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的原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31 15:02:0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房地產開發的原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房地產開發的原則

篇(1)

1.項目設計變吏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控制工程變更的認可權限

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具有最高的管理權限。監理工程師具有材料的審批權利,材料只有監理工程師先認可后,才能允許進入現場,這樣保證了材料的具體質量和水平,保障了整個樓盤的水平和質量。另外監理工程擁有認可設計的相關權利,進而可以極大地增強設計的質量標準,而且在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可以擁有認可施工質量的一定權利,當監理工程師認可之后,這個工程才能通過驗收。如果施工現場的指令比較模糊,工程監理可以代表業主對相關的修改指令進行。假設要對工程進行一定的變更,承包商要獲得監理工程師開出的書面簽字,這樣才能夠憑借擁有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書面合同向業主開展后續的索賠工作。

2)工程變更不能超過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

工程變更必須在合同規定的具體范圍當中進行相應的修改,假設修改一旦超過了合同規定的具體范圍,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該進行充分協商,簽訂新的工程合同。如果超出工程范圍,承包商可以拒絕執行發包商的指令。

3)承包商不能擅自做主進行工程變更

無論在什么條件下,承包商對合同的變更都要經過發包商的允許,承包商不能擅自進行決定對合同執行范圍的修改。如果承包商感覺原來的東西有問題,正確的程序是先通知監理工程師,小的問題監理工程師現場即可決定,如果大的問題,需要發包商決定后才能進行變更,如果一方擅自變更,甲方可以拒絕對乙方進行補償。

4)所有的變更,盡量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

所有的變更,盡量都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因為工程完工后進行工程變更,就造成很大的浪費。另一方面還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影響樓盤的形象,所以,如果需要變更,需要在變更前及時的雙方進行溝通,在工程完工前就完成變更。

2、項目設計變更、工程量簽證管理原則

在施工階段,把工程造價控制在計劃范圍之內,是事中控制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執行過程中,要明確各種商品的最高單價,一個工程涉及工程量的大小。如果單價或者工程量超出了原來的計劃,要執行嚴格的簽證流程,即只要超出計劃的部分,就需要進行嚴格的簽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明確哪些是應該簽的,哪些是不可以簽的哪些是合同里規定的,哪些是新增的,簽過之后對總體成本的影響是多少。

設計變更主要指對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如果進行變更,需要有設計單位、發包商、承包商和現場施工監理的共同簽字。在施工過程中,還有很多的零星事物,這些對工程影響不大、對成本控制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情,現場施工監理直接簽字確認即可。

1)時間限制原則:如果乙方要對圖紙和施工計劃要進行變更,必須提前報送給現場施工監理審批,在圖紙變更后,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完成一個成套的審批過程。如果乙方沒有提前和施工監理打招呼或者審批超時,甲方對變更產生的費用將不予認可,如果乙方上報后,甲方沒有給予及時的簽證,認為甲方已經認可該簽證。

2)先定價后實施的原則:在圖紙進行變更后,涉及到很多原材料,新增原材料,乙方必須先向甲方進行價格說明,待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進貨,不能乙方先進貨,再向甲方提出申請。

3)一單一算原則:一個變更申請只能針對一個項目變更,對應的也只是一份預算書;針對技術核定以及技術變更而導致的施工費用出現的提高或者降低,也一定要對應一份簽訂單。

4)原件結算原則:由于工程變更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乙方一定要提供相關的原始發票才可以當做結算的依據,可以這樣說,原始憑證是進行結算的唯一依據。

5)針對于簽證的具體格式,不管是由于任何原因而出現的簽證,一定要對下一個項目進行確定:簽證的依據、簽證的原因,人工單位價格、具體的用工量和工作量,相關的金額、工程量的數據一定要大寫才可以。

篇(2)

我國目前會計準則對借款費用的定義是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而借款發生的匯兌金額。長期以來,我國對于借款費用可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有嚴格的規定,即僅限于專門借款,企業只有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即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予以資本化,其他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均不允許資本化,而應記入當期損益。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于房地產這一特殊行業借款費用的處理也參照其他行業企業的做法,作期間費用處理,而國際會計準則則采取了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我國目前對房地產開發借款費用處理的原則一記入財務費用

1.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生產期間的,記入財務費用”。

2.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為構建固定資產專門借款發生的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人當期財務費用”。由于對房地產公司而言,所開發的房地產不屬于固定資產,而是存貨,因此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相關的借款費用應采取記人財務費用的做法。

3.我國財政部2001年1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一借款費用》,首次就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條件、方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因借款費用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在符合本準則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予以資本化”。但不知出于何種考慮,該準則并未將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列入準則的涉及范疇,即該準則的第二條稱:“本準則不涉及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綜合以上規定和不同規范的適用范圍,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中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借款利息采取費用化的處理辦法。

二、國際會計準則關于房地產開發中費用的處理原則一予以資本化

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明確指出了房地產開發是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借款費用資本化”也明確地房地將產開發列入合格資產即適合利息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日本的會計準則規定,如果企業所借入的款項是專門為了用于房地產開發,則企業應將相應的的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記入資產的成本。可見,國際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和日本的的會計準則都是將房地產開發的借款費用明確列入適合于資本化的范圍的。

三、我國房地產開發項目費用處理的會計規定存在問題

1.《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所規定的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化的對象僅限于“構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人的款項”。這一范圍過于狹窄,將其非構建固定資產而形成的資本性資產,排除在外,如造船、房地產開發等等。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將房地產開發排除在該準則之外,因為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的對象――房地產雖然是商品,屬于流動資產的范疇,但其借款比重大,時間長,利息負擔重,事實上已經具有了資本性資產性質,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同時,房地產上市公司實際上一直采用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辦法。

2.目前的制度安排將導致上市的房地產公司和非上市的房地產公司在借款費用處理上的又一個“雙軌制”。由于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不同的處理方法將導致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重大差異。

3.由于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費用不予資本化而列入期間費用。其一,有悖于歷史成本的原則和費用配比原則。這源于房地產借款費用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與項目成本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其二,它易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費用虛增,負擔過大,不利于企業正確地評價其經營業績和財務成果。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國家稅收征收和房地產市場的培育和成長。

四、筆者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1.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特點,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將房地產商品列為資本性資產,并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這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品使用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與項目成本之間存在直接聯系,根據歷史成本原則和費用配比原則,它應劃歸開發間接費用的范疇,并將構成房地產項目成本的一部分。

2.將有特定用途的未開發土地的借款費用納入資本化范圍。筆者認為,對尚未開發的土地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的處理應具體分析:如果該土地是用于特定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則為獲得該土地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因為獲得該土地是房地產項目開發活動的重要環節之一,購入土地和后續的建筑施工活動一樣,也屬于為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購建活動或準備活動。但如果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確,則暫時不宜將其納入資本化范圍。因為談不上為實現資產的預定用途所必需的購建活動或準備活動正在進行,因此不符合資本化資產的條件,只能暫時作為費用處理,待土地使用方向明確后,再將其納入資本化資產的范同。

3.房地產開發項目借款費用資本化停止時間,應以《企業會計準則一借款費用》規定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為依據”。

綜上所述,在借款費用資本化問題上,我國現行會計準則沒有充分考慮到房地產行業的本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導致了房地產企業在實際會計操作過程中存在著經營業績不真實,財務狀況可比性差的缺陷,嚴重地影響房地產企業的會計核算。為此,筆者建議將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借款費用也納入予以資本化的范疇,按資本化處理。

篇(3)

隨著房價的飛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會計核算問題也逐漸進入人們的視線。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其會計核算程序和方法等,與其他行業相比都具有明顯的差異性。雖然2007年1月1日,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但是從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在房地產企業中的實施狀況來看,都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2009年,我國重點檢查32家房地產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把對房地產企業會計的關注推到一個新的。檢查發現,會計信息失真非常嚴重,稅款流失極其嚴重。在面對我國房地產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和稅收流失極其嚴重的事實。因此,本文試圖在前人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和探討我國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中的會計信息質量問題。

一、當前房地產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銷售收入確認的問題

當前由于房地產開發產品價值較高,往往采用預售和分期付款銷售的辦法,從而造成收款期與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以四個原則作為收入確認標準,而在會計實務中,不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有以下方法:一是在簽訂預售合同后并收取預收房款確認收入;二是在簽訂預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額確認收入;三是在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后,發出了“入住通知書”并開具銷售發票確認收入;四是在收訖房款并辦妥產權過戶手續時確認收入。上述收入確認情況在房地產上市企業年報披露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數家房地產開發業務上市企業年報因當年房地產銷售收入確認原則的問題,被其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或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而企業與注冊會計師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這一關鍵問題上,往往是企業判斷的結果不能被注冊會計師認同。其實,在確認銷售收入實現時,不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公認會計原則都注重交易的實質,比如確認是否存在與銷售產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在實質上已經轉移,為實現銷售收入所必備的工作是否已經完成,是否具有收取現金的權利等事實。這里“為實現銷售收入所必備的工作是否已經完成”代表著供需雙方對已銷售的產品不存在重大異議,也不存在為完成該銷售而必需的后續工作等。

(二)業績信息的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土地開發至確認收入短則一年,長則三四年,在項目籌建期大量資金投入開發過程,大量管理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由于部分項目尚未完工,其預售款項也無法確認為收入,這樣看來,會計理論中的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在房地產業的體現并不明確,每年的損益表因項目在不同狀態下而使利潤波動大,如果某房地產企業的大部份項目在建設期內,該年度的業績只反映費用的投入,因此該年的財務報表就不能適當地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亦不能與其他同類企業比較,失去了可比性而項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預售款項確認為收入。該年度的收入實質是企業幾年的經營成果。所以,用一般的企業業績評價指標,如凈利潤等并不能正確、客觀、全面地反映房地產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并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現金流量表的問題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現金流量表應以企業為編制主體。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金流量與其他企業的現金流量具體明顯的差異性。在現金流量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在于其籌資活動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以企業為基本單位的,但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則是以開發項目為基本單位的,即每一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集中表現為購買工程用物資、支付的工資等所產生的現金流出,開發完成后產生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則集中表現為房地產開發產品等通過銷售所產生的現金流入。由于開發期限較長,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與流出相對于一般企業具有更大的異步性。

(四)風險信息披露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面臨多種風險,包括政策風險、項目開發風險、土地風險、工程質量風險等。這種企業高風險性狀況,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必須更充分地揭示有關風險事項。不過從目前我國的相關會計法規制度來看,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風險信息披露問題可大體歸納為下列三點:一是證監會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質量保證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二是證監會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財務會計報告附注中披露的風險僅限于抵押貸款的擔保風險;三是目前我國會計制度中并沒有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保證金提取的相關規定。但是,從目前我國上市企業披露的實際情況看,對質量保證金信息基本上未加披露。

二、提高房地產會計信息質量的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要加快會計規范國際化進程,提高房地產會計信息質量,就要按照國際會計規范的構成構建我國會計準則的結構框架。

(一)完善房地產企業的會計規范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國開放改革的深入以及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化,政府財政部門和會計學術界已開始考慮和探討建立一些新的會計分支,如人力資源會計、質量成本會計、物價變動會計、金融工具會計等。但是,目前房地產會計的一些特殊事項還沒有相關具體準則或會計制度加以規范,使該企業的會計核算不規范和一致,極大地影響了房地產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比如我們在建立了收入確認一般標準的基礎上,應當建立并推廣針對特殊業務的會計準則指引,讓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統一標準的確認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有更深一步的指引,比如香港會計師公會在2005年1月亦推出會計準則指引第24號――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準則指引,目的在于統一房地產售樓收入的確認原則,在指引中指出完工百分比法并不適用于開發產品,因此在指引中規定房地產業的收入確認需按《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四個原則外,項目主體完工,買方收到入伙紙后,房地產企業才可將預售款全部結轉當年收入,該指引清楚指出了收入確認的基礎,減少了企業間的不同理解。

(二)完善配套工程的會計核算準則指引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制度》曾對配套設施費用的預提及會計處理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現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對配套設施成本核算的指引不足,不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采取不同的成本核算手法,從而可能影響企業成本核算信息的質量及其可比性。以預提應由商品房等開發產品負擔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為例,如果某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在結轉商品房等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時預提了1億元的配套設施費用,不僅在當期利潤表中增加了開發產品成本1億元,而且在當期資產負債表中增加負債1億元,因此必將對企業當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但是,該1億元的配套設施預提費用只是企業的一筆尚未支付的未來費用。國際會計準則在2009年對一些準則條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進,旨在提高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及加強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其中亦十分強調資產負債表應該正確反映企業的實際已發生的成本和可以準確計量的負債。

(三)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會計核算

現時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財務會計規范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等,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會計核算,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財務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會計核算,其財務會計制度缺乏必須的完整性和系統性。

(四)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是在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利潤表格式的基礎上,增加“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項目。該項目反映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在結轉商品房等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時所預提的應由商品房等開發產品負擔的配套設施費用。二是披露企業的預售政策及情況。由于在項目未竣工前,預售收入不能結轉,但預售情況亦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現時因為各企業的預售政策不同,不同的預售政策對企業各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較大,如此投資者很難在財務報告中獲得預售的會計信息。以上海為例,按目前上海有關預售政策規定的要求,商品房結構封頂或結構施工至2/3高,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申請預售許可證。而其他地方的有關規定往往與此不同。因此披露企業的預售政策及情況讓投資者在財務報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額外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資料。三是在財務報告附注中增加分項目的現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即以企業每一開發項目為基本單位,披露其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包括銷售房地的現金、購買工程物資以及支付工資等所支付的現金。以此提高其現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以彌補利潤表信息的不足。

總之,目前房地產企業會計的一些特殊事項還沒有相關具體準則或會計制度加以規范,極大地影響了房地產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因此我們應在現行的常規會計準則基礎上,建立完善的房地產企業的會計規范體系,完善配套工程的會計核算準則指引,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會計核算,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參考文獻:

1、崔學剛.上市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政府功能與角色定位[J].會計研究,2009(1).

2、樊晏平.北京房地產開發企業現狀及發展前景[J].行業發展,2006(2).

3、馮西伏.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經濟管理,2005(5).

篇(4)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概述

1.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概念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減少外部成本,利用稅法漏洞或者缺陷減輕自身稅負的非違法行為。目前,我國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以及特定稅制要素的存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2.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銷售周期長、經營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合理的稅收籌劃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具體可以表現為:

(1)稅收籌劃有助于房地產企業利益實現最大化,提高競爭力。在房地產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較為復雜,例如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增值稅等等,這就加重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負,而進行合法的稅收籌劃可以說是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

(2)稅收籌劃有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提高會計核算水平,規范財務管理水平。進行稅收籌劃是一種財務手段,它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提高資金利用率,使資金流得以改善。

(3)稅收籌劃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供保證。在日常納稅申報時,及時準確的申報稅額,可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提高企業自身形象。特別是對于房地產開發這樣高風險的企業來說,涉稅無風險是提高社會信譽、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證。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策略

(一)對營業稅進行籌劃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房地產開發行業,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通過贈送產品、直接以折扣銷售房屋等營銷手段,達到吸引購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盤日購買者贈與一臺價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對購買者進行總房價的10%折扣銷售。我們假設銷售該房收入為5000萬元,贈送冰箱總價值50萬元,對于方案一開發企業需繳納5000*5%=250萬元的營業稅,同時還需繳納50*3%=1.5萬元,共計251萬元;而對于第二方案來說需繳納5000*0.9*5%=225萬元。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營業稅負擔較重的現象,許多地區對其實施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根據《于貫徹蘇政發[2008]44號文件精神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8]380號)文件規定:對政府或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1)納入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2)土地采取劃撥的方式供應;(3)銷售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確定;(4)向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認定標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對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被加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稱的其他性質住房,不得享受該項政策。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營業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營業稅成本。

(二)對契稅進行籌劃

契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購買、受讓、獲贈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分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相同企業,對新設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免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但是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的保障房用地無免征契稅優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可以按累進稅率進行交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的金額來降低增值率,從而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國家政策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北京市財政局、地稅局和住建委日前聯合通知,對土地增值稅征收進行了明確,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像房地產開發這樣資金密集型的企業,通常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延遲納稅等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例如,企業可以足額購買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保險和公積金等,這樣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稅費用,而且還為員工帶來了福利,實現了雙贏。

三、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合理性原則。目前,我國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制度還不完善,稅收政策也在不斷更新,這就要求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以合法性為前提,進行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

2.稅收籌劃活動應遵循全程性、系統性原則。房地產開發的建設過程涉及到土地購買階段、建設階段、售房階段和物業管理階段等,因此就要求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應貫穿于各個階段,做到全面監控。

四、 總結

綜上所述,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合理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降低成本,還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面對現在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能力不斷加強、利潤空間不斷減少的現狀,房地產企業采取合理的稅收籌劃勢在必行。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合法、合理的運用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成本,實現企業利潤空間最大化。(作者單位:上海中冶成工置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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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 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企業章程;

(三) 驗資證明;

(四)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 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 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 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 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 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 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 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 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 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 工程施工合同;

(四) 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 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協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篇(6)

通過加強成本控制,可以對房地產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從空間和時間上進行監督和調控,及時發現項目成本中的偏差,并可以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予以更正,提高成本費用的使用效率,進一步保證房地產企業經營目標的早日實現。

(二)促進作用

在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成本控制可以運用系統工程的原理,計算、調節和控制各種費用,可以及時發現經營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及時發掘出房地產企業內部潛力,有利于促進房地產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因此,加強成本控制對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三)監督作用

房地產企業成本控制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系統控制,加強成本控制可以很好監控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主管人員可以通過資料信息系統更好的反映出一些違法行為、浪費行為,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費和違法行為。

(四)協調作用

房地產企業各個方面利益受成本控制水平的影響,同時相關物質利益協調水平的高低也會影響財務成本控制。從企業成本目標來看,由于一些客觀原因導致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會略顯不公平、合理。通過加強成本控制,可以協調好企業各方的利益,實現各個子系統的協調統一。

二、房地產成本控制的管理方法

(一)投資決策階段的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1.引進前期成本控制人才。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提高成本控制管理水平,要提高對前期成本控制人才的招聘,這樣才能不斷提高投資決策階段的成本控制管理水平,才能從源頭上提高投資決策階段的成本控制水平。2.建立成本控制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投資決策階段建立成本控制機構,要對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的研究,成本組織機構的成員主要由以下成員構成:房地市場專家、房地產管理的造價工程師、房地產項目開發的技術人員。同時,為了理論聯系實際,也可以聘請高校教授來授課,這個機構應由善管理、知造價、懂技術的領導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成本控制機構的相關數據,房地產領導就會熟悉、了解資金的使用情況,銀行也可以明確開發項目的償債能力,堅持安全貸款的原則,科學合理的確定貸款數額。通過成本控制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會合理安排資金,保證項目資金得到有效利用,防止項目資金得不到合理利用造成資金鏈斷裂的問題。

(二)設計階段的成本管理方法

1.做好技術經濟的分析工作。房地產項目設計工作是經濟與技術對立統一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從技術經濟分析和項目方案進行比較選擇,有利于保證開發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其中,技術經濟分析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在保證開發項目質量和要求的基本前提下,適當減少工程內容,不用或者少用過多的材料,這樣就可以在保證項目工程質量的情況下,降低開發項目的成本。2.采用競爭機制和設計招標。在項目設計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設計招標方式、指定承包方式、協商方式。設計招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眾多中標單位中選擇優秀的單位來完成項目設計工作,實行設計招標可以使各個設計單位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從多種設計方案中選擇,提高了項目設計方案的質量,同時也可以有效防止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三)招標階段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保證工程清單的正確性,要合理利用好簽訂合同的機會,用合同條款的方式約定具體對施工過程中的材料、人工等因素。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進行招標,即固定總價招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其中,固定總價招標的方式主要應用在項目緊張的情況下,投標單位承擔主要的風險,工程造價可以由招標方控制,然而這種方法不利于反映某一個單項的造價。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在招標階段選擇合理的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四)成本施工階段成本控制管理方法

1.不斷提高員工的節約意識。從實質上來講,房地產開發項目是一個比較系統復雜的工作。因此,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落實節約的原則,也就是在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的前提下,大大節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物力、財力、人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員工要認識到節約并不是消極的節約成本,而是動態監督施工階段的成本使用情況,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事前監督上,要以系統論為主要的指導思想。節約原則要從以下三方面入手:(1)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和明確成本開支的范圍,這樣有利于監督和限制成本開支;(2)控制失控的成本,這樣就可以有效防止浪費成本的現象;(3)優化施工方案。管理公共項目,降低對施工項目物力、人力、財力的消耗。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做好以上三點,才能合理控制好開發項目的成本,實現節約項目成本的目標。2.優化施工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房地產項目施工質量水平與施工方案的選擇密切相關,施工方案的選擇也會影響工程造價,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選擇項目施工方案不同,就會影響工程造價、工期、施工機具的不同。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降低工程成本可以通過優化施工方案,要結合自身設備、現場情況、施工圖紙、施工經驗、技術規范驗收標準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施工設備的利用率和效率,更好地實現節約成本的目的。

三、結語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意義,不僅可以帶動房地產企業的發展,也可以為房地產行業帶來一個良好的風氣,可以激勵房地產行業實現節能降耗。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者要認識到成本控制管理的重要性,要做好各個階段的房地產項目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立于不敗之地。

作者:李飛虎 單位:無錫太湖美生態環保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篇(7)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對象是房地產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出售、稅務清算等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運動。這些資金運動具體表現為六大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就算對這六大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進行監督、核算和反映。

2 地產開發企業會計的主要任務

2.1 向管理者和投資者反映企業開發經營活動和開發經營成果的會計信息,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和企業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需要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每個房地產開發企業,都須根據自身的開發能力和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充分利用生產潛力,合理安排房地產開發任務。為了不斷改善企業開發經營管理,增強在房地產市場的競爭能力,一方面接受國家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使自己的開發經營活動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一方面要接受投資者的監督,使投資者關心企業,為企業提供擴大再開發所需的資金。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做好會計工作,及時提供會計信息,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成本狀況和開發經營成果,以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企業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需要。要及時真實地提供會計信息,企業必須遵循客觀性原則,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遵循相關性原則,以滿足各有關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則和一貫性原則,按照規定的要求和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會計核算方法,以便于會計信息的相互比較和利用。

2.2 反映和監督財產物資保管、使用情況,不斷降低開發成本,節約使用資金為了適應房地產市場公平競爭的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講求和提高經濟效益,多快好省地進行開發活動,一方面要搞好規劃設計、征地拆遷、批租土地等前期工程,擇優挑選施工單位;一方面要做好財產物資的保管工作,合理使用材料、設備,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不斷減少物資消耗,節約使用資金,降低開發成本。要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就必須做好會計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各項財產物資的存在和變動情況。對于一切貨幣資金的收支,財產物資的收入、發出和轉移,要據實填制憑證,認真進行審核,及時登記賬簿。要定期進行財產清查,查明賬實不符的原因,明確保管人員的經濟責任。要不斷減少物資消耗,節約使用資金,降低開發成本,就必須及時計算開發成本,反映開發產品在開發過程中的生產耗費。開發成本是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等開發產品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它能反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的發生和各項開發間接費用的開支情況。如果提高了開發管理水平,減少了征地拆遷和前期工程費,降低了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和建筑安裝工程費,控制了開發間接費用的開支,那末,必然反映為開發產品成本的降低。

2.3 反映和監督執行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促使企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過程,也是貫徹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過程。每個開發企業,都必須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的財產物資和各項經營活動,都要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反映出來,因而通過對憑證的審查和賬表資料的分析和考核,以及由此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就可了解企業各項開發經營活動是否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通過管理費用的核算,可以發現有無假公濟私、請客送禮、鋪張浪費以及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福利待遇等情況。通過利潤分配的核算,可以發現有無不按有關規定,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在所有者之間多分利潤的情況。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有無貪污盜竊等等。做好會計工作,就能促使企業遵守國家的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的行為作斗爭,促使企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篇(8)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周轉房,舊城改造中回遷安置戶交納的拆遷面積內的安置房產權款和增加面積的房產款,在“房地產銷售收入”核算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不是“房地產銷售收入”的核算對象。

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作為可供銷售的開發產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進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購銷合同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前后均可能簽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按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方可上市預售房地產。在預售中所得的價款,只能是屬于暫收款、預收效性質的價款,由于開發產品尚未竣工驗收不能確認收入。等到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后,方可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實現,將“預收帳款”轉為“經營收入”。

在開發產品竣工驗收后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有現房供應,在辦妥房地產移交手續后,即可確認收入。第一,與所售房地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法定地轉移給購貨方。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出售為主要目的而開發房地產的,出售后不擁有繼續管理權和控制權。第三,目前房地產銷售款的支付方式雖多種多樣,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銀行按揭等,有擔保和保險措施,但房地產價款的流入不成問題。第四,房地產價款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協商確定,而開發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和工程預決算資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數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法確認收入時限

(一)關于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應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下列原則分別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于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應按月或按季為結算期,定期結清已銷開發產品的清單。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

5.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

(2)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6.以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于分得開發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關于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確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

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類(或分項)確定。

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已實現的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銷售成本,計算出已實現的利潤(或虧損)額,經納稅調整后再計算出其與該項開發產品全部預計營業利潤額之間的差額,再將此差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問題

1.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1)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3)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5)以開發產品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2.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時限

視同銷售行為應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篇(9)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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