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規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8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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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規則

篇(1)

國際勞動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勞工保護標準,很多公約中國也已經簽署和批準。這意味著這些勞動保護的國際標準適用于中國,中國更有履行這些公約的義務。國際勞工公約中沒有對女職工保護的一個專門性公約,而是散見于相關的公約中,比如關于保護婦女的母性機能的相關公約:第3號、103號、183號公約;孕婦、乳母禁止加班加點:第3號、89號公約等。此外還有預防相關職業危害的公約,如關于禁止使用白鉛,輻射保護,防止苯中毒、職業癌,防止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安全使用化學制品等一系公約,更有特定行業的安全衛生公約,如建筑業、采礦、農業、港口裝卸、商業和辦事處所等,很多都有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這些國際標準建立在各國大量的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之上,是對女性勞動者勞動保護科學而適當的標準。因此,從科學性客觀性的要求,特別是從中國全面、適當地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來看,對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標準的規定應該與這些國際標準相銜接。

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中應體現國家責任

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正是緣于生育這一特點以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如月經。這種再生產是需要過程的,這個過程會造成女性的工作狀態不如男性穩定,其“有效職業壽命”同男性相比較為短暫,除了這些間接成本,女性在懷孕生產過程中還會發生直接費用。目前中國的生育保險履蓋率不夠,而且經費全部由企業承擔,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要承擔女職工的生育費用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種“生育虧損”成為企業不愿雇用女職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們都知道,人類的再生產不僅僅是對家庭,也是對人類、對社會的貢獻,由此而產生相關成本和費用,應該由社會承擔。因此,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應該規定生育保險的全員化,并體現國家的責任,此外還應該規定對婦女實行定期的專項檢查,費用由政府承擔。

事實上在安全衛生方面,國際勞工公約也強調了政府的責任。國際勞工大會第91屆會議(2003)提出了建立預防性國家安全與衛生文化,并指出這種文化是使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在所有級別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過一種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制度積極地參與確保一種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大會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方法在國家級別實施的建議。

三、應該體現對女職工適度的保護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國家制定了很多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專門明確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比如婦女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從事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懷孕女職工不得在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等。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愿意是,婦女的生理特點不適合這些工作,應通過制度設置來保護婦女,禁止婦女進入這些職業。不可否認,其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否都科學、適當?

篇(2)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篇(3)

商業性再保險在農業保險風險管理中作用有限。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保險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單一市場區域和單一保險公司無法建立足夠多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以保持其流動性,也無法實現年度保費收入和潛在巨災損失之間的科學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農業保險“封頂賠付”政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工具。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政府的“封頂賠付”政策豁免自身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2.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不規范

《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實際上對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和商業經營模式的肯定和支持。這種經營模式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業保險的發展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經之路,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準入和退出機制。農業保險的經營組織機構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需要法律的規制,《農業保險條例》對其僅是定性的規定,而沒有量化標準,這就要求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地完善。

3.農業保險監督管理不嚴格

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農業保險本身的風險性較大、運營成本高、運行復雜,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問題。農業保險運營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近些年,保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農業保險管理規定和相關辦法,用以規范農業保險的運營。然而,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基礎弱、經驗少,當前的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

二、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優化建議

1.提高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水平

針對我國財政補貼方式單一的問題,可以將試點地區的探索成果運用到全國范圍內。如政府和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的保險責任分攤、在遭遇巨災風險時政府的財政兜底以及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管理費用的補貼。將這些措施連續穩定的推廣,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同時,為了激勵各級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連續性,必須清楚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合理分工,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方式。因為農業保險所具有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在制度和財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即以中央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應逐步擴大中央政府財政補貼的比例,相應降低地方財政補貼的比例,提高財政補貼層次,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靈活性和自主性,發展與本地區經濟結構相結合的農業保險。當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和覆蓋面情況對地方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行激勵和制約。

2.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措施,理順巨災風險的組織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將一部分農業再保險業務分包給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充分調動商業性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基礎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公司為基,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發展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機制。

(2)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農業巨災損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發生農業巨災風險,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資金和準備金必然會用來賠償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損失,造成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波動,更有甚者會危及到農業保險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補償,增強其巨災風險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災風險發生時得到緩解。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發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對整個保險體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農業保險的發達國家出現了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同時出現了一系列農業保險衍生品,不斷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抵御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

3.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

(1)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機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很多商業保險公司紛紛涉足農業保險,參與農業保險的市場經營。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將農業互助組織納入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范圍,是適應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掇r業保險條例》中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不僅包括農業保險公司還包含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但是該條例中并沒有對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做出相關規定,如果一味的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實行無條件的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的正常進行,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到農業保險保費,進而不利于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2)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評價標準、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進而肅清不合格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業務水平,完善自身內部管理,規范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行為,這樣才能使得農業保險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作用,增強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程度。

篇(4)

保險業經營的負債性和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引發的“市場失靈”決定了保險監管的存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保險監管本身也存在失靈問題。針對監管失靈的“監管治理”問題便被提上了議事日程。20世紀70年代早期出現的非管制化和監管改革,是以明確連續的方式解決監管本質問題,克服監管作為政府政策工具的局限性的最早嘗試?!坝行ПkU監管”的概念便是監管治理在保險領域內的展開?!坝行А卑ㄐб妫‥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兩層含意。在法律研究的范疇內,有效保險監管主要體現在作為保險監管依據的監管規則的革新上。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償付能力監管就是在立法上對原有監管規則進行反思與批判并追求監管效率提高的表現。償付能力監管由于抓住了保險監管中的核心問題,因而減少了對市場主體行為的限制,能夠有效節約保險監管的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各國開始接受實行償付能力監管: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1974年建立了保險管理信息系統(Insurance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主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并于1992年在美國各州強制推行償付能力標準;日本自1985年《保險法》中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的概念之后,圍繞償付能力制定了極為詳細的監管標準;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在1997年推出《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并于2000年對其進行了首次修訂,確立了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地位,這一規則獲得了IAIS成員的普遍認可。自此,償付能力監管已經成為一種模范,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監管規則,并成為各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核心。有效保險監管也就成為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

(二)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化

1975年至1990年,美國有140家壽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1997年至2001年,日本有7家壽險公司宣告破產或重組,引發日本壽險業嚴重的市場信心危機。這促使各國對以市場為基礎的嚴格監管在預防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無效進行反思。監管變革的結果是保險監管進入對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階段,保險監管制度普遍由傳統靜態監管實現了向現代動態監管的轉變。英國通過對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及其匹配關系的監管,實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美國則采用監管風險資本的方式,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表現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上主要是,NAIC從1992年開始在各州強制推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IAIS在1997年推出《保險監管核心原則》、日本在1985年《保險法》中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的概念、2008年2月歐盟委員會向歐盟議會提交了《Solvency II法令框架草案》等等。由此可見,償付能力監管成為國際通用的保險監管規則。

(三)市場行為監管的放松趨勢

與償付能力監管加強同時出現的法律現象是放松監管的趨勢。1994年歐共體第三代保險決議將保險費率和條件的決定權交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自由商定,監管目標僅限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日本從1998年開始放松對保險費率的監管:由非官方機構———費率算定委員會訂立純費率標準,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定附加費率,純費率加附加費率就是公司的承保費率,該費率經監管部門審批后可上下浮動12.5%56。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亞洲國家相繼取消了非壽險費率表。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的定價市場化已經獲得了各國的普遍認可。與此同時,保險機構設立的限制也有所松動,國內市場基本開放,保險業也進入了國際競爭的時代。我們仔細審查這種放松監管的趨勢,在監管領域主要表現在對市場行為監管的立法松動,由以前的通過法律限制的嚴格監管變為依靠市場力量的自由化。放松監管是建立在這樣的思想認識之上的:太多的監管會扼殺創新和企業家精神,進而抑制經濟發展。但是,放松監管并不是不要監管。保險主體的市場行為仍然是保險監管的主要領域,只是可以通過監管主體的轉換,實現更有效率的保險監管。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能夠從根本上并有效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是通過其他監管方式實現的。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與困局

我國政府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保監會”)也在監管治理的理念下踐行保險監管制度的變革。保監會先后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從2005年至今共16號文件)及其解答和實務指南、《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年)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強償付能力監管。2009年《保險法》更是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償付能力的法律規則進行了完善。至此,我國業已形成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建設加強的同時,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并沒有在市場行為監管上表現出放松的跡象,或者雖然有所表現,但是并不明顯,總體上還是堅持對市場行為嚴格監管的原則。在保險機構的設立上,2009年《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分支機構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等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保險業經營范圍的限制上,2009年《保險法》堅持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嚴格的市場行為監管方式并未改觀。通過立法考察我們發現,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規則在強調和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也在強化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形成了多頭并進的局面。這種監管格局的存在,有效地保證了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規范了保險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但是,拋卻因雙管齊下所造成的立法資源浪費不談,這種監管格局帶來的問題也是不能被忽視的:

(一)監管不能承受之重

因法律要求全面,導致保監會的行政審批過多。雖然保監會兩次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但是保監會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比如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經營分支機構的設立、營業場所的變更等,仍需要保監會的審批。這與保險業的發展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保險業的發展。同時帶來的問題是,由于審批的拖累,不能將工作重心真正轉移到償付能力監管上來。再者,由于保險監管機構自身受財力和人力及物力的限制,造成了監管力量的不足,造成監管真空的出現。

(二)市場不能承受之重

監管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與創新是有沖突的,過度監管會成為保險市場創新的障礙,與市場不能承受之重同時存在的是市場亦有不能承受之輕。市場的自由競爭,能夠激發保險企業的活力,實現保險創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市場自身的競爭會引發過度惡性競爭,出現保險公司破產,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現保險行為的誠信問題,保險欺詐,保費設計不合理,保險賠付不及時等問題。市場缺乏監管會在失靈的狀態下走向無序,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發展。監管困局由此形成:過度的監管和市場干預阻礙了保險市場活力和競爭力,缺少政府干預與監管的市場又會由于競爭本身而走向反面。尋求一種更優的制度,能夠達到對市場主體的有效約束而非束縛,能夠存在競爭的舞臺而不至于使競爭走向“死亡”,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三、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重構

(一)困局突破的路徑分析

保險市場必須創新,保險市場的創新呼喚保險監管的創新。保險監管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險市場的這種發展是在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的互動配合中實現的。所以,有必要對現在的監管規則予以重新審視,這本身也是監管治理的應有之意。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法律與制度上的構建就成為本文解決監管困局的方案。本文通過保險監管體系從兩個角度對保險監管困局在法律層面上展開:

1.給政府減負。

通過實現保險監管規則的優化,將政府監管嚴格限定在“核心事項”的監管上。具體表現在監管規則上就是,加強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規則的法律完善,同時明確政府監管的目標,劃清政府保險監管的邊界;在監管手段上,通過采用多樣化的監管手段,使償付能力監管真正發揮其監管價值。這是有效保險監管制度應有之意。

2.給市場空間。

政府監管尤其是對市場行為的監管會縮小保險市場的發展空間。這對保險業的競爭力和創新力是種束縛。在政府監管之外,尋求第三方監管力量或第四方監管力量就成為保險監管的必然選擇。通過保險公司的治理可以從根本上建立一個健康的合格的保險市場主體,通過保險行業自律可以塑造良好的保險行業自治秩序;通過保險社會監管可以對內控制度健全、市場行為規范的市場主體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所以,保險公司治理、保險行業自律和保險社會監管是有效保險監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它們與政府保險監管組成的保險監管體系是保險市場創新和保險監管創新的必然選擇。

篇(5)

 

 

    商法理念其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設、商法條款的設計和實施均應針對商事活動的特點,在商事活動的基礎上建立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強調的是按照商事活動的需要制定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發揮其維護和促進商事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各個具體領域

    就整個法律體系而言,我國理論上存在著私法與公法的劃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為基礎,其所確立的諸多基本的法律原則和通用法律規則在私法領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個領域。而商法作為民法基礎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別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準則。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動具有的諸多特點而形成自身獨特的法律規則和處置方法,以之規范調整商事活動。這意味著民法是我國私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商法是專門用于商事活動的直接法律依據。

    因此,商法理念就應當體現上述民商法的體系關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設和運用過程中,根據民商法的理念來設計商法總論體系中的各個法律制度,如商事主體制度、商事行為制度、商事名稱( 商號)制度、商事登記制度等,從而引導商法建設和運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與行政法、經濟法、財政稅收法之間的科學關系,協調處理彼此之間的適用。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諸多領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信托法、保險法、海商等法域,能使這些領域的具體制度建設和法律運用遵循民商法的基本規則,適應各自的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實現卓有成效的法律調整功能。

    首先,建立商法理念需要堅持運用民法所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等價有償等各項基本原則來作為商事法律制度設計和規則適用的指導思想。因為,私法領域與公法領域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其法律活動的參加者相互之間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間不存在命令與服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參與私法活動的決定權由其個體掌握,自愿和公平就成為從事私法活動的基礎。同時,這些私法活動的實施目的在于滿足參與者的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表現為各類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使其公平有序地在私法活動參與者之間進行,等價有償是各方必須遵照執行的原則,尤其是素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在民商領域內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根據該原則的精神,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應當在民商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具體表現在要以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來尊重對方的利益。這些法律原則不僅為民事法律所接受,也應當對商事活動具有指導價值,引導商事法律規則的制訂和適用。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決定著其對于民商法的指導意義。第一,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商法律規范的立法準則。這意味著民法和商法的具體法律規則,一律應當服從民法確立的公理性原則。可見,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活動的一般規律,是由立法者先確定基本原則作為指導方針,再以其為準則來完成具體法律規則的制訂。第二,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和商法規則的適用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這表現在,參與民事活動和商事活動的當事人在從事相應的法律活動時,首先要執行具體的法律規范,而在法律規范缺乏規定時,就應當遵守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對于司法審判者來講,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體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體現了,也就是說,“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

    其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在商法領域內從與民事領域的共性出發,貫徹運用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通用意義的民事法律制度。既然私法領域涵蓋著民事領域和商事領域,民法的諸多基本制度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則,不僅適用于民事活動,也同樣對商事活動具有適用意義或者指導價值,例如

,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合同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的基本內涵便是商法有關領域進行商法制度設計的法律基礎,其中的基本法律規則也在相關的商事活動中具適用意義??梢?,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并非孤立的制度體系,而是基于商事活動諸多特點逐步從民事活動中分離出來,以民事法律制度為基礎,根據商事活動的特殊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商事規范內容。因此,“不論是采取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還是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國家,作為實質意義上的商法較民法都具有其特殊性。但盡管如此,民事法和商事法仍有著共同的原理”[2]。

    再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適應商事活動的特殊性來設計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使其準確地規范調整和服務于商事活動。商法是順應商事活動對于法律調整的特殊需要而在民事法律規范體系基礎上出現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商法具有特殊的調整對象——商事關系,“即因從事營業行為所引起的社會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總和”[3]。此類社會關系統稱為商事法律關系。因此,獨立的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反映著商法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得以建立的社會基礎,是其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所在。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奉行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國家,均承認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罢仟毩⒌恼{整對象,構成了獨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部門,建立了商法學學科體系。”[4]將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獨立調整對象,是由其自身特性所決定的。這突出表現在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由商事經營主體所從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其中的經營性行為意味著商事經營主體在一定的時間過程中持續實施的營業活動。商事法律關系基本上表現為財產關系,其范圍涵蓋著商品交換和商品生產與經營關系,涉及財產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等權利類型。

    因此,商法特殊的調整對象是建立商法理念所應把握的首要因素,將商法的調整對象——商事法律關系作為界定商法理念適用范圍的依據,可以形成商法理念的適用價值并使其特定化。

    第二,商事主體的專業資格是其從事專業化商事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然包含商事主體,可能是一方參與者為商事主體,也可能是各方均為商事主體,這是商事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特點,其具體表現為商事主體必備的法律擬制性。從商事活動實踐角度講,商事主體的法律擬制性普遍地存在于各類商事主體中,不論是商事經營,還是采取公司、合伙企業等組織形式,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甚至是以個人或者家庭形式從事商業活動,只要具備法定資格條件并履行法定登記程序,便可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由于商事活動勢必涉及特定范圍的專業活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營經驗。為此,國家立足于維持商事經營活動的有序性,以法律形式設計了商事主體應有的諸多條件,作為其進入商事活動領域和開展商事經營的前提,用以確保商事主體在進入商事領域后能夠向其相對人( 消費者) 提供合格的市場經營服務,實現其商事經營目標的社會效果。而國家的主管機關或者登記機關對于各類商事主體實施的審核批準或者核準登記,就是將法定的商事主體進入商事領域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加以落實的過程,確保商事主體以相應合格的身份資格和專業知識水平參與商事經營活動。

    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必須認可商事主體擬制性的特點,吸收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按照商事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商事主體類型、條件和設立程序等設計商事主體制度,為商法的建設和運用奠定思想核心和基本觀念。

    第三,商事主體在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是維持商事經營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證。

    現代商事立法是針對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商事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因各自主體地位實質意義上的不同、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的差異以及商事交易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彼此在商事交易活動中形成強者與弱者的懸殊差異問題而制定的規范,其法律表現就是商事立法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結構設計出現從“買者當心”到“賣者義務”的轉化,要求處于強者地位的商事經營者承擔披露、保密、說明等附隨義務,以求重新回歸公平交易的效果。商事立法賦予商事經營者的上述諸多附隨義務的法理基礎,均產生于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民商法領域普遍適用的法定義務,其共性內容在于法律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相應的行為時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為實現預期的目的而應當盡到適當的努力、勤勉,防止不利后果的出現。出于維護民商事活動正常秩序的需要,民商事立法應當要求所有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均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不過,根據不同的民商事活動領域的需要應不盡相同,民商事立法對于相應的民商事主體在履行其注意義務時所應持有的注意程度亦不一樣。

    據此,可以將注意義務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民事主體對自己利益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所持有的注意心態而作出理性判斷。

    二是民事主體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基于他人對自己的信賴,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行為過程中所應持有的注意,此類注意義務往往存在于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法律環境下,要求管理人出于善良心態像管理自己事務一樣去為他人管理事務,故又稱其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三是商事主體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商事主體是依法取得特定經營范圍而從事商事業務的資格,其具備特定的經營條件、專業知識和經營經驗,而這些恰恰是與其從事相應商事交易活動的相對人( 消費者) 所不具備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強勢與弱勢便由此生成。商事立法立足于重新平衡彼此之間的利益沖突,賦予了具有專業經營資格的商事主體以謹慎注意義務,成為“賣者義務”。即要求商事主體在相應的商事活動領域內,以與其具有的專業知識相吻合的注意心態實施商事經營行為,基于誠實信用和相對人對其經營資格和專業知識的信賴,應當向其相對人提供締約信息,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保證相對人的商業信息不向第三人泄露,提供其他有利于實現相對人利益的服務等。如果商事主體在與相對人實施的商事經營活動中未能達到上述法律要求,便構成了謹慎注意義務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見,謹慎注意義務是商事立法賦予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其有別于民法要求民事主體承擔的注意義務,目的是維持商事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護相對人( 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因此,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成為商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有關的商事立法條文沒有“謹慎注意”義務的文字,在商法理念上也仍需要強調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活動中應履行此項義務。

    二、法律價值:作為思維方法協調法律適用關系

    法屬于上層建筑,它通過人們的思想意識而被具體化為行為規范,并在思想領域中得到貫徹執行。而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法哲學的思維方法,亦是人們的一種思想活動。其內容要求人們應當用民商法的眼光從宏觀的整體角度對商法體系內容進行法律思考和分析,判斷商法體系的構成以及其各個具體領域的制度設計是否有利于實現其適用目標和相互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法哲學作為我國法理學的組成部分之一[6],強調在歷史唯物主義的指導下,研究法的起源、本質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借用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提出的“法的辯證運動”觀點,法作為社會事物是運動發展的,具體到私法領域,同樣應當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我國私法領域的法制建設重點在于確立包含所有權和經營權、承包權等他物權類型在內的物權體系,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創建和保護各類合同關系的合同法律制度。私法領域出現了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創建高峰。繼《海商法》于 1992 年 11月頒布之后,又出現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這表明我國的商事立法適應中國商品市場的發展而逐漸從民事立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規范體系,并日趨完善成熟。

    與此相適應,商法理念的建立亦成為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因為,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思想意識體系,是我國商事法律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提升。借助商法理念之思想內容的形成和分析,能夠解讀我國商事立法所追求的適用目標和立法精神的內涵,理解商事立法各項制度與條文的深刻含義及其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有利于建立我國科學的商事立法體系和制度框架。

    第一,運用商法理念,從民商法的宏觀角度掌握商事領域的立法趨勢和立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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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運用商法理念便于分析我國商事領域的諸多法律現象,理解其法律內涵,尋找相互之間的法律聯系,從而可以在宏觀上根據民法與商法之間的共同屬性與法律區別,判斷具體的法律現象的法律屬性,進而研究我國商事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法律適用事宜。因為,商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確認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法之間的緊密聯系。商法理念一方面應當堅持民法在私法領域不可動搖的統領地位,尤其是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商法理念又必須兼顧商事活動的特殊性而設計有別于民事法律規范的特殊商事法律規則,用以符合商事活動提出的特殊的調整需求。例如,交強險作為我國保險法領域中第一個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強制保險險種,顯然是為了滿足保險法調整保險市場的特殊需要而對自愿原則的否定。

    第二,運用商法理念,有助于從微觀角度,就個別的商事現象加以分析,并根據其法律特殊性而設計出與其相互適應的法律規則。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商法的實用性是極為突出的。與民法相比較而言,商法在適用中強調的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其理論研究則退居其次,使得商法的理論性無法與民法的理論體系相比擬。由此也表明商事立法往往是針對商事活動的具體情況提出解決方案,設計相應的法律規則。例如,針對保險市場上經常被予以適用的格式條款,《保險法》規定了特殊的異議解釋原則(注:在保險法理論上,對于此項特殊的解釋原則,有學者從解釋結果不利于保險人角度出發,稱其為“不利解釋原則”; 也有學者從解釋結果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角度出發,稱其為“有利解釋原則”。筆者立足于中立立場,稱其為“異議解釋原則”。),并將其適用于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異議的情況。

    商法理念基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哲學思想,要求人們在社會生活當中捕捉具體的商事活動現象,分析其具體特點,尋找解決問題的策略,進而歸納出與此雷同的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制訂相應的解決規則。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就應當力求提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剖析商事個案入手,發現其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和具體問題,歸納商事立法存在的法律疏漏,研究解決此類法律問題的對策方案。顯然,實證分析的方法應當是落實商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法理念并非抽象空洞的哲學思想,而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和商事司法實踐關系密切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活動,從事商法研究和商法實踐工作的主體,都應當建立商法理念,并將其與自己的商法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借助商法理念的運用推動我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事業的發展。

  三、實踐體現:商法理念在保險法、海商法領域的適用

    第一,用商法理念研究保險法,應當確立其立法體系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的并存。

    如果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我國的保險法領域,可以發現保險立法與保險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表現在《保險法》包含著保險合同制度和保險業法兩部分主要內容,而保險法理論研究則明顯地注重保險合同制度的研究而忽視討論保險業法的傾向。保險法作為我國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并存。

    因為,保險法的生命力是與這兩部分緊密相連的。其中,保險合同制度是其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的法律表現形式,保險法通過確立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基礎上建立保險法律關系,并通過各方當事人依法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來實現保險制度的保障價值。為此,按照商法理念應處理好《保險法》之保險合同制度與我國《合同法》的適用關系。保險活動是典型的保險商品交換,作為其法律表現形式的保險合同絕非是《合同法》以外的“孤島”,而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只因立法技術而被規定在《保險法》之中。故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制度之間的聯系不可割裂。這在2009 年修改后的《保險法》中有所規定,比對 2009年新《保險法》與原《保險法》,其法律條文已由158 條增加到 187 條,其中的保險合同部分卻由 69條減少到 66 條,而保險業法部分則由 89 條變為121 條,增加了 32 條。上述立法結構的變化說明,新《保險法》處理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法》之間的適用關系更為科學,即《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特有問題加以規定,但涉及合同制度共性問題的則無需規定,直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保險法》中的保險業法部分所體現的則是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與保險業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

,表現出國家為了確保保險業發揮其在商事活動中的保障作用而對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法律意義。與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機引發的加強銀行、保險等金融業監督管理的動態相適應,我國新《保險法》有關保險業法部分的規定得到強化。

    當然,用商法理念的思想審視《保險法》的保險業法部分,就應認識到其作為商法的組成部分,與民法具有廣泛的聯系。例如,其確立的保險公司制度不僅反映了保險市場對于商事經營主體的特殊需要,同時,也是民法的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規定的具體化。而保險制度亦是在民法的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一方面要適應保險市場對于保險人的專業經營資格的具體要求,并適用諸多保險市場的慣例; 另一方面仍然沿用民事制度的基礎原則和法律理論。這進一步說明保險業法是《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用商法理念考察海商法,是作為國內立法的商法屬性所決定的。

    關于海商法的定位,法律理論界和海運實務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注:參見車丕照:《國際經濟法概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年,第 9 頁。另,我國國務院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將國際法作為二級學科,其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而海商法則被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7]因此,海商法應當納入我國商法領域,作為商法的一部分,這才符合商法理念的思想精神。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集中于我國海運市場,以海運企業在海運市場上從事海上運輸過程中的海事法律關系和與船舶使用有關的社會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這些社會關系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海運市場又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環節,其特定的市場活動內容是借助海運企業的海事運輸而完成商品從 a 生產場所到b 生產場所或者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空間轉移。因此,它又是我國商事活動的一部分。因為,海商是指在船東與貨主分離(注:早期的海運活動是船主用自己的船舶運輸自己的貨物,并非海上交易活動。)后成為獨立的海運業經營者所從事的海上交易活動,實質上是以海上運輸市場為平臺開展的商事活動。其中,船東作為專門經營海上運輸業的商事主體向貨主提供海上運輸的專業技術勞動而賺取運費,在此意義上,將調整海運市場活動的海商法納入到商法范疇就無可置疑了。

    運用商法理念來分析海商法,必須承認海商的獨立地位。

    首先,海商法所針對的海上運輸市場具有風險特殊性。海商法所調整的海上運輸及其他海上業務活動是在海洋這一特殊領域實施的,該領域存在著不同于陸路的諸多特殊風險,為此,從事海運經營的海運企業不僅要有巨大的投資,而且,應當具備一定的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與此相對應,海商法建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以促進海上運輸市場的正常發展,諸如,船舶優先權制度、海難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

    其次,海商法具有明顯的國際性,這與一般的民商法律部門不同。因為,其所調整的海上運輸活動往往跨越國際海域,其賴以存在的法律事實經常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其法律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但是,這卻不能否認海商法作為國內法的基本性質,例如,美國國會不久前針對英國石油公司造成的墨西哥灣油污事件,通過了不封頂賠償議案,這對海商法的海上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產生具有重要影響,充分說明了其國內法的本質。

    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海商法的內容體系,就應認可其與民商法之間的聯系,因此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我們仍然要以民法基本原則來指導海商法研究”,“但是,在堅持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我們還應充分考慮和照顧海商法的特點,用商法理念研究海商法問題。”[7]

    首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制度,其諸多法律規則亦為各國保險立法所接受,成為各國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現代保險制度的來源,例如,1906 年的英國《海上保險法》以成文法形式確認了海上保險。因此,在適用關系上,海上保險部分有規定的,應先予以適用,其未有規定的,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

    第二,作為海商法基礎制度的船舶制度。其作用在于確立了船舶作為生產要素與船員的勞動力有機結合,為開展海上運輸經營創造了條件。而且,上述法律制

度所運用的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登記等制度均源于《物權法》的相關制度。

    第三,作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是我國《合同法》有關運輸合同規定的具體化。海商法以調整海上運輸市場活動為己任,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當然是其核心內容?;诤I谭ǖ膰H性特點,其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規則”的影響。但是,該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畢竟是以我國《合同法》為基礎的,應當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并在其運輸合同框架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國《合同法》確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現。因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規范。這意味著其法律規范的適用讓位于當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約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以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國《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實質上就是海上領域的侵權行為,其行為人應當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賠償責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的認定就應當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基礎。然而,《海商法》又要適應其特殊性,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與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形成法律區別。

 

 

 

 

注釋: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8 頁。

[2][3]趙中孚:《商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 12、12 頁。

[4]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8 頁。

篇(6)

數據結構在過去以科目報表為基礎的會計制度的條件下,是可能實現的。新會計準則作為財務報表導向的會計規范,不再規定統一的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而是把這些本應由企業自主決策和專業判斷的項目,還權于企業。這才是會計標準的本來面目。因此,新會計準則實施后,企業的核算原則和系統已經無法支持傳統的以科目為基礎的會計和統計規范,如果保險監管信息系統不改變以多級科目為基礎的數據獲取結構,那么監管者獲取的數據的質量將顯著下降,使統計數據逐漸失去決策價值。因此,新會計準則對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設計理念和數據模式提出的重構和調整的迫切要求,影響是長期和深遠的。新會計準則與原來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金融工具的核算。新準則對金融工具的核算,完全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但是,公允價值的引入,將明顯增大保險公司利潤和凈資產等財務指標的波動性,而監管機構面對一家償付能力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急劇波動的保險公司,要實施恰當的監管措施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新會計準則對償付能力監管更重大的挑戰也許還不是指標波動性問題,而在于在公允價值模式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投資市場周期是正強化關系,即投資市場的泡沫越多,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浮盈)會越多,償付能力也表現為越充足,那么就越有實力去投資更高風險的品種,從而表現為有更多的收益和更高的償付能力。本來監管指標的本意,是要在市場風險增大的情況下,即時顯現潛在的風險。但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這一最核心的監管指標,與市場風險(泡沫)是相互強化的正相關關系。這對于監管的有效性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危險。

二、保險企業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應對策略

1.利潤生存

改變重保費、輕利潤的績效模式和經營理念,由“趕超型”的增長模式向注重效率、保持良好的現金流轉變,這在資產波動性增強的未來顯得尤為重要,應樹立利潤生存的經營理念。

2.產品研發

公司在設計和推出此類保單時,為了較高的保費增長率,可能會做一些技術性的改動,弱化投資性、儲蓄性余額的性質,增加保障的部分,或者使投資風險與保除風險難于區分,不能單獨計量,以期盡量使其能夠計人保費。

3.強化資產負債管理

謹慎投資以防止金融資產的波動性帶來的不穩定為了避免資產波動帶來的投資者、利益相關方對公司的負面評價,保險公司有可能傾向于采用保守的投資策略來降低這種不穩定性,如尋找長期且收益穩定的基礎建設投資,持有至到期的債券。

4.加強風險管理,防范經營風險

現金流敏感性測試等適應多變市場環境的動態財務分析、監測、預警手段,保證公司良好的現金流和充足的償付能力一旦公司因凈資產減值造成償付能力下降,信用評級和對投保人吸引力弱化,公司的經營狀況可能會隨潛在客戶的流失和老客戶的退保而惡化。這也將促使保險公司增強自我風險管理的意識,由監管壓力下的被動管理轉變為維護信用的主動管理。

篇(7)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各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各國所適用的保險企業會計規則也存在差異。但是各個國家保險業之間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險屬性相同,保險產品和經營主體等要素在本質上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實現保險會計的國際化趨同,只有從保險行業的屬性出發,并且根據其屬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差異,使保險會計服務于保險業,加強國際保險市場融合和推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

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即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尚處在討論階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目前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內容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細,對保費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準備金計提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未來我國的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還存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磨合和修改等問題。研究保險屬性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必然性,有助于減少磨合時間和降低修改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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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規定?

答: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梢哉f,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保險金

問:針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總結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側重于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特點,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為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二是為保障受災農戶及時足額得到保險賠償,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三是為保證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農業生產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和理賠結果予以公示。四是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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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全球最大的保險市場,2011年壽險保險收入占全球壽險保費收入27%,非壽險保費收入占比為34%,如此巨大的保險市場需求需要強大的境內外再保險公司為其提供支持。從再保險市場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衡量,美國再保險市場也是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市場,2011年全球再保險保費收入共計2090億美元,美國再保費收入近290億美元,占全球再保險費收入的14%,分出保費占比將近50%。

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不斷增長

首先,美國非壽險市場的分入和分出保費比例較高。從2007年到2012年期間,美國非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比率幾乎均在40%左右(2011年除外,如表1所示);非壽險市場的分出保費在此期間雖然略有波動,但整體都保持在48%左右(如表1所示)。其次,美國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和分出保費也在不斷增加。2007年到2011年期間,美國壽險市場的分入保費從687.73億美元增長到838.79億美元,分入保費占比從9.42%波動增長至11.30%;與此同時,壽險市場的分出保費無論是數量還是比重也在不斷提高,其中分出保費數額從1186億美元增長到1389億美元,分出保費占比從16.27%上升至18.72%(如表2所示)。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主體多樣化

目前,美國再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其代表是美國再保險集團,它們的特點是總部設在美國本土,控股權由本土公司掌握;第二類是境內外資再保險公司,這是由外資再保險公司設立在美國境內的再保險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39家此類公司在美國再保險市場活躍經營;第三類是離岸再保險公司,它們均是在美國通過持有特許經營執照,接受美國保險公司分出業務的境外再保險公司,截至2012年共有3066家離岸再保險公司參與美國再保險市場業務經營。

隨著境外再保險公司和離岸再保險公司不斷涌入,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高達三分之二,2005年境外各類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已然提高到52%,2010年本土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跌至最低只有40%,之后略有回升,截至2012年本土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41.3%,同期境外各類再保險公司市場份額高達58.7%,成為美國再保險市場的重要經營主體。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業務結構趨穩

截至2012年,美國非壽險再保險保費收入高達8966億美元,其中財產險再保費收入占60%,責任險再保費收入占30%。從再保險合同來看,財險比例再保險、財險超額再保險、巨災超賠再保險三大再保合同占有近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如表3所示)。從具體的業務分出比例看,航海航空及交通運輸險、建筑工普通第三者責任險等非壽險業務的毛保費分保率都在40%以上(如表4所示)。

2012年按照合同形式,美國壽險再保險占壽險再保險市場54%的市場份額,另外意外健康險和年金分列第二和第三(如表3所示)。從具體的各項業務結構可以看出,壽險毛保費分保率遠超50%,是美國壽險再保險市場的第一大業務品種,其他諸如年金、責任及健康險等業務的分保率不高。

美國再保險市場的監管制度

1871年美國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目的是為各州再保險監管法律提供基本的法律模板,各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采用或修改示范法并制定獨立的再保險法律。目前NAIC制定的再保險法律主要包括 “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再保險中介示范法”和“風險資本示范法”等。

美國再保險監管方式采取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以間接監管為主的方式。其中直接監管政策主要包括市場準入門檻、償付能力等內容,通常針對州內再保險公司;間接監管以再保險信用監管體系為代表,通過再保險信用體系對抵免責任準備金的限制和約束,分類監管境內外各類型再保險公司及再保險經紀人。

監管政策

市場準入監管。美國鼓勵再保險市場自由競爭,沒有制定嚴格的再保險公司業務準入規則。對再保險市場的準入監管主要通過財務規則等間接監管方式,具體主要包括:第一,實施寬松的準入制度。美國對設立本土再保險公司通常要求提供商業計劃書及高管任職資質證明;對境外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在美經營機構細化為子公司、分公司、并購美國本土再保險公司三種形式,均需提交財務證明獲得經營許可證。第二,實施自由分保政策。美國原保險公司能夠自主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公司,即原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美國本土(包括本州內或者州外注冊再保險公司)或境外再保險公司;同時美國無法定分保限制規定。第三,分保業務的會計處理。鑒于防范風險考慮,絕大多數州根據經營許可和授權規定了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和凈資產,但不是強制規定,而是通過會計財務規則來調節。例如:州內保險公司分保業務給未經州保險監管許可或授權的再保險公司,則該項業務不得作“未獲得保險負債”抵減項,同時此項再保險業務獲得賠償亦不得作“認可資產”處理,通過類似財務規則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間接規范和引導再保險市場發展的目的。

償付能力監管。目前,美國絕大多數州均采用NAIC制定的“風險資本示范法”(Risk-Based Capital(RBC)Model Law)實施償付能力監管。RBC模型主要包括資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一般風險等。當再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資本低于RBC模型計算的最低資本水平區間時,州保險監管部門就可以采取如下四類監管措施:第一類,當再保險公司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150%~200%之間,州監管部門會要求再保險公司提交財務改進計劃。第二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100%~150%,州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檢查,同時要求再保險公司提交財務改進計劃。第三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70%~100%,州監管部門可以接管再保險公司。第四類,當實際風險資本占最低資本水平的70%,州監管部門會強制接管再保險公司。

信用監管。美國對再保險公司分入業務實施嚴格的信用監管政策,這也是其再保險市場監管的核心。根據NAIC的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及示范監管條例,原保險公司只能將業務分給以下五類公司方可將相應再保險業務作為監管法律認可資產或凈負債進行抵扣:第一類是在所在州獲得從事保險或者再保險交易許可的再保險分入公司。主要是美國本土經營再保險業務的直保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第二類是經所在州保險督察官認可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是指至少獲得一個其他州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經營再保險業務的美國本土直保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同時還有諸如財務如凈資產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等要求。第三類是類似監管條件及自身信用等級更高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主要是采用與本州相類似或者更高信用標準的其他州注冊成立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或者通過采用與本州相類似或者更高信用等級標準的其他州進入的外國再保險公司美國分支機構。第四類是由美國合格金融機構建立信托基金的再保險分入公司。這主要是國外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離岸經營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五類是經所在州保險督察官認證的再保險分入公司。目前主要是離岸經營的國外再保險公司。

根據再保險公司的安全評級等級繳納保證金,評級越高,所需繳納保證金越低,而原保險公司仍可以全額抵扣凈負債或增加認可資產(如表5所示)。

中介監管。通過NAIC關于“再保險中介示范法”,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將再保險中介細分為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和再保險中介管理人兩大類,并且要求它們必須獲得開展業務所在州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獲取再保險中介經紀人或者管理人資質。第一,對再保險中介管理人經營行為監管。規定再保險中介管理人不得代表再保險公司轉分保(再保險協議中包含臨時業務轉分保的除外);不得指定次級再保險中介管理人等,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可能越權對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對委托人責任加以監管。規定再保險公司不能參與再保險中介經紀人的相關業務;除非滿足“控股公司法”,否則不得雇傭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員工;再保險公司每年都應該查看再保險中介經紀人財務狀況的報告副本等。

除了上述內容,美國再保險市場監管還包括對再保險公司資金投資、分保方式、信息披露等內容??傊?,美國再保險市場一方面積極開放市場,吸引來自全球各地的承保資源分散美國災害風險,另一方面實施詳細復雜的監管政策,充分保護本國原保險公司的利益(通常是分出公司)。

美國再保險監管政策對我國再保險市場監管的啟示

與美國發達成熟的再保險市場相比,我國再保險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無論市場經營主體還是市場規模都較小。事實上,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我國就承諾:首先開放再保險市場,取消對再保險和再保險經紀業務跨境交付限制;允許外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入世時即可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者獨資公司形式經營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而且未規定地域限制或營業許可證發放的數量限制;法定分保比例20%,從入世后一年起每年減少5%,4年后完全取消。目前我國本土只有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唯一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急需培育本土再保險經營主體,減少境外金融風險對國內的不利影響,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重視間接監管方式的運用。相比于直接監管的強制性和剛性,間接監管方式更具有靈活和彈性等特點。美國再保險市場準入法律幾乎無任何硬性規定,實際上美國信用等級評級體系復雜詳細,其評級結果相當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風險、利潤等綜合因素進行了評價,因此對再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構成了很大的影響。此外其財務規則也對選擇何種再保險公司進行了間接指引。此類間接監管措施形成了篩選再保險公司市場準入和經營業務的重要監管政策,對規范和引導再保險公司和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完善監管空白地帶。眾所周知,再保險中介經紀人和管理人對促進市場交易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也可能利用其客戶資源違規經營,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美國再保險市場要求中介必須獲得經營許可;中介管理人必須提供債券作為保證,另外還規定了“錯誤與遺漏”政策。相比于美國,我國再保險市場參與者目前主要是專業再保險公司,未來隨著業務量增加,再保險渠道和中介等參與者必然提高,因此我國的再保險監管要對各類市場參與者進行全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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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保單處理采用成本費化的方式,可以幫助企業更新經營目標與規劃。保費收入確認標準的改變會引起公司的會計核算體系、預算管理、業績考核都會做出適當的改變或調整。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以及保險準備金計量標準的應用,一方面使保險企業獲得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須要進行分級授權、分工協作、制約配合。

(三)實現保險監管與會計分離為了完成不同的任務,需要將會計規定和監管規定分離開來。在過去,保險公司通常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來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但是往往公司計提的準備金遠大于實際的保險負債,這樣嚴重阻礙了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公正度。這次的修訂改革,使得保險監管與會計規定有效分離開,保障了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全面發展。

二、保險會計發展對保險行業經營和監管的負面影響

(一)提高了會計信息處理成本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需要具備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險合同儲蓄成分、識別內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準則規定,實時評價估測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再保資產是否減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測算模型。而從建立模型到系統都會提高會計信息成本。

(二)引起財務數據的波動在新實施的保險會計制度中,保險企業不能依靠準備金來調整經或平滑歷年的經營成果。但是如果關于公司盈利的會計信息被泄露,就會提升融資成本。財務數據的波動在對內融資方面,可能會加大經營風險,股東因此提出高回報率,從而提高了融資成本;在對外融資方面,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會根據新的會計制度確認信貸風險,并及時修改和調整指標,這極有可能增長了融資時間,加大了代價??傊攧諗祿拇蠓▌訒档屯侗B?,提高退保率,保險公司需要采取措施來防止和杜絕。

(三)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1)評估準備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險公司的專業經驗,這樣的會計信息不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為調節利潤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適當增加,稅負降低;盈利少,準備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計原則的應用使得準備金的評估變得寬松,保險公司依據自身的條件和狀況確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財務報表。(2)很多評估標準都沒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險費分拆標準、準備金評估標準等等。一是因為沒有建立風險劃分標準,保險費分拆的落實有待商量;二是因為沒有確定統一的細則,不同的公司對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會計報表編制的難度。

(四)保險公司的業績未必增長公司業績的大幅提升是會計準則修訂的直接反映。據資料統計,我國一些知名保險公司,凈利潤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股價卻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會計信息并不明確,也沒有實現完全的透明化。新的準備金評估準則可以更好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狀況,但是在體現公司經營成果方面卻不盡如人意。一是改變了準備金評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負債額度,在某段時期內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這種利潤的增長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實業績的反映。

(五)監管與會計分離增加了監管成本和風險(1)針對償付能力監管,新準則確定了新的要求。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過去償付能力基于舊準則及報表科目的計算分析,這會影響到監管指標以及實際的償付能力額度。在這種環境形勢下,保險監管部門要努力落實監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2)監管與會計的分離導致監管方加大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關注度,往往更針對保險業務風險,而對非保險業務風險會產生疏忽心理。(3)新準則與監管規則可能存在矛盾。監管規則的基礎通常是會計數據,新準則的實施難免會阻礙到某些實施中的監管規則,所以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六)分業監管易發生監管真空現階段,金融行業已經基本實現一體化,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已經不再明顯,諸如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等等。過去的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發展到如今的混業經營,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團,均波及到保險公司的管理以及風險防范。這是個投資主體逐漸發展為多元化的時代,保險公司的風險將更加不可預測,其股權結構也將更加復雜。分業監管體制使得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再容易協調,而且各監管部門的信息不能及時共享,最終降低了監管效率。

三、關于保險會計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監管步伐,改善監管方法(1)促進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同時要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銀監局以及證監局的配合,健全相關的協作機制,統籌監督保險公司跨行跨市場的經營行為,努力完善監管體系。(2)促進會計準則與監管指標的協調性。新準則中指出要及時調整監管指標,從而使信息更時效、實用、透明。(3)改善監管方法,不僅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險業務風險。為保障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建立高效的保險標準,健全保險業的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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