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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基層保險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
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 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 應收保費 管理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應收保費作為一種流動性的資產普遍存在于財產保險的業務中,是投保人沒有支付但應該支付的款項,其受到了收款時間的差異、不充分的市場化程度和競爭市場等的因素影響,這是屬于較為常見的現象關于在財產保險公司中存在一定數量的應收保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穩定公司的正常運作,避免經營風險的情況出現,應當控制在百分之零點零三到百分之零點零五之間的正常范圍將應收保費占據公司總保費的比例。
一、產生的危害關于高比例的應收保費
(一)對于公司的運營成本增加
根據行業內制定的相關的規定,應當實行責權的發生制度,當財產保險企業需要進行會計核算時。因為應收保費在財產保險公司中作為部分的收入核算,就會增加公司向國家繳納的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比重,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所以,應當將應收保費控制在合適范圍,當出現過高的比重時,一方面會使公司的現金流受到影響,甚至會造成賠付情況;另一方面給催收的工作人員帶來壓力,造成對投保人在追繳保費的過程中的成本支出。
(二)對于公司內部管理紊亂的造成
不合理的管理制度,過高的手續費用、高比例的返還資金和財產保險公司內部員工的各項補貼等,都能夠被直接納入在應收的保費之中經過各種不正當的退費手續,扮演轉換器的角色承擔基層公司的各種開銷,賬外資金的情況有時也會出現,導致公司管理層難以對內部進行管理和考核。由于應收保費作為內部隱性部分的存在,為業務之間的爭搶帶來了便利關于變相的降低費率,容易造成投保人出現錯覺,產生攀比的心理,引起財產保險管理的紊亂。
(三)關于道德風險的引發
財產保險公司出現內部員工、人等擅自截留、挪用、貪污應收保費的情況,是因為公司沒有完善的規定關于應收保費的管理,導致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個人素質較差的工作人員對催收不及時、管控不嚴的應收保費動念頭。
二、關于應收保費的成因
(一)從客戶自身的問題分析
在市場中競爭因素的作用之下,在政府的采購中,在大客戶和車隊業務中,在大項目的業務之中常使用分期付款的辦法對保費進行繳納,使用分期付款時簽訂的協議,對于應收保費的形成就在未到付款時間的協議之中出現。因為這符合正常應收保費的情況,所以為了避免風險在財產保險公司的形成,需要及時催收。
(二)從延期續保的重大項目和客戶內部進行付款的審批分析
由于國外的投資公司、跨國公司在發達的地區和省份之中并不具有財務的實際決定權,因此,審批規定存在一定的期限關于需要支付的項目保險費用,規定中期限的限制較長,因此,部分企業對于保費在支付會規定在較為集中的日期,一旦保費的支付錯過了規定日期就只能下次進行,這樣便形成了一部分的應收保費。對于應收保費賬齡的延長,是由于某些競爭主體比較多的續保項目的存在,業務員不能夠及時將續保談定對很多大項目,從而滯后拖延了這些項目的續保簽單。
(三)從投保人的誠信因素分析
由于某些投保人不夠誠信,故意拖延,在投保的過程中定好的支付時間,但在時間其內卻拒絕支付,出現過期繳費的情況。還有一些投保人是因為市場競爭的原因,經濟出現狀況,無力繳納保費,以致出現死賬、呆賬的情況。
(四)關于不及時結算業務原因分析
保險業務員或者保險公司出于長期合作的考慮,不會及時的對業務進行結算,有時拖延滯后時間較長,造成應收保費的產生。
三、關于財產保險應收保費的管理策略分析
(一)關于公司誠信的提高和宣傳力度的加強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進行對保險中保障職能的宣傳,加強人們對財產保險全面的認識,主動進行繳費讓投保人,避免客戶原因造成應收保費的形成。
(二)關于公司風險管理的強化關于應收保費
需要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進行強化,避免應收保費從惡性競爭中產生,禁止為了搶奪業務采用變相降低費率的方式。關于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需要加強管理力度,做好前期檢查、時候處理的工作。公司實行客戶黑名單的管理制度,對于誠信有問題的客戶禁止投保。
(三)關于財產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完善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獎勵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將應收保費和工作的績效考核掛鉤,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認真對待應收保費的問題。
(四)關于公司催收應收保費的力度
在財產保險公司中,無可避免對于應收保費的形成,應當盡可能的降低應收保費出現的概率,關于監控和分析的制度建立需要定期或者實時進行,實時掌握對應收保費的具體分布和發展動態,及時了解跟蹤出現異常情況的業務,對于業務員的催收工作應當強化管理,必要的時候,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公司的利益。
作者:孫敏 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參考文獻:
[1]李穎穎.基于P保險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應收保費問題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2008.
[2]張新愿.對我國財險公司應收保費困境的成因及對策分析[D].西南財經大學,2006.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基層保險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基層保險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關鍵詞:財險公司 應收保費
1.應收保費存在的原因
會計核算上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人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保費收入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①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③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照以上條件確認保費收人時,對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確認應收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從表面上看,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核算造成的,但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應收保費呆滯在會計賬上的情況有兩種:
(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無力按期交納保費。財險公司業務來源目前主要是企業,企業通常出于財務安排,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分期交納保費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為了保住保源,鞏固陣地,也常采取先承擔保險責任,再限期收費的辦法進行承保。一旦客戶財務狀況惡化,資金周轉困難,將會形成逾期呆滯應收保費。
(2)少數投保人或投保企業利用保險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識地以各種借口拖欠保費或不交清保費。若保險期內出了險,則以賠款抵交保費,若不出險,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險公司對應收保費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辦法,這些應收保費將成為難以催收的逾期應收保費。
1.2保險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險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績考核指標不合理,過分注重保費規模。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對規模與效益的認識存在偏差,過分注重保費規模,在平時的核算上,對應收保費控制不嚴,考核時未將因應收保費而增加的保費收人剔除,或者僅僅在年終決算時才按控制指標來考核。某些分支機構為了“開門紅”、“雙過半”,粉飾一時的業績,搞短期行為,而接受一些可能無法收到保費的保單,形成保費“泡沫”,而這些應收保費一旦入賬就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
(2)忽視應收保費源頭控制,缺乏對客戶的信用評估。長期以來,保險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展業與核保部門在控制呆滯應收保費的重要作用,沒有對客戶的信用進行評估,忽視應收保費源頭的控制,一旦形成應收保費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險公司內部,常常是業務部門只管展業簽單而不管保費是否收到,似乎催收應收保費理所當然是財務部門的事情。由于沒有明確形成應收保費的責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不利于調動員工催收保費的積極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應收保費存在對保險公司的不良形響
2.1形成虛擬營業收人和賬面利潤,導致稅負增加
保險公司由于種種原因,致使大量應收保費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虛增了保費收人,虛夸了賬面利潤。對這些呆滯應收保費,在稅務部門同意保險公司作為呆賬核銷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稅負增加。同時,超過業務期限的呆滯應收保費在核銷之前,繳納的營業稅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難。
2.2權責不對等,公司經營風險加大
應收保費的發生實質是保險公司未收到投保人應交的保費,但保險合同是成立的,保險人需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賠款事故,將會主動交納保險費或用保險事故賠償抵交保費;如果保險期限內未發生事故,且保險公司催收不力的情況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險責任期已過而拒交保費。保險公司權責不對等,存在較大經營風險。
2.3容易形成呆賬,影響保險公司資產質量
據統計,保險公司的部分基層分支機構應收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達到了2%-5%,有的高達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違規支付高額手續費或保費返還以及“泡沫”保費造成的,形成事實上的呆賬,而正常的應收保費也可能由于保戶的原因最終使應收保費變成無望收回的呆賬,從而
嚴重影響公司的資產質量。
3.應對策略
3.1完善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突出以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
首先,財險公司各級機構領導層要正確處理業務發展速度與效益的關系,不能盲目追求規模和市場份額,業績考核指標應突出以經營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其次,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應包含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多個層面,指標層層分解,協調一致,確保公司效益和現金流的理念在執行中不出偏差。再次,制定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時,相關指標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廢。例如,對于展業人員來講,保費收入與賠付率是一對制衡指標,保費收人與現金流同樣是一對制衡指標。這樣承保人員展業時除了要考慮保戶的承保標的風險,還要考慮保戶的財務風險。當然,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員工各項考核指標的權重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強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教育,增強員工守法經營、依法理財的意識
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的教育學習,有利于規范員工展業與理財行為,改變公司單純依靠支付高額手續費、進行保費返還等手段提高競爭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服務品質、創新產品上來,打造公司核心競爭力,贏得保戶,贏得市場。
3.3加強承保核保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呆滯應收保費流人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必須從承保核保這一源頭上遏制應收保費的增加和呆壞賬的形成,根據不同險種的特點,制定不同應收保費信用政策。對于家財險、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等分散性和個人繳費業務,不允許發生應收保費;對于企業財險、建筑工程險等保費金額大的業務,客觀上確實需要分期交費的,允許發生應收保費,但要做好對保戶信用的評估,決定授信額度,并建立保戶的信用檔案。同時,為控制風險,應收保費授信額度審批應執行權限管理。
3.4加強應收保費內部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控制應收保費的發生重點在承保核保部門,但應收保費發生后,對應收保費的管理卻是貫穿于公司承保、業務管理、財會和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保險公司應建立應收保費賬齡分析和內部報告制度,相關部門應分別設立明細臺賬,定期核對;應收保費相關責任人應定期與欠費保戶對賬,并取得債權確認函。定期讓欠費保戶確認“應收保費”金額,是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尋求債權保護的起碼要求,可防止保險公司展業人員或“催收”人員與欠費保戶有關人員惡意串通;要建立應收保費預警機制,收集欠費保戶的有關信息,對應收保費進行實時監控,發現保戶在財務狀況、法律訴訟等方面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引起關注。■
【參考文獻】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一、應收保費的主要分布特點
(一)各公司應收保費分布及增長情況不均衡。以湖北省為例,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2004年1月—8月應收保費余額為2.03億元,同比增長407.5%,占全省財產險應收保費總額的74.51%;太保產險武漢分公司為0.3億元,是上年同期的12.93倍;天安、太平保險武漢分公司應收保費分別為0.08億元、0.09億元,是上年同期的2.73倍和8.36倍;平安產險武漢分公司應收保費僅為0.21億元,同比負增長 13.51%.
(二)應收保費規模與總保費規模增長比例基本一致。各地應收保費總量與其保費收入總量成正比。以湖北為例,應收保費主要集中在武漢、宜昌、襄樊等經濟相對較發達的地區,其中武漢市應收保費達1.68億元,占全省應收保費總量的61.59%.
(三)應收保費主要集中在機車險、企財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以湖北為例,2004年1月—8月機車險應收保費 1.41億元,企財險應收保費0.43億元,船舶險應收保費0.24億元,分別占全省財產保險應收保費總額的51.84%、 15.81%、8.82%,三項合計占76.47%.
二、應收保費產生及增長較快的主要原因
2004年財產險應收保費較上年大幅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既有因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等正常原因產生的應收保費,也有為招攬業務提前簽單等非正常原因產生的應收保費。
(一)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要求將應收保費納入賬內核算。隨著各公司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會計核算方面標準更嚴,會計處理上要求只要簽發保單就應同時確認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所以2004年財產險公司以往在賬外反映的各種未及時收款的應收保費均納入了賬內反映,造成應收保費的快速增長。
(二)分期付款業務產生應收保費。針對與一些大保戶簽發的機車險、企財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考慮到對方的信譽及繳費要求,保險公司通過與被保險人協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險費,因部分保費還沒有到協議付款時間而產生應收保費。這部分因分期付款產生的應收保費一般到期就能收回。
(三)網點保費結算滯后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保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運部門等網點代辦保險、代收保費,而保險公司通常采取月結或季結的方式同上述機構進行業務結算,從而出現在保單簽發后因機構尚未將保費劃轉過來而產生應收保費。
(四)補錄數據不到位產生應收保費。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部分業務、定額保單,按保險公司規定必須在承保后及時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未能及時進行收付費結轉確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應收保費的產生。此外,有的公司根據上市核算要求,將以前在賬外反映的應收保費補錄賬內進行核算,也產生大量的應收保費。如2004年7月湖北省某公司將保險責任期內的賬外應收保費3 900萬元納入賬內核算,使得該公司當月應收保費大幅增加。
(五)提前簽單產生的應收保費。隨著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少數機構在未與投保人正式達成承保意向時采取先出單、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在出單后又因投保人改變投保意向或無力繳款,造成保費不能按期收回,導致應收保費產生。
(六)投保人因資金周轉困難或惡意拖欠產生的應收保費。在保險展業過程中,保險公司往往處于相對的劣勢地位。投保人通常會以經營狀況不佳或資金周轉困難為借口拖欠保費,而保險公司在這方面能夠采取的有效制約手段非常有限,從而導致應收保費不能及時收回。
(七)違規高比例退費產生的應收保費。一方面,少數公司為爭奪市場,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承諾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有的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支付給被保險人和機構的這些費用采取掛應收保費的形式予以處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
(八)因錄單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目前,大部分財產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實現無縫連接,當業務承保系統錄單成功后,財務系統就自動確認保費收入。據了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錄單崗操作失誤及復核崗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而實際上這部分應收保費是屬于無效保單產生的數據。
三、應收保費過大引發的問題
一定比例之內(如占總保費3%或5%以內)的應收保費,在財產險經營中應視為正常現象,但應收保費規模和比重過大,則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經營的穩定性,甚至導致經營風險。
(一)影響了經營質量,加重了稅賦。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一旦確認應收保費,則相應確認了保費收入,保險公司將應收保費作為收入,就必須繳納一定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保險公司在未收到款項時,所繳納的稅賦實質上是預交的。對于難以收回的應收保費而言,不僅資金沒有及時流入到保險公司,造成保費虛增,而且公司先行支付的稅收,也增加了經營負擔。
1.償付能力不足。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資產結構、經營管理、經營穩健性、盈利能力、業務質量等方面。隨著財險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部分保險公司由于經營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出現了連年虧損,未能建立起資本增長機制,最終導致償付能力持續下降。
2.費率厘定不合理導致保費充足率不高。
隨著國內保險行業的激烈競爭,為了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大部分財險公司執行保費費率標準缺乏剛性管控,采用低層次價格戰的惡性競爭方式,或錯誤地采取“高手續費、高返還”等承保優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水平,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3.應收保費過高導致資金回收風險較大。
財險公司為搶占市場,獲取保費,有時會采取延遲或分期收費、業務員代刷代墊保費或接受遠期承兌票據等承保優惠,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了大量的應收保費。如果客戶的信用良好,能夠按約定期限繳費則不會出現壞賬風險;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費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戶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不能如期繳納,則極易形成壞賬,從而導致公司出現資金回收風險、現金流入不足、投資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4.理賠管控不當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隨保險市場的競爭形勢呈現白熱化狀態,財險公司在理賠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主要表現在:為鞏固在市場占有的份額,財險公司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采取酌情賠償或人情賠償,理賠水分較多;一部分保險業務員或人法律意識淡薄,理賠流程距離專業化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賠付支出作為公司最高的經營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將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相關措施
1.提高償付能力。
一是改變財險公司急于追求保費規模、維持或擴大市場份額等粗放式發展模式,而應穩定、持續地發展。二是提高財險公司的產品結構和盈利能力。三是監管部門應統一償付能力指標的統計口徑,目前能夠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數據較少,統一償付能力指標對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有很大幫助,能夠幫助公司保持新體制下的競爭力。總之,提高償付能力既是保證財險公司安全穩定和持續經營的需要,更能夠幫助被保險人監督管理財險公司,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資產負債匹配控制。
資產負債匹配控制是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總量平衡、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計量基礎一致性等原則。
2.1總量平衡。
在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持資產和負債在總量上的相對平衡,即要求資產總量和現金流入的時間能滿足負債總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達到化解風險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結構對稱。
結構對稱既體現在總體負債和資產的期限對賬,還體現在資產的配置與業務類型的對稱,傳統型財產保險產品和投資型保險產品需分別確定投資品種和期限。
2.3償還期對稱。
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利用精算技術分析負債的期限及金額,合理安排投資品種和期限,動態地做到資產和負債償還期對稱。
2.4計量基礎一致。
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前,需要將計量原則統一為公允價值計量法,以保證參與資產負債管理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價基礎一致,在真實反映公司實際價值的同時防止會計錯配,有利于長期經濟價值目標的實現。
2.5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約束。
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財險公司需要充分考慮自身償付能力的高低。在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時,可配置認可比例低的資產,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時,應配置認可比例高的資產,以盡可能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使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3.加強應收保費管控。
財險公司應堅持“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的經營思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堅持“見費出單”管理制度,提高實收保費率。
3.1理順管理流程。
應收保費涉及財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公司整體的業務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應收保費管理應體現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環節各負其責。一是對各險種應收保費發展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建立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補償機制,統一監控指標體系,制定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及數據清理、核銷規則;二是由銷售管理部門從展業源頭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及時把握大客戶的資信情況,制定對拖欠保費客戶的催收辦法,對分支公司賒銷、分期等營銷行為加以規范約束;三是監審部門要對清理核銷的數據進行事后審查。
3.2推行“見費出單”制度。
從收費和出單兩個基礎環節入手,全面推行各項業務“見費出單”制度。財險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導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開發應用程序對不符合“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無法出單,確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權,同時加強單證管理工作。
3.3落實責任。
在日常工作中,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把應收保費管理貫穿于營銷、承保、財務、理賠、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明確應收保費產生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應收保費催收責任及獎懲方面,出臺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費征收制度、應收保費催收獎勵辦法以及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誰簽單誰負責,實行終身催收責任制。
3.4嚴格考核。
一是加大對應收保費的考核力度。考核實收保費,費用及薪酬分配以實收保費為基礎。二是在嚴格應收保費壞賬準備提取標準的同時,根據扣除壞賬準備后應收保費月平均凈額,核定征收率逐月計算資金占用費。
3.5建立數據監測系統,完善預警機制。
推進數據質量建設工程,建立數據庫管理體系,清理垃圾數據,掌握可收回比例,準確、及時向各分支機構各險種應收保費余額、應收保費率、賬齡結構、銷售渠道、發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努力降低應收保費比例,逐步完善預警機制。
4.理賠環節風險控制。
財險公司理賠風險的變化直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因此,應對理賠風險進行全面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具體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為核心的理賠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4.2提升車險定價能力。
要做到堅守價格底線絕不突破;堅持送修資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堅持差異化定價,實行配件價格、工時費標準的差異化聯動配置;加強系統剛性管控,杜絕價格套用行為。
4.3持續加強人傷案件管理。
貫徹落實“提前介入、全程跟蹤、主動調解、專業審核”的專業化、一體化人傷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須,一轉變”;制定人傷理賠案件調解指引,推動人傷自主調解和小額人傷迅速處理;實施差異化分級授權管理。
4.4持續加強非車險理賠管理。
推進非車非農專業化集中管理,實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廣“手機查勘并快速傳輸照片,后臺集中理算”,實現農險理算集中。
4.5持續開展理賠稽查、追償工作。
重點針對修理廠、人開展保險欺詐打擊。
5.加強財務管理。財險公司應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5.1加強財會工作內部管控。
財險公司應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流程和制度、財務質檢監督機制、財務人員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等。
5.2加強收付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規范業務收付操作流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保費收取,規范控制賠付、費用及手續費支付,做到收付費崗位與業務處理崗位不相容職務分離,做好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實際領款人的身份核對工作,確保收付費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其次,要建立健全業務收付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防范資金管理風險。通過加強收付管理,杜絕財險公司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進行虛假承保、系統外出單、陰陽單、跨年度拆分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退、虛假理賠、已收到的保費資金未全額入賬、違規沖銷真實的應收保費用以清理應收保費以及支付手續費、折扣、賬外賠款或凈保費結算等問題導致應收保費等現象。
中圖分類號: F84文獻標識碼:A
保險行業的作用
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然同時存在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機構三種主體,其中保險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它是保險市場精細
分工的結果。與此同時,隨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相應建立,監管機構逐步形成,保險行業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一)有利于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
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促使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供需雙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結合:對需求方而言,既滿足了被保險人的投保需求,又解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對供給方而言,既降低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又使保險經營者從繁重的展業、鑒定、理算等工作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場調研、險種開發、償付能力管理、保險資金運用以及建設信息傳遞迅速、系統運轉高效的管理制度等方面。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三種主體互相取長補短,共同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有利于降低保險商品的成本
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有利于收集保險信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也促進了社會效益的提高。保險企業可以利用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人員的特有優勢,使整個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自身經營管理能力不斷得到提高。同時僅僅支付的手續費又大大低于保險公司職員的費用水平,降低了經營成本。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一樣,還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理賠業務。
(三)有利于完善保險市場機制
保險人是保險人的人,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人,保險公估人則處于獨立客觀的立場經營。引入保險中介并使其在保險市場上廣泛發揮作用,能使保險公司專注于開發保險產品、加強風險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真正成為知識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這不僅有利于保險人控制展業成本,而且也將市場機制通過保險中介市場引入保險市場,促使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
保險行業的會計核算問題研究
一個行業的良性發展,必須以規范的會計核算為依據,但保險行業作為國內近些年才發展起來的行業,國家一直沒有出臺專門的會計核算制度。鑒于此,財政部2004年制定了《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在保持與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一致的前提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運作特點,對其會計核算進行了特別規定。下面將針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幾個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機構的賬戶設置
保險公司應設置3類賬戶,分別是核算營業保證金業務、代收保費業務、公司損益業務。
營業保證金帳戶
必須在全國性商業銀行開立,用于存儲營業保證金,并與銀行簽訂存款協議,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情況下,該賬戶資金不得動用,除非公司注冊資本金或出資減少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保證金存款協議樣本附后)。
代收保費賬戶
用于核算保險公司代收的保險費。該帳戶應以被保險公司為單位,設置明細賬。該賬戶資金不得與保險公司核算戶有資金往來,代收保費賬戶資金的劃轉帳戶只能是各被保險公司的銀行賬戶。也就是公司不得坐扣手續費。
公司核算戶
用于核算公司的各種收入和費用,屬于保險公司的基本賬戶。
(二)會計核算問題
1、營業保證金的核算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2)會計處理
繳存營業保證金時借記“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按照監管規定動用營業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存出營業保證金”。存出營業保證金期末余額,反映保險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
代收保費和代墊保費的核算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2)會計處理
保險公司或被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保費由保險公司代收,保單簽發后,借記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貸記應付賬款——代收保費——被保險公司;實際收到投保人的保費后,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
保險公司向被保險公司解付保費時,借記應付賬款——代收保費——被保險公司,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賬款——代收保費——投保人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已經簽發保單,但未收取保費。若投保人未交付保費,由保險公司墊付給被保險公司,則借記應收賬款——墊付保費——投保人,貸記銀行存款,投保人繳納保費后,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應收賬款——墊付保費——投保人。
3、主營業務收入
(1)核算范圍
核算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2)會計處理
保險公司或被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后,無論保費是否收取,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傭金金額確認收入,借記應收賬款——傭金——被保險公司,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被保險公司,后附業務結算表和保險中介服務發票。
(三)費用核算
1、代墊費用的核算
(1)核算范圍
代墊費用是指按照合同規定,保險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
(2)會計處理
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應收賬款——代墊費用——被墊付人或單位,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代墊費用——被墊付人或單位。
2、籌建期間費用處理
(1)籌建期間應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歸集與公司開辦相關的費用支出,包括購置不屬于固定資產的辦公設備、場地租賃費、籌備人員工資、差旅費、交通費、驗資費、申請材料制作費等,待公司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發生上述費用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公司獲準設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當月,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公司未獲批準的,籌建期間費用由投資人協商承擔。
(2)籌建期間購建固定資產的,應設置“固定資產”賬簿,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公司獲準設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后,貸記“實收資本”等相關科目;公司未獲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由投資人協商決定。
(四)主營業務成本
凡許可證上列明的業務為主營業務,按照會計的配比原則,因主營業務產生的成本為主營業務成本,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方面:
1、核算范圍
(1)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
(2)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
(3)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2、會計處理
(1)支付營銷員傭金
①按月結算
確認業務收入的同時計提營銷員傭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付帳款——營銷員傭金---XX(營銷員)”;按約定時間支付營銷員傭金,借記“應付帳款——營銷員傭金---XX(營銷員)”,貸記“現金”。
②按次結算
確認業務收入的同時支付營銷員傭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現金”。
(2)業務部門費用支出
業務部門發生本科目核算范圍內的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按資金使用范圍設置明細,貸記“累計折舊”、“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現金”等相關會計科目。
保險會計核算中尚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實施使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有章可循,結束了該行業五花八門的核算辦法,但在《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發現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一)對主營業務成本和營業費用的區分并不明顯
在實際操作中,各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區分主營業務成本和營業費用。因為主營業務成本的前身是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而保險公司對外提供的是勞務,所以有的公司認為應先在“勞務成本”科目核算提供勞務的相關支出,這樣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范圍就非常清楚。有的公司則認為保險公司不是生產性企業,不必先使用“勞務成本”科目。但不管界定主營業務成本時是否應采用“勞務成本”科目,都應明確保險中公司的營業費用范圍。如果主營業務成本的
核算內容如《辦法》規定,則營業費用應該至少包括:廣告費、展覽費、業務宣傳費等內容。
(二)收入和成本計入損益時不符合配比原則
由于保險商品的特殊性,保險中介公司對客戶的服務期通常會很長,其中保險經紀公司的服務甚至會達到20年或30年。這時,收入只能一次體現,但服務成本卻要分攤到20年或30年以后,勢必形成收入與成本的不配比。按現有的收入確認原則,服務前期的收入產生的利潤中,有一部分是與以后年度后續服務中要發生的費用配比的,這部分利潤在前期就要繳納所得稅并以利潤形式提取公積金或分給投資人,這勢必會影響公司以后的經營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