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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研制成的市內首創,省內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并應用于生產或建設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采用推廣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 金
一等獎 獎狀和證書 1000元
二等獎 獎狀和證書 500元
三等獎 獎狀和證書 300元
第四條 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于一等獎。
第五條 設立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報市主管局(公司)或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二)市級學術團體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直接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報所在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發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發獎。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市財政科技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載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獲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被上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時,其獎金只補發與市獎勵的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其有關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多得獎金,嚴禁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 對獲獎的市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要撤銷獎勵,收回獎金,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一緊扣農民增收發展生產,強化品牌的效應,我村始終把增加農民收入擺在重要的位置上,結合我村的羊產業優勢,在科學發展,升級晉檔的過程中不僅給每家每戶的基本情況建了檔,以便于分析決策,千方百計增加農民的收入.更是為我結優良羊子以防疫,耳標號、戶主姓名、像選美一樣排了名,建了檔,這不僅為我村優良羊子繁育提供了依據,為品種培育樹立了目標,更是調動了農民養好羊的積極性,增輯家民的養羊收入,在我村2萬多只羊中,到今年春天共建立1260個羊子檔案,被畜牧系統掛了種羊耳標,無形中使我村的羊子增了值,盡管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是給我村的農民收入影響不大,去年戶均養羊收入在3-6萬,去年統計我村共出售種羊3000只,肉羊4000只,絨毛12噸,總收入達360多萬元。
大力發展勞輸出,努力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在鎮社保所組織的農民工培訓中,我村不僅學到了科學的種植和養羊的知識,而且掌握了駕駛等技能。去年,我村通神華公司何生兵副總的支持,勞務工資近200多萬元。
水利工程建設方面,去年我村新打機井21眼,新增水澆地1120畝,增加了農民的種植收入,通過引進“科多號”和“健寶牧草”等品種,推廣種植面410多畝,為畜牧業的發展提供了飼料保證。
第二著力改善民生,不斷提高群眾生活質量。通過大力發展生產,預計今年全村的總收入達750萬元,增幅達25%,農民人均純收入過8000元,增幅達30%,農牧、勞務、建筑三大產業總收和主達800多萬,其中羊子收達到80%以上,統計去年冬天到今年元月我村共購回家庭小轎車14輛,購回家電82臺,電腦20臺,全村磚混結構住房比例達到80%,其中在靖邊、橫山購房戶達16戶。
第三新農村建設,我村被列為市級新家村建設示范村,爭取到市上項目資金20萬元,修建了占地80平方米的村委辦公室,修通農業生產道路42公里。并且抓住了長慶開發的有利機會,硬化了西溝到東溝畔的12公里的通村道路,在交通部門爭到到項目資金萬元,硬化了四里洼到邊墻梁10公里的沙礫石硬化路面。爭取資金 萬元,建成村級文化體育休閑廣場 平方米,安裝乒乓案2副,新農村建設順利通過市縣驗收。
四、突出項目建設 著力完善設施
我村從水利局爭取到流域治理資金 萬元,將打東溝、西溝兩個壩,不僅治理了流域面積 平方公里,而且為農民出行提供了方便,爭取到飛播造林 萬畝,人工種草 萬畝,大大提高了科學覆蓋率,爭取到50萬元資金對我村110的羊圈進行科學改造。
五、深化“三級聯創”活動推進鄉風文明
一是大力開展計劃生育新農村新家庭創建,計劃生育符合政策生育率達100%,三查率和節育手術及時率分別達到99%以上,做到了無多胎生育,無計劃外生育。二是大力開展平安村創建,建立并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定期開展排查調處,年內全村沒有發生一起越級上訪事件,有效地維護了全村穩定。
第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成都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科學技術進步的發展規劃,確定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和與科學技術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和改善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全體市民科學文化水平。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學術組織應開展經常性、群眾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學術技術交流。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統計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狀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評價。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規劃、管理、協調、指導和有關科學技術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指導同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市和區(市)縣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接受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七條 發展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服務組織,加強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發揮星火密集區的試驗示范作用,加強農村資源開發、支柱產業的形成和農業生態集約化生產的試驗、示范,創辦以科學技術為先導的農業開發實體。
第九條 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開展各類農業科學技術普及培訓活動,培養和擴大農業科學技術隊伍。農業勞動者經考核達到一定專業水平后,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評定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十條 企業應當注重培養和引進人才,逐步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技術開發依托機構,加強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聯合和協作,建立以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為中心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運用高新技術,提高技術水平,優化產品、產業結構。
第十一條 企業應逐步實行科學技術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完善企業技術進步指標、考核體系和技術監督制度,采用科學的全面質量管理辦法,運用科學技術改造或改進設計、工藝和設備,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
第十二條 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科學規劃、管理城市,綜合治理污染源,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加強環境、生態、資源的保護、治理及綜合利用等示范工程和以科學技術引導社會發展的綜合實驗區的建設。
第十三條 發展科學技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專利和技術中介等與科學技術相關的第三產業,逐步建立現代化的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和信息產業。
第十四條 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五條 本市根據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發展,建立現代化的科學研究開發體系,實現科學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從事基礎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可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
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改造成為現代科學技術型企業。具備條件的,可以改造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技術信息服務、社會公益性和從事農業科學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
第十七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單獨或者聯合創辦科學技術型企業,建立行業技術中心。
研究開發機構可在保持原所有制性質和法人地位不變的前提下,成為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機構,或者與其共同組建科學研究生產聯合體;可承包、領辦、租賃企業,或者兼并其他企業發展科學技術產業;可通過聯營、參股、控股等形式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科學技術產業開發集團。
第十八條 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并保障本單位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十九條 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創辦民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市稅務部門批準,新創辦的獨立核算科學技術型企業和民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第四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發揮其在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通過各種途徑,培養、造就和引進各類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健全和完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合理流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合理流動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向農村貧困地區、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流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承包、領辦、租賃鄉鎮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其所獲取的經濟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逐步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和職業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章 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支持和幫助本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其相對獨立的投資、社會保障體系。
本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定工作,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證件發放工作。
對在本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及其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后,實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制定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應把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擺到優先位置,在財政、信貸等政策上給予扶持。
第二十八條 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管理制度,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國際競爭。
第六章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培養和發展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技術經紀人隊伍,強化技術市場管理與監督,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體系。技術市場的基本建設和技術轉讓等活動,經批準,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待遇。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個人應當利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有效形式,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七章 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一條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布局集中、人才密集的優勢和中心城市的輻射與吸收功能,提高和擴大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的水平和規模。
第三十二條 鼓勵國外、境外企業和個人在本市依法創辦合資或獨資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和發展新的研究開發基地。
鼓勵與國外合作研究、聯合開發科學技術項目,加強高新技術領域、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項目合作。
鼓勵外地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企業事業單位到本市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第三十三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可以依法在國外、境外投資,設立機構,進行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
第三十四條 鼓勵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際、國內交往與學術交流,建立和發展科學技術合作交流關系。
鼓勵國內外科學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章 科學技術資金投入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撥款、金融貸款、企業自籌以及吸收民間和海外資金等多層次、多渠道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第三十六條 要逐步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到200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1.5%,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和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的補助費,市級財政不低于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2%,區(市)縣級財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本條例制定相應的比例,實行專項管理。各級財政每年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要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屬研究開發機構基本建設和大型儀器設備更新所需資金應納入財政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逐步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技術開發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費用。鼓勵企業向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投資,提供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的條件,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持科學技術項目開發、應用和科學研究中間試驗生產,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三十九條 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籌集研究開發資金。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現有科學技術開發基金、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基金。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克扣、擠占、截留用于科學技術的各種資金。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市設立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表彰和獎勵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本條例成績顯著,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實施科學技術成果稅后新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完成科技成果的個人。
第四十四條 鼓勵各類組織或者個人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獎勵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科學探索、技術創新活動的;
(二)壓制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及其他正當科學技術活動的;
(三)打擊、迫害科學技術工作者的;
(四)侵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或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科學研究中間試驗基地科學研究性質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并補繳開辦時減免的各種費用。
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待遇的,由原審核發證機關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追繳其應交納的稅費,并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克扣、擠占、截留用于科學技術的各種資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追回挪用、克扣、擠占、截留的全部資金,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設立企業技術進步專章,提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此次《科技進步法》的一個亮點,是推進自主創新的重大舉措。
《科技進步法》明確了企業作為技術創新主體的地位。第30條規定: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具體包含了三層含義:首先是要尊重企業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實現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推動社會的全面進步。經驗表明,實現這一目標的突破口在于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企業是國民經濟的主體,商品生產和經營的實體,同時也是科技與經濟的結合點。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就是要使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才能實現技術創新從科研到商品化的完整過程。其二是真正做到以市場為導向。技術創新活動本質上是一個經濟過程,只有以企業為主體,才真正可能堅持市場導向,反映市場需求。企業的市場主體與科技創新主體的雙重地位,使企業能夠根據市場需要,自主確定研究開發課題,擴大科技投入,通過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或者組織企業科技人員進行技術攻關,研究開發新產品,實行產業升級和企業技術進步。其三必須堅持產學研相結合。產學研結合是實現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優勢互補,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組織方式。當前我國科技力量的分布狀況,需要我們大力加強產學研的結合。據統計,我國企業開展科技活動的僅占1/3,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僅占銷售額的0.56%,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而我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經過多年來的積累,已經具備了比較雄厚的技術條件和潛力,同時不斷涌現原始創新成果。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必須盡快整合資源,充分發揮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作用。
《科技進步法》明確了對企業加強科技創新實行的優惠政策。《科技進步法》全方位規定促進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的激勵措施,既有對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鼓勵,也有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收抵扣等,還有針對不對類型創新企業的稅收優惠。第32條具體規定了國家鼓勵企業從事哪些方面創新活動,包括: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依法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第33條針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方面的激勵涉及了自主創新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鼓勵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二是對企業原始創新和集成創新的激勵。三是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同時具體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以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研發設備可以加速折舊。第36條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也作了具體規定: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投資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國家民用航天技術產業基地、國際港務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四條本市堅持科教興市戰略,推進科技創新體制改革,加快產學研一體化,統籌科技資源,促進科教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六條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依照其章程,依法開展各項科學技術活動,共同推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宣傳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對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和科學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參與重大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研究開發與應用水平。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揮在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支持重點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點實驗室、工業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放合作的有效機制,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面向市場,與企業建立各種經濟技術協作關系。
第十二條支持軍工企業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民用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支持民營企業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軍品配套,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依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地、孵化基地和產業化基地,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實施新品種、新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加強農業科技示范體系建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的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生態化。
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網絡,為農業、農民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支持科學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發揮歷史文化資源聚集優勢,加強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六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加快國際化物流平臺的建設,促進區域一體化物流格局的形成。
第十七條支持環保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推廣,推進醫療衛生、公共管理等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開展與國內外政府機構、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合作、技術貿易和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等活動。
第三章科技創新與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九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引導和支持企業組建產業技術聯盟或行業協會。
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各類技術創新聯合組織。支持中小企業采取聯合出資、共同委托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對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
支持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逐步確立技術開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于研究開發的投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支持企業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對具有或可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究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對于自主創新的產品或服務,政府應當予以優先采購。
第二十三條支持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對牽頭制定標準的企業,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使其成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載體和服務平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發揮人才、技術、資本和產業的聚集優勢,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形成和壯大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
第四章科學技術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技術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科技資源整合、科技產業發展、財政資金投入、重點項目設立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考評。
第二十八條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或有償服務,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加快信息資源平臺建設,實現科學技術信息的社會共享。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定期公布鼓勵發展的技術目錄和淘汰的技術目錄。
第三十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制度,規范計劃項目的申報、審批和驗收,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問責制度。
第三十一條建立科學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專業化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和技術市場等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可以依法享受財稅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科學技術人才,鼓勵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來本市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人員培養和選拔制度,加強對中青年科學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相關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建立誠信檔案,作為科研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范,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三十六條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失敗寬容制度。對于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學技術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給予寬容。
第三十七條制定和完善各種激勵政策,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創業活動,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對科技創業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科學技術人員以其擁有的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投資于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取得收益。
科學技術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業余從事其他技術開發、咨詢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科學技術經費的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三十九條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市本級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增長幅度,區縣及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的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與其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
第四十條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科學技術活動:
(一)新產品試制,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
(二)高新技術應用研究及產業化發展;
(三)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四)農業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
(五)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創新與應用示范;
(六)科學技術交流合作、科普宣傳和軟科學研究;
(七)科技產業發展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高新技術、裝備制造等重大產業項目。
加大財政對競爭前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初創型科技中小企業的引導性投入。
第四十二條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四十三條支持企業事業組織建立有利于技術創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建立多元化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鼓勵全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增加科學技術投入。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以多種方式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科學知識普及和科學技術獎勵。
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引導社會資金流向支持科技創業的風險投資企業。
第四十五條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自主創新和重大成果轉化項目提供貼息。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方面支持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鼓勵保險機構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四十六條科技重點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投資計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省、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二、我國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涉及到的法律責任
(一)《科技進步法》中不端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我國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主要應用于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我國的最高科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九章對科學技術研究中的不端行為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經費”;二是“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是“取消其優惠待遇和獎勵,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四是“對于侵犯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的行為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科技進步法》中法律條文只對科學技術研究中的不端行為涉及到的違法人員的行政責任進行了規定和說明,而其他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沒有做出任何說明與規定,導致我國在對一些涉及到科學技術研究不端行為的人員進行處置時,只能通過行政的方式對相關違法人員進行處置,這種處罰程度很輕,不能對那些蓄意剽竊他人成果的科研工作者構成較大強度的震懾。對于這種現象的存在,我國其他科技法規和相關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基礎上,對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出現的嚴重不端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規定,但由于這些規定只是部門規章,約束力不是很強,起到的作用也就不大。
(二)《刑法》中不端行為的刑事責任和處置措施。我國的《刑法》對科學技術研究中嚴重的不端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這類行為主要包括泄露國家科學技術機密,轉讓、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科學技術等,對于涉及到這類行為的相關人員,要根據我國的《刑法》追究其對應的刑事法律責任;二是對侵犯國家和集體財產、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由于個人原因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應該根據《刑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三是對于侵犯他人科學技術和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要根據我國的《刑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等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三、我國科學技術研究不端行為的管理策略
(一)制定統一的國家政策。對于當前我國科學技術研究中存在的不端行為,國家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統一的政策,為我國的各級政府、各高等院校以及各科研單位實施細則的制定提供依據。要明確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防范處理科學技術中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從而減少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發生頻率,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二)區分對待科學技術研究中無意、有意以及惡意的科學技術不端行為。科學研究中的不端行為并不全是有意而為的,要將無意、有意以及惡意的不端行為區分對待。對其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評價,按照后果的嚴重性對該種行為采取不同的措施。當下,對科學技術研究中的不斷行為不分輕重、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就進行網上曝光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應該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管理和處置。
(三)設置專門處理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機構。在擔任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計劃審批職能的主要部門和相關單位內部,要設置專門處理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監督管理機構,尤其是加強對科技部、中國科學院以及社會科學院中相關科研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控制的力度,這樣才能增大科學技術研究的公開度和透明度,減少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發生。
(四)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研究的誠信制度。對于科學技術研究中的不端行為,我國要借鑒國外尤其是美國的管理策略,要建立健全我國科學技術研究中的誠信制度。包括科技部、中國科學院以及社會科學院等在內的各科研機構要向政府提供防范和處理不端行為的擔保。
(五)掌握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特點,并加強行政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調查力度,掌握其特點和范圍,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管理程序,防止管理機構和科學技術研究人員之間的合謀或者是管理機構的有意放松,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研究的和諧發展。
(六)對科學技術研究中情節嚴重的不端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在科學技術研究中,對于那些蓄意謀利、欺詐、泄露國家科學機密,為騙取國家研究資助假冒偽造科研成果而導致國家重大科研計劃延遲或停止不前的相關人員要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責任。
(七)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負責人終身責任制度。人們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人員充滿了信任與尊重,科研工作者擔任著我國科技興國的重要任務,因此,他們必須保證科研成果真實性和準確性。只有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負責人終身責任制度,無論任何時間其科研成果受到質疑,國家有權力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是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的。這樣才能增強科研工作者的法律意識,使他們不敢觸碰法律的底線,減少科學技術研究中不端行為的出現。
項目簡介
本項目屬于紡織功能纖維技術領域。
隨著特殊作業場所與日常生活對服裝及紡織品抗靜電的要求日益提高,作為消除靜電、減少靜電危害和實施靜電防護的重要材料之一,導電纖維已成為世界功能纖維材料的研究熱點。長期以來,其生產技術和市場一直被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外幾家大公司所壟斷。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導電纖維的研究開發,但一直未實現導電纖維的產業化規模生產。因此,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導電纖維對于打破國外壟斷、提升我國功能纖維及其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中圖分類號〕D922.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5-0137-03
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科技事業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職能不斷擴展,科技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范圍不斷增大,科技行政法隨之產生并得以快速發展。在我國,1993年7月通過、2007年12月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推動科技進步的基本法律。此外,還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包含的條款,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進步獎勵在內的科技行政法規范體系。由于科學技術活動具有探索性、創新性的特點,因此與一般行政法相比,科技行政法規范整體上表現出“探索性、激勵性、社會性的特征”,并且“多以激勵性手段進行調整”。〔1 〕 (P254-256)盡管如此,行政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國科技行政領域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科技行政處罰的涉案也變得復雜多樣,例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問題,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等行為的法律屬性問題,等等。因此,探討科技行政處罰的法理,分析我國現行科技行政處罰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對于我國科技行政法治建設不僅具有重要理論價值,也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
根據科技行政法規范和行政處罰法,所謂科技行政處罰,是指科技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懲戒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進行科學技術活動,維護良好的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它包括:1.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我國,作為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是指承受科技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3.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且應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是科技行政處罰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4.科技行政處罰種類。有關法律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責任形式。主要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撤銷登記。
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與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與此同時各種損害或破壞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現象也大量增加。一方面,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專業性,要求加強科技行政處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執法者違法行為的廣泛與嚴重,則要求加強對科技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當前,我國科技行政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科技行政處罰的運行過程還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有關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罰則規定不足,甚至存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授權行政機關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但對于拒絕接受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規定法律責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34條賦予行政機關對一些侵權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裁量權,但有的地方性法規卻賦予行政機關對同類行為單處或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權力,①不僅改變了行政裁量權的范圍且有違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種類設定的要求。
其次,對科技行政處罰的種類認識不夠。諸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有的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也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導致同一行為在適用法律規范的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上的混亂:認為屬于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主體無疑應接受行政強制法調整;而認為屬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在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下僅受有關行為法的制約。
第三,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科技行政法律法規大多只規定了處理的原則、方向而缺少懲罰細則。有的部門規章,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雖然較為詳盡地規定了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但它僅適用于歸口某一部委管理的某一類項目,不能及于其他項目或歸口其他部委管理的同類項目,適用范圍有限。此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存在處罰對象過窄的問題。例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均規定了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但該處罰僅適用于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未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致使后者或者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制裁,或者只承擔“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的法律后果,難以達到懲戒作用。
行政處罰是制約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因此規范行政處罰,是約束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有力保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思路:
(一)強化科技行政處罰立法。科學技術活動具有專業復雜性、探索前瞻性、風險隱在性、不可預見性等特點,如何將科研活動自身規律和法律運行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設計出既較好體現科學活動的內容和過程,又不失行政處罰基本屬性的科技行政處罰體系是未來立法或修法的重點。首先,應當增設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行政處罰責任。科技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義務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即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和容忍義務。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行為即違反了容忍義務,對此,也應像懲戒弄虛作假行為一樣,設定行政處罰責任。其次,有關立法應當闡明科技行政處罰的事實要件、責任標準和處罰形式。對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則應根據立法法應予撤銷的規定處理。
(二)厘清科技行政處罰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界限與區別。除了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以及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法和科技行政法規范明文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外,有關“責令改正或限制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必要進一步探討。表面上看來,這些行為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是不同的,例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位于法律體系中的“罰則”或“法律責任”項目下,而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9條規定的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則位于“第六章保障措施”,不屬于“罰則”或“法律責任”部分。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也許正是基于這種表面上的差異僅將前者視為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但是,認定“其他行政處罰”的標準不應該是形式標準,從根本上說,判斷一項具體的行政處理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處罰,關鍵在于該行政措施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根據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2〕 (P201 )在科技行政法規范中,責令改正或限期改進往往與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合并適用,其目的是命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義務,糾正違法,恢復原狀,并非懲戒。〔3 〕 (P2 )“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這些行為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實質上是行政主體對已經成立的給予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因在事后發現相對人不具備給予獎勵、獎金、優惠待遇的條件的撤回,是行政主體對自己業已作出的前一行為的收回,體現為對自己行為的修復,〔4 〕 (P77 )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也不具有制裁性,不屬于行政處罰。至于取締,我們傾向于認為,它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非法組織或者特定非法行為作出的旨在解散或者消滅此種組織或者行為的非單個性的行為,是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集合。〔5 〕 (P30 )換言之,取締本身應是一種科技行政目標的表達,具體的取締措施可能既包括行政處罰,又包括行政強制措施, 還包含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有關取締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問題要視其采取的具體行政處理措施而定。〔5 〕 (P30 )如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23條在取締社會力量“無證設立的獎項”過程中,采取了沒收有關組織用于非法活動的工具、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的方式,該沒收行為即屬于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時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
(三)統一和細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首先,應當在國家層次上制定一部統一的規范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預防、查處科研不端行為的組織、原則、程序、罰則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其次,應闡明政府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規制的具體行為形式,例如是采用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還是行政指導。如果國家機關與科研人員之間是行政合同關系,當科研人員發生科研不端行為時,行政主體一方有權單方面決定解除或撤銷該合同。解除撤銷合同也是制裁科研不端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6 〕 (P66 )但是,如果科研不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科技行政法規范直接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了科技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設定的命令或禁止義務或行政許可,為了確保行政法上義務的履行,就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分別規定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第44條、55條),對此規定,若某機構或個人有違反的情形,即符合應受處罰的要件,應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第70條、71條)。第三,有針對性地設定行政處罰種類,拓展應予處罰的對象范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往往能夠從申請的項目、獲得的獎勵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性利益和經濟利益,這是他們實施科研不端行為或縱容這種行為發生的重要動機之一。為此,為達到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有關立法應當設定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的精神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能夠增加行為人的違法經濟成本以及限制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處罰形式,例如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和限制或剝奪從事科研活動或教育活動的資格。對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方面大致相當的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科研不端行為,不論實施者是科研不端行為人,還是其所依托單位,也不論行為人是科技獎項的推薦者,還是科技獎項的申請者,均應給予行政處罰。基于這樣的理解,我們認為,前述《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的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也應擴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包括外國組織和個人。當然,整體而言,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責任究竟是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行為罰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尚需有關的立法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進行細化,有關罰款的數額、行為罰的期限與違法情節、獲取非法利益等方面的關系還需要制定專門規章予以明確。
注 釋:
① 參見《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33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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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中國通信技術年會(第三屆)”上,工業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司副巡視員戴曉慧表示,隨著信息通信技術飛速發展,移動化、IP化、寬帶化、多媒體化日趨明顯,移動互聯網手機電視、IPTV等新業務層出不窮,國家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通信業發展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挑戰。在這種時機下,尤其要把握住未來通信業發展的方向。戴曉慧認為,未來需要從三個方面來推動通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一是推進我國3G產業發展,加強運營業與制造業的互動,推進核心芯片、終端及測試設備的產業化,制造企業和研究機構要加大研發力度,加強自主創新,及時推出適應市場需求的新技術、新的解決方案。運營企業要準確把握用戶需求,并結合自身的實際,積極進行業務創新和實踐,提供用戶真正需要的業務,進而建立可持續盈利的商業模式。內容提供商也要根據市場需求,推出豐富的應用內容贏得客戶。
第二推進技術和趨勢,推動全業務運營,網絡層面的融合是全業務運營的物質基礎,網絡向全IP化演進,為網絡的融合提供了充分的條件,而作為解決移動與固網融合,引入語音、數據、視頻三重播放等差異性業務的技術手段的移動媒體子系統,可以跨越不同網絡的障礙,在現有的業務基礎上,推出操作便捷、性能可靠的吸引用戶的多媒體業務,成為業務融合和網絡融合的有效平臺。
第三注重基礎創新,加大產業鏈協同,推動產業鏈的升級,國際金融危機給國內電信業務發展帶來了不小的挑戰,當務之急是加強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提升產業自主創新的能力,激發企業活力,增強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全業務運營和融合通信的基礎上,加強自主創新,營造完善的產業鏈,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格局。
融合通信發展需要建立有效的強大的產業鏈以及創新型的盈利模式,利用融合通信的手段,打造新的商業模式,開展新的業務運用,針對不同的市場提供的不同業務,對傳統業務進行深入挖掘的同時,如何在融合網絡、融合通信下進行新業務的開發,通過商業模式的創新實現產業鏈的共贏,這就需要產業鏈各個環節的有效配合,因此運營商、設備提供商、內容提供商要達到利益的平衡,建立相互合作的共贏關系,形成上下游各個環節的互動和良好局面。
科技進步、發展與法律是一種互動關系。科技發展需要符合客觀的法律去引導和保障,并以其自身日新月異的變化不斷地向傳統法律部門提出挑戰,同時,還以其豐碩的科技成果為許多立法提供了科學依據。在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下,一系列專門調整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和法規應運而生。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確定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成為國家科技戰略發展和戰略實施的重要保障,如我國的《科技進步法》、英國的《科學技術法》、法國的《科學和技術發展方向和規劃法》、美國的《1976年美國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機構和優先目標法》等;另一方面確定著特定科技領域社會關系的參加者的行為規則,并保護其應有的權利與利益,如機與信息科學領域、生物醫學科學領域、航天航空科學領域、新材料科學領域等(不限于此)知識產權保護、防范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問題、科學研究必須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問題,以及科技發明與成果轉化的促進問題等。這些法律、法規不僅數量相當巨大,而且已經構成了一個獨具特征與結構的體系,從原有的法律體系中脫穎而出。
科技法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雖然不夠成熟,許多問題尚在探討之中,但僅就現有立法及研究已經足以證明其自身的特色。
首先,立法目的的針對性。現行科技立法的目的與宗旨都是為了實現國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基本方針;同時,體現了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科學研究的自由和知識產權。
其次,調整對象領域的特定性。現有科技立法的調整對象是科技領域的社會關系,如科技進步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科技成果的轉化、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高科技園區的法制建設等。通過調整這些科技領域社會關系而達到人與自然、人與科技的協調。
第三,法律規范的技術性。現有科技立法充分反映了科技發展本身的特有規律。如計算機程序的界定、商務的規則、黑客和病毒的防范、生命工程和人類優生的規定、對人類基因重組的控制、核裝置安全保障等問題的立法,無不是人們對科技發展自身規律認識的反映,是技術規范的法律化。
二、 開設科技法學課程的必要性及科技法學教學體系
研究科技法學并將其引入法律本科和研究生教學中,國外一些發達國家近些年已經開始嘗試。這是因為法律的學生不能對身邊飛速發展的科技及其對我們生活和整個社會的影響不聞不問,也不能只了解傳統法律部門的知識,而對新的調整科技關系的法律知識一無所知。是否可以借寓這樣一句流行語言“21世紀不懂計算機的人是半文盲”,那么,21世紀的法學畢業生不懂科技法是不是“半法盲”?這也許有些言過其辭,但卻說明這樣一個道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將會有大量的科技立法出現,這些科技立法反過來影響著科學技術發展的進程,進而影響著經濟與社會生活,這將不斷地拓寬科技法的適用范圍。作為法學專業畢業生,不了解科技法學,將會使其法律知識殘缺不全,并大大限制其從事法律工作的范圍。
從80年代起,我國法學界已經開始對法學的,一些大學成立了科技法學研究機構,先后培養了科技法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1988年技術法學學會成立。但科技法學在整個法學教學體系中仍然沒有得到認可。故,本人建議:在21世紀,應嘗試將“科技法學”作為限選課程,引入法學本科教學中。
科技法學的教學體系可以包括:
第一編 科技法總論
(1) 科技法導論,主要包括:科技與的關系;科技法的概念、特征、 調整對象、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淵源、作用;科技法的基本原則。
(2) 科技促進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投入與宏觀管理制度,如科技貸款、科技基金制度;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科技獎勵制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與促進等。
(3) 科技成果轉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權益保護及法律責任。
(4) 科學研究及其產業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學研究項目、計劃管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高新技術產業認定法律制度;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法律制度、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5) 科技組織與科技人員,主要包括:科研機構的法律地位及科技人員的管理及權益保護。
第二編 科技法各論
主要是選擇有代表性的基礎科學、科學和高技術領域或行業進行介紹,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 農業科技進步法律制度,如農業技術推廣法;
(2) 科技進步法律制度,如民營科技企業及中小企業扶植、企業技術創新法律制度;
(3) 信息產業法律制度,如機法、法、商務法、通信法等;
(4) 生命科學法律制度,如基因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