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5 10:26:5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稅務籌劃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第一,采購過程的稅務籌劃。(1)納稅人的選擇。稅法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其增值稅稅負也不同。其測算方法為:設A為不含稅購貨額,B為不含稅銷貨額。若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則當B*17%-A*17%>B*6%,即A/B<64.17%時,此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較輕;而A/B>64.17%時,此時選擇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2)運輸方式的選擇。采購企業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售貨企業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化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其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為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3)采購方式的選擇。這里的采購方式包括采購地點、采購對象和供應商等,如稅法規定,采購的設備如為國產設備,其投資額可按一定的比例抵免應納稅額;向一般納稅人采購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第二,生產過程的稅務籌劃。生產過程比較復雜,涉及到的稅務籌劃點比較多,主要包括:一是生產產品的選擇。企業在決定生產何種產品時,除了考慮企業的經營戰略和市場需求外,還要考慮稅負問題。目前,同一產業生產不同產品時,由于不同產品稅率高低不同,有的產品還可以減免稅,企業選擇產品稅率較低者或減免稅產品進行生產可以節稅。二是生產費用核算方式的選擇。即是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項目的組合與核算,使其達到一個最佳值,以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避稅方法。具體有:材料計算避稅法,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根據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與后進先出法5種不同的計價方法,他們對企業成本多少及利潤多少或納稅多少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折舊計算避稅法,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常用的折舊方法有以下幾種:使用年限法、產量法、工作小時法、加速折舊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因為: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第三,銷售過程的稅務籌劃。其一,混合銷售行為的稅種選擇。稅法規定以增值稅為主的混合銷售一并交增值稅,以營業稅為主的一并交營業稅。通過合理安排應稅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的比例,以此合理確定稅負分界點,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等于企業經營的增值額乘以增值稅率,增值額和經營收入的比率成為增值率,所以應納增值稅額也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稅率;營業稅應納稅額也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營業稅稅率。為比較二者稅負高低,設經營收入總額為Y,增值率為D,增值稅稅率為t1,營業稅稅率為t2,則有:應納增值稅稅額=Y·D·t1;應納營業稅額=Y·t2;當二者稅負相等時有:Y·D·t1=Y·t2,則D=t2÷t1。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D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當實際的增值率等于D時,增值稅稅負和營業稅稅負完全一樣;當實際的增值率小于D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其二,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賣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對銷售結算方式的稅務籌劃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時間以及計算方法的選擇和控制,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其三,促銷手段的選擇。企業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常用的促銷手段有:折扣銷售、銷售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返還。稅法對四種促銷手段的涉稅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對于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否則按全額計稅;對于銷售折扣,由于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稅法規定一律不得從銷售額扣減;對于實物折扣,該實物的價款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減,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對于現金返還,由于相當于一種購貨回扣,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具在通一張發票的折扣銷售稅負較低。企業應結合自身的營銷策略,選擇最有力的促銷手段,以降低納稅成本。二、籌資活動的稅務籌劃
企業無論從何種渠道取得資金,都存在著一定的資本成本。從納稅角度看,不同的投資渠道產生的納稅效果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企業籌資渠道。對企業來講,合理利用籌資渠道可有效的幫助其減輕稅負,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一)合理確定企業的資本結構。資本結構是指企業籌集的負債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關系。負債籌資支付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具有稅收擋板作用;而權益籌資支付的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應通過稅務籌劃達到節稅增資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增資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交付的特點又導致負債籌資可能產生較大的財務風險。只有當息稅前利潤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況下,提高負債資本在資本結構中的比率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收益率,因而在此前提下利用債務融資才能既減輕企業的稅負,又能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的經濟目標。因此,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就尤其重要,決非負債比率越高稅收收益越高,而應同時考慮財務風險因素。
(二)充分運用租賃籌資。租賃大致可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大類。從企業納稅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經營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較大風險;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也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較為明顯。
(三)妥善處理借款費用。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舊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凡是與固定資產構建有關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之后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需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沖減以后各期應稅收益,而費用化的借款費用一次性抵減當期應稅收益,由此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應在借款費用一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加大計入費用化的份額,獲得相對的節稅收益。即企業應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構建期間。
三、投資活動中的稅務籌劃
在企業的投資活動中,通過對投資企業類型、投資方式、投資地點、投資行業、投資規模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實現節稅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1)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企業投資方式可以分為購買經營資本物興辦企業的直接投資和對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間接投資。一般來說,直接投資考慮的稅制因素要比間接投資多,因而其稅務籌劃空間較大。只要合理利用有關法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投資,均可達到避稅目的。但在具體運用時,還應根據投資的不同情況,綜合分析比較,以選擇最佳方案。(2)投資地點的選擇。目前為了實現我國對外開放,由沿海向內地推進的戰略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的生產力布局以及扶植貧困地區發展,我國制定了不同地區稅負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提供了一個極好的稅務籌劃的機會。投資地點的選擇,對于企業節省稅金支出、實現國家生產力的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行業的選擇是指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為了實現特定的產業結構目的,稅法中往往給出了大量的行業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要使投資行為既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又要體現出稅收的政策導向,通過對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不同稅收優惠的分析比較,綜合考慮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總體負擔,選擇最佳投資方案。(4)投資規模的選擇。這是指企業選擇建立集團企業還是獨立企業的選擇。
————
參考文獻:
1固定資產方面
1.1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
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對每個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企業固定資產價值越大,籌劃的空間也就越大。
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例如,假設企業有一臺價值500000元的設備,殘值按原價的5%估算,估計使用年限為15年,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銀行貸款利率為10%,年金現值系數是7.6061。按直線法年計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5=31666.67(元)
因提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31666.67×25%×7.6061=60214.96(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期限縮短為10年,年金現值系數是6.1446。則年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0=47500(元)
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47500×25%×6.1446=72967.13(元)
兩種方法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的現值差額;
72967.13-60214.96=12752.17(元)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貨幣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考慮到這一點如上例我們所看到的,一個500000元的設備,當折舊年限由15縮短為10年時,年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現值由60214.96元增大為72967.13元,增加了12752.17元。由此可看出縮短年限對企業更為有利。
1.2固定資產殘值的選擇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所以,企業在確定殘值率時,應盡可能在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前提下選擇最低的。這樣就可以多提折舊,多沖減稅前利潤,減少所得稅。
2企業資金籌集方式方面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
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融資租賃、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
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而融資租賃優于以上幾種。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后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3成本費用方面
3.1公益性捐贈的稅務籌劃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但對這種捐贈進行了限制:如捐贈應通過特定中介機構進行(如希望工程基金會等),捐贈必須針對特定的對象以及限定捐贈額等規定。因此,企業應嚴格按捐贈規定進行捐贈并取得合法發票,以達到抵稅的效果。
3.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務籌劃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新稅法《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因而企業要盡量壓縮業務招待費的支出預算,同時將可列入業務招待費中分類很模糊的費用轉為轉為其他費用支出,如營業費用、辦公費等名目,使得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同時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而不受比例的限制。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重視這方面的籌劃。
我們可以看到以上所談到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企業將自己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銷售給成立的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當然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參考文獻
[1]毛長珍.對企業稅務籌劃的思考[J].天津商學院學報,2007,(4):2-4.
[2]鄧蒂妮,饒鵬.論企業稅務籌劃的積極意義[J].計劃與市場探索,2007,(10):50-51.
以前一位同事曾說過:“納稅多的會計不是好會計”,我認為該觀點有些偏見。難道中國納稅百強企業的會計都不是好會計,肯定不是。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納稅數據已成為了衡量企業經濟實力、取信于客戶和社會公眾、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標之一。但細細想來,又不無道理,同一筆業務,在遵守《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少納稅的會計肯定更優秀,該納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納的稅一分不繳。
在會計實務、納稅申報中,增值稅是一個較難的稅種,加上增值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較多,所以很容易出現錯繳的現象。本文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對極易出錯的業務及會計實務進行分析。
二、法律、法規、規章引述與實務處理
(一)聯營兼營要分賬,優惠政策能享到
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現代企業大都從事跨行業經營,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營業稅。即便從事單一行業經營,也可能涉及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這給納稅及會計處理帶來了一定困難。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為了更好地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1]A軍工企業(一般納稅人,無特別說明,以下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生產軍工產品也生產民用產品,2006年10月份銷售收入為600萬元,購入原材料300萬元,進項稅額為51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方法1:銷售額分別核算,軍工產品占60%、民用產品占40%,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40%×17%-(51-51×60%)=20.4萬元
方法2:銷售額未分別核算。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17%-51=51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少繳29.6萬元(51-20.4)增值稅。
(二)易貨貿易開發票,視同銷售照開票
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指出,“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的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易貨貿易、視同銷售行為都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但有些企業卻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這樣不僅沒有少繳稅,還要多繳稅。現舉例說明: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易,甲企業將50萬元的原材料換取乙企業50萬元的庫存商品。(假設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的市場價均為50萬元)
方法1:甲企業與乙企業采用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方法2:甲企業與乙企業按正常的銷售、購貨進行處理,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開具專用發票比開具專用發票要多繳8.5萬元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管開不開專用發票,都要計提銷項稅額。如果企業不計提銷項稅額,那就是偷稅。
視同銷售,不管是投資還是捐贈,只要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應該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我們沒有少納稅,但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分期收款多張票,折扣銷售一張票
稅法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專用發票開具日為起算日,如開票后90天付款。所以絕大多數企業都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將專用發票送交購買方,從而開始計算到期日。出現這種現象,有稅收法規脫離實際的原因,也有業務人員對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層含義:1、分期確認收入,2、分期收回貨款。大家對第二層含義都知道,但對第一層含義不是很清楚。所以會出現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這樣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因為稅法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進行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3]A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2006年3月發出商品250萬元(市場價:300萬元)。(不考慮進項稅額)
方法1:發出商品時即開具全額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351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300×17%=51萬元
方法2:分三期(三個月)等額開具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250萬元,貸:庫存商品250萬元;借:應收賬款117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100×17%=17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稅收總體上是一樣的,但采用分期開具專用發票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對于一個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來說是不幸中的萬幸。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大多數企業折扣銷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價格開票,一般很少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額,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情況就更少。所以一般不會提高稅負。
(四)代墊運費只掛賬,包裝押金另掛賬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指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稅法明確規定,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而有的企業卻偏偏要將其納入銷售額,作為貨款的一部分。這主要由于業務人員的不規范操作,將代墊的運費作為自家的運費進行報銷,然后在銷售額中加入報銷的運費。這樣操作雖然簡便,但是卻增加了稅負。現舉例說明:
[例4]A企業銷售甲產品給B企業,銷售額(含稅)為1170萬元,并代B企業支付承運人C的運費30萬元。
方法1:由承運人C向A企業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將運費并入銷售額中。
A企業賬務處理:借:營業費用21.9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25.641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4.359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170+30)÷1.17×17%-30×7%=172.259萬元
方法2:由承運人C向B企業直接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代墊。
A企業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000×17%=170萬元
通過比較會發現,將運費并入銷售額比代墊運費要多繳2.259萬元(172.259-170)增值稅。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在現實操作中,有很多企業將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作為銷售額,當然,這樣操作比較簡單,但是卻享受不到稅收的優惠。要降低稅負,必須將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進行單獨記賬。現舉例說明:
[例5]甲公司為加強包裝物管理,對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銷售產品6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0萬元。
方法1: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未進行單獨記賬核算,而是并入銷售額。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8.547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3.453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1.17×17%=103.453萬元
方法2: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進行單獨記賬核算。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萬元,其他應付款10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2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單獨記賬核算要比不單獨記賬核算少繳1.453萬元(103.453-102)。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就算偷稅。稅法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它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所以進行會計處理時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規模開稅票,進項轉出見稅票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從而造成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但稅法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一定要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的專用發票。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通過對稅法的理解可以知道,進項稅額轉出是有條件的:1、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了,如果沒有抵扣,也就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被盜。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后改變用途,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福利或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所以在確定進項稅額轉出時,一定要查看以前購入的貨物是否有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發票、單據,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如果沒有抵扣,就不用進項轉出。
(六)普通稅票不漏掉,小小訣竅真見效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了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及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外,還包括許多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發票、貨物運輸發票、鐵路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
財稅[2002]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3]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準予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國稅函[2005]3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準予抵扣。準予抵扣的范圍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不得抵扣。”
財稅[2001]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將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發票給漏掉,尤其是沒有抵扣聯的普通發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稅稅負,除了從戰略上進行籌劃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認真按照增值稅減稅法則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稅稅負。
稅務籌劃是在尊重法律,利用法律規定,結合納稅人實際情況來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納稅安排。包括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減輕稅收負擔。稅務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是非違法的,因為他不觸犯法律、法規。
(二)超前性
稅務籌劃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運用稅務知識對經濟業務進行有計劃的規劃、安排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的決策方案,一旦經濟業已發生,應納稅款也就確定,此時如果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因逃稅,受到相應的處罰。
(三)時效性
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實際應用
企業財務制度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但由于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遠見性。
(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以及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最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這種方法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也可減少應納稅所得,這樣可以達到“節稅”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避免因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稅所得上下波動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二)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可選擇加速折舊法和工作量法,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推遲納稅時間,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加速折舊法的企業或固定資產范圍有所受限,具體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企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從而為企業增加一種可以選擇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空間。
(三)費用列支時的稅收籌劃
對費用列支,應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
1、已發生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帳、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計入費用,報稅務部門審批核定,以便在稅前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
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及時入帳,如業務招待費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此外在企業內部管理上控制超限額支出。
3、政策規定允許計提的費用,應采用計提方式及時入帳,如職工教育經費、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壞帳準備金等應及時按比例計提列入費用。
4、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目的。
(四)銷售處理時的稅收籌劃
1、結算方式的選擇
在產品銷售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的目的,有多種折扣方式,不同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會有所不同,由此計算交納的增值稅額也有差異。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利用稅法提供的節稅空間,選用適當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以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折扣方式有: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稅法對折扣方式的銷售進行了嚴格界定。關于折扣銷售:折扣銷售的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關于銷售折扣:由于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和銷售折扣嚴格區分開。關于銷售折讓:銷售折讓也是在貨物銷售后發生的,但其實質是銷售額的減少,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從企業稅收負擔考慮,折扣銷售方式優于銷售折扣方式,如果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信譽良好的客戶,貨款回收風險較小,可通過修改合同,將銷售折扣方式轉換為折扣銷售方式。
2、混合銷售的處理
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由于經營手段和銷售方式的多元化,常常會出現,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首先要看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再通過混合銷售稅負平衡點增值率或稅負平衡點的計算,來分析企業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合算。這種選擇方式主要是通過考慮是否將混合銷售中的應稅勞務項目進行獨立分立出來,達到選擇納稅方案,并降低稅負的目的。
稅收已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不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在新形勢下企業作為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稅務政策,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資金籌集的稅務籌劃
(一)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就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理財活動,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資金,通常可以通過從銀行取得長期借款、發生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以及利用企業的保留盈余等途徑取得。下面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為企業選擇籌資方案提供參考。
1.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這種大規模的支出就需要長期借款來幫助完成。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后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例如,某公司發生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生費用率為5%,由于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生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后形成的,其所有權屬于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后利潤存于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于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于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做出準確的測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后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例如,某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占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后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2.籌資成本分析的注意問題。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嬴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于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后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留存收益)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們承擔的稅負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減輕稅負的目的。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于進行納稅籌劃。
以下僅以負責籌資與權益籌資(即發行股票)為例,對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影響加以比較。企業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就是負債,具體又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其中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構成關系,通常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權益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負債融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包括稅前和稅后)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在息稅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稅前的收益)不抵于負債成本總額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效果就越顯著。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稅后)方面。這從下式得以反映: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應當明確的是,這種分析僅是基于純理論意義,而未考慮其他的約束條件,尤其是風險因素及風險成本的追加等。因為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成本水平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從而使負債融資呈現出負杠桿效應,即權益資本收益率隨著負債額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實現節稅效果必須是建立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1.租賃的納稅籌劃。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機器設備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之其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租賃可使其直接、公開地將資金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與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另外,租賃發生的節稅效應,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租賃還可以使承租者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
2.籌資利息的納稅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后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稅務籌劃注意問題及發展前景
(一)稅務籌劃的注意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
1.稅務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二)稅務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務籌劃是在宏觀的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個地方情況不同,稅務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影響籌劃的成功與否。但隨著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稅務籌劃不僅會為納稅人所重視,也會為稅務機關所接受,所以稅務籌劃在中國前景廣闊。
參考文獻:
1蓋地編著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姚小民,趙新順,何存花編著財務管理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稅務籌劃”是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1.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資抵免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具有覆蓋面廣,優惠力度大,政策性強的特點,企業可以用好用足這一政策,來爭取最大的稅收優惠效果。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根據現行投資抵免政策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正確選擇設備的購置制度。確定了設備購置年度,實際上也就確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條件一定時,基期年度繳納的所得稅越少,對企業越有利。所以選擇在減免稅期滿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購置設備,將使企業設備投資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
(2)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和合理分配各年設備購置額。在設備投資額、設備購置年度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獲得最優的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是:
年度設備投資額×40%≤法定抵免期限內各年新增所得稅額
所以企業在進行設備投資前,應預測未來各年盈利情況,并以預測新增所得稅額為依據,確定每一年度的設備購置額。假設某企業技改項目建設周期為兩年,需要設備投資額為600萬元,如果全部設備都在2000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投資抵免額為240萬元(600×40%),但是,該企業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只有200萬元,那么就不得不放棄40萬元的投資抵免額;如果該企業將600萬元的設備分兩年進行,2000年設備投資額應控制在500萬元(200/40%)以內。假設該企業選擇在2000年購置設備400萬元,稅法允許投資抵免額為160萬元,小于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可全額抵免。其余200萬元的設備在2001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抵免額80萬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稅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增加值之和,因為《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5年)抵免。該企業分兩次購置設備獲得的投資抵免額比一次購置提高了。
3.為了體現激勵性稅收政策,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可以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
4.兼并籌劃帶來“節稅”利益。假如一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此時正好有一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于停產倒閉狀態。對這種情況,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由于對被合并或兼并企業虧損的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
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選擇彈性,不同的處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
如在企業會計處理方法中,進行稅務籌劃表現在很多方面,具體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等。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在物價持續上漲期間,后進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貨成本小,相反,銷貨成本必定較高,這樣就會產生較少的凈收益和所得稅,而此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會相反。在物價持續下跌期間,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會計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同時一貫性原則也要求“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計影響數,以及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這樣就可以在物價下跌時采用先進先出法,物價上漲時改為后進后出法,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稅收籌劃。
2.加速折舊法帶來的“節稅”利益
加速折舊法一個實際的財務利益是:與直線折舊法相比,企業在確定應稅收益時,由于在早期多計入了折舊費,將使企業應稅收益相應減少,從而使企業在早期交納較少的所得稅,而在后期交納較多的所得稅,這意味著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收的欠稅行為)。從而等于對納稅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降低資本成本。
三、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融資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之一。
對于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輕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可取得數額較高的租金收入,同時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為優惠的稅收待遇,有助于減輕稅負。
【關鍵詞】稅務籌劃增值稅決策方法
筆者在授課參閱《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蓋地主編,2005年1月第一版)時,發現其中一案例存在問題,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礎上,探討稅務籌劃的決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3年12月,公司將1000平方米的辦公樓出租給乙公司,負責供水、供電,每月供電8000度,水1600噸,電的購進價為0.4元/度,水的購進價為1.25元/噸,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應如何進行稅務籌劃?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雙方簽署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電費。
則該公司房屋租賃行為應繳納營業稅為:150×1000×5%=7500元。同時購進水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應作為進項轉出,即相當于負擔增值稅:8000×0.4×17%+1600×1.25×13%=804元。該企業最終應負擔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別簽訂轉售水電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分別核算水電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別作單獨的賬務處理。轉售水電的價格參照同期市場上轉售價格確定為:電每度0.6元,水每噸1.75元。房屋租賃價格折算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當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電費收入4800元,水費收入2800元。
收該企業的房屋租賃與轉售水電屬相互獨立且能分別準確核算的兩項經營行為,應分別繳納營業稅:142400×5%=7120元,增值稅(4800×17%+2800×13%)-804=376元。
該企業最終應負擔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7120+376=7496元。兩方案稅負相差:8304-7496=808元。
該解答方法有以下問題:
1.兩方案本身的問題。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題意承租方購買水電要支付增值稅,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電價稅合計: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與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電的增值稅部分。而從題意來看,承租方購買水電是用于辦公,而不是用于生產,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即與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負擔費用1180元,所以對承租方來說,兩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購買水電用于生產,且為一般納稅人,則多支付這筆錢是可能的,兩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確是用于辦公,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兩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兩方案對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應降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將方案2租金降為141220元,使兩方案對承租方相同時,分別簽訂轉售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仍優于方案1。
2.假設承租方對兩個方案沒有偏好(或沒有選擇權),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錯誤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慮的是“負擔”的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而方案2考慮的實際是“繳納”的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對兩方案作不同的比較,只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只有對同一項目進行比較,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若比較兩方案“負擔”的兩稅合計。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給銷售方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則也應作為“負擔”的增值稅。若以此思路考慮方案2,則方案2中支付給銷售方的增值稅和支付給國家(即繳納稅款)可由轉售水電時收取的增值稅抵消,從購買方收取1180元增值稅,抵消支付的增值稅804元和納稅376元,所以“負擔”的增值稅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負擔”的兩稅合計為7120元,兩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較兩方案“繳納”的兩稅合計。繳納稅款指按稅法規定的應支付國家的稅款,而購買貨物時“支付”的增值稅并不是“繳納”的稅款。所以方案1只繳納營業稅7500元,方案2繳納兩稅合計7496元,兩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兩方案的差別不僅在于繳納稅款的多少,方案2中還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稅款1180元,兩部分差額之和為1184元,與比較兩方案“負擔”的兩稅之和相等。筆者在講授增值稅時強調購買購買貨物時“支付”增值稅、銷售貨物時“收取”增值稅,而只有在將稅款交給國家時才能叫“繳納稅款”,從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們的區別。
如前文所述,兩方案不具有可比性,這樣的方案設計脫離了實際,在教學中只有比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義。若要使兩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應降為141220元,這樣方案2比方案1節稅4元,仍優于方案1。
二、稅務籌劃的決策方法
稅務籌劃是通過事前的決策,實現稅收負擔最低化和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活動。在稅務籌劃中,如何進行決策,選擇適當的籌劃方案,直接決定了稅務籌劃的成果。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可以有多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選擇。
1.比較不同方案的現金流量。稅務籌劃本質上是一種理財活動,可以借用財務管理中比較現金流量法進行稅務籌劃決策。
兩方案均要購買水電支付價款5200元、增值稅804元,所以這部分為無關現金流量。方案1相關現金流量為:支付營業稅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關現金流量為:收取租金142400元、轉售水收取4800元、轉售電收取2800元、轉售水電收取增值稅1180元、繳納增值稅376元、繳納營業稅7120元。兩方案差額現金流量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較現金流量法是財務管理學科中的基本決策方法,它的的邏輯最嚴密,綜合考慮了各種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較不同方案的會計利潤。方案1的收入即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關費用包括營業稅、水電的成本5200元和購買水電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稅804總計13504元,利潤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為房租142400元、轉售水電的收入7600元總計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不影響損益,所以費用為營業稅7120元、購買水電的成本5200元總計12320元,利潤為150000—12320=137680元。兩方案之差為1184元,與前述結論相同。
在應用比較會計利潤法時要注意兩個問題:
2.1方案的會計利潤與現金流量的差別是由于增值稅造成的。納稅人銷售貨物收取的增值稅不構成其收入,采購貨物時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也不屬于費用。這是增值稅獨特的稅制決定的,這一點也需要在增值稅的稅務籌劃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計算會計利潤時沒有考慮其他如折舊等費用,只考慮了與決策有關的費用,這里的會計利潤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會計利潤,因此這種決策方法只可用于決策,但理論上并不嚴密。
3.比較不同方案的納稅額。這是稅務籌劃決策中應用最多的一種方法。前文已計算出本案例中兩方案納稅差額為4元。但這種方法的缺陷是沒考慮其他尤其是影響現金流量的因素。所以這種方法適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繳納稅額不同的情況下采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稅務籌劃中,由于增值稅價外稅的特征,要注意區分負擔的稅款和應繳納的稅款。稅務籌劃的決策可以比較各方案的現金流量、會計利潤或納稅額,各方法有不同的適用范圍,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較現金流量法。
在集團公司跨國投資以及跨地區組建和運行的過程中,相關的稅負及其籌劃往往是公司財務決策需要考慮的問題。由于稅負通常因投資地點和投資者的身份不同而異,當投資地點可以在不同稅收管轄區之間進行選擇而且投資對象的組織形式不是唯一限定時,對經營地點、經營形式以及籌資渠道的選擇就成為投資決策必須考慮的因素。
一、經營地點的選擇
從稅負最小化出發,考慮經營地點的選擇,通常要關注以下幾方面情況:
l.稅負總水平。雖然由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制度建設上的差距導致投資企業的總體成本水平在不同地區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的地區之間不可比,使得稅負總水平與吸引外資未必相關,但是稅負總水平對特定類型的投資還是一個相對重要的考慮因素。一般說來,資源導向或出口導向型投資對東道國的稅負總水平更為敏感。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資本會流向稅負總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
2.主要稅種。直接稅是由支付者負擔的,而間接稅雖然由企業支付并影響產品價格及收入總額,但最終卻可以轉嫁給消費者。因此,稅負的總水平主要是針對直接稅而言的,在投資決策中主要考慮的稅種是所得稅,與之密切相關的稅種是扣繳稅。此外,對于進口稅的分析,也往往需要從多個角度考慮。由于進口稅通常會附加到產品價格中從而降低企業在當地市場或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低進口稅率或免進口稅就顯得非常有利,而與之相比,高進口稅率不但影響企業產品的價格,而且還會導致投資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國投資者將向某國出口貨物改為市場導向的直接投資,高進口稅率在這樣的投資決策中則具有積極意義,它可以阻止競爭對手對投資所在地出口商品,擴大本集團的全球市場份額。
3.稅收優惠。在其他投資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稅收優惠自然成為選擇經營地點的重要因素。但是,稅收優惠的一個悖論是往往不發達地區、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和失業率高的地區稅收優惠的力度更大。因此,單純考慮稅收優惠,忽略基礎設施和基礎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則未必是最佳投資決策,甚至可能造成投資決策的失誤。
4.產業政策導向。一些國家以及某些特定地區對特定行業或特定業務提供了較為優惠的稅收待遇,例如農業、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研究與開發活動、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律設等。
5.特區。實行特殊稅收優惠的免稅區、保稅區、經濟特區、技術開發區等,在投資地點的選擇時應優先考慮。有的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負最小化的目標并便于在海外調撥資金,往往在國際主要避稅港設置旨在轉投資的子公司,以降低從其他國家子公司獲得的股利的稅負以及其他收入的稅負,并減少海外資金調撥的難度。在稅負水平低、資金調撥限制少,實行屬地原則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和我國的香港等地,這類公司相當多。
二、經營形式的選擇
從稅負最小化出發,考慮經營形式的選擇,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投資所在地建立相對獨立經營的子公司還是設立屬于母公司業務延伸性質的分部或辦事處。通常,建立子公司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建立分部或銷售點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當然,經營形式的選擇還應當從海外業務發展總體戰略籌劃出發來考慮,不能單純從納稅的角度出發來決策。
(一)擬設立子公司
在考慮設立相對獨立經營的子公司的情況下,基于稅負最小化的考慮,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l扣繳稅率以及扣繳稅的實施范圍。扣繳稅(withholdingtax)是投資所在國對非居民收入課征的稅種,主要課征對象是匯往國外的股利、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協助費、技術訣竅使用費、母公司管理費等。由于它不能轉嫁,因此是一個較容易發生相應避稅行為的稅種。一項關于跨國公司在歐洲經營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回應者認為扣繳稅是對外直接投資的最大障礙。因此,一些國家在稅收優惠規定和國際稅收協定中對扣繳稅制定了相應的條款。
2.稅收優惠的種類和力度。稅收優惠是吸引外資、降低失業率、促進技術進步、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工具,也是轉型經濟和發展中國家廣為實施的政策。亞歷克斯·伊森AlexEasson)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激勵的主要形式如下:①所得稅免稅或降低稅率;②減免稅期;③投資貸項、投資補貼和加速折舊;④特別扣減,指對促進出口或對外國客戶服務業的一些費用在所得稅計稅環節的特別扣減或雙重扣減,例如馬來西亞對旅游業和員工培訓費用的雙重扣減,某些國家允許對研究與開發支出進行額外的扣減;⑤再投資補貼,指按再投資額免稅或按再投資額的比例扣減應稅利潤;⑥只用于技術轉移目的的貸款利息、技術使用費或技術協助費以及免稅利潤上的股利支付額的扣繳稅減免;⑦個人所得稅、工薪稅和社會保險統籌減免;⑧財產稅減免;⑨主要針對資本商品的進口稅和關稅減免。
稅收優惠的實施,往往附以特定的前提條件,諸如投入外資的規模、外資參入的程度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享受稅收優惠,需要注意一些問題:比如就減免稅期來說,主要是對所得稅而言的,各國的規定長短不一,長的可達20年,短的僅僅一年而已。減免的程度也往往有很大差別,有的是所得稅全免,有的只免除一定的比例,有的可能還減免相關的稅種如扣繳稅)。同時,減免稅期開始的時間規定也很重要,在投資決策的過程中必須準確把握這一點,否則極有可能導致實際的投資效益與預期大相徑庭。
3.母國的立法是否有對海外控股公司管制和外國收入的稅收優惠條款。通過對外投資在東道國設立企業,從而在稅收方面獲得的優惠,可能因為母公司所在國的海外控股公司管制法規的存在而被抵消。由于跨國公司的總體目標在于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全球稅負最小化對于這一總體目標的實現具有促進作用,因此跨國公司在實施其全球戰略的過程中必然要考慮居住國有關法規的不利限制,并將其納入對外投資決策的考慮中。同時,居住國法規對來自海外的收入的優惠條款往往對母公司調回資金以及擴大對外投資具有促進作用,諸如本國所得稅的外國稅貸項,來自外國收入的稅負的遞延,外國分支機構虧損抵減母公司盈余,甚至免征外國收入所得稅等。這些都是對外投資決策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
4.轉移定價及外匯的管制法規。跨國公司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總體目標可能采取多種策略,其中包括運用轉移定價策略。轉移定價扭曲了稅制的設立原則,導致稅收資源在國與國之間的不當分配甚至大量流失,從而有悖公平與效率原則,也有損于特定稅制的激勵原則。實際上,如果不是各國在市場諸方面設有管制法規,跨國公司完全可能做到不在投資所在的東道國實現利潤和隨心所欲地在全球范圍內調撥資金,這主要靠轉移定價手法來實現。亞歷克斯·伊森的研究表明,全世界跨國銷售的商品和服務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在跨國公司的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轉移定價的操縱范圍可以很廣,但主要涉及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資產的轉移以及產權交易。跨國公司往往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的手法,把利潤和資金甚至資本轉移到稅率低、外匯管制不嚴或沒有管制、通貨膨脹風險小、政治風險小的國家和地區,以實現全球稅負最小化的目標并降低相應的風險。此外,跨國公司還可以通過海外子公司用可以作為所得稅抵扣項目的對母公司的支付來轉移利潤和調撥資金,例如與母公司提供資金和勞務有關的貸款利息費用、設備租賃費、母公司管理費、技術協作費、專利權使用費、技術訣竅使用費、設計咨詢費、員工技術培訓費等。這些手法的運用,可能會受到稅收及外匯管制的制約及相應的處罰。對轉移定價的審查與調整是涉及跨國公司業務的國家的一項重要的管制措施,包括東道國和居住國。審查與調整的范圍和力度都是跨國公司在考慮采取轉移定價策略時應該充分預期的。
5.第三國稅制及稅收協定。所得稅和扣
繳稅是投資決策涉及稅收方面需要著重考慮的因素。各國所得稅率水平一般較高,通常在30%-40%之間;扣繳稅率水平一般較低,通常在10%一20%之間。由于所得稅后利潤通常采取股利分派的形式,因此還會進一步發生扣繳稅。然而,在訂有稅務協定的國家之間因利潤分配而發生的扣繳稅率通常在5%一10%之間,這樣,在進行跨國投資決策時,就要充分考慮有關國家之間稅務協定的因素,使海外子公司的設立便于在利潤分配的過程中實現集團稅負最小化。當然,從稅收監管的角度說,扣繳稅低稅率的存在,可能成為向母公司以支付勞務的形式跨國轉移資金和利潤甚至抽逃資本的誘因。
(二)擬設立分部
在考慮設立屬于母公司經營業務延伸性質的分部的情況下,基于稅負最小化的考慮,通常主要關注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l收益上的稅負。有的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部或辦事處的業務收入課征所得稅,而有些國家則沒有。這樣,有一定業務收入的分部或辦事處就要權衡其所得稅負,在其他條件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在投資地點之間做出選擇。
2.費用上的稅負。有的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部或辦事處的費用支出課稅,這樣會加大其運作成本,因而也成為需要考慮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
3.兩國間的稅務協定。由于外國公司的分部或辦事處一般不享受投資所在國的稅收優惠,因而需要在籌劃投資時認真研究兩國稅務協定的適用條款,以便正確選擇投資形式。
此外,在經營形式的選擇方面還應當注意的一個因素是,擬投資地區的稅收政策是否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加以區別。有的國家對中小企業或非上市公司提供稅收優惠,而上市公司則不能享受這樣的優惠。
三、籌資渠道的考慮
長期股權投資的籌資渠道無非是負債和權益兩種,具體來說,有發行股票或債券、銀行貸款及租賃等。由于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它不具有抵稅的作用;而負債籌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列支,能極大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由于負債和權益籌資的稅負影響差別較大,因此公司應該在二者之間審慎抉擇。負債融資雖然具有節稅效應,能夠增加股東的財富和企業的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負債籌資越多越好,公司的負債籌資應該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為前提,否則,公司資產負債率過高,財務風險加大,有可能使公司陷于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如果公司是在開放市場條件下運營,從國際角度考察長期股權投資的籌資渠道,選擇的方案就遠比單一封閉市場條件下的籌資渠道復雜得多。與之相關的籌資方法的考慮則涉及兼并與收購、合資經營或聯營、開發新項目以及自我積累再投資等。
參考文獻:
[1]王鐵軍,苑新麗:國際稅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馬春光:國際企業經營與管理[M].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1.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1.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2我國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稅收已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不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在新形勢下企業作為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稅務政策,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資金籌集的稅務籌劃
(一)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就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理財活動,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資金,通常可以通過從銀行取得長期借款、發生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以及利用企業的保留盈余等途徑取得。下面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為企業選擇籌資方案提供參考。
1.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這種大規模的支出就需要長期借款來幫助完成。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后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例如,某公司發生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生費用率為5%,由于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生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后形成的,其所有權屬于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后利潤存于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于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于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做出準確的測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后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例如,某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占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后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2.籌資成本分析的注意問題。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嬴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于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后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留存收益)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們承擔的稅負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減輕稅負的目的。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于進行納稅籌劃。
以下僅以負責籌資與權益籌資(即發行股票)為例,對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影響加以比較。企業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就是負債,具體又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其中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構成關系,通常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權益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負債融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包括稅前和稅后)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在息稅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稅前的收益)不抵于負債成本總額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效果就越顯著。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稅后)方面。這從下式得以反映: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應當明確的是,這種分析僅是基于純理論意義,而未考慮其他的約束條件,尤其是風險因素及風險成本的追加等。因為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成本水平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從而使負債融資呈現出負杠桿效應,即權益資本收益率隨著負債額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實現節稅效果必須是建立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1.租賃的納稅籌劃。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機器設備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之其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租賃可使其直接、公開地將資金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與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另外,租賃發生的節稅效應,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租賃還可以使承租者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
2.籌資利息的納稅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后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稅務籌劃注意問題及發展前景
(一)稅務籌劃的注意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
1.稅務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二)稅務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務籌劃是在宏觀的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個地方情況不同,稅務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影響籌劃的成功與否。但隨著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稅務籌劃不僅會為納稅人所重視,也會為稅務機關所接受,所以稅務籌劃在中國前景廣闊。
參考文獻:
1蓋地編著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姚小民,趙新順,何存花編著財務管理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