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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8)10-0030-07
清季至民初,山西票號盛極一時,享譽全國,是“20世紀以前中國最富盛名的銀行”,控制著當時中國金融的命脈,也對中國近代經濟產生過重要影響。鼎盛時期,山西票號的分莊不僅遍及全國23個省,而且遠涉重洋開到了日本、馬來西亞、俄羅斯等國。盡管山西票號“匯通天下”的美譽名副其實,但其相對于市場何以存在的原因卻沒有引起經濟學界的關注:在主流經濟學的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范式中,沒有票號的存在空間;金融學領域的金融中介理論也無法解釋“票號為什么存在”這一問題。因此,需要從新的角度對票號的本質進行解釋。
一、山西票號的銀行屬性
一些學者認為,山西票號并非銀行。如曾康霖堅稱票號不是銀行;[1]趙煥焱只承認票號是現代銀行的前身;[2]張亞蘭也將票號和新式銀行對立起來,她指出“清朝末期新式銀行和外資銀行出現后,票號在面臨生存壓力的情況下沒有聽從一些改革倡導者的建議將票號改為新式銀行,最終走上了衰亡的道路。[3]而本文認為,票號與現代銀行并無二致,從其主營業務與“bank”的中國譯名源考即可見一斑。因此,本文有關票號本質的分析同樣適用于銀行。
1票號業務與現代銀行的一致性
根據主流觀點的界定,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匯兌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曾經以是否向個人和家庭提供貸款作為區分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標志。《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稱:“銀行的典型業務顧客既是借款者又是存款者,且往往是同時的。”[4]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默頓撰寫的《金融學》認為,銀行發揮著兩大功能:吸收存款、發放貸款。[5]《現代漢語詞典》(2005)對銀行的定義是:經營存款、貸款、匯兌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山西票號主要經營存款、放款和匯兌三大業務,這與現代銀行沒有區別。以喬家字號大德通票號為例,其營業范圍有存款、放款、匯兌三項。存款分往來存款與定期存款二種:前者是商家浮存,隨市面之變化,臨時定日利,但存款利率較市面利率為小;;后者則有定期一年者,亦有定期一、二、三、四、五、六月者,存戶如在存款未到期提取利息,須立一借據。存款利息比較低,一般是二、三厘,最多四、五厘。放款分信用放款與抵押放款二種:前者于放款時須立字據,亦有隨市面習慣辦理者,其日利隨市面而定,定期者較高,活期者較低;后者抵押貨物,須訂立合同,執其憑單,驗明貨物,押品如系不動產,則須執其紅契,并立字據,由承還保人墊還。。匯兌則有六種情況:同業對交交,各憑各信,不立字據,匯水隨市面松緊,臨時酌定;、遲票、除以兌期另加匯水外,所占之期,按月估算遞加;兌條,手續于定匯之后,立一對條,齊中剪為二紙,匯款者持上半頁,承匯者將下半頁寄往所匯之地驗兌,交條付銀,即不找保立收據也可、信匯,各憑各信,字號對字號,下付人堂名,須得保付給,匯水隨行市、匯票,憑票給付,匯水隨行市、電匯,如用明電,見電后討殷實承保用款,錯則退款,如系各家之密電,用款手續亦與明電同,電費皆由匯款者出。[5]可見,從主營業務上看,大德通票號與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商業銀行,幾乎沒有區別。所以,海外學術界目前一般也將山西票號視為銀行。例如,美國學者費正清說:“在外國人來到以前,在最上層信貸的轉讓,是由錢莊經手,這些錢莊集中于山西中部汾河流域的一些小鎮。山西銀行常常靠親屬關系在全國設立分號,把款子從一個地方轉給其他地方的分號,為此收取一些匯水”。[6]
2“Bank”譯名源考:銀行即是票號
從“Bank”傳入中國并被翻譯為“銀行”的歷史過程看,現代意義的“Bank”(銀行)與票號沒有什么區別,無非是名稱不同。在中國,最早介紹海外銀行的是魏源。1847 年魏源在《》中介紹了英國的英格蘭銀行和其他的商業銀行,還介紹了英國的債券、銀行券以及銀行存放款和匯總等業務活動。但是,魏源未提及“銀行”兩字,他把英文中的“Bank”翻譯成“銀局”。最早把“Bank”翻譯成“銀行”的是洪仁。他在《》中明確地倡導“興銀行”。他設想:“倘有百萬家財者先將家資契式稟報入庫,然后準頒一百五十萬銀紙,刻以精細花草,蓋以國印國章,或銀貨相易,或紙銀相易,皆準每兩取息三厘,或三四富民共請立,或一人請立,均無不可也。此舉大利于商賈士民,出入便于攜帶,身在萬金而人不覺,沉于江河則損于一己而益于銀行,財寶仍在也。即遇賊劫,亦難驟然孥去也。”[7]此后,在1868年出版的《華英字典》中,鄺其照也把“Bank”譯成了“銀行”。據解釋,按照漢字的字義,“銀”是歷代使用的貴金屬貨幣,“行”比局和店的規模要大,所以。字典把經營貨幣業務而且規模較大的機構稱之為“銀行”。日本人原來把英文“Bank”譯成日文時稱“金館”,那時日本的財相伊藤博文正在籌擬新式金融機構,見漢譯的“銀行”比日譯的“金館”更加妥當,也就采用“銀行”的中譯法,于是“銀行”的名稱就日益被推廣起來了。而在當時,山西票號在海外的注冊名就是“銀行”,如山西祁縣合盛元票號在日本、朝鮮掛牌名為“合盛元銀行”。
二、現有理論無法圓滿解釋票號的存在性
主流經濟學中沒有票號的存在空間,而金融學領域的金融中介理論也無法解釋“票號為什么存在”這一問題。因此,需要從新的角度對票號的本質進行解釋。
(一)漠視貨幣的主流經濟學不能解釋票號的存在性
主流經濟學的核心是阿羅―德布魯范式。從《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1992)對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模型的介紹可以看出,該模型沒有貨幣,也沒有銀行或者票號。撰寫該詞條的經濟學家約翰•簡納科普咯斯(John Geanakoplos)說:“阿羅、德布魯實際上將價格充當貨幣,從而使得貨幣作用明顯化無意義,因為它對實際的配置毫無影響。”這從下文將票號引入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
假設條件如下:
(1)存在金融市場的三部門經濟:廠商、家庭和票號,不存在公共部門(如政府和中央銀行)。廠商用下標f表示,家庭用下標h表示,銀行用下標b表示。
(2)家庭的消費剩余(即儲蓄)通過金融市場和票號兩種渠道向廠商的投資轉換。
(3)有兩個時期,t=1,2。
(4)只有一種實物產品,最初由消費者擁有。產品中的一部分在時期1被消費掉,其余在時期2由廠商投資于消費品生產。
(5)消費用C表示,投資用I表示,儲蓄用S表示,證券用B表示,存款用D表示,貸款用L表示。上標符號“+”代表供給,符號“-”代表需求。
(6)所有的經濟部門都采取競爭行為。
(7)本模型使用確定性結構,如圖1。
圖1表明了家庭儲蓄向廠商投資進行轉換的過程。家庭儲蓄可以存入票號,也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購買證券;票號可以向家庭發放存款憑證,也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發行證券籌措資金,并將所籌措的資金用于向廠商發放貸款;廠商利用票號的貸款或者向金融市場發行證券來籌措資金,并將籌措的資金用于投資。
1消費者均衡
消費者選擇其消費組合(C1,C2),儲蓄S在票號存款D+和證券Bh之間分配。消費者的目標函數是在預算約束下實現效用最大化,即max U(C1,C2),滿足條件:
C1+Bh+D+=w1
C2=Пf+Пb+(1+r)Bh+(1+rD)D+
上式中:w1代表其初始消費品稟賦,Пf和Пb分別代表廠商和票號的利潤,r和rD分別為證券和存款支付的利率。
由于在本模型前提下,證券和票號存款是完全替代品,很明顯,只有當利率相等(r=rD)的時候,消費組合才有內解內解指各個要素的使用是正數時的解。。[8]
2廠商均衡
廠商選擇適當的投資規模I和融資(向票號貸款L和直接發行證券Bf),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即maxПf,滿足:
Пf =f(I)-(1+r) Bf-(1+ rL)L-
I= Bf + L-
上式中:f代表廠商的生產函數,rL是票號貸款利率。同樣,證券和票號貸款是完全替代品,很明顯,只有利率相等(r=rL)時,生產組合方程才有內解。
3票號均衡
票號選擇其貸款供給為L+,存款發行Bb,使得利潤最大化,即maxПb,滿足:
Пb=rLL+-rBb-rDD-
L+=Bb+D-
4一般均衡
一般均衡特征轉化為用利率向量(r,rL,rD)、三個需求和供給向量即消費者的(C1,C2,Bh,D+)、廠商的(I,Bf,L-)、票號的(L+,Bb,D-)向量表示。因此:
每一部門行為均為最優決策(即其決策值分別為Ph,Pf,Pb)。
當I=S(產品市場均衡);
D+= D-(存款市場均衡);
L+= L-(信貸市場均衡);
Bh = Bf + Bb(金融市場均衡)時,每一市場都出清。
從前面的分析可知,當所有利率都相等時,惟一的均衡才可能發生,即:
r=rL=rD
從前述票號的行為方程式(Пb=rLL+-rBb-rDD-)可知,均衡時,票號所獲得的利潤為0,并且,其決策對其他部門并沒有什么影響,因此家庭在存款和證券上的選擇并沒有大的差別,同樣,廠商對票號貸款和證券之間的選擇也沒有區別這說明了Modigliani-Miller定理(一般簡稱為M-M定理),即在完善和均衡的金融市場里,企業價值和融資方式(債務結構)無關。。
由此可見,從阿羅―德布魯范式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票號是多余的機構。
(二)金融中介理論亦不能解釋票號的存在性
迄至目前,專門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銀行的著作為數不多,有關銀行的經濟學分析,一般被納入金融中介理論之中但是,在狹義的金融中介概念中,并不包括商業銀行。參見[美]D格林沃爾德《現代經濟詞典》第178頁的“金融中介”詞條。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不過,即使在國外學術界,金融中介的理論研究也并不成熟。[10-12]下文的分析表明,現有的主流金融中介理論各有漏洞,并不能有效解釋票號(銀行)的存在性問題。
1主流金融中介理論各有漏洞
(1)戴爾蒙德和戴伯維格(Diamond and Dybvig)的流動性保險說,認為銀行為家庭提供防范影響消費需求的意外流動性沖擊的保險手段。[9]但是,第一,在D-D模型中,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投資者之間可直接簽訂合約,以獲得與利用銀行相同的投資結果。但是,由于道德風險的原因,這樣的私人合約會最終走向解體。第二,正如伯特里克•博爾頓所指出的:D-D模型對銀行的產生解釋得不夠充分,因為,企業也可以提供流動性調整服務。[10]
(2)本斯頓•喬治[11]和法馬[12]、克萊因[13]、艾倫和桑特莫羅[14]等提出的交易成本說,認為銀行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這個觀點在某種程度上是科斯論文《企業的本質》的翻版。但問題在于:第一,交易成本是事后的,在事前或者事中,我們無法核算一項交易或者行為或者制度的交易成本。只有一項交易完成了,才能知道其交易成本是多少。所以,是否選擇銀行這種組織,與交易成本沒有直接的關系。因為,只有在銀行這種組織產生之后,人們才能大致估計出其運行的成本。第二,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既包含技術成本又包含交易成本,難以加以區分。
(3)利蘭和派爾(Leland and Pyle)[15]、戴爾蒙德[16]等提出的信息不對稱說。他們指出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這兩種情形都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使有良好前景的公司沒有需求資金的積極性。這時,金融中介通過減少這種不對稱信息而在經濟中起到實際的作用。金融中介更重要的是對使用資金的一方加以監督和控制(Diamond)。同時戴爾蒙德認為,由于大數定律的存在,可較好地解決資金供給方與金融中介兩者之間的問題。也就是說,金融中介并未因增加了一層關系而增加資金運作中的交易成本,相反,它積極參與監督和控制,降低了資金交易雙方的不對稱信息。但是,第一,信息不對稱在解釋銀行的存在性上,被過于寬泛的濫用了。戴爾蒙德模型稍加修改,也可以用來解釋廠商的存在性。第二,認為銀行具有信息處理和監督管理的比較優勢,能夠有效地減少資金供求雙方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依照這樣的理論邏輯,那么隨著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減少,投資者直接參與市場的比例應該有所上升,而銀行的數量會減少直至消失。但現實并非如此。根據伯特和迪克(Bert and Dick)的研究,整個美國金融中介部門的資產總額占GDP的比重從1970年的120 %上升到1995年的250%。具體到美國的銀行,其資產占GDP 的比重也相應地從46%上升到63%。同一時期內,其他發達國家中,證券融資均不足1/3,而銀行融資達55%―70%,只有加拿大的證券融資為50%。[21]第三,正如哈維爾•弗雷克斯所批評的:按照借款人報告的現金流量調整非罰款類處罰并不現實。現實世界中的非罰款處罰,如破產入獄或名聲掃地等,更多是一次付清的。[17]
現行金融中介學說有將理論強加給銀行(票號)現實的嫌疑。這些理論都是以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的,雖然后來尤其是在伯特•迪克和默頓(Merton)[23]那里已經開始注重演進與結構變化的所謂動態視角,但也只是一種十分有限的擴展,或者說只是把原來分割和靜態的市場與銀行的關系加以整合,從總體上講,仍然是以市場體制作為背景和條件的,沒有考慮到銀行產生的歷史因素,更不必說考慮中國明清時期不發達市場經濟的制度背景了。因此,現行金融中介理論的適應性實際上十分狹窄,對銀行或票號存在性的解釋力很弱。
2票號并不是“金融中介”
本文認為,將銀行或票號劃歸金融中介,這是傳統貨幣銀行理論的思維。票號的貸款創造貨幣的行為只受存款準備金的制約,而與票號持有的存款余額無關。信用創造的本質特性是債權交換。票號貸款是票號與客戶之間的債權交換,也是信用交換。雙方同時增加對對方的債權和債務,反映在雙方的資產負債表上,即資產和負債的同時增加。同時,在信用貨幣時代,如果票號的資產只有貸款和存款準備金,那么社會的每一筆貸款的起源都是貸款,都是由票號貸款產生后,被非銀行公眾相互轉手,中間或許還經過現金過渡而表現著。票號貸款產生存款,貨幣的創造就發生且僅發生在這一行為中。在票號發放貸款的瞬間,存款貨幣就被創造出來了,這就是貨幣的創造機制。存款貨幣的轉移是票號創造貨幣之后的行為,是票號運行的問題。因此,票號不是資金的中介,票號為社會提供全部的貨幣資金。實際上,狹義的金融中介概念并不包括銀行[24]。雖然廣義的金融中介包括銀行、儲蓄機構等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包括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財務公司、共同基金和投資基金等),但這些不同類型的機構的作用和特征各異,本質并不相同,運用一個籠統的概念和解釋是不適當的,應該有對不同形態機構的理論解釋。因此,不能將金融中介理論簡單地應用于票號分析。
三、票號的本質:模型分析
下面將運用分工理論[18]建立一個簡單的模型對貨幣和票號的產生進行分析。
如果張三(C)不使用任何工具,赤手空拳地去捕魚,他可以馬上捕到魚(即時生產),并吃掉(即時消費),但產量會很低。張三也可以回家織網再以此網(生產工具)捕魚,這樣魚產量會大增,但織網要花時間,且織網時張三仍然要消費,卻無魚可吃。為此,張三可以與李四(B)和王五(A)分工,假如張三(A)打魚,李四(B)織網,王五生產織網用的麻線,然后三人各以自己的產品(魚、漁網、麻線)交換,這樣則能增進各自的福祉,促進經濟的發展。
但是,更為理想的是,張三可以向別人借魚和麻線來度過無魚可吃的織網階段,然后在織好網捕到很多魚后再把當初借的魚連本帶息還清。由于織網捕魚的產量非常高,在還掉織網時期借魚度日的本息后,他還可以保留比原來赤手空拳捕魚還多的盈余,因此這種先生產生產工具(麻線、魚網),再生產消費品(魚本身)的迂回的生產方式,效益要高于直接生產消費品的直接生產方式。下文具體分析。他們之間存在著如后文分析的三種生產模式。
(一)貨幣的出現這一分析圖式受Borland-Yang模型的啟示。[17]
假設一個社會中有n個無差別的人,他們選擇三種模式進行生產。第一種如圖2所示:每個人自己生產麻線(A),然后用麻線織成漁網(B),再用漁網來打魚(C)供自己消費。這時,該社會既不需要交換(即不存在市場),也不需要貨幣。
第二種模式如圖3 所示:所有的人都被卷入專業化分工之中,即每個人只生產一種產品,與其他人完全專業化的生產者交換他所需要的物品。但是,此時生產麻線的人與生產漁網的人之間不存在供求的“雙重巧合”供求的“雙重巧合”,最早由杰文斯(Jevons,1875)提出,它指的是這樣一種情況:如果兩個人偶然相遇,一個人不僅僅手中恰好要有另一個人所需要的,而且還必須恰好需要另一個人手里所有的。參見[日]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第94頁。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漁網制造者需要麻線,卻不捕撈麻線生產者需要的魚。這兩個人之間的交易在沒有貨幣的情況下是單向的。同理,生產麻線的人與用網捕魚的人(漁夫)之間的交易也是單向的,生產麻線的人需要捕魚者(漁夫)所捕撈的魚,但是他不能給捕魚者提供漁夫所需要的漁網。
第三種模式如圖4所示:所有的人都被卷入分工,且存在貨幣(產品C充當貨幣)。假設不存在一個中央出納機構以促使所有生產者同時按照瓦爾拉斯價格和數量交易產品,則在完全分工的經濟中需要貨幣的存在。假設生產麻線的人從漁網制作者那里交換漁網,然后用漁網與漁夫交換魚,則所有的交易都滿足供求的“雙重巧合”。而漁網對于麻線制造者而言就是貨幣,因為麻線制造者既不消費它,也不用它來捕魚。漁網對于麻線制造者而言,沒有直接的生產和消費價值,其價值在于協調下一步的交易。可見,專業化和分工對于貨幣的出現是必要的,而當迂回生產的鏈條足夠長、分工水平足夠高的時候,貨幣就會出現。什么樣的產品會充當貨幣呢?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有兩個條件:產品在迂回生產鏈條中的位置;產品交易效率參數。如果所有產品的交易效率參數相同,則處于迂回生產鏈條中間的產品容易成為貨幣;如果產品的交易效率參數不同,則交易效率高的產品將成為貨幣。如果政府或法律使紙幣及相關的信貸制度能夠有效率的運作,則其交易效率高于任何產品的時候,紙幣就會替代產品貨幣,反過來促進分工和經濟的發展。
(二)票號的出現
貨幣出現之后,分工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社會上所有的個體都可以根據其手中所持有貨幣的情況分為資金供應方(存款人或者貸方,如家庭,用H表示)和資金需求方(貸款人或者借方,如廠商,用F表示)由于文章主題所限,這里不對廠商的本質做出分析,廠商僅僅作為給定變量而存在。。不存在票號的時候,資金的供應方與需求方雙方直接交易。這種狀況可以用圖5表示。
圖5將問題簡化為只有H和F兩個人的情況。如果存在資金供求的“雙重巧合”,那么,交易順利,不需要進一步分析;如果不存在資金供求的“雙重巧合”,譬如說H的資金不能夠滿足F的需要,則交易不可能實現。所以,一般情況下,圖5這種經濟社會是不存在的。
如果資金的供應方(H)和需求方(F)的數量擴展到n,問題就比較復雜了。以Hi(i=1,2,…,n)表示資金供應方的向量空間,以Fi(i=1,2,…,n)表示資金需求方的向量空間。那么,資金供求雙方的交易,可以用圖6表示。
在圖6中,假設金融市場屬于完全競爭,資金的供應量恰好等于需求量,那么,金融市場出清。但是,這種資金交易方式的效率比較低。譬如說,在沒有銀行的情形下,眾多的資金供應方(Hi)要分別進行客戶搜尋、對潛在的客戶(Fi)進行資信調查,與潛在的客戶進行談判、訂立合同條款以及簽訂合同之后對資金需求方(Fi)進行監督等工作,因此存在著大量的重復性的工作,導致高昂的成本。
進一步分析,假設金融市場不是完全競爭,在圖6的情況中,資金供應方(Hi)和資金需求方(Fi)所面臨的具體成本約束是不同的:資金需求方(Fi)主要面對的是聲譽損失(即聲譽成本)和籌資成本的約束。
先看聲譽成本。借款本身容易讓他人對其生產能力產生懷疑,所以,只能籌借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如果要籌措更多資金,資金供應方(Hi)必然考慮風險問題而拒絕借款。此外,如果資金需求方(Fi)到期還不了款,會進一步增加聲譽損失。再看籌資成本這里為了分析的方便,省略了很多變量。在現代經濟中,籌資成本指的是各種籌資費用的總和,它可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以某種方式從某一籌資渠道中獲取―定的資金所付出的費用,它包括:借款利息及有關的手續費、管理費、承諾費等各種附加費用;股票、債券的發行費用;外資的調匯、轉匯和有關手續費;其它直接費用,如必要的印刷費、廣告費、人工費、代辦費、郵費和其它雜費。間接費用是以某種方式籌資時,間接發生的費用。如:籌資風險調整和風險保護費;由資金使用的某些限制性條件引起的費用;籌資后企業負債上升,資信下降,以至于下一次再度籌資時籌資成本上升;籌資的風險損失。詳細參見劉正山,《新編固定資產投資學》第69頁。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籌措資金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如搜尋資金供應方的成本、信譽顯示所需要的成本和討價還價(如確定利率和還款期限)的成本等。假設第k個資金需求者Fk(i≥k≥1)的資金需求量Dk比較大,第k個資金供應者Hk的資金供應量Sk<Dk,那么,Hk可以放貸的資金不能滿足Fk的需要,假設每個資金供應者可供應資金量相同且mSk≥Dk,那么,m個資金供應者可以滿足第k個資金需求者的資金需求。假設與每個資金供應者簽訂資金供應合約的成本(可以認為其等價于籌資成本)為C,則第k個資金需求者Fk的總的籌資成本為mC。
資金供應方(Hi)貸出資金,除了面對比較大的放貸成本外,還面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廣義上,道德風險包含了逆向選擇的含義。參見[美]喬治•阿克洛夫,“檸檬市場:質量的不確定性與市場機制”,載《阿克洛夫、斯彭斯和斯蒂格利茨論文精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放貸成本指的是,在沒有票號的情形下,眾多資金供應方(Hi)要分別進行客戶(Fi)搜尋、對潛在的客戶進行資信調查、與潛在的客戶進行談判、訂立合同條款以及簽訂合同之后對借款人進行監督等工作,因此存在著大量的重復性的工作,導致高昂的成本。所謂逆向選擇,即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對稱一般認為,逆向選擇是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參見湯敏、茅于軾,《現代經濟學前沿專題》第3集第51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我認為,即使在信息對稱的條件下,也會存在逆向選擇問題。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買主和賣主都能夠區分劣幣和良幣。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資金供應方知道資金需求方的情況,也可能因為其它原因而不給貸款。,資金供應方(Hi)發放貸款比較謹慎,一些廠商(Fi)為達到獲取資金的目的,可能策劃、編制假投資項目,虛造財務報表,操縱利潤,欺騙資金供應方,資金供應方在無法了解廠商真實情況下,依據廠商所提供的信息發放貸款,導致失誤,造成損失。所謂道德風險,即貸款發放后,由于利益驅動,廠商可能改變貸款的用途、投向等,欺騙和誘導資金供應方,而資金供應方(Hi)在獲取廠商信息的質量、及時性及全面性等方面皆存在不對稱,必然導致風險加大或損失加重。那么,不存在金融市場出清。
在這種狀況下,票號的出現,一方面,可以解決資金供應方(Hi)的信息成本困境與籌資成本,另一方面,通過銀行可以減少放貸成本,緩解或者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大大提高資金的交易效率。因為,通過分工,資金供應方(Hi)不必直接與資金需求方(Fi)交易,將資金委托給銀行,可以節約搜尋資金需求者的各種成本,可以避免各種風險因素(如不還款風險)和追索資金的困難等產生的成本,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預期;對于資金需求方(Fi)而言,不必直接與資金供應方(Hi)交易,直接向票號籌資,可以減少資金籌措成本和籌資風險(如通過市場無法獲得穩定的資金來源)、聲譽成本(因為籌資行為或者還款能力而造成的聲譽損失)、其他成本(如資金信息搜尋、多頭簽約等帶來的成本)等,籌資規模得到擴大、籌資來源相對穩定,從而大大提高了籌資效率。
存在票號的情況,如圖7所示。其中,票號用B表示,金融市場用M表示。
票號專門從事信貸業務,隨著其處理的業務越來越多,積累了相關專門知識,提高了業務技能,處理信貸業務的效率比那些偶爾進行放貸活動的單個資金供應者要高得多,因此由票號來專門處理信貸業務,成本會大大降低。例如,同樣一筆信貸業務,由一個儲戶來處理的交易成本為C,而由票號來處理的交易成本為C/,其中的C/<C。粗略看來,這種分工帶來的效應類似亞當•斯密的制針案例,也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其一是減少了交易次數;其二是擴大了每次交易的交易規模;其三是降低了每次交易的成本。這三者分別對應著避免重復性工作帶來的成本節約、交易規模擴大帶來的成本節約和業務技能提高帶來的成本節約。
四、票號的本質:史實分析
筆者認為,探討票號的本質,如果忽視貨幣和票號發展史,忽視經濟現實,憑借空想得出的觀點和結論,恐怕如同科斯所說的“黑板經濟學”。鑒于此,下文從歷史考證的角度,通過案例分析,以期與前述理論模型的分析結果相互印證。
(一)貨幣的產生
正如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所說,由于存在分工,一切人都要依賴交換而生活。然而,隨著社會分工程度的加深,物物交換的成本迅速增大,交易效率讓各方難以忍受,使得商品銷售者愿意將所持有的特定商品轉換成能夠被廣泛認同(不一定要所有的人都接受)的一種物品,即使該物品的真實價值略低于自己持有的物品的價值。
考證表明,在未開化社會(即游牧社會或者剛剛脫離游牧的農業社會),曾以牲畜作為商業上的通用媒介。中國最初曾使用過牧畜作為貨幣,如涼山彝族古籍中曾記載“四只羊換一頭牛”的比值,它們表示貨幣概念的“則糜”,原義泛指牛羊,即牲畜的概稱。周代青銅器銘文中還有“匹馬束絲”以易奴隸的記載,即其明證。卡爾•門格爾的研究也發現,貨幣的觀念與牲畜的觀念常相結合,并表現在大部分國家的語言中。[20]
隨著分工的進一步深化,特別是隨著職業的分化與由于職業分化所形成的都市的逐漸發展,牲畜日益難以繼續充當貨幣。因為,保有甚至暫時性的保有牲畜,代價極大,且不方便交易。作為貨幣的牲畜逐漸被迫退出歷史的舞臺千家駒、希克斯和門格爾的考證,均證明了這一點。參見千家駒等,《中國貨幣演變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英]希克斯,《經濟史理論》第5章。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奧]卡爾•門格爾,《國民經濟學原理》第8章。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于是,出現了用貝作貨幣的現象。最早的貝幣,是從裝飾品演變而來。它分為天然貝和銅貝。從夏朝開始,人們使用天然貝作為貨幣。天然貝大小輕重接近,堅固耐用,耐貯藏,便于計數,便于攜帶和轉讓。商代用貝明顯增加,如鄭州白家莊一商墓出土貝達460 枚之多,殷墟婦女墓出土海貝達1700 枚。從中國漢字結構上看,凡與價值有關的字都從貝開始,如貨、財、賦、貴、賤、賂等。
隨著分工的深化,交換的日益擴大,到商代晚期,出現了象形的銅貝。它不僅在中國,而且也是人類最早使用金屬的貨幣。在春秋戰國時代,金屬鑄幣開始流行。據《國語》記載,“景王二十一年(公元前524 年) 鑄大錢”。秦統一中國后,貨幣統一于秦半兩(銅錢) 。從此,方孔圓形成了中國銅錢的固定樣式。漢代,由于秦錢沉重、難用、攜帶不便(重量為十二銖),因此,改鑄小錢。從漢高祖使人鑄莢錢至漢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 年),先后九次改鑄,重量為二點四銖至八銖。從漢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 年) 鑄五銖錢直到唐高祖五德四年(公元621 年) 止,歷時七百余年,五銖錢成為主要貨幣。唐高祖五德四年(公元621年) 開始鑄“開元通寶”錢,并規定每十文重一兩,鑄造精美,布文深峻,錢上字體講究而多變化,有真草篆體等,背文常有月紋等文飾。北宋鑄錢以宋徽宗政和、宣和錢為多。[21-22]
(二)票號的產生
從明朝中期開始,中國的貨幣制度過渡到銀兩貨幣與銅錢貨幣并行的制度。洪武八年(公元1375 年) 發行“大明通行寶鈔”,它與銅錢并行通用,以鈔為主。由于銀兩和銅錢兩種貨幣使用范圍不同,國內貿易與居民生活存在著兩種貨幣兌換的需求,從而產生了錢莊,為商人和居民兌換貨幣,由商業資本的商品經營資本中分離出來成為貨幣經營資本。錢莊,最初被稱為錢肆和錢桌。錢莊,從明崇禎年間(1628―1643年)出現,至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一直稱其為錢桌,意在街上擺桌子兌換銀錢的。嗣后,進入乾隆朝(1736―1795年),才被稱為錢鋪、錢莊、錢店。這種組織與海外早期的“銀行”(“Bank”)的意思一樣。中國人自己編寫的最早的一部經濟學著作《財政四綱》(錢恂,1902)的“銀行之原起沿革”一節,考證了銀行的歷史。書中指出銀行產生于中世紀的意大利。“銀行”,英、法、德語稱之為“Bank”,意大利語稱為Banco,意思是“靠椅”或者“貨幣兌換桌”。這其實是從語言學和詞源學上分析的。歷史學家黃仁宇認為現代銀行出現于14世紀的意大利[23]。當代學術界也同意“Bank”起源于意大利的說法。
錢莊是現代銀行的雛形。在中國古代,錢莊是買入銅錢,收進銀兩,兌換銅錢,周而復始,賺取銀錢比價差額謀取利潤的。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約翰•F喬恩的研究,歷史上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銀行是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銀行當然,也有不同意見。歷史學家黃仁宇認為現代銀行出現于14世紀的意大利。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第88頁。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不過,當年的銀行只是名字同現代銀行相同,從業務上看,并不是現代的銀行。因為其當時的業務并沒有存貸款。其實,中國古代如宋代也出現了名為銀行的組織,但其是典當行。但是,即使將意大利當時的銀行當作現代銀行,也不影響本文的分析和結論。[24]。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中“有關存款銀行的題外話”對此進行了描述。他說,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同歐洲其他所有的地方都進行著廣泛的貿易,因而帶來了大量缺損和磨損的外國鑄幣,其價值相對于新鑄造的貨幣降低了大約9%……為了解決由此帶來的不便,1609年在阿姆斯特丹市的擔保下建立了阿姆斯特丹銀行。該銀行既接受外國硬幣,也就受本國的較輕的、被磨損的硬幣,但是要依照本國好的標準貨幣來決定其實際內在價值,同時扣除鑄幣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和其他一些必須支付的管理費用。”阿姆斯特丹銀行與中國古代的錢莊,業務類似。但它們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銀行,它們都只是貨幣兌換機構,不具備銀行的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現代意義上的銀行產生了。按照現有的資料考證,中國最早具備銀行特點的金融機構產生于1736年,山西人王廷榮在張家口開設的賬局――“祥發永”。賬局主要經營工商業存放款業務,也兼對候選官吏和官吏放賬。不過,賬局不經營埠際間匯兌業務。
到了清嘉慶末年,由于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埠際間貨幣流通量大增,而過去的起標運銀由于很不安全,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山西的西裕成顏料莊首先在京、晉間試行匯兌辦法,結果效果很好,便開始兼營匯兌業。1823年,西裕成顏料莊正式更名為日升昌票號,專營匯兌(后來,匯兌業務有票匯、信匯、電匯三種,與現代銀行的匯兌業務沒有什么區別)。接著,平遙蔚泰厚等“蔚字五聯號”五家票號出現,形成“平幫”;祁縣有合盛元等票號出現,形成“祁幫”;太谷縣有協成乾票號問世,形成“谷幫”。世稱山西票號“三大幫”。極盛時期,山西票號總數發展為28家,每家票號又有若干分店,分布在全國沿海、邊遠和內陸的八九十個城鎮,形成了龐大的金融網絡,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中樞。
票號是賬局的延續和發展。山西票號創立之后,經營業績日益上升,便開始存款和放貸業務。具有存款、貸款、匯兌三大現代銀行主營業務的票號,與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商業銀行,幾乎沒有區別。而今學術界的一些學者也認為,“山西票號是20世紀以前中國最富盛名的銀行”。
(三)票號與經濟效率
前文的理論模型分析認為,不存在分工的直接融資,與存在分工時從票號進行間接的融資,效率差別很大,后者可以極大地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從實證角度看,票號的出現的確對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山西票號產生后,將匯兌業務推向民間,為商業活動中銀錢的異地調撥服務。“一紙匯票甫到,百萬現金立取”,使款項“匯通天下”,既安全可靠又省時省費。因此,它從誕生之日起就顯現出旺盛的活力――分號不斷擴展,形成遍及全國的金融網絡。中國埠際間的貨幣清算,開始走向以匯兌為主代替運現為主的時代,大大促進了全國商品物資的交流,加快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進程,是社會發展的一個大進步。
票號的產生,也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山西票號是中國最早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把分支機構直接設在國外。這些分支機構向中外商人提供金融信用,對國際間的經濟交流起了促進作用。據初步調查,山西商人把自己的金融機構設在國外,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合盛元、恒隆光等票號,分號遍及日本、朝鮮、俄羅斯、南洋等內。分布有日本的神戶、大阪、橫濱,朝鮮的仁川,俄國的恰克圖、莫斯科,印度的加爾各達、南洋的新加坡等等[32]。
山西票號促進了中國近代工業的發展。從史實資料來看,19世紀70年代,中國才有民族資本機器工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機器工業或多或少都同票號有聯系,或匯劃經費和資本或借款。例如:左宗棠設立馬尾造船廠,向福州票號一次性挪借現銀八萬兩(山西財經學院科研處,1982)[33];1872年,李鴻章在上海設立輪船招商局,這是洋務派由辦軍事工業轉向辦民用工業、有官辦轉向官督商辦的第一個企業。輪船招商局的借款中有一大部分是借自票號的(孔祥毅,1998)。
五、結 論
本文的理論模型和實證分析結果均顯示,作為銀行的山西票號,是分工喬治•施蒂格勒曾說:“勞動分工并不是18世紀那些零星用品制造商異想天開式的實踐,而是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參見《施蒂格勒論文精選》第30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霍薩克(Houthakker,1956)也指出:“大多數經濟學家將分工視為一個外在的公共場所,但沒有任一經濟學分支不會因對專業化的深入研究而得益。”楊小凱(2000)、汪丁丁(2001)等學者認為,自亞當•斯密以來,經濟發展理論的正宗就一直是勞動分工及其深化的演化研究。詳細的討論參見相關著作。本文大體贊同這些觀點,但是本文的論證不同于上述學者,本文不是預設理論結論,然后設法證明。的產物。從理論模型的分析過程可見,分工經濟需要貨幣的存在;貨幣出現之后,當不存在銀行或票號時,資金的供求雙方直接交易,效率很低;而票號的出現則極大地提高資金的交易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從歷史演化來看,分工和商品交換促使貨幣產生, 貨幣余缺的調劑產生了貨幣信用,貨幣信用走向集中產生票號,票號產生之后,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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