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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央行金融調控、貨幣政策角度看,銀行監管是指監管機構由于金融業對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穩定有巨大影響所采取的某種法律約束行動。
2、從銀行的現場檢查角度看,銀行監管是指銀行檢查與銀行審計。
3、從銀行法律和規則角度看,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管理即對銀行經營活動加以法律與規則的約束,也包括顯著影響銀行業運行的所有規則,或是有系統地進行管理控制,使其遵守規則或符合標準。
4、從銀行非現場檢查與監管角度看,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是指報表監督和指標管理,促成一個迅速、準確反映商業銀行經營狀況的信息系統。
綜上,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與銀行管理,包括對貨幣政策與銀行合規情況監督、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督、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銀行準入與退出的全部流程。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目標定位及狀況
隨著銀監會的成立,我國逐步形成了與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框架。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首次得到了明確區分,解決了長期以來人民銀行既承擔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的宏觀職能又負責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微觀職能的雙重監管目標沖突問題。
作為我國銀行業的專業監管機構,銀監會的成立使得保護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監管目標獲得獨立化,使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監管目標得以凸顯,有利于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證。
銀行經營中對存款人或消費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由于商業銀行經營的高負債率和經營者過度涉險的機會主義行為,也就是在商業銀行主要通過吸收存款等負債業務取得經營資金并實行有限責任的條件下,對于其股東與經營者發放貸款或從事某項投資而言,如果放貸或投資成功,可以取得幾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果放貸或投資失敗,則只需承擔極小部分的責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債權人監管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存在過度涉險的激勵,從而威脅到存款人資金的安全性等。
同時,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最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考慮到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金融發展滯后,金融深化廣度還不夠深,市場規則及相關知識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風險意識,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作為監管者,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考慮,還有一個重要職責便是“要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產品、服務和相應風險的識別和了解”。商業銀行要及時向公眾公布與之相關的信息,監管者要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靠度作出判斷,并糾正公眾對一些金融產品及服務的誤解。
最后,由于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系以及法制建設還未健全,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不規范的行為難以完全避免。因此,為從根本上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者必須嚴密監管商業銀行的活動,通過加強監管,建立起防范金融犯罪的機制,有效減少金融犯罪。同時,通過嚴厲打擊各類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資金損失,進而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目前,銀監會的目標定位從根本上來說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增進市場信心、提高公眾金融意識、減少金融犯罪等四個目標都統一于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這一最高目標,前者是基礎與根本,后者則是其的具體化,四者共同構成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有機體系。而在影響廣泛的國際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改革新方案巴塞爾協議Ⅲ出爐之際,中國銀行業監管者已未雨綢繆,巴塞爾協議Ⅲ中國版本已在醞釀之中,這主要涉及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四個方面。近期監管部門剛召集商業銀行討論在新的資本監管框架下,如何改善和提高銀行監管,即在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之下,監管層對國內商業銀行各層次資本充足率,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和超額資本充足率均有明確要求。按照巴塞爾協議Ⅲ要求,所有國內商業銀行各層次資本充足率均作統一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6%、8%和10%,這一要求分別高于巴塞爾協議Ⅲ的4.5%、6%和8%。再加上超額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最高要求或達15%。
三、對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探討
根據巴塞爾協議,結合我國國情,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可以考慮以下方面:
一、杠桿率的概念
金融部門的高杠桿在銀行體系表現為大型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出現了較大程度的背離。2008年危機期間,銀行體系的快速去杠桿化不僅削弱了其信貸中介功能,表使信貸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導致其他金融機構、企業部門和家庭部門的進一步去杠桿化,放大了危機的負面影響。在此背景下,傳統的杠桿率監管又重新回到了監管當局的視野。
杠桿率是用來衡量杠桿程度大小的。一般意義的杠桿率主要是指資產負債杠桿率,即資本/資產負債表內總資產。巴塞爾協議III中引入了簡單、透明、不具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明確了其監管標準。將杠桿率定義為:一級資本和其主要形式/表內外風險資產總和。巴塞爾對桿杠率的定義更準確真實的測量了杠桿率。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中說明中,杠桿率是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
二、各國杠桿率監管的實踐
早在1988年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I》之前,杠桿率就被廣泛作為微觀監管工具。銀行業發展早期,監管當局使用資本對存款比例來衡量資本充足性。20世紀30年代后,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擠兌對銀行的威脅大大降低,監管當局意識到銀行損失主要來自資產方而不是負債方,開始使用資本對總資產比例代替資本對存款比例來監管銀行的資本充足性。但隨著1988年巴塞爾I出臺,銀行加強了對風險資產的監管,資本充足率監管逐漸取代了杠桿率監管。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2009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了《巴塞爾協議III》,確立了微觀監管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新金融監管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要求。
其主要內容為:一、核心資本本充足率從4%調到6%。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從2%調到4.5%,總資本充足率仍8%。三、建立2.5%的“資本防護緩沖資金”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區間。四、引進無風險權重的杠桿率指標,規定杠桿率不得低于3%。第四條對銀行杠桿率的要求是為了控制高杠桿帶來的銀行風險。杠桿率是作為資本充足率指標的補充,這樣就兼顧了風險敏感性和無風險敏感性兩種監管需求。
三、美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監管實踐
《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銀行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要運用一級資本杠桿率評估,這一杠桿率定義為一級資本與表內總資產之比,適用于并表資產大于5億美元和并表資產雖然低于5億美元,但滿足一定條件的銀行控股公司。其他銀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桿率為4%,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和使用規定的風險資本方法對市場風險測度的銀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桿率則設定為3%。雖然美國1991年頒布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以銀行資本充足率和一級資本杠桿率為依據,對銀行的資本水平劃分了五個等級。但是,表外資產沒有包括在美國的杠桿率指標之內,所以杠桿率指標由于大量表內到表外的風險轉移行為而變得沒有多大實際意義。
四、加拿大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實踐
加拿大的桿杠率主要采用的是杠桿倍數,加拿大杠桿率監管的特征主要表現為:
(1)表外資產和附屬資本都包括在了資產和資本項目中。加拿大杠桿率是表內資產和特定表外資產之和/經調整的一級與二級資本之和。表外資產主要包含貸款擔保、回購協議、和交易和貿易有關的或有負債等項目,其占表外資產總和的75%。
(2)銀行不同杠桿率標準也會有所差異。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局在考慮到各個銀行的情況各不同,因為不同銀行的經營管理經驗、資產資產類型和多樣化程度以及風險偏好等都不同。二十倍是其上限,但是這一上限對具體銀行有所降低。如新成立的銀行杠桿率的上限為10~12,比許多小銀行杠桿率的上限要低。2000年之后,當銀行沒有不恰當地集中風險,并且將資產限制于一些低風險業務的情況下,盈利情況也比較優秀的話,可以相應的提高桿杠率的上限。
(3)處罰杠桿率未達標的銀行,保留“桿杠率緩沖”的措施。當一家銀行資本充足率經風險調整后還是低于監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監管機構就會調低這家銀行的杠桿率上限,這家銀行在下面四個季度的運營都需參照較低新杠桿率。這會讓銀行突破杠桿率上限的機會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銀行需要在超越杠桿率上限的盈利和所要付出的代價間做出抉擇。加拿大的銀行通過采取,使得杠桿率與其上限之間有可調節的空間。
五、對我國杠桿率監管的啟示
美國對表外監管的放松,高的杠桿率使得美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惡化以及不良貸款率上升,引發金融危機,造成全球金融經濟的波動。杠桿率作為一種微觀審慎監管工具,能夠為銀行在緊急情況下提供資本保護,起到吸收損失、緩沖風險的效果。
一,對銀行的杠桿率進行約束,可以使銀行對資產負債規模進行控制,用以規避流動性風險。二,當資產負債規模受限時,杠桿率監管會使銀行更加合理優化的配置資源,使風險性和盈利性達到平衡。三,杠桿率并不涉及風險模型,因此風險測度過程中周期性誤差不會影響杠桿率。四,杠桿率監管作為資本充足率的補充,能夠對沖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
我國應結合自身經濟發展實際狀況來定義杠桿率,使得杠桿率監管能夠達到吸收損失緩沖風險的效果。在傳統的存貸業務利差逐漸縮小情況下,商業銀行著力于加快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發展,不斷的進行各種金融產品的創新的同時,應該注重業務的獨立性,加強對母子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除此之外,我國應該統一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則,將風險較大的表外業務納入到常規監管中,用以更好控制風險,逐步達到巴III關于杠桿率監管的相關規定并且做好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3號:《商業銀行杜桿率管理辦法》.
[2]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一、銀行監管的法價值分析
有關銀行監管的法價值追求,將從三個價值分析著手,但在實際操作之中,往往有擇取價值序列的不同。眾所周知,銀行業安全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銀行業效率,而效率是銀行業的基礎。所以,在銀行監管的價值之中,所包含著的安全價值,效率價值,及其公平價值之間有著天然的有利于銀行監管的排序。簡而言之,效率是第一位的,它能直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而安全和公平是通過對效率的維護來間接實現銀行業發展的目標,是第二位的。
在明確了銀行監管法價值追求的基礎之上,在面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背景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與改革無不需要面向市場化而進行,并已成為一種勢在必行的趨勢。
二、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過程之中存有眾多問題,并亟須得以解決,且究其發展現狀之概括更進一步為其問題之解決提供了現實基礎。
第一對商業銀行實行控制性監管。此舉旨在順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發展,從而建立起審慎完善的政府監管制度。但在實施此措施的同時,由于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加之監A管的目標性不強,信息不夠全面,且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整體監管缺乏嚴格的制約機制。
第二積極培育和發展商業銀行監管的各種約束力量。此舉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為第一個措施的不足之處給予修正,同時也督促銀行內部加強自我約束。從而可以互補銀行監管外部力量之不足。
第三對商業銀行實行審慎性監管。銀行建立審慎性監管,究其原因有兩個。一是為了避免銀行業道德風險,二是來自金融外放的壓力。
在探析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問題的前提之下,應當采取相應對策,如: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2.建立健全銀行信息披露制度;3.加大銀行監管力度;4.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銀行監管隊伍;在這些對策之下加快并促進銀行監管市場化之進程。從而,在更廣的范圍之內為我國商業銀行的體系構建提供豐腴的土壤,繼而將商業銀行改革的“改革與監管并舉”落實到實處。
三、商業銀行監管體系構建
商業銀行監管工作包括銀行準入、業務經營及退出機制,而在操作過程中,又包含著多個體系的共同協助,具體涉及到法律、信息、社會信用、監管手段和隊伍等等。以下將從幾個方面就其體系構建開展一些列初步探討。
第一 法律體系。雖然從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的規章,法規當中涉及銀行監管的內容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制已不僅初步形成,而且達到完善的地步。但深入分析便可發現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存在許多不足,如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監管法制體系的構建上存有許多的不合理和不協調,監管法律制度的選擇既不利于實現有效管理,也不利于商業銀行追求效率,且其監管法制在構建、運用監管手段和方法上有嚴重缺陷。因而在此種種不足之中,需要對其法律體系進行更加有效的完善。從而采取靈活多變而附有成效的法律監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并對其不同的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落實到各個層次的法律規范之中,更能符合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
第二 信息體系。在監管過程之中,常存有信息不全面,滯后,不合理,不協調等現象。而完善信息體系,規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繼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給予市場參與者準確及時全面的信息,更有效維護其權益,有益金融秩序穩定。
第三 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好的社會信用體系,可以從根本上促進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風險的威脅。基于此,更應在銀行監管實施過程中,不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如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文化的素質,健全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登記制度,在不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 監管手段體系。隨著全球范圍內的信息化,電子化,監管手段也應多元化。例如網上銀行交易行為,給予必要的監管。首先,應對在網上銀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設置必備的交易密碼,在監管機構的監督之下,規定統一的支付網關。再次,超前研究對電子金融的法律監管,監管機構應研究制定并頒布條例監督支付系統和網上商業銀行
第五 監管隊伍體系。監管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監管制度的實施效力,加強監管隊伍組織,并強化監管隊伍的人員素質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一是從銀監會的一線監管人員進行選拔,吸收部分優秀的商業銀行人員,充實監管隊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管人員資格認定制度、系統性的教育和培訓制度、激勵性的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科學的人才選擇、培養、使用及淘汰機制。對那些在執行制度、辦理業務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員工及執行內控制度表現優異的人員應大力表彰。通過教育和管理、激勵與約束的有機結合,實現人的自覺行為與制度對人行為約束的有機結合,促進監管隊伍素質的全面提高。
四、結論
鑒于上述,在法律的規制之下,進一步完善各種體系,加強銀行內部結構治理,得使商業銀行監管在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之下,構建一個成熟而穩健的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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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會遇到很多中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風險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和消費者所面臨的重大問題。社會的進步和歷史的發展影響著人們對信用風險概念的理解。
傳統觀點認為,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受信方)拒絕或無力按時、全額支付所欠債務時,給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帶來的潛在損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貸款的銀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授信方總是會更多地考慮信用風險問題,比如發放貸款的銀行,其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在商業銀行的早期業務中,常常將信貸風險等同于信用風險。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演變和發展,信用風險出現了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
從廣義上說,信用風險還包括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對銀行信用的影響,使銀行經營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背離,從而導致銀行造成潛在損失的可能性;
從狹義上說,信用風險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協議、償還本息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風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意愿履行還款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另一個是指由于債務人信用等級或信貸資產評級的下調、信貸利差的擴大導致資產的經濟價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著眼于貸款是否違約,成為違約風險;后者則強調信貸資產質量價值的潛在變化,所以通常稱為信貸利差風險。
另外,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1)道德風險與信息不對稱是形成信用風險的重要因素。(2)非系統性與系統性。(3)風險和收益的非對稱性。信用風險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對稱性。(4)信用風險的歷史交易數據難以獲取。
二、國內外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監管的現狀分析
隨著現代經濟中信用活動的不斷發展和創新,信用風險所涉及領域和規模迅速擴大,因此,各個國家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視的。
(一)國外先進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管理的現狀
1、風險管理上升到銀行發展戰略高度,董事會直接負責風險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來,一些大銀行由于風險管理失敗而遭受了巨額損失,甚至破產倒閉,使得銀行股東、經理們以及金融監管當局領略和感受到銀行風險的嚴重后果,深刻地認識到現代風險管理對于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目前,國際上一些大銀行的最高決策層已把風險管理納入其發展戰略計劃,將之作為銀行內部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風險管理在整個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已經上升到銀行發展戰略的高度。
2、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開始出現,風險管理趨于日常化和制度化。與風險管理上升到銀行發展戰略高度相適應,現代銀行風險管理在組織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直接領導的,以獨立風險管理部門為中心,與各個業務部緊密聯系的風險內部管理體系。風險管理決策與業務決策的適度分離,改變了風險管理決策從屬于以盈利為首要目標的業務決策的傳統管理體制。同時,以獨立風險管理部門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運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礎上的,這就進一步加強了商業銀行在復雜的風險環境中及時、有效地管理風險的能力。
3、更加重視全面風險管理。與主要重視信用風險的傳統風險管理不同,現代銀行風險管理還非常重視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更全面的風險因素。而且不僅將可能的資金損失視為風險,還將銀行自身的聲譽和人才的損失也視為風險,提出了聲譽風險和人才風險的概念。
4、市場風險日益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技術得到迅速發展。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市場風險成為銀行風險環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時,金融自由化和銀行綜合化經營的發展,使得商業銀行傳統的以信用風險為主的模式發生變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兩者,無論是在管理技術手段上,還是在管理理論上,都構成了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兩個基本內容。
一、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外匯融資現狀及原因分析
商業銀行表外融資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商業銀行當期損益的對外融資活動。正是表外融資業務所具備的這一特殊屬性,自2009年以來,包括工、農、中、建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業務,無論在數量、規模還是業務范圍上均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從融資產品看,表外融資業務已由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等常規性產品,不斷擴展到協議付款、融資性保函(內保外貸)、期限結構搭配組合性融資產品、離岸融資產品等等方面,融資產品向多品種,深層次領域延伸;從發展規模和速度看,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表外融資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長了80%以上。以湖南省調查情況為例,2009年湖南省工、農、中、建等9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外匯融資發生額14億美元,其中海外代付7億美元,遠期信用證2億美元,融資性保函5億美元。而2010年上半年的融資額已在整體上超過2009年全年對外融資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外匯融資較快發展的主要原因:
1、境內外匯流動性趨緊
2009年以來,受人民幣升值加劇預期、本外幣利差等諸多因素影響,企業資產本幣化,負債外幣化意愿趨強,倒逼銀行外匯流動性普遍趨緊。以湖南省為例,2010年9月末,全省金融機構外幣存貸比高達212%。一方面,受世界經濟觸底復蘇影響,全省進出口企業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訂單逐步增多,企業貸款需求趨旺;另一方面,為實現套利,企業往往利用外匯貸款(含外匯貿易融資)推遲對外付匯,致使中資銀行自有外匯頭寸以及依靠總行拆借的外幣資金已無法滿足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企業日漸增長的外匯融資需求。為緩解外匯資金壓力,商業銀行迫切需要尋找新的外匯資金供應渠道,在此背景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外匯融資產品如海外代付、協議付款、融資性保函等等便應運而生并呈現出較快發展態勢。
2、境內外融資成本差異
在當前人民幣加速升值,國內外匯貸款大幅增加,外匯存款顯著下降的背景下,境內外匯融資價格也變得水漲船高,在美元不斷降息的現實情況下,與境外形成倒掛。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境內三個月的外匯融資價格為同期限的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則只有同期限的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業銀行通過續做表外外匯融資置換外匯貸款,不僅可以為客戶節約融資成本,滿足客戶的價格需求,節約貸款利息支出,同時還可為商業銀行自身在不動用自有資金的前提下,通過鎖定企業人民幣存單質押,獲得利差和匯差收入。
3、短期外債政策調整助推
2009年國家對短期外債政策的調整,明確規定90天以內對外融資業務不再占用代付申請行的短期外債額度。因此,也就意味著90天以內的表外業務對外融資規模可無限放大。以湖南省調查情況為例,自2009年以來,全省各商業銀行都重點開展了90天以內的對外融資業務,也充分地印證了這一點。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業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近7億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內融資業務占比為65%;海外代付融資額9億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資業務占比為88%。
二、表外外匯融資對宏觀經濟調控的影響
從目前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內部管理政策看,各家銀行總行為控制風險均建立了表外融資業務內控制度,對銀行表外融資業務實行嚴格的基本準入、授信管理等政策,基本確保了表外外匯融資業務的真實性,沒有出現明顯的風險隱患。以湖南省為例,9家商業銀行目前表外業務外匯融資中所有已到期融資均已履約,無逾期現象發生。但從宏觀調控監管角度出發,如果不加以正確的引導和監控,銀行如過度大量拓展表外外匯融資業務,必將會加大我國外匯凈流入壓力,最終影響到央行貨幣政策的調控效果,畢竟表外業務靈活性大,透明度差的顯著特點,一旦風險變為現實,必將嚴重破壞我國穩定的金融環境。
1、加大國際收支不平衡風險
從當前商業銀行貿易融資產品發展看,主要是圍繞加快企業出口收匯和延期付匯而設計。就進口付匯而言,按照慣例,因貿易融資而延長付匯期限,周期基本可達三個月之久,即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會將企業的即期購付匯轉變為遠期購付匯,造成即期銀行售匯量銳減,從而擴大銀行結售匯順差。而這種負有足額支付義務的延期付匯,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排除具有短期性、投機性、逐利性的特點,一旦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發生逆轉,企業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抽逃資本,擾亂境內外匯市場秩序以及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以湖南省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湖南省2009年外匯收支順差13億美元,同比下降了76.59%。但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跨境資金流入壓力重新增大,2010年9月末,全省外匯收支順差達到了26億美元,同比增長了8倍,其中表外外匯融資額占全省外匯收支額40%左右。由于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會導致境內人民幣債務轉變為境外外幣債務,這樣一方面推遲了外匯流出速度,另一方面又因為人民幣匯率的升值預期,進一步助長外匯凈流入壓力。在當前境內資本凈流入壓力不斷加大的現實背景下,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業務的較快發展,無疑又成為了境外資本凈流入的加速器。
2、削弱宏觀調控政策效應
由于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更多受到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匯率預期和資金來源等外生變量影響,其靈活性大,透明度差的顯著特點,致使表外外匯融資長期游離于本國貨幣政策調控范圍之外,金融監管部門難以有效對其進行正確引導和監測,當人民幣升值預期加劇以及境內出現正向利差時,進出口企業一般會在出口收匯時立即結匯,在進口付匯時則會通過銀行表外外匯融資延期購匯或替代購匯,短期內增加人民幣貨幣投放,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央行對沖外匯占款的努力,弱化央行貨幣政策效果。以湖南省為例,在當前國家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力度作用下,鋼鐵等資源性、高能耗行業已成為商業銀行調控的重點對象。2010年3月起湖南省某兩家鋼鐵企業已分別被當地商業銀行排除出了信貸支持或壓縮限入名單,取消其利率優惠,授信額度減少了1億元。然而該兩家企業2010年前三季度通過采用海外代付、海外協議付款等表外外匯融資方式卻仍然獲得了大量資金,新增境外融資已達1.17億美元,折合人民幣近8億多元,其融資規模不降反升。
3、“隱性外債”增加銀行償債風險
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下,國家對商業銀行90天以上短期外債實行嚴格的外債指標管理,而90天以內對外融資業務并不納入短期外債指標范疇,因此,商業銀行和企業在現行外匯管理制度下可以輕易地通過表外融資業務從境外獲取90天以內的外匯資金而又不占用銀行的短期外債額度,大大增加了隱性短期外債規模,帶來一定的償付風險。2010年初國家雖然下發文件,對2010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在2009年基礎上調減15%,但根據有關資料顯示,2010年1-5月份,商業銀行各項常規表外外匯融資同比仍大幅上升90%,且大多數是通過人民幣質押方式辦理,期限多為90天以內。由于這種90天以內的對外融資,實質上仍是一種變相的借用外債,盡管表外外匯融資所形成的貸款已轉出銀行資產負債表,但銀行依然承擔貸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實質上的法律責任和風險,而這種由表外外匯融資所產生的帶有隱性外債性質的90天以內境外融資,一旦國際金融市場和境內融資企業風險高度集聚,銀行規避風險能力將會急劇削弱。
4、滯后國際收支申報時效
在當前人民幣升值預期強勁的背景下,企業基于對自身經營成本及利潤的考慮,希望通過貿易融資延后付匯時間,而商業銀行通過表外外匯融資業務操作,則可幫助企業獲得人民幣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因此,海外代付、遠期信用證等已成為銀行、企業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資產品之一。然而,由于海外代付、遠期信用證等表外融資在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時,一般是在企業正式對外付匯和歸還海外代付時才辦理申報,無形中將貨到付匯申報時間延后了數月,從而滯后了國際收支數據的及時體現,造成一定時間內國際收支申報數據與海關數據的差異,可能出現國際收支順差短期內增加過快的不真實情況。
三、完善表外外匯融資業務政策思考
1、健全表外業務融資管理法律法規
目前在表外融資業務發展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始終存在法律、法規滯后于業務發展的情況。由于監管手段的匱乏,致使金融監管部門難以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的現有規模和發展情況,已經成為對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業務實施有效監管的瓶頸。因此,建立健全表外外匯融資業務的有效監管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應考慮借鑒國際上相關的管理經驗,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表外外匯融資具體管理法規,如表外業務的準確定義、服務標準、操作規程等等。其次建立表外外匯融資管理機制,將國際收支影響較大的表外外匯融資納入信貸額度管理范疇,使之更加真實、全面地反映外匯收支情況。第三,建立銀行表外外匯融資等衍生產品的備案制度。在人民幣幣值單邊上揚的情況下,一些人民幣質押加遠期售匯的融資產品存在著一定的無風險套利空間,不排除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企業涉足此類產品。因此,可考慮在商業銀行推出新的表外外匯融資工具之前,應由金融監管部門對其市場功能進行詳細評估,界定表外業務范圍等等,將表外外匯融資的發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2、加強對表外外匯融資的監測與披露
一方面,應建立統一的表外外匯融資風險衡量標準和風險監測體系。借此體系,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不同商業銀行的各種表外融資業務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同時準確掌握其規模、期限結構和行業結構的變化特點,將表外外匯融資業務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測。另一方面,應完善表外業務信息披露方法。首先,應加快商業銀行表外外匯融資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設工作,規范表外業務信息的披露范圍、內容、原則及標準。其次,處理好監管性信息披露與非監管性信息披露的關系,在保證銀行經營安全的同時盡量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滿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第三,強化信息披露真實性要求。對銀行表外外匯融資披露中存在重大虛假事件的當事人制定嚴格的懲罰制度,適當之時可考慮引進社會權威信用中介機構,對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加以審計,以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3、強化銀行短債指標政策管理
2012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正式由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一步躍至參照巴塞爾III的資本監管體系。相比原有的參照“巴塞爾I”的監管體系,這套新的資本監管體系納入了許多原先未被監管覆蓋的業務范圍,調整了銀行間債權、個人與小微企業貸款等資產的信用風險權重;加入了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專業貸款、交易對手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計算,以及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三大類風險的高級計量模型,使得監管機構與商業銀行對銀行風險的監測更為精細化。盡管新的資本管理辦法相比2004年版的管理辦法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任何一項監管總會存在漏洞,無法完全避免被監管套利。資本監管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利用監管規定的某些漏洞,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以達到超過限制放大杠桿的效果。目前國內上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多種手段繞過資本監管,在承擔實質上風險的情況下,少計或不計應計的加權風險資產,提高杠桿倍率,獲取更高的資本利潤率。
一、理財業務
本文提及的銀行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不包括各種金融產品的代銷。目前市場上的銀行理財產品主要分為三類:保本固定收益類、保本浮動收益類以及非保本浮動收益類。保本類理財產品由銀行保證本金,因此其資產和負債都需要納入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等同于銀行吸收客戶存款進行自營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理論上由客戶承擔,銀行只作為資金的管理者,不承擔信用風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大量使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其具有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特點。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完全無法獲取與資產池相關的信息,無法進行風險識別。因此,發行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銀行仍然成為了該理財產品事實上的最終兜底方,無法將風險轉移給投資者。
在《金融道2》一書中,曾有詳細描述一個銀行對自己發行的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最終兜底的真實案例。對于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率,其實質仍然是銀行以固定或浮動利率吸儲,配置于貸款或投資類資產,獲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對銀行來說,其最大的好處在于不必計提加權風險資產和減值準備,也不受貸款規模與投向的限制。銀行有動機將高風險的資產轉移至理財資產池中,以節省資本成本,獲取預期的高收益。并且該業務的收入在名義上計入理財手續費收入,各銀行對中間業務收入的考核權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銀行有動力把利息收入轉化為手續費收入以獲取更高的獎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銀行資金池理財產品占全部表外理財產品支數的比例超過50%。該風險不容小覷。銀監會于2013年3月底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對應,并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進行限制,以及加強對標的物的信息披露。這些措施均為將來打破非保本類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將風險真實轉移給投資者做好準備。
監管建議:淡化預期收益率,使用凈值法計量理財產品的業績,并要求披露理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的詳細信息。允許銀行為理財業務設立SPV,禁止銀行與該SPV交易賬戶之間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權
商業銀行的運營中,同業業務主要起互相業務以及調配流動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為主要目標。而目前的許多同業業務,則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銀行、信托、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同業,名義上從事同業間的存放、拆放與回購業務,實質上等同于放貸,以規避對貸款額度、貸款投向、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的監管。
一種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規避監管的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乙銀行因為某些限制,無法直接向需要融資的企業放貸。于是設計融資方案,由乙銀行提供資金。中間需要通過一些渠道,如設立單一銀行理財計劃、單一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等作為過橋轉讓信托受益權,以規避《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的限制。丙銀行同時對該筆信托貸款向乙銀行出具承諾函給予擔保,將乙銀行承擔的甲企業的信用風險轉移至丙銀行。
在財務報表中,該筆業務體現如下:丙銀行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外計任何項目,也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在資產端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類項目,并以25%風險權重(本文均采用權重法計量,該類資產的期限通常在3個月以上,取25%風險權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該業務的利潤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銀行和丙銀行分享。其中信托與中間渠道只作為通道使用,不承擔風險,可替代性強,利潤分成較低,通常在貸款規模千分之幾的比例。丙銀行作為擔保方,獲得擔保費,計入中間業務收入。乙銀行作為操作方及資金提供方,獲得剩余的利潤。此類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率通常較普通的質押式回購交易會高一些。
從實質的角度來看,該業務等同于丙銀行直接向甲企業放貸,隨后將這筆貸款向乙銀行賣出回購。在風險的承擔方面,丙銀行承擔對甲企業貸款的風險,應計100%風險權重,并占用相應的貸款額度。通過這一操作,銀行逃避了對貸款額度與投向的監管,且丙銀行出具的保函并沒有計入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承擔對丙銀行貸款的風險,并由甲企業的貸款收回作為擔保,應計25%風險權重。乙銀行在這筆業務中并未少計加權風險資產來逃避監管。監管建議:對于提供承諾函的丙銀行,應當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證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對未被保證金覆蓋的敞口以100%風險權重計加權風險資產。
業務展望:如果對丙銀行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乙銀行與丙銀行將承擔總計125%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使得該業務的資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貸款,商業銀行從事此類業務的動力將大大降低。此前的同業代付與同業償付業務也與此類似,在要求納入表內貸款進行監管之后,此類業務的余額迅速下降。
三、商業票據業務
商業承兌匯票是基于企業信用的票據,實質是標準化的企業應收賬款。由于商票屬于商業信用,并非銀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監管機構僅對銀行持有的已貼現商票計入貸款進行監管,其余與商票相關的業務尚未納入監管范圍。
在現實中,許多商業銀行開展了商票保貼業務和商票交易業務。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商業承兌匯票在簽發時,銀行并非參與者,與銀行無關,也不計任何風險。而在銀行給予保貼承諾后,這張商票持票人(隨商票流轉而變化)隨即擁有了銀行的貸款承諾,銀行承擔了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應計20%風險權重(以保貼承諾期限小于1年計)。
監管建議:對商票保貼業務,應當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的監管方式,計入財報中的“貸款承諾”,計2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
商票交易業務是指銀行將貼現的商票賣斷或以賣出回購的形式轉讓商票。由于我國的銀行信譽極高,且有國家的隱性擔保,由國內大中型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銀票”)可以認為幾乎沒有信用風險。因此在銀票的流轉中,前手通常無需再考慮其被后手追索的風險。在銀票賣出后,前手不計加權風險資產也是合理的,否則在總風險并沒有增加的情況下,整個銀票流轉鏈上所有參與者將不斷增加加權風險資產,阻礙了銀票的流通。然而對于商票,最初貼現的銀行在向后手轉讓票據時,等于給這張商票賦予了銀行信用,自己成為票據的承兌人,使商票變成實質上的銀票。因此,最初貼現商票的銀行應當被認定為該商票信用風險的實際承擔者,其承擔的風險等同于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同時,商票最終名義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貼現的銀行)并不承擔實質性風險,不應計加權風險資產。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中,僅有招商銀行于2011年年報的表外項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賣斷貼現票據”的數據為263,287百萬元,腳注為:賣斷貼現票據包含到期后15天內的應收賣斷銀票及商票。雖然無法得知具體賣斷商票的規模,但可以證明國內商業銀行確實從事了商票的貼現及賣斷業務,對于該業務相應的監管卻未及時跟上。其余銀行均未在表外項目中列示與賣斷貼現票據相關的項目。
在利潤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銀行已對票據價差的核算方式進行了改造,將“票據價差收益”在“投資收益”中單獨列出:
以民生銀行為例,2012年票據價差收益42.24億元,占當年總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規模。該業務名義上交易價差收入,計入非息收入,實質上在票據轉出后仍需承擔對票據前手違約進行兜底的風險,因此加強相應的監管是有必要的。
監管建議:對于商票貼現與交易業務,無論商票轉讓與否,貼現行應當計入貸款,計100%風險權重的加權風險資產。如果商票已轉讓,貼現行在負債方應計“賣出回購金融資產”,買入方應計“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轉入方可以不計加權風險資產。
四、信用卡授信額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種向零售客戶提供的貸款承諾。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為3年,且一般不會撤銷,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考慮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戶發放的,其違約概率與信用風險暴露相關度均較低,因此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對于符合標準的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僅計20%風險權重,對一般未使用額度計50%風險權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多數銀行很難向客戶收取信用卡年費。僅有少數高額度貴賓信用卡用戶因對價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務而付年費。目前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通常僅能夠覆蓋資金成本與積分成本,對本該由年費覆蓋的運營成本和授信的資本成本則很難覆蓋。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不得不用從少數使用信用卡取現、分期、逾期或部分還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戶處取得的利潤來補貼多數正常刷卡,按時全額還款的客戶。為了增加信用卡部門的收入、削減成本,許多銀行使用了多種手法,如降低積分價值、增加刷卡收費范圍、減少對低價值客戶發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銀行有通過突擊調降未使用額度來應付每月底的資本監管,以降低資本成本的嫌疑。
根據A股上市的13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公布的年報與半年報,剔除了數據不全或口徑不一致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以及農業銀行與光大銀行上市前的數據,將其余的8家銀行公布的信用卡業務相關數據進行整理,結果如下:
從以上整理的數據中可以清晰地發現,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額與卡均貸款余額與同業無顯著差別的情況下,卡均未使用額度大幅低于同業。在2011年1月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首次要求將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以50%的信用轉換系數納入監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的卡均未使用額度比2011年年中驟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額度使用占比均超過50%,且此后持續上升。興業銀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使用占比甚至高達86%,卡均未使用額度不足千元,明顯與常識相違背的。由此推測,民生銀行與興業銀行在報告期末有主動調減信用卡未使用額度,報告期后恢復,以減少報告時點的加權風險資產的嫌疑。
監管建議:監管應當更注重對期間均值考察,時點值較容易縱。
五、結束語
站在監管者的角度,應當更關注監管的有效性。第一,應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各種風險解包還原進行對應的監管,而非僅僅停留在形式上的對資產分類加權進行監管。第二,應努力縮小監管指標與實際風險之間的差異,使監管更貼近事實。第三,應注意監管規則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顯的監管漏洞,如時點監管。明顯的監管漏洞反而會鼓勵被監管者主動鉆漏洞。
對于被監管的商業銀行,在日常的經營中,也應當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業務本身可能產生的風險做好充分的評估。在計算EVA和RAROC時不應完全照搬監管指標,而是以更接近實質的風險參數來模擬業務的信用風險,不為了監管套利而套利。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令[2012]1號: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6月8日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令[2004]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3]王雪,孫建坤,“商業銀行資產池理財產品探析”,銀行家,2010(10)
一、引言
商業銀行的安全與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息息相關。目前全球商業銀行監管的基本準則是《巴塞爾資本協議》,其中資本監管是三大支柱之首。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使得許多商業銀行失去償債能力,也引發了大家對資本監管的質疑和思考。
盡管我國商業銀行受沖擊較小,但我國監管部門和銀行也開始重視銀行抵抗系統風險的能力,在金融危機后我國開始了一系列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改革措施。然而,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改制管理框架不完整、理念不清晰、操作難度大,導致《巴塞爾協議》的應用屬于形式主義,沒有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也沒有促進銀行的良性發展。有鑒于此,本文將對《巴塞爾協議》中有關資本充足率管理的內容和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我國資本監管制度中需要關注的問題,為中國商業銀行改善資本充足率管理,完善資本補充機制提供一些參考。
二、國際監管標準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現狀
(一)國際資本監管標準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并于2010年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批準《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關于資本監管的主要規定有:
(1)最低資本充足率
在最低資本充足率方面,《巴塞爾協議Ⅲ》要求一級核心資本充足率由原來的4%提高到6%,而普通股最低要求也須由原來的2%提高到4.5%。但一級資本加二級資本仍保持原來的8%不變,同時對于一些不在符合一級資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將從2013年開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
(2)建立資本留存緩沖和逆周期緩沖
“資本留存緩沖”全部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最低標準為2.5%。這意味著銀行在滿足普通股4.5%、一級資本6%、一級和二級資本8%最低要求的基礎上,還要再預留2.5%的普通股作為資本留存緩沖。
逆周期資本緩沖則是資本留存緩沖的另外一個方面,目的在于防備系統性風險。資本要求設定為0-2.5%,各國可以視不同情況自行確定。
(3)引入新的流動性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建立了兩個新的指標來更準確地衡量流動性風險,一個是流動性覆蓋率,另一個是凈穩定資金比率。前者是用來衡量商業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的承受能力,后者則是通過銀行在長時間內可使用的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來衡量在較長期限里商業銀行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這兩者的結合可以更為有效地評價商業銀行總體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
(4)用杠桿率加以補充
杠桿率是指銀行一級資本占其表內資產、表外風險敞口和衍生品總風險暴露的比率。《巴塞爾協議Ⅲ》引入這一指標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補充,要求各個成員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進行同一時期內的平行測試,以便更好地防范風險。
從《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不難看出,它希望通過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來提高銀行對金融危機的應變能力,同時為達到這一目的也提出了新的方法,比如說對表外業務資本的新要求等等。《巴塞爾協議Ⅲ》由2013年起開始執行,協議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達到最低一級資本比率要求,對緩沖資本的落實則較為寬松一些。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現狀
中國銀監會經過兩年左右的時間的醞釀,于2011年8月15日正式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其中將銀行資本監管劃分為四個層次,包括最低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從而構成了我國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新框架。
這一新的框架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要求具體包括:監管資本從原來的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這兩個分類修改為三個,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以及二級資本。同時對這三級資本的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6%;總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可以看出,銀監會對我國銀行業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巴塞爾協議Ⅲ》4.5%的水平,而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Ⅲ》保持一致。
關于逆周期資本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要求基本一致,銀監會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規定我國的商業銀行必須計提0-2.5%的逆周期監管資本來防止銀行信貸過快增長引發的風險。
我國銀監會對于杠桿比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要求分別是:杠桿比率要求為4%,比《巴塞爾協議Ⅲ》中規定的3%的要求高出一個1個百分點。而對于凈穩定融資比率和流動性覆蓋比率我國要求均不得低于100%,這與《巴塞爾協議Ⅲ》中的要求基本一致。這一監管標準我國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應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在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性重要銀行則要在2018年底前達標。
與《巴塞爾協議Ⅲ》不同的是,我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也提出了相應的指標要求:貸款撥備率也即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余額的比例須不低于2.5%。這一指標的意義在于,商業銀行只要發放貸款就必須計提損失準備,從而可以對銀行貸款規模進行直接約束。而撥備覆蓋率也就是貸款損失準備占不良貸款額的比例不低于150%。
目前,中國銀行監管部門所設定的監管要求已經基本覆蓋《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根據2010年銀行半年報數據,我國的大中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超過了10%,核心資本充足率也高達8%以上,都已超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
在我國14家上市銀行中,有9家已經滿足了《巴塞爾協議Ⅲ》關于資本充足率的最終要求;有3家銀行達到了有關普通股占風險權重資產達3.5%的要求。我國上市銀行之所以擁有良好的資本狀況主要是因為我國長期的高利差環境所致。
但是,長期來看,由于資本消耗型的模式和未來高利差環境的改變,這都極有可能將對我國銀行業的利潤造成不可估計的影響。此外,銀行業務高度的同質性也會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資本監管改革的影響不可小覷。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充足率的指標設定過于嚴格
《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金融危機后針對歐美國家的實際情況而設定的框架和標準,但是我國的銀行業發展還沒有與歐美的商業銀行處在同一水平線上,因此《巴塞爾協議Ⅲ》也并不一定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根據2011年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我國對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明顯要高于《巴塞爾協議Ⅲ》中規定的指標,這說明我國的監管指標設定的過于嚴格,這有可能會導致商業銀行采取一些措施來規避資本監管,從而導致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并且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資本充足率高不代表抵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強,資本充足率代表的是銀行在抵御風險的過程中所擁有的資本儲備。
(二)資本金缺口依然較大
我國雖然采用各種方式補充商業銀行資本金,但我國銀行資本金缺口依然較為龐大。根據銀監會于2011年《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對資本監管的要求顯著強化,9%的資本下限將使得銀行業整體面臨巨大的資本金缺口。
(三)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不足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對銀行業實行機構性監管,重心放在市場準入等的審批管理上,而沒有對銀行的資本、經營風險進行嚴密地監控和防范。監管方式和手段滯后于市場發展,缺乏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力的處罰措施,使得資本監管流于形式,缺乏約束力,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監管效果。從外部環境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立法欠缺,使得銀行監管隨意性大,主觀性強。此外,我國監管當局缺乏資本監管的經驗,使得監管水平低下,這也影響到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效果。
(四)缺乏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雖然有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等比較先進的國際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缺乏數據整理、人員培訓等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去滿足操作風險的相關需求,所以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尚未成熟。又因為國內各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高低不齊,要實施新資本協議難度較大。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對策研究
(一)實行新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
《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權限的要求有了較大幅度提升,而商業銀行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因此我國的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新的資本監管制度來達到這一最低資本的要求,主要是需要考慮對于資本充足率指標的設定是否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以便抵御銀行的潛在風險。
(二)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商業銀行資本金補充制度
1.提高資本水平
首先可以通過增加核心資本的方式來提高商業銀行資本水平。增加核心資本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財政注資、銀行上市或者引入國內國外戰略投資者等,但最重要的方式應該是增加銀行的自身積累,通過銀行的盈利來轉增核心資本。其次可以通過增加附屬資本的方式來提高商業銀行資本水平,主要的方法有完善呆賬準備金制度和發行長期次級債券。
2.降低風險資產
商業銀行要降低其風險資產一般有兩種主要途徑:調整商業銀行資產的風險結構和降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在調整資產的風險結構時,主要通過調整流動資產和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來實現。降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率,則必須要在遵循我國具體國情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的基礎上進行。
另外,我國也可以通過適時引進戰略投資者來補充資本,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
(三)完善資本充足率監管配套保障制度
1.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銀行會計制度
在對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過程中,首先要保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強化對其進行的相關檢查。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完善各項要求,將各項標準進行細化規定,制定出相應的行為指引。最后,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執法力度,加大懲罰力度。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制度應與國際標準相統一。在處理銀行風險管理制度與程序、資本構成與資本充足率相關信息時要注意準確核算,對于涉及金融穩定方面的重大信息要做到適度披露、準確掌握。
2.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首先應在法律中予以規定,依靠立法來推進。此外,依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銀行應具備一套評估自身資本充足率的完善內部程序,而其中的內部稽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我們首先應加強與內部稽核相關的立法工作,提升稽核部門在商業銀行中的地位。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現階段條件下,我國應充分借鑒世界先進國家在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聯系我國國情,循序漸進地推進存款保險制度。
4.建立內外部信用評級制度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首先應嘗試指導、幫助各個商業銀行建立起有效的內部評級體系,可監督商業銀行收集貸款人或者其他債務項目的必要信息,建立內部數據信息庫,為后期采用定量分析法來管理信用風險做好準備。
(四)轉變銀行業務模式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的業務經營模式還都處在資本消耗型這一模式上,但是伴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這必將會給我國商業銀行的利潤造成不可估計的損失。因此我國必須轉變目前這種經營模式,向業務多元化、精細化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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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銀行也加強了對于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力度,但是還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銀行的監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消極金融現象更是屢禁不止,各種非法金融活動依然猖獗,這對于人民銀行的監管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還在增多。
(一)目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目標不清晰
市場化的金融監管目標是與貨幣政策目標和計劃性管理目標都不相同的,因為商業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要保護社會公眾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達到更好的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而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標就是穩定貨幣值,在我國商業銀行的主體都是通過國家直接或者間接的進行管理,,但是現如今我國的銀行監管系統還是通過監管各類銀行的機構進行監管,并沒有把銀行監管和貨幣穩定目標二者分開,監管目標不甚清晰會導致監管工作的無的放矢。
(二)目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不甚完整
我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機構對于監管主體監管目標不明確,監管職責分不清,范圍界定也不清晰,機構協調不好會使得監管過程中問題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監管內容太過狹窄,商業銀行盡管應該面面俱到,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都應該涵蓋,但是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的內容基本上就是機構審批已經查看合規與否,對于日常的經營中的風險和細枝末節疏于監管,也可以說尚未展開,而且對于銀行的退出市場監管尚不完善,存在著很多問題,比如重審批輕管理、中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等等,這都會導致銀行的監管達不到金融市場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監管過程中也僅僅只有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這三種國家對于銀行的監管手段,不僅如此,監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種,銀行自我管理和當局外部的監管以及社會大眾的監督。其實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對于銀行體系的監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來說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經濟處罰,這在兩一方面也說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銀行自我管理的過程中,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主體缺位,導致自我監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問題的存在說明了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莊礦和人民銀行對于監管的水平與世界各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國的銀行監管法治落后和不協調,不能完全適應我國“入世”后的銀行發展需求,雖然目前為止我國的銀行監督法規不少但是明顯都已經跟不上時展的潮流,監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陳舊,監管的行為不夠規范等等,凡此種種,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真正的實現銀行監管的法制化。值得人們深思,也值得國家為之改變。
二、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
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制度模式及監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銀行監管法規,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勢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到完善,完善與這些基本的法律法規相匹配的更多的專業的法規條例來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銀行監管辦法以及完善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增加現存銀行法規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據當下經濟和社會需求,對一些已經落后的不適應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對于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修訂完善。除此之外還要制定一系列諸如個人信用、銀行債權保護、銀行退出市場等方面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做到能夠依法規范銀行的監督管理,明確定位的同時還要在監管過程中能夠切實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其嚴肅性和科學性以及可實施性。在執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銀行要認真的做好銀行機構的執法監督,及時發現不認真、不負責的金融機構要嚴肅處理,及時調整,而且還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門要從大局著手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于金融非法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嚴厲打擊惡意逃費和施賴銀行債務的不法行為,在完善法律法規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令行禁止。以此來保障金融秩序和銀行系統的安全穩定的運行。
(二)加強和完善商業銀行制度模式的監管機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監管體系,對于商業銀行的有效監管不能僅僅依靠我國人民銀行,因為人民銀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難免會在監管過程中出現“真空”,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體系。
現代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各種衍生工具的種類與數量的擴張,使現代金融危機的威脅更加嚴重。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成為當代金融研究的重要課題。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一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公司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新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為我國經濟融入世界提供了統一的會計信息平臺。同時,新會計準則的提出也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和監管帶來重大變化,如何在新準則下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監管,也成為一個當前極為重要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監管的意義
當今商業銀行業務的復雜性,賦予商業銀行監管豐富的意義。從不同的監管角度出發,可以對商業銀行監管做出
不同的詮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角度考慮,商業銀行監管指商業銀行控制,即人們意識到金融業對社會公眾、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有巨大影響而采取的政府約束行為,以保證金融安全與穩健。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通過現場檢查與現場審計方式考察銀行業務與財務狀況的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行為;從非現場監管形式出發,銀行監管是一個及時發現和處理銀行經營問題的診斷系統。在此系統中,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定期報送監管報表的方式進行銀行監管指標分析與銀行評價。從綜合意義講,商業銀行監管是監管當局以保障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從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兩方面識別、規避和防范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引導商業銀行能夠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維護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健。
二、 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監管的主要影響
1. 資產證券化
目前國內有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由于將信貸資產轉移到表外進行, 所以資產證券化分散了風險,降低了監管資本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銀行為確保證券的發行,一般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甩支持和擔保。而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提供信用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終止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所以這種類型的證券化資產仍應在表內反映。
2. 公允價值
一是公允價值及時確認所致的波動性。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銀行在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變化時,及時將這些價值變動在報表中確認。例如,在金融資產質量嚴重惡化時,公允價值會相應減少,若立即確認資產的減少,銀行的資本也將隨之減少。但在現行會計制度下,如果銀行提取了足夠的資產減值準備,那么對銀行資本的影響有限。同樣在發生未預期利率的變動,房地產危機,權益價格大幅度調整等情況下,交易事項的市場價值會發生變化,及時確認,無疑會加大銀行資本的波動性。所以隨著公允價值的使用,經濟條件的變化會更快地反映于會計信息內,就越可能增加銀行資本的波動性。
3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從銀行穩定角度看,銀行信貸質量要在準備金內得到體現,不僅要求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而新會計制度要求,銀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才應當補提減值準備。計提準備金是資產面值與未來全部現金流量貼現值之差,這與銀行內部會計制度預測到的貸款組合發生的損失不一致,也與銀行監管的審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4.套期會計的影響
對有些銀行開展了套期保值業務,新準則按照原有會計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未被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其已經滿足套期會計方法的標準,現在采用套期會計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將產生抵銷的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并不會對銀行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但是要求商業銀行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要求提供每筆套期業務的風險管理書面文件等,這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金融資產轉移
將使銀行收益的復雜化。在終止確認中,金融資產和負債轉移以及由此引起的損失和收益的確認,銀行有兩種可選擇的方法,即確認并調整當期損益和先在權益項目中列報,待金融資產出售后再計入損益以上述方式確認的損益與按“收入――費用”的傳統模式確認的損益共同構成了銀行的最終經營成果,這不僅對傳統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造成了沖擊,而且使銀行期間凈利潤的內容更顯得復雜化。
三、 新準則下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措施
1. 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管
如果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就會影響未分配利潤,如果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將影響商業銀行的資本公積,二者最終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從而影響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而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中的可轉換債券本身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會計計量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自然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變動上。商業銀行擁有不同的資本充足率意味著“銀監會"將對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而且從實證結果來看,資本狀況的指標在監管指標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應切實加強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2. 加強對銀行風險資產的監控
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相應指標在監管中將占據重要地位,因此,應當加強對衍生工具等風險資產的監管,形成定期報送制度,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本進行有效監控。根據前文的研究,風險資產在監管指標中的貢獻率,比舊準則增大很多,說明心準則實行后,對商業銀行的風險資產的監管,應當格外重視。
3.重視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公允價值對于監管指標體系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利潤在監管指標主成分中占據的地位與舊準則比變化不大。但這并不代表可以忽視公允價值影響的存在,監管當局應當對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益進行仔細的調研和分析,利用商業銀行頻度更高(季度、月度)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已達到對公允價值計量造成影響的客觀分析結果。
4.探尋各種監管手段
監管當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尋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針對當前一些有效的監管手段可能面臨被軟化的可能,監管當局首先應積極爭取其他部門的支持,如通過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將基于五級分類所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以部分修復五級分類的約束力;其次監管當局也要研究在當前銀行監管法規的框架之內有哪些潛在手段可供挖掘、組合,在有效整合這些內外監管手段的基礎上重塑監管權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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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7-0127-2
銀行監管從表面來說是監管當局的任務,但是實質上有效監管不僅需要監管當局一方面做出監管努力,更需要各大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的配合。因此監管并非只是一方的責任和義務,而是需要國家立法、監管當局以及銀行內控三方的共同努力,失去任何一方都無法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
一、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在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上還有待改進和完善。究其主要問題:一是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二是銀行監管的具體制度尚不完善;三是內控監管法律尚不完善。由于觀念上和其他外部環境的制約,使得銀監會監管執法大打折扣,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法規的權威性和央行的監管工作。這些缺陷往往導致諸如原則性過強難以實際操作、對違法行為的形式估計不足、處罰方式簡單化等問題,導致監管中往往出現“以教代罰”、“以權代法”等執法不嚴現象,使得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銀行內部也很難形成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法律法規完善的重要性,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千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監管法也不例外。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銀行監管法則是通過規范一系列金融機構行為,保護存款者及其他社會公眾利益的監管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對銀行風險監管和防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關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銀行稽核工作規定》等等,但這些法律法規所存在的缺陷也同樣不容忽視。
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尚不完善。在工商銀行股份制改造后,許多問題凸現出來,比如接受國家審計部門審計,接受稅務部門的檢查。在銀行改制后擴大混合經營范圍的問題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存在國家法律法規過于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從而造成目前整體中國銀行業經營范圍混亂,這實際上隱藏了很大的金融風險,束縛了銀行業自身發展的同時也影響了國家的經濟穩定。
現階段調整銀行業務的《貸款通則》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都屬部門規章,效力較低,而且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網絡銀行業務的開拓,對傳統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紙質契約基礎上的法律現狀提出了挑戰,對商業銀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銀行監管具體制度尚不完善。有關銀行的接管、收購、兼并、破產、倒閉及取締等方面的具體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2003年12月27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但是關于如何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改組;在什么情況下可對其施以資金援助;商業銀行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條件、形式、程度、法律后果等還是不夠完善。
銀行內控監管法律尚不完善。商業銀行同業互律和商業銀行內控監管的法律缺位,監管機制不健全。行業互律監管的法律缺位。我國各地區雖已建立銀行同業公會,但其組織比較松散,沒有起到應有的同行業互律作用。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機制不太健全,內控措施不到位。
二、銀行自身監管存在的問題
銀行監管是對銀行業進行規范的一種外在行為。銀行自身監管是銀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限制,亦即自動地遵守非正式規則與正式規則。它是銀行機構依據外部經濟、法律等環境條件,為追求高利潤、低風險等目標,而采取的調整投資方向、業務范圍,加強內部控制等的內在行為。外部監管的規范作用是有限的,在某些領域還會有負面影響和消極作用,因此這對銀行機構的內在規范提出了必然要求。
信息披露尚不完備。金融透明度是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基礎,是金融運行規范化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透明度原則是公開原則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已經被不少國家逐步接受和采納,而信息披露作為實現透明度原則的重要監管手段已被很多國家和地區采用。
銀行對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我國銀行透明度建設起步較晚,一些銀行在充分披露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在操作上處于被動推進狀態。部分銀行的董事會沒有充分認識其所負擔的信息披露責任,僅作為高級管理層對監管要求的簡單回應;一些銀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提出了信息披露的目標和要求,但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工作程序和運行機制為正常開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個別銀行還存在信息主體模糊、權責不清等情況,降低了信息披露的嚴肅性和可信性,有的甚至造成負面影響。
銀行信息披露形式單一,內容缺乏真實性。從信息披露載體看,國外銀行通常借助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己由單一的以紙張介質的信息披露過渡到以紙張和網絡介質并用的新階段。而我國銀行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眾多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還是處于“重報紙、輕網絡”這種認識,僅在銀行營業大廳有所展示,披露范圍較窄;同時,披露的信息內容簡單,年度報告只是簡單羅列了一些必需的數據,年報內容沒有結合本行自身的年度經營特點以及下一年的發展規劃,年度報告格式甚至照搬其他銀行,沒有反映自身經營管理和業務水平現狀和特點。此外,個別銀行受會計、統計工作水平和信息系統制約,業務真實性、準確性有待提高,披露的未分配利潤與真實情況相差較大,一些指標低于監管要求或同業平均水平的銀行,為避免對本行造成不利影響,借保護商業秘密為由,在信息披露時有意回避或修改有缺陷信息,使銀行的風險狀況不能真實地披露。
內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中國銀行業受到內控問題的嚴重打擊,問題并不僅僅出自某一方面。正如國際知名評級公司穆迪在一份中國銀行業展望報告中指出的,內部信息不流暢,決策機制官僚化,要建立全國性的數據庫還需要好幾年。目前為止,部分客戶信息還通過手工獲取與傳輸,易發生錯誤。同時,中國銀行業存在的不恰當的管理責任制賦予高層管理者極大的決策權,導致和舞弊現象的發生。這一系列問題綜合在一起形成了大案要案齊出的局面。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雖然業務操作過程中已設置了許多日常監督檢查環節,業務管理部門也經常對分管業務開展檢查,但還是以自上而下,由外向里的檢查為主,業務管理部門業務人員的自查工作至今未在該行形成一種常態機制。工商銀行天津分行內部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檢查監督成果利用率低,影響了檢查監督的實際效果一是對檢查成果不重視,未有效分析并加以利用二是檢查監督的信息不共享三是對檢查監督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2)檢查監督隊伍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一是檢查監督人員與業務量配比不平衡,缺乏應有的人力資源支持;二是檢查部門普遍存在年齡結構老化的現象;三是檢查監督人員的后續培訓和知識更新投入不足,造成檢查監督的有效性降低、權威性削弱。(3)檢查監督體系改革才剛剛起步。2009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在初步建立了基于數據分析的監督模式和運行機制,能較好地提高運行風險識別能力,形成融事前、事中、事后為一體的運行檢查監測系統,但相對于檢查監督體系整體而言,改革面還比較窄,尚未覆蓋全行各項業務,僅僅是一個專業領域的監督體系改革而且在系統和人員配備方面也未完全符合監督管理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4)獨立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建立和執行部門相分離。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是同一部門,操作人員和核對人員是同一人,相互核對難以實現,內部檢查流于形式,內部牽制制度執行不力。特別是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受各級行銀行長領導,獨立性不強,審計工作不超脫,查處力度不夠。
監管技術手段尚不完善。(1)外部監管傾向性過強。在現行的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商業銀行、輕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和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從而增加了信用風險演化為金融危機的可能性。(2)現場監管傾向性過強。在監管中,多數情況下只能采用現場監管,而非現場監管手段由于人員、技術方面的缺陷,使用甚少。即使現場監管也基本上是哪里出了問題就監管到哪里,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性;非現場檢查也只是收集有關的報表,進行一些表面的、簡單的分析,沒有對報表進行深入地分析,以揭示潛在的風險。現場檢查雖然是監管人員發現、核實問題的有效手段,現場檢查獲得的信息真實性也較高,但是現場檢查的成本也較高。在監管資源稀缺的情況下,應避免運動式的檢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