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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合同簽訂的風險
企業合同簽訂的風險有兩種體現,一種是由合同簽訂工作的準備工作不夠充分造成的,如對合同相對方的商業信譽、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審查不仔細;另一種是由合同內容、簽訂程序的不明確、不公平、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如合同中的條款不夠齊備,對簽訂合同雙方的經濟責任缺少明確規定。兩類法律風險來源中不論是哪一種,只要有一點考慮不周,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
2.企業合同履行的風險
合同履行風險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相對方違約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量的影響而導致的企業損失。其來源如下:一方面,由于疏于合同履行的管理,企業未能對相對方的動態進行及時了解與掌握,因而采取措施不及時,導致與對方發生糾紛,從而使企業利益受損;另一方面,由于企業自身的反應滯后而未能及時進行維權也會導致企業利益受損。
3.企業合同管理的風險
由于不夠重視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許多企業對合同缺少動態管理,有的企業則是在企業管理工作上流于形式,導致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證據保留不完善,甚至沒有保留,因而在糾紛發生時企業即使有理,卻因為缺少有力的證據而陷入了尷尬局面,這對企業利益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二、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1.企業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意識
一方面,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意識是企業識別法律風險,進而化解法律風險的前提;另一方面,提高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意識為企業合同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奠定了思想基礎。企業可以通過集中授課、經驗交流等形式來加強對各級管理者的培訓,提高管理者的合同法律風險意識,讓他們對合同法律風險及其危害有充分的認識,從而使管理者的對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增強。與此同時,企業還應加強對管理者談判技巧、合同起草及其注意事項等方面的培訓,不斷增強管理者的業務水平,做到從根源上防范合同法律風險的出現。
2.實施合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
由于企業合同從洽談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因此企業對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應從合同的每個環節入手,實施全過程的監控和管理。首先,在合同簽訂之前,企業管理者要對合同相對方的商業信譽、履行能力等各種情況進行仔細了解,做好對合同相對方的資質審查工作。與此同時,企業管理者要做好企業合同標準文本的編輯工作,不斷提高企業管理的效率。其次,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企業管理者要仔細對合同的內容、程序進行審查,確保合同內容的合法以及合同中各種權利、義務、經濟責任等一些列內容的明確、清楚表達,同時還要確保簽約手續的齊全。最后,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一旦企業因合同的履行效果出現無法達到預想效果,甚至根本無法履行時,為了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企業應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與此同時,企業還應該及時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搜集,以為日后糾紛的解決作出充足的準備。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使企業合同管理體系得到完善
關鍵詞:法律風險;合同;企業管理
宏觀數據統計2011年我國因失信違約問題造成經濟損失5855億元,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發表質量信用體系建設白皮書指出,我國產品質量問題的原因歸根結底是利益驅動。由于違法成本低且獲利豐富,很多商家敢冒法律和道德風險而進行假冒偽劣產品生產。90%產品質量隱患出自于中小企業或大型企業的中小供應商環節。其中因為制假售假、產品質量失信的經濟損失就達2000多億元。在現代企業,任何行為都不同程度地伴隨著法律風險,所有這些法律風險可分為兩個領域:
一是縱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車輛管理、行業監管等;
二是橫向的交易(合同)行為,包括企業與各類市場主體合作和競爭的行為。
依據企業全面法律風險管理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合同管理應做到分工負責、統一管理。在機構設置上要形成網絡化管理體系,使企業內部的各個有關部門和分支機構,都擔負起合同管理的任務。并要求不同部門的分工合作與緊密配合,合同管理除了要體現分工的一面,還得體現集中統一管理的一面。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化管理
公司應該建立或完善以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帳制度、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及各類型合同規范性文本。
(二)合同簽訂前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履約方資格審查制度、簽約主體信用調查制度兩方面。
(三)合同簽約管理制度;包括授權制度、合同審批制度、合同法律顧問審查制度等三方面。
(四)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變更轉讓制度、合同解除廢止制度、合同履約保證制度、合同違約責任制度。
二、把控合同風險重要關口,預防控制企業法律風險
合同的管理可以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法律風險管理在任何一個階段介入都有意義,但意義不同。風險防范的核心可概括為“抱著最壞的打算,去做最好的準備”,從企業運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較差。因此,合同風險管理應該以事前防范為主,兼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一)交易主體的選擇是決定交易成敗的第一步
合同主體審查是最重要、最有效率的合同風險防范手段,許多合同風險及損失看起來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階段,但實際上往往是因為對交易方主體情況了解不夠埋下的隱患所導致。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解決是否有“能力”的問題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當事人為企業法人應著重審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方當事人為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伙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于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關情況。
2、調查合同主體的信用及履約能力——解決是否有“實力”的問題
合同利益的實現,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更需要對方當事人實際的履約能力。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如資信狀況、生產規模、企業業績、信譽狀況等。
(二)合同文本的選擇是決定交易關系的法律基礎
合同文本在實際操作中不應該生搬硬套,要經過審查、修改并盡可能剔除掉原文本中存在的風險。簽訂一個充分體現交易各方意愿和相對完備的合同,應經過合同管理人員和法律顧問的合作來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是控制交易風險的關鍵按環節
應建立完善和可執行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這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保證己方的履約符合約定,出現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另一方面只有自身的制度建設到位才能有效對對方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并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四)爭議的解決是化解合同風險的最后一道關
爭議的解決也應以協商為主,當然,企業應做兩手準備,應該及時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證據。
三、企業應注重運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一)規避合同法律風險
經過對法律風險的分析識別和衡量,發現此法律風險是高風險或嚴重風險,如果繼續原來的行為將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危害,據此就要制定出規避法律風險的策略,也就是消除該法律風險。
(二)減少合同法律風險
減少法律風險是指有企業有意識地采取行動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以及其所帶來的損失的法律風險解決方案。通常情況下,減少法律風險有三種途徑:
1、通過對法律風險損害結果的分析,對它產生的因素進行控制,降低法律風險損害結果及發生的概率。如加強人員管控、材料控制等來降低質量風險。
2、通過改變法律風險之間的關聯因素,實現法律風險降低。
可通過交易方式降低法律風險。這種交易包括風險的移轉交易,或者是風險分擔的交易。通過增加交易轉移法律風險具有廣泛的運用空間,但必須針對特定的法律風險設計適合的交易類型。
(三)轉移法律風險
【關鍵詞】
合同管理 法律 風險防范
一、引言
就目前來看,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發展中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近年來,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疏漏導致糾紛并引發嚴重后果的事情層出不窮。我國企業已經越來越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已由原來單純追求利潤逐漸轉換為在風險權衡的基礎上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眾多企業意識到,合同法律管理不僅僅代表法律問題,還在一定程度上是關乎企業發展的經濟問題,在整個合同管理中,需要由以往的事后審核向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轉變。
二、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
合同訂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企業通常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至合同終結視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在合同訂立階段,需要合同雙方相互履行權利義務以及條款合約,最終目的是能夠使合同順利履行。當今企業一般都具有合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整個體系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風險。筆者認為,在整個環節的風險防范中,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合同訂立階段的風險防范。
(一)合同主體資信調查的法律風險
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對合同主體資質進行審查,這樣能夠有效預防風險的發生。在企業運營的過程中,合同雙方責任重大,合同相對方是否能夠正常運行直接影響到本企業的生產運營和成本收益。這就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認真核查供應商的主體資格,盡可能了解到對方的真實信息,必要時甚至需要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在多方權衡之后才能夠簽訂合同。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議是:第一,嚴格進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在簽訂合同之前,需要確保對象的主體資格適合,查詢對方的行政許可,重點審查對方企業法人代表以及主管單位的授權氛圍。第二,需要對供貨資質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簽約前,企業的相關部門不能簡單相信對方企業所提供的信息,而需要對對方企業的資質進行復核,保證信息的真實性。第三、在進行行政許可等特殊資質的,需要供應商出具相對應的資質證書,并需要核實其證照的真實有效。
(二)合同約定條款的法律風險
合同約定條款對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最終實現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在合同條款中應該具有明確的信息指示,如果在合同條款約定上出現問題,就會影響雙方的交易,甚至造成損失。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議是:第一需要在訂立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嚴格明確標的名稱,使用規范的全稱,避免出現歧義。第二要根據質量條款明確物資質量驗收標準,在驗收的過程中嚴格根據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第三是物資的單價和總價表明,避免在合同款項以及結算時出現風險。第四是明確合同履行期限,避免發生合同延遲履行的法律風險。第五是明確確定履行地點和方式,避免單方違約現象。第六在訂立合同時,需要明確不可抗力范圍,企業雙方都有義務通知對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風險的發生。
三、合同履行階段的法律風險
(一)交付的法律風險
在這個階段中,客戶很容易惡意不提貨,使得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間交貨,履約損失。根據交貨方式的不同,在交付中經營遇到的風險分別是自提風險、代辦托運風險、送貨風險等。面對這些風險,我們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是,當客戶惡意不提貨導致我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貨的,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證我方的權益。另外,在交貨的過程中,我方交貨人員應仔細核查對方提貨人員是否有相應授權,還要注意注意符合合同規定,提貨人員出示的提貨權限與合同權限保持一致。先付款后提貨的,我方需要對款項進行查明,確定款項到賬之后才能進行發貨。代辦托運或送貨的,我方都需要在運貨之前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合格以保證貨物的安全。當客戶領取貨物之后,需要在合同或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上簽字證明。
(二)結算風險
第一,在這個階段,一些供應商要求企業進行先款后貸,但是容易出現我方付款后供應商不提供貨物的情況,這就需要在合同上明文規定,約定供應商發貨時間,一旦延遲發貨,需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第二,企業內部溝通不及時,在供應商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發貨時,企業已經付款從而受到損失,這需要企業各個部門加強溝通,在辦理對外結算過程中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第三,選擇預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在付款比例以及時間上控制不當,會給企業帶來風險,這就要求相關部門明確付款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每期款項付款的條件。
(三)貨物驗收、入庫風險
第一,物資采購部門在進行檢驗的過程中,沒有嚴格的按照合同標注的規格進行檢驗,在檢驗物資質量時沒有運用專用設備進行質量檢驗,這些未認真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檢查的物資,使得在今后出現問題時,供應商會依照這個借口逃避責任。這就需要企業對合同進行明確,明確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相關驗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第二,企業驗收人員沒有進行驗收就在貨物驗收單上簽字、倉庫人員沒有進行校對就簽字允許入庫、在沒有經過上級指令允許就擅自簽收的,這些都容易對企業帶來法律危險。需要企業雙方在合同規定下,在驗收的過程中,嚴格的按照合同上的標準進行驗收,出現問題雙方都要在驗收報告上簽字,這樣能夠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問題的發生。第三是產品質量存在隱蔽性瑕疵的,這就需要驗收人員和倉庫人員得到質量部門的核查認定之后才能進行簽字準許入庫。
四、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的思考
首先需要在合同風險防范意識方面進行有目的的培養,在企業中,尤其要建立對領導干部和關鍵部門核心人員的監督機制,對相關知識進行培訓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最大程度的避免風險的發生。要求企業人員正確認識合同管理的功能,要重視合同的管理,不能忽視每一個環節,合同法律工作人員要兼顧每個環節,進行及時的維護管理,避免風險的發生。在企業中需要不斷的對法律工作人員進行約束和激勵,需要企業提高法律人員的地位,不斷實行激勵機制促進他們努力工作。其次,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設上,需要相關負責部門進行監督,在多個部門進行全權把關中,實現法律資源的優化整合,使得每一個部門都各司其職,保證合同管理有效進行。在合同制定、履行以及審核階段,要求相關部門全過程管理,嚴格控制每一個環節,避免企業風險的發生。
五、結束語
總之,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企業要結合經營實際不斷的總結經驗,借鑒先進的合同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企業合同的立體化管理。
作者:楊晟 單位: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煤炭企業;采購合同管理;法律風險
采購合同的風險管理應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應企業法律部門的職責包括合同簽約前監督、合同簽訂審查、合同履約過程跟蹤、合同糾紛處理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缺一不可,也是企業各類合同管理的核心。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于行為人做出具體不規范的法律行為,而導致與企業期望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包括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但外部風險往往不是企業自身所能控制的。因此,本文重點闡釋內部風險。
一、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1.采購部門法律意識淡薄
漠視、不遵守企業內部各項采購程序與規定,甚至存在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約,甚至違約、違規、違法侵權,給企業帶來各類法律風險。
2.忽視合同履約過程的監督
煤炭企業往往重視合同前期的準備,如嚴格招投標程序、重視商務談判。但對于合同履行過程,則多依靠現場工作人員的素質,導致履約質量參差不齊,存在風險。
3.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關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過程中涉及的崗位較多。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存在偏差。
二、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及防控辦法
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對風險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須嚴格審查相對人主體資格、相關資質、履約能力,并充分評估各項法律風險發生幾率,避免將來發生糾紛。
1.主體不適格
第一,表現形式。供應商主體不合格、資質存在瑕疵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響采購物品質量。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工商登記或已經吊銷、注銷導致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無效等風險。相對人企業名稱與其所持資質(各類行政許可證、特許經營、生產許可證等)不一致,導致合同無效甚至工商處罰。第二,防控辦法。在合同簽約前,嚴格審查相對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與全國企業信用查詢系統查詢比對。涉及特殊行業的,要求相對人提供經營行政許可。在審查中更要注意相對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要審查對分支機構的授權范圍。要盡量核實相對人提供資質證件的真實性。
2.合同條款約定不當
第一,表現形式。采購標的約定不明,包括采購合同標的采用不規范簡稱,未標明型號、生產廠家、品牌或與采購計劃不一致,導致采購物品質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風險;采購標的相關技術參數約定不明確,導致采購目標失當;驗收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驗收質量爭議,或由此帶來的對于檢測機構、檢測風云爭議等。合同履約期限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帶來提前或逾期交貨,增加保管、倉儲等費用;對于履行地點和交貨方式約定不明確,則容易導致貨運中轉中意外導致雙方責任承擔的風險;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若在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導致部分違約的情形下難以計算損失等風險;爭議解決條款約定不明確,則可能導致我方增加訴訟成本等風險。第二,防控辦法。在合同條款審查過程中,要明確約定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及品牌,核查是否與采購計劃一致。對于技術規格復雜的大型設備,應將技術詳細規格作為合同附件同時留存,避免將來合同履行過程產生糾紛。約定明確交貨方式、履約地點,注重明確爭議解決條款等。
3.結算條款約定不當
第一,表現形式。雙方付款方式約定明顯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預付款情形的,買方支付預付款后賣方遲遲不發貨,延誤使用時間;又或者預付款比例不合適,造成大量資金占用。支付方式約定與現場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標的使用產生問題,造成我方損失。第二,防控辦法。制定預付款相關制度,確定合理的預付款比例。按照現場實際,使用確定按期支付采購價款。
4.驗收方式不當
第一,表現形式。驗收時,庫管未嚴格按照合同核對采購物資的型號、數量、規格等,未找相關機構檢驗某些大型設備,便視為合格入庫。這些行為都是明顯確認合同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對采購方不利。第二,防控辦法。制定合理的驗收與庫房管理規定,制定庫房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并嚴格執行。驗收大型設備可在合同中約定由某些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約定在設備運行期內出現問題的相關解決辦法。對在驗收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收集現場資料,通報法律事務部門。
三、結語
在煤礦企業采購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過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業管理人員、采購部門人員、法務部門人員形成正確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對采購合同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和風險防控。對于簽約方選擇、合同文本擬定、到貨驗收及質保期等,都要進行全過程風險防控,把控各個環節,確保采購合同風險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參考文獻:
一、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界定
(一)企業合同管理
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時利用規范來約束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項事務,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還應發揮出法律的作用,從法律的角度對企業合同進行管理,并可以起到領導與組織企業各項活動的作用。企業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準備、合同擬定、合同簽署、合同生效、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撤銷并對合同中所產生的爭議進行解決等。
(二)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法律風險指的是企業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當事方中的一方或是雙方利益可能存在的潛在損失等。同時在企業的合同管理中會涉及不同的范圍與領域且管理的過程也比較繁雜,在對企業風險規避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合同管理,這些風險的合法性、有效性與及時性都應通過合同法律效力來進行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是否存在,通過管理中的漏洞與表象來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與控制。
二、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識別
(一)合同管理風險的識別
在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內容,合同管理的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水平,可以看出法律是保證企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合同管理出現問題、產生偏差,企業管理制度的制定與修改等也會偏離企業的發展,嚴重的話還會脫離法律軌道,也會導致合同內容實效情況的發生,這樣風險也就隨之而來。可見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確保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企業中的實際規章制度都可以對合同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與判定,這也是企業中的關鍵。
(二)合同管理的程序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形式上來看,可以將法律分為程序法與實體法,在這其中程序法指的是一項制度在執行中的一個標準,同時其具有一定的理論導向性。這樣合同管理的整體程序就可以成為企業的管理制度并可以得到落實與執行,而企業的相關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管理程序上加大管理力度,以此來保證合同的規范性與務實性,如果在管理程序上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合同在整體執行過程中出現漏洞,也會加大后期執行的難度,并無法為后期的管理提供正確的管理方向與管理指導,這樣就會導致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所以從中可以看出,在對合同進行整體管理時就需要形成一個有效的、科學地的、完善的管理程序,并嚴格地對各個環節進行管理。
三、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一)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在進行經營與管理的過程中,首先就應做好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工作,企業應制定出相關管理制度并以此作為管理指導。例如,可以在企業中建立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在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下應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組織專業的法律人員、管理人員等組成專門的合同管理法律部門,并對企業的法律問題進行協調與指導,對企業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進行統一的判斷與決策,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出法律風險防范戰略計劃。此外,管理人員還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完善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并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制定出相關的處理方案及具體的落實情況,并對所執行的法律風險處理方案及執行效果進行評估與記錄,為以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提供參考。
(二)對企業合同實務實行戰略習慣的管理
在之前的合同管理時多是事務性的,多在遇事后再解決。但是隨著企業的轉型與發展老舊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時已無法顯現出效果。所以企業管理層應做好戰略性、規劃性的管理,這樣的管理形式也是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企業中的戰略管理目標是在確保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內容來提升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控制能力。企業可以對相關部門進行綜合性的操作并對合同中的內容利用信息化技術進行統計與分析,統一對合同管理法律問題進行解決,以確保企業可以合法的經營與發展。
(三)加強合同信息化、標準化的管理
現代企業中信息化、標準化是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向,在此基礎上來解決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遵循統一的原則,也就是利用相關的技術手段對合同中所涉及的信息進行固定,并根據信息內容對法律風險進行統一的管理與處理。信息化管理可以將傳統的紙質管理轉換成電子式管理,通過信息化來處理合同中所出現的法律風險,并在管理的過程中采用標準化來實現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控制。
(四)加強對于合同管理的隊伍建設力度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應從各個方面入手,企業管理人員也應給予合同管理部門大力的支持,并將管理滲透到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并提升管理的專業性與科學性。同時企業還應增強人才培訓力度,以此來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為企業建立起一支專業性強的合同管理隊伍,增強企業對風險的掌控能力。
四、結語
目前,企業是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應利用法律來完善自身管理。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所有的項目、合作都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尤其是在企業合同管理上應利用法律來規避風險。應制定完整的合同管理法律來規避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并以此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升,社會資源綜合應用率也逐步提升,電力資源是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實現我國社會發展的資源綜合應用率提升,不僅要實現電力輸送的技術在發展中逐步完善,同時也要實施企業發展的風險分析,實施合理有效地應對措施,可以激發電力企業的發展潛力,提升資源的綜合應用率。
一、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管理的問題
1.合同管理嚴密性低
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是現代電力企業管理的主要構成部分,我國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在于,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適應制度不完善,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性不足,導致企業內部法律資源綜合應用效果性降低,使電力企業管理的嚴密性降低,從我國現代電力企業法律管理的角度進行分析,企業內部管理中,合同管理問題較為突出[1],例如:電力企業管理中,對企業發展的資源供應中,電力資源的質量管理標準不明確,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保障,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資源結構體系中的資源應用作用不同,電力企業中一旦出現相應的資源質量問題,由于企業合同管理的信息不明確,其資源的綜合應用效果受到影響;其次,電力企業管理的經濟管理合同問題較為突出,企業重視發展中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性關聯,忽略了企業經濟運行中的資源傳輸的保障,從而使現代企業的資源管理帶來了后期管理上的不足。出現電力企業管理的定金與付款之間的平衡性較低,企業發展的資源具有不同的資源經營的經濟制度作為衡量的主要依據,從而出現電力企業發展的資源購買中,賣方以多種理由對電力企業的購買交易進行詆毀,企業處于財貨兩空的狀態,為我國現代電力企業管理帶來了發展的實際參考意見。
2.合同執行能力差
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的問題,在于企業發展中的合同執行力較差,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由于企業簽訂合同與企業發展中的整體資源結構的合同并沒有起到任何作用[2],合同內容與企業實際交易的內容完全相脫離,在實際中發揮其管理作用性較低,例如:電力企業實施企業發電的資源管理結構更完善的制度管理中,管理期限和實際分析的作用性較低,容易出現電力企業管理的資本結構綜合分析的合同管理實際作用,與現代企業內部資本分配控制的作用性較低,一旦現代企業經營發展中的資源管理作用性降低,企業經營的整體資源管理具有更全面的資源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失,同時,系統各部分的資源應用率的處理與現代社會企業的實際應用的效果性較低,合同雙方在實際管理中,容易出現企業經營的資本或者財務上的應用糾纏不清,是現代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的主要方面。
3.經濟賠償管理不明確
現代電力企業管理的法律管理風險上,資源綜合應用的結構中,經濟賠償管理不明確,也是電力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電力企業是社會資源分配的部分,實現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整體分配空間格局性中,僅僅對電力企業管理的電力供應。資源購買等方面進行相關記錄[3],而電力企業管理在合同管理法律中,處于被動的法律管理地位,一旦電力企業管理在市場經營中處于被動經營地位,電力企業管理的經濟收益也會被動,社會資源管理結構的經濟來源保障性較低,為我國現代電力企業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發展沖擊。
二、應對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管理的措施
1.企業合同管理嚴密增強
實現現代電力企業管理的風險意識全面性開展,實現現代電力企業資源開發與綜合性應用上完善。一方面,企業合同法管理嚴密性增加,需要實施電力企業管理質量上的全面性提升,電力企業對材料購買,電力輸送交易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電力資源的綜合分析[4],例如:在現代電力企業管理中,實施社會管理各部分的資源傳輸具有相應的合同條例作保障,實現現代電力企業管理經營中資源具有完善的信息傳輸結構,對電力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發揮電力系統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全面性應用,降低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合同中的實際應用作用;其次,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資源管理體系中,經濟管理作為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電費主要部分,實施現代企業經營中,多種經營結構的經濟分析,具有相對完善的發展管理依據,從而實現我國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開發與應用的資源傳輸的法律保護作用性更強,例如:我國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依據企業電力輸送的范圍,制定企業經營中定金與違約賠償之間的關聯,發揮合同在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的控制作用,減小企業發展中經濟利益的直接損失,一旦電力企業發展中存在管理違約的情況,可以依據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保障電力企業的經營發展的基本效率,實現現代社會發展中電力企業資源應用率與資源發展結構之間的相互均衡,從而滿足了現代資源的發展需求。
2.合同的實際效率性提升
打破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問題,發揮電力企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實現現代電力企業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具有相應的管理依據,一方面,避免電力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中存在企業合同管理內容脫離實際管理需要相應經營問題與喜愛企業經營中的管理法律合同在現代企業經營發展中的實際性作用,從而進一步發揮企業資本管理中的法律管理作用,例如:實施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管理的合同中[5],增加相應的實際法律管理的制度,實現企業合同與社會發展的需求相適應,發揮電力企業經營的資源分配中發揮相應的管理控制作用;另一方面,現代電力企業經營的合同應用,必須實施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分配的結構規劃的合同管理的內容明確,例如:企業處于哪一種狀態,其經營的資本控制與資源結構的相互均衡,發揮其經營的內部資源分析,優化我國現代電力企業的經營發展的資源保障,逐步推進整體企業經營的合同發揮其內在性管理作用,避免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合同應用的實際結構作用性得到綜合性發揮,降低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的構成部分。或者,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合同管理在企業規定的合理時間范圍內,同時實施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管理,對企業的經營發展的資源分配的合同作為主要參考依據,及時對合同中存在的管理不足進行法律系統的信息彌補。
3.經濟賠償管理不明確
發揮法律管理在現代電力企業管理中的作用,應用合同,實施企業經營管理的賠償經濟制度逐步完善,一方面,企業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結合企業經營的資源應用的基本結構需求,實施電力企業法律實施的資源管理的經濟效益收益符合市場經濟公平易的發展需求,逐步優化現代企業的經營發展的資本結構,實施現代企業發展的經濟管理在合同中具有直接性體現,例如:電力企業可以和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本管理與整體經營結構上的相互關聯,從而逐步優化電力企業的資源綜合性資本經營分布保障,依據我國國家合同法,對企業經營中存在合作雙方的經營資本轉讓或者企業合作中,需要履行的經營權利和包含的經營利益,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管理發揮著相應的資本分析控制作用,為電力企業的收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經營發展保障。
4.內部資源應用作用低
實現現代電力企業法律管理風險降低,保障企業經營收益及合同管理的風險性降低,也要發揮企業內部資源管理的作用,企業內部依據我國商業經營法律和合同法作為企業經濟管理資本的主要來源,完善現代企業經營的資源分析,例如:某電力企業的資本管理具有相應的經營保障,實施企業內部交易的資本管理格局的完善,按照不同風險進行電力企業的經濟資本的風險控制,合理及時的實現現代電力企業的經營發展的合同管理與企業內部經濟資本規劃之間存在著必然性關聯,逐步拓展現代企業經營資源的全面發揮保障作用。
三、結論
電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實現我國現代電力企業資源供應與資源結構綜合性優化發展的必然性要求。結合電力企業管理現展實際,實現電力企業管理的資源綜合利用率的全面性提高,實現我國電力企業管理發展的內部結構逐步完善,引導現代社會電力供應管理而機構體系的創新發展與探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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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在對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會不可避免的經常遇到違約金責任條款。所謂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對督促合同方誠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違約金,也可以極大的防范企業管理法律風險。
一、違約金和定金、訂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法學理論上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
我國《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故現在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所謂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上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三)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訂金在法律上屬于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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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將后悔不迭。
(四)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
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而違約金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違約的結果并未發生任何實際損害,也不影響對違約人追究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數額在一般情況下與實際損害的是否存在及損害大小無關,法院也不要求對損害舉證,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損害賠償責任簡便,也免去了適用損害賠償責任時當事人無法回避的舉證困難。
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
二、違約金和霸王條款有本質區別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論,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已在私法領域普遍適用,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體現為“自愿原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應嚴格履行。
違約金與“霸王條款”有本質的區別。“霸王條款”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費領域內的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的規定。
違約方一般不能將“違約金”視為“霸王條款”進行抗辯。轉貼于
三、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我國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從法律審判、仲裁的實踐來看,也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即違約金在實現補償性作用的同時,還應發揮懲罰性作用。懲罰性就是為了遏制違法,達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終目的,使許多潛在違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義務之大不韙。
所以實踐中違約金并不以當事人實際過錯為其適用條件,只要發生了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金的承擔也不以必須有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所以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本文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特點(雖然違約金不屬于我國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四、違約金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沖突的調整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違約金畢竟是以補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授權法定單位對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低不允許增加,將導致違約的成本低,從而間接縱容債務人違約,與完全賠償的衡平觀念不符。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數額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
所以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款的文意表述,“違約造成的損失”無疑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因此自應以此為衡量違約金過高的基礎標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定單位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將約定的違約金做了調整就較為合理,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
在這里,企業管理中簽署相關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最好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審核,做好風險防范,以免承擔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雙方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風險是合同實施過程中,由于環境與技術、經濟方面、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的損失。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采取有效措旋,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分析
1.1施工合同簽訂方面的風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是否全面、或未能針對性地擬訂解決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的保險和索賠、工程款的撥付、合同解除等具體情況的條款。這些問題通常都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條款不平等,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極利不平衡,使承包方在極其苛刻的條件下,被動地承受著質量、工期、資金等多方面的風險。比如索賠條款本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但在許多合同中卻閉口不談;又如誤期罰款條款,幾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詳細規定,而且罰則極嚴,但提前工期獎勵從不細說。
合同文字不嚴謹,語言敘述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爭議。有效合同的訂立,應當有準確、明晰的文字來體現。但有些合同簽訂時由于人為的或客觀的原因,對合同條款拿捏不準或措辭含混不清,或對承包人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對其應享有的權利則一筆帶過,甚至對有些關鍵事項含糊其詞。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關追加款額的條款中寫道:“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可增加款額”這類字句。那么,何為重大設計變更則并無細則說明。一旦出現類似情況,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往往便會視情隨意曲解。
1.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履約能力差,存在著拖欠工程款的風險。由于發包人經濟情況發生變化,無力支付工程款;或發包人的信譽差,不誠實,建設資金缺乏或違規工程的存在,使后續資金不能按時到位。
1.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問題或付款,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
1.4合同選擇的分包商不當,會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量按時完成分包工程,影響了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1.5經濟方面的風險。市場價格不穩定,存在著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和設備市場價格變化大,直接影響著工程的承包價。建筑工程的合同標的,存在著先定價后成交的價格風險。合同的標的需要一定的過程才能完成,受市場經濟等多種因素影響人工、材料的價格時常發生劇烈波動,固定價合同、包干價合同的簽訂均給承包人帶來較大的風險。
1.6管理和技術方面、環境風險和工程量的變更、經濟簽證的風險。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引起設計施工圖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條件和作業條件的意外變化等,使工程量增加。而發包人不按時簽證或回復聯系單,給承包人帶來利益損失的風險。
上述列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主要風險,從風險表現來看,這些現象屬于合同風險管理的范疇。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防范和規避市場中的合同風險,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防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風險
2.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使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專業化、正規化,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到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合同管理人員的組成應以法律顧問為核心,由企業的管理人員組成,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負責管理合同的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制度網格:一是指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業各層次都應有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的評審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帳、統計及歸檔制度。同時,還要將這些合同管理制度與建設工程合同投標報價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有機結合起來,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建設的始終。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一是合同管理人員要具備現代化管理知識,精通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階段的法律法規,熟悉工程實施全過程及合同簽訂和變更、索賠程序;同時還要具備工程管理、造介管理知識和實際運用的能力。二是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和培訓。隨著建設市場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需要對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使其在崗位上成才。三是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其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2.3及時掌握市場價格動態。在工程投標階段,認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標文件,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研究投標策略,報價準確合理,是減少風險的潛在因素。
一、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相關含義分析
所謂合同管理是指對包括合同的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在內的合同全過程的計劃、組織、控制、調節、訴訟和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的總稱。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都存在著法律風險,建筑施工企業也不例外,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并有效識別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法律風險進行防控,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維護施工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1]
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不同階段所涉及到的法律風險分析
第一,在合同簽訂階段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在這個階段,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合同主體存在不恰當的問題。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合格的合同主體應當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以及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然而在實踐過程中卻經常出現簽訂合同的雙方盡管有以上兩種法律規定的能力,但卻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存在合同當事人主體錯位的現象,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很難厘定主體;二是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經常出現合同文本行文不嚴謹的問題。這里所提到的不嚴謹,即文章不規范、不準確,極容易引起誤解和歧義。三是在涉及到的合同條款上海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的問題,一旦發生違約事故,如果合同中沒有對此予以事先約束,那么就會產生重大的法律風險。四是往往對從合同的重視程度高于主合同的重視程度。五是雙方主體在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地規定簽訂的合同,一旦合同發生糾紛,雙方主體不但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還會收到相應法律法規的處罰。
第二,在合同履行階段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在這個階段,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可能會涉及到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對于實踐中遇到需要變更的事項而沒有及時在合同中予以變更。在建筑施工實踐過程中,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出現變更是很經常出現的事情。但是對于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出現的變更沒有體現到合同中,未進行及時變更,由此很容易導致建筑施工企業加大風險損失。涉及到的合同變更主要包含合同內容變更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對于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而言,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二是對合同欠缺必要的動態化管理。例如應當對合同辦理簽證確認的卻沒有辦理簽證確認;應當發出書函的,卻沒有發等等。在合同履行階段實施動態化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自我有效保護的重要途徑和主要方式,但是這一點往往被忽視,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三是合同當事人并沒有對合同規定權利義務予以有效行駛。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是具有抗辯權的,然而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對于合同法賦予的這項權利卻不知道如何行使,最后很容易使建筑施工企業單方面墊資施工,不利于發包方欠款問題的解決。
第三,在合同終止階段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是貫穿始終的,從合同準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階段都是存在的。然而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往往認為合同風險在合同終止階段就不復存在了,其實這種觀點也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即使再合同終止之后,合同管理過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對于合同終止之后,如果施工企業違反合同規定中的保密條約、保密協議以及相關通知等合同后期義務,那么施工企業依然是要負相應法律責任的。從這層意義上講,盡管在合同終止階段,合同風險依然是存在的。再比如,如果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之后,沒有將事先合同規定中對各種資料予以有效的保管和存檔,一旦發生糾紛,建筑施工企業若是拿不出相應的卷宗,就會在糾紛過程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三、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進行法律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分析
第一,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一定從自身做起不斷提高對合同管理風險的思想意識。從某種程度上講,之所現實中有很多的建筑施工企業面對諸多的法律風險,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平時沒有對合同管理的風險予以高度的重視,從思想意識上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風險會對企業造成的重大損害。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平時高度重視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主動轉變觀念,不斷提高法律風險意識,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諸多風險予以高度重視。從思想意識上重視,需要建筑施工企業在平時做好相關方面的培訓和教育工作,組織企業管理層和企業領導者對該方面的學習,研究現實案例、開展經驗交流等,以更好的提高企業所有人員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以及提高會對企業產生的重要負面影響的潛在法律風險。
第二,建筑施工企業要逐步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組織體系。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異常重要,只有建立健全了合同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更好的對合同風險的防控、管理、應急等各個環節開展更加具有統一性的指揮負責體系,有助于在對合同風險防控管理中形成一種組織有力、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機制;同時,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組織體系能夠加強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加強調查和研究,在平時重點針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分析,提高應對合同管理風險的應急性和針對性,有效的減少因為合同管理風險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建立由企業法人任主管,法律、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的機制,明確各合同管理部門及人員的合同管理職責,實現合同工作層層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組織體系,可以為防控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提供一定的組織保障。
第三,建筑施工企業有必要對合同當事人的資信情況等進行深入的核查,以避免在后期合作中出現的合同管理風險。在進行合同談判之前,建筑施工企業很有必要對當事人的資質進行全面的審核,對當事人在存在的合法性、法人的行為能力方面、合同簽約資格、合同以后的履行能力等各個方面的資質都要予以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對合同當事人的資信進行的審核,還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當事人在營業執照方面是否合法,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二是對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狀況進行審核,看看是否具有資質進行合作;三是對當事人的相關經驗業績和信譽、榮譽方面進行審核;四是對上級部門頒發的質量體系認證書情況、金融機構頒發的信用證書等情況進行審核。對于建筑施工來講,對當事人進行審核是非常有必要的,盡管在前期可能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但是從長遠來看,能夠有效比避免因為當事人資質或信譽問題而為建筑施工企業造成相應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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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認識到項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訂立方式及傳輸中的法律風險。在現代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及廣泛應用,傳真、電子郵件、MSN等新興通訊方式促進了商業貿易的發展。不但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商務洽談、信息傳遞中,而且還應用在訂立合約的過程中,對于我們項目合同的管理來講,意識到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使用傳真訂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簡便快捷,但是在享受傳真等數據電文方式帶來的快捷便利之時,其中存在著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是我們必須要重視和面對的重要問題之一。
其次,通過對我國項目合同管理的認識,加強法律認識。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是合同當事人用語言來體現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面談、電話接洽、錄音表述等。雖然口頭形式合同簡便易行,但無文字為據,一旦發生爭議難于舉證,不易分清各方的責任,一般只適用于能夠即時進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另外,根據《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書面形式的合同種類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的數據電文是指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其應當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以說,針對合同金額較大或者履行期較長的單筆合同,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真件形式締約,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問題。如果需要采用傳真方式締約的,應當立即要求對方以信函補寄合同正本或者雙方及時另行簽訂合同書。雖然,目前以傳真方式締結合同業已經成為各個企業、工程項目中訂立合同較為常用的一種方式。但是,作為數據電文之一的合同傳真件屬于書面合同,作為傳真文件使用的紙張存在著不能夠長期保存的問題,并且經過一段時間容易褪色或者傳真機老舊等問題,會造成字跡模糊不清,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要清晰的認識到這類問題。
另外,在進行項目合同管理時,避免出現“合同倒簽”,引起的法律風險。“合同倒簽”是在合同履行前沒有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雙方進行劃分,導致在后期合同責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證據。
綜上,項目合同管理的過程是對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糾紛進行處理,以確保合同依法訂立和全面履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傳真訂立合同及“合同倒簽”的問題,使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協調,幫助合同雙方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
2項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簽訂完善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應該依法簽訂合同。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對合同的約定內容的法律作用也愈來愈被當事人所重視。第二,在訂立合同時要積極掌握市場的價格動態,使報價準確合理,避免為了爭取中標,不顧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一味壓低標價,造成虧損。第三,規劃好簽訂合同的可行性。項目合同管理的相關者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前,要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分析探索,對于承擔風險過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簽訂。對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進行考查,同時,我們在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
與此同時,我們進行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預測風險。合同項目管理人員首先要對項目合同進行完整、全面、詳細的研究分析,準確了解自己和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同時預測合同的風險,分析合同變更及索賠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確項目合同管理目標。在項目合同準備階段,要根據合同要求編制計劃,安排各項生產,制定工期目標、質量目標、成本目標,合理利用項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確保項目合同管理目標的有效實現。
總之,我們只有在合同簽訂和合同履約管理中,始終堅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則”并且避免法律風險,力爭依法簽訂并完善合同的訂立,不斷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履行約定管理,在合同中規避風險和轉移風險,做好各種防范措施,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讓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我們要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的前提、價值、基礎、主體、焦點及未來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適應法治時代的要求,實行“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并且通過對項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堅持按合同辦事,不斷完善合同條款,充分發揮好項目合同管理的優勢及主導作用。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雙方的合理權益,進一步推進項目合同的管理。我們應該把對于項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項復雜、全面的系統工程,因為項目合同管理的成敗直接關系著我們整個項目的運作及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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