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體系理論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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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體系理論

篇(1)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國民的風險保障意識也隨之增強,保險行業在社會發展中有著不容忽視的力量和前景。縱觀我國保險業三十多年的發展,保險市場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保險業面臨著重大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陳林艷(2012)指出由于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投保人無法了解保險產品質量,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保險人的實際情況不及投保人了解透徹,導致保險市場資源配置無效率,同時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王重潤(2006)研究表明,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不利影響成為保險市場內在脆弱性的一個重要根源,只有解決好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險市場才能健康發展??祼巯悖?008)認為剛剛發展的中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尤為突出,闡述了其表現及影響,并提出了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對策。

本文首先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歷程進行簡要回顧,然后對保險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進行剖析。

二、中國保險市場發展歷程

中國保險業將近三十年的發展歷程證明,保險業的發展必須走協調式的發展道路,必須遵循一定的經濟發展規律;未來三十年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最好時期(魏華林,2008),因此我們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1.完全壟斷階段(1979-1990年)

1979年底,中國決定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這一階段中國人保受到國家政策特許,集財險與壽險業務于一身,完全壟斷了保險市場。保險產品只有唯一的提供者,沒有替代品,存在很大的進入壁壘。由此可知,該階段人保公司享受了獨家壟斷的一切好處,獲取了大量的壟斷利潤,并且造成了保險資源的浪費,該時期保險市場的發展并不景氣。

2.寡頭壟斷階段(1990-2001年)

在此階段,人保公司的獨家壟斷地位被徹底打敗,形成了寡頭壟斷的競爭格局。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十余家保險公司出現在保險市場上,但是這三家保險公司占據了市場絕大部分份額。三大保險公司產品基本同質,彼此之間的替代度較低,而且保險市場存在較大的市場壁壘,新企業的進入有較大的障礙,由此形成了“三足鼎立”的競爭格局。雖然該時期保險市場的發展有了較大進步,但是壟斷現象仍然存在,阻礙了該市場更好地發展。

3.競爭程度加劇,但寡頭壟斷的實質仍未被打破(2002年至今)

2001年中國加入WTO,中國保險市場以此為契機逐步對外開放,國內的保險市場得到了全面的開放,外資保險公司也出現在中國市場上。市場上保險服務的提供者也隨之增加,因此企業進出市場較為自由,保險產品之間也有較大的差異性,消費者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產品,保險服務更加多樣化。盡管如此,現階段中國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格局仍然存在,依舊被少數大規模的保險公司所壟斷,成為我國保險市場轉型的障礙之一。

為了更好地了解中國保險市場近幾年的發展情況,本研究利用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對近期保險市場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及賠付支出進行了統計,如表1所示。從2007年至2011年原保費保險收入、賠付支出及收入基本呈上升趨勢,但原保費收入和收入在2011年有所回落,可知我國保險市場近年來發展態勢良好,但也存在一定的發展瓶頸。

由表1可知,中國保險業務迅速增長,收入不斷增加,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雖然中國保險行業得到了較好的發展,但是保險市場仍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本文以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重點展開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三、保險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受到三位美國經濟學家的關注和研究,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F在看來,信息不對稱現象無處不在。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差異,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一方則恰好相反(樸明根,2002)。市場中的買方和賣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信用市場中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可能性就越大。所謂逆向選擇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上交易的劣質商品比例越來越多,甚至導致優質品完全被驅出市場的一種現象;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市場交易一方參與人不能觀察另一方的行動或當觀察(監督)成本太高時,一方行為的變化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此可知,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嚴重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

(二)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保險市場經營的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這種產品是以誠信為基礎的,李愛東(2003)研究表明誠信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和靈魂,保險經營和服務最根本的要求是誠信原則。因此這類產品對信息的要求更為重要。由于保險機制特殊屬性的存在,因此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無法獲取足夠的信息,面對市場上不可避免的信息占有不對稱現象,很容易被投機者所利用,使直接參加交易的經濟主體遭受額外損失,進而導致保險市場的低效率。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我們對保險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進行分析。

1.信息資源的不充分性。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保險產品質量問題的信息要平均多于投保人所了解的信息,而投保人所具備的關于自身情況和風險狀況等信息要多于保險公司。為得到更加充分的信息,會增加保險公司或投保人的成本,因而導致低風險者不愿意投保、高風險者愿意投保的現象。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費是平均保費,而低風險者只愿意按照低于平均保費進行投保,所以保險市場上只有高風險者愿意按照其平均保費投保,這將導致保險公司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平均保費的保險合同將會被取消,保險公司將針對高風險的投保人提供保險合同,在“逆向選擇”的情況下,只有高風險的投保人受益。

2.法律法規不健全。如今保險市場上法律法規比較匱乏,并沒有形成一個全面規范的法律體系,因而對保險公司及投保人的約束力不夠,對于保險市場上的很多問題找不到法律依據與支撐,做不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而導致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市場運行效率底下。

3.經營管理模式不規范。保險公司只是一味地追求保險保費的高收入,經營管理理念存在嚴重的缺失和漏洞,保險人并不是為投保人提供最合適最需要的保險服務,而是片面地追求業務量的增加。面對這樣的經營管理方式,并不能化解投保人的真正風險,可見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嚴重。

4.保險技術比較落后。從我國整個保險市場來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保險技術體系,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成熟的保險技術能夠對風險進行較為準確的計算、分類和預測,進而為投保人提供不同類型的合同,投保人可以針對自己的(下轉第77頁)(上接第75頁)需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合同,從而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規避了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行為。可見,我國保險技術升級勢在必行。

四、建議

1.規范保險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的作用。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具備從業經驗的保險人對于該商品的了解和認知程度要遠遠高于保險消費者,兩者在保險知識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保險中介機構應全面、及時地向社會披露保險信息。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規范其運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規范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

2.嚴格規范保險市場的信息管理。保險公司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矯正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手段和機制,可以發揮公共媒體的力量,以規范的形式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保險市場的監管部門要對信息披露做出明確規定,并貫徹實施。

3.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保險監管部門具有強制性的行政監督權力,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保險市場中的信息優勢主體主動披露有效必要的信息,從而盡可能地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此外,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督管理。

4.國家要加強保險市場的監管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規,加大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力度,使公民能夠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加大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公眾對保險知識的需求不斷增強,保險公司、媒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普及保險的基本知識,爭取使公眾對保險有充分的了解。公眾只有增強對保險的認知,才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保險服務,從而避免盲購買保險,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6.加大技術資本投入,完善保險技術。要減少因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就要以保險技術的提高為前提,保險公司要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資,善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針對不同的投保人提供最合適的保險服務,實現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雙贏。

參考文獻:

[1]陳林艷.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2(24).

[2]康愛香.淺議我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行為[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11(2).

[3]賴茂生,王芳.信息經濟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4]李愛東.保險業信息不對稱與誠信體系構建[J].保險研究,2003(1).

[5]樸明根,雷定安.論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J].保險研究,2002(6).

篇(2)

關鍵詞 市場 經營 財務管理

隨著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向市場化、經營化方向發展,企業財務部門要根據經營的實際需要,構造一套與財務管理的地位、作用、職能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實現市場經營型管理的飛躍是適應經濟環境發展的必然結果。市場經營型的財務管理體系是一種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經營性主動式管理,是對企業資本運動圍繞市場進行的的管理,是通過市場為主體,建立企業資本經營中心,從而優化企業資本結構的管理。而現代市場經營性的財務管理,是企業領導的首席參謀和企業高級財務管理人員,在企業發揮的是主導作用。它關心的是企業全部資產的獲利能力,反映投資者投入資本的收益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通過一系列現代科學管理財務的理念,運用各種預測、決策的方法,發揮著運作全部資本,優化資本結構,促進提高資本經營效率的作用。

從現代企業發展趨勢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必須以經濟工作為中心,必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系的經營管理機制,才能具有持久的經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而強化財務管理工作則是企業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復雜多變的經營形勢下,如何發揮企業財務管理市場化經營的重要作用,指導企業不斷轉變經營方式,以適應市場的需求,在競爭中求生存、在競爭中求發展是企業經營發展中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牢固樹立市場經營意識,重視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財務管理是對企業資金及經營活動進行管理,企業資金是在市場中消耗的,也是在市場中循環后增值并回收。有了市場,資本才能有效運行,財務管理活動才能開展起來,才能夠實現企業價值。因此,企業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企業的整體管理戰略是圍繞市場進行的,企業財務管理就必須針對市場運作來實現對企業資本進行規劃管理。

企業市場經營化戰略目標的實施,必須要使財務人員轉變觀念,樹立市場經營意識。市場經濟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競爭力。企業在競爭中要想立于不敗之地,企業進行財務管理具體的操作者和執行者就必須實行資本經營型管理,風險和機遇同在,這就給企業財務管理者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財務人員要有廣泛的經濟和財會理論基礎,又要有良好的現代數學、法學、和網絡技術基礎,能從經濟、社會、法律、技術等多角度進行分析并為企業制定相應的理財策略,同時能對企業的運行狀況和不斷擴大的業務范圍進行評估和風險分析。因此企業應該重視提高財務人員素質,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創新能力。

同時,企業通過建立合理的績效評價機制,對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特別是對于有突出貢獻和創新能力的人員,應實行獎勵制度。通過績效評價引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的經營行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企業的管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二、增強企業風險意識,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企業不但要適應外部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還要加強企業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理。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的外部環境和市場供求變化莫測,用戶需求和競爭對手等情況,對企業來說都是難以控制的因素,因而我們應重視風險,增強風險意識,分析風險性質,制定風險對策,減少和分散風險的沖擊,提高企業經營協同效率,降低經營風險。這就要求企業細化成本,強化預算管理,做好企業強而有力的銷售策略,搞好財務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增強財務預警能力。

企業應注重市場信息的收集和反饋工作,掌握企業資金的詳細用處,盡可能做到早發現問題,及早處理,并根據市場信息的變化安排企業工作。同時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預算管理系統,上到企業領導,下到企業員工,都要形成全面的預算思維,應用先進的信息系統軟件,形成完備的企業危機預警系統,使企業的財務管理職能得到最大限度發揮。

三、加大企業資金管理力度,強化企業內部財務控制

要做到資金的統一調度、統籌安排,內部財務管理與控制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核心環節,企業應在充分認識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強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與控制。 在企業的經營發展中,從資金的籌集、原材料的采集、產品的生產、銷售市場的開拓、資金的支出及回籠等眾多企業管理活動,都要以財務內部管控為基準依據。企業應結合自身所處的特定的經營、行業和經濟環境,通過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不斷提高營運活動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實施,國內許多大企業已經認識到,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而資金是企業內部流動性最強、安全性最差的資產,財務管理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內部控制就是給企業建立一套免疫系統,以確保資金安全、高效、有序地運作,這就必須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加強對企業財務內部的控制力度,這已成為企業管理者的共識和不可逆轉的趨勢。

要積極推進企業以財務管理為中心,以成本控制為重點,建立起了產、購、銷、存一體化的內部財務管理系統,適應企業市場化、全球化的發展戰略需求,挖掘資金使用潛力,加快資金循環流通速度,使企業營運能力和管理效率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

四、依托網絡技術全球化發展,推進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傳統財務管理模式向以集成化管理為特征的信息化財務管理模式轉變。財務管理信息化已成為國際上一種流行的趨勢。它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依托,充分運用各種現代信息手段,對企業流程進行再造、建立和優化的財務管理組織模式,實行人本管理,充分調動財務人力資源的信息潛力,以充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在提高企業財務活動的效率和水平的基礎上,最終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

財務管理信息化正好適應了企業市場經營化的趨勢,適應了財務管理市場化、經營化方向發展的需求。通過信息化財務管理,可以實現財務與業務的協同化、務信息的無紙化、資金收付的電子化、工作方式的網絡化,以及數據、報表在線處理、遠程傳遞等,使各方的經濟利益達到統一。因此,加快企業全面管理信息化進程,改善企業管理,尤其是作為企業管理核心的財務管理信息化,就成為企業生存發展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胡桂萍.談如何構建企業現代財務管理體系.甘肅農業.2009.10(10):71-72.

篇(3)

中圖分類號:F04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5-0100-01

市場經濟體制的文化倫理支撐是什么?在特殊意義上,支撐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倫理基礎又是什么?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和回答,將有助于我們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文化倫理體系。

倫理是市場經濟體制存在和發展的至關重要的要素。它一方面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存在和作用發揮提供義理性辯護和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則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與確立提供價值根基。首先,對市場經濟體制做出合理性說明是市場經濟體制生存、發展及其功能發揮的價值前提。其次,市場經濟體制的存在是與其背后蘊涵的倫理存在相適應的。這不僅是說倫理能給市場經濟體制帶來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倫理原則、倫理規范和倫理理念來給其確立、運行提供價值交通與動力牽引。歸納之,構成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根基的倫理規范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層次的內容:

一、產權的倫理和道德

“產權是個人對他們擁有的勞動物品和服務占有的權利”。它是經濟主體的基本立足點、基本自由和根本利益所在,是市場交換的前提或基礎。從直觀形式上看,產權體現的是一利,主體對客體的關系,實質上它是“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產權作為主體間的一種關系而存在。其劃分與界定必須有相應規則的支持。這種規則可能是正式的,如法律,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如文化傳統、習慣,或約定俗成和倫理規范。作為界定產權關系的產權倫理,其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人們認可產權和處理產權關系的基本倫理理念、道德規范和相應的行為模式,其基本精神是確認產權在道義上的合法性,可以說“產權神圣不可侵犯”是有關產權的基本倫理理念,也是有關“產權”的基本倫理原則。二是要求人們彼此尊重和維護產權等一系列行為準則。例如,“不準偷盜”就是最古老的要求尊重他人產權的道德準則。這些保護產權的倫理理念的原則要求為人們所內化和踐行,構成人們尊重產權的道德。

二、契約倫理和信用道德

篇(4)

廣泛閱讀了有關體育經紀人的文獻,如有關美國體育經紀人制度的文章,國際足聯關于足球經紀人管理條例,經紀人論文專著等,同時查閱了經紀學、體育學、法律學、社會學等方面的文獻資料。

2、專家訪談法

走訪了目前我國僅有的三家體育經紀公司的負責人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和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相關人員,體育界的專家學者,法律學、經濟學教授,與他們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聽取了新聞媒體的意見。

3、邏輯分析法

本文采用了演繹、歸納、綜合、分析、比較等方法,從多學科角度進行研究,力求論據充分、有力,論點具有建設性。

二、目前體育經紀行為分類

目前,我國體育經紀人數量不多且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體育市場交好的大城市,公司、法人是我國現有體育經紀人的主要組織形式。

三、規范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必要性

1、保護經紀市場能實行公平競爭

目前,我國體育經紀活動尚處于無序運作狀態,主要是兩方面原因:第一,現有的體育體制不適應經紀市場的要求。論文百事通第二,缺乏規范的經紀市場管理制度。

2、維護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我國體育經紀組織無章可循,經紀人被甩及企業、俱樂部冒然被騙等現象屢見不鮮,不能維護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足球運動員轉會過程中,引進外援的操作過程是“蛇有蛇道,鱉有鱉道”,引進途徑大多是通過俱樂部的熟人、朋友等關系介紹。如此眾多的引進外援行為背離了國際體育經紀操作規范,由此造成了不良后果,引發諸多案件。

四、規范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具體對策

1、明確體育經紀活動及體育經紀人的主管部門

根據我國特點,體育行業的經紀人和經紀活動應由國家體育總局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可成立體育經紀人協會協助管理,建立起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共同發展的良性機制,消除目前體育經紀人及經紀活動無人管的局面。

2、建立和完善體育經紀人及經紀市場的法規體系

(1)體育經紀人法規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體育經紀人的資格認定、登記注冊程序及批準機構;

②體育經紀人的傭金管理及保證金制度;

③體育經紀人合同的管理和合同范本;

④體育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允許范圍和禁止行為;

⑤體育經紀人的法律責任、糾紛的解決和監督管理;

⑥體育經紀人社團組織(體育經紀人協會)的管理規定;

⑦體育經紀人培訓及考核制度。

(2)明確體育經紀人的資格審查及注冊登記程序。

在體育經紀人管理中,采用法制手段對體育經紀人進行調控和管理。根據體育行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體育行業經紀人的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我國體育經紀人管理條例,依法規范經紀人的經紀行為。

(3)建立科學有效的體育經紀人管理制度。

等待條件成熟,可建立全國體育經紀人協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體制;實施保證金制度,維護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成立仲裁委員會解決體育經紀活動中的糾紛及官司;建立體育經紀人的違規處罰制度,約束體育經紀人的違法行為等等。

(4)建立、健全我國體育經紀人培訓及考核制度。

可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培訓體育經紀人,并進行考核。也可選擇一些具備各方面條件的體育院校設置體育經紀人專業。開設體育經紀人專業用由國家政府部門根據市場的需求、有計劃、按比例地安排,可以選擇直屬體育院校,這樣有利于控制招生的規模和培養層次。

(5)制定比較合理的傭金制度

3、規范體育經紀市場,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充分發揮中介結構的作用

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的經濟形式,與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相比,它呈現出了各種不同的特點。開發無形資產、充分利用無形資產要靠中介機構來完成,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本使用效率,才能打破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管理能力不平衡的“權能結構”。實現這種功能的前提是要規范體育經紀市場,使中介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

五、結論

1、目前我國從事體育經紀行為主要為“個體經紀人”及經紀公司(包括注冊經營范圍含或不含體育經紀的公司),還有少數非企業單位,如體育、文化系統的事業單位。

篇(5)

本叢書包括《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和聲》、《流行歌曲寫作》、《編曲》和《流行音樂歷史與風格》,從流行音樂的基礎理論到實踐應用,再到音樂素養,為流行音樂學習者架起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學習體系。

《基礎樂理》在傳統樂理的基礎上,以流行音樂的普遍規律為參照,對學習流行音樂所需要掌握的基礎理論知識進行了總結和歸納,所有譜例均采自流行音樂作品。

篇(6)

一、經濟倫理的定義及表現形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對經濟倫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國內外學者對經濟倫理的學科性質和定義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1)經濟倫理學是關于經濟制度倫理和經濟行為倫理的學說。(2)經濟倫理學是經濟活動中的倫理精神、氣質和看法的理論化形態,或者是從道德角度對經濟活動的根本看法。(3)經濟倫理學是研究社會經濟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以及直接產生于人們經濟生活和經濟行為中的道德觀念的科學。(4)經濟倫理學是研究對經濟行為的合理性的價值論證的科學。(5)經濟倫理學是研究人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的基本規律以及明確善惡價值取向及其應不應該行為規定的學問。(6)經濟倫理學是一門經濟實踐的道德科學,它以研究經濟與倫理的關系、經濟活動中的倫理道德的形成、發展規律以及經濟行為的倫理正當性等問題為對象。(7)經濟倫理是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生活中產生的道德觀念、道德規范以及對社會經濟行為的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這些觀點基本上反映了國內外理論界的研究成果和認識現狀。

任何學術的討論都不應該離開現實的生活,經濟倫理和經濟行為是密不可分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倫理問題,那么經濟倫理指的是規范經濟學對經濟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經濟范疇以及個人消費等經濟行為的價值判斷問題,從倫理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經濟倫理指的是經濟活動、經濟行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條件,人們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應該與不應該問題,它也涉及經濟制度、經濟秩序的合理性,經濟主體的倫理關系性狀以及經濟范疇的價值判斷。

二、經濟倫理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過程中,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也隨之共同發展,相伴產生了不同的利益群體。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倫理已成為我國精神文明建設和市場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經濟倫理一旦形成就會對人們的經濟活動產生作用,為人們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提供基本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1.經濟倫理是協調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經濟倫理對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的這種調節和協調作用,表現為用倫理規則調節和協調經濟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即為經濟發展提供一系列的倫理道德原則。從而調整人們的經濟關系,維護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并促使人們的經濟行為朝著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方向發展。道德基礎是經濟倫理體系的基石,是經濟倫理的第一層次。職業道德、經濟信用即為這一層次的內容所在。

2.經濟倫理是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保證。從“經濟人”的角度看,其經濟活動的目的只是獲“利”,而不是講“義”。但在全面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人們的物質生活有了保障,導致市場經濟上確實存在著一只無形之手,這只手不管“經濟人”的主觀動機如何,它都會把種經濟行為調整為符合倫理道德的行為,達到有效、合理地配置資源的目的。以經濟活動中的交易行為為例,有交易活動就必然需要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系所需要的成本。交易費用的增加或減少與經濟倫理道德有很大關系。一個缺乏倫理道德規范的社會,將引發大量的交易成本,在沒有倫理道德約束的條件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定金和鑒定費等;而有了經濟活動的道德規范,則可大量節約交易成本。當經濟倫理引入經濟活動中并要求交易雙方都遵循道德規范時,就會產生一種彼此信任的關系,它意味著雙方提供的關于商品、服務、工作效益的信息是真實和可靠的,雙方對于合約的執行是嚴格的,因而經濟風險相對就少,那么為此付出的交易費用自然就會降低,才會以較低成本實現自己利益上的最大化。

3.經濟倫理是一種經濟資源,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一些明智的企業家之所以對經濟倫理給予特別重視。從根本上說,就是因為經濟倫理可以帶來效益,能夠促進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經濟倫理在主體經濟活動中的價值和作用表現在多個層次和方面,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和考察。如果從經濟活動的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來作簡要概括,可以認為:在宏觀社會層面,經濟倫理是一種社會資本;在中觀企業層面,經濟倫理是一種無形資產;在微觀個人層面,經濟倫理是一種人力資源。經濟倫理作為經濟活動中的一種行為規范和價值精神,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它通過優化經濟主體的素質,激發生產經營者的能動性,協調經濟活動中的人際關系,營造經濟發展的優良環境,促成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4.經濟倫理是社會經濟制度的精神要素,是一種社會資源。這種資源在我國傳統文化中集中反映在儒家思想及其他諸子百家的思想上,對市場經濟倫理的形成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中包含:(1)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完備的法律體系構成現代社會秩序的框架。因此,守法是道德基礎,是公民的基本素質。(2)市場經濟關系以等價交換為基礎,反映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關系上。所以,一切包含等價交換關系的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并有利于激發社會成員的積極性。

5.經濟倫理在經濟活動中主要發揮作用的是其對象――人。人是創造一切經濟價值的主體,通過激發人們的倫理意識、協調人們之間的倫理關系,改善社會的倫理狀態,使主體的能力得到更為充分、更加有效的發揮,去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在此經濟倫理研究的既不是生產關系,也不是道德問題,而是研究人們(或經濟主體)經濟行為與倫理道德的內在聯系。同時在范圍上,包括人類社會再生產各環節的行為規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今天,改革開放為經濟倫理注入了新的內容,它要求人們從觀念上掃除阻礙經濟發展的舊經濟倫理,使人們倫理觀念與經濟發展同步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三、建立倫理約束的必要性

1.倫理約束對市場的經濟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經濟一體化日益突顯,而市場經濟首先是一種競爭經濟,競爭的前提是需要社會形成一種公平、公正的經營氛圍。將來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全方位的競爭,現在和未來的競爭已不僅僅局限于資源、技術、產品、營銷、人才等基礎層面,更多的體現在管理、道德、文化的競爭上。倫理,作為管理的一種新趨勢,對于規范市場經濟行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規范市場經濟又是由法制和倫理兩種手段完成的。因此市場經濟又被稱作“法制經濟”和“倫理經濟”。所謂法制經濟是指要依靠立法與執法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運用法律來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而倫理經濟,是依靠信譽、人格、良知來建立相互交往的關系,保證人們的行為不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2.倫理約束的建立對企業管理的重要作用。倫理觀念在管理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完全緣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它同樣面臨著一系列倫理問題。其中,誠信和道德是經濟倫理最重要的內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保持經濟倫理天平的平衡,需要從他律與自律兩個角度考慮。在他律方面,經營者一定要有法律與制度的約束。目前,在企業管理中,相應的法制建設需要跟上經濟發展的過程,盡快地健全與完善,使不講倫理的人沒有可乘之機。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會有不足之處。這就需要人們借助自律的形式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在自律方面,誠信和道德問題的實質在于文化。企業的誠信和道德要借助中國的傳統文化,在企業經營中,不能取信于人,就會萬事無成。以誠信為本的道就是商道,就是倫理的最基本要求。企業制定自己的發展戰略,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最終獲得競爭優勢,無不得益于這種商道。這種道的核心在于人。企業的管理者要取信于自己的員工,取信于自己的顧客;同時也要指導員工取信于外部利益群體。就是說企業的管理者要將誠信和道德作為自己的管理價值觀,用以指導企業的管理實踐,徹底明確管理在于得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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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College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800,China)

摘要:大學生失業現象普遍存在,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較高的失業率表現為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造成失業的原因多樣,研究顯示,勞動力市場方面的影響不容忽視,特別是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的市場分割、信息不對稱和市場成本高的問題。構建高效的勞動力市場是降低失業的重要手段,亦須從市場的角度尋找改善途徑。

Abstract: College student unemployment is widespread. In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high unemployment rate shows the structural unemployment and frictional unemployment. The causes of unemployment are diverse.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labor market can not be ignored, especially the market of labor market in China has the problems of market segmentation,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high market cost. To build efficient labor marke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reducing unemployment, and it must seek improvement ways from the market point.

關鍵詞 :勞動力市場;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

Key words: labor market;frictional unemployment;structural unemployment

中圖分類號:F2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19-0245-03

基金項目:本研究得到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項目《如何加強畢業生的就業市場和就業信息化建設研究》(CR140708)的資助。

作者簡介:米君龍(1987-),男,內蒙古赤峰人,碩士研究生,中級經濟師,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經濟學院,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

0 引言

失業率是反應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數據,同時也是社會穩定的主要指標,而其背后隱藏著復雜的失業現象。一份來自國家統計局(NBS)的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經濟增長7.4%,這是自1990以來最慢的增長步伐。經濟的轉型升級意味著對就業貢獻最大的第三產業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將逐漸提高。2014年新增就業崗位1322萬個,調查失業率為5.1%左右,而在過去的五年中,中國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保持在4.1%至4.3%微小區間變動。因為統計方法的局限、未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隱形失業的存在,上述失業率低估了我國的真實失業率。據經濟學人信息部的估計,2014年中國的真實失業率高達6.3%。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就業群體,在不斷加劇的就業壓力下,失業問題逐漸凸顯出來。大學生失業的的影響因素很多,如:經濟發展方式、高等教育擴招以及畢業生缺乏就業競爭力等。但勞動力市場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視。

1 失業理論與勞動力市場

失業理論認為,失業可分為:周期性失業、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周期性失業由于國民經濟周期性波動,勞動力市場受到經濟周期的沖擊,人力資源供求關系受到影響,從而導致的一般性失業,因而也稱為總量性失業。摩擦性失業是指人力資源在市場中尋找匹配職位的過程。因為人力資源在搜尋匹配職位必然需要一定的時間,摩擦性失業屬于暫時性失業,是勞動力市場中不可避免的失業現象。結構性失業是指由于經濟結構變化導致的特定區域或行業勞動力市場中,因勞動力與崗位不匹配,出現的失業與崗位并存的現象。結構性失業的影響因素多樣,例如:畢業生的同質化、人才培養與市場所需錯位、過度教育等。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統稱為自然失業,是弗里德曼認為的勞動力市場存在的均衡失業率。而在中國的失業現象中,因為市場發育不成熟以及體制制約等因素,使得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成為主要的失業類型,同時也是影響職業穩定性的重要因素。特別對于大學生群體,這兩類失業類型尤為顯著。

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供求雙方進行勞動使用權轉讓和購買的場所,并在此基礎上達成一系列合約的總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市場與其他交易市場一樣,充分發揮其在人力資源的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并且是高效的。但勞動力市場又是一個特殊的市場,受到眾多非經濟因素的干擾,使其很難達到供給與需求的自動平衡。大學生就業市場是勞動力市場的一個子市場,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完成勞動使用權交易的主要場所,因而大學生實現就業實質上是基于該市場完成交易的過程。

2 失業的市場因素分析

2.1 勞動力市場分割 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從市場的非經濟因素出發,給出了相對合理的描述,即基于政治、社會以及經濟因素的制約,勞動力市場被劃分為相互隔絕、自成系統的不同部分,并且阻止了勞動力在不同市場間的流動。經典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將整個市場劃分為主要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勞動力市場兩大部分,并且他們在報酬率、職業穩定性、發展前景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差異。主要勞動力市場與次要勞動力市場相比具有較高的報酬率、工作穩定,并且享有很好的發展前景等。我國勞動力市場呈現明顯的制度性分割特點,首先是所有制體制分割,盡管近年來,民營經濟所占比重逐漸增加,并且國家采取了很多扶持政策,但公有制企業依然在工資待遇、福利保障、職業培訓以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具備足夠的優勢;其次是區域分割,由于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城鄉之間的差異而導致的分割,具體分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達的省會城市形成的主要勞動市場和經濟欠發達的內地、縣級、鄉鎮等組成的次級勞動力市場。主要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最集中的市場,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而相比之下,次級勞動力市場則出現了勞動力供給小于需求的情況,特別是在吸納較高層次人才方面。

勞動力市場分割是造成摩擦性失業,特別是結構性失業的重要原因。以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為例,主要原因為:首先,勞動力市場分割降低了主次市場之間的正常流動。主次勞動力市場之間的待遇性差異被稱為“分割性收益”。高等教育是一種人力資源投資活動,畢業生就業則傾向于選擇能提供較高投資回報的主要勞動市場就業,即對“分割性收益”的追逐,進入次級勞動力市場則“分割性收益”消失;同時,畢業生一旦選擇次級勞動市場就業,則被普遍認為是缺乏競爭力的體現。其次,勞動力市場分割增加了市場成本。我國現行的戶籍、福利、社會保障制度使得選擇次級勞動力市場就業的畢業生很難再次進入主要勞動力市場,相反,由主要勞動力市場進入次要勞動力市場,則要在接受較低期望收益的同時承擔更大的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不僅僅體現在戶籍、福利、社會保障方面,更為可觀的是終身報酬,因而優質勞動力資源對低質勞動力資源的替代性較差,從而加大市場成本。再次,勞動力市場分割造成了主次市場間發展的不平衡。畢業生普遍偏好于主要勞動力市場就業,增加了東部沿海城市、發達地區就業市場的競爭,但這些市場的人才容量是有限的,畢業生的過度集中必然會導致就業市場的供求失衡,造成部分畢業生失業,而失業的畢業生不愿意在次級勞動市場就業,因而同時造成次要勞動力市場蕭條和畢業生的自愿失業現象。

2.2 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經濟學的重要理論,對市場的交易行為和運行效率會產生重要影響。具體到勞動力市場,勞動者和需求企業必須通過特定的渠道搜尋對方的信息,通過信息傳遞,雙方在掌握對方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匹配,最終達成勞動使用權的交易。但在信息的傳遞過程中,由于雙方對現實存在的事實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夠,或者故意隱瞞或掩蓋真實信息,造成雙方在信息占有上處于不對等的地位,這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的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第一、交易雙方在信息獲取的地位是不對等的。第二、信息在交易雙方的分布是不對稱的。第三、交易雙方對各自在信息占有的相對地位是清楚的。

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根據麥克利蘭經典的“冰山模型”,該理論認為勞動者的個體素質像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分為海面以上的裸露部分和海面以下的隱藏部分,知識、技能作為勞動者的基本信息,相對容易觀察和評價,但對勞動者優異與否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是諸如:內驅力、社會動機、個性品質、自我形象、態度等,屬于潛藏于水下的隱藏信息,這部分稱為鑒別性素質,也是用人單位最關心的素質條件。于此,不難發現,用人單位很難獲取畢業生的全部信息,尤其是鑒別性素質,在實際的就業工作實踐中,既是基礎信息,因為部分畢業生的造假現象,加之校方的監管不嚴,也存在欺騙和隱瞞情況,此時用人單位處于信息上的劣勢地位。有時,用人單位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出現虛假招聘、只招不聘現象,虛假招聘是隱瞞勞動報酬、工作職位、晉升空間等信息;只招不聘則出于開發大學生市場,推銷企業形象等目的,此時,畢業生則處在信息上的劣勢地位。

通常,信息不對稱按照發生時間和內容來看可分為兩類:發生在簽訂合約之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和發生在簽訂合約之后的事后信息不對稱,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下,信息優勢的一方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在事前和時候分別隱藏信息或行動,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2.1 逆向選擇由是指某一市場上,劣質產品排斥優質產品的現象,其是指是市場失敗或無效率,阿克洛夫的經典舊車市場模型是逆向選擇的經典分析。具體到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根據前文分析:第一,用人單位無法獲得畢業生的全部信息;第二,較差畢業生通過隱藏信息可以達到與優秀畢業生具備同等的競爭力;第三,在假定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與保留工資(即畢業生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正相關,使得較差畢業生在保留工資上具備相對優勢,即在同等保留工資的條件上,較差畢業生更愿意受雇,進而弱化了優秀畢業生的競爭優勢,甚至將其逐出市場,進而造成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

2.2.2 道德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為最大限度增進自身效用而做出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活動,是市場經濟活動的普遍現象。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首先,畢業生在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之后,并未退出市場,在另外企業提供較為優厚的待遇時,畢業生因不用或很少承擔違約成本,因而存在道德風險;其次,如若企業不能兌現承諾待遇,畢業生可能會在短期內離職,既浪費了招聘機會和資源,同時造成畢業生的失業,特別是摩擦性失業。

2.2.3 勞動力市場成本 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主要包括企業成本和就業成本。企業成本即企業為選擇合適的人力資源所付出的所有費用與支出的總和,具體包括:搜尋、招聘、訂立合約、培訓及監督成本。而就業成本則指大學生實現就業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費用的總和。根據威廉姆森的三維度理論:交易市場成本取決于資產的專用性、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交易發生的頻率。大學生就業市場中:首先,精細的專業劃分決定了畢業生專用性較高,按照經驗不難看出,專業化程度越高的專業,畢業生越難找到相匹配的崗位,相應的畢業生所承擔的就業成本也越高昂。其次,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以及伴隨著其他偶然事件的存在,使得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不確定性高,同時,雙方在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市場成本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再次,畢業生找到匹配職位是一個頻繁交易的過程,畢業生在就業前期,需要不斷進行職位搜索;即使簽訂就業協議,因為違約成本較低,畢業生并未迅速退出就業市場,而是進行持續的搜尋,以期獲得能提供更加優厚報酬的崗位,供求雙方的頻繁交易,增加了市場成本。大學生就業市場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影響摩擦性失業的重要因素,因而交易成本越高,摩擦性失業率也越大,市場成本越大使人才替代和流動阻力更大,所以容易產生人才和崗位的不匹配,造成結構性失業。

3 結論與建議

我國長期處于經濟的繁榮期,伴隨著轉型升級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增加,周期性失業不是主要的失業現象,但大學生群體一直保持較高的失業率,主要表現為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其影響原因是多方面的,勞動力市場分割、信息不對稱、市場成本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勞動力市場分割對兩種失業現象影響很大,甚至可以認為是最重要的就業市場影響因素。信息不對稱是市場機制問題,對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均產生影響。市場成本決定著人才流動和替代,成本越高將導致較高的失業率,特別摩擦性失業率。

降低大學生失業率需要以下方面的措施改善就業市場方面的影響:首先、打破就業市場分割。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特別是我國,需要經濟和制度兩個層面的努力。經濟層面需逐步縮小區域發展的不平衡,通過經濟手段縮小或消除“分割性收益”,分流發達地區就業市場過分集中的勞動力資源,進而緩解其競爭壓力。制度層面則需徹底掃除阻礙人才流動的“制度性壁壘”,減小市場阻力,逐步改革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公平的就業機制。其次、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引入更多的非市場手段對大學生就業市場進行干預,特別是政府和高校層面,雙方需協力改善就業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市場的透明度,搭建高效的信息平臺,制定科學畢業生鑒定方法,規范企業招聘管理等。再次、降低就業市場成本。降低市場成本需要政府、高校、企業和畢業生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作用最為關鍵。政府就業市場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傳統經濟學認為:在信息不對稱和公共物品提供不充分的情況下,將會造成市場失靈,就業市場亦是如此。

參考文獻:

[1]張建軍.基于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透視大學生就業市場[J]. 思想理論教育,2007(3).

[2]田靜.基于摩擦性失業與結構性失業二維度的職業穩定性測度[J].決策參考,2015(2).

[3]曾之光,沈士倉.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對策[J].人口與經濟,2003(6).

[4]任國友.基于冰山理論的大學生安全素質三角形模型[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14(24).

篇(8)

致自然人健康權以損害的后果,最嚴重者為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即社會生活中常說的“致人殘疾”。這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我國雖然有相應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但是,對于勞動能力喪失賠償的基礎卻仍有探討乃至重構的必要。

 

一、勞動能力及其喪失的法律本質

 

“勞動能力”一詞,既是日常用語,又是法律概念。作為日常用語,勞動能力就是指勞動的能力,包括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能力。作為法律概念的勞動能力,學者對其基本涵義的認識并不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是獨立人格利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為從事各種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稱為營生能力,包括商人的經營能力,技師的技術能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通說認為不是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93條第一項規定即是這一學說的反映。因為只有身體的肉體組織及生理機能都完全無恙,才能保持勞動能力的良好狀態,所以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既不能全包入身體權,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權之內,雖然也是對身體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做是一種獨立人格的利益[1]。

 

二是獨立人格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即勞動能力權。勞動能力權是自然人以其腦體功能利益為內容的物質人格權。這種人格權與健康權緊密相連,原屬健康權的重要方面,不過因其在實務上的重要性而獨立了[2]。

 

三是健康權人格利益說。該說主張,勞動能力是自然人從事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是自然人健康權的一項基本人格利益[3]。擁有健康權的標志之一,就是具有勞動能力,而擁有健康的目的也在于能夠通過勞動謀求生存與發展[4]。

 

比較上述三種學說,可以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三種學說都認同勞動能力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獨立人格利益說認為勞動能力與身體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但又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種之中,故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健康權人格利益說則認為勞動能力是健康權中的一項基本人格權益;獨立人格權說也認為勞動能力原屬健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是因為實務上的重要性而成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由此可見,獨立人格利益說與其它二說的分歧在于,勞動能力是否完全包含于健康權之中;而獨立人格權說與健康權人格利益說的分歧在于,勞動能力能否從健康權中獨立出來。盡管獨立人格利益說、獨立人格權說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筆者看來,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當堅持健康權人格利益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從勞動能力與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關系來看,勞動能力與生命權、身體權并無必然聯系。所謂生命權,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5];所謂身體權,是指公民維護身體的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人格權[6]。侵害生命權,其后果是使受害人喪失生命,受害人既然已經沒有生命,其勞動能力的存在基礎就已經不復存在,此時討論勞動能力的喪失與救濟已沒有意義。在同時肯定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情況下,僅僅侵害身體權,而未破壞自然人的腦體功能,并不構成勞動能力的喪失;如果破壞了腦體功能,則又不只是侵害身體權,而是侵害健康權了。反過來看,損害勞動能力的,必定侵害健康權,但不一定侵害身體權,如精神性疾病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因此,勞動能力并不包含于身體權之中,而是完全包含于健康權之中,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人格利益。當然,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是侵害健康權的后果,但侵害健康權并不一定導致勞動能力的喪失,比如侵害公民的生殖系統導致其喪失生育能力顯然是對健康權的侵害,但對勞動能力而言一般并無損害。

 

第二,將勞動能力確認為獨立的人格權,既無理論依據,也無立法依據。首先,人格權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對于民事主體的必備性。民事主體不享有人格權,就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5]。每個人都應當平等地享有人格權。而勞動能力卻是因人而異的,有些人不具勞動能力,有些人只具有部分的勞動能力,并非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勞動能力。勞動能力從性質上不符合獨立人格權的要求。其次,民事立法傳統上不認為勞動能力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最先使用“勞動能力”這一概念的是《德國民法典》,其第843條規定:“因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對被害人應以支付金錢定期金,給與損害賠償”。這一條文并無將勞動能力確認為民事權利的意思。從目前的情況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都還沒有將勞動能力確認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也未將勞動能力規定為民事權利。按照一般人格權的理論,勞動能力自然亦不是一般人格權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內容。[6]

 

篇(9)

2.圍繞機制完善,力求在干部隊伍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上有新進展。一是建立定期研究分析干部制度。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每季度一次對區管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專題研究,力求全面、動態掌握領導班子運行的現狀。二是規范中層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制定鎮海區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認真組織好新一輪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加強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的監督檢查,探索建立中層干部交流工作長效機制。三是加強干部激勵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退出后的保障機制,規范非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和程序。四是增強干部監督工作實效。加強與紀檢執法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制定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干部監督信息共享機制。

3.圍繞增強活力,力求在人才培養上有新突破。一是繼續完善人才開發工作機制,不斷增強對各類人才的吸引力。二是不斷創新人才開發工作載體,實現人才科技教育的互動。繼續深入實施區域人才合作“3+1”活動,專家學者進農村、進企業、進園區活動,為建設創新型城區發揮“智囊團”和“助推器”作用。三是突出人才開發工作重點,著力選拔一批適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學術帶頭人。推進高技能人才合作開發計劃,健全和完善以企業行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緊密聯系、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互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篇(10)

早期保險人均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以及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現在許多國家承認保險人既可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給付。英國的保險判例認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原則上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請求第三者賠償。[1]根據《英國財產法》第13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以法定形式轉讓給保險人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后,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權,但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沒有以法定形式轉讓給保險人的,保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權。可見,對于代位求償權的移轉英國似乎采取請求代位主義,而非當然代位主義。因此,在被保險人尚未以法定形式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保險人時,債權還未發生轉移,保險人還不是賠償權利人,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而在被保險人為法定的讓與行為之后,保險人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此權利的主體,因此,其自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也是《英國財產法》以被保險人是否履行法定的債權轉讓形式而作出區分規定的原因。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應以何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無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代位求償權在本質上是債權轉讓,是債的主體的變更,代位權一經產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便移轉與保險人,保險人成為此權利的主體,因此,保險人自得以其自己的名義行使。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9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等即明確規定在訴訟時,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傾向是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第三人(債務人)請求或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代位求償方式。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更符合我國的訴訟實踐。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限制

保險人行使其代位求償權的,應當向因造成標的物損害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第三人求償,即應當向在債權轉讓之前對被保險人具有損害賠償義務的第三人請求賠償。但是,第三人的范圍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各國一般都禁止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追償,否則,將不能實現財產保險損害填補之目的。因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與被保險人具有密切的聯系,被保險人組成人員造成的損失常須由被保險人來承擔責任,而被保險人家庭成員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常常決定了其財產上的密切聯系,它們在經濟上息息相關。一般來說,被保險人受到損失的,其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失,反之亦然。如果允許保險人在賠償后可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追償,實際上是又向被保險人索回了賠償,等于讓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損失,無法實現保險的目的。而在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則不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第62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睂τ诩彝コ蓡T的范圍,由于《保險法》未作明確規定,容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我們認為,對于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應當作廣義的理解與把握,對其可以界定為: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一定的時間性和連續性,且相互間進行扶養、扶助或贍養的成員。由于家庭成員與近親屬之間具有一定的交叉和重疊,對于在血緣上具有同源關系的自然血親,如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也應當作為家庭成員來對待。對于被保險人的組成成員,則應作狹義的理解,指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接受被保險人的委托或者與被保險人有某種特殊法律關系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合伙人和人等,這部分人常是代替被保險人履行行為的人,其履行職務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所以保險人不能向其求償。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金額的限制

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不得超過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代位求償權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對于保險人已賠付的部分,被保險人相應部分的損失已得到填補,就該部分損失,其不得再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保險人在其賠償范圍內,取得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否則,保險人將構成不當得利。如果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取得的賠償金超出了其已支付的保險金,保險人應將超出部分返還給被保險人。因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本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僅在其已支付的保險金范圍內取得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其支付范圍內的賠償請求權仍應由被保險人享有,所以,保險人取得的超過其賠償金范圍的數額應退還給被保險人。第三人也可基于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我國《保險法》第60條、《海商法》第254條對此作出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3款規定:“保險人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其未受補償的部分,保險人可基于其代位求償權要求第三人為相應的給付。如果第三人的清償能力難以同時滿足被保險人的繼續求償權和保險人的代位權時,是優先滿足被保險人的繼續求償權還是保險人的代位權?我們認為,從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來看,優先實現被保險人的繼續求償權更符合立法本意。保險人只能在被保險人獲得全部損失補償后,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除非保險合同中適用了比例分攤的條款。[2]

四、保險人的棄權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限制

(一)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的原因分析

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往往有以下幾種原因:1.因利益沖突而放棄。比如說,在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追償主要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只考慮追償收益而不考慮追償責任,追償收益和追償責任相互抵消后,只是在原地打了個轉。正是基于這種情況,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通過協議約定互相不進行追償,比如英國和加拿大,汽車保險人之間達成的“撞撞協議”,是指保險人之間的協議,雙方同意不管依各自的保單各自的被保險人是否有權獲得保險金,保險人都予以理賠,并盡力勸阻各自的被保險人不要向對方提出索賠。2.因利害關系的影響而放棄。比如追償成本支出較大,追償產生的費用可能超過可得利益,為了避免“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尷尬局面,或考慮到應保持與有關方面的良好關系等等,保險人往往會放棄代位求償權。3.因保險人法律觀念淡薄而放棄。目前在國內保險業務中代位求償十分不受重視,很多保險公司尚未成立專門的代位追償部門,也未把代位求償結果列入保險業經營考核指標,這都不利于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二)保險人放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之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便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取得了從被保險人轉移而來的向第三人的債權請求權。對于該項權利,保險人在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前提下,可以對其享有的保險代位求償權進行自由的處分甚至放棄,法律無需加以限制。保險人可以放棄期待中的代位求償權也可以放棄現實中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法律賦予了保險人將來條件成就情況下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可能,這種權利便是期待下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訂立特別協議,與被保險人協議約定放棄其期待下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如果這樣,在保險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即使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也再無權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并且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其便取得了向第三人代位求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立即付諸實現,因此是現實中的代位求償權,這種權利保險人同樣可以放棄。不過,不論是期待下的還是現實中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要想放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說,保險人放棄的權利必須是法律允許放棄的權利,保險人不得因放棄該項權利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第二,保險人必須是自愿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棄權行為是保險人對自己所享有權利的自由處分,保險人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實。如果保險人在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不能認為是真實的,該棄權行為無效;第三,保險人需要無保留地放棄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人在放棄代位求償權時作出保留,則其仍可能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應避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不合理放棄

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會產生一些不良后果:一是使致害第三人逃避了相關的民事責任,無形中縱容了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等;二是阻卻保險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之前我國保險市場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進行壟斷經營,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我國金融業市場對外開放的加劇,保險業的競爭日益激烈,代位求償逐漸顯示出了其優越性,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更多利潤。尤其是在涉外業務中,保險代位求償已發揮了較大作用。原因是涉外財產保險代位求償數額巨大,不追償就可能嚴重影響保險業的發展。然而國內保險業務代位求償受重視程度仍然不高。鑒于放棄代位求償權行使產生的諸多不利影響,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格外重視代位求償權的存在,提高代位求償的意識,維護代位求償制度的行使,這樣不僅能夠使保險人從中獲得利潤,也能促進代位求償制度的健康發展,達到多贏的效果。

五、被保險人的棄權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限制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中保險人享有并不優于被保險人原有的對第三人的權利,若該權利存在“瑕疵”,如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與第三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和解,則第三人的抗辯權不因債權的轉移而受到影響,仍可以對抗被保險人的理由對抗保險人。在此情況下,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有損害或喪失的危險。所以法律從后果的角度,對被保險人權利放棄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一)保險合同訂立前的棄權

保險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免責條款,此時因為還不存在保險合同,故與保險代位求償權無涉,其棄權行為有效。第三人因此可以取得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事由。

問題是,保險人能否因此對抗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給付請求權,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理論上則認為,在保險合同成立前,被保險人預先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知或應知其事實,保險人應受被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的約束。[3]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第三人因為被保險人預先放棄賠償請求權而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體到實踐中,又有以下四種情形。

1.保險合同的明確約定。對于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行為,保險合同對其后果已有約定的,應依照其約定來確定保險責任的大小及有無。如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在此情況下保險人可以減扣部分保險金的或者保險人聲明被保險人的此放棄行為對保險人無效的,該約定應具有溯及力,保險人可依照約定行事。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果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沒有明確約定,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投保人該事實時,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那么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可以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投保人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可根據告知的情況,決定是否承保及是否提高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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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險人的惡意。保險人若能舉證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前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惡意,即故意以損害保險人代位權為目的的,保險人則可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給付請求權。

4.保險人已知的事實。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被保險人放棄的事實或在通常業務中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此種條款的,則應承擔保險責任。如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各國普遍承認承運人非完全過失責任制,對于航海過失和管理船舶過失造成的貨損,承運人是免責的。另外,在國際上船舶拖航合同中幾乎毫無例外地約定,拖輪、引航員對任何損失不負責任。對此類條款,被保險人無須告知保險人,也不能因此視為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4]

(二)合同成立后保險事故發生前的棄權

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第三人因為被保險人先于保險事故而放棄賠償請求權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先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而不能行使代位權的,能否以被保險人的行為妨害其代位權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理論上,被保險人不得妨礙或者損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先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放棄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直接損害保險人依法或者依據保險合同而取得之保險代位權益,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在保險實務中,為了交易的安全和穩妥,為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人不得簡單地以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為由,免于承擔保險責任。有判決中認為,保險合同中沒有禁止被保險人訂立免除他人賠償責任的協議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有權利訴請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我國法律對于這個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上應當如何處理尚需進一步的研究。我國《保險法》第61條第3款有關“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的規定,似乎可以適用這種情形。從該條款規定的保護保險人的代位權利益的立法旨意看,被保險人先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可以歸結為致使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不能的“過錯”,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不過,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條款加以規定。若保險合同約定,因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而發生損害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或者免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金給付前的棄權

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尚未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直接后果是使保險人在賠償保險標的損失后,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和解而減輕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的情形,亦同。因此,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嚴重侵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可以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此為原則,但是,這項原則應當理解為保險人只能在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使其代位權行使不能的影響范圍內不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被保險人只是部分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與第三人達成和解而減輕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能以此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但是,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之前,征得保險人的許可或者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不知其事實而賠償保險金后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未果的情況下,可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代位權條款為理由向被保險人追回已為的保險給付。若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例如,第三人知道被保險人放棄權利將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仍然與被保險人進行和解,使得被保險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保險人和第三人應當對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請求追回保險給付,也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保險代位權,更可以請求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四)保險金給付后被保險人的棄權

保險人的代位權有效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自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保險人的代位權轉化為既得權,其行使不受被保險人的行為的影響,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保險人的代位權不發生任何效力。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若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的,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的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行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仍然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美國的保險立法和實務,與我國的上述立法例有所不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若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為由對被保險人提起賠償訴訟。但是,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后,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利益時已知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事實,則不得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權,此時,保險人對第三人仍具有代位求償利益而沒有違約損害發生,故不存在請求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基礎??梢姡诒kU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后,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其行為并非無效,第三人因此而取得之利益,可以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以至于保險人因代位權行使不能而受到損害,在此情形下,保險人可以請求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若保險人因為第三人知其代位權的事實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只能繼續行使代位權,不能請求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與我國上述立法例相比較,美國保險立法和實務使保險代位權的行使這個問題過于復雜,實際上并沒有強化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地位。我國法律強化了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地位,不論第三人是否知道保險人已為保險給付并可以行使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主觀惡意程度,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后,其行使代位權的地位不受任何影響,使問題的處理簡單化,更便于操作。

注釋:

[1]許崇苗、李利:《中國保險法原理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4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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