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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區城鎮戶籍;(2)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3)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
年12月1日前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需繳費,從年12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特殊參保群體
(1)繳費困難群體:①經殘聯部門確認的1-2級重度殘疾人;②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低保戶;③經計生部門確認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的計生對象。
(2)經區農林水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等有關部門確認的被征地人員。
二、參保程序
(一)參保登記
3.符合《暫行規定》的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表》)和《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2),以下簡稱《調查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社區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4.繳費困難群體另需提供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的相關證明材料;被征地人員應提供經農林水、國土部門確認后的《區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障申請表》。
5.社區協辦員將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家庭戶為單位整理齊全的相關材料,在《參保表》和《調查表》上簽字、加蓋居委會公章,并負責匯總《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困難群體確認匯總表》(附件3)和《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確認匯總表》(附件4),并上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街道事務所”)。
6.街道事務所負責審核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在相關材料上加蓋公章一并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
(二)參保變更
7.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居委會申請變更,填寫《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5),社區協辦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街道事務所。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街道事務所經審核,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復核。
(三)參保注銷
8.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跨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9.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6),以下簡稱《注銷表》)。社區協辦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注銷表》上報街道事務所。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復核。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跨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4)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四)參保轉移
10.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區轉移的,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件11),以下簡稱《轉入表》)。社區協辦員負責將有關材料上報街道事務所審核。轉入地街道事務所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向轉出地農保機構寄送《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12)。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區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11.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區遷移的,不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繼續發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三、養老保險費收繳
1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0月底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參保人員在城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13.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根據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卡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合作銀行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
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作銀行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個人繳費匯總表》,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應及時提醒街道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社區協辦員,社區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1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實行按年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允許其在年滿60周歲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時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部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社區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補繳表》),由社區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補繳表》上報街道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街道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心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合作銀行。
四、個人賬戶管理
15.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打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參保人員可到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打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以及查詢相關信息。
16.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的,跨區轉移或死亡的、可以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申請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
五、待遇支付
17.街道事務所按月通過農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本街道符合條件領取養老金人員名單,并打印《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件8),交社區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18.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所在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被征地人員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區協辦員負責審核并填制《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享受養老金公示表》(附件9),在社區公示欄公示7日后填寫《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申報表》(附件10),在每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勞動保障所。
19.街道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并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在每月15日前委托合作銀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至個人銀行卡。
20.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本暫行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社區經辦人員和街道事務所應及時提請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養老金停發。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供相關材料并提出申請,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應在1個月內審核,如符合發放條件,養老金應于次月起恢復發放,不補發,不補調。
21.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社區協辦員和街道事務所向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本息余額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
22.社區協辦員每月底應收集本社區當月新增死亡人員信息,填寫《區城鎮居民死亡人員基本信息匯總表》(附件13)上報街道事務所,街道事務所應于次月5日前將匯總上報區居民養老經辦機構。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保險關系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并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計算并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并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托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及時將符合參保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4]
登記后,社保機構應及時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折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并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5.4 養老保險費補繳
符合養老保險費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時,協辦員或事務所指導正確填寫養老保險費補繳表格,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補繳信息。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及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按保費劃扣流程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并做好個人賬戶權益記錄。
5.5 集體補助或資助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事務所提交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清單。
事務所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打印補助或資助繳費通知單,通過事務所發放給村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6.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準確記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并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所記載的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應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參保日期、存折(卡)號、參保狀態等;
個人賬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時間、繳費類型、個人繳費金額、集體補助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等;
養老金領取信息,包括領取時間、待遇領取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金額等;
其他信息,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6.2 個人賬戶建立
社保機構應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并視需要與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核對。
社保機構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復核后,依托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3 個人賬戶記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以下內容:
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財政代特殊參保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
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
個人賬戶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
按規定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
6.4 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應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開始支付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政府財政按領取標準繼續支付。
6.5 個人賬戶結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日。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6.6 個人賬戶查詢
6.6.1 查詢方式
參保人員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個人賬戶信息:
在社保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個人賬戶明細;
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個人賬戶記賬明細;
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
6.6.2 查詢內容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時間;
個人賬戶繳費記錄。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期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支付標準;
待遇領取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記錄;
基礎養老金支付記錄及各賬戶余額。
7 待遇支付服務
7.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后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并進行審核,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并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于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后恢復發放。
7.4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并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 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8 關系轉移服務
8.1 基本要求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前,出現戶籍跨統籌區遷移且需轉移保險關系的,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往新戶籍地所在地社保機構,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接收,以使其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戶籍跨統籌區遷移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8.2 轉移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后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協辦員接收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及相關材料,指導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格和參保表格,并將相關材料報轉入地鄉鎮事務所。
8.3 審核與轉移
轉入地事務所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材料上報轉入地社保機構。
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向轉出地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表格。
轉出地社保機構收到表格并核實相符后,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信息系統中注明。
轉入地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將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及時告知轉入參保人員。
9 關系終止服務
9.1 基本要求
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社保機構應進行注銷登記,并及時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2 關系終止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申請。
因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參保人員身份證;
存折(卡);
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本注銷證明。
因參保人員死亡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等;
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協辦員應接收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出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核對其攜帶的證明材料,并于規定時限內將資料上報事務所。
9.3 審核與關系終止
事務所應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注銷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0.1 服務監督
社保機構應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依據、程序、時限、規范、投訴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時更新,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法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社保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社保機構應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10.2 服務評價
1.年齡不到45周歲的人員,不能一次性躉繳15年費用,只能逐年按規定費用繳納。
2.年齡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人員,可以選擇逐年繳納;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內(但不得超過60周歲)選擇一次性躉繳15年。對于躉繳15年的參保人,政府繳費補貼按照一檔(即60元)的標準逐年給予,并在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
3.對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躉繳15年的參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給予政府繳費補貼。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躉繳的,按補貼一檔即60元標準給予;2012年12月31日前躉繳的,按照就近向上確定的“繳費檔次”對應補貼標準給予。
二、那么,對殘疾人參保有哪些優惠條件?
對于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且代繳年限不超過15年。具體規定如下:
1.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3.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逐年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不予代繳,需參保人全額繳納相關年度保險費用。
三、怎么才能辦理繳費手續?
1.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應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參保申請,填寫《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申報核定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打印《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先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向戶籍所在地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再辦理繳費手續。
3.參保人憑打印的《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在當月20日之前到指定銀行繳費。指定銀行包括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光大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銀行、濱海農商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渤海銀行、民生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等。特別提示:
1).一般參保人的年度繳費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的年度繳費及代繳的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人具有天津市戶籍;
2.參保人年滿60周歲;
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4.未領取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時間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五、如何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符合上述第六條的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當月,按如下流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參保人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領取待遇申請后,報街鄉鎮勞服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應在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鄉鎮勞服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并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養老金標準。
3.街鄉鎮勞服中心將相關材料報社保分中心進行復核,社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行社會化發放。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怎樣銜接?
參保人若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則需要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做出銜接選擇,從而保證能夠正常享受一種養老保險待遇。
1.若選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可延長繳費),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2)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內的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
2.若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在滿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年齡時(男女均年滿60周歲),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本人。
(2)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但同一年度內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且重復繳費年限不能重復累計計算。
七、參保人出國或死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么處理呢?
1.參保人遇到如下情況時,可按規定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1)參保人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
(2)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且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本人。
(3)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依法繼承。
2.對應上述情況,需準備如下材料辦理相關繼承和清算手續:
(1)死亡:其家屬在2個月內向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報,醫院出具并由公安機關確認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一、代繳城鎮獨生子女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
(一)具體內容:將城鎮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14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每年繳費40元的部分,由縣級財政代繳,個人不再繳費。
(二)代繳對象確認條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城鎮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14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
(三)實施辦法和程序:具體實施辦法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和人力社會保障部門協商制定并執行。
二、建立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現無子女家庭父母及農牧區獨生子女、雙女戶、現無子女家庭父母養老保險機制。
(一)具體內容:
依托現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在原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再給予100元養老保險補助金;參加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農牧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在原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再給予100元養老保險補助金。隨著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逐步擴大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的范圍。
(二)參保補助對象:
符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農牧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夫婦雙方婚育情況發生變化的,按其新組建家庭的子女數合并計算是否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補養老金。
(三)補助程序:
1、個人申請登記:符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農牧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獨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現無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區、村(牧、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報《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登記表》,同時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死亡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不孕證明、節育措施證明等。
2、社區、村(居)委會核實:社區、村(牧、居)委會對申請登記人家庭婚育情況調查核實無誤后,在《省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上蓋章認可并上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
3、鄉(鎮、街道)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辦對社區、村(牧、居)委會上報的人員進行審核匯總,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將符合補助條件的《省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花名冊》(一式三份)、《省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匯總表》(一式三份)報縣(區)人口計生局和人力社會保障局。
4、縣(區)人口計生局會同人力社會保障局復核:縣(區)人口計生局會同人力社會保障局對上報的符合城鄉養老保險補助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花名冊進行復核匯總后,每年10月下旬前報州(地、市)人口計生委匯總后報省人口計生委;省人口計生委將按照各地上報《省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匯總表》確定補助金額于每年11月中旬前報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5、增補參加養老金的發放。縣(區)財政局將計劃生育家庭養老補助經費直接劃入本級人口計生部門個人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將本年應增發的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分發名單辦理增發養老金手續。
三、設立計劃生育長效節育措施獎勵制度
(一)具體內容:
對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女孩后落實結扎措施的農牧民家庭每戶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獎勵。
(二)獎勵對象確認的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結扎戶獎勵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均為我省農牧區戶籍戶口;
2、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生育兩個女孩;
3、夫妻雙方有一方采取了絕育手術;
4、持有縣(區)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絕育手術證明(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實施絕育手術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鑒定后,出具有效證明)。
(三)補助程序:
1.本人填報登記《農牧區計劃生育家庭結扎戶獎勵對象登記表》;
2.村(牧、居)委會審議蓋章后報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填制《農牧區計劃生育家庭結扎戶獎勵對象花名冊》、《農牧區計劃生育家庭結扎戶獎勵對象發放情況匯總表》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第三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必須參加資格年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條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合格,由鄉(鎮)政府報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按程序審批后及時續發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交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注銷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拒不參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或者年審手續不全的,從當月起暫停其基礎養老金發放,待年審合格后再續發。
第六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采取如下方法:
(一)領取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所在鄉(鎮)勞動保障站進行資格年審;
(二)對長期臥病在床,行動不便的,憑醫院證明或當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勞動保障站經辦人員、村(居)委會協辦員上門年審。
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時認真審查相關證件,采錄養老金享受人員基本數據、近期相片(指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和監護人有關信息,并及時登錄年度審驗花名冊。
第八條各鄉(鎮)勞動保障站、村(居)委會協辦員在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以村民(居委會)小組為單位,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名單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兩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與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處理。
第九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中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特殊情況移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處理。
第十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投訴舉報冒領、騙取養老金行為,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嚴格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嚴格保密,并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舉報材料及憑證;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做好核實情況時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等情況;
(四)宣傳報道或者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一條舉報人舉報事項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被舉報有明確違反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法律法規及政策行為主體的;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社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過查證屬實的。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對象必須是署名的舉報人。對提供姓名、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的,不予以獎勵。對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
(一)查實社會保險基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20%予以獎勵;
(二)一次性查實追回社保基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對舉報人在400元基礎上,視情況再進行獎勵。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舉報人在獎勵通知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獎勵資金不得從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享受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冒領騙取養老金的,一經發現,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立即停止發放,并對核實冒領騙取的金額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冒領騙取養老金待遇的,應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稱“五險一金”,中國從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以來,“五險一金”轉移困難一直是勞動力自由流動就業的重要障礙。
不過這種障礙正在逐步消除。從今年1月1日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現“神州行”,7月1日開始,醫療保險關系亦可以跨省轉移。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需兩步
養老保險是五項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險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臺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讓養老保險轉移實現了“全國漫游”,這解決了困擾養老保險制度10多年的無法轉移之痛。
按照這個暫行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將采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于統籌部分的60%。如果某員工每月交費基數是5000元,那么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是1000元,個人交納額為400元。轉移時,他可以把社會統籌的60%(即600元)、個人賬戶的全額400元全部轉移。
辦理轉移,參保者個人只需兩步: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醫療保險:醫保賬戶隨人劃轉
廣州原來規定,當一個職工參加職工醫保,包括住院醫保滿10年,同時又滿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后,這名企業退休人員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了。然而,一旦這名職工流動的話,他晚年的醫保待遇就沒有著落。雖然,隨著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推開,這名職工可以參加居民醫保或者是新農合,但是他工作時候,在各地分別參加的職工醫保關系,就等于白白浪費了。
今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將可據此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并劃轉個人賬戶資金,且于7月1日起實行。
這個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
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3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也可互相轉移。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后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
就具體辦理手續而言,醫療保險轉移比養老保險轉移更加簡單。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后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
同時,個人賬戶余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這意味著,只要你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信息,那么所有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費心了。
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不能“全國通”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說到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在5項社會保險中,具有轉移意義的只有養老、醫療和失業3個險種,工傷和生育都屬于“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并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同時,工傷和生育是兩個不需要員工自己繳費的險種,如果在發生工傷和生育之時,單位并沒有給員工交納這兩項社保,那么員工也就不能享受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公積金:異地購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參保指南
參保條件:
城鎮居民參保: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2、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我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所需資料:
城鎮居民參保:
(1)戶口本原件;
(2)本人銀行存折(結算賬戶)原件;
(3)社會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4)填寫《韶關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殘疾人持上述辦理材料以及《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殘聯部門申報參保;
參保流程;
城鎮居民參保:
有需要參保的居民持上述辦理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的參保手續;
領取指南
領取條件:
1、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3、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所需資料:
領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根據不同領取情形,還需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殘疾人需提供殘疾級別為壹級或貳級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低保(五保)對象需提供民政部門確認的有效證件;
(3)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軍人證;
(4)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還須提供《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
(5)申請因病提前退休的須提供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證明原件。
(6)申請軍轉干部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請書。其中單位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加具意見。
(7)申請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申報補充表或加蓋有關印章。
(8)如涉刑律者,須附法院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9)如到齡未及時申報領取待遇手續的,需補發養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要填寫《基本養老金補發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說明延遲申報原因和申明有關情況。有單位管理的退休人員,申請書須由單位蓋章核實情況。
領取流程;
1、單位或個人應在申領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一至二個月(屬于續繳人員應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我局申報領取基本養老金
2、符合受理條件的,我局向申報人出具《受理回執》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__]48號)、《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勞辦發[20__]261號)
三、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一)參保登記
1、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47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應及時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2、所需資料
(1)《工商登記執照》或《批準成立信息》等有效證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其它資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3)單位按照登記表要求,準確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編碼,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人代碼等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到社保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變更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新證。
(三)注銷登記
1、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法律文書及其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有關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注銷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在職人員增加
1、新增:單位新招用了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人員新增手續。
2、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基礎信息采集表》;
(2)《勞動用工合同》等招工資料,大中專畢業生還需提供“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通知書”,復轉軍人還需提供《復轉軍人退役證》(原件);
(3)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根據職工的有關信息,填寫《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
(2)單位將以上資料及《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新增人員手續,并編制社會保障號及社保個人編號;
(4)社保機構為職工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個人帳戶。
(五)轉入續保
1、統籌范圍內轉入(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調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等有關資料;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轉入職工的以上資料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建個人帳戶。
(六)、統籌范圍外轉入(關系、基金轉入)
1、職工從統籌范圍外的參保單位轉入,單位應按規定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職工轉入續保手續。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轉移基金劃轉到轉入地社保機構之后,通知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 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續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建職工個人帳戶,并將轉入的基金記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
(七)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未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按規定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關系轉出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八)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
1、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跨統籌范圍就業或戶口系外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應按規定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按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中斷
1、中斷:職工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按規定可到社保機構辦理中斷手續。
2、所需資料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特殊中斷繳費的證明等。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中斷人員基礎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中斷手續;
(4)社保機構中斷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城鎮個體勞動者
1、企業失業職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雇工的身份由雇主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具其雇工人員名單并簽章予以認定,由雇主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所需資料
(1)城鎮個體工商戶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本市城鎮戶口。
(2)企業失業人員憑《失業職工失業證》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本市城鎮戶口。
(3)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城鎮戶口。
3、辦理程序:憑以上資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人員專門工作窗口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00]48號)、《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勞辦發[2000]261號)
三、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一)參保登記
1、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47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應及時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2、所需資料
(1)《工商登記執照》或《批準成立信息》等有效證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其它資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3)單位按照登記表要求,準確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編碼,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人代碼等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到社保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變更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新證。
(三)注銷登記
1、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法律文書及其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有關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注銷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在職人員增加
1、新增:單位新招用了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人員新增手續。
2、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基礎信息采集表》;
(2)《勞動用工合同》等招工資料,大中專畢業生還需提供“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通知書”,復轉軍人還需提供《復轉軍人退役證》(原件);
(3)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根據職工的有關信息,填寫《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
(2)單位將以上資料及《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新增人員手續,并編制社會保障號及社保個人編號;
(4)社保機構為職工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個人帳戶。
(五)轉入續保
1、統籌范圍內轉入(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調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等有關資料;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轉入職工的以上資料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建個人帳戶。
(六)、統籌范圍外轉入(關系、基金轉入)
1、職工從統籌范圍外的參保單位轉入,單位應按規定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職工轉入續保手續。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轉移基金劃轉到轉入地社保機構之后,通知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續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建職工個人帳戶,并將轉入的基金記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
(七)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未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按規定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關系轉出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八)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
1、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跨統籌范圍就業或戶口系外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應按規定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按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中斷
1、中斷:職工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按規定可到社保機構辦理中斷手續。
2、所需資料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特殊中斷繳費的證明等。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中斷人員基礎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中斷手續;
(4)社保機構中斷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城鎮個體勞動者
1、企業失業職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雇工的身份由雇主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具其雇工人員名單并簽章予以認定,由雇主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所需資料
(1)城鎮個體工商戶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本市城鎮戶口。
(2)企業失業人員憑《失業職工失業證》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本市城鎮戶口。
(3)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城鎮戶口。
3、辦理程序:憑以上資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人員專門工作窗口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
1、在我們國家的有關規定之中并沒有對于養老保險的補交存在硬性的要求,所以如果是在繳納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出現中斷的情況是可以不用進行補交的。如果是在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而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就可以進行一次性的養老保險補繳,不是這樣的情況就沒有辦法進行一次性的養老保險補繳。
2、對于養老保險繳納中斷的原因,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繳納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相關的當事人就可以向勞動的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的申請,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還要提交的就是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用的期間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是工資以及相關收入的憑證,在經過相關的部門確定后就可以補繳基本的養老保險費用。
3、如果是因為員工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但是沒有養老保險的情況,就可依據上面的情況一次性的補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在補繳之后就可以享受每月的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從上述內容我們就可以了解到,養老保險不補交是可以的,但是為了以后退休后能領取到養老金,最好還是補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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