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的原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4 16: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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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原則

篇(1)

    企業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必須在其目的范圍或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是19世紀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國法中的“越權原則”就是典型的表現形式。根據 “越權原則”,若法人超越其組織章程范圍,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活動,法律即認定這種行為構成越權,該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是不可逆轉的無效,不能通過追認、強制執行、補正等救濟手段使它轉變為有效。

    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對該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利潤,因為無效的后果多為恢復原狀;另一方面,當該行為的后果不利于該法人時,該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權行為而主張無效,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則對交易的對方即第三人是極其不利的。因為第三人在與法人從事交易時,必須查明法人是否越權,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

    實行越權原則,第三人在從事交易時,勢必要認真審查和核對對方的經營范圍,甚至要到有關部門去核查其原始注冊文件,必將花費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緩交易。更重要的是,實行越權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謂交易的安全是指對取得利益的行為盡量加以保護,不能輕易使其無效。實行越權原則,當事人不得不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該行為無效。這樣人人自危,憚于交易,恐遭受不測之危險,不僅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

    正因為如此,近幾十年來,各國吸收了現代法律保護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

    二、我國對法人經營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章程,公司的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都沒有對法人超越經營的行為效力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越權原則的弊端日漸顯現,并為許多學者所詬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薄逗贤ā芬幎▽τ诜ㄈ说脑綑嘈袨樵诘谌松埔鈺r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痹撍痉ń忉尣徽撋埔馀c惡意該行為皆有效,司法解釋對從事越權經營的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更為徹底。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法人越權原則的的變化過程,反映了我國對法人越權原則認識的深化,反映了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中作為市場主體的內在需求,同時緊跟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趨勢和潮流,與時俱進,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對我國保險經紀人越權行為的分析

    人們認識到了法人越權原則的弊端和缺陷,紛紛對越權原則加以修正?,F在的趨勢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甚至有人建議廢除越權原則。

    在我國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范圍是否有效的問題上,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因法人沒有行為能力,應當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相當于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不應一律無效。

    第一種觀點,曾為學界通說,在司法實踐中也一度堅持。這種學說符合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

    在我國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許多學者主張第二種觀點。這種學說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筆者基本贊成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有:

    第一, 第一種觀點不符合法人越權原則的發展趨勢,不符合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思潮。

    第二,第一種觀點,沒有區分善意和惡意,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一種具有合理、客觀的信賴外觀面前與保險經紀人從事活動,該行為應為有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該行為超越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仍然與之交易的,表明其對自己利益的漠不關心,法律也就沒有再對其加以周全保護之必要。反之,如果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均認定其有效,這無疑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利益,若對第三人不分善意與惡意,對保險經紀人未免過于苛刻,有矯枉過正之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保險經紀人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因此即使超越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一般也是有效的。

篇(2)

在實現由規模經營向效益經營轉型的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來自規模和效益的平衡問題,如何在保持或超過上一年保費增長率的同時,完成既定的利潤計劃指標,改變目前已經出現的為了維持年度利潤水平、推遲或拖延年末已發生保險索賠案件的不正?,F象已成了當務之急。

郝演蘇認為,隨著占據中國保險市場半壁江山的中國人壽和中國人保在海外成功上市,兩公司將真正實現由規模經營向效益經營的轉型。兩大國有控股公司經營思想的轉型將直接帶動整個中國保險業盈利水平的提高,促進整個保險市場運行秩序的優化。

保險公司的利潤由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構成,由于整個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保險業整體投資收益處于較低水平。因此,進入2004年,各公司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是保證承保利潤,各公司的利潤壓力必然會轉移到承保工作上來,業務結構和業務質量成為各公司盈利戰略的重心。

保險公司為了實現經營利潤,就必須控制經營風險,限制和淘汰不良標的。由于社會上存在一種對于保險公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錯誤認識,認為限制和淘汰不良標的就是違背了保險經營的社會效益原則。實際上,凡是經濟效益好的保險產品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就好。那種為了迎合所謂的社會需要,不顧商業經營原則所開發的產品,不僅沒有經濟效益,相反會導致整個行業的倒退,最終將破壞整個社會的效益。

集團化模式初顯

篇(3)

一、金融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1929年西方經濟大蕭條之前,混業經營是西方各國金融業經營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崩盤,導致了席卷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大蕭條,這個事件使人們認為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是金融混亂和股市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1933年銀行法》,嚴格劃分金融業各部門的業務界限,成為世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形成的主要標志。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繼出現,分業經營機制阻礙了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滲透與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業服務效率。進而西方金融業經營體系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兩大陣營。

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從1949年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金融體系一直被銀行業所主導。20世紀80年代末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的開創,也得益于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1995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2008年,我國開始推進混業經營試點以適應國內外競爭需要。至此,中國金融業也正式開始了混業經營的試點和探索。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涵義比較

(一)分業經營的涵義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

1.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于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

(2)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

(3)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

2.分業經營的缺點

(1)業務之間彼此隔離的運行系統導致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

(2)具有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的銀行業與具有廣泛業務的證券業之間的聯系被分離,使得優勢難以互補。

(3)難以與業務齊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涵義

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在此種模式下,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

1.混業經營的優點

(1)有效的促進了不同金融行業間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

(2)由于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交叉,有效的將風險均攤,降低了各金融機構的風險。

(3)混業經營的實行,可以使中國銀行發展為全能的大型銀行,增強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國內也可以促進各大銀行的競爭,提高社會總效用。

2.混業經營的缺點

(1)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相互交叉,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壟斷,道德風險增加,易產生不公平競爭。

(2)根據規模報酬遞減規律,銀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結合發展會使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這樣降低了福利,可能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

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分析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業監管體系是“縱向”關系。以我國為例,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分別針對證券、銀行、保險設立的,頒布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也只是分別監管相應的金融機構,仍舊無權過問其他的機構。

而混業經營模式中,金融業監管體系表現出來的是“橫向”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的金融監管機構將銀行、證券、保險統為一體,并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交叉的綜合性監管,這樣便克服了分業經營監管體系的弊端,順應了金融業融合經營的發展要求。

在業務開展方面,分業經營由于服務項目單一,促進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工,提高其專業領域內的效率水平與服務水平,降低各類不同金融機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分業經營的缺陷逐漸暴露并且無法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混業經營所具備的資源信息共享及時,資金流動性高,規模效率高等眾多優點逐漸突出出來。這些都是分業經營所不具備的。

篇(4)

我國農業保險將采取何種發展模式?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最近透露,經過前期調研,保監會提出五種模式發展農業保險,力爭在一到兩年實踐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這五種主要模式,一是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險;二是在經營農業險基礎較好的地區如上海、黑龍江等,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三是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四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嘗試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五是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

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郭左踐據此提出,由于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極大,要發展農業保險,必須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他表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定位在“主要承保農業自然風險中的可保風險,提供政府救助之外的補充保障”上,以提高農民災后恢復生產和生活自救能力,而并不承保因農產品供求關系和市場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導致的農業經營風險。

根據國際慣例,我國農業保險業務也將區分為政策性業務和非政策性業務。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經營政策性業務(主要是種植和養殖業),將可獲得相應的政策支持如保費補貼、申請再保險基金等;經營非政策性業務則按照商業化原則運行。

郭左踐表示,下階段,保監會將在已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市場開展試點,摸索總結經驗,最終逐步建立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適合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村產業結構、農業風險特點、農民保險需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篇(5)

一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混業經營。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隨著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司中央以后,我國下決心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機構體系,逐步成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由于銀行內部治理結構趨于空白,沒有有效的法律約束,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銀行在金融各業務領域的暢通無阻,熱火朝天地開展混業經營。面對競爭上的不平等,而且法律對四大國有專業銀行開展混業經營也沒有明文禁止,在利益的驅動下,四大國有專業銀行不僅突破了專業分工的界限,而且開始突破行業分工的界限,自發地開始混業經營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第一,銀行兼營信托業和證券業。初期的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絕大多數是銀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銀行通過附屬的信托機構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以繞開信貸規模的限制。第二,銀行向實業、房地產、保險等其他業務領域滲透。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市場和信托業務被拆借從事非銀行業務,從而給實業、房地產、保險等業的發展注入了大量的資金,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多元化發展。這個時期的混業經營實質上是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甚至實業間的橫向流動,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為載體的有序資金流動,只是在金融發展水平較低和金融監管薄弱的背景下為追求高額利潤的一種自發選擇。一方面,豐富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種類,活躍了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卻助長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導致了1993~1994年金融業的混亂局面。數據顯示,這一期間銀行信貸資金被大量濫用,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從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社會資金集資和銀行拆出資金接近2000億元,1993年、1994年我國通貨膨脹率高達13.2%和21.7%。金融風險嚴重突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普遍較差,部分公司虧損嚴重,使作為其重要投資者的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資產。面對嚴重的混亂局面,從1993年起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大,直到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頒布,從法律上確認了我國金融業開始走向分業經營的模式。所謂金融業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業態中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離。

二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客觀地講,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分業經營為金融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同時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并且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但是進入21世紀后,我國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國際金融業相繼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二是我國已經加入WTO。其次,的同時出現必然對我國剛剛實行的分業經營體制產生巨大的沖擊。同時分業經營先前的優勢也越來越成為阻礙我國金融業深化發展的絆腳石。

1.分業經營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直接原因是1993~1994年間的金融秩序混亂??梢钥隙ǖ氖?,幾年來的分業經營保證了我國金融業乃至經濟的穩定運行并為我國順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分業經營也給我國金融業帶來了新的問題。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生產要素能夠在行業間的盡可能自由流動,這樣生產要素棄低利就高利,既提高生產要素的效益,又實現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而分業經營使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里的流通出現了障礙。從目前國內金融業現狀來看,銀行業的發展,一方面,受到自身資產結構單一的制約,70%以上的資產為貸款,而且貸款對象以國有企業為主,在當前國企效益普遍低下的情況下,企業對銀行貸款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因為證券業的發展吸引許多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到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造成銀行客戶大量流失,致使銀行業務有所萎縮,資金出現閑置。而證券業的發展卻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限制,在自有資金不足的同時外部融資渠道狹窄,只能利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隔夜拆借。一些證券公司因此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大大增加了其經營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投資渠道狹窄,基本上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面對1996年以來的八次降息,利差損失嚴重。由于分業經營使保險公司難以開發投資避險工具,只能坐擁大筆保險資金望洋興嘆了。

2.分業經營抑制了金融創新

金融業的活力在于金融創新,而金融創新的動力來自于競爭。激烈的競爭使金融機構為了生存想方設法提供別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務,最終導致金融創新。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經營體制,使各類金融機構很少存在業務交叉,限制了競爭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機構的創新意識。此外,受我國金融法規的限制,許多涉及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多個領域的創新活動都不能順利開展。但也有人認為,分業經營與金融創新沒有直接關系,例如,同是分業經營的美國,其金融創新卻最為活躍。但仔細研究美國的金融創新,不難發現它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它的金融創新多出自管制較松的領域;二是大多數金融創新發生在管制放松以后。這說明不是分業經營促進了金融創新,而是分業管制的不斷放松導致金融創新的出現。

3.經濟一體化給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帶來挑戰

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還受到諸多限制,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這一不利條件將不復存在,中國將不得不按照WTO的基本規定,遵循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大原則,逐步放松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例如,在保險業方面,中國將在三年內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內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使之包括占保險費總額85%的集體、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險業務;在謹慎的原則上對外資金融機構發放保險營業牌照,取消數量限制;允許外資在非人壽保險方面擁有51%的所有權和建立獨資附屬機構。可以看出,分業經營體制正在弱化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降低了加入WTO后我國本應該得到的好處。此外,在華外資金融機構還將會形成對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挑戰。目前,我國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互動,監管信息不能有效共享,而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卻能在海外母公司的統一部署下進行密切的合作。這就造成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屬于一個母公司的外資金融機構就可能利用這一不對稱逃避監管,導致我國金融監管出現盲區。這必將對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造成極大的沖擊。

三 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未來抉擇

如果說20世紀90年代初的金融混亂促使我國出臺了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新的興起又對決策當局松動金融分業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更多的是借鑒美國的金融監管經驗,因此,1999年末美國確立金融混業經營體制對我國理論界與決策層起到很大震動作用,政策爭論的主要基調從原先的支持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支持金融混業經營。此外,全球經濟金融日趨一體化,電子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極為豐富,金融管理模式逐漸完善,以及中國面臨加入WTO后的新挑戰,國內要求實行混業經營改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金融業由初始的混業經營經過分業經營后,又開始呈現向混業經營的探索。

目前各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建立“全能”型的金融服務機構,即在同一金融企業內全方位開展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等業務;另一種是通過集團化經營的模式,在集團內部通過設立獨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別經營上述各類金融業務。第二種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與運營為代表,是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途徑和方法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對混業經營的研究絕對不是對分業經營的簡單否定,更不是對初始的混業狀態的簡單回歸,而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是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現,其直接原因是對“安全”和“效益”的判斷,而深層次原因則是市場分工深化導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篇(6)

2012年6月7月和7月6日,央行兩次下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由3.50%下調至3.0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由6.56%下調至6.00%,分別累計下調0.50個百分點和0.56個百分點;同時,把利率調整與利率市場化改革相結合,調整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將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將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商業銀行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加速。

一、利率市場化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商業銀行同業競爭加劇,通過低成本獲得資金的優勢逐漸削弱,存款理財化特征明顯,存貸息差收窄。銀行貸款的客戶結構被迫作出調整,同時銀行經營風險提高。金融脫媒分流存貸款客戶資源,凈利息收入增速放緩,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壓力加大。

1. 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利率市場化后各家商業銀行存款掛牌利率出現分化。5家大型銀行和郵儲銀行將1年期定期利率上調至央行基準利率的1.08倍(半年期1.09倍,3個月1.1倍);活期和1年以上定期執行基準利率。招行、民生、浦發等多家股份制銀行將活期和1年以內(含1年)定期利率上調至基準利率的1.1倍;1年以上定期執行基準利率。部分城商行則直接將各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頂。

2. 銀行客戶結構調整。利率市場化后,由于大客戶、優質客戶直接融資及議價能力較強,其貸款利率呈下行趨勢,貸款需求相對減少,貸款收益率下降。貸款客戶結構被迫調整,更多向中小企業和零售客戶傾斜,風險偏好上升,銀行整體貸款風險度提高。

3.存貸息差收窄。凈利息收益率指標(簡稱NIM),是衡量商業銀行息差水平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選取工、農、中、建四大行進行分析,2013年第一季度四大行NIM季度環比下降,相比2012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亦下降明顯??梢钥闯?,利率市場化后商業銀行的息差呈現收窄趨勢。

央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或將繼續擴大,商業銀行的NIM水平在未來二三年中將呈現逐步下降趨勢,意味著凈利息收入對商業銀行盈利的貢獻度將逐步削弱,利潤增長面臨壓力。

4.創新壓力加大。利差空間收窄促使商業銀行必然要在逆境中尋找出路,開創新的盈利增長點,產品和服務創新是銀行的重要出路。中國財富管理需求的不斷提升,又為銀行加大產品創新投入創造良好機遇。

二、綜合化經營成為應對利率市場化的可選途徑

利率市場化要求商業銀行改變現行的盈利模式,將利潤增長主要靠利差收入的模式轉變為利差和中間業務并重的盈利模式,綜合化經營成為應對利率市場化的可選途徑。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在傳統存貸款業務的基礎上有條件地介入證券、保險、信托、租賃等領域,并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一)綜合化經營是銀行改善收入結構、應對利率市場化的需要

1.應對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近幾年非銀行業資產增長速度快于銀行業的增長。2002―2012年十年間,非信貸類融資規模從900億元快速增加至6.6萬億元,增長了72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4.5%持續提高至42.1%;而信貸類融資規模僅增長不到5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95.5%持續下降至57.9%。綜合化經營可以改善收入結構,彌補利率市場化下息差收窄減少的利潤。

2.緩解第三方支付帶來的壓力。近幾年,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速崛起。2009年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為5 051億元,2012年迅速達到3.8萬億元,年均復合增速達到96%。第三方支付企業對銀行的支付結算、收付、代銷保險、代銷基金、電子銀行、信用卡等中間業務形成了明顯的擠占效應。另外,第三方支付還對銀行存貸款具有分流效應,如支付寶新推出的“余額寶”業務,對存款的“投資”功能形成分流和競爭。銀行綜合化經營有利于開辟高潛力、高成長的業務領域,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

3.推動金融工具創新。綜合化經營有利于探索跨金融市場間產品的研發和交叉銷售,以客戶需求為導向,把握市場機會,充分發揮各金融子公司的協作創新機制,通過為客戶提供不斷創新的綜合化金融產品,提升銀行的綜合競爭力。

4.降低交易成本。綜合化經營可以使市場內部化,減少交易成本。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及經營狀況決定不同業務之間的資源配置,把資源投入能夠產生更多現金流和增長更為迅速的業務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5.提高競爭優勢。綜合化經營的商業銀行可以憑借其在客戶資源、網點渠道、結算網絡和品牌等方面的優勢,成為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產品的重要銷售平臺(黃麗珠,2006;高潔,2008)。綜合化經營帶給銀行的不僅是經營范圍的擴大,所產生的效益也日益體現。

6.分散經營風險。在銀行利潤來源單一、風險相對集中的情況下,有限制地允許商業銀行開展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銀行業務,有利于熨平經濟周期波動對銀行盈利影響的幅度,增強抵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二)綜合化經營也是銀行滿足客戶金融需求日益豐富的需要

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客戶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差別化。對企業客戶而言,金融需求從單一的融資需求轉向綜合化金融服務需求,投行、信托、發債、租賃、資產管理和財務顧問等需求明顯增強。對個人客戶而言,金融需求從傳統的存貸匯業務向理財為主轉變,證券、基金、保險、信托等財富管理和投資理財需求明顯增強。

綜合化經營可滿足“一站式”金融服務的客觀需求,通過業務流程的無縫對接、產品服務的有效互補、后臺運營的集中統一,以及資源信息的充分共享,最后形成“一個客戶、一個賬戶、多個產品、一站式服務”的集團一體化經營格局。對客戶而言,綜合化經營形成了“金融超市”,不同的客戶、不同的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全面、系統和規范的金融服務,大大節約了客戶的交易成本。對銀行而言,通過提供子公司產品、綜合服務來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和黏度。

三、綜合化經營在我國的實踐

迄今為止,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銀行的發展變化基本上都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專業化,混業經營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經過長期的金融創新與融合,最后發展到混業經營。總體上看,我行銀行業在綜合化經營方面經歷了一個“混業―分業―混業”的漸進調整過程。

(一)國內監管政策演變過程

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在繼續推進四大國有專業銀行改革的同時,陸續組建和成立了一批具有現代典型意義的商業銀行。國有專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分工領域由此被打破,出現了銀行同業之間業務交叉局面,并開始向信托、證券、投資、保險、租賃等非傳統領域拓展業務,憑借自身實力和業務優勢設立了一大批全資的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國有銀行的業務向多樣化、綜合化方向發展,逐漸形成了銀行綜合經營的格局(孫衛華,2005;鄧韶華,2006)。

綜合經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但銀行業與證券業、信托業的融合交叉也引發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導致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與擴大,使經濟金融運行面臨著危機爆發的危險(高潔,2008;楊寧,2011)。1993年1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分業經營并逐步建立了分業監管體制。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繼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的格局確立(吳雨珊,2007;楊寧,2011)。

2006年“十一五”規劃綱要和2007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均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務綜合經營試點”,標志著我國金融業的經營體制從分業經營邁向綜合經營。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修訂《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銀監會和保監會于2008年正式簽署《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綜合經營穩步推進。

2012年9月,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金融十二五規劃》稱,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截止2012年末,中國銀行業已直接介入基金、證券、保險、金融租賃、信托、消費金融、直投等市場,基本涵蓋整個金融行業,標志著中國銀行業綜合經營進入全面提速時期。

今年年初,銀監會在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為引導適應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優化存貸款品種、結構和質量,加強利差管理和中間業務成本管理,審慎開展綜合化經營試點。銀行拓展綜合化經營正面臨良好機遇。

(二)五家大型銀行綜合化經營進展

我國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控股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各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子公司通過建立“防火墻”防范風險。

在綜合化推進過程中,五家大型銀行走在各商業銀行前列,綜合化經營初見成效,建立起橫跨多業務的綜合金融集團。在利率市場化推進背景下,綜合化經營的金融業態正在逐步形成。目前五大行已全數擁有基金、租賃、保險牌照。建行和交行在非銀行經營牌照方面處于領先地位。

從五大行年報來看,綜合化經營帶給銀行的不僅是經營范圍的擴大,所產生的效益也日益顯現,成為多家銀行利潤的新增長點。例如,工行的工銀租賃2012年末總資產1 190.49億元,增幅達到41.8%;凈利潤11.66億元,增幅達34.8%。中銀集團人壽2012年實現凈利潤6.15億港元,同比增長14倍。建信信托凈利潤增長78.4%;建信人壽凈利潤增長50.4%。

商業銀行對于加速綜合化經營的渴求越來越強烈。建行稱,該行在發展好銀行主業的同時,將加快發展保險、信托、投行、基金、租賃、證券等非銀行業務,構建市場互為依托、業務互為補充、效益來源多樣、風險分散可控的經營構架。交行稱,該行以“板塊+條線+子公司”協同模式為依托,以業務創新和管理創新為動力,提升子公司發展、協同、競爭三大能力,打造子公司流量業務、航運金融和財富管理三大特色,堅持內涵式集約化綜合經營道路,努力打造集團綜合經營優勢。

四、綜合化經營的戰略協同機制

綜合化經營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能力、戰略協同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綜合化經營需服務于銀行整體發展戰略,以集團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出發點,加快綜合化經營平臺建設,建立緊密型戰略協同機制,搶占金融市場新興領域和業務制高點,提升集團整體競爭力和價值創造力。綜合化經營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方面:

1.協同效益原則。協同是指有效利用資源,通過人力、渠道、資金、知識、客戶、品牌等資源的共享,降低成本、分散風險、實現集約經營和規模效應。協同效益最大化是綜合化經營的核心目的,建立有效的協同機制,保證綜合化經營主體之間的資源共享和業務聯動,是實現協同效應的保障。

2.市場公允原則。依法合規、公平交易是綜合化經營的前提,協同效應的根本是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實現1+1>2的效果,而不是集團內部非市場化的簡單利益轉移。

3.防范風險原則。風險隔離和防范是綜合化經營的基礎,要切實提升并表管理能力,對集團風險“分得開、看得清、管得住”。

4.集團一體化原則。集團經營與管理的一體化是綜合化經營的方向,通過統一品牌、統一原則、統一運營等實現銀行向綜合金融集團的轉型。

隨著金融市場發育的不斷成熟、金融生態環境的不斷健全,以及金融監管的規范協調,商業銀行通過不斷擴展經營領域、豐富業務功能、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協同機制、加快人才儲備等能力建設,在全面提升戰略協同能力、跨領域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的前提下,綜合化經營將得到長遠、平穩和健康的發展。

(作者為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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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鳳勤.從功能觀點看金融混業和分業[J].長沙:財務與金融,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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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信息不對稱可能引發銀行擠兌,造成銀行流動性不足,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也會失去作用。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也可能加劇銀行的不穩定性。從長期影響來看,由于金融市場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金融體系存在內在的脆弱性和關聯性,微觀風險容易演化成為系統性風險,風險的直接傳導(“多米諾骨牌效應”)會使風險傳導至整個金融鏈條,造成金融資產縮水,金融機構經營質量下滑;風險的間接傳導(“羊群效應”)會放大順周期性,造成市場信心喪失,市場劇烈波動。我國《商業銀行法》修改時,把第四條“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這一原則順序的變化,表明了立法機關對審慎監管、審慎經營的高度關注。本文認為應該分別從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國是否應當采用綜合經營模式、綜合經營對金融業的影響以及我國建立綜合經營體制的具體路徑選擇。針對上文提出的問題,本文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通過73個國家的面板數據,使用固定效應模型,對世界范圍內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具體影響效果進行實證分析。本文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簡要回顧文獻的基礎上探討綜合經營的內涵、影響和我國建立綜合經營體制的路徑安排;第三部分介紹樣本情況及描述性統計;第四部分進行實證檢驗并討論結果;第五部分總結全文。

2.理論分析

1929年開始的大蕭條中,美國倒閉的銀行超過9000家,股市崩盤,金融系統無法穩定運行,美國國會對危機的調查認為正是商業銀行涉足證券行業導致了金融危機。隨后,美國通過《1933年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以及《Q條例》,建立起了金融分業的防火墻,從業務、地域、人員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領域的風險傳導到其他領域,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但是,由于銀行類金融機構受到了嚴格的管制,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逐漸繞開監管,與商業銀行在業務上展開競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面對著高額利潤的刺激,也開始尋求規避途徑。商業銀行紛紛成立銀行控股公司,跨州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產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監管部門順應金融發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取消存貸款利率上限、擴大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等等。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批準五家商業銀行直接從事企業債的承銷業務,并允許摩根大通公司承銷股票,隨后又擴展到其他銀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控股公司可以轉變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允許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業交叉持股,業務經營相互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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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業競爭的日趨激烈

商業銀行面對其它金融機構的挑戰,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率不斷下降,使它們不得不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難以適應這種競爭的要求,因此將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由單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債券在內的多種經營,進行更多的其他業務,獲得更多的穩定資金,以實現風險分散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業并購浪潮的推動

因為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動的特性要求兩者之間協調統一。企業生產的大規模發展必然要求以巨額發展資金為基礎,而社會生產分工的細化造成只有依靠資金實力雄厚的大銀行、銀團提供貸款或通過券商發行債券、股票來集資才能為其解決資金問題。眾多金融機構為滿足企業的這種大規模資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過相互組合、并購來擴充自身的資金規模。

(三)證券化趨勢及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證券化融資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分業經營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的業務都可通過無紙化證券經營,資金短缺方可通過發行債務證券向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資產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資產支持向證券市場融資,由此,從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方面擠壓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使商業銀行面臨來自證券融資的強大競爭力。同時由于客觀上信息技術的進步,使新的金融產品很難區分它是屬于哪一種產品,是投資型歸證券機構管還是屬于保險型歸保險機構管,亦或是屬于儲蓄型由銀行管。新產品的創新混淆了原來的徑渭分明,在監管機構看來非常簡單的、簡潔的產品領域劃分。

從金融體制發展過程看到,分業經營與安全相聯系,混業經營與競爭相聯系。分業經營往往是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強化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目標時,加強金融業務分工的法律限制。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出于生存和競爭需要時,對分業限制進行突破,同時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的演變與分析

(一)改革開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專業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工很明確,不允許業務交叉經營,中央銀行單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業蓬勃發展,但形成嚴重混業。具體表現為銀行辦證券及保險業務。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產熱,證券投資熱導致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等進人證券市場,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保險公司高息攬儲,發放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證券公司通過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及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自行運用,滲人銀行業務等。結果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投機性過強,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影響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三)1995年至今,開始逐步探索金融業經營模式與監管模式的改革。政府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整頓金融秩序。1993年底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分業經營的原則,同時,陸續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牽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格局。

從金融發展的階段看,在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初期,實行分業體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業經營對1993年以來的混亂狀況進行了矯正,同時也符合我國中央銀行監控能力較弱,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尚不成熟,金融法規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薄弱等狀況。它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過度的金融投資任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所以中國一直將分業經營視為維護金融安全的籬笆并加以堅持,且以此作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發點。幾年的實踐證明當時中央的決策是正確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國已加入WTO,按照協議將在入世5年后實現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作為綜合性金融集團的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將進入中國,其子公司之間資金調撥力度大,業務可以互補,產生規模經濟效應。面對外資銀行搶灘中國市場,面對其成熟的混業經營,面對同一國民待遇的競爭,我國金融業單一資本、單一業務范圍的分業經營將面臨巨大壓力。銀行為保證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將逐步選擇混業經營。由此可見,混業經營也將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金融機構突破分業體制束縛是走向混業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金融一體化、全球混業潮流與中國加入WTO是走向混業經營的外在壓力。

三、我國推行混業經營的障礙及模式選擇

近幾年來,監管當局在被動適應中開始進行部分主動選擇,嘗試著出臺放松分業管理,推動混業的措施。而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與證保合作的金融創新也十分活躍,金融各業間和交叉經營的合作經營日益廣泛,從銀行和保險業對證券市場的分步介入,到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和隔離墻的不斷松動,可以說我國金融業正在或已經由嚴格分業經營時展到“交叉經營”時代。但我國金融當前全面推行混業經營仍不具備條件。根據世界各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經驗,實行混業經營必須滿足的一些條件在我國尚不成熟:

(一)產權明晰方面,作為我國信貸市場投資融通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不明晰,內部的風險防范機制薄弱,致使銀行的商業化經營無法徹底實現,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商業銀行面臨著巨大的系統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風險管理與風險控制能力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仍然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為主,通過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雖有大幅度的發展,但大多數企業的融資依然依賴于銀行。在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體系里,金融企業的風險控制得好

壞對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尤為重要,但我國銀行和其他金融部門系統性風險非常高,整個銀行體系抗風險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實施混業經營。

(三)監管經驗與能力方面,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還無法和具有幾百年歷史的歐美監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規方面,實現向混業經營法制化過渡的前提條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良好的執法基礎設施以及公平的執法標準。但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我國應對原法律框架作較大調整,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場體系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的問題突出,脆弱的中國股市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市場的企業投資者少,專業化的金融產品落后,結構單一,金融服務效率低下。

由此,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我們要實現混業經營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擊性過渡,這與中國目前金融結構基礎不相符,會形成巨大的金融風險?,F在中國銀行業正處于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原則,另一方面又要面對混業經營的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必實行“漸進式”混業路徑,逐步實現混業經營,但在這個逐步實現的過程中,如何找到一個較好的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平滑過渡的平臺呢?換言之,中國應該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實現混業經營的目標模式呢?

目前普遍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措施。它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混業經營的需求,為中國在未來國際金融市場上塑造一個大規模、強有力的市場主體,還可以穩妥保持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國實現向新世紀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新模式的平穩過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所謂純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從事股權投資收益活動。與此相對應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實際業務經營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它是在銀行、證券與保險分業經營體制下,為了規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種金融創新。它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子公司分業”,它可以經營各類金融業務,它可以通過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和對各子公司進行調度,并通過制訂各種長期發展規劃來實現各子公司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從事的金融業務是單一的,這些子公司在經營上、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其資產負債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財務報表,且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這樣,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筑起了內部“防火墻”,遵循了相應的分業管理,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有助于避免風險傳染。

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其實也是為了規避銀行、證券與保險之間不能混業經營所采取的一種組織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界定銀行分業,不僅在業務上不得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同時也規定銀行不能通過投資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然而由于歷史的、行政的或監管法規不嚴等原因,我國現階段存在形態各異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以金融機構為主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證券、中信實業銀行、中信嘉華銀行、中信興業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東。第二類是以投資集團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東。第三類是產業資本(實業公司)直接參股,控股兩大或兩個以上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東電力集團,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資公司、蔚深證券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并且是湘財證券的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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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

二、我國現行金融經營模式發展狀況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一行三會作為金融業監管主體。中央銀行主要制定貨幣政策、經理國庫,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管并制定本行業的相關規則。但加入WTO之后,中國應服從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六項基本原則和金融服務協議,要加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力就必須將一些國際規則引入內化于國內金融監管,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將首當其沖。

入世之后我國監管機構允許中信、光大兩大國有金融集團通過控股公司模式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或信托業,這一舉動被視為監管當局推進混業經營的一種嘗試,是為今后金融業的政策調整作實踐上的準備。從實踐發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團下屬子公司已分別覆蓋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領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國有商業銀行已直接設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積極籌劃進軍保險業。

實行混業經營之后,金融機構能產生協同效應、規模效應達到最佳經濟規模,管理效率也會大幅提高,既可以節省管理費用,也可以改善分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的情況。中國在入世之后若想進入國際市場體系,增強金融業的競爭力,同時在金融開放的情況下保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地位,金融業混業經營勢在必行。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推動力源于商業銀行,隨著美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的擠占,商業銀行的業務占有率逐漸降低,美國商業銀行對突破嚴格的分業監管有強烈的意愿。就中國的國情來看,雖與美國的情況大相徑庭,但銀行業仍是進行金融混業經營改革的發力點。中國證券業和保險業起步發展時日尚短,自身的運營需要完善和壯大,而銀行業在金融業長期處于主導地位,近年來開始進入國際市場競爭,為我國進行金融混業經營改革提供了對象。

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可參照國外已有的經驗,有兩種模式的選擇,一種是國外傳統的全能銀行制,一種是金融控股集團模式。

(1)傳統全能銀行制。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它不僅經營銀行業務,而且還經營證券、保險、金融衍生業務以及其他新興金融業務,有的還能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一般意義上的全能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這種模式將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投資業務、保險業務等作為全能銀行內部的單個業務部門。這種模式將具有三方面的競爭優勢:一是拓展經營范圍有效分散風險。二是形成業務協同效應增加收益。三是統一業務平臺節約成本。此種模式的缺點是反應不夠靈敏,特別是投資銀行部對環境變化的反應速度比其投資銀行競爭對手要慢,同時這種模式很難協調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關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團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大型商業銀行從國有獨資到國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業銀行逐步適應市場競爭,但證券業的風險性氛圍難以迅速融入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文化當中,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業務文化硬性融合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可以采用在相關的金融機構之上建立一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設總管理處解決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協調問題,總管理處相當于一個內部控制平臺。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為中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進行業務滲透。

此種模式具有傳統全能銀行制的優勢,同時克服了傳統全能銀行中各業務部門業務協調不善,反應不夠靈敏的弱點。金融控股公司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進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同時接受總管理處的內部控制和協調,溝通各種信息,有利于化解風險,提高整體效率。

從現有的商業銀行經營的模式來看,大型國有銀行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借鑒了傳統全能銀行制的經營模式,在銀行內部設立投資銀行部等混業經營的部門。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團則類似于金融控股集團經營模式。我國混業經營采用哪種模式,筆者認為,傳統全能銀行制可以作為從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向混業經營轉換過程中進行初期的嘗試,使商業銀行為混業經營積累經驗,最終以金融控股集團模式進行混業經營,建立成熟的金融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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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由政府主導型轉向政府調控型。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數量、公司種類、國別和進入時間完全由政府監管部門掌控,這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規模小、競爭力低,屬“幼稚產業”,還需要保護。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監管部門主導市場開放的空間變小。遵守世貿組織原則和履行保險市場開放承諾成為當前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

2.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市場份額穩步上升。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已由初期的宣傳公司品牌、穩步經營轉向依靠產品創新和優質服務,大力拓展業務和實現業務快速增長。2002年,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29.5萬元增長到46.2億元,占全國市場份額的1.51%.在國內最大的保險開放城市上海,外資公司占當地市場份額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的方式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直接參股中資保險公司成為外資金融保險公司的重要選擇。繼新華人壽和泰康人壽等4家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后,2002年美國ACE集團屬下的3家保險公司以1.5億美元擁有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匯豐集團以6億美元認購平安保險公司10%的股份,這是因為,直接參股可以繞開市場準入、經營區域和營業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節省公司籌建和前期運營的巨額支出,充分利用中資保險公司布局完善的機構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直接進入國內保險市場。

4.保險市場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去年成為保險市場開放以來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將會有新的突破。在市場準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資保險公司獲準進入,批準了16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正式開業,這是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最多的年份。在開放地域上,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在天津、蘇州、北京和大連落戶,開放地域開始由南向北、由東部發達地區向中部地區擴展。外資再保險公司第一次獲準進入市場。首家合資壽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營業,使外資保險公司由區域性公司向全國性公司的擴展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今年年內外資非壽險公司將可以向中國境內外客戶提供各種非壽險服務,其設立形式的限制將予以取消;成都、武漢等十個城市將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準入數量限制的取消、經營地域的擴大和經營范圍的放寬,預示著今年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法規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為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9月,為適應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制定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形勢的地方。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現有法規進行了清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資格、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及時限要求等作了較為規范和透明的規定,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資保險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國內保險市場的影響

外資保險公司作為國際性商業機構,經營目標自然是業務拓展和利潤最大化。從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實現其商業運作目標的同時,所具有的強調盈利和風險控制原則、經營規范、管理嚴謹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推動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訓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推廣大眾保險風險意識,對傳播現代保險知識起了先導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經營制度,使國內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對我國保險業建立現代市場運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1992年,友邦保險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壽險個人營銷模式,引起了國內壽險業銷售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國內個人營銷占壽險保費收人的比重從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與中資公司同臺競爭,它們對承保、理賠、和投資等保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經營、外包和強調核心業務的現代市場運作方式,對中資保險公司改變長期以來“大而全、下而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促進了中國保險業調整和重組的步伐。

三是改變了市場競爭格局,激發了市場需求,引導保險業進入高層次的競爭,促進了開放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以上海為例,1992年率先開放后,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險開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區整個市場的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18.2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億元。外資保險公司管理嚴謹、經營規范和重視產品服務創新的經營理念,對中資保險公司轉變以費率價格和高投入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經營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四是加快了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對政府監管轉向市場取向和采取國際通行原則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外資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較為先進的監管方式下經營。它們要求改變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監管方式,這無形中加快了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步伐。如監管部門在確立監管市場取向原則、注重依法監管、強調償付能力監管和增強監管政策法規透明一致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證明,保險市場開放對提升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促進現代保險市場的初步建立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資保險公司并沒有被擠垮,相反,保險市場出現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

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中資公司產生了影響

1.在經營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著眼于公司長遠發展,堅持規范經營的戰略。1997年銀行存貸款利率降低,引發了中資保險公司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狂潮,某外資公司在其業務受到沖擊的嚴峻形勢下依舊堅持不調高預定利率。中資公司雖多收了上百億元保費,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損包袱。再如,在航意險共保前,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一些中資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遠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資公司寧愿放棄業務也不去違反法規。

2.在產品創新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以產品創新構建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經營策略。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產品創新成了公司發展的生命線。外資保險公司通常把產品開發作為經營的核心環節,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它們不盲目跟風,穩扎穩打,不斷有新產品問世,常常引領潮流。

3.在客戶服務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務的經營理念。現代經營理念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從以業務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通過提供全程和個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務,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與中資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單純依靠人增員、拼保費規模的粗放式經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譽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注重品牌經營和企業形象的管理原則。公司信譽構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內容,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信譽的競爭。外資保險公司十分注重通過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建立一個強勢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務的品質和層次,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元化的保險服務需求。政府監管要通過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擴大保險市場的開放

當前,在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險市場的開放與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抓緊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開放政策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世貿組織對我國過渡期長達九年審議的應對措施。

二是抓緊制定各種法律規章,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注意保持中資公司監管法規與外資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單獨立法時,要注意法規的可操作性,處理好“國民待遇”問題。

三是鼓勵外國金融保險資本參股中資保險機構。對全資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權轉讓、公司并購等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上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做好應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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