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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在建設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思想引導下,政府是公眾服務的主導,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務的主要力量和執行者。政府實現社會建設的方式就是為公眾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礎建設等,以此保證公眾的衣食住行的正常運行。在這個過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根本資源就來自公共財政,換句話說公共產品服務功能的實現就是依靠公共財政。而公共財政的主要來源就是稅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稅收是公共財政的根本性來源。因此稅收的制度將關系到公共財政的持續性收入和良性循環,也就是良好的稅收制度可以實現經濟發展和稅收數量的正比例。當經濟發展快稅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稅收可以產出更完善的公共產品,完善的公共產品將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而這個循環的關鍵就是稅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稅收制度對公共財政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財政應使稅收制度合理化
我國的經濟發展讓公共財政成為了政府實現職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國的地域性經濟差異導致了公共財政在各個地區的實現情況略有不同,體現出來的是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在將公共財政和稅收制度關聯起來的時候,就應當注意對稅收制度的合理化設計。一些地區的發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經可以實現職能性的轉變,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進行公共產品的提供和建設,即實現了公共財政的模式,這時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就會要求稅收的制度能夠提供地方公共財政的經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備的稅收和財政的聯動機制,即地方政府擁有了地方稅收權利后,就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的產業特征進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訂地方性稅收制度和政策,通過培養適應本地的稅收種類,擴大稅收的范圍等方法,保證稅收能夠和經濟的發展成比例增長,為公共財政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優化稅收制度的結構,服務公共財政
1.整體稅制的優化
(1)地方性稅收是對政府財政的最主要貢獻,因此在稅收制度改革的時候需要對地方性進行科學的優化。從實際的操作上來看就是減少、增加、分離的方式。減少,也就是適當減少低能耗產業的稅收比例,減少優勢產業的稅收比例,這樣可以保證產業的良性發展,同時也可帶動上下游的產業發展,產業的增值當然也會帶動稅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稅收種類,拓展稅收的范圍。因為經濟的法其經營的形式也隨之增多,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地方政府針對性的增加稅收種類,在保證原有稅源的同時擴充稅收來源。
(2)中央性稅收當然不能和地方性稅收完全一致,中央稅制應當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首先,可以大力發展對第三產業的潛力挖掘,從宏觀上控制產業發展的合理化,并拓寬營業稅收的基礎。其次,應當進行稅收種類的調整,根據經濟的發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稅收種類,如:對一些非盈利性單位提供的一些有償服務進行征稅等。再有,應當將某些經營模式的混合銷售行為進行具體的規范和劃分納稅義務,防止利用經營模式來逃避稅收責任。最后,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當進一步完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納稅的情況卻不容樂觀,中央稅制應當進一步規范個稅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聯動機制,以此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彈性稅收的機制
稅收是重要的公共財政來源,同時也是重要的調節工具,通過稅收制度的導向性是可以實現對經濟發展進行調節的,因此在制定稅制的時候應當建立彈性稅收機制,也就是可以根據經濟的變化而進行變化的累進制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當經濟過熱的時候可以增加稅賦的壓力,適當的控制人們的購買力膨脹,以防止通貨膨脹的發生,而當經濟出現衰退的時候,稅制也將作出調整,防止需求萎縮而造成經濟的整體蕭條。而且,從扶持產業的角度看,彈性的稅制可以利用稅收的手段幫助和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讓社會資源實現優化。在目前節能減耗的趨勢下,就可以通過對低能耗產業的扶持性稅收政策,來實現資源向低能耗產業流動的目標。
3.完善費改稅與稅制的接軌
實現分稅制度后,地方政府強化了其自身的財政管理權力,同時將辦事權下放而財政權收緊,這就給基層政府的財政出現了問題,為了彌補財政不足就出現了一些亂收費的現象。這雖然是一個負面的影響但是也給“費改稅”提供了動力。這樣我們看到,“費改稅”不僅僅是應收費形式上的轉變,而是稅制和公共財政支出的關系的理順。在費改稅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擴大對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問題,讓地方政府即能辦事也能資金自己這才是費改稅的目標。因此,費改稅應當做到,其一,明確費用的合理性,即將目前的“費”,進行合理的劃分,明確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進行費改稅的調整。其二,引入市場機制,讓某些“費”從政府手中解放出來,實現市場化運行,這也就實現了變相的費改稅。其三,擴大監察力度杜絕亂收費,遏制亂收費的同時改革稅制才能保證費改稅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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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菁:公共財政下稅收理念的轉變及其影響[J],行政論壇,2007,(04)
在我國不斷的進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時間里,我國取得了非常矚目的成就,首先在所得稅的部分強化了稅收的公平性也讓每一個企業都在平等、公正的社會環境下進行競爭。其次在這一階段內我國也建立健全了新型的流轉稅制度,這一舉措從分表明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特色;而且也讓中央和地方政府擁有更加穩定財政收入來源,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也得到了不斷的加強。
(二)轉換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
我國的很多國有企業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稅款的繳納,然后將稅后的資金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使用,這也是新型的企業所得稅的特色以及使用方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傳統的“國有企業承包制”,已經不再能滿足新型的社會要求,因此這就需要對這種制度進行改革,從而剔除落后的部分,讓相關體制與時俱進,也進最大程度去避免將來國家在“分配”方面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三)我國的財政支出體制也得到了轉變
對于這一部分,我們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財政績效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對于財政績效進行及時準確的評價,從而有利于政府在接下來的問題上采取良好的分配方式,這也有利于不斷優化現有的財政支出結構,讓我國政府的職能具有服務型的特點。其次支出結構出現了變化,尤其是政府在科教文化事業的投入程度不斷加大的時候,我國的科技創新產業也會得到蓬勃的發展,這也保證了我國公共服務事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我國財政稅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當今的財政稅收體制具有局限性
因為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體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所以我國才要不斷地進行改革,大多數在以下幾點體現:第一,我國現有的財政分配具有明顯的向上集中趨勢,這也就會導致分稅制度不可能落到實處,難以發揮其作用,也就造成了財政分配的不合理可能會削弱了中央的宏觀調控的能力。在我國的稅收種類中環境與資源卻并沒有受到相關人員的注意,這可能降低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的能力,而且很多重要的非稅收收入也沒有及時的納入我國現有的稅收管理制度當中來。
(二)當今的預算管理體制具有缺陷性
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對我國原來的預算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這個問題卻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雖然我國鼓勵進行稅收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無法及時的跟上整體的節奏,讓很多財政預算沒有包含在政府的收支工作中。而且我國現有的監督體制和管理體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導致很多財政事情無法公開在陽光下,很多財政飯無腐敗的問題也沒有得到控制和解決,因此很多根本性的矛盾沒有得到緩和。
(三)當今的轉移支付缺乏規范性
我國的中央財政的集中程度很高,然而這并不能保證中央財政的撥款可以及時的彌補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和的缺陷。而且專項轉移支付、財力性轉移支付以及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同時為我國的這主要支付方式。但是這三種支付方式都在支付過程中會出現支付效率低、監管不到位、支付款項不準確以及支付結果難以得到查詢等問題。
三、加快體制建設、進一步深化財政稅收改革的有效途徑
(一)不斷完善分級和分權的財政機制
實行這種體制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調查,以考證這種制度是否符合我國現有的實際情況,從而將統籌兼顧和協調規范的作用最大化,來保證我國財政支出與收入長期的處于平衡的狀態下。在實際工作中分權、分級就代表根據實際情況來評測各級政府的收入能力以及權力,進而對該政府進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劃分。這就需要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權力,鼓勵地方政府在相關區域推行稅收的減免政策,保證各級政府的合理劃分。
(二)不斷完善預算的管理體制
從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狀況來說,一定要盡快的將預算執行和編制這兩個范疇劃分明確的界限,這將會符合我國財政預算方面的整體發展理念,幫助我國建立一個緊密式的預算管理模式,而且絕對不能忽略任何一個與財政收支有關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及時有效的對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證等領域進行管理,當預算體系能包含與之相關的所有事宜,很多行業也會從中獲得良好的發展機遇。
(三)實行科學合理的兩級兩類關系轉移支付體系
一、我國財稅體制的現狀分析
(一)各級政府的職能與支出責任不相符
調查顯示,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財政問題非常突出,不同地區之間缺乏一個良好的溝通機制,使得地區間的財力不均衡狀態比較嚴重。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地方政府職能劃分不夠合理,呈現出政府職能與支出責任不相符的現象,根本無法應付復雜、變化多端的財政事物。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支付制度發展也不夠完善,難以同時平衡縱向財政和橫向財政。一般性轉移支與專項轉移支付在規模上走兩個極端,不均衡現象日益嚴重,且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和管理不透明、不規范、主觀隨意性很大,從而使得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相關體制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起步比較晚,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相關財稅體制的發展與改革。甚至出現稅收體系存在缺陷非稅收入沒有納入政府收入體系的管理范圍的情況。在體制不夠完善的情形下,漏掉了許多有利于調節社會分配功能的重要稅種,難以做到充分地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不利于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與創新,不利于中央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也不利于生產要素的優化分配。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
在財政稅收工作過程中,因為各項財務核算必須依靠人為進行,從而在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工作人員往往都難以堅守職業道德,而隨意篡改經營指標,作假賬目。此外,稅收監督不到位,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體系,使稅收出現監督的真空。根據調查顯示,我國偷稅、漏稅、逃稅已經趨向于社會化,普遍化,嚴重地影響到我國財政稅收工作。例如,一些不法分子視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不見,大肆偽造、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
我國存在不少企業管理層不重視國家稅收工作,腐敗嚴重,并侵蝕到國家稅基的情況,是我國社會發展中的問題。有些地區甚至屢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經發展成為全社會毒瘤和頑癥,從而不同程度地影響到我國的稅收工作以及對國家稅收體制構成嚴重的威脅。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往往都是反映在財務上,例如侵吞國家資財、偷稅、漏稅、侵蝕稅基等現象。
二、深化財政稅收工作的策略
(一)不斷推進會計改革,提高執行效率
雖然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會計已經逐步與國際接軌,采用了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的會計算法,并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稅種明細賬。但由于我國所處的國情,使得在基層會計實踐中,缺乏有效的監督而使得財政稅收工作缺乏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因而,國家相關部門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提高其執行效率,以便于更好地反映稅源以及稅收收入的情況,進而為提高稅收工作做鋪墊。
(二)不斷建立與健全與我國社會體制相適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稅收制度
在財務會計稅收工作中,若要切實地提高稅收工作效率,必須不斷建立與健全與我國社會體制相適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稅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必須逐步提高直接稅在國家稅收入中的比例,合理調節直接稅間接稅的比例.不斷改變傳統、低效的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在盡可能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的前提下,定期調整宏觀的稅負水平,取消不相稱的體制收入,確保政府規范性收入,擴大預算管理范圍。此外,還要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適當降低工薪收入的稅收負擔,實行綜合申報與分項扣除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推進稅收減免制度相關改革。
(三)建立、健全財政支付模式
隨著當今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財政工作也應該與時俱進,不斷引進國外先進的支付經驗,提高我國財政的支付水平。同時,還要求國家相關政府部門要科學合理搭配、Y金來源可靠穩定科學支付體系,適當提高專項轉移支付比例,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對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必須實現公開、透明、廉政、合理、科學的資金分配制度,充分結合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財政轉移支付模式。
(四)要規范社會初次分配,提高各項收入的透明度
建立國家中長期預算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相協調的新型復式國家預算體系和相應的預算管理體制。國家相關政府部門要繼續深化稅收改革,完善稅制,調整稅率,加強對個人過高收入的調節,加強稅收征管工作,限制畸形消費,反對揮霍公款。要把稅收政策與支持發展、培養稅源結合起來。在執行稅收職能過程中還要注意防止一些地方在征稅過程中隨意采取一些不適當的做法而影響企業和經濟的發展。此外,還要健全完善復式預算體系、擴大國家預算覆蓋范圍,保障社會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盡可能地將政府的所有涉及財政性收支的活動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之中,提高各項收入的透明度。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我國在世界上的地位越來越高。因為,財政對國家建設的保障能力的不斷提高,是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保障,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支持了國家重大改革開放措施的出臺和重要方針政策的實施,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為我們戰勝各種困難和風險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然而,在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下,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與時俱進,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不斷引進國外先進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進一步深化改革我國財政稅收工作,切實地提高我國稅收水平。
參考文獻:
[1]完善財政稅收政策以市場機制促建筑節能發展[J].中國住宅設施,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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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23.023
1 我國財政收入與稅收的關系
1.1 我國財政收入現狀
2014年以來,我國多數省份的財政收入增長速度低于前一年,近十年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從2007年開始回調。構成這種形勢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由于我國宏觀經濟的下行使得與之密切相關的財政收入也會下行;其二,與我國宏觀經濟下行相對應的作為宏觀調控中的財政政策方面的調整是適度降低稅率以支持我國經濟增長。預計2015年上半年經濟增長速度將大幅放緩,地方及國家性的財政收入將出現同比負增長。
1.2 我國稅收征管現狀
在2015年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訂草案中將給自然人終身不變的“納稅識別號”,這將為稅收改革鋪路。該修訂使買房買車繳社保都要登記納稅人識別號、“灰色收入”無法逃稅、依據消費監管收入將成為可能、個人網店收稅將不再有障礙。
1.3 我國財政決算收入與稅收的理論關系
在《中國統計年鑒》中得到1978年到2013年國家財政決算收入和與之對應的各項稅收這兩組時間序列。國家財政收入和各項稅收總額隨著年份的變化折線圖見圖1。
為使這兩組時間序列更平穩且消除異方差,故先對其取自然對數。對處理后的這兩組數據進行單位根檢驗,發現兩組數據都非平穩,對其進行一階差分,數據平穩,故這兩組數據都是一階單整。接下來進行協整性分析,首先作兩變量之間的回歸,然后檢驗回歸殘差的平穩性,結果表明該序列平穩,這說明兩者具有協整性關系,即兩者之間有長期的均衡關系。但從短期來看,可能會出現失衡,為了增強模型的精度,現建立誤差修正模型將我國財政收入的短期變化與長期變化聯系起來。最終得到的長期均衡模型――誤差修正模型為:
InY1=-0.035773+0.9244191nYt-1+0.3310341nXt-0.2401191nXt-1
其中:x-國家財政決算收入中各項稅收
Y-國家財政決算收入
其修正的可決系數達到0.999295,說明模型對樣本的擬合非常好,模型的F檢驗以及各系數的t檢驗均通過,DW檢驗表明該模型不存在自相關性。
該模型說明,不僅稅收的當期波動對我國財政收入有顯著性影響,前一期稅收收入與前一期財政收入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影響同樣顯著。
根據這個模型我們可以通過前一期的稅收收入、財政收入以及當期的稅收收入來預測當期我國財政收入。
2 稅收征管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影響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可以說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力軍,我國只有認真落實稅收征收管理法才能使財政收入達到甚至超過預期的目標。稅收征管制度是財政政策的傳導機制,一個稅制設置合理、稅種構造科學、稅負適度的稅收征管機制是實現我國財政收入目標的必要條件。沒有好的稅收征管制度支撐,再好的財政政策也難以有效地實施。西方經濟學認為,實施機制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外,更主要的是這個國家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離開了有效的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因此,稅收征管是實現我國財政收入目標的前提和保證。在上述的誤差修正模型中,我國當期的財政收入取決于當期的稅收收入、上一期的財政收入以及上一期的稅收,并且上一期的稅收收入與我國當期財政收入呈現負相關。這說明我國當期的稅收收入并不能完全決定我國當期的財政收入,上一期我國的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對其也有顯著影響,并且從系數上看,上一期我國的財政收入對當期我國的財政收入影響最大。綜上所述,認真落實稅收征管制度是實現我國財政收入目標的前提。
3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3.1 納稅人不了解繳稅的意義
然而,不能否認的是,當邊際消費傾向c=1時,稅收流失對財政收入的凈影響為0,即無影響,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政府打擊稅收流失的決心。難道這種無影響的情況真的存在嗎?經過研究發現,梁鵬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只考慮到了產品市場的均衡問題,也就相當于僅停留在自然經濟的實物均衡上,所以結論有失一般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借助于貨幣的運動。所以,經濟的總體均衡必然是貨幣的均衡,而不僅是實物的均衡。因此,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均衡必須同時滿足貨幣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均衡,而此時計算得到的產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均衡產出,才能用來研究當代宏觀經濟的動態均衡問題。
下面,引入稅收流失率e(即稅收流失額與應征稅收額的比率),并借助IS-LM模型,研究在貨幣市場和商品市場同時實現均衡的條件下稅收流失對財政收入的凈影響。使用IS-LM模型分析宏觀經濟問題,就是利用IS曲線和LM曲線,找出在產品市場和貨幣市場上同時滿足國民收入均衡條件(即投資等于儲蓄)和利息率均衡條件(即貨幣需求等于貨幣供給)下的產出,即均衡產出Y*。筆者引用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假設條件,分別推導這兩條曲線方程來求解該均衡產出:首先,推導IS曲線方程。IS曲線是一條反映產品市場均衡時利率與國民收入之間反向變動關系的曲線,其表達式為:Y=AD=C+I+G+NX式(1)其中,Y代表總產出(或總收入),即國內生產總值;AD代表總需求,它由消費C、投資I、政府購買G和凈出口NX決定。假設消費C為可支配收入Yd的增函數,它表示隨著人們可支配收入Yd的增加,消費C也隨之增加,其表達式為:C=C0+cYd其中,C0代表自發消費;c代表邊際消費傾向(0≤c≤1),即可支配收入Yd每增加一個單位,消費C的平均變動額。
個人可支配收入Yd等于收入Y減去稅收實際征收額T:Yd=Y-T而稅收實際征收額T等于按照稅法規定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tY減去稅收流失額etY:T=tY-etY=(1-e)tY其中,t代表名義稅率,即應征稅收額與稅基Y的比率(0≤t<1);e代表稅收流失率,即稅收流失額與應征稅收額的比率(0≤e<1)。
再假定,投資I與利率i的關系式為:I=I0-bi其中,I0代表自發投資;b代表利率i每變動一個單位,投資I的平均變動額(b>0)。最后,假定政府購買G和凈出口NX都是不隨利率i和國民收入Y變化的常量,并給定其水平為G0和NX0。
于是,將這些假定條件帶入式(1)得到IS曲線方程,如下:Y=C0+c[1-(1-e)t]Y+I0-bi+G0+NX0式(2)接下來,推導LM曲線方程。LM曲線是一條反映貨幣市場均衡時國民收入和利率同方向變動關系的曲線,其表達式為:M0/P0=kY-hi式(3)其中,M代表名義貨幣供應量,并給定在M0水平(M0>0);P代表物價水平,并給定在P0水平(P0>0),于是真實貨幣供應量可表述為M0/P0;參數k和h分別反映真實余額對收入水平與利率的敏感程度,且k>0,h>0。
通過以上分析,推導出IS曲線方程和LM曲線方程,現聯立式(2)、式(3)求解均衡產出Y*,得到式(4)其中,A0代表自發支出,A0=C0+I0+C0+NX0,且A0>0。
假定不存在稅收流失(即e=0)時的稅收收入(即應征稅收額)為Te=0,則有式(5)假定存在稅收流失(即e>0)時的稅收收入(即稅收實際征收額)為Te>0,則有式(6)那么由于稅收流失而導致的財政收入的減少額為Te>0-Te=0,即式(7)根據參數和給定常數的經濟意義,不難看出式(7)恒小于0,即Te>0<Te=0。
于是,可以得到一般性結論:稅收流失一定會減少財政收入,根本不存在無影響的情況。這就表明,政府無論從維護稅收公平角度出發,還是從增加稅收收入角度出發,都應該堅定打擊稅收流失的決心。
二、打擊稅收流失的經濟條件
盡管已經從理論上論證了稅收流失一定會減少財政收入,但是對于政府打擊稅收流失的行為,學術界卻并不贊同。他們認為政府打擊稅收流失會遏制經濟增長。原因是稅收流失率與均衡產出之間存在著正向變動關系,即隨著稅收流失率的降低,均衡收入也隨之下降,見式(4)。但是,筆者認為學術界的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因為稅收流失率的降低,絕不是自發行為,它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去稽查和收繳這部分違規所得。
一、當下我國納稅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礎
國內學者在論及納稅人的概念時,幾乎無一例外地將其定義為稅法直接規定的承擔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例如,認為“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或認為“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上述定義的形成有其深厚的歷史和現實基礎,擇其要者有二。
(一)財政學界關于稅收概念的界定
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政學界占據主導地位的“國家分配論”認為,財政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財產和階級,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產生后,就必須從社會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國民收入來維持國家機構的存在并保證其職能的實現,于是就出現了財政這一特殊的經濟行為。因此,“財政是國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動,它是一國政府采取某種形式(實物、力役或價值形式),以一部分國民收入為分配對象,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而實施的分配活動”。相應地,作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收則是“國家為向社會提供公共品,憑借行政權力,按照法定標準,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而取得的財政收入”。可以看出,在這種概念下,稅收被定性為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取得民眾收入的一種重要形式,而且這種取得具有單方性,即表面上看無須取得公眾的同意。在這里,突出和彰顯的是稅收的政權依據及其所謂“無償性”和“強制性”,公眾(納稅人)的義務被過分地強調,以至于納稅人似乎只有義務而沒有任何權利可言;與之相反的是,國家的義務卻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顯在納稅人面前的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稅收征管權力,而且這種權力還時而被濫用。如此背景下,納稅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法學界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界定
在我國稅法學界,多年來,由于在稅收概念方面受“國家分配論”的影響,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問題,一直推崇“權力關系說”。該學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依靠財政權力產生的關系,是以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作為優越權力主體與人民形成的關系,該法律關系具有人民服從此種優越權力的特征……稅收法律關系是以稅務當局的課稅處分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國家及其代表稅務行政機關是擁有優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執行權的,納稅人只有服從行政機關查定處分的義務”。依此定性稅收法律關系,將使稅收行為無異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納稅的核定、執行似乎與警察對違法行為的處分沒有什么兩樣,而作為類似違法者的納稅人負有更多的義務,也就無可厚非了。
二、納稅人概念應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當前我國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努力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全面推進依法征稅,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背景下,對已有的納稅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強調其權利特性,增強其主體地位,無疑是正確和必要的選擇。
(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已成為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導向性目標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上個世紀末,為了處理好經濟社會轉軌、政府職能轉變而帶來的財政職能轉變和財政轉型問題,我國適時提出了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的導向性目標。這一導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權利平等、政治權力制衡為前提的規范的公共選擇作為決策機制,即要實現理財的民主化、決策的科學化、社會生活的法治化。這種權力制衡的規范公共選擇實際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個基本路徑,即所謂權力制衡的理論:以公眾的權利來抗衡和制約日益龐大而似乎沒有邊界的國家權力。在這種機制下,財政活動盡管直接表現為政府以稅收為主要形式無償地轉移公眾的財產收入,以政府購買、轉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場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當家人——財富的終極所有者和享用者卻是社會公眾(納稅人),此時政府與社會公眾(納稅人)的關系是“管家”與“主人”的關系。換肓之,公共財政的錢是主人即社會公眾(納稅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夠支配多少錢,如何安排使用這些錢,都只能由主人來決定,都必須稟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過稅收方式獲得收入的,而稅收由社會公眾(納稅人)決定,即社會公眾(納稅人)控制稅收決定權,就成為公共財政的起源和基點。依之,應當突出強調的是納稅人的各項權利,而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的權力,否則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稅、建設服務政府已然成為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開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偉大變革,不僅僅是為了重塑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揚法治與規則治理的價值和意義,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在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之后,上個世紀90年代末,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開啟了建設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征程,而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弘揚則是建設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權利乃權力之本,權力為權利而生,為權利而存,為權利而息,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昔日的規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因此,改變我國稅收法治領域征稅主體權力意識極度膨脹、納稅服務意識差的現狀,有效控制征稅主體權力濫用的欲望和行為的現狀,適應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需要,弘揚納稅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便是當務之急。
三、納稅人概念完善的邏輯
一方面,在公共財政框架下,納稅人因國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受益,就應當向后者提供金錢,稅收是這兩者的交換,這就是所謂稅收的“交換關系說”。問題的關鍵在于,在這個交換關系中,納稅人享有包括稅收決定權(是否征稅、對什么征稅、征多少稅)、稅收監督權(征稅過程的監督、稅收使用的監督)、稅收救濟權(行政救濟權、司法救濟權)等廣泛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就其內容而言可以分為宏觀上的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和微觀上的納稅人的個體權利。納稅人宏觀上的整體權利,是指通過稅收所體現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中納稅人擁有的權利。納稅人微觀上的個體權利,是指具體的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與國家稅務行政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行為直接相聯系,主要體現為稅收征納程序上的權利),同時負有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納稅的義務(此所謂稅收法定原則)。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稅的權力,同時負有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和責任。因此,納稅人首先是一個權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個義務履行者,而且僅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國家或政府不過是按照納稅人的意志,受納稅人的委托去征稅,并按照納稅人的意圖去使用稅收,這個機制也就是前面所說的作為公共財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選擇機制。
所以,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政府行為應以納稅人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應該是而且也只能是納稅人的公仆。對于納稅人來說,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權利,后有義務,而不是相反,這顯然異于傳統理論中國家或政府對于稅收強制性、無償性的過分強調,而后者在相當程度上也應該為我國公民長期納稅意識的淡薄埋單。
我國目前僅見的對納稅人的法律界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毫無疑問,這里的納稅人不是具有人格意義的人,他只是稅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對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納稅人。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它只是義務的承擔者而不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充其量不過是稅務管理意義上的一個稱謂。但作為稅收交換關系當事人的納稅人,應該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是一個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經濟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為行為的判斷標準。納稅人之所以繳納稅款,是要購買依靠納稅人個體力量無法達到的公共需求如國防安全、禮會治安、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和社會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納稅人這一經濟人就可能拒絕為此支付款項。所以,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納稅人希望享有權利,希望從自己勞動所得中讓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應的回報,這就是納稅人的權利。只有理性的經濟人才可能成為稅收交換關系的當事人,因為是理性的經濟人,所以納稅人應該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另外,在現代民主國家,公民作為當家做主的主人翁,應該享有完整意義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負有義務,更重要的是享受權利。
另一方面,在體制下,相對于稅收法律領域的“權力關系說”,越來越被廣泛被接受的“債務關系說”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稅收法律領域法治目標的達成。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和《德國租稅通則》確立了債務關系說。德國稅法學者阿爾拜特·海扎爾則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該學說進行了闡述。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是法律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問的對應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公眾(納稅人)之間明顯的不平等的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早就被以平等為特征的服務與合作的關系所取代”。
實際上,西方現代行政關系更多地表現為政府為納稅人服務的基本思想,更多地體現了征納雙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國在1994年和1996年兩次公布了《納稅人權利法案》,法案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享有專業的服務和禮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對待時,納稅人有權上告,直到獲得滿意答復為止。法國為了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各省都設有省級稅務委員會。這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成員一半來自稅務機關,一半來自納稅人,又稱對等委員會。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了《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表明我國在依法保護納稅人權利的道路上邁出了標志性的一步。
盡管在是否可以用“債務關系說”解釋包括稅收實體行為和稅收程序行為在內的所有稅收行為的問題上尚存爭議,但其對于重新審視稅收行為、革命性地定性稅收法律關系、還原法治國度里對納稅人的應有禮遇、保障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制約和控制征稅主體的權力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有利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人雙方地位的科學定位,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有利于征稅主體行為方式由強制型向服務型轉變,最終有利于稅收領域法治的實現。相對于“權力關系說”,“債務關系說”彰顯了納稅人的權利,與前述公共財政框架下對納稅人主體地位的弘揚遙相呼應。
綜上,無論是作為公共財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選擇理論對納稅人主體及其權利地位的本質要求,還是作為體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務型政府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都突出強調了納稅人的權利特性,因此,再將納稅人僅僅定義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已經變得非常不合時宜,建議將其界定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有稅收權利、承擔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卻折射出觀念上的深刻變化:從國家本位到個人本位,從官本位到民本位,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從強制型行政到服務型行政。而且這種觀念上的變化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實踐力量,進而成為深化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實現依法征稅、依法用稅,建設法治政府的潛在動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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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入包括各項稅收、企業虧損補貼退庫、教育費附加和非稅收入四部分。各項稅收的增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關,財政補貼、教育費附加和非稅收入與國民經濟發展不相關。因而,各項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體,其增長速度決定了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稅收的增收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制度性增稅”,即提高稅率、開辟新稅種、擴大征稅范圍、或者稅制的某些具體政策調整導致稅收增加;二是“管理性增稅”,指由于稅收部門加大征管稽查力度而帶來的稅收增長;三是“自然性增稅”,即在稅制不變,管理方式和力度不變的情況下,經濟增長導致的稅收增加。顯而易見,只有其中第三個因素與GDP增長存在最直接的關系。
2004年我國實現國內生產總值(GDP)136875.9億元,按照可比價格計算增長9.5%:財政收入26396.47億元(財政收入中不包括國內外債務收入),(2003年財政收入21715.25億元。)按照現價計算比上年增長21.6%。
在26396.47億元的財政收入中,各項稅收收入為24165.68億元,比上年增長20.72%,2003年為20017.31億元。影響財政收入增幅19.10個百分點。以退庫負數形式存在的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為一217.93億元,比上年-226.38億元降低了3.73%,影響財政收入增幅0.04個百分點;征收排污費和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用附加和其他費用2004年總計2448.72億元。2003年為1924.32億元,比上年增長27.2%,但對財政收入影響的幅度為2.41個百分點。
可以看出,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在財政收入21.6%的增幅中,19.1%受到稅收的影響,影響率達到84.25%。
二、影響稅收的其他特殊因素分析
在財政收入中,稅收對其影響最大,而財政的增長主要依托GDP增長。那么是否可以說稅收的增長只依托GDP增長呢?顯然不能就此下結論。稅收的增長除依托GDP增長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因素。
(一)統計口徑上的差距
我國2004年稅收收入增長20.72%,是按照現價計算的;而GDP增長9.5%是按照可比價格計算的,沒有考慮價格的變化因素。根據2004年我國的各種物價指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3.9,商品零售價格指數102.8,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為106.1)計算,按現價計算的GDP增長率為16.6%(2003年我國GDP為117390.2億元),這樣各項稅收與GDP兩者幅度差距就小了很多。
(二)各稅種與GDP相應產生的效果不同
我國2004年三大主體稅種,入庫的收入分別為9017.94億元、3581.97億元,3957.33億元和1737.06億元。這三項收入占全國稅收總額24165.68億元的75.7%。地方稅收收入總和為9999.5億元(包括2004年中央本級出口退稅增加200億元,增加地方財政本級收入中增值稅200億元),地方收入的三大稅種,(增值稅2404.43億元,營業稅3470.98億元.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分別為1596.00億元和694.82億元。)入庫的收入占全部地方收入總額的81.6%,各稅種收入增長與GDP增長的關系是:
1、增值稅
從經濟運行的整體看,增值稅的總規模是由第二產業(包括工業和建筑業)的工業增加值和第三產業中的商業增加值來決定的,因而增值稅的增長速度也是由這些部門的增加值增長速度決定的。2004年我國增值稅完成9017.94億元,比上年增長24.6%。其中工業增值稅對應的稅基是第二產業中的工業增加值,2005年工業增值稅中免抵調庫比上年多2-3個月,增收250億元左右,扣除免抵調庫不可比因素后增長16.7%,而當年第二產業工業增加值增長率恰好為16.7%。2004年第三產業中的商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和餐飲業)增加值為19.57%。這兩個指標的平均增幅為18.14%,遠高于GDP增長率的9.5%,與增值稅的增長幅度基本同步。
2、營業稅
是對交通運輸、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業、建筑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第三產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進行征稅。2004年我國營業稅完成3581.97億元,比上年增長25.9%。營業稅增量中的一半來自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去年房地產業投資增長19.8%.來自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營業稅分別增長18.2%和21.5%,大體上與稅基對應。這些產業的增加值的增長率要大大高于總的GDP增幅。所以營業稅是按營業收入的固定比例征收的,與GDP增長9.5%沒有同步關系。
3、所得稅
企業的盈利狀況決定著企業所得稅的多少,個人收入的高低決定著個人所得稅的高低。2004年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完成3957.33億元,比上年2919.51億元增長了35.5%,與之相關的企業效益指標也是情況良好的。其中,由于2004年企業利潤增長38.1%,當年預繳所得稅增長低于利潤增長,使得2005年匯算清繳收入比較多,增幅達86%;200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增長22.6%,當年預繳所得稅增長了23%。
(三)我國目前一定程度的多環節重復課稅與GDP的核算口徑不一致
例如,生產型增值稅已經實行多年,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對固定資產投資還不允許抵扣增值稅。但近年來,一些部門和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是不低的,從而帶動了這部分稅收的相應地增長。又如。營業稅也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例如建筑安裝購進材料已交了增值稅,到總的建筑安裝價值里又征收了營業稅。再如,廢品、下腳料的出售也同樣存在重復征稅,因為廢品的過項稅金已作進項稅轉出不予抵扣。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為此三者一般作為固定資產在購進時進項稅不予抵扣,而在銷售時又要交稅。明顯重復征稅。
三、對財政收入增長與GDP增長關系總結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認為:總的來說,當前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當然,當分析我國財政收入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關系時,我們應該注意:
投資結構影響著國民經濟資金分配關系[1]。投資結構具有多層次性和復雜性,涉及領域眾多,根據不同標準可由各種分類,例如:投資分配結構、投資時期結構、投資來源結構等等。通常情況下,投資比例變動便會對投資結構產生影響,改變投資結構配置。因此,調節投資結構比例是優化投資結構的主要手段。實際上在經濟發展中投資結構變化具有一定規律性。如國家想要對投資結構進行合理優化,就要以投資結構變化規律為準繩,結合發展目標才能達到優化目的。
(二)財政稅收政策
財政稅收政策是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實現經濟目標,優化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國財政收入主要依靠稅收,因此,財政稅收政策往往根據國家意識制定,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政府偏好。在財政稅收政策的調控下,資源配置最能體現政府意圖。財政稅收政策實施目的在于彌補市場自然調節缺陷,合理引導資源配置,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促進社會資源最優化利用和最優化配置,確保資源配置合理性,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
二、投資結構與財政稅收政策的關系
投資結構的優化包含投資結構的合理化和高級化,在當今任何一個國家中稅收都是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財政稅收政策自然對投資結構優化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合理的投資結構必須建立在有效實施財政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通過分析不難看出這二者間的關系,經濟發展速度越快、程度越高,二者間的關系聯系越緊密。從各國經濟發展經驗和歷史來看,盡管投資結構受自然、社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但其中最大的影響因素依然是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所以財政稅收政策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及企業最為關注的焦點。財政征稅政策的調整對投資結構毫無疑問有著巨大影響力。優化投資結構是我國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財政政策的多年完善下,雖然投資結構已取得了一定進步,但從我國投資結構發展現狀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投資結構仍存在不合理問題,投資結構升級改革速度緩慢,結構明顯不平衡,優化投資結構的財政稅收政策勢在必行。
三、優化投資結構的財政稅收政策建議
(一)結合我國投資結構發展情況
在財政稅收政策調整時,我國財政部應成立若干技術項目組和多個技術專家工作組,對當前我國投資結構發展現狀及演變規律進行分析,進行試點實驗,結合我國市場需求實際情況以及投資結構發展狀況,合理優化財政稅收政策,以保障政策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真正發揮出財政稅收政策對投資結構的引導作用。如果是特殊政策變動,應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征求國內企業意見,并在意見接受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反饋意見,以確保財政稅收政策的正確性,避免阻礙社會經濟發展[2]。另一方面,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調整政策的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外國先進經驗的借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避免生搬硬套。
(二)加強對經濟結構實地考察
想要保障財政稅收政策的科學性及合理性,使其發揮出最大引導作用,在優化和調整時,就應針對調整內容,開展國內經濟結構、產業結構、投資結構進行實地調研,直接聽取報表編制者、監管者、審計師等各個方面的意見,以保障財務稅收政策符合我國國情,這更有利于財政稅收政策的實施以及投資結構合理優化調整,這樣的財務稅收政策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原則,又保障投資結構合理性及科學性。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經過調查得知,目前我國財政政策不僅稅收政策存在問題,其相關聯法律法規同樣存在問題,并不夠完善。一些問題在相關財政政策中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在財政稅收政策中卻沒有涉及,甚至存在嚴重沖突,使二者內容相互矛盾[3]。這十分不利于財務稅收政策的實施和進一步調整,為了適應財政稅收政策調整和優化。我國應對其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調整,進一步完善,為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最大化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職能,以實現更好的引導投資結構優化。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稅收與產權間的本質聯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啟示
在以交易費用概念為發端的新制度經濟學體系中,產權理論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為產權理論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費用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決定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表明,排他性產權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是實現市場交易進而增進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為主題的經濟學將視角由單純的資源配置層面深入到產權制度層面。在科斯奠基性論文之后,德姆塞茨、張五常、阿爾欽等進一步發展了產權理論。使得產權學派的研究更趨于精細化,在企業理論、產業組織理論、比較經濟體制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但諾思教授則獨辟蹊徑,不僅在長期經濟史考察基礎上突出了產權結構對經濟增長績效的決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產權與國家緊緊聯系在一起,進一步地將經濟學對產權制度的關注引人到對國家及其財政制度關注上。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著在物上的產權的交易,但產權本質上作為一項排他性權利,需要強制力來予以保證實施。由于國家在強制力上具有比較優勢和規模經濟效應,能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更低成本實現產權的界定、保護與實施。因此從效率角度看,國家就天然合理地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并使得國家與產權之間具有了內在聯系:一方面,離開國家我們無法理解產權,畢竟如果沒有國家法律的界定與強制力的保護,產權就是一句空話;另一方面,離開產權,我們也無法理解國家,畢竟國家的法律和權力就是旨在社會范圍內界定和實施一套權利規則。因此,諾思認為,由于國家與產權的內在聯系,國家可視為“為獲取收入而以一組被稱之為保護與公正的服務作交換”的組織,簡而言之就是國家界定、保護產權以換取稅收。筆者認為,雖然新制度經濟學從未對稅收本質予以明確概括過,但這一論述鮮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稅收本質觀,即從規范意義上來說,稅收本質上應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的價格。
新制度經濟學這一稅收本質觀既表明了稅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又劃定了其合法性范圍。由于國家憑其暴力潛能的優勢介入產權時能有效降低產權保護和實施的成本,因而國家征稅有其合理性基礎,而稅收則來源于政府――這一人與人交易所產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倫從無國家的自然狀態到市民社會下國家這一思想實驗即證明了這點。反之。如果國家獲取收入時不是基于保護產權而是剝奪侵犯產權,那這樣名義上的稅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選擇學派布坎南所認為的“只要承認,法律――政府的管理結構――具有生產力,那么就得承認國家有權從經濟中取得部分有價值的產出。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保護所有權并使契約付諸實施,那么國家也就無權來分享總收入”。由此來看,稅收關系著私人產權與公共財政、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間的界限,其與產權問的本質聯系體現在:一方面,征稅作為一個資源由私人產權轉變為公共收入的過程,只有稅收明確了產權才能明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私人產權保護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稅權力,所以也只有產權明確了,稅收才能明確。
二、現有稅收本質觀之不足:制度視角的重新審視
對于稅收本質,長期以來在財稅學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建立在政治經濟學基礎上我國傳統財政理論的稅收本質觀;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經濟學基礎上公共財政理論的稅收本質觀。但從制度視角來考察,兩種稅收本質觀都尚存不足。
我國傳統財政理論沿襲了國家分配論關于財政本質觀的分析思路,明確表達了其稅收本質觀“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同時認為,稅收與政治權力間具有本質聯系,而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則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具體表現。但筆者認為,從制度視角來看,長期以來我國傳統財政學將稅收本質定義為“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取得的財政收入”存在較大缺陷,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缺陷就更為明顯了。我認為,稅收與政治權力之間并無本質聯系。國家征稅固然要靠政治權力,但靠政治權力而獲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稅收,諸如沒收財產、通貨膨脹等都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獲取的收入。即使對其屬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無法與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收入相區別,因為后者在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同時也另具有依據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單方面強調政治權力僅能將稅收與公債、收費等財政收入形式相區別,但卻并不足以真正認識稅收本質。我認為,如果離開私人產權是很難真正認識稅收本質及其契約關系的,因為在私人產權不能確立或受侵犯下稅收的合法性基礎便難以確立。若單純強調政治權力性,則可能導致并非保護而是侵犯產權的國家行為,并由此帶來國家依政治權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規范意義上的稅收。
公共財政理論則承襲了新古典主流經濟學以資源配置為主題的分析視角,建立了以公共產品論為核心的理論體系。近十幾年來,經過我國學者的不斷闡釋和倡導,公共財政理論作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理論,其稅收本質觀的理論邏輯日益清晰。即“稅收是公共產品的價格”。應當承認,從資源配置視角看,把稅收定義為公共產品價格有其合理性,特別在市場經濟下更具有其積極意義。但從制度視角來看,這一對稅收本質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從制度視角看,并不存在公共產品和直接意義上的公共利益。盡管公共財政論列舉了路燈、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費性質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所謂“公共產品”,但從公共選擇的制度過程來看,任何一項支出議案都不可能獲得一致同意,在多數票規則下就必然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強制甚至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強制,由此帶來相應的受益方和受損方。部分人不僅被迫強制消費某種所謂的公共產品甚至還要為此而納稅。產生私人產品市場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費和付費上的強制
性問題。(2)按公共財政論的稅收本質分析,公共產品稅收價格在實質上形成了類似市場的等價交換關系。我認為,政府作為事實上的壟斷組織,其壟斷定價總是在競爭價格和邊際成本之上的,公共產品價格定義未能揭示出國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實,因此實際上并不存在類似于競爭性市場的等價交換關系。(3)公共產品理論的發展。按傳統公共財政論對公共產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車的存在使得市場無法提供公共產品而應通過政府征稅來提供。但隨著公共產品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對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過調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產品概念的燈塔在英國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給。而近年來對公共產品的實證研究特別是實驗經濟學的大量研究更是顯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區、非營利組織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產品。由此表明,政府稅收與公共產品間并無本質聯系,將稅收本質界定為公共產品的價格也有失偏頗。
三、新型稅收本質觀的歷史實證
上述分析表明,國家稅收與政治權力、公共產品間均不存在本質聯系,而與私人產權間具有本質聯系,稅收在實質上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的價格。制度分析視角得出的這一新型稅收本質觀,其理論結論是能得到歷史實證支持的。
考察西方發展史可以發現,凡在私人產權能得以確立的歷史階段就存在稅收關系,反之則不存在稅收關系,產權與稅收間的內在聯系十分明顯。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來看: (1)產權一稅收關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臘羅馬時期。在商品貨幣經濟自發萌芽生成的這一階段,城邦國家財政制度和私人產權制度間內在聯系已開始萌芽生成。特別是古希臘時期的梭倫改革以及古羅馬時期的羅馬法,標志著城邦國家(或共和國)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私人產權制度并予以保護實施。這一時期,就同時產生了對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場稅和財產稅,而奴隸因既沒有自身勞動力產權更沒有財產權,故沒有被征稅的資格。㈣(2)不存在產權一稅收關系的中世紀時期。在中世紀的歐洲,封建莊園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經濟組織和最基礎的制度結構,此時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權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勞動力所有權,由此產生的是農奴與其莊園領主間圍繞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關系。由于產權的不存在性且此時國家并不介入私人產權安排,所以這一期間并不存在規范意義上的國家稅收。國王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其自身領地收入,其不僅不對農民直接征稅,而且對其諸侯領主也只依封君封臣關系而享受一些貢納。(3)產權一稅收關系擴展的市場經濟初期。中世紀之后的歐洲在貿易發展與莊園制瓦解的基礎上,產權制度與稅收制度間的內在關系越來越明顯。這一時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產權逐漸形成,而這離不開國家的努力,各新興民族國家則致力于擴張市場和提權保護。其目的是向以商業資本為代表的新興財富征稅。在此期間確立了包括商品稅、財產稅在內的現代稅收制度,甚至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新型產權形式的出現而開征了所得稅。(4)產權一稅收關系穩固的市場經濟成熟期。在西方市場經濟發展初期階段,國家和產權間的關系是單方面控制關系,即國家既可能出于長期稅收利益而有效地保護和實施產權,也可能出于短期財政租金需要而隨意侵犯產權。尤其當國家面臨即時財政壓力時更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國在歷經道路不同的財政立憲變革之后,在較為有效地保護產權基礎上限制住了國家攫取租金的行為并同時賦予了稅收合法性基礎,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真正發展、成熟奠定了基礎性制度結構。
雖然我國歷史文化傳統與西方社會有很大差異,但回顧我國經濟社會史同樣可以發現稅收與產權間的內在聯系:凡在排他性私人產權難以確立的時期,也就難以存在明確清晰的稅收關系,反之則反是。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來看:(1)自然經濟時期的古代社會。在我國古代社會,國家及其法制從未承擔起私人產權界定和實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產權也從未出現。㈣如作為中國古代最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對其所有制性質雖存在學術爭議,但一般認為并無真正意義上的完全排他性產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環境下國家仍然是終極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國有制。在沒有私人產權及國家不介入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就沒有真正規范意義上的稅收,其表現在現實中就是租稅難分。我在中國財稅史中能找到這么幾句啼笑皆非的話“《廣雅》:賦,稅也”、“《說文》:稅,租也”、“《說文》:租,田賦也”、“《廣雅》:租,稅也”。(2)傳統計劃經濟時期。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經過社會主義改造之后確立了全面公有制的產權結構。在排他性要素產權不存在的情況下,也不存在明確的稅收關系。可以看到,這一時期國家主要靠國有企業利潤上繳而獲取收入,稅制曾高度簡化至名義上只存在工商稅這一稅種,但這一稅種在實質上也并無存在意義。因為此時作為國有產權主體的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潤上繳還是稅收只具管理上的意義,此時稅利之分在本質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沒必要區分的。(3)轉軌與市場經濟時期。自1978年市場化改革開始,在以國家主動放權讓利為起點下,市場化改革過程就是一個排他性產權日益形成的過程,也同時是一個國家越來越需要并越來越多地從私人產權而非國有經濟中獲取收入的過程。稅收與產權間的內在聯系已日益明顯,尤其是2004年的私產人憲,在立憲層面上明確了私人產權與公共財政間的內在聯系。
四、確立新型稅收本質觀的現實意義
我認為,明確從產權界定和保護出發來確立新型稅收本質觀,具有如下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明確我國公共財政的立憲實質
經過長期的理論爭鳴,目前我國財政理論界對市場經濟與公共財政間的內在聯系已基本取得共識,實踐中也早已確立構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公共財政改革目標,但在公共財政及其公共性內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經濟學資源配置的視角,主流觀點是從為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彌補市場失效的角度來定位公共財政。但從制度視角來看,市場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資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權利配置,排他性產權的界定和保護是市場交易的前提與基礎。而國家則在其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護產權,也可能出于短期財政需要而隨意侵犯產權,而只有產權通過立憲層面對政府權力施以硬性約束時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產權與稅收間的內在聯系,樹立新型稅收本質觀有利于在制度層面明確我國公共財政的立憲實質。沒有私人領域就沒有公共領域,沒有私人產權保護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稅權力。公共財政以市場經濟為基點,而市場經濟以產權為基石,產權則系于財政立憲,這應是我國公共財政構建的實質內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闡釋我國稅收法治的根本內涵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公共財政是法治財政,
這些都已是基本共識。但對于稅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稅收征納關系法治的功能層面上,而樹立新型稅收本質觀則能從立憲層面上闡釋稅收法治的深層內涵,即要從個人權利對國家公共權力的制約上來闡釋稅收法治問題。我認為,從產權一稅收本質聯系出發,征稅的過程就是一個私人產權變為公共收入的過程。納稅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征納關系上與國家間形成委托關系,其之所以同意將私人產權讓渡為公共收入,是為了換取國家的保護和公正。按照現念,這種保護包括財產權、生命和自由,從而產生一個建立在個人產權(權利)交易基礎上的公共權力。因此,在征稅權力關系上體現的是立憲層面的社會契約關系,并在此契約下形成征納雙方平等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由此構成了稅收法治的元規則,而各項稅收法治的具體規則則奠基于其上,涵蓋了稅收法定主義和受公眾規范約束的預算全過程,也由此才能對國家權力和國家單方面獲取租金的行為作出約束和限制,從而奠定財稅法治的基點。
(三)有利于樹立以人為本的治稅理念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更是當前時期稅務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導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納稅人權利等問題上得到了較多討論。而我認為。新型稅收本質觀從公民權利本位出發有利于在理論源頭上進一步明確以人為本的治稅理念。當我們明確從私人產權界定、保護和實施角度來看待稅收本質的時候,可以看到,一方面個人權利(包括產權)需要國家權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則就沒有產權也不存在市場交易;而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來源于稅收并從屬于個人權利,私人產權開辟了私人領域進而在立憲層面上界定了公共領域和政府權力的合法性范圍。由此可以認為,包括產權在內的公民個人權利具有本源性的終極意義,而國家權力及其征稅權在立憲層面上受限于私人產權,其不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產權,而且必須以公民產權的保護為前提和基礎,以實現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為目的和方向。正是這種以人為本的公民權利觀構成了國家理財治稅的權力基礎和合法性范圍。
2財政稅收工作的改進建議
2.1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進行必須進行稅收制度的完善,完善的稅收制度才能形成相應的工作標準。完整的稅收制度也是保證稅收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能夠避免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的相關利益。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財政稅收制度的完善。首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在世界上的大國地位逐漸體現出來,各個企業也在進行相應的轉變,因此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應當根據企業的改革發展趨勢進行一定的變化,在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將財政稅收的目標與企業的發展目標統一起來。然后,要對當前的稅收結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對企業征收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并不合理,因此應當對營業稅和所得稅進行調整,減少一些重復的稅收以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保障企業的順利發展。
2.2協調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要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統籌好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系,建立平衡合理的財政體系。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明確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2.3加強稅收的監督工作。對于很多企業采用投機取巧的手段進行偷稅漏稅,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制度,對于偷稅漏稅的企業進行嚴重的責罰,使偷稅漏稅者付出嚴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