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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概念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的是國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手段籌集到的社會保險資金收入來安排支出的一種特定預算,它是由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用來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結構分布和盈虧狀況的預算,是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基礎。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待增強,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時,充分考慮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本年度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劃、以及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時,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擴大支出范圍。而在我國,部分地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偏低,支出預算偏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增幅遠高于收入增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計劃性和約束力。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在美國,要依據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混合預算調節法等20多部法律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日本,為了確保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做到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行有法可依,他們也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法律法規。而在我國,現有的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制度多以“條例”、“決定”、“暫行規定”、“辦法”、“意見”等文件形式出現,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夠,而且分布零散混亂,存在立法空白。[1]社會保險法最近才正式出臺,社會救助法與社會福利法尚未列入立法議程,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為框架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至今還未得以確立。社會保險法對試行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各類相關法與法規之間缺乏照應和關聯,立法層次不高,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策指導和法律、制度規定,必然使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著特殊性。從基金統籌層次看,基本養老保險有超過半數省實現了省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部分地區實行市地級統籌,多數實行縣級統籌。目前我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主要社會保險品種的統籌層次偏低,而社會保險基金又是按照統籌地區來實施管理,這種管理是分散狀態下監管,常常出現地方利益至上的情況,導致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等違法犯罪的行為。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的降低。
三、解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水平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規建立,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體現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與管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增強社會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于完善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和和社會保障預算在內的政府預算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立法滯后必然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立法滯后,雖然我國已出臺社會保險法,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應該加快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的出臺,完善社會保障法體系,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平臺。同時,更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險預算條例,修改預算法,增加有關社會保險預算的條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內容和編制程序,使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等有法可依,實現規范管理。
(三)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具有互濟功能,在各險種之間、各地區之間,應該相互支持,風險共擔,2010年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來,由統籌級次的地方政府批準,財政部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的情況,不符合我國預算的編制原則。因此,要改變這種情況,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盡快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幾項社會保險基金也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從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方面提高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四)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
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工作,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對策和措施。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都應對相關的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結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提高監督檢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基金預算管理更加規范和透明。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保基金入市經驗做法,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1 在課程設置時間上
大多數高職院校將《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安排在第二學期開設。之所以在時間上做此安排,主要考慮到有利于學生參加考證。因為導游資格考試時間是在每年11月,在考證之前系統講述過本課程,無疑有利于提高考證通過率。相反,如果課程安排在第三學期開設,那么距離考證僅有兩個月時間,課程教學安排就會很緊張。如果課程再往后開設,對學生來說,意味著在校期間將失去一次考證機會。這一點大部分院校在課程設置上都會考慮到。
1.2 在課程設置先后順序上
《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具有綜合性、應用性的特點,其教學內容涉及法學、旅游管理等學科。鑒于此,在開設本課程之前,需要學生對法學基礎理論和旅游專業知識有基本的了解。考慮到專業的原因,大多數高職院校在開設本課程之前都會開設一些旅游專業課,如旅游學概論、旅行社經營管理等。但在教學中存在的困境是,學生連一些基本的法律術語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規范記憶下來。在此期間,如果沒有相關課程過渡,直接讓學生學習本課程,普遍都會覺得抽象、枯燥,導致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雖然高職非法律類專業學生在入學的第一學期都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但該課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養,講授法律基礎知識的學時安排非常有限。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在課程設置上將經濟法安排在本課程之前。通過經濟法課程學習,學生對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這將為接下來本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
2 教材選用
2.1 突出培養目標
筆者認為在課程教材的選取上,首先應突出培養目標。高職專業培養目標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養應用性、實踐性人才。目前高職院校提倡“雙證書”的教學模式,即學生不僅要獲得學歷證書,還要獲得國家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證書。因此,建議在選取本課程教材時應以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教材為主。
2.2 應注重教材的新穎性
《旅游政策與法規》具有時代性的特點,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我國旅游法規建設步伐也會進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業的立法為例,從1985年國務院頒布我國第一部旅游行業的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條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還會有相當多的新法頒布或舊法被修訂,這是歷史的必然。筆者認為《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應反映旅游行業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師應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能力,盡可能為學生選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作為教師應及時掌握所授課程的最新知識和發展動態,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使學生接觸到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廢止的舊法。
3 教學方法及手段
每一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可以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和所要達到的教學目標來進行選擇。毋庸置疑,恰當的教學方法及手段將有利于學生對課程的學習和掌握。筆者認為適合《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3.1 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相結合
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才能變成學生的能力,在本課程的教學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相結合的教學方法是實踐中比較成功的。案例教學起源于美國,是指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采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虛擬案例,充當法律職業角色,引導學生自主探究性學習的一種教學方法。要使案例教學在本課程中真正發揮實效,案例的選擇是至關重要的。首先,盡可能選擇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對學生來說,每參加一次案例就相當于情景再現,也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一次很好的鍛煉。其次,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6~7人,男女同學搭配。通過分組討論案例,得出小組討論意見。再次,在課堂上交流小組討論意見,由小組代表陳述每組形成的最后觀點。最后,在分組討論和小組之間交流觀點后,教師應及時總結。總結除了給出案例答案外,還應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關鍵問題以及案例分析的難點與思路。通過案例教學與小組討論,不僅可以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原則具體化,還可以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能力、表達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
3.2 課堂講授與課后輔導相結合
教師在課堂上講授知識的時間是有限的,而課后輔導則是課堂講授在時間上的延伸。課后輔導是教學過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首先,教師每節課所講的知識,學生不可能全部一聽就懂、一講就會。在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過程中,時常有同學反映上課時候聽懂了,但是課后做相關練習時就會問題百出。這時教師應及時輔導,讓學生進一步理解掌握相關知識點。如果說課堂講授是拋磚引玉,那么課后輔導則是精心雕刻。其次,課后輔導的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在教學之余,教師還結合教學開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課后吸收一些主動愿意參與科研的學生,讓其參與科研工作。通過參與科研,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拓展課程教學內容。再次,還可以課后聘請專家學者、企業經理人介紹學科相關進展。教師還可以引導學生自主上網學習、查資料來解決疑問,培養學生上網學習、查找資料的能力。
3.3 多媒體教學法
在教學手段上,盡可能采用多媒體來講解。傳統的教學手段是教師在講臺上邊講邊板書,相對于傳統教學而言,多媒體教學有著多方面的優點。首先,多媒體教學內容豐富多彩,包含文字、圖形、動畫、視頻、音頻等信息,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從而提高其學習興趣。其次,通過多媒體教學,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向學生傳遞大量的信息,增加講授的內容,從而提高教學效率。而且多媒體的藝術性還有助于增加課程知識的親和力,從而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當然,這需要學校管理部門為改善教師的教學環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試方法
4.1 考試題型
期末考試采取閉卷答題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是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課程在導游資格考試中沒有通過,意味著將不能取得導游資格證,將無法從事導游工作。所以為提高本專業課在資格考試中的通過率,筆者認為本課程的考試題型可以參照導游資格考試真題的題型,采取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三種形式(判斷題40題,占20%,單選題80題,占40%,多選題40題,占40%)。教師應注意平時積累,可以建立相關的章、節試題庫,在平時可以加強基礎訓練。在考試內容上也應當側重于職業資格考試的重點章節,如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法規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規制度等。
4.2 考試成績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3-0140-01
0前言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養老保險事業關系到我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養老保險基金在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良好的實際功效,也體現出了其重要意義。但是我們同樣看到,養老保險基金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運營與管理上的問題,我們必須重視這些問題,并結合具體實際,找到相應的優化對策,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1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健全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比較缺乏,除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外,再沒有比較權威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能力有限,收益率還比較低,抵御通貨膨脹的能力也還比較弱。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因為保障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法律體現并不健全,大多是國家政策法規,缺乏執行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但是在養老保險基金保值與增值的實際運營過程中,執行的主體主要是地方政府或相關的基金管理部門,由此就會產生政策的適應性問題,如果盲目推行,反而會降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1.2養老保險基金在管理中的問題
1.2.1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管理主體缺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內容是:
(1)按照相關法律政策及管理合同,管理并運用養老保險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2)建立養老保險投資管理的風險準備金。
(3)完整保存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4)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產的投資運作報告。
但是,在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實際過程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著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職能,但這些機構缺乏基金管理經驗,從而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難度與風險。
1.2.2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監督缺失
(1)相關機構缺乏監督意識。
相關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監督機制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性,缺乏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監督,導致養老保險基金資產被挪用、擠占和貪污。
(2)養老保險基金內部監督缺位。
養老保險基金內部缺乏監督機制,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單位或基金托管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養老保險繳納人的利益。養老保險基金非法利用養老保險基金資產,比如用于基金內部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發放等非正常的支出,極大地威脅著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安全性。
(3)基金投資、運營與管理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必須相互監督,但是在實際的投資、運營與管理過程中,這三者之間缺乏有效監督,他們甚至可能會為了共同的利益而進行一些關聯交易,共同挪用、擠占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
(4)社會監督不到位。
養老保險繳納人對自身所存儲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意識還不強。養老保險基金是繳納人年老后的重要經濟來源,老年生活的質量與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息息相關。但是,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繳納人并不重視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去向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的方式。此外,大眾傳媒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也還不夠大。大眾傳媒是監督養老保險的重要力量,對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大眾傳媒要積極宣傳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知識,比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應該是誰,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與運營的程序,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與虧損狀況等;另一方面,大眾傳媒應該對于挪用、浪費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進行曝光,全方位地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與管理情況。
1.3養老保險基金信息管理系統不完善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信息管理系統還不完善,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具體表現為:
(1)不利于各地相關機構的溝通與交流,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的成本。
(2)不利于提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與管理的透明度,為相關人員挪用、擠占和貪污養老保險基金資產提供了可能性。
2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優化對策
2.1健全法律體系
完善的養老保險基金法律體系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中央政府部門是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指導者與監督者。中央政府應該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法律,詳細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信托人的義務、準入原則、投資渠道、投資比例與責任后果等,強制性規范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
地方政府部門是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主要執行者。國家可以適當地給予地方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權力,允許地方政府部門結合實際經濟情況,制定有利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與收益率的政策與法規,從而提高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積極性。
2.2健全管理和監督機制
2.2.1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制度
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主體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制度對于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嚴格審核管理人與托管人的準入標準。
養老保險基金是退休老人的經濟來源,容不得損害。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與安全性,必須要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準入標準,只能允許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專業投資能力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機構進入資本市場,避免管理部門的失誤而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收益。因此,國家應該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用招標和競投等市場化運作方式,選擇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較強的機構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專業性
(2)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職責。
國家必須依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規定養老保險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職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為,國家有關部門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厲制裁。
2.2.2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制
(1)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為了保證監督機構的專業性和高效性,監督機構的成員應該由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的代表組成,并相互制衡,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率。另外,還應當將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繳納人和媒體納入到監督機構中,保證監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監督機構的職能主要是評估國內外投資環境,確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計劃,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并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舉行專業人員聽證會,共同分析投資策略的風險與可行性。
2.3完善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
完善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是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有效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的技術條件。養老保險基金機構應該運用多種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提高養老保險機構管理,科學設計投資渠道和比例,計算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和效益等多方面的信息化水平。此外,對于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與比例,影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相關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盡快地傳達給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和員工,以避免決策失誤。通過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養老保險基金繳納人和社會媒體能夠全面、便捷地了養老保險解基金的運營與管理現狀,并實行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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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9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349-01
一、我國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方面的缺失
藥品不良反應通常會導致患者身體的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損害必須要有相應的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對患者而言,必須要有相應的救濟機制,但是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對于藥品不良反應所致的損害應如何救濟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對藥品不良反應損害的處置只能參考《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它們在對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的適用上存在著種種缺陷,導致受害者很難真正獲得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第34、80、93條規定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違法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然而根據ADR的特點來看,它是合格藥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產生的有害反應,上述任何行為主體在都不存在違法行為,因此可以排除適用過錯侵權的法律規則。所以藥品不良反應損害訴訟中受害人很難根據藥品管理法獲得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此規定,只要產品質量不合格,不論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雖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藥品不良反應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藥品必須合格,因此受害人也無法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求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上文中已經說明,在藥品不良反應損害中,藥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者等是不存在過錯的,因此患者不能以一般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并且藥品不良反應也不屬于《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的特殊情況,不能受其調整。
(二)司法方面的困難
1.因果關系舉證困難
目前,我國并無專門的藥品不良反應損害鑒定部門,也沒有相關鑒定規則,不同的個體對同一種藥品的不良反應表現會有很大的差別。從總體上來說,藥品不良反應的臨床表現除了患者俗稱的“副作用”以外,還包括藥品的毒性作用、后遺效應、變態反應等。患者由于缺乏相應的醫學知識,無法出具明確的證據證明身體受損害與所用藥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去醫院鑒定,院方也無法保證做到客觀公正。因此在藥品不良反應案件中,受害者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對損害的因果關系舉證十分困難。
2.賠償責任難以明確
藥品不良反應對患者造成的損害有時非常嚴重,但由于無法可依,往往導致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受害者服用藥品一般是遵從醫囑或按照藥品說明書,其本身并不存在過錯;醫生開的處方只要選擇藥物正確、用法用量正確,也并無過錯;政府一方只要沒有審批中的程序違法行為,也不能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藥品生產企業如果是按照合法審批手續提供了合格的藥品,也并無過錯,出于人道主義對患者最多只能做出適當的補償。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以上各方均不是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案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患者一旦受到損害,無法找到適格的損害主體要求賠償。
二、完善我國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制度的法律建議
藥品不良反應是藥品固有的特性,因為事故各方都沒有法律責任,導致受害患者難以主張賠償責任。因此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完善賠償制度、保護患者合法權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建議對現行法律相關法條加以修改以明確責任主體,還應對藥品不良反應救濟制度的各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以便于實際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ADR損害救濟的條件
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是與藥品相關的損害,排除人為操作等其他因素,通常情況下藥品不良反應損害的救濟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必須是合法的藥品,并且此合法藥品的不良反應損害不適用其他相關的救濟給付制度;藥品的使用方式正當,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醫療服務機構、醫師都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定級標準,患者損害的嚴重性達到一定程度,即造成了明顯可見的傷害或具有可預見的危險性。
2.明確ADR損害的賠償范圍
以瑞典、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于ADR造成的損害,不但包括實際財產損害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以及現有制度無法實現雙重賠償,只能限于藥品不良反應損害導致的財產損失,并且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賠償范圍。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參照現有的殘障等級制度制定,賠付方式具體要根據患者受損害的程度以及日后恢復可能性決定,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是長期逐步給付。在實際財產損失賠償規定健全以后,也可以逐步考慮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以便從更大范圍上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3.健全ADR救濟監管機制
在進行相關立法時應當多吸取國外立法的經驗,從中歸納并創造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藥品不良反應救濟制度。這個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涉及多個部門和機構,如衛生部門、基金管理部門和保險管理部門等,需要有專門負責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的機構,來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確保制度的正確執行。還應制定相應的監督規定,進行嚴格監督,杜絕。確保做到依照法律規定嚴格規范藥品市場行為,保證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制度的成功實施,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
第三條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和定點需要。
(二)遵守《藥品管理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
(三)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
(四)實施《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
(五)正式開業(搬遷)滿1年,藥品年營業額不少于30萬元(邊遠地區可適當降低),城廂鎮、新區實際營業面積60平方米以上、其他鄉鎮4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藥師(含中藥師)執業資格且在職在崗的專業人員(城廂鎮、新區藥店必須有一名主管藥師或執業藥師);藥品從業人員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持有效上崗證上崗。
(八)經營藥品品種(不包括中藥飲片)不少于1000種,并具有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九)經營藥品必須有“進、銷、存”臺帳,并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要求進行電腦管理,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十)藥店至少有一名經計算機培訓并獲得初級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各項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
(二)《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四)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上崗證。
(五)藥品從業人員有效期內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六)執業或從業藥師以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計算機管理人員的初級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藥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上年度藥品收入情況的稅務單據證明和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書。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藥店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十)藥店所處地理方位圖及房屋權屬證書或租房協議書。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定點規劃,集中受理本市范圍內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定點申請,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經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初步定點名單,再經向社會公示后正式確認定點資格。
第六條申請定點的零售藥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的。
(二)不符合申請定點資格必備條件的。
(三)不符合醫療保險相關定點規定的。
(四)在申報期內未按要求申報相關資料。
第七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按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系統,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和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醫保軟件操作人員,安裝規定的醫保軟件,并按要求做好藥品數據庫的對應匹配工作。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做好醫保軟件的操作培訓、醫保軟件安裝、藥品庫對照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證、牌應予以收回。
第八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應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不低于80%。藥品要按GSP規范分類擺放,處方藥、非處方藥必須分柜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藥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項目。
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藥品管理和藥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應向社會公開作出藥品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在所有藥品實行明碼標價的基礎上,應在“商品標價牌”上對醫療保險藥品作規范化的明確提示。
第十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經驗收合格后,應與市醫保中心簽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協議到期定點零售藥店應及時與市醫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單位結算服務。
第十一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實行計算機實時聯網和專機專網管理。為確保醫保網絡的安全,定點零售藥店的電腦必須安裝病毒防火墻,定期查毒、殺毒。醫保專用計算器及服務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聯。服務器IP地址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配藥,及時、準確地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惡意攻擊醫保網絡的行為時,應立即切斷該定點零售藥店的網絡聯接,并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零售藥店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資格內容時,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批準后,于10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自主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經營地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定點審批程序和時間重新進行申請辦理。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它變更內容進行復核后,符合定點條件的,保留其定點資格。定點單位變更事項事先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暫不核(換)發該定點單位資格證書,暫停其定點服務資格。
第十三條配藥管理
(一)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購處方或非處方藥品時,應持“勞動保障卡”及門診病歷劃卡結算,在配購處方藥時,還須出具由定點醫療機構有資質的醫師開具并簽名的規范處方。定點零售藥店藥師須在處方上審核簽字后予以配方、復核,并在門診病歷上準確記錄所配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處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查驗配購藥品人員的身份及醫保相關證卡,避免“人卡不符”現象發生,對參保人員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配購藥品行為,定點藥店有權拒絕配售。對有疑義的必須記錄在案,并報醫療保險稽查部門查核。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藥的,應由被委托人在病歷上簽字,費用較大的還要記錄代配人身份號碼備查。
(二)定點藥店藥師在配售藥品時應認真詢問病情,指導用藥。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同類品種的藥品不得超過2種。
(三)定點零售藥店須提供全天候的配藥服務,安排專人值班,在顯著位置應當有夜間服務標記和門鈴,并做好夜間服務情況的登記。
(四)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
第十四條市醫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零售藥店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積極配合。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及時結付;對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定點藥店的名義進行變相藥品促銷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生活用品等進行醫療消費的促銷活動。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級、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并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
(四)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
(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推行定點零售藥店誠信備案制度。
(一)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執業(從業)藥師(中藥師)、管理負責人、營業員等相關人員的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備案。
(二)市醫保中心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定點單位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情況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醫保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記載于相關備案單位及人員的名下,進行跟蹤管理。
(四)被取消定點的零售藥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執業(從業)藥師(中藥師)參與經營管理的零售藥店,不列為新定點單位;特殊情況從《藥品管理法》規定。
(五)聘用有過不良記錄營業員的零售藥店,不列為新定點單位。
(六)初次申請定點的零售藥店,曾在申請受理前1年內被市衛生、藥監、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過的,視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作相應的處理。
第十八條市醫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并對醫療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費用審核和日常檢查監督,必要時可采取明查暗訪、錄音、錄像等方法采集有關證據資料。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財務帳目及藥品“進、銷、存”臺帳清單等,拒不配合調查者將按違規證據事實予以處理。
一、分步驟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加入WTO后,我國保險業將按照服務貿易自由化原則,逐步減少管制領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內從經營領域、業務范圍、合資范圍等方面向外資全面開放,這是我國保險業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場化改革時期,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我們必須抓住這個歷史機遇,充分利用這個緩沖階段,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并借鑒國際上不同國家開放保險市場的經驗做法,分步驟地對外開放,適當保護中資保險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設立較特殊的資格要求,如要求其達到一定經營年限,具有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經驗和較高數量的資產等;在對象選擇上,應優先引進那些資本雄厚、技術先進、管理經驗豐富的保險機構;在經營區域上,應從東部和東南部逐步向內地開放;在業務范圍上,應優先引進那些保險經營技術含量高、示范性強的責任保險、醫療保險和信用保險等;在組織形式上,應著重引進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業務,目前應由中方控股,在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寬限制。
二、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建設保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保險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保險政策多變,法律規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規不配套,缺乏實施細則。三是除了《保險法》以外,大多數保險立法法律階次不高,影響到法律法規的拘束力和權威性,且均是暫行或試行法規,法律效力不確定,影響到我國保險業開放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應全面整飭保險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險法》為基本法,輔之以《保險業法》和《保險法實施細則》,下設保險合同法、保險監管法、保險市場主體法、保險市場競爭法和外商投資保險企業管理法等配套法規,還可允許各地方根據上述法律的原則,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在上述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加強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進一步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在外資保險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設保監會分支機構,配備專業保險監管人員,從人員和機構上保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管。其次,應完善和創新保險監管方法。可參照國外的三級管理制度,建立外資保險公司資信等級制度,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遵紀守法情況,綜合評定其等級,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時,創設統一的保險公司報表體系和科學的預警指標系統,緊密跟蹤監測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險經營風險。再次,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我國的保險同業公會已正式成立,但相應的規章制度尚未建立,會員納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確,今后應加強和完善其自律職能,并將外資保險公司納入保險行業組織中,從行業自律的層面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
三、強化保險創新,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在經營管理思想創新方面,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新經營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市場意識,從過去重規模輕效益、重展業輕管理、重短期擴張輕長遠發展的“數量擴張型”經營思想,轉變到重業務質量、重管理、重長期發展、重利潤增長的經營思想上來。并在此基礎上,大力開拓和鞏固原有市場,開辟和占領新的市場,擴大在市場上的覆蓋面和占有率。
在保險組織創新方面,應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將保險公司發展成為包括經濟補償、風險管理、信用投資、幫助理財等功能的綜合型金融組織機構。
在險種創新方面,應針對市場的需求,有選擇地引進西方保險業中已成熟的險種;同時,充分考慮我國保險需求結構的變化和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積極推出適應需求又引導需求的新險種。通過險種結構的調整,推動險種創新,實現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為此,應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借鑒國外經驗,緊緊抓住技術開發、經營組織、市場開拓、售后服務等環節,培育一批優質、名牌的特色險種。目前應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積極開拓個人保險領域,并加強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險產品研究和開發,滿足消費者對具有保障、投資和應付通貨膨脹等功能的保險產品的需求。
在營銷創新方面,應建立營銷管理新機制。首先應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憑借保險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其次應明確市場定位,樹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并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資本實力及在市場上所處的競爭地位,對現有市場進行細分,選擇適合自身特點和有效益的目標市場,向客戶展示自己鮮明的個性形象并確立適當的位置;再次,應推動服務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務體系,不斷創造新的需求熱點。
在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新方面,應盡快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運用電腦和網絡等先進的信息技術進行信息收集,險種設計、費率厘訂、風險識別和監督管理等,在企業管理中大力推行電腦網絡化、數據處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加快保險電子化進程。
四、放寬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避免保險資金外流
與國外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形式單一,這不利于保險資產組合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狹小的投資領域也使保險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優化組合受到限制。因此,應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和領域。比如,應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適度上調;允許保險資金按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展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
保險業是信用產業,恪守信用原則是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同時也是有效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要建立保險業的信用體系,首先需對保險業的信用現狀有所認識。
一、我國保險業的信用現狀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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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農地金融的關鍵在于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現階段,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嚴重制約了我國農地金融的發展。由于有效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缺位,當農戶不能償還欠款時,貸款機構對農地的拍賣變現實際上是一種不可置信的威脅,即貸款償還缺乏硬性的約束,農戶缺乏按期償貸的積極性,農地抵押貸款往往不能如期收回,這將導致大量不良貸款的產生,嚴重威脅金融系統的安全。而從現階段農村業已存在的土地流轉實踐來看,目前土地流轉多出于農民的自發行為,這種流轉是偶然性的交易,是基于長期共處產生的信任,而且僅限于封閉的初級群體。大范圍、跨地域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還遠未形成,這就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權的流動性,不利于培育活躍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從而難以形成土地使用權的公允價值。
2.缺乏公平科學的農地估價體系
農地金融實質是農地資源的金融化。無論是將其作為信貸抵押資產還是將其予以證券化,都必須以其經濟價值的量化作為前提,因此必須對其自身價值進行科學準確的評估。當前我國對城市土地價值的評估已積累了不少經驗,評估模型亦愈加完善,也形成了多家大型的評估機構,培養了不少資產評估人才。但是科學評估農地價值方面,國內無論在行業經驗還是專業人才方面,都處于空白階段,缺乏全國統一的農地分等、定級估價體系。這些因素導致了現階段對農地價值的評估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3.農業保險的缺位
由于農業生產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多種風險因素,農業保險回報率低,同時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加之現有保險機構日益注重商業化經營,業務重心逐漸轉移到城市,近十幾年來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農業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比例在低點徘徊,而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卻比較高,如果加上營業稅和其他相關費用,保險機構幾乎無盈利空間。因此,營利性商業保險機構大多不愿涉足農業保險。而農地金融發展初期,銀行對以農地使用權抵押進行放貸的農地金融模式存在較大顧慮,會相應的提高對貸款農戶風險程度的評估,從而使其“惜貸”。因此若沒有相應的農業保險作為配套舉措,農地金融很難持續開展下去。
4.農村社保發展不完善
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僅是生產資料和可以保值增值的資產,更重要的是其承載著社會保障功能,包括生存保障和就業保障。一些農民對農地金融參與意愿不是很強烈,主要是考慮到一旦經營虧損,喪失還債能力,很可能會徹底失去土地。屆時,自己將失去生存和就業保障。盡管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近些年已經有了很大改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0年覆蓋24%的縣,2011年覆蓋60%的縣。截至2011年5月底,參加新農保人數達1.9億人,5170萬人領取養老金;截止2011年底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8.36億人4,2012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240元。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承認當前社會保障針對的只是農民最基本的、最低層次的醫療和養老保險需求,且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若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這些保障支出甚至不能保證農民最基本的生活。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供給依然嚴重不足。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的不完善直接導致農民對發展農地金融的響應程度不高,農地金融發展缺乏群眾基礎。
二、當前發展農地金融的政策促進
要進一步發展農地金融服務,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必須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完善農地法律體系
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法律體系。對于土地使用權,應給予更明晰、更全面的定義,對其內涵、地位、界限、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責權利范圍進行界定。在此基礎上推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實現農地產權的市場化、股權化和資產化。為此,應盡快修訂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一批法律法規,消除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質押貸款的法律障礙,確保農村土地有序健康的流轉,為承辦農村土地經營權抵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支持,提高參與積極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過程中,做好與其它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銜接,真正建立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以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和管理行為,促進流轉的依法有序進行。
2.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
發展農地金融的核心在于依靠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存在的農地流轉制度。由于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張的基本國情將在長期范圍內存在,因此,如何在為農民提供多種土地流轉方式的同時保證我國農村土地能夠實現流轉而避免流失,對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并進而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也成為在創新農地金融過程中中央及各級政府必須首要關注的問題。建議由政府牽頭組建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積極探索合理的土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培育活躍的發達的土地產權交易市場,為農村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提供平臺,增強農地流轉的法律效力,確保農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轉。同時積極創新土地流轉載體,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證券化,從而加速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3.建立科學的農地價格評估體系
不斷完善農地估價方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農地價格評估體系,是農地金融機構與農戶能否達成借貸協議,土地債券能否順利發行和流通,進而推動農地金融邁入實質性進程的關鍵。而在城市土地評價方面,我國已建立了分等、定級和估價的理論和技術體系,這為建立科學化、信息化、覆蓋全國的農地估價體系提供了充分的借鑒。應在此基礎上,結合農地自身的屬性和生產周期特點以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加以合理改進,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地價格評估方法和評估程序。同時,鼓勵和支持國內評估機構參與農地評估業務,培養大批專業素質高的評估人才,建立農地評估資格認證機制。鑒于國外農地估價發展較為成熟,可適當引入競爭機制,讓國外先進評估機構參與到農地估價市場,以推進我國農地估價行業的發展。
4.加大農業保險建設
農業保險建設是當前農地金融發展的基礎性工程。加大農業保險建設需要多管齊下、多步跟進,具體包括法規制度建設、農業風險規劃管理、農業保險業務安排、農業保險服務體系、農業再保險安排和巨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等。從當前的實際來看,最為急需解決的是開發農業保險資源,由財政牽頭建立農地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在省級、區縣分別建立“三權”抵押融資業務損失及再擔保機制,加大對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財政補貼;增開適合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業保險險種,加強農業保險業務創新;提高農業保險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加強農業保險風險防范,特別要注重防范道德風險;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農戶保險意識,拓寬農業保險覆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