求(牟愛春,2003)。
2、收入目標。
穩定提高農業生產者的收入水平,縮小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收入差距,保證他們收入水平的基本平衡。工業化國家的經濟雖然從總體上說很發達,但由于農業是一個受自然條件制約很大的部門,農民的收入相對較低,而且不穩定,特別是對于那些經營規模小、技術和管理水平低、自然條件較差地區的農民,如何增加他們的收入,一直是各國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
3、效率目標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農產品的價格要合理,在國內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另一層意思是要實現農業生產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農業的生態環境。在以前農產品生產不足的時期,各國都很注意生產目標,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農產品剩余的出現,以及自由貿易的發展,各國政府不僅注意農產品的產量,更注重產品的質量和成本,更注意農業的持續、長遠、穩定發展。
各國財政政策的目標基本是這三個,不過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政策目標的重點或次序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生產目標優先,目前效率目標優先,但增加農民收入在各個階段都是重要的政策目標。
二、各國農業財政政策的主要內容
1、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和投資,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近年來,各國政府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資有兩個重點:一是重點支持生態農業建設政策內容,二是重點支持欠發達地區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例如美國為了保護土地和自然資源,政府推行停耕、限耕政策,對停耕或限耕的土地給予補貼(吉力、林楨,2003)。法國對于投資于西部、西南部、中部和東部等落后地區的工礦企業給予各種優惠,包括搬遷補貼、稅收優惠、減收地價費、燃料費及其他獎勵措施等。瑞典從20世紀40年代起就對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加強了投資和補貼,以遏制這些地區的人口和資金外流,并且對退耕還林的農民按公頃給予補貼(牟愛春,2003)。
2、通過財政補貼和關稅政策保護國內主要農產品的生產
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對本國農業給予了保護,保護的手段主要是財政補貼和關稅杠桿。財政補貼主要有價格補貼及其他補貼,包括目標價格補貼,最低價格補貼,出口價格補貼等。目標價格補貼是對農產品規定一個計劃價格,當農產品的價格低于這個價格時,政府就給予補貼,瑞典、日本都實行過這種補貼。最低價格補貼是指對農產品規定一個最低收購價格,當市場上的農產品價格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保證價格時,政府就組織收購,對收購的公司給予補貼,歐盟、日本、美國等國都有這種補貼(馮青松、孫杭生,2004)。出口補貼是為了鼓勵本國農產品出口,解決國內農產品過剩的一種措施。如歐盟對于出口到非歐盟國家的農產品,對其高于國際市場的價差部分給予補貼。美國政府更重視農產品的出口,對于國內收購的過剩農產品,政府通過發放貸款和價格補貼等辦法,支持農產品出口,另外還通過對別國的各種“援助”傾銷農產品。關稅保護是很多國家用于保護本國農業,防止國外農產品低價傾銷競爭的重要措施。如瑞典實行浮動稅率,即當國外農產品進口的價格低于國內同類農產品價格時政策內容,關稅稅率自動上浮,直到關稅使進口農產品的價格與國內市場農產品的價格基本一致。目前歐盟對進口農產品征收差價稅,涉及酒類、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等。
3、運用財政補貼和銀行貸款支持改善農業結構和提高生產效率
各國主要的做法有:
(1)對農業結構的調整給予財政補貼。歐盟的農業結構調整政策旨在完善農業結構、提高農業生產率。共同農業政策對得到批準的各成員國的單獨項目和共同體計劃項目提供資助。①
(2)支持農業的科技進步,幫助農民提高經營管理和科技水平,主要是支持農業的科技研究和推廣。例如美國從19世紀就通過撥給各州公用地,讓其出售公用地再創辦一所農學院或有機械系的大學,以發展農業教育論文開題報告范文。聯邦政府又從出售公用地的收入中給各州撥款,幫助建立農業實驗站。1914年國會通過法令規定聯邦政府向接受法律條文的各州提供資金,在各州及縣內建立農業推廣組織,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時,各州政府也對農業教育、研究和推廣進行資助。(吉力、林楨,2003)
(3)支持農場的規模化經營。這是很多國家的共同做法。從50年代到70年代,瑞典政府對農場的合并提供直接補助,目前該國的農場平均規模為30公頃,平原地區達到了50公頃。澳大利亞政府在1992年實行了一項新的“農業調整計劃”,對農場為提高生產能力的貸款提供利率補貼,提供貸款支持農場升級和提高財產管理能力。澳大利亞政府還對離開農業的人給予補貼和貸款,以幫助他們尋找新的職業。②
(4)支持農業產、加、銷一體化。為了提高小農場的競爭能力,澳大利亞政府提出了支持“農業綜合企業”發展,即改變以前對農業只看生產,忽視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和銷售的做法,而是把他們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對待,這不僅有助于提高農產品的收益率,增加了農民收入,還幫助農場特別是小農場提高了效率。瑞典、法國等國的農業合作社,都是農業產加銷一條龍、系列化的范例,該項改革對農業效率的提高和農民的增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③
4、運用社會保障政策、補貼和稅收政策等穩定農民的收入水平。
例如瑞典作為一個高福利的國家,其福利政策的最大優點是推行了普遍的社會保險金制度政策內容,不僅為非農業勞動者而且為農民制定了較完備的社會保險計劃,包括救濟金計劃、勞動安全計劃、農民社會保險計劃、奶業農民提前退休計劃、欠收保險計劃等。澳大利亞為了穩定農民的收入,針對其旱災多的問題,制定了旱災政策,主要內容有:政府幫助農民實施風險管理,通過收入平等保證金和農場管理債券,讓農民按照公共管理計劃把農場的收入儲蓄起來,以備農場需要時抽回資金。政府還實行收入平均稅方案,以確保農民和其他收入波動較大的人與那些有穩定收入的人以同樣的稅率交稅;對于遭受特大旱災的農民提供福利補貼。
三、我國農業財政政策的發展方向
在現階段,采取適當的財政政策與措施對農業加以適度保護是必需的。財政與農業的關系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歷了從農業獲取積累的階段、向農業回報的階段、逐漸減少補貼的階段。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已進入第三階段,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農業所處的發展階段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國財政與農業的關系正處于向農業回報的階段。在現階段,加大農業財政投入,提高農業保護水平,并逐步向農業支持過渡,是必不可少的。
1、應建立和健全農業政策保護體系,為農業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從美、歐、日的經驗來看,他們實施農業保護政策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不僅促進了農業的穩定發展,而且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又為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中國目前的情況是工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農業還非常落后,農村市場不發達,農民的有效需求不足,嚴重制約了整個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內容,對農業的保護勢在必行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2、應有效增加農業財政資金投入。
我國農業落后,農業的GDP占比大,農業人口多,農戶經營規模小,農業商品化率低,農戶自我積累能力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農業生產率低。相對于其他產業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沒有政府的支持和保護,尤其是財政投入的支持,農業就難以保持健康發展。而且,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以農戶為單位的農業生產規模小,農業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農業科技的推廣與應用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國家對農業的財政投入將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必須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證財政支農資金優先供應,對擠占和挪用財政支農資金的要嚴肅處理,使財政支農資金能夠按要求進度正常撥付。同時逐步完善財政支農資金的政策引導機制。不僅財政本身要千方百計增加農業投入,而且要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對農業投入,包括預算外資金、信貸資金、農村集體資金、農民家庭資金、外資,要采取各種政策手段,如稅收、貼息、投資、補貼、債券等來達到引導社會增加農業投入的目的。
3、應選擇切實可行的農業財政補貼方式
我國現階段農業保護水平還比較低,再加上我國農業本身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突出,農業的弱勢特征明顯,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尤其是加大財政對農業的補貼仍然是一項重要政策。但由于財力有限政策內容,不可能做到已大量資金反哺農業,其目前環境下,農產品價格對農業的刺激作用已相當弱化,價格補貼在我國受到了許多限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的重點,應從市場流通領域調整到農業生產領域,即農業生產能力的提高方面。除了保留對農民一定的直接收入補貼外,還應增加科技投入補貼、對農村非農產業(鄉鎮企業等) 的補貼、其他收入補貼等。另外,當前農村的非稅負擔沉重,采取相應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如鄉村機構人員工資由財政支付,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支出由財政全額負擔,農村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補助由財政統籌等,這些措施雖非財政補貼之內涵,但卻實際有效的起到了財政補貼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姚莉,論國外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支持[J],湖北社會科學,2006(9).
2、佘定華,淺論提高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財政政策[J],商場現代化,2007(6).
3、吉力、林楨,美國的農業財政政策及借鑒[J],世界農業,2003(7).
4、馮青松、孫杭生,美國、歐盟、日本農業政策的比較研究與啟示[J],世界農業,2004(6).
5、牟愛春,農業政策的國際比較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03.
6、財政部課題研究組,瑞典、澳大利亞農業財政政策考察報告[J],財政研究,1996(8).
7、賈康,轉軌中的財政制度變革[M],上海遠東出版社,1995.
摘要: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農業生產專業化和商品化程度逐漸提高,農民在農業市場主體競爭中的地位嚴重削弱,農民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上的滿足。然而為化解農民小規模生產和強大的農業市場之間的矛盾,減少農民在市場中的競爭性、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降低農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于是農村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以多種方式自愿組織起來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且得到快速發展。但是由于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財政金融支持方面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本文通過調查研究以黑龍江省為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財政金融方面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金融;黑龍江省
1.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與財政金融支持的發展現狀
1.1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資料來源:黑龍江省統計年鑒
由上表可知:黑龍江省對“三農”的發展越來越重視,財政扶持2010年比2009年增長54.45億元,對農機合作社的扶持也有所增加,但從惠農財政補貼方面來看, 2010年投入資金有所下降,造成財政扶持力度跟不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速度的局面,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有效的財政扶持,即使新農村建設扶持力度增加,也嚴重影響了新農村經濟發展的步伐。
1.3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現狀
目前,黑龍江省政策性金融機構尚未發揮應有作用,只有極少數的金融機構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
據調查,黑龍江省農委為了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于2009年10月和省農村信用聯社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并出臺了《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小有成就。
2.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金融支持中的問題分析研究
2.1政府財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政府財政扶持監管力度不夠。有些投機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只經過法律程序掛個合作社的名,合作社內部從不涉及農業生產銷售業務,只是為了鉆政府扶持政策的空子,獲得政府的各種財政補貼和扶持,這在某種程度上就造成了資金嚴重浪費現象,政府應該鼓勵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加強監管力度,消除這種“皮包公司。
2)政府扶持缺乏針對性。從政府對這些資金的使用細則和覆蓋面來看,其針對性明顯得不足。例如:評定農業示范區可獲得獎勵 X 萬元,而這些錢對剛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來說很重要,需要大量資金來建設完善合作社;而對于那些發展比較成熟農民專業合作社來說,各方面機制都比較健全,具備獲得此類扶持金的資質,但是相對于他們可能出現的資金缺口而言意義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還造成資金浪費,希望政府能夠針對發展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出更有力的財政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根據合作社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政策。
3)惠農補貼力度不夠。黑龍江省2010年政府財政支持“三農”發展共投入249億元,比2009年增加了54.4億元,其中圍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投入資金93.8億元,支持組建農機合作社325個,支持17個現在農業示范區建設,但是在惠農財政補貼上比2009年低了0.61億元,為102.2億元,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范圍和力度有所減小。
2.2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供給數量不足
目前黑龍江省農業依靠的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合社,其中農村信用聯合社為主體。雖然農村信用聯合社信貸支農資金逐年增加,但是其還是本著“抓小額、控大額”的原則,這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發展階段急需資金建設存在著很大矛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遠遠達不到實際需求。
2)農村金融機構風險分散與轉移機制缺乏
我省農業保險的經營現狀為“三低三高”,即低保額、低收費、低保障和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致使許多商業保險公司均不敢輕易進入農業保險領域。由于農業產業的特殊性,涉農貸款風險相對較大、成本較高,而其風險補償機制又十分匱乏,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嚴重影響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
3.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財政金融支持的相關政策建議
3.1明確財政扶持細則,加強財政資金扶持的有效性
政府應該因地制宜,根據不同類型的合作社制定相應的政策。對于建設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應適當放寬申請扶持金的條件,但是可以明確資金的使用范圍,對于穩定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把資金集中起來進行扶持,或者從這些資金中提取部分建立貸款風險補償金,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向銀行的貸款提供一定的擔保,促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有效的需求和幫助。
3.2加強政府財政扶持的監管力度
對于各種財政扶持政府都應該明確其使用情況,對優惠的財政補貼加以使用限定,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費用的補貼,農資補貼等。同時政府還要加強財政扶持的審核監管力度,徹底消除鉆財政政策空子的“皮包公司”,并對這類合作社做出相應的懲罰,以儆效尤,凈化農民換頁合作社發展呃社會環境。
3.3加大稅收優惠方式,制定多種惠農優惠政策
對于農業補貼我省還應該擴大科教服務補貼,以支持農業科技的發展,加強農村基礎網絡設施補貼和作物保險補貼,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減稅我省應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營業稅,減少銀行貸款的壓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穩定、健康的發展。
3.4完善金融服務創新制度,加強風險管理
優化金融機構信貸結構,按照監管要求,積極投放涉農貸款,不斷創新支農服務方式,加快產品創新步伐,加大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力度,將信貸政策產品化,建立監督機制,督促、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出臺相關規定,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實現由單一存貸服務向信貸、咨詢、保險、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轉變,以業務組合的形式來分散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信貸風險,同時也滿足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實際信貸的需求,有效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東北農業大學)
參考文獻
[1]張衛東,政府財政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研究—以鄭州市為例[碩士論文],2009.
[2]李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發展政策研究[碩士論文],2009.
近年來,財政金融部門大力支持糧食購銷企業(以下簡稱糧食企業),有力地保證了“敞開收購、順價銷售”政策的順利實施,糧食生產一直保持穩定增長趨勢。盡管如此,在財政金融政策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對糧食生產、農業經濟和農民收入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
一、解決財政補貼資金撥補滯留問題刻不容緩
財政補貼資金是糧食企業正常運轉所必需費用及農發行收貸、收息的主要來源。近年來,盡管對糧食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但資金滯留問題仍比較突出,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滯留在中間環節.不能及時到達企業賬戶,影響了糧食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銀行業務的正常開展。據調查,20oo年上半年,全國滯留款達56億元。山東省某市農發行,上半年財政補貼資金的到位率僅有383%。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由于財政補貼資金下撥時間間隔較長而形成的滯留。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為例,中央政策規定,相關利息和費用補貼應按季及時足額撥補到糧食企業,但某些省份在具體執行中,仍堅持上下半年各樸一次的做法,造成年終大量資金滯留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二是由于資金配套規定過死而形成的滯留。例如,在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后,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某些省在實行這一政策的過程中,要求市縣財政負擔的資金必須先到位,省級財政再下撥應負擔的資金。但一些財政困難的市縣,資金往往不能按時到位,這樣,省級專戶就滯留了較大比例的資金。又如,有的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受到省級政府規定的“是否完成銷售計劃”等政策的影響,使資金大量滯留在省以下中間環節據報表反映,6月份地縣級滯留資金占全部資金滯留的43%。
三是由于財政、糧食和農發行缺少有效的工作銜接而形成的滯留。從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到最終進人糧食企業基本賬戶的整個資金撥付過程,涉及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需要部門之間密切配臺。由于種種原因,實際工作中許多環節都沒有很好地銜接起來。比如,補貼政策措施和款項撥付等信息不能及時溝通傳遞,影響工作效率;在分解下撥補貼款時,糧食部門不能及時提供有關糧食庫存的報表數據,影響應補金額的計算;在具體測算應補金額時,財政、糧食對補貼資金測算的基數存在較大分歧.導致一些清算、決定工作嚴重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補貼款項的分解下撥;分解下撥的補貼資金時常出現沒有表明具體補貼時期的利息、費用金額的情況,給農發行進行賬務處理帶來不便。
四是由于工作遲緩而形成的滯留。一些地方在撥補糧食風險基金時,規定每撥款都要由主管市長(縣長)簽字,而主管市長(縣長)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在財政部門提供的劃撥單上簽字,使補貼款不能按時下撥,形成滯留。
五是由于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較為復雜而形成的滯留。財政補貼資金涵蓋面廣,補貼種類繁多,補貼渠道不一,資金撥補工作細致而煩瑣,客觀上造成了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難度,形成滯留。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及時足額撥付糧食企業手中,如果中途滯留,勢必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為此,工作中要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
首先,財政、糧食和農發行之間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財政補貼資金不是哪一家能單獨完成的任務,必須多方共同努力。財政部門是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主體,要按規定保證資金足額使用。糧食部要做好基礎工作,及時、準確提供各種數據、報表。農發行要搞好資金的運用和監督,通過與財政、糧食部門定期與不定期的會晤、協商,交換對補貼資金管理的意見、看法,爭取消除分歧,步調一致,避免由于看法不一、信息不暢造成的財政補貼資金滯留。
其次,要轉變財政補貼資金的配套方式。過去,一直是要求地方配套資金先到位,中央配套資金后到位,這一做法并不好,因為有些地方因財力的限制,而無力“到位”。山東等地通過體制結算的方式,效果比較好,也就是說,上級補貼資金該下撥的下撥,地方配套資金通過年終體制結算方式,一次性劃撥到省里,然后再統一下撥到各市地農發行的專戶上。這樣就保證了資金的足額到位。
最后,努力做好各項基礎工作。一是要定期搞好撥付測算。對各種補貼,包括國儲和風險基金補貼及財政促銷差價補貼的標準、資金劃撥渠道以及各個時期應補、實補、欠撥數量做到心中有數。二是搞好服務,抓好落實工作。補貼款撥到基本賬戶后,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及時分解,足額收息。對補貼總量不足、撥補不到位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主動做工作,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三是要加強職工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財政、農發行和糧食部門都要重視,只要各方面業務素質提高了,各項基礎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效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二、做好壓庫促銷工作迫在眉睫
中央要求,糧食流通要“順價銷售”,由于糧食市場不景氣,價格不斷下滑,實際工作中難做到,以致積壓了大量高價糧和陳糧。以小麥為例,去年同期小麥銷售單價0.74元/斤,目前銷售單價約050元/斤,下降幅度324%;小麥平均成本去年同期0.726元/斤,目前達0.67元/斤,下降幅度只有8%,遠遠低于銷售單價的降幅。從平均成本與銷售單價比較來看:當前小麥平均成本0.67元/斤,即便銷售新糧,1999年新小麥平均成本也是0.62.元/斤,比銷售單價要高出012元一0.17元。在此情況下,糧食企業達到順價銷售極為困難。這些陳糧收購成本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加上長期的倉儲、保管、利息、費用支出,使得成本更高。同時,由于企業倉容有限,陳糧未銷,新糧又登場,多數企業采取露天存放,進一步加速糧食陳化,雖大部分未經質檢部門認定為陳化糧,但質量明顯降低。若不采取防御措施+成本會進一步升高,品質進一步降低。
之所以難以實現“順價銷售”的目標,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場的原因,有價格體制的原因,但政策執行不靈活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何這樣說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各方面對“順價銷售”的態度:糧食部門千方百計地想把陳糧推出去,但沒有政策.不敢輕舉妄動;農發行嚴格執行國家的“順價銷售”政策,不允許降價銷售;財政部門想拿出一塊錢,用于銷售差價補貼,但也不好擅自做主。這樣的結果是大家都不違背政策,但糧食卻賣不出去,積壓在庫中,并且時間越久,成本越高,虧損越大。問題出在呢?就出在政策上,政策規定,必須“順價銷售”,誰也不敢降價銷售。應該說,大的政策我們是不能違背的,但在不違背“順價銷售”政策的前提下,我們能不能靈活執行政策呢?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思考的問題。
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財政金融政策,做好壓庫促銷工作時,我們可設想在以下幾方面實現突破:對于高價位庫存糧食,只要地方政策采取補貼的方法,保證貸款本息能夠全額收回,農發行就應予以配臺支持;對銷售特別困難的糧食企業,可按新購進糧食成本實行推陳儲新,等量對沖;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落實價差補貼來源,并在收購旺季結束前能對沖完成的,或企業愿意財務資金做風險保證的,可實行先銷后購的辦法推陳儲新;對于銷售1998年前陳糧的,本著打緊各項費用原則,銷售只計算1999年9月1日后發生的利息與保管費用,盡快消化,減輕負擔。總之,在促銷上,既要堅持“順價銷售”的原則,又要掌握一定的靈活性,只要落實了糧價虧損的彌補來源,就要積極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陳化糧和高價糧。
一、前言
鄉村振興戰略旨在推進我國農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減貧、脫貧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從建體系、抓重點、求創新、強基礎四個層面進行了頂層設計,并提出要持續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增加農保險種、有效提升覆蓋面,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增加財政補貼種類,探索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保險,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甘肅省作為脫貧攻堅難度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脫貧摘帽,但仍然要把鞏固脫貧成果、防范返貧惡化作為重點工作。因此,加強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研究,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一)農業保險覆蓋情況
近年來,甘肅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情況良好,各項指標穩步上升,覆蓋率逐年增加。保費收入從2013年的5.73億增長到2020年的19.13億;保費賠付額從2013年的3.07億增加到2020年的15.72億;賠付率從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險密度從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險深度從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據銀保監會數據顯示,近三年甘肅省累計簽單保費44.5億元,共賠付28.3億元,其中直接受益農戶301.5萬戶次,有力支持了農戶的穩定增收和特色產業的良好發展。但據甘肅省2020年農戶參保戶數計劃表顯示,全省申報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戶,[1]僅占全年農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戶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肅省農業保險的普及率還有著較大的增長空間。
(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因農業的弱質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技術要求等特點,被界定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國對其發展也都采用“市場+政府”“自愿+強制”的雙向引導。我國自2004年試行“有政府補貼的商業化農業保險”,2007年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在全國范圍推行。甘肅省農業保險亦采取“市場+政府”的經營模式,即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國壽財險、太平洋產險、平安產險、黃河財險等12家保險公司都擔負著甘肅省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并且“每縣經辦機構原則上2家,不超過3家”,經辦期限3年,通過競爭性磋商等簡易程序確定服務地區,進而與地方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2]推進農業保險防災減災、助力農業災后恢復生產。在中央保費補貼支持下,2007年開始逐步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試點能繁母豬險種,2008年試辦奶牛保險,2010年試辦玉米制種保險,2012年在天水、慶陽、平涼等地開辦森林保險等;同時,也開發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馬鈴薯、中藥材等甘肅農業特色險種。目前,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已多達105個,覆蓋羊、牛、薯、藥、果、蔬六大主導產業[3]。
三、鄉村振興戰略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時空差異的資源稟賦結構導致甘肅省鄉村發展的差異化分布,也使農業保險發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問題與特性問題。
(一)甘肅省經濟水平落后制約了農業保險發展
農業保險功能的有效發揮需要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資金,該資金一部分來自保費收入,一部分來自投資收入。目前,為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通常由政府財政為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這就意味著地方經濟水平好壞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發展水平。對甘肅省而言,近年來,經濟總量逐年上升,但與全國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較大,長期以來經濟體量位居全國末端梯隊。2020年,全省GDP實現9016.7億元,實際增速3.9%,總量僅高于海南、寧夏、青海、四省區;全省人均GDP約3.41萬元,不及全國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與此對應,全省財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874.5億元,僅為廣東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實體經濟發展的落后,使得投入農業保險的財政資金不夠充足,嚴重制約了全省農業保險的發展。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落后意味著農民收入低,限制了農業保險購買積極性。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甘肅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了7.4%,但僅占全國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國各省排名最低位次。這種農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飯的傳統觀念過于濃厚,對農業保險認知不充分,致使農村居民主動投保意識弱,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供給力度有待增強
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國家旨在保護糧食安全和農業經濟發展,但農業產業固有的低收益、高風險、高賠付率使農業保險盈利性較差,與保險公司的商業逐利目標矛盾。為此,國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項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2010年5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保險公司為種、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保險機構從事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免征營業稅及后續對應的增值稅。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2017年財政部的《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還允許經營政府給予保費補貼農業險種的保險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巨災風險準備金,具體按補貼保險保費收入的25%計提。甘肅省貫徹執行,即使這樣,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成本和低保費收入下的優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應,甘肅省還是農業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農保賠付率更高一些。這些明顯抑制了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發展建設的積極性,整個市場政府主導力量明顯,市場自發調節力度弱。與此同時,省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數據信息共享平臺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導致承保農作物的方位、面積等數據不準確,農業指標監測設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進行。各保險公司針對農業保險特色產品的開發創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覆蓋了包含主糧作物、藏系養殖、森林在內的主要農產品,以及包含果樹經濟作物、特色養殖、蔬菜種植等在內的特色種養殖產品,但大多保險產品同質化現象明顯,缺少市場競爭。同時,隨著新型經營主體和特色經濟林果類產品種植規模的增加,逐步開展了針對蘋果、玉米的“保險+期貨”試點,增開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廣杏、茶樹、湖羊、絨山羊、黑山羊等11類品種的天氣、價格指數保險;以及紅花椒、核桃、油橄欖、藜麥、金銀花、設施蔬菜、中藥材等9類產品的收入保險。這些創新型險種總計20余種,僅占全部農業保險品種的18%,并且很多尚處于試點環節,未大規模推行,創新力度明顯不足,理賠標準和理賠方式上的較大差異也影響了相關產品的信服度與普及率。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規模種養殖大戶越來越多的對理賠提出高要求,傳統的成本保險已經無法滿足農戶化解風險的需求。與現有物價匹配的產值保險、收入保險成為主要需求,但現有產品表面創新多、質變節點少,尚未涉及到深層改革,這些都從供給層面影響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甘肅省農業保險發展對策
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背景為依托,要想獲得甘肅省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必須重點解決財政補貼、需求提升和供給增強三大問題。
(一)加快地區經濟發展,增強財政補貼力度
經濟有效增長是帶動農業保險良好發展的動力,而農業保險的良好發展又可以推動農業經濟的快速增長。因此,一方面,借助“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中甘肅省的特殊地理位置優勢,順應國家雙循環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等發展契機,積極推動省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優化財政資源統籌,增加對鄉村振興等重要領域的財政支出比例,確保并逐步提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利用效率。作為經濟欠發達省區,甘肅對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依賴程度較高。2010-2019年,全省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均值僅為0.463%,而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均值卻達到1.658%,全省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的比值從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財政部數據也顯示,2013-2018年,中央對甘肅省財政轉移支付總量(不包含稅收返還)從0.16萬億增加到0.2萬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已成為甘肅省財政支出的主要來源。以財政補貼為主的農業保險在甘肅省試點以來,中央、省級、市縣三級財政補貼比例分別約占40%、25%、15%,2007-2019年,累計政府保費補貼61.23億元,占保費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級、市縣級各自累計補貼額為25.66億元、21.69億元、13.89億元,[5]中央補貼是主要構成。2020年,全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9.13億元,按照“財政補貼資金計劃”,中央補貼3.49億元,省級補貼5.04億元,分別占保費收入的18.24%和26.35%。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在甘肅省加快經濟發展同時,資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補貼,因此,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轉移補貼,還要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資金使用監督,避免尋租、資金缺位錯位使用情況,確保資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經濟價值高的果蔬類農產品,農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財政壓力和省政府保險任務計劃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險覆蓋率較低,亟需財政補貼的持續增加。鄉村振興需要繼續推進“一縣一品”“一村一品”特色農業產業發展,相關農業保險則因產品特色多處于創新試點環節,并由縣級財政主要補貼,而省內高貧困率意味著多數縣級政府地方財政有限,無法承擔高額保費補貼,保障規模有限;農民的低收入也制約了自繳保費比例不能太高,這就導致“全而弱”的惡性循環。從長遠發展來看,甘肅省農業保險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仍需中央財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農民需求
提升農民需求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肅省農業保險中確定的中央補貼品種,除育肥豬實行“成本+目標價格”保險、由農戶承擔20%的保費以外,其他實行成本保險,農戶承擔保費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擔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農戶僅分攤5%;商品林分攤比例最高,需分攤30%;馬鈴薯、能繁母豬農戶分攤20%,玉米、棉花、冬小麥為15%,青稞、藏系羊、奶牛為10%。蘋果、中藥材、肉牛、肉羊、蔬菜、雞等省級補貼品種則區分農戶貧困程度,貧困戶承擔10%,非貧困戶承擔20%。與此同時,作為成本保險,相關補貼品種的保額根據開辦時的物化成本確定,從300元到10000元不等,費率從2%到6%不等。據統計,2007年,全省農戶自籌保費546萬元,占總保費收入13%;2019年,自籌保費33380萬元,占比20%;2007-2019年間,農戶累計自籌保費12.02億元,僅占保費收入的16.3%[6]。傳統補貼品種保額與現行物價增長速度的脫節,使農戶享受低費率同時,又認為成本投入和保險賠付之間有差距,尤其是設施投入大的高經濟價值農產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農戶投保意愿。這就需要依托鄉村振興戰略,在產業脫貧的基礎上積極推行產業振興,提升農戶手工技能,增加穩定的從業工資收入和財產凈收入,從而可持續地提高農戶可支配收入,在現有消費基礎上滿足農業保險費用開支的增長,從根源上緩解甘肅省農業保險投保率低的現狀。此外,還需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改善農戶傳統“認栽”觀念。在偏遠農村地區,保險普及力度并不樂觀,一些農戶只知道社保,對農業保險知之甚少。因此,在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推進的政策環境下,鄉村干部以及農業、保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深入村社,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普及宣講會,為農戶們講解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理賠案例,通過淺顯易懂的方式讓農戶意識到“以小換大”的風險防范重要性,了解農業保險的功能,積極配合國家政策的順利開展,增強參保積極主動性。同時,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間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視頻方式,找當地已參加農業保險并獲益的農戶做代言,多做產品介紹和優惠政策宣傳,從而提高農業保險投保率。
(三)提高保險公司供給積極性
1.繼續推行并落實財政部規定的有關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稅收服務質量,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并吸引保險公司主動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提供更多的農業保險服務,積極協助甘肅省鄉村振興戰略的落實。2.引入更完善的競爭機制,建立多元主體的農業保險市場。截至目前,甘肅省尚未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服務,農業保險由綜合性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只占各經營主體業務的小部分,這就使服務專業性欠缺,在產品設計和費率厘定及條款制定上專業性不強,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和質量也劣于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未來可以在提升經濟發展、確保并增加地方補貼的基礎上,吸引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來甘肅拓展業務,增加市場競爭力,提升服務質量。3.規范保險經營管理,提高理賠效率和精準度。《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結合自身財政情況增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引導保險機構到農村基層網點,下沉服務重心,開拓新型農業保險產品試點范圍。因此,一是甘肅省政府要進一步結合鄉村振興發展需求,科學確定保費補貼機制,推動“以獎代補”政策的試點;二是現有從事農業保險的各家保險公司應加大對農險業務的重視,積極創新農業保險產品類型,增加對鄉村振興中“一村一品”的高經濟價值特色農產品保險保障,明確理賠范圍,做到精、準、細。在現有成本保險為主,試點產量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產值保險、“保險+期貨(權)”等產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據保障對象的特殊性,試點成熟后逐步推廣普及。三是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及時賠付,增強保險信譽度,提升農戶投保熱情。四是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農業保險的產品宣傳、開發創新,完善省內“互聯網+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推進農業保險承保的電子化發展。
參考文獻
[1]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計劃的通知
[2]甘肅省保險行業協會.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召開農業保險工作聯席會議[OL/ED].
[3]王曼麗.甘肅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效率評價及影響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肅農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
[4]李永海、潘菊霞.甘肅省財政轉移支付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研究[J].隴東學院學報2021(5):33-37;
論文摘要:在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成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的一個重點和熱點問題。隨著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全面開展,作為全國新農保試點之一的江蘇省揚中市,經過多年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暴露出很多現實問題,因此,借鑒地方經驗,對于進一步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引言
隨著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于2009年8月的正式推行,意味著討論多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終于從理論走向實踐。農村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的基本保險,可以解決我國農民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后顧之憂,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對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意義重大。江蘇作為全國重要的經濟大省(2008年gdp占全國第二)、人口大省(占全國第五),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值得全國關注。由于江蘇省內各個城市地區發展差異較大,農民生活水平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區具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作為江蘇鎮江率先建立以財政投入、集體扶助、個人出資相結合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揚中市,也是全國新農保推行試點之一的縣級市,通過多年的實踐和努力,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暴露了一定的問題,值得人們思索和探討。
二、新農保實施后的跟蹤
作為新農保推行試點的江蘇鎮江地區的揚中市,近兒年來,通過農民創業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土地轉移等實踐,農民人均純收入連續多年實現兩位數增長,從2008年開始順利突破萬元大關,列全省第8位。該市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始于1992年8月《揚中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出臺并實施。最初實施對象為農村戶口人員,包括農民,鄉鎮招聘干部、企事業職工,民辦教師等。保費設不同檔次,可按月或年度繳納,保險待遇根據繳費檔次確定。這是一種“個人儲蓄式保險”的農保方式。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這種農保政策己不適應形勢。2004年,揚中市改革老農保政策,建立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始步入健康發展軌道。2006年,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揚色社會主義新農村,開始實施“萬人保障”戰略(即:擴大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5年內每年新增參保農民1萬人),進一步修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在鎮江率先建立了以財政投入、集體扶助、個人出資相結合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具體做法是:政府對參保農民個人繳費予以補貼。鎮、村企業農民工由用人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5. 4%,市、鎮兩級財政各補貼0. 3%;非鎮村企業職工(純農居民),個人繳納11. 1%,市、鎮兩級財政各補貼0. 45%。鼓勵鎮村企業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市、鎮兩級財政各按上年農民純收入0. 36%予以補貼。
2009年初為了進一步落實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采取了多種改進措施,確保了“萬人保障”目標的順利完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據統計,2009年1-12月農村養老保險新增參保6471人。截止12月底,累計參保90430人,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由2008年的80. 5%上升到2009年的85. 7%,征收保險費由2008年的4500萬元上升到2009年的5700萬元,農保基金累計結余由2008年的1. 33億元上升到2009年的1. 7億元,2009年共2267名人員領取養老金434萬元全部實現了社會化發放。主要措施如下:
(一)增加財政補貼。經過多方努力,該市將純農民財政補貼比例由原來繳費額的7. 5%提高至20%,并對過去未正常繳費人員繼續按原標準享受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截止時間也由原來規定的每年9月30日延長至每年12月31日,最大范圍地保證參保人員的利益不受損失。
(二)提高養老待遇。近兩年,農保領取人員每年以300-400人速度遞增,但農保領取水平增長緩慢,待遇偏低,再加上企業離退休人員連年調資,調資幅度高的接近農保領取水平,鑒于此,該市及時作出調整,改人均增資45元/月,最低不低于160元/人.月,近千人因此受益。
(三)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隨著經濟的塊數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該市的征地規模不斷擴大,人均耕地不斷減少,失地農民的人數逐年增多,也逐漸成為社會矛盾的一個焦點。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該市及時制定實施方案,采取了四項保障措施,即:
1.《揚中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意見》一從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280元)和社保補貼(企業養老補貼為10800元,農村養老補貼為5400元)兩個方面給予被征地農民財政補貼。
2.《西來橋鐵本項目征地人員生活保障方案》一對全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鐵本項目征地人員全部落實一次性補貼(最高可達到15300元)。
3.《揚中市歷史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一對達到養老年齡的歷史被征地農民給予補貼(每月可達到120元),對參加企保和農保的歷史被征地農民分別給予累計補貼(分別為4500元和6300元),該項工作在江蘇省和鎮江市位于前列。
4.《揚中市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一每年落實2000萬元財政補貼,對6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發放50元養老補貼。
以上這些措施實施,及時地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
三、新農保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繳費水平偏高而財政補貼相對較少。以揚中為例,近幾年,該市農村人均收入連續上調,年增長14%左右,但同時農保繳費金額也大幅度增加,目前人均繳費己達1200余元,造成一部分農民無力繳納農保費用。而同時目前該市財政補貼比例占繳費額的20%,且補繳無補貼,與其他先進地區相比,補貼金額明顯不足,對農民吸引力不夠,許多大齡人員和貧困農戶想參保而無力參保。
2.續繳保費困難。目前新農保實施中保費基本都是由鎮、村負責征收,工作量大,手段相對落后。有些村片面完成擴面人數,不重視正常保費的征收,導致一些企業和農戶未能及時繳費,影響了他們的切身利益。
3.未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以揚中為例,農村基本養老金連續3年大幅增資,受到廣大參保人員的普遍歡迎。但調整養老金的出發點基本是不低于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揚中2009年下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將調整至250月/人.月,農村養老金如何調整和怎樣調整又面臨了難題。
4.養老金保值增值困難。目前,養老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是購買國債及存銀行。在目前銀行低利息時期,養老基金保值困難,增值更無從談起。以縣為單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術層面上也難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完善地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
從揚中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踐工作及暴露出來的問題分析,若想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全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新農保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
(一)建立財政投入機制,逐步增加財政投入。首先,政府對收入水平不同地區的農民補貼水平應有所區別;其次,在新型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籌措中,應堅持政府財政與農民共同出資,并由財政投入為主渠道,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此外,要制定優惠政策,對生活困難群體給予更多的補貼。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中圖分類號:F0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4)02010809
一、概 述
供水、燃氣、供熱、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關系國計民生,大部分都具有社會公益性和自然壟斷性,傳統上都由國家壟斷經營。從20世紀80年代,很多國家逐漸開始以市場化和放松規制為主題的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此后,我國也開始啟動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一般都要求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通過價格信號引導,利用市場機制獲得可持續發展能力。由于過去我國公用事業產品普遍定價過低,因此市場化導向的改革將伴隨著價格的提高。而這必將給部分利益相關者(特別是貧困消費者)帶來不利影響。世界銀行認為,每個消費者有獲得電力、電信和供水等基礎設施產品和服務的權利,這是人的基本權利[1]。對于我國部分農村地區以及社會低收入消費者來說,目前尚未享受到上述基本服務(如大部分農村地區和部分城市郊區的自來水和管道燃氣供應),已經成為社會不和諧的潛在風險[2]。而市場化導向改革將帶來的價格上漲,也必將加劇我國消費者在獲得公用事業產品方面的差距,影響社會和諧發展[3]。
目前我國在公用事業價格補貼方面尚未形成科學合理的補貼機制,而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僅缺乏科學統籌規劃,實際操作中也面臨很多困難。而且,還存在補貼對象模糊不清,虧損企業成本績效不透明和補貼效果缺乏考核等諸多問題[4]。
二、我國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目的的重新界定
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企業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通過提高企業的效率和競爭力來促進城市公用事業的發展[5]。由于目前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的滯后,價格仍然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企業承擔了過多的社會公益性成本,因此企業無法通過價格來收回成本,更無法獲得盈利。為了解決這種狀況,必須繼續深化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改革的方向一是逐漸提高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水平,使得價格逐漸能夠彌補成本,促進城市公用事業經濟效率提高和促進社會公眾對城市公用事業的節約;二是通過財政補貼彌補價格改革對社會公眾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對貧困消費者的影響。因此,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彌補企業的社會公益性成本
城市公用事業現階段仍是通過低價方式,讓企業承擔社會公益性成本。因此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的目的就是彌補企業的社會公益性成本。這種公益性成本是企業提供城市公用事業的直接運營成本,如圖1所示。
圖1 社會公益性產品虧損補貼
在圖1中,AC為平均成本,MC是邊際成本。企業為了收回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必須按照平均成本定價(AD)。但由于AD水平的價格太高,不利于社會公益性產品的社會配置。為了提高社會福利水平,政府要求企業按照邊際成本定價(BC)。此時,會給企業帶來面積為ABCD的虧損,使企業的經營不能持續。因此,可以通過邊際成本定價來達到帳累托最優,同時,通過財政補貼補償企業的公益性虧損ABCD。當然,財政補貼也要避免為企業的效率低下買單,要通過成本核算和監督、產出激勵以及質量監控等方式,促進企業效率提高。
(二)促進社會公平
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會對消費者(包括現有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特別是貧困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6]。由于作為生活必需品的城市公用事業價格上升,消費者的支出會增加,負擔加重。如果城市公用事業支出占消費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太高,會降低消費者在食品、住房和醫療等方面的開支,降低其生活質量,造成比較嚴重的社會公平問題[7]。近年來我國城市公用事業價格上漲的幅度遠快于居民收入增長幅度,已經造成居民消費支出的負擔加大。見下表1。
表12001—2006年城市部分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指數(單位:%)[7]
來源:根據北京統計年鑒2006-2010的有關數據計算。
從表3北京市的數據看,雖然全市平均支出水平約占中消費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是對于社會最低收入的20%的消費者而言,這一比例卻占到了41—46%之間,已經接近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可負擔性5%的標準。而且,根據計算,居民水電開支平均金額為4277—4951元之間。對于北京市城市低保戶來說,其水電支出約為102—133%之間,已經遠遠高于5%的可負擔性標準。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條件下,首先是發展問題,要解決短缺約束,因此往往是企業起主導作用。這種改革狀況實際上使得企業的利益在改革中優先于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盡管以企業發展優先的做法對整體社會福利沒有影響,但是卻造成社會分配的不公平問題,容易激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深化城市公用事業改革,公平和效率應是同一個目標的兩個側面。因此,要通過有效監管和財政補貼來防止公用事業改革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消極影響,促進社會公平。
(三)糾正市場缺陷,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由于城市公用事業廣泛存在的自然壟斷性和社會公益性,在價格受到管制的時候,市場不會主動提供社會必需的產品和服務,或者是提供的數量遠低于社會最優的產出水平。由于這種市場缺陷(Market Failure)的存在,需要政府進行干預。政府的干預有兩種方式:一是對生產者進行補貼,二是對消費者進行補貼。這兩種干預和補貼分別如圖2和圖3所示。
對城市公用事業進行干預和采取補貼措施體現了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有助于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社會貧困問題。因為貧窮消費者如果無法負擔生活所必需的城市公用事業和服務的話,將會降低其生活質量,陷入貧困的惡性循環。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是一場深刻的社會經濟變革。過去,對于效率的追求使得人們忽略了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社會影響。由于未充分顧及消費者和民眾的利益,往往出現市場化改革后,生產率及效益提高,企業所有者和投資人獲得很高的回報,但是普通民眾和消費者受損。研究發現,對一般大眾來說,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常常是社會不公平迅速加劇的根本原因之一[9]。因此為了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在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必須采取補貼等相關措施彌補改革對社會的不利影響,在改革方案中反映社會公眾的利益訴求,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五)促進城市公用事業發展,提高覆蓋率
我國城市公用事業盡管近年來發展很快,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目前城市公用事業水平仍然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表現為供水等公用事業覆蓋率較低、投資缺乏、部分城市和農村居民仍然無法獲得基本的公用事業和服務等。因此,通過科學合理的財政補貼機制,可以促進城市公用事業的發展,提高城市公用事業的覆蓋率,解決城市公用事業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城市公用事業補貼方法
受制于改革進程,以及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水平,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方法如表1所示。在實踐中,應該是有選擇地將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一起采用。
(一)供給(企業)補貼方法
1補貼對象的確定
城市公用事業價格補貼對象應以是否執行低價政策及其與此相關的公益職能為約束條件,從而劃清企業的公益性、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在城市公用事業具有多個環節的情況下,比如能源和電力,一般也要分析補貼到底給予哪個環節的企業。是給予能源生產企業還是配送和零售企業?還是使用的能源直接為社會服務的企業?一般而言,補貼是要彌補企業社會公益職能而發生的虧損,因此要給予最直接相關的企業。也就是說,要給予最接近社會公益消費者的企業。至于其他環節企業,應該通過價格的調整來彌補成本,獲得可持續發展。當然,如果其他環節企業因為國家政策的規定而無法按照市場機制調整,也應該獲得相應的補貼[10]。
2補貼數額的確定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相關文獻整理。
4補貼的監督和評價
首先,建立專業人員監督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或派監督專員進入企業,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其次,建立現行價格和企業成本費用監測制度。及時搜集匯總市場價格、居民收入和企業勞動生產率動態信息,測算對企業成本費用變動的影響,為調整合理價格、現行價格以及補貼標準提供依據。最后,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全面推行城市公用事業提供企業定價成本和收益指標的社會定期制度,向社會公布城市公用事業質量標準,建立城市公用事業質量考核指標,吸納公眾參與對其質量的考核。
5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
兩部收費根據入門費和單價的不同組合,為消費者提供不同的選擇,鼓勵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狀況選擇最適合的組合。對消費量較低的用戶來說,選擇類似于TT1的組合可能是比較合意,因為盡管單價較高,但入門費很低,所以每月消費費用比較低。但是對于每月消費量很大的用戶來說,TT2是更合意的選擇,因為盡管入門費用較高,但是較低的單價,加上較大的消費量一起“攤薄”了這部分固定費用,因而總體費用較低。兩部收費也為消費者提供了自選擇的機會,可以間接地實現對于低收入用戶的消費補貼。
(5)接入費(Connection Charge)。是指對新的城市公用事業用戶提供網絡連接(從而可以傳輸產品和服務)時所收取的一次性或者年度的費用。接入費的收取在供水、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定價中比較普遍。很多國家在公共供水價格結構中都包含接入費[11]。此外,當與公共事業有關的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擴建時,也會征收一定的一次性增容費。在利用接入費補貼貧困消費者時,可以采取低價或者免費接入的方式。接入補貼是一次性的補貼,而其他的價格補貼往往需要連續的現金流,因此產生相應政府經常性開支和資源性企業的損失。
2非價格補貼
非價格補貼方法主要包括現金補貼、免費供應等。其中,現金補貼是對于特定消費群體發放一定數量的現金,使得其可以獲得滿足生活需要的城市公用事業;而免費供應則對特定用戶免費提供生活必需的城市公用事業,如供水。這類補貼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合格的受益對象。一般是根據家庭可支配收入來確定需要補貼的用戶,如低于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的家庭,或享受低保的家庭。
3需求補貼應注意的問題
在使用需求補貼時,必須注意帶來的不利影響。價格補貼,特別是低價補貼可能會帶來難以預料的負面影響。一方面,由于我國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城市公用事業曾長期被無償調撥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公用事業定價方法導致了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價格的嚴重扭曲。目前我國大多數城市公用事業長期實行遠低于成本水平的價格政策,加劇了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并且造成技術革新行為出現方向性偏差,所形成的格局就是長期以來以不斷擴張的資源供給滿足用戶需求的不斷增加,大量的社會資源投入到低成本開辟新資源供給的研究和實踐當中;另一方面,由于低價甚至零價政策缺乏對需求方在節約消費以及提高利用效率方面的鼓勵,使得大量的社會資源無法投入到節約資源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市場以及開展各種更高效利用現有資源的行為當中。與此同時,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大量并且廣泛產生的外部性也無法得以正確地內部化,特別是不可持續開發利用資源帶來的經濟外部性,以及資源開發利用整個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性。
在我國宏觀的市場經濟體制價格改革以及自然資源的價格改革背景之下,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建立起充分體現國家資源稀缺狀況,以節約利用、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并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定價機制;為此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將會逐步使得價格反映出資源的全部成本,包括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廢棄物處理和其他與環境相關的成本,促進資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真正實現企業化運行,推動全社會節約利用和高效利用。然而對于城市公用事業的用戶而言,價格就是最終支付的關聯于消費量的全部價格,消費者期望的是保證服務、安全以及符合質量標準條件下的可以負擔并且較為穩定的低價格。而對城市公用事業供給方而言,價格的目標則是在回收全部成本的同時,盡可能獲取持續、穩定、長期、合理的投資收益。最終城市公用事業價格的形成過程實際上就是上述三方利益目標在一種博弈中尋求均衡的過程。因此,在使用價格補貼時,我們要注意達到以下目標:
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則:城市公用事業價格的制定要使得各個收入階層的人都有能力承擔生活必需品的費用,并且注意城市公用事業和服務定價對社會收入分配的影響。
資源高效配置原則:資源價格要真正反映資源的經濟成本,使得這一稀缺資源能夠在不同用戶以及不同用途之間進行高效率配置。
成本回收原則:使得用戶支付的價格能夠補償對資源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以保證投資回報、維持正常運行并促進可持續開發利用。
可持續發展原則:體現資源這種不可替代資源利用的代際公平,要使得可更新的資源存量和更新能力加以保持,在價格中包含資源開發利用的外部成本。
四、對目前我國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改革的建議
(一)短期內采取供給補貼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從長期看要通過需求補貼解決社會公平問題
在目前的改革階段,城市公用事業面臨的主要問題還是解決短缺問題,因此改革要以促進企業的發展壯大為中心,財政補貼的選擇也要圍繞解決短缺問題來進行。由于企業還尚未成為真正的市場經營主體,還需要承擔較多社會公益性成本,這部分成本顯然需要政府來最終負責。由于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的滯后,企業也無法通過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彌補成本并獲得持續發展的能力,也需要政府對企業的正常運營維護加以支持和提供保障。因此,在這樣的改革背景下,財政補貼思路要側重于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在財政補貼方法上要選擇企業補貼(供給補貼),即通過財政資金補貼企業的社會公益性成本,或是采取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降低企業的投資和運營成本,逐漸解決困擾城市公用事業發展的短缺問題。
隨著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短缺問題會得到解決,價格改革也會逐漸到位。此時,價格不僅足以彌補企業的成本,并使企業能通過價格獲得持續發展的能力,而且價格也應該成為促使企業根據競爭和需求狀況來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市場機制信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已經能夠按照市場機制和規律的要求,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因此,此時的財政補貼政策應該以消費者為中心,側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特別是解決貧困消費者的消費問題,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在財政補貼方法的選擇上要以消費補貼(需求補貼)為主,采取各種直接或間接方法,解決現有貧困消費者的消費負擔,以及那些尚未獲得城市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的潛在消費者的可得性問題。
(二)控制財政補貼的逆向激勵與負面影響
城市公用事業財政補貼是政府出于彌補市場失靈和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干預,因此是一種次優選擇。但是,在政府改變了市場機制的同時,也會施加額外的激勵措施。問題在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得政策設計者常常并不了解真實情況,也無法控制具有理性經濟人特征的企業和消費者的激勵選擇。因此補貼機制也可能會誘使企業和消費者做出不同于市場機制下的利益最大化選擇,而理性個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可能并不是設計補貼機制所希望出現的結果。補貼的利益相關者的激勵與公共政策目標并不一致。例如,考慮政府和城市公用事業企業之間的博弈,雖然政府希望企業能夠服務于社會和貧困人群,但企業出于盈利的目的,可能沒有擴展網絡、服務貧困地區和增加產出的經濟刺激,補貼能夠提供給企業這樣的激勵嗎?企業會不會因此降低了相應的服務質量?在通過財政補貼彌補企業的社會公益性虧損情況下,由于不了解企業成本等相關信息,企業會有激勵虛報能夠得到補貼的那部分成本信息;在設計為貧困消費者獲得的城市公用事業補貼,也可能會成為非貧困消費者努力去獲得的目標。因此要防止財政補貼的逆向激勵,防止出現“好心沒辦成好事”。因此在設計補貼政策的時候,必須考慮到逆向激勵的存在。特別當補貼是由私營企業實施的時候,必須加強管制和監督,這對于減輕潛在的逆向激勵,提供符合一定質量水平的產品非常關鍵。
同時,由于補貼降低了消費者獲得城市公用事業的成本,如果機制設計不當,也會造成消費者的過度消費,不利于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補貼還會造成財政壓力增加、扭曲企業激勵等負面影響,這些在設計補貼時必須注意。
(三)財政補貼機制應該規范、透明,具有可預見性
財政補貼機制應該規范化,應該通過專門的法規界定財政補貼的目的、補貼資金的來源以及補貼程序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盡量避免補貼管理和操作中的隨意性。
從管理的角度看,在其他方面不變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管理工作和控制程序應該盡量簡化以最小化管理、監督和執行成本。同時,也應該降低受益者申請所花費的時間,降低理解和填寫申請表格以及參與補貼計劃的時間成本。
財政補貼的透明是指補貼計劃受益對象的資格標準、執行和管理補貼過程的透明程度。補貼的透明應該通過以下幾個問題來定性:補貼資金在各地區分配的規則是怎樣的?地方政府如何識別受益者并且進行挑選?有明確的補貼合格標準嗎?補貼分配的責任是明確定義的嗎?補貼是由獨立機構管理的嗎?補貼程序和結果是不是為公眾所知?等。只要回答了上述問題,基本可以為補貼的透明確立一個基本的框架,將補貼的過程和結果置于陽光之下,有利于杜絕補貼過程中的腐敗和扭曲。
另外,財政補貼計劃的確定和執行機制也應給所有利益相關者提供穩定的預期和可預見性。這包括要盡早將補貼的目的和原則公之于眾,補貼的程序和管理機構等信息應該方便獲得、補貼申請應該便于操作、補貼結果應該便于查詢等。一旦確立了受益對象的資格標準和程序,潛在的參與人將能自動預測自己獲得補貼的可能性和補貼數額,從而杜絕補貼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腐敗現象。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業價格體制改革
城市公用事業要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運用市場機制。同時,對不能或不能完全由市場決定其價格的某些壟斷性、基礎性的資源產品,政府的價格管制要形成反映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能夠及時靈活調整、透明度高的機制,以盡可能地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減少或防止資源價格的扭曲。價格機制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最重要的作用機制。只有合適的價格才能正確反映供給和需求,才能正確調動資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從而保證資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
從改革的方向看,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最終應形成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政府應擯棄行政性干預和管理價格的方式,主要通過制定相關的稅費政策和監管手段等進行適度調控,促使價格能夠真實反映出資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狀況。盡管城市公用事業自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屬性,但從長遠來看,并不能改變市場機制作為其價格變動基礎性調節機制的特征。新型資源產品價格機制的形成,有利于市場價格有效地刺激企業經營者加強管理、改進技術和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參考文獻:
[1] Angel-Urdinola, D,Wodon,Q Do Utility Subsidies Reach the Poor? Framework and Evidence for Cape Verde, Sao Tome, and Rwanda[J] Economics Bulletin, 2007,9(4):1-7
[2] 李俊峰公用產品價格改革與保障低收入群體利益的關系[J]價格理論與實踐,2009,(2)
[3] 柳萍關于完善低收入群體價格補貼機制的研究——以浙江省為例[J]價格理論與實踐,2009,(1)
[4] Coady, D, Grosh, M, Hoddinott,J Targeting of Transfer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Review of Lessons and Experience[R]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2004
[5] Foster, V, Yepes,T Is Cost Recovery a Feasible Objective for Water and Electricity? Finance, Private Sector, and Infrastructure Department,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Region[R] 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2005
[6] Fankhausera,S,Tepicb,S Can Poor Consumers Pay for Energy and Water? An Affordability Analysis for Transition Countries[J] Energy Policy,2007,35(2):1038-1049
[7] 王曉紅公用事業產品價格上漲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影響[J]中國物價,2007,(9)
[8] Kessides,I,Miniaci,R,Scarpa,C,Valbonesi,P Toward Defining and Measuring the Affordability of Public Utility Services[R]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s No4915, The World Bank,2009
[9] Katharina,G,Popov,A,Pushak,N Does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Improve Performance in Electricity and Water Distribution?[R] Washington, DC:Trends and Policy Options No6, The World Bank, 2009
[10] Komives, K, Foster, V,Halpern,J,Wodon,Q Water, Electricity, and the Poor: Who Benefits from Utility Subsidies?[R]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 2005
200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俗稱為“新農保”。“新農保”采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并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于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指導意見》指出,2009年,“新農保”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指導意見》頒布一年多來,各個試點地區如火如荼地開展試點工作。2010年,國務院又批準了一批“新農保”試點地區,要求“新農保”試點覆蓋面擴大到全國23%的縣(市、區、旗)。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發生的重大變化(主要有少子化帶來的對傳統家庭養老的沖擊,2035年左右到來的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農民的增多和巨量的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同時,對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一、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比較低
《指導意見》中指出,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這一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的養老模式在結構上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同,實現了形式上的統一,但是替代率遠低于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新農保”中基礎養老金55元由國家財政全部負擔,其在整個養老待遇的結構比例中還是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點,也是吸引農村居民參保的重要方面。但是,從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較低。根據國家統計局的《2008年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61元…,而“新農保”中每年660元的個人基礎養老金補貼占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例為13.86%,遠遠低于當前我國城鎮職工基礎養老保險不低于20%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廣覆蓋”的基本原則下,也應考慮適時調整“新農保”養老金的替代率。
二、個人繳費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選擇
這里的個人意愿差異既有年齡因素也有繳費金額因素,在自愿性保險中一般會存在逆向選擇的問題。同樣,“新農保”也存在著逆選擇,參保人員更傾向于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較低的費率、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對于自己繳費來說獲得更多的基礎養老金,即投保人沿著對自己有利而不是對舉辦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盡管制度設計的總體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礎養老金并不與自己繳費成正比。在“新農保”試點中,呈現出個人繳費意愿不高與逆向選擇并存的現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參保意愿不足,45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參保者較多,其他年齡段的人則只要有可能就傾向于不參保,即使參保也多選擇最低檔次即每年100元的繳費。筆者認為,出現這種現象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農村居民存在短視,不過多考慮未來生活的狀況,只要繳夠年限,老年有養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農保”中繳費檔次及補貼制度的局限性。《指導意見》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可見,在制度設計時,國家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但是,縱觀各地的“新農保”試點,這一政策規定還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體的實施方案還沒有出臺。因此,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把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鼓勵”落到實處。另外,30元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比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額;與最高檔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額。如果地方政府不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農村居民更愿意參加100元的繳費檔次,以獲得相對較高的地方財政補貼。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財政補貼對于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將不會形成吸引力。作為“新農保”一項激勵制度,政府對農村居民個人賬戶實行多繳多補,這一規定滿足了保險中“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邏輯上滿足“激勵機制”理論。但這一規定忽略了農村居民中經濟困難的群體,多繳多補,對于無力繳費的農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檔次繳費標準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關系,選擇最高檔繳費標準時的替代率水平是選擇最低檔繳費標準的4倍。因此,繳費年限相同時,選擇高檔次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待遇水平遠遠高于選擇低檔次繳費標準的參保人,不利于彌補貧富差距,發揮社會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應權衡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特別貧困的家庭適當照顧,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情況。設定適當的繳費檔次與補貼額度。可考慮增加國家和地方政府補貼,以更好地保障廣大農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農保”責任分擔結構不利于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轉移
《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即“新農保”制度的責任主體為個人、集體和國家,但考慮到我國很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集體經濟實力有限的現狀,“新農保”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和參保者個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為國家、企業和個人,企業和個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為參保者繳納養老保險費方面,國家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基礎養老金調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責任分擔結構有差異,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設置了障礙,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農民參保,也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筆者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盡快制定“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使其二者能夠順利相互轉接,實現居民利益最大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四、參保捆綁模式的弊端
“新農保”制度中,對于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種方式雖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參保率,提高社會的養老意識。但這一“捆綁”模式帶來種種弊瑞:首先,“新農保”是自愿參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養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參保為前提,給“自愿”參保增添了強制意味,不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農保”的受歡迎度下降。其次,捆綁式的參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國城鎮化的發展。在我國,有大量的農村年輕勞動力在外地打工、創業,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種社會保障制度沒有銜接起來前,將父母的基礎養老金資格與子女參保捆綁起來,這種變相的強制性給我國城鎮化發展帶來消極的影響。
五、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部分不可繼承缺乏人性化
《指導意見》中規定,“新農保”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即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的資金,參保人死后,不可繼承,參保農村居民個人賬戶中地方財政補貼的部分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所有。這與個人賬戶資產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會降低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同時也不利于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換。筆者建議,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的部分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或者采取分類實施的辦法,正確處理財政補貼資金,即根據參保者繳費年限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和延伸福利。如參保者在未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為參保5年內、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個檔次給予部分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喪葬補助金的方法。對于正在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者死亡的情況,若賬戶仍有余額,也可以根據其余額領取年份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的喪葬補助金,讓參保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際享受其實惠。
六、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問題
一、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基本內容
價格補貼是指國家或社會集團向某種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無償支付補貼金,以維持一定價格水平的措施。其實質是對這些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損失所作的補償。傳統價格補貼是以定額定量的方式進行,其缺乏對物價的彈性,不能隨物價變化進行調整,而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將補貼數額與物價變動相掛鉤,具有實效性和靈活性,產生了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其主要實施內容如下:
(1)啟動條件方面:各地依價格指數漲幅自主確定
(2)補貼對象方面:四類基本人群全部覆蓋
(3)補貼標準方面:不低于物價上漲的實際影響
二、聯動機制的主要研究內容
(一)主要研究內容
1.剖析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環境,解讀中央頒布的指導政策,分析各地方政府試行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
(1)了解我國當前經濟運行形式,分析當前物價上漲的原因,調查百姓對物價上持續上漲的看法和應對措施。
(2)了解中央政府對物價持續上漲這一問題做出的解讀、指導性意見建議、實施的政策措施,從理論方面(財政學理論、經濟學理論等)具體解讀地方政府的試行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2.掌握價格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
(1)確定補貼政策惠及人群范圍及確定惠及人群的劃分標準、主要參考數據。
(2)了解關鍵數據(如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依據、意義。
(3)調查了解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支出結構。
(4)調查了解民眾對于物價上漲對自己生活影響的意見。
(5)調查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的重大影響,重點調查消費支出結構的比例變化和邊際消費的變化。
3.走訪市政府相關部門、深入基層各區縣政府,全程調查財政補貼發放環節
(1)從統計局處獲得對市低收入群體的家庭生活情況調查編制的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并了解數據調查統計方法及流程,確認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
(2)結合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核查市發改委是否及時有效的報請政府啟動或停止實施聯動機制。確認政策啟動的時效性以及補貼發放比例是否按照調查統計數據結果進行浮動補貼。
(3)在市財政局處獲取城鄉低保人數等基礎數據,并追蹤價格補貼的發放工作,了解具體發放流程,確認補貼發放比例是否按照調查統計數據結果進行浮動補貼以及補貼資金的劃撥是否及時足量到位。
(4)走訪各區縣政府,對本區域的價格補貼發放工作進行核查,調查具體發放方式、居民領取辦法,了解基層政府是否切實執行財政補貼的發放工作。
4.走訪獲補貼居民和未獲補貼居民,將兩者情況進行對比,了解居民對政策的效果評價
(1)走訪對象為有獲得補貼資格但是未去領取補貼的居民和剛好不具備領取資格的居民群眾:調查了解居民有獲取補貼資格但是未去領取補貼的具體原因,為政策的進一步改進提高提供建議;走訪剛好不符合條件的居民,調查他們的生活現狀,獲取他們對于補貼政策適用人群劃分標準的看法。
(2)政策實施后,將剛好符合條件領取補貼的居民和剛不符合條件而不能領取的居民生活狀況相對比,分析政策的效用,看補貼發放的范圍劃分是否達到效用最大化、能夠覆蓋絕大部分需要群眾。
三、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一)研究目的
1.了解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政策及其作用機理;
2.了解該機制是怎樣緩解物價上漲對人民群眾(特別是低收入群眾)生活的影響、影響程度及方式,探究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建立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機制;
3.通過對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作用發揮過程的觀摩,了解政府執行該政策的行政效率;
4.通過了解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過程和效果的分析,提出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提高財政資金利用效率的系列建議。
(二)研究意義
1.現實意義
(1)通過跟蹤該政策實施過程,解釋為何該政策體現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對于保障我國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維護我國社會和諧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2)在政策試行的一年中,跟蹤調查政策的實施情況,為政府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提供相關信息,以利于政府進一步完善政策性價格補貼機制,以提高城鎮居民福利水平;
(3)通過詳細跟蹤政策實施過程,考察政府績效,落實地方政府問責制,以期提高財政資金的支出效益;
(4)結合財政學中社會保障、價格補貼等知識,對價格補貼聯動機制進行實踐分析,更好的將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提高專業素養及調查研究、論文寫作能力。
2.理論意義
(1)對社會保障中價格補貼方式進行補充;
(2)研究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是否為有效的價格補貼長效機制,以此為依據完善價格補貼機制理論;
(3)對完善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率提供參考意見。
綜上所述,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是一個新的機制,目前國內外的相關研究較少。此次研究關注低收入群體是否獲得價格補貼及價格補貼是否有效緩解了物價上漲對其基本生活的影響,關注政府發放價格補貼的行政效率。我們以創新的視野和角度去探討國家低收入群體的生活問題,以期有效補充相關學術內容,為此政策的實施提供更完善的建議。
參考文獻
[1]王素潔.對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思考:以江蘇省為例[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1.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并于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2007年6月寶雞市政府出臺了《寶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率先在全國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自試點以來,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歡迎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寶雞市推行的新農保籌資模式還被寫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為國家出臺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的“藍本”。如何在試點階段開展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積累先進經驗,總結問題,不斷改進,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都具重要意義。
一、寶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成功經驗
寶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基礎,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救助等政策為補充,養老補貼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它從滿足當前農民群眾最直接、最迫切、最現實的養老需求人手,結合本地實際,提供相應的制度供給,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進一步推廣積累了成功經驗。
(一)因地制宜,建立適應當地發展水平的新型農村養老模式
寶雞市農業人口279萬,位于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都相對落后,地方財政收人也相對薄弱,農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傳統的養老觀念在廣大農村地區仍占據主導地位。由于地處山區,耕地較少,土地保障功能正逐漸弱化,出外打工成為許多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留守農村老人的生活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加,對于養老的社會保障需求也愈發強烈。從供給角度來看,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系統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需矛盾尤為突出。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寶雞市“敢為天下先”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發展水平,建立起財政負擔得起,農民承受得起、接受得了,并且適應農民群眾心理特點的“個人賬戶十基礎養老金”的養老保險模式。并實行“捆綁式”繳費,對于弘揚我國千百年以來的傳統文化美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具體實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科學發展觀對于政府管理理念和職能轉變,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要求。寶雞新型農場社會養老保險在籌資模式上的創新正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鮮明體現。從財政支出角度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人是“新農保”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這種制度安排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參保積極性。通過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寶雞模式”不僅在陜西樹立了典型,也為全國農村養老保險積累了經驗。
(三)加強領導,確保制度順利實施
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基層落實,政策執行地好,才能達到預期的政策效果。在寶雞,“新農保”的推行得到了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專門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各試點縣(區)分別制定關于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各試點縣(區)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標任務書,各鄉鎮政府又與各村簽訂責任書,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村組,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健全組織,配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對于農保工作人員建立獎懲和激勵機制,強化監督考核,以確保政策順利實施。寶雞市在“新農保”制度推廣方面的具體做法也值得借鑒和學習。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實地調研,我們發現寶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試點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這其中既有制度設計層面上的,也有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一)制度設計層面
1、籌資模式中“集體補助”功效缺失。寶雞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由于寶雞地處欠發達地區,各縣(區)之間經濟水平存在差異,農村集體經濟并不發達,絕大多數農村并無相應的集體經濟來源,沒有能力去為本村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目前試點地區集體補助部分不足10%。因此,籌資模式中“集體補助”這一部分在某種程度上效用不明顯,并未對農民保費的籌集起到真正切實的作用,即使少數農村有集體經濟來源,在制度設計中也沒有明確的激勵約束機制。
2、繳費標準較高,將少部分農村貧困人口排除在新農保體系之外。廣覆蓋性和普惠性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寶雞市新農保的繳費標準是按上年度本縣(區)農民人均收人的5%一30%來進行繳納的。農民收人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而用于家庭成員看病、子女上學等開支又較多,部分農民收人水平處于本縣(區)農民人均純收人水平之下。由于寶雞新農保實行捆綁制繳費,并且在實施過程中,大都實行按年繳費的方式,即一次性繳夠1年的保費,如果家庭適齡參保人口較多,即使依照最低限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仍有不少貧困家庭存在困難,這樣就會造成將貧困人口排除在外的狀況,導致部分適齡人員無力參保,60周歲以上的貧困老人不能領取養老補貼。
3、制度銜接尚不完善。我國當前處于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農民流動性較大,農民角色也在不斷變換,寶雞市新農保雖然在制度設計上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留有接口,但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制度具體銜接辦法,目前尚未出臺。此外,寶雞新農保實行的是縣級統籌,這就為新農保在各縣、全省乃至全國其他地方轉移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政策的可持續性。
4、18一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相對不高。通過調研我們發現,18-44周歲這個年齡區間的人群參保積極性相對不高。一是制度規定,只要繳滿巧年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部分群眾認為從18歲開始繳納保費,還太早,時間過長。二是這一年齡區間人群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角色轉換的可能性較大,由于目前各種制度銜接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部分農民對這一政策還處于觀望期。三是農民受認識水平和現實主義思想的影響,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過早的繳納養老保險從觀念上還接受不了。四是對于政策是否能夠落實到位,可持續性怎樣,部分群眾還心存疑慮。
(二)政策執行層面
1、市、縣兩級財政壓力大。增加財政補貼是寶雞新農保的亮點,但也給當地市、縣兩級財政帶了一定壓力。由于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寶雞市財政收支矛盾比較尖銳。目前市縣財政新增財力的60%以上已用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解決民生問題方面,若再加大投人,困難較大。如鳳縣僅2008年下半年,對于新農保的財政支出就占到全縣年財政收人的4%,壓力較大。如果新農保全面推廣,將會面臨很大的資金缺口。若是財政補貼資金保證不了,則會影響制度的穩定運行及可持續性。
2、農保經辦機構人員配備不夠、經費不足。在部分試點縣,農保經辦機構人員編制不夠,不少工作人員身兼數職,還有一部分工作人員屬于外聘,隨時存在人員流失風險。在村一級的專門工作人員也落實不到位,對于工作的開展造成一定障礙。此外,新農保處于試點階段,工作量大,部分縣位于山區,運行成本也比較高,目前存在新農保工作經費不足是基層試點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3、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寶雞新農保實行縣級統籌,而縣一級基金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有限,對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也存在一定難度。此外,如何根據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規范管理基金、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需進一步考慮。 三、進一步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及迫議
(一)制度設計仍需完善
1、在原有制度基礎上探索建立多層次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險發展的核心因素,寶雞市存在縣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針對籌資模式中“集體補助”功效缺失的問題,一是應遵循地區差異性原則,進一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地區細分,建立起多層次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在當前經濟形勢嚴峻,大量農民工返鄉的情況下,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創辦集體經濟,一方面可以幫助農民增收創收,另一方面可以維護社會穩定。三是對于有條件進行集體補助的少數村落,可以給予一定的免稅激勵,同時也要明確規定補助比例,從而使集體補助這一塊資金落到實處。
2、增加繳費標準彈性,降低門檻,使政策更具普惠性。現有的年繳費標準是按縣(區)上年農民年均純收人的5%一30%繳納,為了把少數貧困人口也納人“新農保”,一方面可把繳費下限降低到4%,將繳費區間調整為4%一30%。另一方面,繳費方式上嚴格按照《試行辦法》進行,可按月、季、年繳費,有條件的一次交清。在實際操作中,幾乎所有試點地區都實行一年一次交清的方式,對于家境貧困,又多子的家庭來說,還存在困難。所以,在繳費方式的選擇,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愿,而不是一味追求完成任務。這樣,一可以增加“新農保”的覆蓋性,二可以體現公平性。此外,要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監督機構,建立可以讓農民群眾正確、順利傳達信息的渠道。
3、盡快完善制度銜接機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之間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寶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從己留接口除非,率先探索建立新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
4、加大激勵力度,調動18一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針對18一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激勵力度。在農民繳夠巧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2元財政補貼的辦法,同時實行根據不同繳費比例,增加財政補貼標準的辦法,如按20%比例繳納保費,則每年“進口”補貼調整為40元,按30%的比例繳費,每年“進口”補貼調整為50元。另一方面,可從宣傳上人手,從認識程度上提高,培養農民群眾及早投保的意識,也可在學校專門設置相關的課程或講座。
(二)建議構建中央、地方兩級財政補貼分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