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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合同中的法律風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首先,認識到項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訂立方式及傳輸中的法律風險。在現代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及廣泛應用,傳真、電子郵件、MSN等新興通訊方式促進了商業貿易的發展。不但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商務洽談、信息傳遞中,而且還應用在訂立合約的過程中,對于我們項目合同的管理來講,意識到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使用傳真訂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簡便快捷,但是在享受傳真等數據電文方式帶來的快捷便利之時,其中存在著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是我們必須要重視和面對的重要問題之一。
其次,通過對我國項目合同管理的認識,加強法律認識。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是合同當事人用語言來體現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面談、電話接洽、錄音表述等。雖然口頭形式合同簡便易行,但無文字為據,一旦發生爭議難于舉證,不易分清各方的責任,一般只適用于能夠即時進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另外,根據《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書面形式的合同種類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的數據電文是指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其應當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以說,針對合同金額較大或者履行期較長的單筆合同,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真件形式締約,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問題。如果需要采用傳真方式締約的,應當立即要求對方以信函補寄合同正本或者雙方及時另行簽訂合同書。雖然,目前以傳真方式締結合同業已經成為各個企業、工程項目中訂立合同較為常用的一種方式。但是,作為數據電文之一的合同傳真件屬于書面合同,作為傳真文件使用的紙張存在著不能夠長期保存的問題,并且經過一段時間容易褪色或者傳真機老舊等問題,會造成字跡模糊不清,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要清晰的認識到這類問題。
另外,在進行項目合同管理時,避免出現“合同倒簽”,引起的法律風險。“合同倒簽”是在合同履行前沒有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雙方進行劃分,導致在后期合同責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證據。
綜上,項目合同管理的過程是對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糾紛進行處理,以確保合同依法訂立和全面履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傳真訂立合同及“合同倒簽”的問題,使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協調,幫助合同雙方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
2項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簽訂完善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應該依法簽訂合同。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對合同的約定內容的法律作用也愈來愈被當事人所重視。第二,在訂立合同時要積極掌握市場的價格動態,使報價準確合理,避免為了爭取中標,不顧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一味壓低標價,造成虧損。第三,規劃好簽訂合同的可行性。項目合同管理的相關者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前,要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分析探索,對于承擔風險過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簽訂。對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進行考查,同時,我們在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
與此同時,我們進行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預測風險。合同項目管理人員首先要對項目合同進行完整、全面、詳細的研究分析,準確了解自己和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同時預測合同的風險,分析合同變更及索賠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確項目合同管理目標。在項目合同準備階段,要根據合同要求編制計劃,安排各項生產,制定工期目標、質量目標、成本目標,合理利用項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確保項目合同管理目標的有效實現。
總之,我們只有在合同簽訂和合同履約管理中,始終堅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則”并且避免法律風險,力爭依法簽訂并完善合同的訂立,不斷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履行約定管理,在合同中規避風險和轉移風險,做好各種防范措施,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讓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我們要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的前提、價值、基礎、主體、焦點及未來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適應法治時代的要求,實行“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并且通過對項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堅持按合同辦事,不斷完善合同條款,充分發揮好項目合同管理的優勢及主導作用。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雙方的合理權益,進一步推進項目合同的管理。我們應該把對于項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項復雜、全面的系統工程,因為項目合同管理的成敗直接關系著我們整個項目的運作及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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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業經營管理中重要的法律文書。企業的每次交易行為都會與交易對象生成合同關系,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與法律責任。合同簽訂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的成敗。合同簽訂得當,就可能實現合同目的,取得應得收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所面臨的交易環境日益復雜多變,一份重大合同的失誤就可能使企業陷入經營困境。企業在合同簽訂中必須高度重視法律風險防范,以良性合同行為助力企業發展。
1.做好事前審查
企業在訂立合同前,首先應對合同相對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認真詳細的審查。只有資信過關,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達到締約目的。
1.1審查締約主體及資信狀況。企業對締約主體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屬于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對于重大合同,企業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工商登記(設立、變更、年檢)情況、出資情況、納稅情況、流動資金規模與資金借貸情況;還應調查了解合同相對人是否涉及行政處罰、仲裁和訴訟等相關事項。
1.2審查代表及人資格。首先,審查職務人資格。應審查其是否為職務人,其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屬于合同相對人實施的經營活動。其次,審查委托人資格。應審查委托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授權。委托授權應載明受托人姓名、事項、權限、期限與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簽章,合同相對方人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簽訂合同。
2.注重締約談判
締約談判是合同各方就合同內容相互磋商并力求達成一致的行為,它是合同訂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重大合同對締約談判環節要求更為苛刻。企業應注重締約談判,締約談判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各方權利義務配置。
對于重大合同,企業應組建包含法律人員在內的談判團隊。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在重大合同談判中并無法律代表,而是合同文本草擬后交法律顧問審核。企業在合同工作中應將法律關口前置,讓法律人員參與到締約談判中。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一方無故拒簽正式合同,則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把握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是合同條件的表現與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3.1合同內容必須合法。企業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2合同內容必須完整。企業訂立合同,內容應全面完整,主要事項不能遺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以合同法為依據,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周全,涉及事項均應詳細約定。
3.3合同內容必須明確。企業訂立合同,文本必須要表達清楚,不能籠統含糊,不能因合同內容原因造成合同履約分歧。簽訂合同時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對標點符號也不容忽視。不能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須注意合同條款有無重復,前后是否自相矛盾。
3.4合同條款必須對等。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于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也不應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其他方可能會以該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有效性提出抗辯。
3.5關鍵條款必須把握:
3.5.1質量條款:在合同糾紛中因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很大比例。企業在合同簽訂中,應對產品質量標準明確規定。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應在合同中約定可操作的檢驗標準。對產品質量的異議必須要有時間與條件的限制,在合同中承擔質量責任的時間和期限、驗收地點、方式、人員等事項也應約定明確。
上海公司在與客戶簽署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前,會按照政府要求先安排簽署定金合同,由于定金合同版本為政府制定的格式版本,上海公司的操作方式為在格式版本后附補充協議以在滿足政府要求的同時達成我司商業目的,在業務操作及訴訟過程中,有如下問題需要探討。
(一)定金延遲支付問題
按照上海市定金合同格式版本及上海公司目前的補充條款約定,客戶應當在簽署定金合同的當日支付定金,在簽署定金合同后的預定期內(一般是14天)與發展商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上海市商品房買賣網上簽約規定,網上公布的樓盤表中,如果該單元簽署定金合同,則在定金合同備案后顯示該單元已定,在定金合同約定的預定期內不得銷售,即在預定期被鎖定。目前碰到發展商已和客戶A簽署定金合同(以下簡稱“定金合同一”),但A簽約當時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在定金合同一的預定期內,另有客戶B欲和發展商就相同單元訂立定金合同(以下簡稱“定金合同二”),我司可否和B徑行訂立定金合同二?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依此則定金合同一成立但尚未生效,如果B在簽署定金合同二同時支付了定金,則定金合同二生效。但是如果A在定金合同一約定的預定期內支付定金,我司是否有權拒絕?一種觀點認為A改變了支付定金的時間應當是合同變更,發展商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合同變更,另一觀點認為定金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僅是因為尚未滿足擔保法規定的生效條件,現A欲支付定金使定金合同一生效并無不當,發展商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從防范風險穩妥經營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在目前的定金合同補充條款中添加如客戶在簽署定金合同時未支付定金,則發展商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其在預定期內的履行,以避免可能存在一單元存在兩個定金合同情況。
目前我司合同版本中對履行期限的表述為“乙方應當在簽署本合同的當時(即―年―月―日)支付首期房款,在本合同簽署后―日內(及―年―月―日)支付二期款”,在括弧中均明確約定了時間,但在合同的簽署頁中出現三種情形,一種為雙方均簽署了簽約日期,但是該日期與括弧內日期不一致;第二為僅有一方簽署日期;三為雙方均無簽署日期。對于第一種情形,我們認為合同為發展商提供,按照合同解釋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規定,如前后日期不一致,則以較晚的日期作為計算客戶違約金的時間基點;第二種情形直接以簽署日期方的時間作為簽署日,違約金起算基點的確定參照第一種情形;第三種情形合同簽署日無法確定,如何確定違約金的起算基點。此種情形,我們考慮以第三方記錄來確定合同簽署日,按照上海市規定,商品房買賣雙方確認買賣合同條款后應當對買賣合同做網上確認,網上確認完成后房地產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會及時完成備案,此程序會有時間記錄(即合同網上備案時間),此時間為雙方達成合同合意的時間,可以作為合同簽署日期,另有觀點認為在合同約定中,括弧內的日期是對合同簽署日的解釋,如在簽署頁無法確認合同簽署日期,則應當直接以括弧內的日期認定合同簽署日期,此種看法也有道理,但與合同網簽日相比后者更能被法院接受。
出現上述合同簽署日難以確定問題的原因在于發展商出于流程考慮,往往先讓客戶簽署,然手走流程簽署合同,為避免時間過分延后,選擇了不簽署日期的做法,此種在客戶簽署日期情形下尚可,但如客戶亦未簽署日期則此做法欠妥,建議不管是否簽章,先根據客戶收房款支付日期填寫己方簽約日期。
(二)關于“驗收交接”約定
我司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后,發展商應當書面通知小業主前來“驗收交接”房屋,按照上海公司目前的操作方式,我們會先要求客戶簽署鑰匙交接書完成房屋交付,然后再進行房屋驗收,如有瑕疵則進入房屋交付后的維修流程,但在業務操作中有客戶聘請的律師提出先進行實地查看驗收再交接房屋的要求,并提出合同約定為“驗收交接”,理應先驗收后交接,我司認為法律并無強制規定先驗收后交接,而且根據合同約定房屋交接的前提并不是經小業主驗收合格,而是房屋經政府機關竣工驗收備案并獲得實測報告(商業)或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但從文本角度來看,確實合同表述為驗收交接,所以,建議今后版本修改為“交接”或“辦理交樓手續”。
三、訴訟中零星問題
合同是規范雙方或多方經常使用的工具,合同的訂立是為了實現工作目標,在合同訂立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使得合同能夠更好地實現它的作用。本文從合同訂立的角度,對合同的簽訂準備和問題進行了分析和了解,結合了實際情況提出了幾點建議和要防范的法律風險。
1 建筑企業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問題和措施
1.1 合同在訂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明確簽訂合同的目的。要明確目的就應該設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圍繞著目標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訂立合同之前,要知道雙方簽訂合同的底線是什么,有針對性的進行談判。然后共同起草合同和注意事項,合同的起草有一定的風險性,但在對合同簽訂和執行上來說有較好的影響。起草合同的一方,在起草時都會將有利的條款加在自己這方,在合同的談判中會要主動權。合同形式是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有的企業對合同的訂立不了解,對口頭合同的風險和后果不清楚。有的是因為業務交往多,相互信任,就不用簽訂合同,其中造成了企業利益受損等情況。
1.2 在合同訂立前要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認定對方是否有主體資格,主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在建筑企業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對施工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要求出示證件。要對相關的證件進行年檢,要通過工商、稅務信息等手段進行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在審查中還要注意對方審履約能力,考察當事人的支付和生產能力兩方面。在了解對方的注冊資金時,也要了解對方的資金來源或是否可以支付貸款等。如果注冊資金沒有水分,那么對方的支付能力就沒有問題;生產能力就是了解對方生產規模和交貨能力等,在經濟交往中,企業要信守合同,當然在選擇簽合同時,也要找一個信譽較好的企業作為合作的對象。作為企業要注意,信譽是訂立合同的原因之一,沒有信譽就不能考慮作為合作的對象。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將合同的條款內容完善。在簽訂合同時,有些條款不完善,很容易因為合同導致糾紛的發生。條款的內容不合法,在合同內容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合同進行犯罪活動,這些問題都要進行完善。在合同的內容中要簡潔明確,條款要注意合法性和完備性,在合同中的條款文字如果表達不準確,就會使得雙方當時人對合同的產生歧義。簽訂的合同內容的表述一定要一致。如果表述不一致,會引起嚴重的后果。
1.3 訂立合同時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企業合同的簽訂應具有法律意識和知識。要認真審查合同的標準,注重合同條款的完備性。簽訂合同時,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到條款的準確性。在企業中把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人作為重點培養,主要是對合同知識的培養,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律風險等。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細致,對文字進行推敲,防止留下隱患。在簽訂合同后,認真履行合同生效手續,雙方約定要履行的手續必須完成,合同手續生效主要是加蓋雙方的范圍合同專用章。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的研究、分析和論證,以個別企業為鑒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就可以實現真正的合作雙贏。
2 建筑企業合同訂立法律風險的防范
2.1 合同訂立的合格率不高,為合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成為導致合同履約下降的主要原因。合同的簽訂有它一定的程序,對當事人進行資信狀況的審查,合同的無效或不能履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企業合同訂立的標準不相符。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對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經濟組織,要審查營業執照。審核對方的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企業經營的范圍有沒有超越企業的章程和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當事人的信用審查,企業的資產狀況、建筑質量和水平、企業的信譽等,這些都是審查當事人的信用的方式。建筑企業合同承辦人員的審查,主要是對參加合同起草過程和其他業務人員的審查,在審查中要對一些重大的合同是否履行了規定程序進行核實,使合同的效力得到很好的發展。合同是嚴肅的法律文書,必須要有完備的條款,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要認真細致的對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進行分析。要保證質量和驗收條款能夠明確合同的質量標準。合同的履行要規定明確的時間,不能隨意約定,避免造成合同內容的無法執行,合同費用的承擔是不一樣的,在選擇地點上要選擇已方有利的地點。在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條件發生變化之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會對另一方造成重大的損害。在合同中要注意約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條件,特別是一些履行期限比較長的合同,用來化解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在發生特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相關條款或者解除合同。
2.2 訂立合同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訂立形式的合同手續復雜,是一種比較可靠的方式,書面合同可以督促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來履行合同內的義務。無論在建筑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還是在經濟往來中,都應當采用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中,不同種類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就有所不同。如在監護企業合同的簽訂中,如果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賠償不宜過高,還要明確最高限額。如果違約金過高,對施工單位是相當的不利,因為建筑工程本身的造價較高,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就應該明確的提出。在合同的制定中要有一定的預結算人員,合同約定上,避免工程造價結算失誤就要經過造價審核事物所審核。如果要約定,也要給審核約定一個確定的期限,防止審核無休無止。政府部門的審計,不能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建筑企業合同的訂立要特別的注意,合同內容對已方不利的話,合同的約定很難被的。
2.3 合同的訂立是通過雙方面的談判來達成的,談判(上接第115頁)中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要組成合適的談判小組,建筑企業要有工程審計人員和專業知識的人才。能夠及時的提供專業知識咨詢,保證合同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完備性。在合同的商討中要保護商業秘密,雙方的相關人員在合同的訂立中都有保密義務。在合同的訂立中,要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員根據談判的結果將合同的文本擬定出來,使合同具有合理性,公正性。防止合同文本中設有圈套,喪失談判成果。合同的訂立是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的,合同上要求對方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蓋章,不能加蓋業務上的專用章。合同簽字的人應是法人或人,合同生效如果需要進行特殊的程序,那么就要相應的履行,合同才能生效。
3 結語
合同的訂立是一個很復雜的法律行為。要逐步的完善合同的內容、形式,明確合同的真正目的。特別是在建筑企業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問題和法律風險,合同訂立需要注意的事項還特別多。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要提高法律防范意識,建筑企業合同的訂立要配備相關的機構和專業人才,進行相應的風險控制和解決問題的意識。加強合同問題和風險防范的意識培養,人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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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3-0079-02
隨著中國鐵路的高速發展,鐵路非運輸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在大幅度地增長。鐵路非運輸企業的經營管理,可謂是挑戰與機遇同在,風險與收益并存。在當前實行鐵路多元一體化經營的新形勢下,如何防范鐵路非運輸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對于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使企業經濟能夠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鐵路非運輸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原因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 因對方當事人主體不適格導致的合同無效
關于合同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即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對于某些特殊行業,特別是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國家實行準人制度。如煤炭經營就是一個許可經營的行業,《煤炭法》第46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許可經營煤炭的各種情形: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煤炭經營企業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即指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因對方當事人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后,企業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實現,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費,從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2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導致的合同無效
例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再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外,應當依法以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泄露標底,惡意串通等違反招標、投標的行為,將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以上兩種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而簽訂的合同都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 對方當事人因缺乏誠信或實際履行能力降低而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降低往往在所難免。作為市場主體,合同當事人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很多因素都可能影響到其支付能力和生產能力,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降低,特別是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缺乏誠信,也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2 因各種因素變化進行合同履行變更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有時會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市場行情、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等因素的變化而變更合同主體。例如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后,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行能力對守約方來說就存在法律風險。
(三)解決合同糾紛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風險
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如不注重對合同及其附件、談判協商筆錄、交往信函、電報電傳、相互交換的文件和其他有關合同的書面材料等原始資料的保管留存,就將使企業在日后可能發生的仲裁或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二、鐵路非運輸企業合同管理中防范法律風險的方法和途徑
從上述有關鐵路非運輸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原因的分析中不難看出,鐵路非運輸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是可預知的,也是可控的,可通過以下方法和途徑加以防范。
1 高效的組織體系是防范法律風險的組織保證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通過企業內的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沒有科學、高效的組織體系,就不可能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運行。
鐵路非運輸企業應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精干高效的原則,成立由財務、營銷、綜合等部門的同志共同參與的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并選配專職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涉及到資金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應納稅款、經營收益等方面的問題,應多聽取財務計劃部門的意見;涉及到營銷策略、營銷方式、購銷數量、運輸組織、市場行情及既往客戶的信譽等問題,應多聽取營銷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到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合法性、周密性審查以及合同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問題,應多聽取合同管理員、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合同履行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要采取各部門“會診”的方式,充分發揮企業合同管理組織體系的整體效能,大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為積極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
由于合同管理是一項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集團公司及其業務量較大的分支機構應培養或配備既懂經營管理又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員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專職從事合同管理工作,給他們定崗、定編、定薪,賦予這些同志以一定的參與企業重要經營決策的職權,使其切實履行管理職能,將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控制在基層單位這一源頭,進而提高全局的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1、引言
煤炭產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是經濟發展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國家的能源安全;煤炭產業為社會提供數百萬個就業機會,帶動了區域經濟發展,推動城市進步。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行業,尤其是對煤炭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2011年我國煤炭產量達34.62億噸,同比增長11.6%。2012年我國煤炭產量可能突破37.9億噸。但我國的煤炭生產安全事故頻發,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立了“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通過近十年不斷的努力,雖然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趨向好轉,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黨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發達國家的安全生產距離仍然很大,我國煤礦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頻發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我國的國際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2、煤礦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認為煤礦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種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員工素質、國家體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層賦存的地質條件復雜多變。我國煤礦均為瓦斯礦,且超過90%為井下開采,井下作業環境惡劣,制約安全生產的環境因素眾多。據不完全統計,44.4%的重點礦井為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51.3%的礦井具有自然發火危險,87%的礦井有煤塵爆炸危險。且我國煤層大部分是石炭二疊紀的煤層,此煤層的特點是地質構造復雜、透氣性低、瓦斯含量高、開采前瓦斯難以抽放。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煤層開采的自然條件越來越惡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礦事故形成的客觀因素。
(2)技術設備落后
煤礦安全技術是揭示井下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機理和發展變化規律,用于防治各種自然災害的理論方法和應用技術[1]。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瓦斯預警技術、瓦斯抽放技術、煤與瓦斯突出預測等技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對煤巖動力學災害的發生機理等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瓦斯抽放率較低,探測技術及資源勘查手段較為落后。井下設備較多為建井初期設備,難以適應現代生產要求,甚至建國初期設備仍在運行。雖近年來礦井安全設備得到了大幅的改善與提高,但較多礦井安全設施不達標,為礦井安全生產埋下了隱患。
(3)人才貧乏
人是煤礦安全生產中最關鍵的因素,設備要靠人來操作,制度要靠人來遵守,安全技術措施要靠人來實施,事故的隱患要靠人來排除和檢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礦事故的發生都和人的行為有關。因此提高員工素質、建立安全生產機制、提高安全意識成為最關鍵的問題。但煤礦生產工作危險、作業環境惡劣,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造成愿意到煤礦長期工作的人才嚴重不足。由于煤礦生產的復雜性,因此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質人才。
(4)企業安全管理弱化
企業安全投入較少,一些領導對員工生命與國家財產的責任感缺乏,輕安全生產重經濟效益的思想較為普遍。導致管理和責任制不到位。企業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能懲前毖后。企業安全管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斷完善和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識。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國安全制度與機構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執行不到位。最主要問題就是“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為了治理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安監總局出臺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但現實執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訴我們,完善制度設計才能治理煤礦安全生產之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仍然存在,礦工與安監部門溝通較為困難;煤礦生產中的官煤勾結現象依然橫行,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取締或中止生產經營資格的措施強化監督。
3.建議及措施
(1)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完善我國安全制度及管理體制。將“國家監察、企業負責、群眾及第三方參與監督、員工遵規守紀”作為我國煤礦安全生產體制的標準。建立并不斷完善煤礦安全生產保障法律體系。使安全監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積極進行煤礦企業領導員工的安全培訓。實行對癥下藥,分別對三違員工、新員工、特殊工種員工、不同部門領導進行針對性培訓。提高領導及員工的健康心理和強烈的責任意識,將責任落實到人。
(3)加大對煤炭行業的投入,提高艱苦行業員工待遇,改善煤炭行業工作環境,對從事艱苦行業的人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實行特殊政策,保證煤礦行業人才儲備。
(4)引進先進的礦山安全設備,替換不達標煤礦的安全設備。建立井下逃生系統,避免事故發生。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戶的方法,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實質是客戶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方法。發包人法律風險管理屬于一種發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強調的是法律風險控制與企業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合同風險防控領域,這種以法律專業人才為主的防控活動,強調主動收集企業及法律環境方面的風險信息,分析企業的交易行為中潛在的風險,從企業切身利益角度尋找最為合適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業效率與風險防范之后,通過科學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內及簽訂與履行中的各類法律風險,并將某些控制方案有機地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因此,控制企業從事法律風險發生后的補救轉變為事前預防,企業法律風險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實踐中,一個完備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防控體系應當包括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1.完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督理體系
首先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可以通過前期工作減少法律風險、降低訴訟成本、保證企業利益。具體的流程應當保證以下幾點:
(1)合同主體選擇管理
避免因不當的選擇形成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因為招標等程序問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展。
(2)合同簽訂及生效的管理
從內部完善審批制度和合同簽訂及履行的標準程序,杜絕因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隨意性而產生的風險。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
發包人應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并保證合同任何階段的檔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證據而喪失權益。
(4)危機事務處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現違約、突發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條不紊地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防止損失擴大。
2.建立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統,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法律風險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選擇,建立法律風險評估系統,減少法律風險,及時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的概率,取得最低的傷害。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確定可見的建設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包括對具體的防治措施分析三個實施步驟。
2.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
實踐中進行針對發包人一方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的支持,如筆者在實習中參與了針對我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領域法律風險專項防控研究工作,參與調閱建筑工程公文檔案、基建檔案1347件,建設工程財務檔案61件,并根據要求在對涉秘檔案實施了簽訂保密承諾書等保密措施后對其中664份文件進行了復制、查閱。同時還收集含概各級法院對建筑糾紛等典型判例,并廣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基本法律法規、招標投標、建筑規劃、環境保護、國家民用建筑設計規范標準(房屋)建造設計規定、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結算決算、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該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行業規范等十四個領域的法律法規共176部。在綜合篩查了該分公司過往簽署的合同和該地區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之后,作出了符合該分公司自身運營特點的法律風險識別報告。
2.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
它實際上是對開發商的建設合同法估計和衡量風險,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法的使用,通過統計、計算、分析各個已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并計算出各個法律風險的出現的頻率,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提供科學嚴謹的數據與理論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由法律風險發生概率的計算與造成損失的估算,以及綜合這兩者數據之后對法律風險進行風險評級構成:
(1)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
要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需要通過公司歷史合同檔案的整理和統計,并參照地區內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判例,對各個已識別的法律風險點的發生頻數。一個簡單的例子:在風險識別過程中,審查了發包人簽訂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發現有5份合同的合同當事人名稱與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記載的名稱不符,那么該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過計算在各合同風險概率,概率高風險重點防治的法律風險。實踐中進行概率分析的時候會遇到某一法律風險從未發生的情形,這里就需要風險管理人根據已知情況參照過往經驗進行估計,從而給出一個確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將該類風險單獨劃歸為極小概率事件,并不給出確定的值。
(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致損估算
所謂的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其估計法可能會導致損失的大小。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法律風險所導致的損失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基本上可以歸為兩類:商譽的損失和經濟損失。通過對損失數額的定量分析,對于容易照成直接損失并且損失后果嚴重的法律風險則為需要高度防范的對象。
2.3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評級
綜合建設工程合同中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結果與致損估算結果,將法律風險按風險系數進行級別劃分,便于發包人對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進行科學的掌握。具體劃分方法是:首先,將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賦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風險的5/1000的概率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數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該風險可能對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假設為20萬,則該風險的損失系數可以看成是2 (每10萬元看作1);將該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乘以它的損失系數,得到的就是它的風險系數10。
3.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方法
常見的法律風險的具體防控方法包括消極規避法、積極預防法、成本控制法、風險轉移法等方法,具體闡述如下:
(1)消極規避法。即為預防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而采取消極的方式避免其發生。比如,假設B為了避免發生與A簽約后,A違約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則B選擇不與A簽約,從而完全避免發生這個法律風險。消極規避法極易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積極預防法。即積極主動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滅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發生的因素。再以上文為例:假設B為了確保合同相對人不會違約而引發法律風險,則在簽約前選擇數個合同主體進行調研,分析對方的違約率,再從中選擇違約率最低的一方簽約。積極預防法能有效的預防控制法律風險的發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體將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作為商業成本計算到支出項目中。因為收益與風險往往是并存的,當可得收益遠遠大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時,風險管理者一般會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預期目標綜合抉擇。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把可能的風險損失納入成本,損失發生時以利潤沖抵;第二類則是建立專項的風險基金。
(4)風險轉移法。即將可能發生的風險分擔或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轉讓、保險等方法。并且經濟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參考文獻: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技術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建設工程項目一方面建設單位需要信譽好、質量高的施工單位,另一方面施工單位也要選擇好的業主,避免施工完成而不能及時拿到工程款的法律風險。而現實是,有些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投機取巧,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簽訂時、履行中及終止后都出現了較多的法律問題。文章主要從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研究,從而提出了在合同簽訂前、簽訂時、履行中及終止后承包人的法律風險管理建議。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風險及其管理方法
1.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概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前、簽訂時、履行中及終止后,因合同主體的一方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或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作為與不作為,從而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失,所帶來的法律上的風險。一般來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由承包人與發包人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合同主體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標的物的特殊性、履行周期較長、合同內容較多、合同涉及面較廣、履行的要求較嚴格等特點。因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謹慎對待簽訂合同,以規避合同向對方欺詐或者隱瞞事實,致使承包方遭受經濟損失。為保證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進行,承包人有必要進行法律風險管理。
1.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方法分析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法律風險的識別是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首要任務。為預防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風險,就必須在簽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透徹了解施工合同的全部流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法律風險的識別主要有流程分析法、分解分析法、環境分析法等。承包人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主要或重大的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從合同的履行過程來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簽約之前的法律風險、簽約時存在的法律風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后所遭受的法律風險。對沒有審查發包人的資質信譽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沒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達成共同意愿,沒有履行相關的程序與審批等簽署的合同都是簽約前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在簽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如沒有對對方應履行義務進行及時的更改與指出,從而影響另一方遭受到相關的法律風險,這就存在簽約時的法律風險;在簽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雙方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風險;合同由于一方或雙方事由導致合同終止,沒有履行合同終止后的應盡義務所帶來的法律風險,稱之為合同終止后的法律風險[1]。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約前、簽約時、履行中、終止后都存在法律風險。所以,要想減少承包人的法律風險,就必須在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全面地識別,從而有效預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現法律風險。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現法律風險管理的建議
2.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約之前出現法律風險管理的建議
2.1.1、審查發包人的主體資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項民事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9 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必須詳細了解發包人的資質與資格,以避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現法律風險。由于我國在涉及市場的發包主體較多,在審查發包人的資質與資格主要審查發包人的行業資格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銀行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的信用認證證書等資信。在審查過程中,主要審查發包人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但是有必要的話,可以對發包人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查詢,從而保證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合格[2]。
2.1.2、考察發包人的資信狀況及履行能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必須保證雙方當事人具有較好的資格資信狀況和較好的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 9 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如在簽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現了發包人的資信不合格或者出現違法的發包人,將必然會給承包人帶來不利的法律風險。所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請求出示相關單位的資信證明及相關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約之前,承包人還可以向發包人進行實地調查,以多種方式對發包人進行審查與考察。
有個比較可靠的做法,現在法院有一個執行網,可以查到全國范圍內被執行人的未履約信息,可以看到被強制執行的記錄,還有公示,這種單位你最好不要跟他合作。寧可不干活等死,也不要包這個工程去找死。另外可以去上網絡搜索一下,有沒有他訴訟、仲裁的大量的案例。里面的是是非非,誰是誰非分不清,但大資信不好,你跟他合作地怎么進行風險管理,最后也保護不了自己的利益。
2.1.3、了解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
在簽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人必須對合同標的物具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不會損失誠信原則。對合同標的物的合法有效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承包人應該主動積極對建設項目進行明確的調查,把握建設項目的信息、資料的準確性。
2.2、建設工程施工簽訂和合同履行時所存在的法律風險管理建議
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措施。對履行合同時,必須按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動態進行管理,要及時采集證據,從而提出權利與業務的關系,來維護雙方的自身合法權益。例如,進度款支付不及時的法律風險管理、竣工結算價款不按約定支付的法律風險管理、工程變更的法律風險管理、分包不當的法律風險管理、糾紛解決中證據不充分的法律風險管理等[3]。
根據循證醫學,阿司匹林預防心肌梗死、腦卒中和血栓性疾病,應使用最佳劑量,即阿司匹林75-100mg/d,每晚一次口服可有效預防此類疾病的發病風險和死亡率,因此阿司匹林被推薦為此類疾病一級預防和二級預防的首選藥物。而硫酸氫氯吡格雷片雖然在預防疾病發生中的作用和阿司匹林無顯著差異,但價格昂貴,因此不提倡用作一級和二級預防[1]。
1臨床資料
所選病例698人為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來本院門診就診和住院的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和心絞痛發作史以及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史的患者,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患者的年齡、性別、血壓、血糖、血脂、發病時間、經濟狀況等把患者分成兩組,治療組(368人)單獨服用阿司匹林腸溶片,75~100mg/d,1次/d,晚飯后用溫水送服,因此藥為腸溶片要囑咐患者整片吞服不能掰碎。對照組(330人)則服用硫酸氫氯吡格雷片75mg,1次/d,單獨口服也可與食物同服。
2結果
治療組患者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的復發率為2.5%,心絞痛發作史的復發率為2.8%,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的復發率為2.5%,平均復發率為2.44%,對照組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史的復發率為2.4%,心絞痛發作史的復發率為2.5%,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的復發率為2.3%,平均復發率為2.4%。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均未出現血小板減少、凝血酶原時間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延長等癥狀。而對照組出現嚴重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占2.8%,治療組則為1.2%,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阿司匹林腸溶片在心腦血管疾病的一級和二級預防中均顯示出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2],特別是對心腦血管危險因素越多以及未來冠心病風險越大的人群,其預防作用更為顯著,因此2008年的ACCP第8版抗栓和溶栓治療循證臨床實用指南推薦阿司匹林用于高危人群的一級預防和二級預防,在已發病患者的二級預防中建議終身服用[3]。而我國在使用阿司匹林腸溶片進行風險預防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不能長期連續服藥以及用藥劑量不準確(用量過高或過低),使用率低(在心血管系統疾病的預防中使用率14.38%,腦血管系統疾病的預防中不足14%)等現象。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彭姝晨,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12
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管理面對多方面挑戰,面對的風險多種多樣,法律風險便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隨著我國法律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企業對法律風險的關注度較高,但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依舊可能觸發法律風險,因此,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工作較為重要,這也是保證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若企業觸發法律風險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對此,現代化企業應當關注法律風險,結合法律風險作出對應的防范對策。
一、企業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的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將法律規定及監管、合同約定作為基礎,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者受到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企業觸犯法律,相關利益主體受到影響,對企業經營產生負面影響[1]。企業在法律風險防范過程中,防范目標便是縮減企業違法損失或者違法負面影響,促進企業良好發展,達到理想的經營目標。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過程中應當遵循相關的原則,從而滿足法律訴求。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應當以企業發展戰略作為引導,自經營及管理細節上防范法律風險,通過嚴密的防范體系使企業法律風險降低,避免對企業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法律風險可能在經營管理各個細節產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風險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甲方及乙方或者第三方簽訂合同,這也是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環節,因此,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管理法律風險中的重要組成,多數企業在合同風險上均無法避免,因此,企業還需在經營生產中關注合同風險[2]。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一般是合同內容不明確及合同履行不徹底及印章隨意使用等問題,任何風險均會導致企業陷入經濟糾紛及法律訴訟上,導致企業面對經濟損失。
(二)知識產權風險
現階段,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各個行業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不斷提升,若自身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足或者踐踏別人的知識產權,便容易陷入法律糾紛。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案件數量持續攀升,也印證了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對此,企業應當以合法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避免發生侵權問題而引發法律風險,企業需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避免自身經濟利益受損。
(三)人力關系法律風險
該風險是企業人員管理面對的法律風險,企業在人員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內容相對豐富,比如,入職及解除勞動關系,這些環節中有大量的法律規定,涉及到較多的風險點,在人員勞動關系管理及社會保障上,若在某個環節處理上存在不當,未按照法律規定完成操作,便容易陷入訴訟風波,這是企業經營管理中應當關注的問題。
二、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成因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法律風險,引發風險的因素較為復雜,包括外部因素及內部因素,企業對法律風險因素有深刻的認識,才能找到預防法律風險的不足,從而有的放矢的完成法律風險預防工作。
(一)對法律規定掌握不足
我國政府及各個行業具有對應的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問題同樣也有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隨著社會形態及經濟發展形式進行適當調整,若企業對國家法律規定認識不全,在工作中便難以避免法律風險,也有部分企業知法犯法。企業主觀的法律認識,為后續的法律問題滋生提供鋪墊,因此,這也是導致企業面對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二)企業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不全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有利于減少法律風險引發的訴訟事件,但多數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將經濟效益放在主要位置,對內部控制上關注度不高,并未建設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系統。部分企業內部權力結構不清晰,在內部管理上沒有強力的監督機制,加之人們對法律知識認識不足,導致法律風險防范建設并未跟隨市場變化,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3]。比如,企業在合同審查過程中不嚴格,簽訂不合理的條款,企業對印章管控不嚴格,被他人盜用,這些均是潛在的法律風險,與企業內部控制直接相關。
(三)在法律風險管理投入不足
法律風險管理并非是企業聘請律師或者解決訴訟問題便能夠處理,企業應當樹立防范思維,在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從而完善法律監督及管理工作。但實際情況是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未意識到法律工作防范的意義,在法律管理問題上投入的精力不足,單純象征性的聘請法律顧問,企業內部未設置法務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屬于兼職,不會經常進入企業觀察法律風險,因此,法律顧問的作用無法體現,無法幫助企業將法律風險防患于未然。
(四)國際市場的法律風險
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快,在國際化貿易中,企業同樣面對法律風險,主要是每個國家構建的法律體系存在差異,市場秩序各不相同,因此,在跨國業務中還需遵循國外的相關規定,若企業忽視此方面問題,按照國內的法律體系進行生產經營,便會導致法律風險事件發生,引發國際性糾紛,為企業打開國際化市場造成負面影響,嚴重情況下,也會導致企業在國內的經營情況受損。
三、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律意識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對企業面對的法律風險有充足的認識,從而正確推動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進程。企業管理層及相關人員應當學習法律知識,認識到與自身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在企業經營及管理決策過程中主動規避可能誘發的風險,在日常管理中關注企業經營行為是否準確,避免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4]。企業全體成員均要樹立法律意識,企業職工來自各個專業,但企業可以為職工樹立法律意識,強化每個人的工作責任心,讓職工在實際生產及經營中樹立法律意識,以法律為準則降低法律風險,各項工作穩定開展的同時,企業面對的法律風險損失降低。企業內部需配置法律顧問團隊,這些專業人士能制定符合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為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把關。
(二)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為有效降低企業經營管理風險,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外,還需通過管理展開風險防范工作。企業可完善法律風險內部控制制度,企業需要對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面梳理,以此為基礎對風險點進行控制,每個風險點責任人進行監督管理,使各項環節的風險控制工作落實到位,工作過程循序漸進、有章可循。企業需構建全面的法律風險體系,在完善的法律風險體系下,企業關注法律風險體系的完善,并建立與之匹配的監督管理體系,對企業工作中法律風險予以管控及審查。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設置審批部門及履責部門等,有條不紊的控制法律風險,針對性制定法律風險預案,在發生法律風險時及時處理,避免企業的負面影響擴大。
(三)關注合同管理工作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事件法律率最高,合同風險會對企業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應當引起足夠的關注,從而構建完善的合同管理機制。企業應當強化合同簽訂前的審核環節,使企業法律風險降低,簽訂合同作為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決定企業的核心業務,每個條款均應當引起重視,因此,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應當做好把關。企業可聘請知名法律團隊對合同進行審查,保證合同條款的規范性,確保企業利益沒有受損,避免合同履責誘發的法律風險。企業也要細化合同審查辦法,關注合同風險過程中,主要查驗簽訂環節及細則,避免表述模糊引發法律風險。
(四)強化監督管理,規避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